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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大盘(270007)

广发大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广 发 大盘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七年一月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 重要 提示】 广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于2007年6 月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7】158号文核 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6月1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准 ,并不 表 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本基金合同 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编 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3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7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7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75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8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10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10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10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10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10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11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111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11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11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20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35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52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54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66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67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 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 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设 立 的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发售公告 指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续后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 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况的账户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原 有 基 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 本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见 、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免 且 在 本 合同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之日后 发 生 的 ,使 本合 同当 事人无 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行 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包 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权 结构: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广 发证券 ” ) 、 烽 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事长, 男,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中 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 ,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董事长, 男 , 大学本科学历, 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中国基 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 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 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董事, 女,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副总 裁、 财务总监, 兼任广 发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长。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 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 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 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 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主管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 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董茂云: 独立董事, 男, 法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复旦大学教授, 兼任宁波大学特聘教授,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 绍兴银行独立董事,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辽宁 大学新 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工商 管理硕 士(MBA )教育中 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 总支书记。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裁。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 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 汉口分公 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 安保险 (中国) 有限公司副总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事会主席, 男, 西方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 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监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 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 监事, 男, 工 学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 男, 大学本科学历, 兼任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 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 员。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总经理, 男,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 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易阳方: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 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广发 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段西军: 督察长, 男, 博士。 曾在广东 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博士,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 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 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总经理, 男, 工学硕士, 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副会长及发展委员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副总经理, 女, 管理学硕士, 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 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程琨,男,中国籍,金融学硕士,10 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2006 年3 月至2007 年6 月任第一上海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员,2007 年6 月起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2 月5 日起任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9 月4 日起任 广发逆向策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2 月8 日至2016 年2 月22 日任广 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琛, 女, 中国籍, 经 济学学士,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2000 年7 月至 2002 年8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8 月至2007 年6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人员、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主管,2007 年6 月 13 日至2010 年 12 月30 日任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12 月 31 日至2016 年3 月28 日任广发稳健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年10 月 23 日至2014 年3 月21 日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 23 日起任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和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冯永欢, 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2 月5 日至2014 年12 月 7 日。 许雪梅,任职时间为 2010 年12 月31 日至2013 年2 月4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 成员: 权益投资总监刘晓龙, 权益投资一部总 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2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 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 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四道 内控防线: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 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 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 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委员会 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 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 行监督 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 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 议 或 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 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 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 资人也 可通过 本公司客 户服务 电话进 行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查询和投 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 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6)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9)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2)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3)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4)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5)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6)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7)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8)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 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全国) ,020-96699 (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29)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30)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2)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3)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4)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5)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6)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7)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38)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ww.zzbank.cn (39)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 96636,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0) 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1)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42) 名称:泉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43)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 5 楼全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44)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45)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46)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 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7)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48) 名称: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0)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1)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2)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5)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7)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58)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60)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61)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2)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6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6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6)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7)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8)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9)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7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 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71)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72)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73)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74)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75)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6)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7)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8)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9) 名称: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8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81)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82)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83)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84)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85)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8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7)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8)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9)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90)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91)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92)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93)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94)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95)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6)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7) 名称:英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98)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9)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00)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01)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102)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3)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04)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105)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6)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107)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8)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9)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 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 券 经纪 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10)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11)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网址:www.xsdzq.cn (112)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13)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14)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1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6)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1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1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20)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2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2)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23)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 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24)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25)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26)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 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27)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8)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30)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31)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32) 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33)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34)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135) 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36) 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37)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38)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39)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40)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41)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42)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3)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44)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5)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46)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 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47)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48)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9)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15B5(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50)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5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53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54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 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55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56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57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58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59 )名称: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60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6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6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63)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6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 :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165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66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67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68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69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70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71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72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73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4)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75)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76)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77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78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79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80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81)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82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 :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B 座18楼 法人代表:牟晋军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陈琛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07】158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2007年6月11日, 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14,851,700,203.40 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08,933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6 月13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网上交易系统及本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 售 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 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6 月 13 日 正式生效,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 并自 2007 年8 月20 日起暂停接受本 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自 2007 年 9 月 7 日起开通 本基金单笔 5 万元(含 )以下的基金定投业务。本基金自 2010 年 10 月 28 日起 重新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及单笔 5 万元以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通过 代销机 构每个 基金账户 或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 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代 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 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人 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各代销机 构的最 低赎回 、转换转 出及最 低持有 份额调 整为 1 份,投资者当日 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不足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 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相关业务规定。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 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 整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发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与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 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 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9%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 投资者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时 , 申 购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具 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1.8% 1 年≤N<2 年 1.5% 2 年≤N<3 年 1.2% 3 年≤N<4 年 0.9% 4 年≤N<5 年 0.5% N≥5 年 0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赎回 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扣 除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部 分, 赎 回 费 的 其 他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必 要 的 手 续 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 )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 )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 、从基 金确认日 算起持 有时间 超过 30 日 以上的 ,不 收取赎回 费率;2、持 有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持 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 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 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 售服务 费不是 从基金资 产中列 支,而 是由本公 司注册 登记系 统针对 每个客户 的 C 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 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网站 公告。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基金简 称 代码 销售服 务 费 申购费 C 类 赎回 费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 270007 0.6%/ 年 0 持有时 间不 足 30 日 ( 含 30 日) , 费 率为 0.5% 持有时 间大 于 30 日 ,费 率 为 0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对应费率为 1.5%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 (1+1.5%)×1.5%=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 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 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3%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赎回金额=10,500-31.50=10,468.5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68.5 元。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 端认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 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1.5%,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 ×1.0000×1.5%=15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0-31.50=10,318.5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8.50 元。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 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 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5%,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00 元,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200×1.5%=153 元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3-31.50 =10,315.5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5.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 算,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二 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 金额的 处 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第三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算; (3 )基 金资产 规 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转换的原则 (1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 )投 资者采 用“份 额转换” 的原则 提交申 请。在发 生基金 转换时 ,转出 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基 金转换 的计算 采用“未 知价” 原则, 即基金转 换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 )转 换业务 遵循“ 先进先出 ”的业 务规则 ,先确认 的认购 或者申 购的基 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 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则遵循 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 )基 金转换 采用 “ 前端转前 端、后 端转后 端”的模 式,不 能将前 端收费 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 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份额。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7 )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网上 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 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与前端收费基金份额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转换规则适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 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 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 (8 )当 投资者 在广发 货币市场 基金月 结前将 持有的广 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全部 转出到本公司旗下其它基金时,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转换日提前为转出的广发货币 市场基金份额结算收益并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转出基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 100 份。 3.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 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6.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 非出现 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 不得拒 绝或暂停 接受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a.不可抗力; b.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c.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 停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应立 即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3 )暂 停期结 束,基 金重新 开 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最 新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结束 ,重 新开放 基 金转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信息披 露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重新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 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广发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 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依托中国快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高速成长的资本市场, 通过投资于成长性较 好的大市值公司股票,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念 成长决定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相信, 公司的成长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股票的价值。 我国 多数大市值公司都处于稳定增长或快速增长的阶段, 他们将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 发展而获得较高的发展速度,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四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针决定: 股 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30%-95% ,债券资产的 配置比例为 0-70%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有关法律法 规许可, 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及最低下限。 在既定的经济变量下,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和方差为: 1 1 1 2 1 1 2 2 2 2 2 2 / 1 / 2 / ( | ) ( | ) ( | ) (1 ) t t t t t t R I S I B I E R I w E S I w E B I w w C ww ? ? ? ? ? ? ? ? ? ? ? ? ? ?? 其中: 1 w 为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比重, 2 w 为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比重; 1 ( | ) tt E S I ? 为给定时刻t 的经济参数,对 t+1 期股票的预期收益; 1 ( | ) tt E B I ? 为给定时刻t 的经济参数,对 t+1 期债券的预期收益; C 为现金收益; 2 / S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t+1 期股票收益的方差; 2 / B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t+1 期债券收益的方差; 因此,可得到以下的最优化模型: 2 / 1 max( ( | ) ) RI tt E R I RT ? ? ? 其中:RT 为所设定的基金风险水平 于是可以得到 股票和债券的比重分别为: * 1 1 2 / ( | ) () 2 tt RI E S I C w RT ? ? ? ?





* 1 2 2 / ( | ) () 2 tt RI E B I C w RT ? ? ? ? 本基金将对此模型计算出来的最优比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后在前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述资产配置范围内确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是大市值成长导向型。 在股票投资方法上, 通过 “自 下而上” 为主的股票分析流程, 以成长性分析为重点, 对大市值公司的基本面进 行科学、全面的考察,挖掘投资机会。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1.一级 库构建 :一级 库是本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旗下基 金统一 的股票 投资范 围, 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 通过研究, 筛选出基本面良好 的股票进入一级库。 2.二级 库的构 建:主 要投资于 大市值 公司是 本基金股 票投资 策略的 一个重 要特点。 本基金将 80% 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大盘成长类股票。 其中, 大盘股 定义如 下: A 股按总市值从大到小排序, 位于市场中位数之前或者行业三分之一以前的 股票为大 盘股。 (行业 分类按证 监会颁 布的《 上市公司 行业分 类指引 》确定,其 中制造行 业按子 行业进 行计算) 。 在此 期间对 于未纳入 最近一 次排序 范围内的股 票(如新 股、恢 复上市 股票等) ,本基 金 参照 上述规则 决定是 否属于 大盘股。 基 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导致大盘股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未来, 随股票 市场发展和个股市值差异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盘风格的前提下适当调 整大盘股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接下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一步选出成长性较好 的大市值公司股票建立二级股票库。二级库是基金经理小组进行股票投资的范 围。 (1 ) 定 量 选 股 指 标 : 主 指 标 为 预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辅 助 指 标 为 预 期 主营业务利润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 公司的成长性最终需要体现在利润的增长上, 因此本基 金将成长性定位于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取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 营业务利润率。 当主营业务利润率保持稳定的时候, 主营业务利润成长主要来自 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 当主营业务收入比较稳定的时候, 主营业务利润的成长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利润率的提高。 真实的、 可持续的利润增长既要有主营业务 收入的增长, 还要有合适的主营业务利润率。 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作为本基金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而将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辅助指标。 (2 )定性分析 定量的选股指标为股票选择 提供了一个简洁、 客观、 可操作性强的遴选平台, 但是科学的投资需要在这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继续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 公 司 的 研 究 能 力 和 新 产 品 推 出 能 力 , 重 点 考 察 有 效 研 发 费 用 投 入 比 率。 ? 公司的融资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着深远的影响, 公司的分红政策、 财务杠杆是否合理及发展趋势。 ?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的 地 位 变 化 , 竞 争 能 力 变 化 趋 势 , 竞 争 对 手 的 竞 争 策 略,公司的应对策略。 ? 公 司 产 品 市 场 占 有 率 的 变 动 趋 势 , 包 括 广 告 在 内 的 营 销 策 略 是 否 科 学合理。 ? 公司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增强,毛利率的变动趋势。 ? 管理层的进取心和经营规划,管理层的团结度及经营能力。 (3 )估值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 PE 、PB 、PEG 等相对估 值方法与股利折现模型、 自由现 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对股票进行估值,从而确定合理的投资评级。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 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具体包括利率预 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和债券分析。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 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 严格控制, 保持债券投资组 合较小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以《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公 司章程 等有关 法律法规 为决策 依据, 并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 指引下, 结合对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 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 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 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 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 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金 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 金投资 股权分 置改革中 产生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 金可以 投资于 流通受限 证券, 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时 将严格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5%* 沪深300 指数+25%*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 专业指 数提供 商提供的 指数, 中证指 数体系具 有一定 的优势 和市场 影响力; 2.在中证指数体系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 代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而上证国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 貌,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 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92,037,337.69 48.47 其中:股票 1,592,037,337.69 48.4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91,431,592.68 51.50 7 其他各项资产 815,334.83 0.02 8 合计 3,284,284,265.20 100.00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515,000.00 0.38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B 采矿业 1,079,457,660.20 32.95 C 制造业 328,256,167.08 10.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3,185,946.18 1.93 E 建筑业 24,648,963.55 0.75 F 批发和零售业 51,596,140.46 1.5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376,285.04 0.50 J 金融业 6,401,175.18 0.20 K 房地产业 9,600,000.00 0.2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92,037,337.69 48.6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净值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金 7,446,069 284,365,375.11 8.68 2 600489 中金黄金 21,999,99 4 266,859,927.22 8.15 3 601899 紫金矿业 78,000,10 9 250,380,349.89 7.64 4 002155 湖南黄金 12,600,99 9 151,464,007.98 4.62 5 600988 赤峰黄金 7,600,000 126,388,000.00 3.86 6 600900 长江电力 4,740,529 63,049,035.70 1.92 7 600066 宇通客车 1,803,348 39,781,856.88 1.21 8 000418 小天鹅A 910,773 30,328,740.90 0.93 9 002572 索菲亚 487,400 30,160,312.00 0.92 10 000333 美的集团 1,092,909 29,519,472.09 0.90 4 、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8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根 据公开 市场信 息,根据 公开市 场信息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23,951.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5,897.42 5 应收申购款 185,485.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9 合计 815,334.83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本基 金本报 告期单 位基金资 产净值 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2)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3) (2)-(4) 2007.6.13-2007.12.31 21.25% 1.43% 24.32% 1.62% -3.07% -0.19% 2008.1.1-2008.12.31 -54.63% 2.17% -47.11% 2.27% -7.52% -0.10% 2009.1.1-2009.12.31 70.93% 1.80% 72.75% 1.59% -1.82% 0.21% 2010.1.1-2010.12.31 3.66% 1.40% -8.58% 1.19% 12.24% 0.21% 2011.1.1-2011.12.31 -38.99% 1.52% -17.75% 0.98% -21.24% 0.54% 2012.1.1-2012.12.31 -3.95% 1.46% 6.50% 0.96% -10.45% 0.50% 2013.1.1-2013.12.31 22.01% 1.00% -5.05% 1.04% 27.06% -0.04% 2014.1.1-2014.12.31 14.16% 0.91% 39.85% 0.91% -25.69% 0.00% 2015.1.1-2015.12.31 31.86% 2.31% 5.71% 1.86% 26.15% 0.45% 2016.1.1-2016.6.30 2.73% 0.96% -11.09% 1.38% 13.82% -0.42%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7.77% 1.61% -5.66% 1.44% 13.43% 0.17% 2、 本基 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来 单位基 金资产 净值的变 动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比较图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07 年6 月13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和 定价 时点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 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 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 用后 的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基金净收益、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 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法规的规定, 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 (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 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 但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 程序、 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 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本 基金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经协商一致后酌 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 基 金托 管费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网站 公 告。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者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七 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度 和宽度 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 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6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发 生违法 、违规 行 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6.投资 管理风 险: (1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属于较 高风险 、较高 收益的 基金类型 ; (2) 选股方 法、选股 模型风险 ; (3 )基金经 理主观判 断错 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 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清算 后剩 余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 金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 金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 律法规 及国务 院证券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 人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低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 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和/或 须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以 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仲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34,018,850,026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国内会计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 行、 代理 承销、 代理承兑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认购申购业务, 咨询调查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 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受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针决定: 股 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3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7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应在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2)本基 金将 80% 以上 的股票资 产投 资于大 盘 成长 类股 票。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大盘成长类股票库, 并有责任确保该 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 型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大盘成长类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加盖公司公章,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对成长型股票 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 3)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 3 本 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4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6)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传真方 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 所上 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D、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 持有股 票 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4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 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 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编制, 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和基金 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 金账户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 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 录。基 金份额 持有人每 次交易 结束后 (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于 T +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打印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 人的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网站 、电话 等方式 向本基金 管理人 定制纸 质或电 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 单; 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 可订制 电子邮件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如预 留手机号码, 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等。 已开 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办理资料 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 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基金 账号 和该密 码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电 话 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 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等信息; 另外还可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 呼叫中心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 年6 月 27 日起通过天津银行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百度百 发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 、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 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聚瑞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联接基 金、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额 ) 、广 发消费 品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 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 年7 月 15 日起通过蛋卷基金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生 物科技 指 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中 证全指可选 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 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 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 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 广 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 年7 月 19 日起通过广源达信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投资基金 、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 斯达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中 证全指可选 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 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中证全 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广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B 类 、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大 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 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4、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 7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7 月29 日起通过南海农商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 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7 月 29 日起通过万得投顾代理销售 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 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和广 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8 月 11 日起通过北京肯特瑞代理销 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融地产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纯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和广 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5 日在《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9 月 5 日起通过上海华信证券代理销 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 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安心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 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 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发布公告, 交通银行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 00:00 至 2016 年 11 月29 日24:00 期间,对 我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开展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 , 凡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上述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享受 基金申购手续费率1 折优惠 。 9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通过奕丰 金融代理销 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广 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 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 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 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广发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10、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11 月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1 月 10 日起通过弘业 期货代理销 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 币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 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广发改革先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 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裕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创 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行 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发 制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广发双 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 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和广发 中证医 疗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1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11 月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通过大有 期货代理销 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 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 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 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兴产 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沪 深 300 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制 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广发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1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11 月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起通过中证 金牛代理销 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 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改 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沪港深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广发新兴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投资基金、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军 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LOF ) 、 广 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源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广 发睿吉 定 增主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6 年 2 号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 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