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恒稳(530016)

建信恒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 恒稳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一 月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 年10 月8 日证 监许可[2011]159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11 月22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 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5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绪言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恒稳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建信恒稳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 件,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事件。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 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 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策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 况。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 人 银 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 银 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 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 章等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 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 学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 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 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 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 集团 (马来 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区域副总裁。1981 年毕业于 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 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 经理 (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 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新 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银 保 诚 退 休 金信 托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董 事, 英 国 保 诚保 险 有 限 公司 首 席 行 政员, 美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计 划 处 职 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 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 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 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理, 英 国特 许 公 认 会计 师 公 会 (ACCA ) 资 深 会 员 。1997 年 毕 业于 中 国 人 民 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 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中 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项 目经理。2005 年 9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 总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 3、 公 司 高管 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 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 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 秘 书 兼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部 总 监 和 首 席 战 略 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 威 威 先 生 , 副 总 裁 , 硕 士 。1997 年 7 月 加 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 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 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 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 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业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曾任 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美国迪斯尼公司金融分析员,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等职,200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2010 年 2 月 8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 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我公司,2012 年 3 月 21 日起任建信恒稳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14 日起任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0 日 起任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3 日起任建信睿盈灵活配置基金经理;2015 年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 月 26 日起任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201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 许杰先生:2012 年 3 月 21 日至今。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 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 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 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 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 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 制度。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 、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宁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 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 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 大 (集团) 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 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 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行 长 张 金 良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经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 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 理。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摩根 士 丹利 华鑫 资 源优 选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 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 沪 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 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 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 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添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强 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华夏恒利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安 怡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泰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兴 华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江 信 祺 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7 只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665.36 亿 元 。 同 时 , 开 展 了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专 户 理 财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DII 、 银 行 理 财 、 保 险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等 资 产 的 托 管 及 信 托 公 司 资 金 信 托 计 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 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 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 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 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 (基 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 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会。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回 、 定 期 投 资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司网 址:www.ccbfund.cn。 (2 )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cindas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6)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1)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gzs.com.cn (43)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5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0)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6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6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64)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6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6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7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7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6) 北京 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7) 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7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8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8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六 、 基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8 日证监 许可[2011]1596 号 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 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 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 八 )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对 象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九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 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 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11 月 22 日生效。 (十一) 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结 构 如 下 表 所 示: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二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 入 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三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 网 点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四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 六 ) 募 集 结 果 、 募 集 期 利 息 和 股 票 的 处 理 方 式 截至 2011 年 11 月 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868,246,359.39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 币 69,421.62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1,60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868,315,781.0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 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生效。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前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至 少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 月 4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资金账户。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金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最 迟 在 调 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 费 率 与 赎 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 归 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年指 365 天)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 当 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 十 二 )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 经 届 时 有 效 的 合 法 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定 开 办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换业务。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事 项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份额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动 态 的 资 产 配 置 平 衡 当 期 收 益 与 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 稳健的回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票) 、 股指期货、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8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70% , 其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将 及 时 做 出 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 三 ) 投 资 理 念 以 利 息 收 益 强 化 获 利 基 础 , 以 资 本 收 益 拓 展 获 利 空 间 : 主 要 投 资 于 相 似 条 件 下 到 期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优 良 债 券 品 种 以及 价 值 型 股 票 , 通 过 构 建 债券 与股票的动 态均衡组合,同时适时 利用股指期 货进行套期 保值,追求 稳定 的 债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前)。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五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追 求 稳 健 收 益 、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投 资 目 标 。 因 此 , 本 基 金 投 资 以 获 取 正 的 投 资 收 益 为 首 要 目 标 ,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是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的 关 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 1、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定 位 为 追 求 稳健 收 益 的 产 品 , 因 此 在 基 金 运 作 的 初 期 ( 基 金 合 同生效后 6 个月内) ,本基金 将大部分的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以 获 取 相 对 稳 定 的 利 息 收 益 ; 然 后 , 在 资本市 场 形 势 有 利 时 , 逐 步 加 大 对 价 值 型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 并 在 适 当 的 时 机 实 现 股 票 的 投 资 收 益 。 相 反 , 在 市 场 存 在 较 大 的 下 跌 风 险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降 低 股 票 、 股 指期货等资产的投资。 具 体 来 说 , 本 基 金 将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 参考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进行 大类资产配置,实现追求稳健收益的投资 目标。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不 仅 能 在 基 金 运 作 中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 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基金分享股市整体性上涨带来的收益。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来 调 整 、 修 正 安 全 垫 的 可 放 大 倍 数 ( 风 险 乘 数 ) , 以 确 保 投 资 组 合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的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从 而 达 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参考的 CPPI 策略投资步骤可分为三步: 第 一 步 ,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有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 ( 该 数 值 即 为 安 全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垫); 第 三 步 ,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特 定 倍 数 ( 放 大 倍 数 ) 的 资 金 规 模 投 资于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以 创 造 高 于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的 收 益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安全资产。 在 放 大 倍 数 的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CPPI 数 理 机 制 、 无 风 险 利 率 和 市 场 波 动 趋 势 定 期 制 定 和 调 整 基金大类资 产 配 置 比例。 2、 股 票 投资 组 合 策 略 股 票 投 资 采 用 行 业 配 置 与 个 股 精 选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并 通 过 灵 活 的 仓位控制等手段来降低股票组合的系统风险。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认 为 , 经 济 周 期 的 运 行 是 一 个 动 态 过 程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 , 不 同 行 业 板 块 的 发 展 态 势 有 所 不 同 , 发 展 速 度 、 盈 利 水 平 等 都 会 有 所 差 异 , 从 而 呈 现 出 不 同 的 行 业 景 气 程 度 , 并 在 证 券 市 场 上 表 现 出 行 业 轮 动 的特征。 因 此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经 济 发 展 不 同 周 期 运 行 特 点 的 分 析 , 选 择 受 益 于 该 运 行 特 征 或 者 受 其 负 面 影 响 最 小 、 景 气 度 上 升 或 者 恢 复 、 成 长 性 好 并 且 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1 定性分析 根 据 投 资 时 钟 理 论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复 苏 、 繁 荣 、 衰 退 、 萧 条 等 四 个 阶 段 中 , 不 同 行 业 表 现 出 来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有 很 大 差 别 。 这 种 行 业 对 于宏观经济波动的敏感度差异演绎了经济周期下的产业轮动。 阶段 1:复苏


这 一 阶 段 开 始 时 是 前 一 周 期 的 最 低 点 , 此 时 经 济 增 长 已 经 开 始 上 升 , 通 货 膨 胀 率 还 在 下 滑 , 但 是 已 经 接 近 底 部 。 此 时 , 往 往 降 息 政 策 的 实 施 已 经 接 近 尾 声 , 利 率 接 近 底 部 , 扩 张 型 财 政 政 策 还 在 继 续 。 需 求 已 经 略 微 恢 复,并且成本达到底部,该阶段对利率和成本非常敏感的行业成长最快。


此阶段表现最好的行业通常有:房地产、交运设备、采掘、餐饮旅 游、有色等。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阶段 2:繁荣


这 一 阶 段 , 经 济 增 长 和 通 货 膨 胀 率 均 处 于 上 升 通 道 , 由 于 经 济 增 长 领 先 于 通 货 膨 胀 , 这 往 往 意 味 着 经 济 已 经 恢 复 至 潜 在 增 长 率 水 平 。 此 时 , 由 于 通 货 膨 胀 还 没 有 造 成 很 大 的 威 胁 , 因 此 利 率 比 较 平 稳 , 政 府 往 往 采 取 适 中的财政政策。 在 这 个 阶 段 , 由 于 需 求 平 稳 上 升 且 通 货 膨 胀 率 平 稳 上 升 , 所 有 行 业 往 往 都 有 较 好 的 表 现 , 其 中 中 游 行 业 表 现 出 更 多 的 投 资 机 会 。 综 合 比 较 来 看 , 这 个 阶 段 表 现 最 好 的 行 业 通 常 有 : 农 业 、 家 电 、 采 掘 、 有 色 、 机 械 、 商业贸易、综合等。 阶段 3:衰退


这 一 阶 段 中 , 经 济 增 长 虽 然 仍 处 于 高 位 , 但 是 已 经 开 始 下 滑 。 与 此 同 时 , 通 货 膨 胀 率 还 在 上 升 过 程 中 , 通 货 膨 胀 率 过 高 的 危 险 开 始 显 现 。 此 时,由于通货膨胀率很高且经济增长良好,经济往往进入快速加息通道。


在 这 个 阶 段 , 由 于 需 求 下 行 , 而 利 率 和 成 本 还 在 提 高 , 往 往 没 有 行 业 有 非 常 优 异 的 表 现 。 相 对 而 言 , 这 个 阶 段 表 现 最 好 的 行 业 通 常 有 : 公 用 事 业、交通运输、医药生物、食品饮料等。 阶段 4:萧条


在 这 个 阶 段 中 , 经 济 增 长 和 通 货 膨 胀 率 都 下 滑 , 由 于 经 济 增 长 通 常 领 先 于 通 货 膨 胀 , 因 此 , 通 货 膨 胀 率 的 下 滑 往 往 意 味 着 经 济 增 长 已 下 降 到 中 后期。此时,降息也往往已经开始,扩张型财政政策开始实施。 该 阶 段 对 利 率 敏 感 的 行 业 具 备 复 苏 的 条 件 , 直 接 受 益 于 财 政 政 策 的 行 业 最 先 受 益 , 对 货 币 供 应 敏 感 的 行 业 价 格 会 开 始 反 弹 。 综 合 来 看 , 这 个 阶 段 表 现 最 好 的 行 业 通 常 有 : 房 地 产 、 交 运 设 备 、 家 电 、 电 子 元 器 件 、 有 色 等。 总 体 来 说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不 同 的 经 济 周 期 重 点 投 资 行 业 景 气 周 期 处 于 拐点或者行业景气度处于上升阶段的相关行业。 2 定量分析 在 定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行 业 的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行 业 估 值/ 市场估值) 、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 行业利润增长率/ 市场利润增长率) 、行 业 PEG( 行业估值/ 行业利润增长率) 等指标对行业投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通 过 对 上 述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结 果 的 综 合 评 估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确 定 各 行 业 的 配 置 水 平 , 并 据 此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行 业 配 置 进 行 调 整 。 如 果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亦 可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内 对 行 业 配 置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的 核 心 理 念 是 价 值 投 资 , 即 投 资 于 市 场 价 格 低 于 其 内 在 价 值 的 股 票 。 价 值 型 股 票 通 常 是 指 收 益 稳 定 、 价 值 被 低 估 、 安 全 性 较 高 的 股 票 , 其市盈率、 市净率通 常 较 低 。 根 据 特 征 不 同 , 价 值 型 股 票 可 以 进 一 步 被 细 分为 “ 低 估 值 类 ”“ 蓝筹类 ”“ 稳 健 收 益 类 ”“ 防御类 ” 等 等 。 结 合 今 后 中 国 经 济 发展和 A 股市场运行的特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价值型股票为以下两类: 低估值类股票和红利类股票。 A 、低估值类股票 即 该 股 票 的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 市 现 率 等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较 低 , 或 者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使 市 场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对 其 形 成 较 为 一 致 的 低 估 值 判 断 , 但 在 可 预 见 的 将 来 公 司 具 有 潜 力 促 使 市 场 对 其 重 新 定 位 估 值 , 从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资 本增值机会。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和定性两种方式对该类股票进行筛选。 定性方面的基本判断标准主要有: ? 处于成熟行业,发展平稳,被市场所忽略的公司; ? 依托于经济 发展模式转 型,受惠于 国家产业政 策扶持或区 域性发展机会的公司; ? 由于技术革 新、新产品 研发成功等 原因在提高 毛利率方面 有较大优势,从而对基本面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 由于商业模 式的改变在 未来有较好 的发展前景 ,但目前其 优势尚未显现或将逐步显现的公司; ? 存在兼并、 收购或重组 的可能,且 该兼并 、收 购或重组对 公司的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的公司; ? 其他由于本 身的特殊性 而使公司基 本面发生重 大变化且有 潜在较大发展空间的公司; ? 其他基本面 虽然没有变 化,但由于 某类特殊事 件的发生而 具有了潜在较大发展空间的公司。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定量方面的基本判断标准主要有: 由 于 不 同 行 业 所 适 用 的 相 对 估 值 判 断 方 法 不 同 , 本 基 金 将 针 对 各 公 司 所属行业特点合理运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基本判断标准: ? 最近一年的 P/E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 ? 最近一年的 P/B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 ? 最近一年的 P/CF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所 属 不 同 行 业 或 者发展的不同特征筛选出符合本基金重点投资标准的 “ 低估值类股票” 。





B 、红利类股票 即 有 较 稳 定 分 红 能 力 的 股 票 , 股 利 收 益 水 平 相 对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并期望能保持稳定增长(并非快速增长),或至少保持不变。 基本判断标准为: ? 过去 3 年中至少进行过 2 次分红; ? 最近一期股息率在上市公司中排名位居前二分之一; ? 实际或预期 现金股息率 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预 期现金股息 率将采用以下步骤确定: a 、 对备选股票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其盈利质量进行评估,在 其财务状况健康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等历史信 息进行归纳,了解该公 司的利润分配倾向和历史现金分红比例,并以此作为预测公司未来分 红的基础; b、对备选股票未来盈利水平、投资扩张计划、现金流变化以及 管理层分红意愿等多项内容进行分析,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收益和现 金分红,确定其预期现金股息收益率; c 、对于那些没有或较少分红的股票本基金也会进一步分析其盈利 模式和增长潜力以及分红意愿的改变。对于那些稳定增长并且可能进 行高分红的股票进行股息率预测,并纳入备选库。 符 合 上 述 特 征 之 一 或 多 项 特 征 的 上 市 公 司 , 即 为 符 合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标准的“ 红利类股票” 。 本 基 金 的 备 选 股 票 主 要 是由按照以上 步 骤 从 各 行 业 中 所 选 择 出 的 股 票 所组成。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 新股申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研 究 首 次 发 行(IPO) 股 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3、 债 券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和 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 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具 体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 、 信 用 利 差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 回 购 套 利 等 组 合 管 理 手 段 进 行 日常管理。 1 久期调整 本 基 金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形 势 分 析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进 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组 合 中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决 定 本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债 券 在 不 同 市 场 时 期 的 利 差 变 化 及 收 益 率 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还 将 综 合 评 估 不 同 行 业 以 及 单 个 企 业 的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 在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收 益 率 及 违 约 率 变 化 情 况 , 以 决 定 不 同 行 业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券的投资比例。 4 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跨 市 场 套 利 、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 行的债券; 3 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 曲 线 模 型 或 其 他 相 关 估 值 模 型 进 行 估 值 后 ,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5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 投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 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4、 股 指 期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所 投 资 股 票 头 寸 的 流 动 性 、 风 险 程 度 等 因 素 的 评 估 , 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套期保值。 本 基 金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对 股 票 组 合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 即 减 小 现 货 资 产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从 而 使 套 期 保 值 组 合 的 风 险 最 小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以下步骤开展组合资产的套期保值。 (1 ) 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 期 保 值 的 目 标 现 货 组 合 是 指 需 要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的 股 票 资 产 , 这 部 分 资 产 可 以 是 基 金 持 有 或 者 将 要 持 有 的 所 有 股 票 资 产 , 也 可 以 是 部 分 股 票 资 产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 财 政 以 及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资 金 供 需 状 况 、 股 票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收 益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结 合 对 股 票 头 寸 的 流 动 性 、 风 险 程 度 等 因 素 的 测 评 , 以 确 定 需 要 进 行套期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期限。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根 据 期 货 合 约 的 交 易 方 向 不 同 , 套 期 保 值 分 为 两 类 : 买 入 套 期 保 值 、 卖 出 套 期 保 值 。 买 入 套 期 保 值 ( 又 称 多 头 套 期 保 值 ) 是 在 期 货 市 场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 用 期 货 市 场 多 头 对 冲 现 货 市 场 上 行 风 险 , 主 要 用 于 降 低 基 金 建 仓 期 股 票 价 格 大 幅 上 涨 的 风 险 ; 卖 出 套 期 保 值 ( 又 称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 是 在 期 货 市 场 中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 用 期 货 市 场 空 头 对 冲 现 货 市 场 的 下 行 风 险 , 以 规 避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交 易 方 向。 (2 ) 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 在 期 货 合 约 选 择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遵 循 品 种 相 同 或 相 近 以 及 月 份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原 则 。 如 果 市 场 上 存 在 以 不 同 指 数 为 标 的 的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 则 将 选 择 与 目 标 现 货 组 合 相 关 性 较 强 的 指 数 为 标 的 的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权 衡 所 承 担 的 基 差 风 险 、 合 约 的 流 动 性 以 及 展 期 成 本 等 因素,确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 ) 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最 优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来 确 定 期 货 头 寸 , 以 目 标 资 产 组 合 与 期货标的指数之间的 β 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 ) 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 算 得 到 最 优 的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后 , 本 基 金 将 其 转 换 为 具 体 的 期 货 合 约 数 , 计 算 得 到 合 约 数 量 后 , 本 基 金 根 据 选 择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开 仓 种 类 构 建 套 期保值组合。 (5 ) 合约的展期 当 标 的 指 数 期 货 存 在 两 种 及 两 种 以 上 近 月 合 约 时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各 类 近 期 合 约 的 择 机 转 换 策 略 从 而 获 取 最 大 的 套 保 收 益 , 原 则 上 本 基 金 将 以 价 差的波动程度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依据。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价 差 的 变 化 在 各 类 近 期 合 约 的 转 换 过 程 中 完 成 合 约 的 展 期 , 但 当 价 差 稳 定 时 , 本 基 金 将 持 有 现 有 的 合 约 组 合 到 期 , 交 割 结 算 完 成 后 重 新 计 算 最 优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 选 择 开 仓 合 约 种 类 , 从 而 重 新构造股指期货合约组合对现货投资组合继续进行套期保值。 (6 ) 动态调整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 β 值的变动情况,动态确定 套 期 保 值 过 程 中 的 最 优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 并 适 时 对 组 合 中 的 期 货 头 寸 进 行 调 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 β 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本,设定一定的 阀 值 , 当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变 化 率 超 过 该 阀 值 时 , 调 整 期 货 合 约 数 , 以 达 到 较 好 的套期保值效果。 5、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品种 投 资 策 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 面 因 素 , 并 辅 助 采 用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 其 内 在 价 值 ,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并持有。 6、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 资 以 权 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六 )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投 资 管理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 研 究 部 、 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 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 (1 ) 研 究分 析 研 究 部 及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广 泛 地 参 考 和 利 用 公 司 内 、 外 部 的 研 究 成 果 , 走 访 拟 投 资 公 司 或 其 他 机 构 ,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挖 掘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 同 时 ,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研 究 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行 业 策 略 报 告 和 拟 投 资 上 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 究 部 和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及 相 关 问 题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2 ) 投 资决 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 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结 构 、 持 仓 比 例 范 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 交 易执 行 交 易 部 接 受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接 到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 易 部 可 以 暂 不 执 行 指 令 , 并 即 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 相 关 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 投资 回顾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对 基 金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的参考。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相 似 条 件 下 到 期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优 良 债 券 品 种 及 价 值 型 股 票 , 风 险 高 于 债 券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股票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和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30%-80%; (2)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11)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比例 遵照《关于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资产 支持 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4)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 9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21,378,249.98 58.98 其中:股票 21,378,249.98 58.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806,443.23 40.85 7 其他各项资产 61,648.19 0.17 8 合计 36,246,341.4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81,532.32 0.52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16,478,972.17 47.0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1,042,422.26 2.97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397,939.95 3.99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务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业 494,769.00 1.41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275,434.28 3.64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507,180.00 1.45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S 综合 - - 合计 21,378,249.98 60.97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8,156 2,429,753.96 6.93 2 002007 华兰生物 45,815 1,721,727.70 4.91 3 002366 台海核电 30,840 1,543,542.00 4.40 4 600050 中国联通 336,853 1,397,939.95 3.99 5 000581 威孚高科 53,642 1,316,374.68 3.75 6 603588 高能环境 40,413 1,275,434.28 3.64 7 300102 乾照光电 141,500 1,250,860.00 3.57 8 600703 三安光电 101,900 1,223,819.00 3.49 9 002370 亚太药业 31,827 1,012,416.87 2.89 10 600068 葛洲坝 123,926 980,254.66 2.8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491.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63.52 5 应收申购款 993.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648.1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3% 0.56% 0.01% -0.36% 0.0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79% 0.75% 4.79% 0.01% 0.00% 0.7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6.77% 1.10% 4.40% 0.01% 12.37% 1.0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3.82% 1.03% 4.37% 0.01% 39.45% 1.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27% 2.32% 3.47% 0.01% 16.80% 2.3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3.67% 1.57% 2.11% 0.01% -15.78% 1.56%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83.09% 1.44% 21.32% 0.01% 61.77% 1.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非 因 基 金 资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资 产 强 制 执行。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 买 可 分 离 债 券 获 得 的 权 证 按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公 布 的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对 应 的 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估值。 6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或结算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确 认 和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及 成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及 成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在 符 合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 收益分 配基准日以 及截至该日 的可供分 配 利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2 日 于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2、 基 金 费用 的 费 率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 第 (8)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方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用的项目。 ( 四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七、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即 基 金 收 益 的 不 确 定 性 , 所 有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业 绩 的 因 素 都 属 于 风 险 的 来 源 , 而 风 险 管 理 本 质 上 就 是 在 一 定 约 束 条 件 下 对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平 衡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绩 效 至 关 重 要 , 与 投 资 者 利 益 休 戚 相 关 , 因 此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的 全 过程。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专 业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绩 评 估 系 统 , 通 过 量 化 的 归 因 分 析 和严格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 基 金 所 涉 及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主 要 分 为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管理风险和本基金特定风险。 1 、 系统性风险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股 票 债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的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产 生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 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2 、 非 系 统 性 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 财 务 风 险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等 。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层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果基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将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 种 非系统性风险。 3 、 基 金 管 理 风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 交易风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3) 流动性风险 在 市 场 或 者 个 股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 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要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或 现 金 过 多 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4) 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或 瘫 痪 等 情 况 而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而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或 者 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 率 低 下 或 人 为 疏 忽 和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操作风险。 (5) 道德风险 是 指 员 工 违 背 职 业 道 德 、 法 规 和 公 司 制 度 , 通 过 内 幕 信 息 、 利 用 工 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4 、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 险 本 基 金 作 为 追 求 稳 健 回 报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追 求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正 的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通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轧差计算) 为 基 金 总资产 的 30 %-80 % ,因此 具 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包 括 无 法 实 现 正 的 绝 对 回 报 的 风 险 和 套 期 保 值 过 程中的风险。 (1) 无 法实 现 正 的 绝对 回 报 的 风险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层 面 , 本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CPPI )策略将 资 产 配 置 于 安 全 资 产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与 风 险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等 ) 。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绝 对 回 报 的 目 的 。 该 策 略 的 重 要 前 提 之 一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作 出 适 时 、 连 续 调 整 。 但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影 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 化 的 影 响 导 致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其 获 取 绝 对 回 报 的 功 能 , 并 产 生 相 应 的 无 法 实 现 正 的 绝 对 回 报 的风险。 (2) 套 期保 值 中 的 风险 本基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基差风险 基 差 的 存 在 主 要 归 因 于 股 指 期 货 的 理 论 价 格 与 标 的 股 票 指 数 价 格 的 不 同 。 影 响 股 指 期 货 理 论 价 格 的 因 素 有 三 个 : 标 的 股 票 指 数 价 格 、 无 风 险 收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益 率 和 股 票 指 数 的 股 息 率 。 在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中 因 基 差 波 动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导 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两 种 : 一 种 可 称 作 流 动 量 风 险 ; 另 一 种 可 称 为 资 金 量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通 常 在 市 场 出 现 某 种 极 端 行 情 时 容 易 发 生 。 通 常 以 市 场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来 衡 量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 市 场 的 广 度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的 类 型 复 杂 程 度 。 如 果 买 卖 双 方 在 既 定 价 格 水 平 下 均 要 受 到 成 交 量 的 限 制 , 那 么 市 场 就 是 狭 窄 的 。 深 度 是 指 市 场 对 大 额 交 易 需 求 的 承 接 能 力 , 如 果 追 加 数 量 很 小 的 需 求 , 可 以 使 价 格 大 幅 度 上 涨 , 那 么 市 场 就 缺 乏 深 度 ; 如 果 数 量 很 大 的 追 加 需 求 对 价 格 没 有 太 大 的 影 响 , 那 么 市 场 就 是 有 深 度 的 。 较 高 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市场价格更加合理。 资 金 量 风 险 即 是 当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无 法 满 足 保 证 金 要 求 时 , 其 持 有 的 头 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 不 完 全 套 期保 值 策 略 风险 不 完 全 套 期 保 值 是 指 不 完 全 对 冲 现 货 资 产 的 风 险 头 寸 , 而 是 适 当 地 调 整 现 货 资 产 的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在 这 种 策 略 下 , 期 货 合 约 市 值 通 常 会 超 过 或 低 于 现 货 市 值 。 当 期 货 价 格 走 势 与 投 资 者 预 期 相 反 时 , 亏 损 会成倍放大,从而导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4) 模型风险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中 需 要 计 算 套 期 保 值 比 率 , 套 期 保 值 比 率 计 算 方 法 依 据 不 同 的 理 论 有 许 多 计 算 模 型 , 各 种 模 型 有 不 同 的 假 设 前 提 和 取 样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模 型 计 算 的 结 果 采 用 动 态 保 值 策 略 , 如 果 市 场 的 变 化 有 别于模型的假设,套期保值效果可能不够理想并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5) 展期风险 股 指 期 货 和 现 货 指 数 的 价 格 存 在 差 异 , 不 同 月 份 的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也 存 在 差 异 。 如 果 下 一 个 月 的 合 约 价 格 低 于 交 割 月 合 约 的 价 格 , 由 于 空 单 展 期 需 要 买 回 交 割 月 合 约 平 仓 、 卖 出 近 月 或 者 远 月 合 约 开 仓 , 在 此 过 程 中 不 仅 可 能 由 于 买 高 卖 低 而 出 现 价 差 损 失 , 同 时 还 需 要 承 担 买 卖 期 货 合 约 时 所 产 生 的 交 易 成 本 。 整 个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价 差 损 失 和 交 易 成 本 统 称 为 展 期风险。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三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1 、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5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4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7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9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 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会 议 召集 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效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须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须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项规定程序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代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 选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8 、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对 象 为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资产和负债。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估值。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 可 分 离 债 券 获 得 的 权 证 按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公 布 的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对 应 的 可 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 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或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 基 金合 同 》 的 变更 (1)以 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该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公告。 2 、 《 基 金合 同 》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 、 清 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五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六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8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70% , 其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将 及 时 做 出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 权证市值和 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30%-80%; B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C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G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H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I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J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比 例遵照《关 于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 )及相关规定执行; K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总量; M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 时明确规定 的锁定期在 三个月以 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 N 、基金持有 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时明 确规定的锁 定期在三个 月 以上的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 O 、 基 金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证 券 时 明 确 规 定 的 锁 定 期 在 三 个 月 以 内 (含三个月)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P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时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应 优 先 选 择 托 管 银 行 为 存 款 银 行 , 除 托 管 银 行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担 连带责任。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电子或者加盖业务印章的书面形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印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B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权 证 , 以 成 本 估 值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由 于 购 买 可 分 离 债 券 获 得 的 权 证 按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公 布 的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对应的 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A 、 上 市 流 通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或 结 算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B 、 未 上 市 金 融 衍 生 品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处理方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务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持 有 人 名 册 后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进 行 保 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七)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责。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手 机 号 码 ( 小 灵 通 用 户 除 外 ) , 可 获 得 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 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 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 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6 年 5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1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1-10 2 关于新增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10-22 3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9-20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8-17 5 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5 6 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指定报刊和/ 或 2016-07-06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8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金融 全场基金 1 折”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29 9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1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代 销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建 信 恒 稳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签 章页。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 〇一 七 年 一 月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