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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A(001981)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 富 国 收益 宝 交易 型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二〇一六年第 二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5】2445 号 文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11 月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 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 特有风险等。 另外,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 交易的 投资者 而言, 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 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 11 月 24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2016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45 七、基金的募集......................................................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7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4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十一、 基金的投资.................................................... 62 十二、基金的业绩.................................................... 74 十三、基金的财产.................................................... 77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7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8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十九、风险揭示......................................................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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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 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指 《富 国收益宝 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收 益宝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 指《 富国收 益宝交易 型货币 市场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4、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5、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构 ,场内 销售机 构指发售 代理机 构和/ 或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27、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 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8、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 ( 即指 A 类、B 类基金份 额, 即指 “场外份额” ) 记录在该 账户下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通过 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 (即指 H 类基金份额, 即指 “场内份 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赎回对价的行为 47、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48、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0、 现金替代: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场内 销 售 机 构之间实施 转指定的 操作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7、摊 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9、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60、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6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5、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分配的虚拟账户, 用于登记投资者场内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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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6 年 11 月24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 海 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信息技术 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 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 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 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 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一 对一、 一对 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 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 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 控制; 董事会办公室: 履 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 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 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 宣传、 信 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 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 公司) 、 华北营 销中心 ,负责共 同基金 的零售 业务;营 销管理 部 :负 责营销计划 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 ,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 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 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 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 募和非 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 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 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 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 技术部: 负 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 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 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361 人,其中 65.4%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 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研 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 大学工 商管理 教育中心 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经 济特区 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 行)会 计处副 处长,中 国人民 银行深 圳市中心 支行非 银行金 融机构处处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 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历, 加拿 大特 许会 计 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3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 , 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历任山 东正源 和信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部、评 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 独立董 事,研 究 生学历 ,加拿 大特许 会 计师。 现任圣 力嘉 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计 及财务 金融 科教授 。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 生,独 立董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 ,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 士,监 事,研 究生学历 。现任 蒙特利 尔银行上 海代表 处首席 代表。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4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 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 学历,CFA。 现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 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 郏县国营一厂厂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 商务总监助理。 历任汇添富基金电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电 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 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 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在 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 职员、 经理。 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5 顾问、 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业务部总经理、 市场部 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6 月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笑薇女 士, 研究生 学 历,高级 经济 师,14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 官 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 )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 级研究 员, 巴克 莱国 际 投资管 理公 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 华主 动股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 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 生, 研究生 学 历,17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 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莉,硕士。自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6 月 在广州银行任债券交易员;自 2008 年6 月至2013 年7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债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7 月至 2014 年6 月在中融基金 (原道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现金管理投资总监;自 2014 年 6 月加入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0 月 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现金管理主管; 2015 年 10 月起任富国天时货 币市场基金、 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富国收益 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现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王颀亮,硕士。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自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员; 2013 年7 月至2014 年8 月在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4 年8 月至2015 年2 月任富 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至2016 年 6 月任富国 收益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至 2016 年1 月任富国恒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至2016 年 6 月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6 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1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 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起 任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起任富国泰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起任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12 月起任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 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7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8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9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 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 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险, 则实施 一定的 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0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 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 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上, 设置科 学、合 理、标准 化的业 务操作 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1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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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2 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 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3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6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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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4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主协调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 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 国 统 一 ,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场外发售代理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 )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6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 -22866268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7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8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 )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29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0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2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人代表: 魏庆华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电话: 010-66555147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2 联系人员: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公司网站: www.dxzq.net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3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 邱三发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19811 传真电话: 020-88836920 联系人员: 梁微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3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4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田德军 联系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电话: 010-83561001 联系人员: 田芳芳 客服电话: 95399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3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3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 、7 楼 法人代表: 吴承根 联系电话: 0571-87901370 传真电话: 0571-87901955 联系人员: 张国放 客服电话: 4006-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5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3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6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3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7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 网站: www.qlzq.com.cn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8 客服电话 :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4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39 4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4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3 单元 法人代表: 李长伟 联系电话: 010-88321818 传真电话: 010-88321763 联系人员: 王璇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公司网站: www.tpyzq.com 4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5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0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5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5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fundzone.com 5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1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5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5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5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 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 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2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5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5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3、场内发售代理机构 场内发售代理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增加或调 整本基 金 销售 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3 1、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5 六、基金 份额 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B 类和 H 类三类基金份额,A 类和 B 类为场外基金 份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规则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目前设定为5,000,000 份) 要求时, 登记机 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 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为其 办理升降级业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根据《业务规则》 ,如果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 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 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 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 制定。H 类基金份额不 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三) 在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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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6 七、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11 月2 日证监 许可 【2015】 2445 号 文注册。 ( 一) 基金类 型 货币市场 基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募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058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7,105,460,843.61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48,969.99 份,两项合计共 7,105,509,813.60 份基金份额。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 富 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A 类份额131.05 份 (含利息转份额) , 占基金份额 总量的 0.0000018% ; 本公司 未使用 固有资 金 认购富 国 收益 宝交易 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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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7 八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11 月 24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8 九 、 基金 份 额折 算 与上 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H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H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H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 折算由 基金管 理人办理 ,并由 登记机 构进行基 金份额 的变更 登记。 H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H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A 类或B 类基金份额 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H 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00 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 和表决、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 每 100 份A 类或B 类基 金份额等同于1 份H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H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H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 H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00 元。 H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生效。 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49 同生效当日。本次募集 H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金额为 6,866,014,000.00 元,折算 前 H 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6,866,014,000.00 份,折算 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 本基金折算后的 H 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68,660,140.00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 市。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5 年12 月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 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5 年12 月 4 日发布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H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3、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及上海 证券交 易所对基 金上市 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若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增加 了基金 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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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0 十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包 括场 外和场 内 两种方式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申购和赎回: 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申购赎回 代理机 构,并 予以公 告。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代 理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 售机构\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12 月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 三 ) 场外申 购与 赎回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1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 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2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本 基金B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 元, 追加申购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 资者 当 日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 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 (4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5、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3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按比例结转的待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 : 假定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 份, 且假设该10,000 份基金份 额按比例结转的未支付收益为 5.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5=10,005.00 元 ( 四) 场内申 购与 赎回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人民 币100.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 )本 基金 场 内份额 根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 投资者收益账户。 投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 投资者 ; 若累计收 益为负值, 则从 投资者 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 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 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4 (6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的基金 份额需 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的整数 倍。本 基金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为 1 份。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5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每日 运作情 况,可 对基金场 内每日 总申购 份额和 赎回份额进行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要求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资 者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 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进行调整。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 (3 )申 购对价 是指投 资者申购 基金份 额时应 交付的现 金替代 及其他 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 )申 购赎回 清单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 。T 日 的申购赎 回清单 在当日 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6、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 购限额、赎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6 (2 )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 赎回, “申赎现金” 的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 , 每一 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 )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 部分 是指由 基 金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申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布 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申赎现 金。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T 日申赎现金。一 般情况下现金差额为 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12-20 基金名称: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 基金代码: 511901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元) 100.00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 元)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1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 必须


1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7 ( 五)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或 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场外 和/或 场内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机 构、登 记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场 内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9、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已实现收 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8、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 第 10 项拒绝申购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 设定。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六)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场外 和/或 场内赎 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8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机 构、登 记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场 内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已实现收 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当日场内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8、10、11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第 9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七)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 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一份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59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 告。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0 ( 八)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九)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 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1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三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五 )其他 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2 十 一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3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债券回 购、中 央银行 票据和 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 券; (5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 下,提高基金收益。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保守与积极相 结合” 的原则, 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 )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 (包括: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央 行公开市场操作、 资金供求、 资金流动性、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 市 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 合理预期利 率变化趋势, 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3 (2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具体而言, 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 适度缩短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 适 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 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 交易 情况、 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相对收益、 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 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 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券, 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 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 构建优化组合, 获取较 高收益。 (2 )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 间市场构成。 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 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都存 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 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 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 )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债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4 券进 行正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以提高投资组合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 )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 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 进而采取适当的 交易以获得收益。 一方面, 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 在现金流特征 相近且处于 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 另一方面, 通过对债 券等级、 债券息票率、 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 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 )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 利用关键市场时机 (例如: 季节性因素、 突发 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 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 )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 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现金库存管 理、 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 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 在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定 的投资 范围内 制定并实 施具体 的投资 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 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5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 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 资策略 报告提 交给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 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6 (1 )股票、权证及股指 期货;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 级);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资 格、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 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7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8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69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 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0 (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152,867,753.96 44.91 其中: 债券 13,152,867,753.96 44.9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89,824,554.73 2.3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294,559,635.68 52.23 4 其他资 产 147,991,683.95 0.51 5 合计 29,285,243,628.3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2.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106,833,979.73 11.8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14.35 11.87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1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26.15 -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23.44 -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10.85 -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36.58 -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11.37 11.87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98,520,632.15 8.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98,520,632.15 8.4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 短 期融 资券 3,709,135,575.78 14.1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7,245,211,546.03 27.69 8 其他 - - 9 合计 13,152,867,753.96 50.2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6、 报告 期末按 摊余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十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1696936 16 宁 波银 行CD185 10,000,000.00 995,287,468.21 3.80 2 111619099 16 恒 丰银 行CD099 9,500,000.00 942,258,649.33 3.60 3 160209 16 国开 09 6,000,000.00 598,913,483.79 2.29 4 160401 16 农发 01 5,500,000.00 549,743,165.86 2.10 5 160304 16 进出 04 5,000,000.00 499,263,743.77 1.91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2 6 111696648 16 广 州银 行CD073 5,000,000.00 498,013,308.36 1.90 7 111697786 16 东 莞银 行CD040 5,000,000.00 496,619,629.05 1.90 8 111610026 16 兴业 CD026 5,000,000.00 495,985,410.75 1.90 9 111696387 16 长 沙银 行CD083 5,000,000.00 494,640,077.47 1.89 10 111696861 16 成 都农 商银 行 CD019 5,000,000.00 486,745,019.69 1.86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0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35%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59% 注:以上数据按工作日统计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声 明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是 否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47,991,683.95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3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7,991,683.95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4 十 二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 收益宝 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历 史各时 间段 基金 份额净 值收益 率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A 级 (2)B 级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24-2015.12.31 0.2688% 0.0006% 0.0369% 0.0000% 0.2319% 0.0006% 2016.1.1-2016.9.30 1.4053% 0.0034% 0.2664% 0.0000% 1.1389% 0.0034% 2015.11.24-2016.9.30 1.6778% 0.0032% 0.3033% 0.0000% 1.3745% 0.0032% (3)H 级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24-2015.12.31 0.2696% 0.0041% 0.0369% 0.0000% 0.2327% 0.0041% 2016.1.1-2016.9.30 1.8158% 0.0004% 0.2664% 0.0000% 1.5494% 0.0004% 2015.11.24-2016.9.30 2.0903% 0.0015% 0.3033% 0.0000% 1.7870% 0.0015%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金累 计 净值 收益率 变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 A 级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11.24-2015.12.31 0.2431% 0.0007% 0.0369% 0.0000% 0.2062% 0.0007% 2016.1.1-2016.9.30 1.8146% 0.0004% 0.2664% 0.0000% 1.5482% 0.0004% 2015.11.24-2016.9.30 2.0621% 0.0004% 0.3033% 0.0000% 1.7588% 0.0004%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5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9 月30 日。 2、 本基金于2015 年11 月24 日成立,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 年。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 B 级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6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9 月30 日。 2、 本基金于2015 年11 月24 日成立,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 年。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富国 货币基 金累计 净值收益 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9 月30 日。 2、 本基金于2015 年11 月24 日成立,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 年。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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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7 十 三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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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8 十 四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 编制并 披露临 时报告, 至少披 露发生 日期、偏 离度、 原因及 处理方法, 并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参考成交 价、市 场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 合进行 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79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1、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或 每百份 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 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 点后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0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 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 )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出现估值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1 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核。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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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3 十 五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 分配收 益:本 基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 金场外 份额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 次分配 ,直到 分完为止 ) ;投 资者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基 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 金场内 份额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计入投资者收益账户, 投资者收益账户 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 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 的整百 元收 益于每个 工作日 转为基 金份额支 付到 投 资者 的 证券账户。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 例的累 计收益 将立即结 清,以 现金支 付给投资 者;若 累计收 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者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 的收益;但投资者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 计 收 益 与 投 资 者 结 清 ;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4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买入 当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工 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的 计算见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章 节。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5 十 六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 等活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 为 0.01%;本 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 一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 年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H 类基 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7 ( 四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8 十 七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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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89 十 八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0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 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H 类 基金份 额的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每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100 其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 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 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 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3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当 “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5% 时;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8)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4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七)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5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八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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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6 十 九 、风 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 。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7 险,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 四) 特有风 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 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 账户的累 计申购/赎回 设定上限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或 赎回申 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 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 投资者 的申购或赎 回 申 请 可 能 确 认 失 败 。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申购, 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赎回, 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如 若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当 日申购 赎回清 单内容出 现差错 ,可能 影响 投 资者 的申购赎回申请,损害 投资者利益。 (5 )基 金管 理 人可能 调整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由此 可能导 致 投资 者 按原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全部赎回。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 溢价控制 在一定 范围内 ,但基金 份额在 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价格 受诸多 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 )作 为货币 基金, 大多数情 况下, 每日收 益为正, 但在极 端情况 下,当 基金卖出债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 可能为负, 基金当日出现 负收益。 (2 )本 基金 场外 A 类 基金份额 首次 申购和 追 加申购的 最低 金额均 为 0.01 元, 若 投资者申购份额较少, 由于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 )本 基金场 内基金 份额的每 日收益 分配计 入 投资者 收益账 户,当 收益账 户高于100 元以上时, 整百元收益才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 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投 资者 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投资者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 不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8 支付对应的收益; 但 投资者份额全部卖出时, 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 投资 者 结清。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 投资者而 言, 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1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部 分券商 在二级 市场交易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将 豁免征收交易佣金。 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将被收取交易佣 金,交易佣金会减少 投资者的买卖价差收益。 (2 )在 其他条 件不变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二 级市场流 动性可 能影响 本基金 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 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当本基金二 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时, 本基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 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 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 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 当本基金出现溢价交易时, 买入本基金的 投资者 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 当买 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为负。 ( 五)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销售 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其他风 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99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 八)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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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0 二 十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其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1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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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2 二 十 一、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3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4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向他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5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 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6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7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或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由于 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 值为1 元,H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 因此在本部 分中, 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 每100 份A 类和B 类基 金份额等同于1 份H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或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和提高销 售服务 费计提 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H 类基金份额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09 大会的事项。 (2 )在 遵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 基金的 销 售服 务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或登 记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 《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0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1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2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3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每 100 份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 份H 类基金份额。 每基金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应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4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5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6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f.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7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但若 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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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8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19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 3)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和大 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除发 生巨额 赎回情 形外,本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存款 银行仅 限于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 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 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③本基金 持有短 期融资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1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一) 、 (二 )款的 监 督和核查 中发现 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提 示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2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本协 议规定的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合规 指令或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3 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除 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 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4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基 金,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5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或 每百份基 金份额 的日已 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类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每类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 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 处理。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6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7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 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 协议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8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 或在第四季度有交 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外 ,还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月度、 季度电 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人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 过基金 账户号 和查询密 码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投资刊物查阅, 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 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29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 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如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联系 本公司 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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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30 二十四 、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1、2016 年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端午节 ”假期前暂 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2、2016 年9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中秋节 ”假期前暂 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3、2016 年 9 月 10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 4、2016 年 9 月 27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国庆 节”假期前 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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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31 二十 五 、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132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 年一 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