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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双利债券A(002521)

永赢双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新) 永 赢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永 赢双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永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 一 月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永赢双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2016 年2 月26 日获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 〔2016 〕 35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maxwealthfund.com ) 进行 了公 开披 露。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6 年5 月25日 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 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 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 的投资回报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 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开 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 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者 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年11 月25 日,投 资组 合报告 为2016 年第三季度 报告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本招募 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 目录 重 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54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 容摘要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2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1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永赢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永赢双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永赢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或本 基金合 同 :指 《 永 赢双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永 赢 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 书: 指《 永 赢 双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永 赢双 利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规 则 》 : 指 《永 赢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开 放 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 瘟疫、 社会动乱、 非 一方过错情 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 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 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2、 销售服务费: 指 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 在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用, 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210 号二 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 )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13]1280 号文件 批准,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 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 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35,000,000 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67.5% ;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0,000,000 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


宋宜农出资人民币 9,990,000 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4.995% ;


赵楠出资人民币 6,0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3.005% ;


田中甲出资人民币 5,550,000 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2.775% ;


赵鹏出资人民币 5,5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2.750% ;


毛慧出资人民币 3,0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1.500%;


李峻出资人民币 3,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1.650% ;


徐蔓青出资人民币 3,750,000 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1.875% ; 祁洁萍出资人民币 1,000,000 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0.500% ;


宋聿飞出资人民币 7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350% ;


钟菊秀出资人民币 7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350% ;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 陈晟出资人民币 7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50% ;


陈遥出资人民币 6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00% ; 张文博出资人民币 5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250% ; 周良子出资人民币 4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225% ;


狄泽出资人民币 45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225% ;


姜灵灵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150% ;


洪幼叶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150% ; 徐一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


孟祥宝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150% ; 周华睿出资人民币 3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150% ;


张哲出资人民币 1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 安福廷出资人民币 1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050% ; 蔡霖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陈佶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刘硕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余帅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沈望琦出资人民币 1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 本的 0.050% ;


华靓出资人民币 20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罗 维 开 先 生, 董 事长 ,硕 士 , 经 济师 。24 年金 融 业 从 业经 验 ,曾 任宁 波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业务科科长、 天源支行副行长、 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行 长助理、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陈友良先生, 董事, 硕士, 马来西亚籍。 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 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 产负债管理总经理。 现任华侨银行 (中 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首席风险官。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 宋 宜 农 先 生, 董 事, 硕士 。22 年 金 融业 从 业经 验 , 曾 任长 盛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 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 楠 先 生 ,董 事 ,硕 士。18 年 证 券 基金 研 究投 资 经 验 ,曾 任 中信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投委会委员;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自营部执行总经理; 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现 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永赢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雁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天津大学讲 师,Centre Financial Products 高 级衍生产品量化分析员,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助理副总裁,Sakura Global Capital 副总裁、 董事、 自营交易及新产品开发部亚洲区主管, 高盛 (Goldman Sachs ) 执行董事、 衍生产品分析部全球掉期主管、 市场风险管理亚洲区总监,UBS (香 港)董事,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 中 国 区 结 构 性 产 品 业 务 总 监 ,Shenv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总裁。 现任深圳前海 汇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投资 总监。 陈忠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曾任人 民大学计划经济系团总支书记, 现任教于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商海粟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曾在光大国信旅游公司、 北京金融街物业管 理公司任职。 现任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主要从事公司、 不 动产相关法律事务。


2 、监事会成员


陈辰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机构业务部; 金 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经理; 深圳发展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 蔓 青 先 生, 监 事, 硕士 。16 年 金融 行 业 从业 经 验 , 曾任 景 顺长 城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 IT 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峻先生, 监事, 硕士 。22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职中保信期货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中信证券管理有限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 公司交易总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研究员;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总监。现任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3 、管理层成员


宋宜农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 督察长, 学士 。 11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 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 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赵楠先生,副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田 中 甲 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 士 。14 年金 融 行业 从 业 经 验, 曾 任中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基金运营部总监。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祁洁萍。 东华大学理学硕士、理学学士,CFA ,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 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债券 分析师。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宋宜农先生、 分管投资的 副总经理赵楠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张大木先生、固定收益总监祁洁萍女士等。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监、交易总监、研究人员可列席,不具有投票权。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并主持会议。 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 委员同意,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 4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严 格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及 相 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 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 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加 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4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 现行 有效的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 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 公司引入了独 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 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5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 公司 坚 持稳 健经营 和 规范 运作 ,重 视 员工 的 职业 道德 的培 养 ,制 定 和 颁布了《内部合规控制手册》 ,并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 目标后,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 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 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任 制度上, 内部岗位 分工合理、 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监察稽核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6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 培训、 考核、 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 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7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 司 确知 建立、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 制制 度 是本 公司 董事 会 及管 理 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 司 承诺 将根据 市 场 环 境的 变化 及 公司 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陈雁 联系电话:025-83387218


成立时间:1991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90]497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关 于核准 华 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1 、托管人公司介绍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泰证券 ” ) 于 1991 年成立, 是 中国证 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类券商, 是全国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之一, 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交易, 注册资本增加到 56 亿元。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在 香港联交所主 板挂牌并 开始上市交易 ,注册资 本变更为: 716276.88 万元人民币 。自上市以来, 华泰证券始终秉承“高效、诚信、稳健、 创新” 的核心价值观, 坚持 “以客户服务 为中心、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以客户满 意为目的” 的经营理念, 逐步塑造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在市场上形成了较高的 知名度和影响力。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2014 、 2015 年, 公 司在证券公 司分类评价的结果为 A 类 AA 级, 2016 年为 B 类 BBB 级。 。 2 、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 搭 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 丰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9 富的证券相关业务经验,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 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 超过 85% , 专业分布合理, 是一支诚实勤勉, 开 拓创新的资 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华泰证券始终坚持稳 健的经营理念, “严格管理、 审慎经营、 规范运作” , 注重风险管理, 保持良好的 资本结构,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 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 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披露,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秉 持稳健经营、 规范运作的理念, 在组织体系、 决策授权、 制度流程等方面进一步 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 四个主要部分: 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裁室及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基本政 策、 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 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总裁室是风险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 根 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 结合公司经营目标, 具体负责实施风险管理工作, 并下 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 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在主要业务部 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 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 的职责, 分工明晰, 强调相互协作。 公司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监 测、 评估、 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 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合规法律 部是华泰证券合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 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 以及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 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 并督促其改进。 各部门分工协作, 各有侧重, 共同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 事中监 测与控制、 事后监督与评价三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立稽核内控专岗、 建立复核机制、 内控检查机制、 报告机制等方式, 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 理,保证在合法合规、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 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 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 会计核算、 监 督和内控、 信息系统、 内部管理等各方面, 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各个重要 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正常运转、稳健发展。 主要风 险控 制措 施:1 、通过 资产 分离 制度 、 专用交 易单 元 及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合理的账户结构、 核算对账机制、 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内部多层级监督检查 机制、 系统 保障 客户 资 金安全 、安 防控 制等 措 施有效 控制 资产 安全 风 险;2 、通 过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并完善投资监督系统、 投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核心业务 数据向 公司 风控 部门 开 放、透 明化 运作 等措 施 有效控 制投 资监 督风 险 ;3 、通过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多维度对账机制、 复核监督机制、 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 灾难备 份机 制等 措施 有 效防范 资金 清算 风险 ;4 、通过 明确 指令 处理 相关要 素机 制、 严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 划款指令审核机制、 监控资金变动机制、 人工备份 划款方 式 、 及时 沟通 反 馈机制 等措 施有 效防 范 资金交 收风 险;5 、通 过协议 约定 估值方法、信息传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对账机制、 会计资料管理调阅机制、 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估算错误 风险;6 、通 过信 息披 露和保 密制 度、 协议 约 定信息 披露 的内 容和 程 序、原 始账 簿数据分析和采集机制、信息批露授权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1 金运作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协议》 的 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 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03


传真: (021)5169 0178


联系人:吴亦弓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 代销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 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3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3799 联系人:李灏 联系电话:010-60838693 网址:www.cs.ecitic.com 4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6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 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4 网址:www.hysec.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全国统一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赵楠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站:www.ydsc.com.cn 1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 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36


传真: (021)5169 0179 联系人: 蒲昕玮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 大厦 18G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 大厦 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 孙贤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6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 郭杭翔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杭翔、濮晓达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7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6 〕357 号 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自 2016 年 5 月 5 日开始募集,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募 集结束。 二、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期 为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15,608,749.56 元,折合 315,608,749.56 份,其中永 赢双利债券 A 净认购金额为 50,039,749.56 元, 折合 50,039,749.56 份, 永赢双利债 券 C 净认购金额为 265,569,000.00 元,折合 265,569,000.00 份。募集资 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48,310.01 元,折合 48,310.01 份,其中永赢双利债券 A 产生的利 息为 2,265.20 元,折合 2,265.20 份,永赢双利 债券 C 产生的利息为 46,044.81 元, 折合 46,044.81 份, 已 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315,657,059.57 元, 其中永赢 双利债券 A 募集 50,042,014.76 元, 永赢双利债券 C 募集 265,615,044.81 元。有效 认购户数为 318 户。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8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9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见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8 月 25 日 起在相关销售机构 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 回业务。 本基金自 2016 年 8 月 25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 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 务 。 三、 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 实施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 理 时间、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0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时, 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1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 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 (网上交易除外) 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 投资者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电 子交易平台除外)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 额。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本基金 A 类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2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16%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 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1%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3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 率为0.8%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4 申购份额=49,603.17 /1.010 =49,112.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0 元,则可得到49,112.05 份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3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30=48,543.69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30 元,则可得到48,543.69 份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 万份的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 ×1.150 ×0.1% =11.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11.50=11,488.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1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8.50 元。 (2 )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基 金份额,各类基金份 额 单独设置代码,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将单 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5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的技 术 故障 等 异 常情况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6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若 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7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8 值。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9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0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 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政策性金融债、 中期票 据、资产 支持证 券、可 转债(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私募 债、债券回购及银 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投 资工 具,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 等 权益类 资 产 , 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固定收益和权益 类品种的 动态配置,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追求适度的超额收益。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 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在不同的市 场条件下, 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经济政策、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 资金供求关系和股票市场等因素的分析, 研判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所处 的阶段, 积极、 主动地 确定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1 动态调整,以追求适度的超额收益。 (二)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 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 同时辅以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息差策略 、 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 力争获取信用溢价, 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额收益。 1、信用策略 本基金 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 所以在个券的选择 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本 基金 采用经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 行债券筛选, 同时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务信用风险的评估进行债券投资范围的调 整及投资策略的运用。 本 基金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 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等级, 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2、久期策略 本基金 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 控制。 本 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 期。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 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利率上升, 本 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 以减小债券 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 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 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 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用梯形策 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 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2 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息差策略 本基金 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 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骑乘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 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 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率将沿着 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度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 线上升或进一步陡峭,这一策略也能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6、 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不 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 值, 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 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权突出、 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 场充分发现。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3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 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 “ 自下而上 ” 的投 资策略, 回避对市场短期趋势 的预测, 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 行业成长空间、 行业集中度、 公司竞争优势等因 素的判断, 对公司的盈 利能力、 偿债能力、 营 运能力、 成长性、 估值 水平、 公司 战略、 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 长期稳健增值。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4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5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6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7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的 投资 将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 、投资决策程序 (1 ) 通过 内部独 立研 究,并 借鉴 其他 研究 机 构的研 究成 果, 形成 宏 观、政 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决策依据。 (2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和 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 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 (3 ) 在既 定的投 资目 标与原 则下 ,由 基金 经 理选择 符合 投资 策略 的 品种进 行投资。 (4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 ) 动态 的组合 管理 :基金 经理 将跟 踪证 券 市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 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 ) 固定 收益 团 队根 据市场 变化 对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与 监控, 并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同时, 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 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8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83,785,000.00 90.99 其中:债券 283,785,000.00 90.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150.00 6.4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05,975.22 1.70 8 其他资产 2,779,298.24 0.89 9 合计 311,870,423.4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292,000.00 6.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292,000.00 6.96 4 企业债券 92,652,000.00 31.79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553,000.00 48.22 6 中期票据 30,288,000.00 10.39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3,785,000.00 97.36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36409 16融科01 300,000 30,966,000.00 10.62 2 136421 16春秋01 300,000 30,903,000.00 10.60 3 136561 16老百姓 300,000 30,783,000.00 10.56 4 1016550 15 16新世界 MTN001 300,000 30,288,000.00 10.39 5 0416620 32 16威高CP001 300,000 30,189,000.00 10.36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贵 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0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指标说明 T1612 10年期国债期 货1612 合约 -7 -7,084,000. 00 -34,750.00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34,750.00 国债期 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34,750.00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 告期内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不存 在投 资 于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41,727.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37,570.9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79,298.2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2 第十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永赢双利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5月25日至2016 年9月30日 2.20% 0.06% 1.24% 0.04% 0.96% 0.02% 永赢双利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5月25日至2016 年9月30日 2.10% 0.05% 1.24% 0.04% 0.86% 0.01% 注:2016 年 5 月 25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 期货合约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合约、 应 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 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5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7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8 (2 )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予以公布。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 及时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0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实际 天数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3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6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 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和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别基金份额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7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8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9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28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本基 金将在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0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1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 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 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 金投资形成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2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 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3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 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 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和 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 定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 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 资收益。 2 、本 基金 可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其 发行 人 是非上 市中 小微 企业 , 发行方 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量降低导致价 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 、 本 基金 可投资 国债 期货, 因此 可能 面临 市 场风险 、基 差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 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 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 若 本基 金在开 放期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基 金 管理人 有可 能采 取部 分 延期支 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5 、提前偿还风险或延期支付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由此可能面临提起偿还风险或延期支付风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4 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任 何一 级政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 保。基 金投 资者 自愿 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 过基 金代 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 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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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8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9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和义务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0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1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2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3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和基金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4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基金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 应由基 金财产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基 金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规 定、并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5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6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7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8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2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0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1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 及时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2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40%÷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4 上公告。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政策性金融债、 中期票 据、资 产 支持证 券、可 转债(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私募 债、债券回购及银 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投 资工 具,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 等 权益类 资 产 , 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固定收益和权益 类品种的动态配置,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追求适度的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 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在不同的市 场条件下, 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经济政策、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 资金供求 关系和股票市场等因素的分析, 研判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所处 的阶段, 积极、 主动地 确定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 动态调整,以追求适度的超额收益。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5 2、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信用策略, 同时辅以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息差策略、 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 力争获取信用溢价, 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额收益。 (1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 所以在个券的选择 中特别重 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本基金采用经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 行债券筛选, 同时对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务信用风险的评估进行债券投资范围的调 整及投资策略的运用。 本基金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等级, 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2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 控制。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 调整组合久 期。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 反之, 如果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 以减小债券 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 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 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 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用梯形策 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 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 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6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 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 券。 在收益率曲线不变 动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率将沿着 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度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 线上升或进一步陡峭,这一策略也能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6 )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不 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 值, 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价值 被低估、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 权突出、 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 场充分发现。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 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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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7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 “ 自下而上 ” 的投 资策略, 回避对市场短期趋势 的预测, 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 行业成长空间、 行业集中度、 公司竞争优势等因 素的判断, 对公司的盈 利能力、 偿债能力、 营 运 能力、 成长性、 估值 水平、 公司 战略、 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 长期稳健增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 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8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9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0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 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1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合约 、 应 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 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3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4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5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予以 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6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7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 周易 成立日期:1991 年 4 月 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 证券承销业务 (限承销国债、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金融债 (含政策性金融债) ) ; 证券投资咨询; 为期货公司提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9 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 股票 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政策性 金融债、 中期票 据、资产 支持证 券、可 转债(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私募 债、债券回购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 终,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0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9 ) 本 基金 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1 (13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资产 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2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3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投 资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须 为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理 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应 制订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并经 其 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 基金管理人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4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基金 管 理人应 至 少于 投 资前 一 个工作 日 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后 两个 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管 理工 作 方面有 关 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5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6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银行账 户 、证 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户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 和本 协 议的约 定 保管 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 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 、对 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 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7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委托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登记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 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合同 》 生效 的 条件 , 由基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应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选 定 的存管 银 行开 立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下 ,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8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 在本 托 管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规 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 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9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重大合同传真或扫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后 的 金额 。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均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0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的处理: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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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1 (5 )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 场交易 的 ,按 债 券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6 )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 权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国债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 基金 份 额 净值 (含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下同 ) 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2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 并同 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当 发 生 净 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 基 金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担 任 ,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 认后公 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 , 虽然多 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 限于 基 金申 购 或赎回 金 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 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果行 业 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3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 估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 基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 进行独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4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 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5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 金 管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 产 或由其 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6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基金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进行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7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销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 、 登录永赢基金公司网站。 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包括基金 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 、 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助语音查询系统 (021-5169 0111 ) , 该系统提 供全天候 7× 24 小时自助查询服 务和工作日 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 、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


4 、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 件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 信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信函、 电邮、 传真 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8 (七) 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 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 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该电话可转人工座 席) 传真:(021)5169 0178 公司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9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s 以 下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已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永赢双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4/22 2 永赢双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4/22 3 永赢双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4/22 4 永赢双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4/22 5 永赢双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4/22 6 永 赢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5/05 7 永 赢 基 金 关 于 永 赢 双 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5/19 8 永赢双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5/26 9 永赢双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8/23 10 永赢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经理祁洁萍职务代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09/19 11 永 赢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公司 网站 2016/10/26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0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和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1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 永赢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永赢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 永赢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