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丰华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汇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上 海 浦 东发 展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发售日期: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2017 年 1 月 9 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4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6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9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1
五、清算与交割 ................................................. 13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4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5
1
重要提示
1. 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711 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本基金自2016 年12 月 20 日至2017 年1 月9 日( 不含周六、 周日及 法定
节假日)通 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
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 本 基 金的 募 集 对 象为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可 投 资 于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指符 合 《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券 投 资 管 理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时 修 订 ) 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投 资 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 法募 集 的 证 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 资 试 点 办法 》 ( 包 括其 不 时 修 订)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运 用 来 自 境外 的 人 民 币
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直销中心 。
8 . 投 资 者欲 认 购 本 基金 , 需 开 立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若 已经
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
通过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 2
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C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
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 售机构受理,
即不得撤销。
11.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 机构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12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介 上 的 《汇 安 丰华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huianfund.cn), 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010-56711690)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
规风险, 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 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品种, 其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 3
观合理的评估后, 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
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 力求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
收益,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
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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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次 募 集基 本 情况
( 一 ) 基金名 称
基金名称: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安丰华混合 A
基金代码:003854
基金简称:汇安丰华混合 C
基金代码:003855
( 二 ) 基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六)募集规 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七)募集对 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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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方 式
本基金通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14 层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熊虎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2904 室
电话:021-80219000
传真:021-80219045
联系人:戴樱
( 九 ) 募集时 间 安 排 与基 金 合 同 生效
1 . 根 据 有关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募集 期 为 自 基金 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 月 9 日, 期间面向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即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2 亿,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 下同 ) , 则 本基 金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办 理完 备 案 手 续后 , 可 以 宣告 基 金 合 同
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 本公司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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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募集 方 式及 相 关规 定
(一)认购原 则 和 认 购限 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 . 投 资 者在 募 集 期 内可 以 多 次 认购 基 金 份 额, 已 受 理 的认 购 申 请 不允 许 撤
销。
4. 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1.00 元, 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认购 C 类 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 . 募 集 期间 不 设 置 投资 者 单 个 账户 最 高 认 购和 单 个 投 资者 的 累 计 认购 金 额
限制。
6.投资者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 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二)认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7
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三)认购价 格 及 认 购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 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 =10,005.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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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 份基金C 类基金份额。
( 四 ) 认购的 方 法 与 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及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认购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五 ) 募集期 间 认 购 资金 利 息 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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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个人 投 资者 的 开户 与 认购 程 序
( 一 ) 本公司 直 销 中心 办 理 开 户 与认 购 的 程 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 :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 中国公民护照、 外国人永
久居留证、 港澳通行证、 文职证、 警官证等) 。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外, 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 由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
是否有效; 委托他人代办的, 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
(2)指定银行账户证明;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业务申请表》 ;
(4)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 传真交易);
(5)填妥的《个人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6)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权益须知》。
注:上述(2 ) 项 中 “指 定 银 行 账户 ” 是 指 :在 直 销 中 心办 理 开 户 的客 户 需
指 定 一 银 行活 期 账 户 作为 客 户 赎 回、 分 红 以 及认 购/ 申 购无 效 资 金 退款 等 资 金 结
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
资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 汇入本公
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 10
致;
(2) 投资者汇款时, 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包
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 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表》;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
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二 )个 人投 资 者 在 其他 销 售 机 构的 开 户 与 认购 程 序 以 各销 售 机 构 的规 定 为
准。 11
四 、 机构 投 资者 的 开户 与 认购 程 序
( 一 ) 本公司 直 销 中心 办 理 开 户 与认 购 的 程 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7: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 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 中心 , 并提供下列资
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它 组 织 提 供 的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印鉴卡一式两份;
(6)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 《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
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
(7 )填妥的 《 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 业 务申 请 表 》 并加 盖 单 位 公章 和 法 定 代表 人/
单位负责人人名章;
(8)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传真交易);
(9)填妥的《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10)签署的《证券投资基 金 投资者权益须知》。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 本公
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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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
致;
(2) 投资者汇款时, 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包
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2)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
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二 )机 构投 资 者 在 其他 销 售 机 构的 开 户 与 认购 程 序 以 各销 售 机 构 的规 定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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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清算 与 交割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3 个工 作日内向
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
2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 的 认购 款 项 只 能存 入 专 门 账户 , 不 得 动用 。 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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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金 资 产的 验 资与 基 金合 同 生效
1 . 募 集 期截 止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登 记 机 构确 认 的 数 据, 将 有 效 认购 资 金
( 不 含 认 购费 ) 及 其 所生 利 息 一 并划 入 在 基 金托 管 行 的 本基 金 的 托 管账 户 ,并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出具认购
户数证明。
2 . 若 基 金合 同 达 到 备案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提 交 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 . 若 因 本基 金 未 达 到 备案 条 件 而导 致 基 金 合同 无 法 生 效, 则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给基金 投资者。
4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所发 生 的 信 息披 露 费 、 律师 费 和 会 计师 费 以 及 其他 费 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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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次 募 集有 关 当事 人 或中 介 机构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4 月25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廖雨萌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6]860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19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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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14 层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熊虎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2904 室
电话:021-80219000
传真:021-80219045
联系人:戴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四) 登记机 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杜海岚
( 五 ) 律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17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 六 ) 会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 薛竞
汇 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零一 六 年十二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