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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行业(160314)

华夏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行业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要提示 
华夏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兴安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 依 据中国 证
监会2007 年11 月13 日 证监基 金 字[2007]314 号 文核 准的 兴 安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兴 安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调 整存 续期 限、终 止上 市 、
调整投 资目 标 、 范围 和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 并 更 名为 “ 华夏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自2007 年11 月22日 起 , 由 《 兴安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修 订 而成的 《 华夏 行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2015 年7 月3日 刊登 的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更名的 公告》 , 华夏 行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自2015 年7 月15 日 起更名 为 华 夏行 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券 基金, 属于 高风险 、 高收 益的 品种。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 年11 月22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54 
七、基 金的 存续 ............................................................................................................................. 55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55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6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7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与质 押等 业务 ......................................................... 67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68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77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78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8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1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2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4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5 
二十、 风险 揭示 ............................................................................................................................. 8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0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2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3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4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14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一、绪言 
《 华夏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华 夏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本基 金由兴 安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 
兴安基 金 : 指兴安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 
基金合 同: 指《华夏 行业 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本 基金 合同 由 《 兴安 证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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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夏 行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 发布 的 《华 夏行 业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集中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 指《华夏 行业 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本托管 协议 由 《 兴安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共同 发
布实施 的 《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 指引》 及代销机 构业务规 则
等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 则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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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十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 
基金转 型: 指对 2007 年进行的 包括兴安 基金由封闭 式基金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 目标、范 围
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 为“华夏行业精 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等一系 列事项 的统 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原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 生
效起始 日。本基金合同 自兴安证 券投资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 起
生效, 原《 兴安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效 。 
存续期 : 指自《 兴安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至《 华夏 行
业 精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且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
限。 
集中申 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仅开 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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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 不包 括交 易 ) 的统称 。 
场内销 售: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的基 金销 售业 务 。 
场外销 售: 指不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而 通过各销 售机构柜 台
系统办 理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其
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
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
位。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简称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简称 “ 基金账 户 ” ) , 投资 者通 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交易、 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 有
深圳证 券账 户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 者以深圳证券账 户为基础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 外申购、 赎
回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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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证券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投资 者将托管在某场 内代销机 构 (或营业网点 )的基金 份
额转托 管到 其他 场内 代销 机构 ( 或其 他营 业网 点 ) , 或将托 管
在基金 管理人或某场外 代销机构 的基金份额转托 管到其他 场
外代销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投资 者将托管在某场 内代销机 构的基金份额转 托管到基 金
管理人 或某场外代销机 构,或将 托管在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 外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到某 场内 代销 机构 的行 为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的开 放时间受 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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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 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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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沈强先 生: 董事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经 纪业 务发 展与管 理
委员会 主任 。 曾 任浙 江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证 券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金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书记、 执行 董事,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发展 与管 理委 员会副 主任 等。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 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 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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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 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中
国农业 发展银 行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兼 任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彬先 生, 中国 人民 大学 金融学 硕士 。2007 年 7 月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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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 究员 、 投 资研 究部 总经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 研 究部 副总 监、 投 资研究 部总 监、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 期间) 等,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华 夏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2 年 1 月 12 日 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07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期间 , 罗 泽萍 女士 任基 金经理 ;
2012 年 9 月 19 日至 2013 年 9 月 23 日期 间, 贺振 华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 
兴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理 :2007 年 2 月 14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1 日 期 间,罗 泽
萍女士 任基 金经 理;2006 年 5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1 日期 间, 刘文 动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06 年 5 月 24 日期 间, 蒋征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2005 年 8 月 13 日至
2006 年 2 月 15 日 期间 , 张益驰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04 年 9 月 16 日至 2005 年 8 月 13 日期
间, 程 海泳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2001 年 11 月 6 日至 2004 年 9 月 16 日期 间, 王 志华先 生任 基
金经理 ;2000 年 7 月 20 日至 2001 年 11 月 6 日 期 间,邹 翔先 生 任 基金 经理 。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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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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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 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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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 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 责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 交 易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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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 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 、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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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50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 经营 ” 的原 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国 际主流 内控 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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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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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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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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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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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sbc.com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6)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17)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8)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9)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0)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1)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22)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3)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2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 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27) 诺亚 正 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2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3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3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3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36)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6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7)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3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39)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7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4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41)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42)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43)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4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45)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1176 (46)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4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48)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4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0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50)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51)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5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5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5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5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5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5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5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6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6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6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6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6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6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66)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6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6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6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传真:022-28451892 联 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7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7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7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3)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7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7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7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7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1 (7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7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 人 :薛 峰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8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8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82)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网址:www.njzq.com.cn (8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84)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85)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8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87)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8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8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90)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9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92)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9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9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9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96)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97)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0791-6285337 (98)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9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00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01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02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103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04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05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06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07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0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09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10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11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12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13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14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15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16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0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17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18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19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20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21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22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赵 钦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23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2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24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25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26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3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27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28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www.szse.cn )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及 时公 告。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 陈 鸿鹄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 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杨科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赵 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兴安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2007 年 10 月 25 日, 兴安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大会 讨 论通过 了兴 安基 金转 型议 案, 内 容包 括兴 安基 金由 封闭式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 调 整存 续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 资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以 及 修订基 金合 同等 。 依据 中 国证监 会 2007 年 11 月 13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314 号 文核 准,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 依据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申 请提 前终 止兴 安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 并 获得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深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证复[2007]56 号 《 关于 同 意兴安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并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的 批复 》 的 同意。 自 2007 年 11 月 22 日兴安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 由原 《兴 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修订而 成的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基 金转型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 存 续期 限调 整 为不定 期,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和 策略 调整 , 同 时基 金 更名为 “华 夏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2015 年 7 月 3 日刊登 的《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更名 的公告》 , 华夏 行业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 起更名 为 华 夏行 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七、基金的存续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兴安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 进行 基金 份额更 名以 及 必要的 信息 变更 之后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提供的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 记。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的 类别 :混合 型 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办 理 。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经 中 国证 监 会 2007 年 11 月 13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314 号文 批准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向 全社 会开 放集 中 申购, 基金 集中 申购 工作 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结 束 。 根据 《华 夏行 业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集中 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的 相 关规定 , 本 次集 中申 购期 申购申 请全 部确 认后 本基 金资产 总规 模未 超 过 150 亿元, 集中 申购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期内所 有有 效申 购申 请全 部予以 确认 。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363,538 户 ,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 算 , 本 次 集 中 申 购 有 效 净 申 购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12,424,077,400.57 份,已 分别 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本基金 管理 人已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 即 本 基金 集中申 购验 资完 成日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兴安基金 进 行了 基金 份额 折算。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确认 , 基金 份额 折算基 准 日折算 前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1,823,143,906.76 元 ,原 基 金兴安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3.646287813 的 折算比 例进 行折 算, 折算 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1,823,143,906 份。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已 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 进行 了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一)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下列 上市 条件, 经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 于 2008 年 1 月 14 日 起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 交易代 码:160314 , 场内 简称: 华夏 行 业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低于 2 亿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二)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等有关 规定 ,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5 、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 三)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停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 、基 金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 、基 金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 、基 金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暂 停上市 公告 。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告 。 ( 四)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 、基 金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 半年内 未 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发 布基 金终 止上市 公告 。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 场 内 代销机 构为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 资者 还 可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 机构 、 场 外代 销机 构柜台 系统 办理申 购 、 赎 回 业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 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业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机构 和场 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 回。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6)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 )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传真:0571-89716611 (15)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www.szse.cn )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 的开放 时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场 外 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销售 机构 约 定,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等业 务 。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的 , 其基 金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8 年 1 月 14 日上 市交 易并 开放 日常 赎回业 务 , 2009 年 1 月 14 日起开 始 办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 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 资者 办理场 内申 购时 , 每笔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 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 办理 场外 申购 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者 通过 代 销机构 办理 场外 申购 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定 期 定额不 受此 限 制) , 单笔 不足 1,000.00 元 的申购 申请 ,本 基金 有权 拒绝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销 售机 构 的相关 规定 。 2 、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 否 则, 如因 申 请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失 ,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 结算 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但基金 管理 人、登 记结算 机构最 迟须 于受理 申购、 赎回申 请之 日起3 个 工作 日 内,对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将 基金 赎回 款从 基金资 产 中划出 , 经 销售 机构 划往 投资者 银行 账户 , 赎 回款 项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按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处 理。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2 、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率 为 0.5%。其 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 售 手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计 算 方式。 费率 或计 算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经相关 销售 机构同 意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者 。 对 于办 理场 外申 购的投 资者 ,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 收益归 入基 金资 产。 例 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场内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万 元、500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 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 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场内 申 购份 额 (D=C/1.200 ) 8,332,500


例 二: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场外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万 元、500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 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场外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 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 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 (5)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进 行权 益分派 等原 因,使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6)个 别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过于 频繁 ,导致 基金 的交易费 用和 变现成 本增 加,或 使 得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顺 利实 施投资 策略 ,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能 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 生损害 。 (7)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的 。 (8)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的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的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两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冻结与质 押等 业务 ( 一) 本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原 则。 投资 者通 过证券 经营 机构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购或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 , 以投资 者证 券账 户记 载, 托管在 证券 经营 机构处 ;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及场 外代 销机构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在 基金 登记 系 统, 以投 资者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记载 ,托 管在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或场 外代 销机构 处。 投资者 可将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不同 会员 单位、 或同 一会员 单位 的不 同营 业部 之间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 也 可将登 记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内的 基金 份 额,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机 构 或不 同场 外代 销机 构之 间办理 系统 内转 托管 。 投资者还可将基金份 额在 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 为基 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 之间进行 跨系统 转托 管。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 质 押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费 用。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十二、基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经 济发 展趋 势和 市场 运行特 征, 以行 业投 资价 值评估 为导 向, 充分 利用 行业周 期轮 动现象 , 挖 掘在 经济 发展 以及市 场运 行的 不同 阶段 所蕴含 的行 业投 资机 会, 并精选 优势 行业 内的优 质个 股进 行投 资,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上 市 交易的 股票 、 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权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60% ~95%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范围 为 0 ~3% ; 债 券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40% ,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 围 为 0~20% ;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 理念 国际经 验表 明, 受经 济周 期影响 , 产 业发 展存 在周 期轮动 现象 。 一 般来 说, 在经济 周期 的不同 阶段 , 不 同行 业受 影响的 程度 往往 存在 差异 , 某些 特定 行业 能够 在经 济周期 的特 定阶 段获得 更好 地表 现, 从而 形成阶 段性 的优 势行 业。 因此, 借鉴 国际 产业 周期 轮动规 律, 并结 合对我 国经 济周 期不 同阶 段产业 发展 特征 的考 察 , 有 助于 把 握我 国经 济周 期的 阶段特 征及 其 对应的 优势 行业 , 从 而实 现对行 业景 气度 和行 业成 长前景 的前 瞻性 认识 和挖 掘, 充 分分 享行 业景气 度提 高和 业绩 成长 所带来 的价 值增 值收 益。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采 用 “ 自上而 下 ” 的多 因素 分析 决策支 持系 统 , 综 合定 性分 析和定 量 分析手 段, 结合 宏观 经济 环境、 政策 形势 、证 券市 场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主动 判断市 场时 机 , 进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 合 理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 类资产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的投 资比 例 , 以最大 限度 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风 险、 提高 收益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本基金 遵循 行业 间优 化配 置和行 业内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股 票投 资策 略 , 其 中行 业间优 化 配置以 宏观 经济 周期 分析 为基础 , 重 点关 注特 定经 济周期 阶段 下的 优势 行业 ; 行业 内个 股精 选着重 考察 个股 的行 业发 展获益 程度 , 重 点关 注行 业内的 优势 个股 。 本 基金 将对行 业和 个股 投资价 值进 行持 续评 估, 以准确 把握 优势 行业 及优 势个股 的变 化趋 势, 并据 此对组 合的 行业 和个股 配置 进行 及时 调整 。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从 定性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两个 角度 进行考 察 , 依 据行 业周 期轮 动特征 以 及行业 相对 投资 价值 评估 结果 , 精 选行 业景 气度 趋于 改善或 者长 期增 长前 景看 好且具 有良 好 投资价 值的 行业 进行 重点 配置。 ① 定性 分析 方面 , 以 宏观 经济运 行和 经济 景气 周期 监测为 基础 , 结 合对 我国 行业周 期轮 动特征 的考 察 , 从经 济周 期因素 、 行业 发展政 策因 素、 产业 结构 变化趋 势因 素以及 行业 自 身 景气周 期因 素等 多个 指标 把握不 同行 业的 景气 度变 化情况 和业 绩增 长趋 势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 行业景 气度 趋于 改善 或者 长期增 长前 景良 好的 优势 行业。 ② 定量 分析 方面 , 主 要依 据行业 相对 估值 水平 (行 业估值/ 市场 估值 ) 、 行业 相对利 润增 长率 (行业 利润增长 率/ 市场利润增长 率 ) 、行 业 PEG (行业 估 值/ 行业利润 增 长率 )三项 指 标进行 筛选 ,上 述三 项指 标的数 值均 大 于 1 的 行业 将是本 基金 的投 资重 点。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优势 行业 中获益 程度 最高 的优 势个 股。优 势个 股的 评价 标准 包括: ① 公司 主营 业务 鲜明 , 行 业地位 突出 , 具 体的 考察 指标包 括公 司的 主营 业务 收入不 低于 行业平 均、 主营 业务 收入 占公司 总收 入的 比例 高 于 50% 等 。 ② 公司 财务 状况 良好 , 盈 利能力 较强 且资 产质 量较 好, 具 体的 考察 指标 包括 成长性 指标 ( 过去 三年 的平 均主 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过去 三年 的平均 息税 折旧 前利 润增 长率 ) 不低 于行 业平均 、 盈 利指 标 ( 过去 三年的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 过去 三年 的平 均投 资回 报率 ) 不低 于行 业平均 。 ③ 公司 治理 结构 规范 , 管 理水平 较高 , 拥 有市 场自 主品牌 并具 有较 强的 自主 创新和 市场 拓展能 力 。 ④ 公司 的预 期股 息回 报率 高于行 业平 均和 预期 动态 市盈率 低于 行业 平均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多 种积 极管 理策略 , 通过 严谨 的研 究发 现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 和市 场投资 机 会,构 建收 益稳 定、 流动 性良好 的债 券组 合。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 增加组 合久 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用 子弹型 策略 、 哑 铃型 策 略或梯 形策 略, 在长 期、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以 从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获 利 。 如 预测收 益率 曲线平 行移 动或 变平 时, 将采取 哑铃 型策 略;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变 陡 时,将 采取 子弹 型策 略。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 价值被 相对 低估的 债券 板块 , 减 持价 值被相 对高 估的 债券 板块 , 借以 取得 较高 收益 。 其 中, 随 着债 券市 场的发 展 , 基 金将加 强对 企业债 、 资产 抵押债 券等 新品种 的投 资 , 主要 通过 信用风 险的 分 析 和管理 ,获 取超 额收 益。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把握 市场 的短 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 作 , 追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风险 低且 可控 的新 股申 购、债 券回 购等 投资 ,以 增加收 益 。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求 其 他 投资机 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更新 和丰 富组 合投 资策 略。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 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投资、 进出 口、 就 业、 利 率、 汇 率 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 类 别 间的 分 配 比 例范 围 。 基 金 经理 小组 在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 定 的 资 产配 置 比 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 于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 机介 入的 方法 ,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于 买入 的股票 ,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 一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小组能 够 随时 了 解 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平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 债 券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国 债 指数。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 基准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80%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20%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 范围, 或市 场中 出现 代表 性 更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 的 指数, 或原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 止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变 更本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基金的 基准 指数 或权 重构 成。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基金 、债 券基 金, 属于 高风险 、高 收益 的品 种。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时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9)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10 个 交易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659,655,828.32 81.79 其中: 股票 2,659,655,828.32 81.7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0,025,000.00 1.54 其中: 债券 50,025,000.00 1.5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31,819,086.21 16.3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0,309,182.15 0.32 8 合计 3,251,809,096.68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2,276,362.66 2.24 B 采矿业 30,190,416.41 0.94 C 制造业 1,517,247,660.80 47.0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26,284,571.82 3.92 E 建筑业 82,559,145.98 2.5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5,643,801.66 1.4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862,144.40 0.0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275,320.00 0.16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67,484,979.73 5.20 J 金融业 208,131,002.46 6.46 K 房地产 业 252,454,903.09 7.8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9,011,243.16 0.5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2,681,060.20 0.7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8,941,098.45 2.4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5,381,737.00 0.79 S 综合 3,230,380.50 0.10 合计 2,659,655,828.32 82.55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156 神雾环 保 3,267,258 82,824,990.30 2.57 2 300145 中金环 境 2,464,674 65,387,801.22 2.03 3 000671 阳光城 9,852,360 62,168,391.60 1.93 4 600016 民生银 行 5,357,300 49,608,598.00 1.54 5 300070 碧水源 2,630,095 48,683,058.45 1.51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6 600856 中天能 源 3,869,730 44,927,565.30 1.39 7 600566 济川药 业 1,388,017 41,487,828.13 1.29 8 002077 大港股 份 2,249,951 41,264,101.34 1.28 9 002043 兔宝宝 3,000,000 40,950,000.00 1.27 10 002384 东山精 密 2,199,871 40,741,610.92 1.26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25,000.00 1.5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25,000.00 1.5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025,000.00 1.55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60401 16 农发 01 500,000 50,025,000.00 1.55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163,174.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697,504.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12,415.19 5 应收申 购款 435,411.54 6 其他应 收款 675.78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09,182.15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70 碧水源 48,683,058.45 1.51 重大事 项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7 年 11 月 22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0.12% 1.38% 5.67% 1.63% -5.55% -0.2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4.51% 1.84% -56.18% 2.44% 11.67% -0.60%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8.61% 1.75% 73.60% 1.64% 5.01% 0.1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40% 1.32% -9.12% 1.26% 6.72% 0.06%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94% 1.12% -19.67% 1.04% -0.27% 0.0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24% 0.98% 7.04% 1.02% -1.80%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2.69% 1.18% -5.30% 1.11% 27.99% 0.07%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83% 1.06% 41.16% 0.97% -18.33% 0.0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2.56% 2.56% 6.98% 1.99% 45.58% 0.5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7.07% 1.88% -9.45% 1.25% -7.62% 0.63%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上 述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个 开放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 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6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根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的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1)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其规定 。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场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4 、其 他收 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2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 金,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 分 红资 金按 分红权 益再 投资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具体 以届 时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选 择收益 分配 方式 ,则 默认 为现金 方式 。 投 资 者 需 注 意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帐 户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 不 能 选 择 红 利 再投资。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具体 以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 。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3)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4)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 性 质的 费用 等 )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8)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无 须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4) 本 条第 ( 一) 款第 1 项中第 (3) 至第 (10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并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第 1 项 约 定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中的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一)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公 司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 3 日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 中申 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制集中申购期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 1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公 告 。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 少 3 个 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集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六) 定期 报告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内 容进 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七) 临时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 , 包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5、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二十、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 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 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 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 者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投 资 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 见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在集 中申 购期 内按 1 元面 值发 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 损失的 风险 。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 债券 之间的 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 期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第十 条第 ( 二 ) 款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 项属于基 金合 同第十 条第 (三) 款 约定 的情形 ,可 不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行业 精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前提 下,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的前提 下, 决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 方式 , 获 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取申 购费 、 赎回费 及其 他经事 先核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依 据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2)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和登 记结算机 构关 于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 相关规 则及 规定 。 (3)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8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 、 基金 合同、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登 记结算 机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8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除特 别说明 , 以 上含本 数,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 人在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见 ; 3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地称 为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4 、本人 直接出 具有效 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有效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有效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 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下 , 由召 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决议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 过 。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多数 ( 不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即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和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 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 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五 、争 议的 处理 (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五)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网 站查 询。 ”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行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4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5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3)如 遇特殊 情况无 法按 照以上方 式执 行交易 ,基 金经理需 报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固定 收 益总监 批准 。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项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6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 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变更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7 4 、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 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在 基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变更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变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8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9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0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1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以及 在华 夏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或 本公 司 移动客 户端 ,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资料 变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 息查 询等各 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购、赎 回、转 换、密 码 修改、信 息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二)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2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 式操 作。 ( 三)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 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6 年7月2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2016 年7 月2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三)2016 年7月7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珠海 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四)2016 年7 月21 日发 布华 夏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五 ) 2016 年7 月28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北京 乐 融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六 ) 2016 年8 月17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深圳 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七 ) 2016 年8 月26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北京 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八)2016 年8 月27 日发 布 华夏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6 年 半年度 报 告。 (九 ) 2016 年8 月3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大泰 金 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 )2016 年9 月20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董事 、 监事 、 高 级 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十一 )2016 年10 月25日 发布华 夏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2016年第3 季 度报告 。 (十二 )2016 年10 月25日发布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新增 中 证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三 ) 2016 年11 月1日 发 布关于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中国 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公告 。 (十四 ) 2016 年11 月2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泰 诚 财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 五)2016 年11 月1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新 增奕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4 丰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 六)2016 年11 月1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新 增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 七)2016 年11 月18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公司董 事、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兴 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 2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兴安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 3 、 《华 夏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 4 、 《华 夏行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 5 、 《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务 协议 》 。 6 、法 律意 见书 。 7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8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 年 一月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