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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房地产(206011)

鹏华房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月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1 ] 1 2 5 7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1 年 1 1 月 2 5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美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相 关 证 券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以 及 汇 率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产 品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一 般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以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以 下 简 称 “ R E I T s ” ) 为 投 资 对 象 。 本 基 金 产 品 不 是 R E I T s , 也 不 直
接 持 有 境 外 实 物 房 地 产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R E I T s 通 过 自 身 经 营 可 获 取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并 定 期 分 红 , 且 股 息 率 较
高 , 而 从 交 易 上 来 讲 , R E I T s 本 身 为 上 市 股 份 公 司 , 其 收 益 特 征 介 于 债 券 与 股 票 之 间 。 R E I T s
的 价 格 会 随 着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格 起 伏 而 波 动 , 波 动 幅 度 某 一 阶 段 可 能 高 于 股 票 市 场 的 价 格 波 动
水 平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人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关 信 息 更 新 部 分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1 1 月 2 4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未
经 审 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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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2
二 、 释 义........................................................................................................................................... 3
三 、 风 险 揭 示..................................................................................................................................... 6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9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2 2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2 3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3 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3 1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4 0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4 2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4 2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4 6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4 7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4 8
十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5 2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5 4
十 七 、 境 外 托 管 人........................................................................................................................... 5 7
十 八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5 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7 8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9 2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 0 1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0 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 0 4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0 4
一、 绪 言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 《 关 于 实 施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 《 通 知 》 ” ) 以 及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更新招募说明书
3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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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试 行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公 布 、 自 同 年 7 月 5 日 起 实 施 的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发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中 国 或 境 内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为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国 家 外 汇 局 : 指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机 构
1 7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8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9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2 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1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4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 5 . 直 销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6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7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 8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2 9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3 0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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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
增 补 、 更 换 和 撤 销
3 1 . 境 外 托 管 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 负 责 本 基 金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境 外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选 择 、 增 补 、 更 换 和 撤 销
3 2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 3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5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6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7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8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9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即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共 同 交 易 日 , 但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市 场 美 国 市 场 休 市 的 日 期 除 外 )
4 0 . 估 值 日 : 指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的 工 作 日
4 1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4 2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3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 4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5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6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8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9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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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5 0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 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6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7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 8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5 9 .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 投 资 的 发 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 、 配 股 、 提 前 赎 回 等 信 息
6 0 . R E I T : R e a l E s t a t e I n v e s t m e n t T r u s t 的 缩 写 , 是 一 种 以 发 行 收 益 凭 证 的 方 式 汇 集
特 定 多 数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 由 专 门 投 资 机 构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经 营 管 理 , 并 将 投 资 综 合 收 益 的 绝
大 部 分 ( 通 常 为 9 0 % 以 上 ) 按 比 例 分 配 给 投 资 者 的 产 品 。 R E I T s 分 为 权 益 型 R E I T s 和 抵 押
型 R E I T s 两 种 。
6 1 . 权 益 型 R E I T ( E q u i t y R E I T ) : 指 拥 有 、 投 资 、 管 理 和 / 或 开 发 房 地 产 , 并 以 租 金 为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的 R E I T 。
6 2 . 抵 押 型 R E I T ( M o r t g a g e R E I T ) : 指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抵 押 权 的 R E I T ,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是 向 房 地 产 所 有 者 放 贷 。
三、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美 国 房 地 产 相 关 的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美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 证 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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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及 汇 率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如 下 两 类 : 一 是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
包 括 投 资 标 的 风 险 、 特 有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 政 治 风 险 、 税 务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等 ; 二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风 险 、 证 券 借 贷 风 险 、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 证 券 经 纪 商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 技 术 系 统 运
行 风 险 、 通 讯 风 险 、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等 。
( 一 )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1 . 投 资 标 的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美 国 上 市 交 易 的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和 房 地 产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因 此 美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表 现 是 本 基 金 最 大 的
风 险 因 素 。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将 受 到 美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 证 券 市 场 和 美 国 总 体 经 济 趋 势 的 影 响 ,
从 而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的 增 加 。
2 .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上 市 交 易 的 R E I T s , 存 在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其 价 格 会 随 着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波 动 , 其 波 动 幅 度 某 一 阶 段 可 能 高 于 股 票 市 场 的 价 格 波 动 水 平 。
3 . 汇 率 风 险
本 基 金 以 人 民 币 募 集 和 计 价 , 经 过 换 汇 后 主 要 投 资 于 美 国 市 场 以 美 元 计 价 的 金 融 工 具 ,
因 此 人 民 币 与 美 元 之 间 汇 率 的 变 动 将 影 响 本 基 金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
4 . 政 治 风 险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也 会 产 生 风 险 , 称 之 为 政 治 风 险 。 例 如 , 外 国 政 府 可 能 会 鉴
于 政 治 上 的 优 先 考 虑 , 改 变 支 付 政 策 ; 新 政 府 或 许 会 拒 绝 承 担 前 任 政 府 的 债 务 。
5 . 税 务 风 险
在 投 资 美 国 市 场 时 , 因 其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与 国 内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境 外 缴 纳 税 金 , 包 括 预 扣 税 , 该 行 为 可 能 会 使 得 资 产 回 报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境 外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能 变 化 , 或 者 加 以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所 以 可 能 须 向 境 外 缴 纳 基 金 销 售 、 估
值 或 者 出 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 计 的 额 外 税 项 。
6 . 法 律 风 险
指 由 于 基 金 合 同 部 分 条 款 在 法 律 上 引 起 争 议 和 诉 讼 , 或 由 于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 税 制 、 估
值 等 制 度 的 改 变 , 给 基 金 带 来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 二 )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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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 失 。 利 率 风 险 是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利 率 变 动 还 将 影 响 该 地 区 的 经 济 与 汇 率 等 。
3 . 流 动 性 风 险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同 时 ,
由 于 本 基 金 涉 及 跨 境 交 易 , 其 赎 回 到 账 期 通 常 需 要 比 现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更 长 的 时 间 。
4 .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风 险
在 回 购 交 易 中 , 交 易 对 手 方 可 能 因 财 务 状 况 或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 算 的 义 务 , 从
而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5 . 证 券 借 贷 风 险
证 券 借 贷 风 险 是 指 作 为 证 券 借 出 方 , 如 果 交 易 对 手 方 违 约 , 则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到 期 无 法 获
得 证 券 借 贷 收 入 甚 至 借 出 证 券 无 法 归 还 的 风 险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
6 .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如 果 投 资 衍 生 交 易 品 种 , 进 行 对 冲 风 险 和 投 机 获 利 , 将 因 为 衍 生 工 具 的 杠 杆 作 用 , 放 大
了 基 金 组 合 的 投 资 风 险 。
7 . 证 券 经 纪 商 风 险
证 券 经 纪 商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经 纪 商 的 财 务 状 况 与 经 营 水 平 不 断 变 化 , 当 它 们 由 于 证 券 经 纪
商 自 身 或 外 在 的 不 利 因 素 而 出 现 薄 弱 环 节 时 , 会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与 交 易 活 动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
8 .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那 些 由 于 不 合 理 的 内 部 程 序 或 人 为 操 作 造 成 的 风 险 。 以 下 事 件 有 可 能 引 发
操 作 风 险 :
( 1 ) 内 部 程 序 出 错 造 成 的 资 产 计 量 错 误 ;
( 2 ) 员 工 的 操 作 造 成 的 错 误 ;
( 3 ) 违 规 操 作 造 成 的 损 害 , 如 市 场 操 纵 、 内 幕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等 。
9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或 工 作 疏 忽 形 成 的 风 险 , 如
经 常 性 的 串 户 , 帐 务 记 重 , 透 支 、 过 失 付 款 , 资 金 汇 划 系 统 款 项 错 划 , 日 终 轧 帐 假 平 , 会 计
备 份 数 据 丢 失 , 利 息 计 算 错 误 等 。
1 0 . 交 易 清 算 风 险
清 算 风 险 主 要 因 为 国 际 结 算 的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的 差 异 , 造 成 划 付 款 项 的 延 误 和 错 划 , 进
而 影 响 到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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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技 术 系 统 运 行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1 2 . 通 讯 风 险
通 讯 风 险 是 指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对 远 距 离 、 跨 时 区 的 通 讯 系 统 要 求 较 高 , 技 术 失 误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通 讯 故 障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的 准 确 性 和 时 效 性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
1 3 .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境 外 代 理 机 构 破 产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及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
四、 基 金的 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美 国 上 市 交 易 的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以 及 房 地 产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以 获 取 稳 健 收 益 和 资 本 增 值 为 目 标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类 可 有 效 分 散 组 合 风 险 的 地 产 类 金 融 工 具 。
( 二 ) 投 资 理 念
房 地 产 作 为 一 项 实 物 资 产 , 具 有 良 好 的 历 史 收 益 和 持 续 的 抗 通 胀 能 力 。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通 过 收 购 、 管 理 、 租 赁 、 变 卖 等 形 式 直 接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 集 合 了 现 金 收 入 和 资 产 增 值 、 简
化 了 法 律 税 收 手 续 、 降 低 了 持 有 成 本 、 成 为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参 与 房 地 产 投 资 的 主 流 工 具 。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因 其 流 动 性 充 足 、 风 险 分 散 和 信 息 高 度 透 明 等 优 点 , 得 到 了 投 资 者 的 普 遍 青 睐 。
美 国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商 业 地 产 市 场 , 证 券 化 程 度 高 、 市 场 容 量 大 、 具 有 良 好 的 投 资 价 值 ; 其 投
资 收 益 和 当 前 市 场 上 其 他 权 益 类 产 品 关 联 性 也 较 低 , 起 到 了 良 好 的 分 散 风 险 的 作 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坚 持 主 动 投 资 理 念 , 通 过 积 极 的 战 略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和 深 入 的 个 股 机 会 挖
掘 , 在 分 散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以 投 资 总 回 报 最 大 化 为 目 标 , 使 投 资 者 能 够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参 与 美
国 房 地 产 投 资 , 分 享 美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收 益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以 下 简 称 “ R E I T s ” ) 、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 以 下 简 称 “ R E I T E T F ” ) 和 房 地 产 行 业 上 市 公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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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股 票 ,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R E I T s 是 一 种 以 发 行 收 益 凭 证 的 方 式 汇 集 特 定 多 数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 由 专 门 投 资 机 构 进 行
房 地 产 投 资 经 营 管 理 , 并 将 投 资 综 合 收 益 的 绝 大 部 分 ( 通 常 为 9 0 % 以 上 ) 按 比 例 分 配 给 投 资
者 的 产 品 。 R E I T s 分 为 权 益 型 R E I T s 和 抵 押 型 R E I T s , 权 益 型 R E I T 是 指 拥 有 、 投 资 、 管 理 和
/ 或 开 发 房 地 产 , 并 以 租 金 为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的 R E I T 。 抵 押 型 是 指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抵 押 权 的 R E I T ,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是 向 房 地 产 所 有 者 放 贷 。 本 基 金 本 身 不 直 接 持 有 房 地 产 , 也 不 投 资 于 抵 押 型
R E I T s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美 国 上 市 交 易 的 R E I T s 比 例 不 低 于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上 市 交 易 的 R E I T
E T F 市 值 合 计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它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地 甄 选 在 美 国 上 市 交 易 的 R E I T s 、 R E I T E T F 和 房 地 产 行 业 股 票 ,
在 有 效 分 散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总 收 益 。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重 投 资 策 略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证 券 选 择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投 资 管 理 。 衍 生 品 投 资 不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品 种 , 仅 用 于 适 当 规 避 外 汇 风 险 及 其
他 相 关 风 险 之 目 的 。
1 . 资 产 配 置
( 1 )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在 权 益 类 资 产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现 金 间 根 据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 特
别 是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政 策 因 素 和 市 场 风 险 等 指 标 进 行 配 置 。 本 基 金 还 将 依 据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收 益 预 期 在 权 益 类 资 产 内 对 R E I T s 、 R E I T E T F 和 房 地 产 行 业 股 票 等 进 行 灵 活 配 置 ,
并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浮 动 。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的 目 标 在 于 通 过 资 产 的 灵 活 配 置 获 得 最 佳 的 风 险 回 报 。 首 先 建 立 基 于 经 济
基 本 面 及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的 分 析 框 架 , 再 以 深 入 的 国 家 、 区 域 、 行 业 研 究 为 基 础 , 来 决 定 重 点
投 资 类 别 及 相 应 权 重 , 其 后 定 期 进 行 回 顾 、 分 析 、 调 整 。 资 产 类 别 和 投 资 品 种 的 适 度 分 散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组 合 的 相 关 性 及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单 一 市 场 和 单 一 产 品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手 风 险
和 其 他 相 关 风 险 。 此 外 本 基 金 还 将 使 用 适 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来 监 控 和 管 理 与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相
关 的 风 险 。
( 2 )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本 基 金 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将 根 据 短 期 内 资 本 市 场 对 不 同 资 产 类 别 和 不 同 产 品 的
定 价 判 断 其 与 内 涵 价 值 的 关 系 , 综 合 考 虑 投 资 环 境 、 资 金 流 动 、 市 场 预 期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进 行
适 当 的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及 适 时 的 调 整 。 在 对 市 场 短 期 走 势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还 将 使 用 适 当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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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来 监 控 和 管 理 与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相 关 的 风 险 。
2 . 证 券 选 择
( 1 ) R E I T s 投 资 策 略
R E I T s 依 靠 投 资 管 理 房 地 产 和 房 地 产 相 关 证 券 产 生 现 金 流 , 并 将 大 部 分 现 金 收 益 以 股 息
的 形 式 回 馈 给 投 资 者 。 R E I T s 投 资 的 资 产 质 量 、 现 金 流 的 稳 定 性 以 及 管 理 层 能 力 等 指 标 是 分
析 R E I T s 投 资 价 值 的 主 要 参 考 因 素 。 本 基 金 将 在 美 国 上 市 交 易 的 R E I T s 中 挑 选 出 优 秀 的 品 种 ,
通 过 逐 一 分 析 每 个 R E I T s 基 本 面 情 况 , 包 括 资 产 分 布 、 营 运 现 金 流 状 况 、 债 务 偿 还 能 力 、 资
产 回 报 率 、 成 长 潜 力 、 公 司 治 理 、 管 理 层 激 励 等 指 标 对 R E I T s 未 来 总 收 益 作 出 预 测 , 并 对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情 景 分 析 , 根 据 风 险 调 整 收 益 预 期 选 择 证 券 构 建 组 合 。 除 此 之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可 投 资 R E I T s 的 风 险 收 益 进 行 持 续 监 测 ,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组 合 需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调
整 。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以 美 国 房 地 产 行 业 股 票 为 主 。 股 票 投 资 旨 在 把 握 阶 段 性 机 会 , 对 R E I T s
投 资 作 有 益 补 充 , 并 降 低 组 合 整 体 波 动 性 。 在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 本 基 金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对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价 值 评 估 和 个 股 选 择 。 在 股 票 选 择 中 遵 循 价 值 投 资 的 理 念 , 深 入 挖 掘 能 够
充 分 参 与 房 地 产 市 场 发 展 、 分 享 房 地 产 市 场 收 益 的 上 市 公 司 。 旨 在 投 资 经 营 业 绩 优 秀 而 稳 定 ,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领 先 地 位 , 或 者 具 有 垄 断 地 位 的 优 质 企 业 , 特 别 是 投 资 回 报 率 良 好 、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健 康 、 有 持 续 分 红 派 息 能 力 的 企 业 , 为 投 资 人 创 造 稳 定 收 益 。
( 3 ) E T F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投 资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美 国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R E I T E T F 进 行 有 效 市 场 覆 盖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满 足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需 求 。 在 选 择 E T F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综 合 考 虑 产 品 历 史 运 作 记
录 ( 跟 踪 误 差 等 ) 、 市 场 流 动 性 、 投 资 容 量 、 费 率 、 投 资 管 理 人 等 情 况 , 目 标 为 :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 能 够 有 效 复 制 相 关 指 数 。
( 4 ) 现 金 管 理 策 略
现 金 管 理 主 要 包 含 现 金 流 预 测 、 现 金 资 产 配 置 和 现 金 收 益 管 理 三 个 方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合 理 把 握 因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物 波 动 增 大 等 因 素 带 来 的 现 金 流 变 化 , 对 未 来 若 干
交 易 日 现 金 流 动 制 定 相 应 计 划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执 行 战 略 和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保 持 相 应 比 例 的 现 金 资 产 。 对 于 现 金 资 产 , 在 保 证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现 金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尽 可 能 提 高 现 金 资 产 的 收 益 率 。
( 5 )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衍 生 品 不 是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调 研 验 证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通 过 衍 生 品 投 资 降 低 个 股 和 组 合 风 险 , 规 避 外 汇 风 险 及 其 他 相 关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使 用 远 期 合 约 和 其 他 工 具 来 进 行 外 汇 风 险 的 套 期 保 值 , 合 理 减 小 外 汇 市 场 波 动 对 投 资 表 现 的
负 面 影 响 。 套 期 保 值 部 分 的 比 例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充 分 考 虑 投 资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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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要 和 境 外 投 资 仓 位 后 予 以 确 定 。 本 基 金 将 不 会 对 外 汇 进 行 投 机 交 易 。
( 五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及 流 程
( 一 ) 决 策 依 据
1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
2 、 对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美 国 经 济 情 况 、 金 融 行 业 和 房 地 产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的 分 析 结 果 ,
以 及 对 股 票 、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本 面 的 分 析 结 果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础 ;
3 、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现 金 收 入 和 资 本 增 值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是 本 基 金 维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重 要 保 障 ;
4 、 投 资 方 式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 通 过 投 资 团 队 的 共 同 努 力 , 由 基 金 经
理 执 行 投 资 计 划 , 争 取 良 好 投 资 业 绩 。
( 二 ) 决 策 程 序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美 国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以 及 房 地 产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以 获 取 以 美 国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市 场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决 策 流 程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 备 选 证 券 库 筛 选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评 估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六 个 阶 段 , 每 一 阶 段 的 职 责 如 下 :
1 、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配 置 阶 段 采 取 定 量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从 分 析 美 国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以 及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核 心 问 题 入 手 , 结 合 证 券 市 场 情 况 , 获 得 主 要 资 产 类 别 的 长 期 预 期 收 益 数 据 和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 基 金 经 理 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相 应 权 限 进 行 适 当 的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及 调 整 。
2 、 备 选 证 券 库 筛 选
本 基 金 原 则 上 选 取 美 国 主 要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产 品 。 筛 选 R E I T 依 据 对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 现 金 流 、 估 值 水 平 、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 资 产 质 量 、 管 理 人 等 基 本 面 的 调 研 分 析 , 筛 选 E T F
依 据 对 流 动 性 、 规 模 、 跟 踪 误 差 、 透 明 度 、 费 率 等 指 标 的 调 研 分 析 , 筛 选 股 票 依 据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 盈 利 状 况 、 增 长 潜 力 、 估 值 水 平 、 公 司 治 理 等 方 面 的 调 研 分 析 。 在 深 入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构 建 被 选 证 券 库 。
3 、 组 合 构 建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限 制 的 要 求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 要 ,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 以 组 合 整 体
调 整 收 益 最 大 化 为 原 则 , 综 合 考 虑 不 同 资 产 、 行 业 、 区 域 的 有 效 配 置 , 负 责 实 施 组 合 构 建 工
作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进 行 证 券 选 择 。 针 对 进 入 备 选 证 券 库 的 证 券 ,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员 通 过 深 入 调 研 , 全 面 分 析 , 对 风 险 收 益 进 行 评 估 , 为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提 供 支 持 。
4 、 交 易 执 行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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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投 资 决 策 的 交 易 执 行 , R E I T s 、 E T F 和 股 票 投 资 的 交 易 指 令 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证 券 交 易 经 纪 商 的 全 球 证 券 交 易 平 台 上 实 施 。 基 金 投 资 的 交 易 指 令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交 易 室 直 接 下 单 。
5 、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评 估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和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管 要 求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市 场 风 险 的 各 种 分 析 和 判 断 。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完 成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 对 组 合 进 行 绩 效 归 因 分 析 , 为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完 成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分 析 并 提 示 风 险 。
6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 在 适 当 的 市 场 时 机 合 理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对 改 进 方 案 的 实 施 进 行 监 控 。
根 据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投 资 操 作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上 述 投 资 程 序 做 出
调 整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 公 告 。
7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控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M S C I 美 国 R E I T 净 总 收 益 指 数 ( M S C I U S
R E I T N e t D a i l y T o t a l R e t u r n I n d e x ) 。
M S C I 美 国 R E I T 指 数 是 一 个 调 整 市 值 权 重 的 自 由 流 通 股 指 数 , 用 来 衡 量 美 国 市 场 中
R E I T s 行 业 的 股 票 市 场 表 现 。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共 有 1 4 8 只 成 份 股 , 总 市 值 约 8 6 7 0
亿 美 元 , 自 由 流 通 股 调 整 后 的 市 值 8 2 8 6 亿 美 元 , 前 2 0 大 权 重 股 占 比 5 1 . 0 8 % 。 该 指 数 大 约
覆 盖 整 个 美 国 R E I T s 市 场 8 5 % 的 市 值 。
M S C I 美 国 R E I T 指 数 的 特 点 包 括 :
1 ) 广 泛 准 确 代 表 美 国 房 地 产 R E I T s ;
2 ) 透 明 度 好 , 有 规 可 循 的 指 数 制 定 法 ;
3 ) 定 期 复 审 指 数 - 通 过 每 个 季 度 的 指 数 审 查 , 来 反 映 发 展 变 化 的 R E I T s 市 场 。
M S C I 使 用 三 种 不 同 方 式 计 算 其 指 数 水 平 : 价 格 指 数 , 总 收 益 ( G r o s s D T R ) 指 数 , 净
总 收 益 ( N e t D T R ) 指 数 。 D T R 计 算 方 法 为 在 公 司 宣 布 分 红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的 时 将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分 红 重 新 投 资 于 指 数 。 净 总 收 益 指 数 在 扣 除 预 提 税 之 后 将 分 红 重 新 投 资 , 适 用 不 享 受 双
重 征 税 优 惠 条 款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税 率 。
如 果 M S C I 美 国 R E I T 净 总 收 益 指 数 停 止 编 制 或 发 布 , 或 M S C I 美 国 R E I T 净 总 收 益 指
数 编 制 者 或 所 有 者 停 止 本 基 金 对 该 指 数 的 使 用 授 权 , 或 M S C I 美 国 R E I T 净 总 收 益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M S C I 美 国 R E I T 净 总
收 益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合 适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指 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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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权 益 的 原 则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在 美 国 上 市 交 易 的 R E I T s 、 R E I T E T F 和 房 地 产 行 业
股 票 ,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中 高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但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4 )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同 一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 0 %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 并 假 设 对 持 有 的 股 本 权 证 行 使 转 换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7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2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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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该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①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②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
③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3 .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 4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 是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① 现 金 ;
② 存 款 证 明 ;
③ 商 业 票 据 ;
④ 政 府 债 券 ;
⑤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作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 出 具 的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 5 )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 证 券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4 .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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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 3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 4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5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 基 金 如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适 当 的 内 控 制 度 、 操 作 程 序
和 进 行 档 案 管 理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1 - 5 项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6 . 禁 止 行 为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1 ) 购 买 不 动 产 。
( 2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 3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4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5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6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7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 8 ) 从 事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
( 9 ) 不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客 户 或 不 同 投 资 组 合 。
( 1 0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外 ,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客 户 资 料 。
( 1 1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取 消 或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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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十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情 况 或 基 金 具 体 个 案 等 客 观 原 因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禁 止 、 限 制 等 事 项 的 , 如 适 用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禁 止 、 限 制 , 并 适 时 调 整 相 关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和 禁 止 规 定 。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投 资 者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十 二 ) 代 理 投 票
1 . 代 理 投 票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以 及 基 金 的 代 理 投 票 权 。 在 有 需 要 为 本 基 金
持 有 股 份 / 份 额 的 上 市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提 出 的 决 议 案 进 行 代 理 投 票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争 取 最 大 利 益 及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
( 2 ) 符 合 本 基 金 既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4 )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规 范 。
2 . 代 理 投 票 的 处 理 方 法 、 程 序
( 1 ) 代 理 投 票 权 的 决 定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做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保 留 代 理 投 票 文 件 至 少 三
年 以 上 。
( 2 ) 代 理 投 票 前 , 基 金 经 理 将 充 分 研 究 提 案 的 合 理 性 , 并 综 合 考 虑 投 资 顾 问 、 独 立 第
三 方 研 究 机 构 和 反 对 者 的 意 见 后 , 勤 勉 尽 职 地 代 理 基 金 行 使 投 票 权 。
( 3 ) 在 履 行 代 理 投 票 职 责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操 作 需 要 , 委 托 投 资 顾 问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代 理 投 票 的 建 议 、 协 助 完 成 代 理 投 票 的 程 序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4 ) 一 般 情 况 下 , 对 于 接 纳 财 务 报 告 、 派 息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有 关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事 项 的 决 议 案 , 只 要 无 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及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会 选 择 投 弃
权 票 。
( 5 ) 对 于 其 他 建 议 如 收 购 合 并 , 关 联 交 易 等 重 大 事 项 , 在 投 票 日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针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案 的 表 决 方 案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 并 经 公 司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后 , 最 终 形 成 针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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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的 投 票 意 见 。
( 6 ) 对 于 所 投 资 基 金 合 并 、 转 型 、 清 算 、 更 换 管 理 人 等 重 大 事 项 , 在 投 票 日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针 对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方 案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 并 经 公 司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后 , 最 终 形 成 针 对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方 案 的 投 票 意 见 。 .
( 7 ) 代 理 投 票 过 程 中 , 相 关 讨 论 及 决 策 意 见 等 文 档 文 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存 档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指 派 的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投 票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后 审
批 形 成 的 投 票 意 见 进 行 投 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人 员 在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接 触 过 程 中 , 不 得 私 自 以 公 司 名 义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发 表 承 诺 性 意 见 和 其 他 误 导 性 言 论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人 员 在 代 理 投 票 中 禁 止 参 与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
( 十 三 ) 证 券 交 易
本 基 金 对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选 择 和 评 价 应 本 着 客 观 、 公 正 、 公 平 、 有 利 于 提 升 本 公
司 国 际 化 投 研 服 务 水 平 以 及 保 护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指 导 方 针 进 行 。
1 . 交 易 券 商 选 择 考 量 因 素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国 际 券 商 , 可 以 列 入 公 司 选 择 的 范 围 之 内 :
( 1 ) 具 备 在 全 球 主 要 市 场 交 易 的 能 力 ;
( 2 ) 具 备 主 要 市 场 的 研 究 能 力 ;
( 3 ) 具 备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相 关 的 研 究 平 台 或 资 料 库 ;
( 4 ) 能 够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 安 排 临 时 的 分 析 和 研 究 ;
( 5 ) 券 商 对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处 理 原 则 和 程 序 符 合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6 ) 具 备 后 备 和 灾 难 恢 复 等 维 护 系 统 稳 定 运 营 的 必 要 系 统 。
2 . 评 价 标 准
公 司 每 半 年 对 国 际 券 商 服 务 工 作 评 价 一 次 , 评 价 标 准 为 :
( 1 ) 行 业 和 公 司 研 究 水 平 ( 含 著 名 分 析 师 数 量 ) ;
( 2 ) 分 析 报 告 的 影 响 力 ;
( 3 ) 全 球 研 究 覆 盖 的 宽 度 及 美 国 市 场 覆 盖 的 深 度 ;
( 4 ) 提 供 服 务 及 相 关 服 务 成 果 的 质 量 和 可 靠 性 , 相 关 预 测 的 准 确 性 ;
( 5 ) 提 供 服 务 反 应 速 度 ;
( 6 ) 研 究 成 果 的 销 售 推 荐 水 平 ;
( 7 ) 服 务 态 度 ;
( 8 ) 研 究 的 独 立 性 ;
( 9 ) 联 系 公 司 调 研 的 能 力 和 态 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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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交 易 执 行 的 质 量 , 包 括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和 公 平 交 易 执 行 情 况 、 交 易 执 行 速 度 、 成
交 价 格 区 间 等 ;
( 1 1 ) 对 于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3 . 评 价 方 法 和 流 程
相 关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按 照 以 上 标 准 对 各 国 际 券 商 评 价 和 评 分 , 经 过 统 计 排 序 , 形 成 初 步 评
价 结 果 ;
初 步 评 价 结 果 上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价 , 形 成 最 终 评 价 结 果 。
4 . 交 易 量 及 佣 金 分 配
在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公 司 通 过 一 家 证 券 公 司 的 交 易 席 位 买 卖 证 券 的 年 交 易
佣 金 不 能 超 过 公 司 全 年 交 易 佣 金 总 额 的 3 0 % , 公 司 定 期 召 开 佣 金 分 配 会 议 , 根 据 券 商 评 分
确 定 佣 金 分 配 , 佣 金 分 配 原 则 上 以 国 际 券 商 评 价 的 结 果 为 标 准 。 在 交 易 量 出 现 异 常 的 情 况 时 ,
交 易 室 应 及 时 通 报 , 佣 金 分 配 小 组 可 不 定 期 调 整 分 配 计 划 。
5 .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 公 司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制 度 , 包 括 软 美 元 专 项 制 度 等 , 考 虑 了
从 证 券 经 纪 商 挑 选 到 交 易 执 行 等 各 个 环 节 可 能 产 生 的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 对 基 本 原 则 、 禁 止 事 项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罚 则 、 相 关 文 件 存 档 等 进 行 了 详 细 规 定 。
( 十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已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2 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 未 经 审 计 )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1 0 , 7 2 5 , 5 0 0 . 8 4 8 7 . 6 8
其 中 : 普 通 股 3 4 , 6 3 2 , 4 1 2 . 8 2 2 7 . 4 3
优 先 股 - -
存 托 凭 证 - -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7 6 , 0 9 3 , 0 8 8 . 0 2 6 0 . 2 6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其 中 : 远 期 - -
期 货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期 权 - -
权 证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0 , 4 6 7 , 2 9 1 . 6 6 8 . 2 9
8 其 他 资 产 5 , 0 8 5 , 7 8 0 . 9 6 4 . 0 3
9 合 计 1 2 6 , 2 7 8 , 5 7 3 . 4 6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在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 证 券 市 场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分 布
国 家 ( 地 区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美 国 1 1 0 , 7 2 5 , 5 0 0 . 8 4 8 9 . 2 9
合 计 1 1 0 , 7 2 5 , 5 0 0 . 8 4 8 9 . 2 9
3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组 合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办 公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1 4 , 4 3 1 , 3 3 6 . 1 5 1 1 . 6 4
医 疗 保 健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1 0 6 , 8 5 3 . 6 9 0 . 0 9
零 售 业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2 5 , 3 0 8 . 0 0 0 . 0 2
特 种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2 8 , 1 3 9 , 0 6 5 . 7 6 2 2 . 6 9
住 宅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8 , 3 8 1 , 1 5 4 . 2 0 6 . 7 6
多 样 化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1 0 , 1 7 0 , 7 2 3 . 4 6 8 . 2 0
工 业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1 0 , 7 2 5 . 8 8 0 . 0 1
酒 店 及 娱 乐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1 4 , 8 2 7 , 9 2 0 . 8 8 1 1 . 9 6
房 地 产 股 票 3 4 , 6 3 2 , 4 1 2 . 8 2 2 7 . 9 3
合 计 1 1 0 , 7 2 5 , 5 0 0 . 8 4 8 9 . 2 9
注 : 本 基 金 对 以 上 行 业 分 类 采 用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G I C S ) 。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
证 券
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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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R O U P I N C
百 乐
门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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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1 0 6 , 7 8 0 1 1 , 6 8 6 , 9 7 9 . 3 8 9 . 4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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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T A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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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R U S T - A
-
E S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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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7 2 , 7 0 0 1 0 , 1 7 0 , 7 2 3 . 4 6 8 . 2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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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T O R A G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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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1 7 , 0 6 0 9 , 0 4 6 , 6 4 6 . 7 1 7 . 3 0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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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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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1 3 , 3 3 2 7 , 9 1 8 , 1 8 8 . 5 3 6 . 3 9
5 C U B E S M A R T -
C U B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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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3 9 , 5 3 0 7 , 1 9 5 , 9 1 5 . 8 1 5 . 8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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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1 4 , 3 0 0 6 , 3 1 4 , 9 2 1 . 6 7 5 . 0 9
7
R E A L O G Y
H O L D I N G S
C O R P
-
R L G Y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3 1 , 2 9 9 5 , 4 0 4 , 9 5 8 . 8 3 4 . 3 6
8
H O M E D E P O T
I N C
家 得
宝
H D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5 , 3 7 3 4 , 6 1 7 , 0 1 5 . 1 6 3 . 7 2
9
E A G L E
M A T E R I A L S
I N C
鹰 牌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E X P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8 , 9 4 2 4 , 6 1 5 , 8 0 6 . 2 1 3 . 7 2
1 0
B E A C O N
R O O F I N G
S U P P L Y I N C
-
B E C N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1 6 , 4 1 7 4 , 6 1 2 , 1 1 0 . 6 5 3 . 7 2
注 : 本 基 金 对 以 上 证 券 代 码 采 用 当 地 市 场 代 码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注 : 无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9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基 金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1 0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2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4 , 3 8 2 , 9 8 9 . 3 2
3 应 收 股 利 3 8 2 , 8 1 3 . 5 7
4 应 收 利 息 3 2 4 . 4 8
5 应 收 申 购 款 3 1 9 , 6 5 3 . 5 9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 0 8 5 , 7 8 0 . 9 6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 : 无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无 。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五、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1 1 年 1 1 月 2 5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0 . 0 0 % 0 . 0 0 % 1 1 . 3 6 % 1 . 5 7 % - 1 1 . 3 6 % - 1 . 5 8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5 . 7 3 % 0 . 5 4 % 1 4 . 6 3 % 0 . 8 6 % - 8 . 9 0 % - 0 . 3 2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 0 . 6 5 % 0 . 9 0 % - 1 . 6 1 % 0 . 9 9 % 0 . 9 6 % - 0 . 0 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3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 5 2 % 0 . 6 8 % 3 2 . 0 1 % 0 . 7 2 % - 1 1 . 4 9 % - 0 . 0 4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0 . 9 2 % 1 . 1 7 % 6 . 0 1 % 1 . 1 4 % - 6 . 9 3 % 0 . 0 3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9 . 9 4 % 1 . 1 6 % 1 3 . 7 8 % 1 . 1 0 % - 3 . 8 4 % 0 . 0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
3 7 . 8 9 % 0 . 9 0 % 1 0 0 . 0 0 % 0 . 9 8 % - 6 2 . 1 1 % - 0 . 0 8 %
六、基 金管 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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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更新招募说明书
2 5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发 展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前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简 历 同 前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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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朱 庆 恒 ( Z H U Q I N G H E N G ) 先 生 , 国 籍 英 国 , 房 地 产 金 融 专 业 博 士 , 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 先 后 担 任 国 际 业 务 部 助 理 研
究 员 、 投 资 经 理 ; 2 0 1 4 年 9 月 起 担 任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 Q D I I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朱 庆 恒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1 1 月 至 2 0 1 5 年 9 月 裘 韬 先 生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邢 彪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尤 柏 年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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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承 销 证 券 ;
( 6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7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8 ) 购 买 不 动 产 ;
( 9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 1 0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1 1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1 2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 1 3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1 4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 1 5 )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 1 6 )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
( 1 7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 1 8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 的 证 券 ;
( 1 9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2 0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更新招募说明书
2 8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9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与 合 规 审 计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会 议 , 其 成 员 包 括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 风 险 管 理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合 规 及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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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和 禁 止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遵 守 证 券 选 择 流 程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七、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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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1 ] 1 2 5 7 号 文 批 准 募 集
发 售 。 募 集 期 从 2 0 1 1 年 1 0 月 2 6 日 起 到 1 1 月 2 2 日 止 ,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2 8 4 , 8 8 8 , 7 7 4 . 4 6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5 4 , 4 6 0 . 5 2 份 , 合 计 2 8 4 , 9 4 3 , 2 3 4 . 9 8 份 , 募 集 户 数 为 1 7 7 9 户 。
本 基 金 为 Q D I I -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1 年 1 1 月 2 5 日 正 式 生 效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八、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2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指 定 网 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美 国
证 券 市 场 同 时 正 常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
为 了 保 障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决 定 对 处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下 列 2 0 1 6 年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定 投 业 务 , 并 自 下 列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的 首 个 开 放 日 恢 复 本 基 金 的 上 述 业 务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1 月 1 8 日 ( 马 丁 ? 路 德 ? 金 纪 念 日 )
2 月 1 5 日 ( 美 国 总 统 纪 念 日 )
3 月 2 5 日 ( 复 活 节 假 期 )
5 月 3 0 日 ( 美 国 阵 亡 将 士 纪 念 日 )
7 月 4 日 ( 美 国 独 立 日 假 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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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5 日 ( 劳 动 节 )
1 1 月 2 4 日 ( 感 恩 节 )
1 2 月 2 5 、 2 6 日 ( 圣 诞 节 假 期 )
若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安 排 发 生 变 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公 告 。 若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 或 将 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安 排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另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1 2 年 1 月 5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1 年 1 2 月 3 0 日 刊 登 的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各 证 券 市 场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并 可 对 业 绩 基 准 、 信 息 披 露 等 相 关 约 定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2 日 内 对 该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应 在 T + 3 日更新招募说明书
3 3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及 时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接 受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为 本 基 金 募 集 上 限 5 0 亿 人 民 币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各 代 销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 请 遵 循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3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直 销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 最
高 金 额 为 5 0 亿 元 。
3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5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 份 时 , 该 笔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可 被 强 制 赎 回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处 理
1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4
( 七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率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等 各 项 费 用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6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4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0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4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2 . 赎 回 费 率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Y ) 赎 回 费 率
Y < 1 年 0 . 5 %
1 年 ≤ Y < 3 年 0 . 3 %
Y ≥ 3 年 0 . 0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申 请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基 金 财 产 , 7 5 %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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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3 . 自 2 0 1 3 年 6 月 2 8 日 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包 括
申 购 及 定 期 申 购 业 务 )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和 代 销 机 构 暂 不 开 通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 1 ) 费 率 标 准
当 客 户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或 定 期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其 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 ,
支 付 相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
网 上 直 销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持 有 时 间 ( Y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Y < 1 年 1 . 8 %
1 年 ≤ Y < 3 年 1 . 0 %
Y ≥ 3 年 0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实 施 的 优 惠 费 率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规 则 ( 含 定 期 申 购 )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 3 ) 赎 回 金 额 及 相 关 费 用 的 计 算 规 则 :
投 资 者 赎 回 以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收 取 赎 回 费 和 后 端 申 购 费 。 其 中 赎 回 费
率 与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一 致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执 行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标 准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4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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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针 对 活 动 对 象 适 当 调 低 上 述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6 .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并 提 前 公 告 。
( 八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如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 . 0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4 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0 % ) = 9 , 9 0 0 . 9 9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9 0 0 . 9 9 = 9 9 . 0 1 元
申 购 份 数 = 9 , 9 0 0 . 9 9 / 1 . 0 4 6 = 9 , 4 6 5 . 5 7 份
即 : 某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4 6 元 , 则 可 得 到 9 , 4 6 5 . 5 7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以 赎 回 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如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3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3 % = 3 4 . 4 4 元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3 4 . 4 4 = 1 1 , 4 4 5 . 5 6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4 5 . 5 6 元 。
3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T + 1 日 计 算 , 并 在 T + 2 日 内 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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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九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3 日 后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为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停 市 或 休 市 ,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规 模 达 到 监 管 机 构 核 定 的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额 度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 因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或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 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原 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8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9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1 0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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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停 市 或 休 市 ,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二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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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三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 十 四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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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十 六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七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 基 金 自 2 0 1 2 年 1 月 5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1 年 1 2 月 3 0 日 刊 登 的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
( 十 八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收 益 一 并 冻 结 。
九、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含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收 取 的 费 用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含 境 外 托 管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及 与 基 金 缴 纳 税 款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 汇
款 费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 征 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 续 费 、 券
商 佣 金 及 其 他 性 质 类 似 的 费 用 等 ) ,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交 易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开
户 、 交 易 、 清 算 和 登 记 等 相 关 的 各 项 费 用 ;
8 .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9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具 体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1 0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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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0 . 3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除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疏 忽 、 故 意 行 为 导 致 的 基 金 在 税 收 方 面 造 成 的 损 失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托 管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 务 的 处 理 的 真 实 准 确 负
责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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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的 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 含 各 项 有 关 税 收 )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地 规 定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相 关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可 以 以 基 金 名
义 或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和 现 金 账 户 , 保 证 上 述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独 立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托 管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一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基 金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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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盘 价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② 首 次 发 行 且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首 次 发 行 且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 对 于 上 市 流 通 的 债 券 ,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 2 ) 对 于 非 上 市 债 券 , 参 照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若
债 券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 商 处 取 得 , 并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衍 生 品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衍 生 品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若 衍 生 品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 商 处 取 得 , 并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存 托 凭 证 估 值 方 法
公 开 挂 牌 的 存 托 凭 证 按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5 .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的 基 金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其 他 基 金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 3 ) 若 基 金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 商 处 取 得 , 并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6 .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估 值 方 法
对 于 未 上 市 流 通 、 或 流 通 受 限 、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汇 率
本 基 金 外 币 资 产 价 值 计 算 中 , 所 涉 及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基 金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为 准 。 涉 及 到 其 它 币 种 与 人 民 币 之 间 的 汇 率 , 采 用 估 值 日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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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 敦 时 间 下 午 四 点 ( 或 能 够 取 到 的 离 下 午 四 点 最 近 时 点 ) 由 彭 博 信 息 ( B l o o m b e r g ) 提 供 的
其 它 币 种 与 美 元 的 中 间 价 套 算 。
8 . 税 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 实 际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托 管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 务 的 处 理 的 真 实 准 确 负
责 。
9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款 第 1 — 8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款 第 1 — 7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1 0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各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不 改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 承 担 的
责 任 。
( 五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差 错 类 型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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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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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估 值 时 间 点 计 算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5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2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3 ) 全 球 投 资 涉 及 不 同 市 场 及 时 区 , 由 于 时 差 、 通 讯 或 其 他 非 可 控 的 客 观 原 因 ,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 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 易 , 导 致 的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4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六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停 市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十二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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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4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5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7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十三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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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如 果 基 金 募 集 所 在 的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四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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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可 以 人 民 币 、 美 元 等 主 要 外 汇 币 种 计 算 并 披 露 净 值 及 相 关 信 息 。 涉 及 币 种 之 间 转
换 的 , 应 当 披 露 汇 率 数 据 来 源 , 并 保 持 一 致 性 。 如 果 出 现 改 变 , 应 当 予 以 披 露 并 说 明 改 变 的
理 由 。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准 。
本 基 金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1 年 1 0 月 1 7 日 公 告 的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1 年 1 0 月 1 7 日 公 告 的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 0 1 1 年 1 1 月 2 6 日 刊 登 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1 年 1 1 月 2 5 日 生 效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更新招募说明书
5 0
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工 作 日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更 换 或 撤 消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8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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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2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5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7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9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2 0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 1 . 基 金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2 2 .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3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4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5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6 .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或 其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7 . 基 金 份 额 的 拆 分 ;
2 8 . 本 基 金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2 9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3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临 时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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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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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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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十六 、基 金托 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7 5 9 5 0 9 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5 4 年 1 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9 3 9 ) , 于 2 0 0 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 0 1 9 3 9 ) 。
2 0 1 5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1 8 . 3 5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9 . 5 9 %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1 0 . 4 9 万 亿 元 , 增 长 1 0 . 6 7 %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 3 . 6 7 万 亿 元 , 增 长 5 . 9 6 % 。 净 利 润 2 , 2 8 9 亿 元 ,
增 长 0 . 2 8 % ; 营 业 收 入 6 , 0 5 2 亿 元 , 增 长 6 . 0 9 %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4 . 6 5 %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4 . 6 2 %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 . 3 0 %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 7 . 2 7 % , 成 本 收 入
比 2 6 . 9 8 % , 资 本 充 足 率 1 5 . 3 9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领 先 同 业 。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 . 4 5
万 个 , 综 合 营 销 团 队 2 . 1 5 万 个 ,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 8 8 % 。 启 动 深 圳 等 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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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创 新 试 点 , 智 慧 网 点 、 旗 舰 型 、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9 5 . 5 8 % , 较 上 年 提 升 7 . 5 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 手 机 支 付 、 跨 行 付 、 龙 卡 云 支 付 、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 付 业 务 的 全 行 集 中 处 理 。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 8 , 0 7 4 万 张 , 消 费 交 易 额 2 . 2 2 万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 1 , 0 0 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 3 . 0 8 %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 3 2 . 9 4 %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5 , 3 1 6 亿 元 ,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规 模 7 . 1 7 万 亿 元 , 增 长 6 7 . 3 6 %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 经 济 区 主 要 业 务 指 标 居 同 业 首 位 。
2 0 1 5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 1 2 2 项 , 并 独 家 荣 获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香 港 《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及 香 港 《 企 业 财 资 》 杂 志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等 大 奖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2 0 1 5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1 0 0 0 强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 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2 0 1 5 年 度 全 球 企 业 2 0 0 0 强 中 位 列 第 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 F I 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 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2 2 0 余 人 。 自
2 0 0 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力 铮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 部 、 信 贷 管 理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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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Q F I 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 0 1 6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5 8 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 0 0 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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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监 督 流 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指 令 要 素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投 资 独 立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七 、境 外托管 人
( 一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道 富 银 行 S t a t e S t r e e t B a n k a n d T r u s t C o m p a n y
注 册 地 址 : O n e L i n c o l n S t r e e t , B o s t o n , M a s s a c h u s e t t s 0 2 1 1 1 ,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办 公 地 址 : O n e L i n c o l n S t r e e t , B o s t o n , M a s s a c h u s e t t s 0 2 1 1 1 ,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法 定 代 表 人 : J o s e p h L . H o o l e y
成 立 时 间 : 1 8 9 1 年 4 月 1 3 日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截 止 到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所 有 者 权 益 ( S h a r e h o l d e r s ’ E q u i t y ) :
2 1 1 . 0 3 亿 美 元
( 二 )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和 托 管 业 务
道 富 银 行 的 全 球 托 管 业 务 由 美 国 道 富 集 团 全 资 拥 有 。 道 富 银 行 始 创 于 1 8 9 1 年 , 自 1 9 2 4
年 成 为 美 国 第 一 个 共 同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后 , 道 富 银 行 已 成 为 一 家 具 有 领 导 地 位 的 国 际 托 管 银
行 。 截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托 管 和 行 政 管 理 资 产 总 额 已 达 到 2 7 . 5 1 万 亿 美 元 , 一 级 资 本
比 率 为 1 5 . 4 % 。 道 富 银 行 长 期 存 款 信 用 评 级 为 A A - ( 标 准 普 尓 ) 及 A a 2 ( 穆 迪 投 资 ) 。 道 富 银
行 在 全 球 3 0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设 有 办 事 处 ,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道 富 拥 有 超 过 3 万 2 千 多 名 富 有
经 验 的 员 工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托 管 服 务 。 在 亚 洲 开 设 了 四 个 全 方 位 的 营 运 中 心 :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及 悉 尼 , 提 供 全 球 托 管 、 基 金 会 计 、 绩 效 评 估 、 投 资 纲 领 监 察 报 告 、 外 汇 交 易 、
证 券 出 借 、 基 金 转 换 管 理 、 受 托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等 服 务 。
( 三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 、 安 全 保 管 受 托 财 产 ;
2 、 计 算 境 外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产 净 值 ;
3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及 时 办 理 受 托 资 产 的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4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开 设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金 账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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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5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提 供 与 受 托 资 产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 交 易 信 息 ;
6 、 保 存 受 托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7 、 其 他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其 履 行 的 职 责 。
十八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李 筠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银 行 大 厦 8 0 1 B 室
电 话 :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1 0 0 1 室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联 系 电 话 :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 0 2 0 ) 3 8 9 2 7 9 9 0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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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周 樱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 1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 全 国 )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3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联 系 人 : 王 未 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传 真 : 0 1 0 - 6 6 2 7 5 6 5 4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3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联 系 人 : 邱 泽 滨
网 址 : w w w . a b c c h i n a . c n
4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联 系 人 : 陈 洪 源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o c . c n
5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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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7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张 莉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6 7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8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9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联 系 人 : 穆 婷
传 真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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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联 系 人 : 李 静 筠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3 0 - 8 0 0 3
网 址 : w w w . c g b c h i n a . c o m . c n
1 1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震 山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1 2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渤 海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王 宏
联 系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5 6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4 1
网 址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1 3 )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体 育 路 2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国 锋
联 系 人 : 陈 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1 9 6 2 2 8
网 址 :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1 4 )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合 肥 市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联 系 电 话 : 0 5 5 1 - 6 2 6 6 7 6 3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n
1 5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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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1 6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8
联 系 人 : 唐 苑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7 )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真 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7 - 2 2 2 2 3 3 8 8
网 址 : w w w . s d e b a n k . c o m
1 8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联 系 人 : 唐 燕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7
传 真 : 0 5 7 1 - 8 7 6 5 9 5 5 4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1 9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李 亚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
2 0 )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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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张 建 鑫
电 话 : 0 1 0 - 6 4 8 1 6 0 3 8
传 真 : 0 1 0 - 8 4 5 9 6 5 4 6
客 服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s b . c o m . c n
2 1 )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晓 勇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0 - 0 3 3 8 或 9 6 5 8 8 ( 广 东 省 外 请 加 拨 0 7 5 6 )
联 系 人 : 李 阳
网 址 : w w w . c r b a n k . c o m . c n
2 2 ) 吉 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宝 祥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9 - 6 6 6 6
联 系 人 : 孟 明
网 址 : w w w . j l b a n k . c o m . c n
2 3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联 系 人 : 杨 涓
传 真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2 4 )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自 忠
客 服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5
联 系 人 : 朱 芳
网 址 : w w w . z r c b a n k . c o m
2 5 )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2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福 华
联 系 人 : 李 岩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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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0 2 2 - 2 8 4 0 5 6 8 4
传 真 : 0 2 2 - 2 8 4 0 5 6 3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9 6 0 2 9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 o f - t i a n j i n . c o m . c n
2 6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联 系 人 : 蒋 娇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 2 7 )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晋 安 区 六 一 北 路 1 5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苏 素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3 - 9 9 9 9
联 系 人 : 黄 钰 雯
网 址 : w w w . f j h x b a n k . c o m
( 2 ) 券 商 销 售 机 构
1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8 8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4 3 0
联 系 人 : 田 薇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2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张 于 爱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9 9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 c o m
3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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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2 7 5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4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联 系 人 : 朱 雅 崴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5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6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6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 6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7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证 券 大 厦更新招募说明书
6 6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柳 路 3 6 号 丁 香 国 际 商 业 中 心 东 塔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夏 中 苏
联 系 电 话 : 0 5 9 1 - 3 8 2 8 1 8 8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传 真 : 0 5 9 1 - 3 8 5 0 7 5 3 8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8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 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3 2 - 9 6 5 7 7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1 0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1 1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更新招募说明书
6 7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 人 : 李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或 4 0 0 8 8 8 8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1 2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标 志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6 3 4 5 1 8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5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1 3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3 6 0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1 4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电 话 委 托 :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更新招募说明书
6 8
1 5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联 系 人 : 胡 永 君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1 6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2 3 1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3 1 5 2 9 0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1 7 ) 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夏 吉 慧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2 5 1 2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6 - 9 6 3 3 6 ( 上 海 地 区 : 9 6 2 3 3 6 )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1 8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金 源 中 心 2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 李 荣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5 7 1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8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5 7 1 2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2 5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9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更新招募说明书
6 9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2 0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3 6 8 6 8 8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1 8
传 真 : 0 2 1 - 5 3 6 8 6 1 0 0 - 7 0 0 8 , 0 2 1 - 5 3 6 8 6 2 0 0 - 7 0 0 8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业 务 联 系 人 : 邵 珍 珍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3 6 8 6 2 6 2
2 1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0 8 1
传 真 : 0 2 1 - 6 8 8 1 7 2 7 1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2 2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4 6 3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更新招募说明书
7 0
2 3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2 2 2 号 安 联 大 厦 3 4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2 2 2 号 安 联 大 厦 3 4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2 4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网 址 : w w w . b h z q . c o m
2 5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层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联 系 电 话 : 0 7 3 1 - 8 4 4 0 3 3 1 9
传 真 : 0 7 3 1 - 8 4 4 0 3 4 3 9
联 系 人 : 郭 磊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8 3 5 3 1 6
网 址 : w w w . c f z q . c o m
2 6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号 码 : 0 2 0 - 8 8 8 3 6 6 5 4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
客 服 热 线 : 0 2 1 - 9 6 1 3 0 3
2 7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2 0 0 号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军 瑞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2 8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背 北
联 系 电 话 : 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客 服 热 线 : 4 0 0 6 6 6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2 9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 3 9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8 7 1 6 1 5 0
传 真 : 0 2 8 - 8 6 1 5 0 6 1 5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8 1 8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3 0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0 9 8 5
客 服 热 线 : 9 5 3 2 1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
3 1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1 9 4 9 4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4 5 5 0 0
联 系 人 : 王 鹏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4 0 0 2 8
3 2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德 军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9
传 真 : 0 1 0 - 8 3 5 6 1 0 0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x s d z q . c o m . c n /
3 3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电 话 : 0 2 9 - 8 7 4 0 6 6 4 9
传 真 : 0 2 9 - 8 7 4 0 6 7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3 4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5 4 6 6 8 8 0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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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惠 州 广 电 大 楼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红 旗 营 南 路 天 畅 园 6 号 楼 二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张 悦
电 话 :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 0 1 0 - 6 4 4 0 8 8 3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3 6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写 字 楼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8 5 6 7 9 2 0 3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1 0 -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3 7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崔 成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0 0 5 2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3 8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联 系 人 : 张 煜
联 系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1 4 1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3 9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联 系 电 话 : 0 2 9 - 6 3 3 8 7 2 5 6
联 系 人 : 黄 芳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4 0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1 8 8 8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1
联 系 人 : 吴 军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4 1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F - 4 3 F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齐 冬 妮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8 0 7
传 真 : 0 1 0 - 5 6 4 3 7 0 1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4 2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2 -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5 5 6 1 0 0
传 真 : 0 1 0 - 8 5 5 5 6 0 8 8更新招募说明书
7 5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 3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联 系 人 : 洪 诚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2 3 9 5 3 9 1 3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4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2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0 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联 系 人 : 李 娟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3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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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2 7
联 系 人 : 尹 伶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5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联 系 人 : 苗 明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2 0 1
6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昭 琛
联 系 人 : 付 文 红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6 4 0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网 址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7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燕 飞
联 系 人 : 喻 明 明
联 系 电 话 : 0 2 5 - 6 6 9 9 6 6 9 9 - 8 8 4 1 3 1
客 服 电 话 : 9 5 1 7 7
网 址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8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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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望 京 S O H O , T 2 , B 座 2 5 0 7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联 系 人 : 翟 相 彬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1 8 4 0 6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6 1 8 - 5 1 8
网 址 : h t t p : /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吴 群 莉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1 1 0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1 1 6 5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联 系 电 话 : ( 8 6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 8 6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安 冬
联 系 人 : 安 冬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陈 熹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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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陈 熹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6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选 择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证 券 经 纪 代 理 商 以 及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 7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8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 9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0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2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3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4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5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9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于 谨 慎 的 原 则 ,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正 常 运 作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确 保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发 送 的 交 易 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保 证 该 数 据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因 数 据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6 ) 委 托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进 行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的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应 符 合 《 试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
( 7 ) 承 担 受 信 责 任 , 在 挑 选 、 委 托 投 资 顾 问 过 程 中 , 履 行 尽 职 调 查 义 务 ;
( 8 ) 严 格 遵 守 境 内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始 终 将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置 于 首
位 , 以 合 理 的 依 据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寻 求 基 金 的 最 佳 交 易 执 行 , 公 平 客 观 对 待 所 有 客 户 , 始 终
按 照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政 策 、 指 引 和 限 制 实 施 投 资 决 定 , 充 分 披 露 一 切 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重 要 事 实 , 尊 重 客 户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
( 9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1 0 ) 确 保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金 融 产 品 或 工 具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和 比 例 限 制 的 规 定 , 确 定 清 晰 、 可 执 行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对 超 范 围 、 超 比 例 的 投 资 进 行 调 整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1 1 )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保 证 该 数 据 的 真 实 、 准 确 和 完 整 , 因 数 据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其 他 当 事 人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 1 2 ) 委 托 境 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买 卖 证 券 的 ,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受 信 责 任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交 易 的 流 程 、 信 息 披 露 、 记 录 保 存 进 行 管 理 ;
( 1 3 ) 与 境 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证 券 交 易 和 研 究 服 务 安 排 ,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 试 行 办
法 》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原 则 进 行 ;
( 1 4 ) 进 行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 应 当 遵 守 当 地 监 管 机 构 、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1 5 ) 如 需 在 托 管 人 选 择 的 机 构 之 外 保 管 、 登 记 基 金 财 产 , 应 严 格 审 查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以 及 相 关 资 产 收 益 准 确 、 按 时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 1 6 ) 严 格 按 照 全 球 投 资 表 现 标 准 ( G I P S ) 计 算 和 表 述 投 资 业 绩 标 准 ;
( 1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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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1 8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1 9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2 0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2 1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确 保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2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2 3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2 4 ) 及 时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
( 2 5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2 6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2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2 8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9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3 0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3 1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3 2 ) 授 权 投 资 顾 问 负 责 投 资 决 策 的 , 应 当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投 资 顾 问 由 于 本 身 差 错 、 疏
忽 、 未 履 行 职 责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财 产 受 损 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3 3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3 4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3 5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3 6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3 8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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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4 0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2 ) 选 择 、 更 换 负 责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4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 5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8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 1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2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3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按 照 规 定 对 基 金 日 常 投 资 行 为 和 资 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
( 5 )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 准 时 将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确 保 基 金 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 6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限 制 进 行 管 理 ;
( 7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8 ) 确 保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
( 9 )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购 、 认 购 、 赎 回 等 日 常 交 易 ;
( 1 0 ) 确 保 基 金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并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1 1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承 担 安 全 保 管 责 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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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1 3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开 设 或 委 托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1 4 ) 办 理 基 金 的 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 收 汇 、 付 汇 和 人 民 币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 1 5 ) 保 存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 、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 0 年 ;
( 1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1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2 0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2 1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2 2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2 3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2 4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5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6 ) 选 择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 应 符 合 《 试 行 办 法 》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 2 7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2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3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3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3 3 ) 保 存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相 关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3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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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并
对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相 关 赔 偿 责 任 。
如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再 要 求 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 托 管 人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关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则 及 规 定 ;
( 3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4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6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7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
若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与 不 时 修 订 或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冲 突 的 , 以 修 订 后 或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为 准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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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2 . 召 开 事 由
(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4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5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6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7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8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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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 会 议 形 式 ;
4 ) 议 事 程 序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 表 决 方 式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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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 ) 会 议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结 算 资 料 相
符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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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6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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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7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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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1 0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0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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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2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八 份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持 两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两 份 。 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二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1 号
组 织 形 式 : ( 中 外 合 资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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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以 下 简 称 “ R E I T s ” ) 、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R E I T E T F ” ) 和 房 地 产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美 国 上 市 交 易 的 R E I T s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上 市 交 易 的 R E I T
E T F 市 值 合 计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它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1 ) 组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但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此 限 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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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 2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该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①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②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
③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 头 寸 及 风 险 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 3 )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4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 是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① 现 金 ;
② 存 款 证 明 ;
③ 商 业 票 据 ;
④ 政 府 债 券 ;
⑤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作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 出 具 的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5 )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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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 证 券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 4 )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
2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3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4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 5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 基 金 如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适 当 的 内 控 制 度 、 操 作 程
序 和 进 行 档 案 管 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七 条 第
九 款 第 ( 1 ) 至 第 ( 8 ) 项 及 第 ( 1 1 ) 至 第 ( 1 2 ) 项 的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4 、 基 金 投 资 境 外 期 货 的 ,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的 清 算 经 纪 商 ( C l e a r i n g b r o k e r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任 , 但 须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认 可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对 其 选 任 的 期 货 经 纪 商 的 资 信 负 责 , 并
在 与 清 算 经 纪 商 的 合 同 中 明 确 以 下 事 项 : 1 、 存 放 在 清 算 经 纪 商 处 的 基 金 资 产 须 与 清 算 经 纪
商 的 自 有 资 产 和 清 算 经 纪 商 其 他 客 户 的 资 产 隔 离 ; 2 、 存 放 在 清 算 经 纪 商 处 的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列 入 清 算 经 纪 商 的 清 算 财 产 ; 3 、 清 算 经 纪 商 须 对 存 放 在 其 账 户 内 的 保 证 金 及 相 关 资 产 的 安
全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对 清 算 经 纪 商 持 有 异 议 ,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充 分 说
明 。
5 、 投 资 远 期 的 风 险 控 制
( 1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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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远 期 交 易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 并 对 远 期 交 易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承 担 责 任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或 延 期 执 行 远 期 合 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保 证 本 基 金 有 可 用 现 金 头 寸 ,
否 则 认 为 本 基 金 是 因 为 流 动 性 不 足 而 违 约 , 由 此 给 本 基 金 造 成 的 手 续 费 、 违 约 金 及 资 产 估 值
方 面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远 期 等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9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1 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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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保 管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或 同 意 存 放 的 机 构 处
(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并 按 指 令 进 行 结 算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 不 得 将 托 管 证 券 及 其 收 益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理 解 现 金 于
存 入 现 金 账 户 时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等 额 债 务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及 撤 销 或 清 盘 程 序
明 文 许 可 该 等 现 金 不 归 于 清 算 财 产 外 , 该 等 现 金 归 入 清 算 财 产 不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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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款 等 事 宜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供 境 内 资 金 划
拨 使 用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境 外 )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境 外 资 金 收 付 。
(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主 要 投 资 市 场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境 外 , 根 据 当 地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开 立 和 管 理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各 自 委 托 代 理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 . 期 货 账 户 的 开 立
如 基 金 投 资 境 外 期 货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与 期 货 经 纪 商 订 立 期 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其 经 纪 商 处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期 货 账 户 , 并 将 相 关 的 账 户 信 息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6 . 境 内 远 期 投 资 账 户 的 开 立
境 内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交 易 对 手 处 开 立 保 证 金 账 户 , 并 将 相 关 账 户 的 信 息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负 责 开 立 。
( 2 )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8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境 外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其 保 管 库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9 . 期 货 的 保 管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与 期 货 投 资 相 关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合 约 、 保 证
金 ) 的 保 管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通 权 限 , 提 供 数 据 查 询 功 能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查 询 的 数 据 或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查 询 途 径 取 得 的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和 核 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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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承 担 核 实 该 数 据 的 责 任
1 0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保 管 责 任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业 务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承 担 因 控 制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 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 及 的 利 息 损 失 影 响 估 值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流 动 性 方 面 的 风 险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的 个 人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就 相 关 事 宜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披 露 , 进 行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之 前 , 需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外 )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如 将 资 金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 则 应 与 其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如 将
资 金 存 放 于 其 授 权 分 行 书 面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则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应 出 具 承 诺 函 确 认 对 存 款 承 担
偿 付 义 务 , 承 诺 函 中 需 明 确 定 期 存 款 的 金 额 、 期 限 、 利 率 、 具 体 存 款 银 行 名 称 等 与 基 金 定 期
存 款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事 项 , 并 由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并 加 盖 本 基 金 公 章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章 , 账 户 名 称 为
基 金 名 称 。
2 ) 协 议 须 约 定 存 款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起 止 时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名 称 、
地 址 及 进 款 账 户 。
3 ) 协 议 须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办 行 名 称 、 地 址 和 账 户 , 且 本 基 金 账 户 为 唯 一 回 款 账 户 。
4 ) 资 金 汇 划 须 通 过 人 民 银 行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满 足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查 询
要 求 , 在 查 复 内 容 中 须 明 确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 金 额 、 所 入 账 户 名 称 、 账 号 。
5 )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实 时 查 询 定 期 存 款 余 额 的
途 径 并 确 保 查 询 。
6 ) 未 支 取 存 款 受 损 责 任 由 存 款 银 行 承 担 。
7 ) 如 办 理 定 期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 须 由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授 权 的 人 员 持 授 权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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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书 共 同 办 理 。
8 )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存 款 银 行 须 提 供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时 的 支 付 保 证 承 诺
和 利 息 计 付 等 具 体 安 排 。
( 3 )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开 户 、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共 同 全 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还 要 将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复 印 件 交 由 对 方 备 份 。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述 事 项 授 权 人 员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洽 谈 存 款 事 宜 并 签 订 存 款 协 议 的 人 员 不 能 为 同 一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单 独 申 请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时 , 需 提 前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履 行 相 应 的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补 足 已 提 取 资 金
部 分 的 息 差 ( 即 本 基 金 已 计 提 的 资 金 利 息 和 提 前 支 取 时 收 到 的 资 金 利 息 差 额 )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本 着 便 于 基 金 的 安 全 保 管 和 日 常 监 督 核 查 的 原 则 ,
尽 量 选 择 基 金 托 管 人 营 业 地 址 所 在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
1 1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期 货 经 纪 商 签 订 的 有 关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的 合 同 , 应 该 发 送 复 印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完 整 的 基 金 档 案 资 料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 含 各 项 有 关 税 收 )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复 核 程 序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估 值 时 间 点 计 算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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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除 非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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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帐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其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联 系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新 开 户 欢 迎 信 、 交 易 对 账 单 、 《 鹏 友 会 》 等 资
料 。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 四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 金 账 户 号 (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 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CALL-CENTE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座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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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 七 ) 客 户 专 家 团
为 持 续 改 进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 客 户 专 家 团 ” 机 制 , 邀 请 客 户 对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5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5 月 3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证 件 类 型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1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手 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第 一
创 业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3 次 分 红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7 日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摘
要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1 5 日
2 0 1 6 年 第 二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2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限 额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7 月 2 5 日
2 0 1 6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8 月 2 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9 月 1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2 0 1 6 年 9 月 2 0 日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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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广 发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9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4 次 分 红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0 月 1 5 日
2 0 1 6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0 月 2 5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0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1 月 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吉 林
银 行 网 银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1 月 2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2 0 1 6 年 1 1 月 2 4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6 年 5 月 2 5 日 至 2 0 1 6 年 1 1 月 2 4 日 止 。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 四、备 查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美 国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5 . 法 律 意 见 书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者 查 阅 方 式 :
1 .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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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7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