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元金通宝A(004072)

金元金通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金通 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金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
11 月24 日证监许可[2016]283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助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6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113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 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 事项, 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根据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金 元顺安 金通 宝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金元顺 安 金通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金元顺 安 金通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金元 顺安金 通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影子定价: 为了避 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11 月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51%股权,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 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履行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公司设监事会, 由4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2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 常经 营管理 由总 经理负 责。 公司根 据经 营运作 需要 设置基 金投 资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固定收益及量化部、 产品开发部、 市场营销部、 专户理财 部、北 京分公 司( 筹) 、华东 营销中 心、 华南 营销中 心、信 息技 术部 、基金 事务 部、 交易部、 财务部、 人事行政部、 监察稽核部、 资本市场部、 金融市场部、 创 新投资部、金融同业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此 外,公司董 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 公司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新华证 券有限 公司 监事长 ,历 任金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行 总监 ,副总 裁,2010 年 7 月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9 月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 董事, 学士学位。 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 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 和深 圳丽晶 生物 技术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07 年至 今, 任金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 董事, 副 董事长, 学士学位。 曾 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 主要从 事军队内部的管理工作, 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 执行董事等高级职 务, 于 2012 年9 月至2013 年5 月年任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 现担任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 此外 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李宪英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 大庆市中胜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5 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张嘉宾先生, 董事, 公 司总经理, 兼任子公司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 深业美国公司 (新泽西) 副总裁, 瑞银华宝 (纽约) 业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市 场总监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首 席市场 官,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首席运营官,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潘书鸿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学位。 曾于1995 年至1999 年任上海功茂律师 事务所行政主管, 于1999 年至2006 年任上海崇林律师事务所 (后更名为上海海 之纯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此后自 2006 年 至今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 任律师、首席合伙人。另外,潘书鸿先生自 2013 年至今在第十届上海律师协会 担任副会长,自2016 年至今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栗旻先生, 董事, 硕士学 位。 曾长期在中国农业 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 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 部担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 在农行云南省分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 行长等职 务。自2012 年始担任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 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李春光先生, 监事, 硕士学位, 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 曾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云 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 2015 年至今 在上海泉意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 员工监事, 兼任子公司监事, 硕士学位,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 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 工程师。 洪婷女士, 员工监事, 大 专学历, 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 曾任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财务,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纳、财务经理。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 督察长, 硕士学位。 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员、 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金元证券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学 位。 曾任海 南国 信资产 管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 公司 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 财务总监, 学士学位。 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 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 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 成员。 李锐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 经理, 中国民 生银 行石 家庄分 行历任 金融 市场 部总经 理助理 (主 持全 面工作 ) 、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闵杭先生,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上海 交通大 学技术 经济 专业 本科毕 业。 曾任湘财证券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 融衍生品总部投资总监、 交易总监、 交易部经理、 交易部经理助理和研究部研究 员。2015 年 8 月 4 日 加入本公司任投资总监。22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 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投资总监,简历同上。 缪玮彬先生,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经 济学硕 士。18 年证 券 、基金 等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曾 任华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金元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助 理, 联合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高级 投资经 理,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2016 年 10 月 加入 金元 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李杰先生,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和金 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 曾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员、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 年 4 月加入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 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侯斌女士,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 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 年6 月加入本公司, 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等职位。14 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 理层 树立内 控优 先的风 险管 理理念 ,培 养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 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 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 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效 的运 行机制 ,确 保公司 各项 决策、 决议的 执行中 , “ 四眼 ”原则 贯穿全 程。 各部 门及岗 位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工作 职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 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 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 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 委 员 会 提 交 风 险 测 评 报 告 。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 以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 各岗 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 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 券,成 为中国 第一 家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私募 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理,规 范行为 ,敬 业守 法;讲 究质量 ,提 高效 益,健 康发展 ”的 经营 发展方 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考 核机制 、 “ 三卡 ”工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八大 基础管 理系 统、 集中处 理商 业模式 及事业 部改 革等 制度创 新,实 现了 低风 险、快 增长、 高效 益的 战略目 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6 月, 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 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在大连 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 评选 ”中, 民生 银行荣 膺“ 最佳安 全性 能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银 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 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 最受尊 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私 人银 行” 、 “2009 年 最佳零 售银 行”多 个奖 项。 2010 年2 月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得评 委会 奖—— “中 国银行 业十 年改 革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 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 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 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 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 经济 高峰 论坛 上,民生 银行 贸易 金融 业 务以其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国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最 佳民 生金融 奖” 、 “年 度公益 慈善 优 秀项目 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 时报》 、 《 博鳌观 察》 联 合授予 “亚 洲贸易 金融 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 荣获 《亚 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中 小企业 贸易 金融银 行奖 ” ,获得 《21 世 纪经济 报道 》 颁发的 “最佳 资产 管理 私人银 行”奖 ,获 评《 经济观 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 连续第 四次 获评 《企 业 社会责 任蓝 皮书 (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 和 “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 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基 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 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3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基金业务人员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86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 值达到 1960.97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 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 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 社会责任的 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 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管银行 ” 、 “ 最佳 创新托 管银行 ”和“ 金牌 创新 力托管 银行” 奖, 荣获 《21 世纪 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 依法经 营, 形成 一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所 有中 心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监督中 心, 该中心 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中心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管业 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3)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监 督中 心指 导业务 中心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从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 风险 管理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理念 。托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 度建 设作 为风 险管理 的核 心。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是风险 控制 的关 键。制 度执行 比编 写制度 更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 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 进的 技术 手段 运用于 风险 控制 中。在 风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2815 网址:www.jysa99.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 20665952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公司网址:www.lu.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18918 或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或fund.eastmoney.com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网站: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 24 日证监会许可[2016]2835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自2017 年1 月9 日至2017 年4 月8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 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募集金 额总额最低为 2 亿元人 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 售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 ,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柜台认购, 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机构投资者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 购,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 每个 基金账 户首笔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300 万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 万元。 5、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十一、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5)/1.00=50,005.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5 万元认购本基金, 则其可得到50,005.00 份基金份额。 认 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可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基金 的最 高限额 、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 元,追 加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 元。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每个基 金账 户首笔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300 万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导致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300 万份的,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基金的 总规 模进行 限制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的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 基金 在一般 情况 下不收 取赎 回费用 ,但 当基金 持有 的现金 、国 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险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 1%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4、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者T 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 元, 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 当该类基金份额当日结 转的未付收益为正时, 该笔赎回将予以全部确认并支付; 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 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 则将自动扣除未付收益为负的部分,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通常情况下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待结转收益 例: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 份基金份额, 待结转收益未0.11 元, 则其可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0.11=1,000.11 元 当本基金发生需要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投 资 者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征费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1.00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赎回费用=征费金额×赎回费率(即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待结转收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提交申 购基金份额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提交赎 回基金份额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发生上述第1、2、3、5 、6、7、9 、10、11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为 公平 对待不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过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履 行适 当程序 终止 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理 赎回业务。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6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 增加次 数, 但基 金管理 人须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 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 提下,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1、利率分析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国家货币政策导向和短期资金供求情况的深入 分析,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 预期短期利率呈现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 重配置期限较短的短期金融工具。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短期 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 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 将上升 的,能 给组 合带 来相对 较高回 报的 类属 ;减持 相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 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3、个券选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 并找出 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 同时, 基于收益率 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 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回购策略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 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 以实现资产的增值。 通 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 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 并利用买入—— 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 在市场下 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5、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 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会。 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 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 但在较长一 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 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 充 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 随着市场 的发展、 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 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本基金将加强 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 机 会 , 扩 大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 进行此类品种 的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 的、投 资目 标及 流动性 特征, 本基 金选 取同期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税 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研究部及集中交易室等 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组成 人员为投资、 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案; 负责基金资产 的风险控制 , 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 和证券选择建议, 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并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 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集中交易 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 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投资 于固 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5) 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信用 评级 ,信用 评级主 要参 照最 近一个 会计年 度的 主体 信用评 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 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2)、( 3)、( 4)、( 5)、( 6)、( 8)、( 9)、( 10)、( 15)、( 16 ) 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一、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 + × + × × ∑ ∑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5%以 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 有投资 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率所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受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每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进 行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 通过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 其当日 净收 益为 零,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不 变,其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 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对 当天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已实 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7 日年化收益率(%)= ? ? ? (1+ R i 10000 7 i=1 )? 365/7 ?1 ?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 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 基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工 具, 可能面 临较 高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 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 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 基金 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 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带 来 损 失 。 3、本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存在一 定的 信用风 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构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基 金合并 中, 本基金 作为 合并方 的; 本基金 可针 对被合 并方 基金开 通特殊申购, 即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或现金) 特殊申购本基 金;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 内, 出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 本基金 可终 止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每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进 行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 通过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 其当日 净收 益为 零,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不 变,其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 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对 当天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受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投资 于固 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5) 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信用 评级 ,信用 评级主 要参 照最 近一个 会计年 度的 主体 信用评 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 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2)、( 3)、( 4)、 (5)、( 6)、( 8)、( 9)、( 10)、( 15)、( 16 ) 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已实 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受中 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11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注册资本:245,000,000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联系人:修美华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17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投资 于固 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5) 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信用 评级 ,信用 评级主 要参 照最 近一个 会计年 度的 主体 信用评 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 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15)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2)、( 3)、( 4)、( 5)、( 6)、( 8)、( 9)、( 10)、( 15)、( 16 ) 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三)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提前就账户开立、 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 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五)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六)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实现分 账管 理,独 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和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应 以本 基金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结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5%以 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二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为本 协议之目 的,不包括香 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受 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持有人 提供 一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 目 一、电子版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 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 的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 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寄出季度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 每年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寄出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寄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 、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本 公司 网站为 投资 者提供 基金 账户开 立、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 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 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客户服 务中 心人工 坐席 对其帐 户的 地址、 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 件、 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 信息定制的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交易确认、 帐户交易确认、 基金资讯信息、 基金分 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信函、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 基金管理 人将秉承及时处理, 及时回复的原则, 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也 承诺将在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9: 00-17: 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免长途费) ,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客户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等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 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