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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祥瑞(000639)

宝盈祥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宝 盈 祥瑞 养 老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 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 一七 年一 月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 2014 】 43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中 等 收 益 / 风 险 特 征 的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为 中 小
微、 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 、 企业经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
明度不足等特点。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
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容 截 止 日为 2016 年 1 1 月 21 日 , 有 关 财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7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0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5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6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
念、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宝盈 祥瑞 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宝盈 祥瑞 养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明 书:指 《宝盈 祥 瑞 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宝盈 祥瑞 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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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总经理:汪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王中宝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 基金 管 理人 是 经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 字 [ 2001] 9 号 文批 准 发起 设 立 ,现 有
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其中中铁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75% 的 股 权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25% 的股权。
公司下设投资部、 固定收益 部 、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 创新业
务部、 集中交易部、 海外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 渠道业务部、 机构业务部、 客户
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基金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 监察稽核部、 公司财务部、 人
力资 源部和 总经理 办公室 等 19 个 部 室及北 京办事 处、上 海办事 处;此 外,还 设
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和信 息技 术治 理委 员会 (简 称 I T 治 理委
员会) 。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鸿阳; 二十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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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宝盈中
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祥 瑞养老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 科技 30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医疗健康
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李文众先生, 董事长, 1959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 1978 年 12 月至 1985
年 5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工作; 198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成 都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职 , 先 后 担 任 委 托 代 理 部 、 证 券 管
理部经理;1997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 1 月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
历任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 20 02 年 1 1 月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
经理。
景开强先生,董事,1958 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10 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广州、 深圳、 珠海项目部任职 , 历任助理会计
师 、 会 计 师 、 财 务 主 管 ; 1989 年 1 1 月 至 2001 年 4 月 在 中 铁 二 局 机 筑 公 司 财 务
科 任 职 , 历 任 副 科 长 、 科 长 、 总 会 计 师 ; 2001 年 5 月 至 2003 年 10 月 在 中 铁 二
局股份公司任财会部部长, 中铁二局集团专家委员会财务组组长; 2003 年 1 1 月
至 2005 年 10 月在中铁八局集团公司任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 集团公司专家委
员会成员;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赤先生, 董事, 1966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 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西南财经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 四 川 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人 事 部 任 职 ; 1999 年 3 月 至 2000 年 10 月 在 四 川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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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峨 眉 山 办 事 处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00 年 10 月 至 2003 年 6 月 在 和
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作 ; 2003 年 6 月 开 始 任 衡 平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马宏先生, 董事, 1967 年生 , 硕士研究生。 1989 年 7 月至 1991 年 9 月, 在
中 国 新 兴 ( 集 团 ) 总 公 司 工 作 ; 1994 年 7 月 至 1995 年 12 月 , 在 中 化 财 务 公 司
证 券 部 工 作 ; 1995 年 12 月 至 1997 年 6 月 , 在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司证券部工作; 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在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担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3 月至今, 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任职 ,
先后担任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贺 颖 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962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1986 年 至
1992 年, 在河北大学经济系任教; 1995 年至 2001 年 , 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教 ;
2001 年 至 2003 年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后流 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 2003 年 7 月至 2010 年 4 月, 在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 ,
任 清 华 大 学 会 计 研 究 所 党 支 部 书 记 , 副 教 授 ; 2010 年 5 月 至 今 , 在 北 京 国 家 会
计学院任副教授。兼任福建星网锐捷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 独立董事, 1972 年生, 中共党员, 金融学博士。 1995 至 1997
年 , 任 厦 门 建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海 滨 证 券 营 业 部 投 资 信 息 部 主 任 ; 1997 至 2001
年, 任厦 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1998 至 1999 年, 借调中国证监
会 厦 门 特 派 办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处 ; 2001 至 2003 年 任 厦 门 市 博 亦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总经理; 2003 至 2005 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 2005 至今, 在厦门大学管
理学院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厦门大
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副主任。 兼任厦门空
港、山东航空、莱宝高科的独立董事。
徐 加 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969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1991
年 至 19 96 年 在 中 国 石 化 湖 北 化 肥 厂 工 作 ; 1996 年 至 1999 年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习 ; 1999 年 至 今 , 在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任 教 , 现 任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创 新 与 产 品
设计研究所副所长。
汪 钦 先 生 , 董 事 , 1966 年 生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人 民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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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历任三亚东方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1 1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
张 建 华 女 士 , 监 事 , 1969 年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就 职 于 四 川 新 华 印 刷 厂 、
成都科力风险投资公司、 成都工商信托有限公司、 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现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张 新 元 先 生 , 员 工 监 事 , 1973 年 生 , 硕 士 。 曾 就 职 于 黄 河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周口营业部、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周口营业部、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 1
年 7 月起至今, 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 机构业
务部总监,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 投资经理 。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 瑾 女 士 , 督 察 长 , 1964 年 生 , 工 学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科 技 处 、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部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 2001 年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助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2013
年 12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简历
陈若劲女士, 1971 年生 , 香港中文大学 M B A 。 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从 事 债 券 投 资 、 研 究 及 交 易 等 工 作 。 2008 年 4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宝盈祥泰养
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本基金时间:
于启明,2014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6 月 13 日。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汪钦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彭敢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监、 宝盈资源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宝盈科 技 30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宝盈 睿丰创 新灵活 配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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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程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俊杰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张新元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 、 投资经
理。
陈若劲女士: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祥瑞养老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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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运 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 按本基 金管理 人制度 进行基 金投资 外,直 接或间 接进行 其他股 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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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及其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 稳健运作, 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 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法 律法规 及《宝 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章程 》 ,制
定《 宝盈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内部控 制大纲 》 ,作 为公司 经营管 理的纲 领性文件 ,
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心 是有效 防范各 种风险 ,公司 组织体 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具 有高度 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 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 等 。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 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 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 评价。 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向有关机构、 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由相关机构和部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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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落实。 各机构、 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 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督察长出具的季报、 年报报监管部门并抄送全体董事, 董事在规定时间内出
具意见备查。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 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 公 司 应 对 授 权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 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 持有开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6 个 月 , 并 应 按 照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申
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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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进行风险识别, 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代销商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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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 受 托 资 产 财 务 以 及 基 金 之 间 、 受 托 资 产 之 间 财 务 相 互 独 立 的 原 则 制 定 会 计 制
度、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 设计、 开发、 测试、 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 建立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 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 1 )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7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 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 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 评
价, 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 期的检查、 评价, 对检查、 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 并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 并出具专题报告, 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 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 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 对投资管理、 产品设计、 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 投资者服务及其利益保护、 公司财务会计、 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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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 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 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 第一 家完全 由企业 法人持 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 成立以来 ,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 2006 年 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团
总资产 5.5373 万亿元人民 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 率 13.91% ,权重法下 资本充足
率 13.90%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 行成 立 基金 托管部 ; 2005 年 8 月, 经报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 下设业务管理室 、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 、 基 金 外 包 业 务 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60 人 。 2002 年 1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003 年 4 月 ,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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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 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 (Q F I I ) 、 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 、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 的
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 创新 托管 系统 、服 务和 产品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 6 心 ”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
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 O 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
基金赎回资金 T + 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 行 Q D I 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 T F 基金 、 第
一 只 “ 1+ N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 T O 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 过 十 四 年 发 展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规 模 快 速 壮 大 。 2016 年 招 商 银 行 加 大
高收 益托管 产品营 销力度 ,截至 9 月末 新增托 管公募 开放式 基金 62 只, 新增首
发 公 募 开 放 式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456.94 亿 元 。 克 服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震 荡 的 不 利 形 势 ,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36.29 亿元, 同比增 长
30.06% , 托管资产余额 9.42 万亿元, 同比增长 59.41% 。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 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
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 十大公
益项目” 奖;四度蝉联 获《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 。 2016 年 6 月招商银
行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成 为 国 内 唯 一 获 奖 项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该
行“ 托管通 ” 获得国内 《 银行家 》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
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 建 红 先 生 , 本 行 董 事 长 、 非 执 行 董 事 , 2014 年 7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董 事 、 董
事长。 英 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 高级经济师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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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 惠 宇 先 生 , 本 行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201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行 长 、 本 行 执
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海 银行副 行 长、 中国建 设银行 上海市 分行副 行长、 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 南昌支
行 行 长 , 南 昌 分 行 行 长 , 总 行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 从 事 信 贷 管 理 、 托 管 工 作 。 2002 年 9 月 加 盟 招 商 银 行 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 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管 银行的 主要设 计、开 发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信 贷及托 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13 只开放式基金
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9.42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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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 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 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盖 各项业 务过程 和操作 环节、 覆盖所 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心 是有效 防范各 种风险 ,托管 组织体 系的
构成 、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 当体 现 “ 内
控优先” 的要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不同 托管资 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 效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 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 火墙原 则。 业务 营运、 稽核监 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 制度上 和人员 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在 全面控 制的基 础上, 关注重 要托管 业务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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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在 托管组 织体系 、机构 设置及 权责分 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 权衡托 管业务 的实施 成本与 预期效 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制定 了《招 商银行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 会计核算 、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种业 务数据 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托管项 目审批 、资金 清算与 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责 、机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门 禁管理 、电脑 密码设 置及权 限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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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 备机制 ,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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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总经理:汪钦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 8888- 300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 83515880
联系人:梁靖、李依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by f unds .c om
二、其他相关机构
1、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电话:0755- 83276688
传真:0755- 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2、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 w w . c m bc hi na .c om
(2) 交通银行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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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 w w . ba nkc om m .c om
(3) 中信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 w w . e c i t i c .c om
(4) 平安银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 1 - 3
公司网址:w w w . ba nk.pi ng a n.c om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客户服务电话:0769- 961 1 22
公司网址:w w w . dr c ba nk.c om
(6) 长城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 w w . c c 168.c om
(7) 长江证券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95579
公司网址:w w w . c j s c .c om .c n
(8) 中信建投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公司网址:w w w . c s c 108.c om
(9) 第一创业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 1 5 号投行大厦18楼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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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1888
公司网址:w w w . f i r s t c a pi t a l .c om .c n
(10) 平安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1 1
公司网址:w w w . s t oc k.pi nga n.c om
(1 1 ) 光大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 w w . e bs c n.c om
(12) 安信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 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 w w . e s s e nc e .c om .c n
(13) 渤海证券
联系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 w w . bhz q.c om
(14) 广州证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 w w . g z s .c om .c n
(15) 中投证券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18层- 2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 w w . c hi na - i nvs .c n
(16) 国信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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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17) 金元证券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 w w . j y z q.c om .c n
(18) 国泰君安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 w w . g t j a .c om
(19) 申万宏源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 w w . s y w g.c om .c n
(20) 招商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 w w . ne w one .c om .c n
(21) 广发证券
联系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 4316 房)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 w w . g f .c om .c n
(22) 东兴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993
公司网站:w w w . dxz q.ne t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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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 w w . 1234567.c om .c n
(2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 w w . f und123.c n
(25)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 座3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站: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26)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公司网站:w w w . a bc hi na .c om
(27)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址:w w w . w y - f und.c o m
(2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 J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0755- 33227950
公司网址:w w w . z l f und.c n, w w w . j j m m w . c om
(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公司网址:w w w . e how buy . c om
(3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 1 66
公司网站:w w w . c i c c .c om .c n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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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 1002 室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5370077
公司网址: w w w . j i y u .c om .c n
(3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公司网址: t t y . c hi na pnr . c om
(3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19- 031
公司网址:w w w . l uf unds .c om
(3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3491
客服电话:020- 89629066
公司网址:w w w . y i ngm i .c n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903室
客服电话:4008- 773- 772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 1 号1 1 层1 1 08
公司网址:w w w . f undz one .c n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9- 059
(3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公司网址:w w w . dt f unds .c 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928- 2266
(3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 1 1 5 室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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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 433- 389
公司网址:w w w . l i ng x i a nf und.c om
(3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7- 6266
公司网址: w w w . l e a df und.c om .c n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客户服务电话:400- 166- 1 1 88
公司网址:w e n.w e n@ j r j .c om .c n
(4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 w w . noa h- f und.c om
(42)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6- 8586
公司网址:w w w . i g e s a f e .c om
(4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 w w . j i nc he ng- f und.c om
(4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555- 671
公司网址:w w w . hg c c pb.c om
(4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 西扩) N - 1 、 N - 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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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 62675369
公司网址:w w w . xi nc a i .c om
(4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0203
(4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3999907
公司网址:w w w . j i nqi a nw o.c n
(4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 67
客户服务电话:010- 56075718
公司网址:w w w . z hi xi n- i nv . c om
(4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 52822063
公司网址:w w w . 66z i c ha n.c om
(5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 124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1 1 1 - 0889
公司网址:w w w . g om e f und.c om
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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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51 1 50298
传真: (021)51 1 50398
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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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4 月 22 日证监许可 【 2014】
435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自 2014 年 5 月 12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4 年 5 月 16 日, 基
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 949,880,773.02 元人民币, 有效
认 购 户 数 为 4,270 户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43,385.12.元, 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招商银
行开立的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
民币 1.00 元计算, 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950,024,158.1 4
份 。 其 中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669,847.06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7% 。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 发 售 时 间 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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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具体
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五、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费 率最 高 不 高 于 1.0% , 且 随 认 购 金 额 的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示:
费 用 类别 费率 (设 认购金 额为 M )
认购费
M < 50 万 1.00%
50 万 ≤ M < 200 万 0.60%
200 万≤ M < 500 万 0.40%
M ≥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任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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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示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为 1.0% , 假 定 募 集 期 间
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 1.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 (9,900.99+3)/ 1.00 = 9,903.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03.99 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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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申 请 , 投资人通常应在 T + 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直销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若发生比例确认, 认购金额不受最低
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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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 书可以 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和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已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获证券基金机构监管
部 部函 [ 2014] 289 号 文书 面 确认 , 基金 合 同自 该 日起 正 式生 效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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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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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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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 资人 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 + 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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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数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高 不 高 于 1.2%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人 重
复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 用 类别 费率 (设 申购金 额为 M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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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
M < 50 万 1.20%
50 万≤ M < 200 万 0.80%
200 万 ≤ M < 500 万 0.60%
M ≥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详细费率标准及费率标准调整, 请查阅网上交易平
台及相关公告。
2、赎回费率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最高 不 超 过 1.5%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费 用 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 7 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 日 ≤ 持有期限 < 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限< 90 日 0.50% 75% 计入基金资产
90 日≤ 持有期限< 180 日 0.50% 50% 计入基金资产
180 日 ≤ 持有期限 < 36 5 日 0.25%
25% 计入基金资产
365 日≤ 持有期限< 73 0 日 0.10%
730 日≤ 持有期限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资 1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为 1.2%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 1.2% ) =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 1 8.58 元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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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 = 9,881.42/ 1.155 = 8,555.3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555.3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 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50% = 52.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52.8 = 10,507.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507.2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资产中列支。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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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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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6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机 构 和 部 分 代
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 《宝盈祥瑞养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和其他有关基金
转换公告。
1、转换费率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加 上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差 异 情 况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1)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 取补
差费。 转换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 补差费为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
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 2)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 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 × C × ( 1 -D ) / (1+ G )+ 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E
其中: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7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 为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 若 转 出 基 金 为 非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 则
H = 0
例 : 投 资 者 申 请 将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10,000 份 转 换 为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213006) , 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6 元, 投资者持有该基
金 7 个 月, 对 应 赎回 费 为 0.25% , 申购 费 为 1.2% , 宝盈 核 心 优势 混 合 A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 申购费为 1.5% , 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宝盈核心优
势混合 A 基金份额为:
转 出 金 额 = 转 入 金 额 = 10,0 00× 1.066× ( 1 - 0.25% ) / ( 1+ 0.3% ) + 0= 10,601.5 5
元
转入份额=10,601.55 / 1.163 = 9,1 1 5.69 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由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A 、 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 、 宝盈新价值混合、 宝盈祥
瑞养 老混合 、宝盈 科技 30 混合 、宝盈 先进制 造混合 、宝盈 新兴产 业混合 、宝盈
转型动力混合、 宝盈祥泰养老混 合、 宝盈优势产业混合 、 宝盈新锐混合、 宝盈医
疗健康沪港深股票、 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混合转入宝盈
鸿利收益混合、 宝盈泛沿海混合、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 宝
盈资源优选混合、 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时, 如果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 含 )
到 1000 万之间, 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收取,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3、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2014 年 5 月 7 日 发 布 的 《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交 易平台 费率优 惠方案 调整的公 告 》 ,投 资人在 本公司 网上交 易平台使 用除招
商银行直联渠道以外的支付渠道, 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1 折优惠; 使用招商银行直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8
联渠道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基金的, 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8 折优惠; 标准转换补差
费率为固定费用的, 按标准费率执行。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后续如有费率标
准调整,以相关公告为准。
目前宝盈基金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交通银行、 平安银行 、 广发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信银
行、 华夏银行 、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银联通 ( 上海银联 ) 支持
银行卡、汇付“ 天天盈” 支持银行卡。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为投资人提供稳健的
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包 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经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债券 类金融 工具 )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 –40%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以及其他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投资 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大类资产配置
比例, 通过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获取稳定收 益 , 适度参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固
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个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 一方面规避相关资产的下行
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成功地跟踪某类资产的上行趋势。
1、宏观形势研判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境的深入剖析, 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研判宏观形势的过程
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环境
? 季度 G D P 及其增长速度;
?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 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 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 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 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 货币供应量 M 0 、M 1 、M 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 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
? 产业政策;
?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 货币市场利率;
? 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 Q F I I 、R Q F I I 新增投资额;
? 新股扩容;
? 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 可转债所需资金;
? 印花税和佣金;
? 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2、股票资产的仓位控制
为控制下行风险, 本基金将以会计年度作为仓位控制策略的执行周期、 以基
金份额净值作为基准, 确定股票资产的投资仓位上限。 具体而言, 本基金以上一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2
会计 年度末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作为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所在年 度基准为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设置仓位调整阀值, 当基金份额净值与本会计年度单位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连续 5 个交易日达到仓位调整阀值, 则触发仓位调整基准。 本基金应根
据对未来市场的判断, 在合理期限内将股票仓位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股票资产的
仓位调整阀值和对应的股票仓位上限如下表所示:
仓 位 调 整 阀 值 股 票 仓 位 上 限
N A V 1 + D < 0 . 9 7 × N A V 0 2 0 %
0 . 9 7 × N A V 0 ≤ N A V 1 + D < 1 . 0 3 × N A V 0 3 0 %
N A V 1 + D ≥ 1 . 0 3 × N A V 0 4 0 %
注 : N A V 0 为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年 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 N A V 0 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 N A V 1 为 当 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D 为 本 会 计 年 度 单 位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基 金 除
权 日 在 本 会 计 年 度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和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 通过积极主动
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 过 全 面 研 究 G D P 、 物 价 、 就 业 以 及 国 际 收 支 等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 分 析 宏 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 降低组合的久期 ;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3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 测和分 析同一 市场不 同板块 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 融债 ) 、不 同市场 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
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
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 信用风险高、 票面利率高的特点 。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信用分析、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利差、收益率曲线变动、
相对价值评估等策略, 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 在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进行
研判, 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 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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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降低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同时通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 发行主
体 自 身 经 营 状 况 以 及 债 券 增 信 措 施 的 分 析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最 具 优 势 的 个
券,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决策中, 根据基金
资产现有持仓结构、 资产负债结构、 基金申赎安排等, 充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 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与“ 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 以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精选具有持续成长能力、 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来构建备选股票库。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以规避下行风险、 降低组合波动率为目标, 结合基金
管理人对波动率、 相关性的定量研究, 同时参考内部与外部的定性研究成果 , 做
出行业配置决策。
在进行行业配置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主要关注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由行
业盈利对经济周期的敏感度定义的行业周期属性、 行业景气度指标 (行业销售收
入增 长率、 行业毛 利率和 净利率、 原材料 和成品 价格指 数以及 库存率 等 ) 、行 业
估值指标(P / E ,P / B ,E V / E B I T D A 等)以及投资人情绪等。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 备选股票库的构建由定量筛选和定
性筛选两部分组成。
(1) 首先,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
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
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R O E ) ,毛利率,净利率,E B I T D A / 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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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 E P 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盈率 ( P / E ) 、 市净率 (P / B ) 、 市盈增长 比率 (P E G ) 、 自由现金 流贴现 (F C F F ,
F C F E ) 和企业价值/ E B I T D A 等。
(2)其 次,使 用定性 分析的 方法, 从持续 成长性 、市场 前景以 及公司 治理
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持续成长性的分析。 通过对 上市公司生产、 技术、 市场、 经营状况等方面的
深入研究, 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 力的上市公司。 具体为: 产能利用率、 原材料的
自给率、 生产规模在行业的占比 较高; 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 、 营销渠道、 品牌竞
争力等方面在行业中表现较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方面在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
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扶持的强度
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开拓市场、 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
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
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
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通 过 采 取 有 效 的 组 合 策 略 , 将 权 证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及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工
具:
1、运 用权证 与标的 资产可 能形成 的风险 对冲功 能,构 建权证 与标的 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 对不同 的市场 环境, 构建骑 墙组合 、扼制 组合、 蝶式组 合等权 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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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 严格风 险监控 的前提 下,通 过对标 的股票 、波动 率等影 响权证 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4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以及其他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 B B 以上(含 B B 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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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1% 。 上述“ 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是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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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期金融 机构人 民币存 款基准利 率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以《 基金合
同 》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一 年 期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为准。
本基金采用“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 (税后) + 1% ”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理
由是: 本基金追求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 理 人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独 立 行 使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 管 理 人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独 立 行 使债 权 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 过 关 联交 易 为 自身 、 雇 员、 授 权 代理 人 或 任何 存 在 利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
通。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
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9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64,270,399.04 5.53
其中:股票 64,270,399.04 5.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69,361,009.80 92.04
其中:债券 1,069,361,009.80 92.0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1 1 ,420,337.47 0.98
8 其他资产 16,740,490.80 1.44
9 合计 1,161,792,237.1 1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
A 农、林、牧、渔业
155,231.60
0.01
B 采矿业 4,827,000.00 0.45
C 制造业 30,309,278.08 2.8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28,641.93 0.05
F 批发和零售业 4,189,829.47 0.39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194,625.70 1.3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业
3,451,333.98 0.32
J 金融业 5,732,298.76 0.5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252.19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03,907.33 0.07
S 综合 - -
合计 64,270,399.04 5.98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
1 601021 春秋航空 269,890 12,190,931.30 1.13
2 002510 天汽模 1,200,000 8,604,000.00 0.80
3 000895 双汇发展 269,300 6,352,787.00 0.59
4 002126 银轮股份 700,000 5,964,000.00 0.55
5 601688 华泰证券 300,000 5,385,000.00 0.50
6 002241 歌尔股份 150,000 4,534,500.00 0.42
7 601607 上海医药 200,000 3,946,000.00 0.37
8 000937 冀中能源 500,000 3,120,000.00 0.29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9 002245 澳洋顺昌 200,000 1,940,000.00 0.18
10 601225 陕西煤业 300,000 1,707,000.00 0.16
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00,045,000.00 9.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234,000.00 8.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0,234,000.00 8.39
4 企业债券 224,728,679.60 20.9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85,769,000.00 54.4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8,704,330.20 1.74
8 同业存单 49,880,000.00 4.64
9 其他 - -
10 合计 1,069,361,009.80 99.47
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282 373 12 汉城投 M T N 1 800,000 82,072,000.00 7.63
2 1282 290 12 船重 M T N 2 800,000 81,200,000.00 7.55
3 1223 34 12 大唐 02 500,000 55,565,000.00 5.17
4 1222 87 13 国投 01 500,000 53,645,000.00 4.99
5 1382 192 13 凤传媒 M T N 1 500,000 51,700,000.00 4.81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6、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等 ,
本基金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等 ,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 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454.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671,218.94
5 应收申购款 14,817.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740,490.80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
1 1 1 0033 国贸转债 10,404,900.00 0.97
2 1 1 0035 白云转债 2,982,696.00 0.28
3 12801 1 汽模转债 1,263,691.80 0.12
4 1 1 3010 江南转债 853,844.70 0.08
5 123001 蓝标转债 724,046.00 0.07
6 1 1 0032 三一转债 407,376.00 0.04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510 天汽模 8,604,000.00 0.80 重大事项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4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14 年 5 月 21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5
月 21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24% 0.29 % 2.47% 0.01% 1 1 .77% 0.28%
2015 年 30.12% 0.48 % 3.82% 0.01% 26.30% 0.47%
2016 年上
半年
- 0.80% 0.22 % 1.26% 0.01% - 2.06% 0.21%
2016 年三
季度
1.17% 0.08 % 0.63% 0.01% 0.54% 0.07%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5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6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 、 证监会计字[ 2007] 2 1
号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 中国 证 监会 [ 2008] 38 号 公告 《 关于 进 一步 规范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估 值业 务
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
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
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
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 对存 在 活 跃市 场 的 投资 品 种 ,如 估 值 日有 市 价 的, 应 采 用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 对不 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投 资 品 种, 应 采 用市 场 参 与者 普 遍 认同 , 且 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7
(3 ) 有充 足 理 由表 明 按 以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客 观 反 映相 关 投 资品 种 的 公允
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 增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2 )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的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 券 同时 在 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债 券 所 处的 市 场 分别 估
值。
5、 银行 定 期 存款 或 通 知存 款 以 本金 列 示 ,按 协 议 或合 同 利 率逐 日 确 认利 息
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6、 如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相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有 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按 照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 理 人应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法 规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9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 误 已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 错 误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0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值 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估 值 错 误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值 错 误 的责 任 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 值 错误 处 理 的方 法 , 需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据 的 ,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 正 ,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 ) 当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差 错 给 基金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各 自 技 术系 统 设 置而 产 生 的净 值 计 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 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 法 规或 者 监 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果 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 “ 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2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计 制 度 变化 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 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 账 户 开户 费 用 :证 券 账 户开 户 费 经管 理 人 与托 管 人 核对 无 误 后, 自
产 品 成 立 一 个 月 内 由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付 , 如 资 产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该 开 户 费
用, 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
开户费用义务。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3 - 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 关 规 定不 得 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5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 再投 资 , 投资 人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 益 分配 后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 即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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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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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 金的 会 计 年度 为 公 历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的 会 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 管 人每 月 与 基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 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独 立 的 具有 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充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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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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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1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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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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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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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
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
市公司, 信用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本基金将通过采取控制信用等级 、 投资比例限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制、信用风险预算并比较等措施逐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为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市 流 通 环 节
受到一定限制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 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 销售机构 、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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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中 可 能 会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偏 离 优 化 水
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市 流 通 环 节 受 到 一 定 限 制 而 产 生 的 流
动性风险; 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交易所备案制, 无需审批, 也不要求评级, 发行程序简便而产生的信
用风险; 信息披露情况要求明显少于公募债券且相对滞后, 上述风险需要重点关
注。
1 1 、其他风险
(1 ) 在符 合 本 基金 投 资 理念 的 新 型投 资 工 具出 现 和 发展 后 , 如果 投 资 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 金 业 务快 速 发 展而 在 制 度建 设 、 人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建 立 等 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 影响 基 金 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网点 和 指 定的 基 金 代销 机 构 公开 发 售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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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本 合同 约 定 应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 金合 同 》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经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 有 新基 金 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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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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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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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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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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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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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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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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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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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 机构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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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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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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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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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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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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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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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 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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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用: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经管理 人与托 管人核 对无误 后,自
产 品 成 立 一 个 月 内 由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付 , 如 资 产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该 开 户 费
用, 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
开户费用义务。
上 述 “ 一 、基 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 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为投资人提供稳健的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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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包 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经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债券 类金融 工具 )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 –40%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以及其他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投资 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投 资 占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为 0% –40% , 债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 、 现金
以及其他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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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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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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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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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 当事人同意 ,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 处理期间 ,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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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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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 1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 2001] 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 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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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包 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经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 他债券 类金融 工具 )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本基 金 不 得投 资 于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部门 规 章 及《 基 金 合同 》 禁 止投 资
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40%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以及其他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现金或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1 3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投资 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4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以及其他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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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 金 的 存款 银 行 应是 具 有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资格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代 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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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对 本基 金 存 款银 行 的 评估 与 研 究, 建 立 健全 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控 制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行 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控 制流 动 性 风险 , 并 承担 因 控 制不 力 而 造成 的 损 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 基金 管 理 人须 加 强 内部 风 险 控制 制 度 的建 设 。 如因 基 金 管理 人 员 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 基金 管 理 人投 资 银 行存 款 时 ,应 就 相 关事 宜 在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中 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 )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开展 基 金 存款 业 务 时, 应 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五)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 符合 资 格 的存 款 银 行,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与存 款 银 行总 行 或 其授 权 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 确定 《存款
协议 书》的 格式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存 款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由基金 托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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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 存款 协 议 书》 中 明 确存 款 证 实书 或 其 他有 效 存 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 3 ) 由 存 款 银 行 指 定 的 存 放 存 款 的 分 支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 )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 中规定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
上级行应予配合。
(4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 存款 协 议 书》 中 规 定, 基 金 存放 到 期 或提 前 兑 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 基金 托 管 人依 据 相 关法 规 对 《总 体 合 作协 议 》 和《 存 款 证实 书 》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 ) 基金 投 资 于银 行 存 款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与 存 款 银行
签订 的《总 体合作 协议 》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存款银 行总行或 授权分 行指定 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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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预 先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 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或 者 投 资 指 令 执 行 差 错 所 造 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证 实 书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督 促 存 款 银 行 尽 快 补 办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兑 付 时 可 作 为 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 期 存 款 行 负 责 于 每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提 供 加 盖 存 款 行 公 章 的 本 基 金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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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在该机构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并配合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后
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或 其 他 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银行托管
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 经与定期存款行友好协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 , 但应继续按
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 ) 基金 资 金 存入 存 款 银行 当 日 ,存 款 行 分支 机 构 开具 存 款 证实 书 或 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
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
(2 ) 存款 证 实 书或 其 他 有效 存 款 凭证 原 件 由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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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首 次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前 ,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流动 性 风 险负 责 , 确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制 定 的风 险 控 制制 度 对 基金 管 理 人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是 否 符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 事后 监
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内 将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调整至 规定的
比例要求。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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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八)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 议 所 称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 公 司证 券 发 行管 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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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首 次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前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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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违规以及违反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 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 票 据 属于 固 定 收益 类 证 券, 基 金 投资 中 期 票据 应 符 合法 律 、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公 募 基金 投 资 于一 家 企 业发 行 的 单期 中 期 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 市 场 变化 , 基 金管 理 人 投资 的 中 期票 据 超 过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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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4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 管 人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 定保 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对于 因 为 基金 投 资 产生 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 托 管 人对 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投 资 产 生的 存 放 或存 管 在 基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依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 管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5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同 备 案 的条 件 , 由基 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 人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金 的 银 行托 管 账 户, 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托管
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 行 托管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银 行 托管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应 符 合法 律 法 规及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 人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证 券 账户 卡 的 保管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6
4、 基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 证 监会 或 其 他监 管 机 构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 展需 要 而 开立 的 其 他账 户 , 可以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 规 等有 关 规 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7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8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 复核;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及 复
核;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及复核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 报 告的 编制及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2 9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 管 理 人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金 管 理 人接 管 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0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
基金帐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
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 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30-1 1 : 30,13:00- 17 :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 持有人需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中 心( 400- 8888- 300 )定 制纸质对
账单服务, 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 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
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 留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1
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电子邮件,
手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网 上交易平台 ( ht t p: / / w w w . by f unds .c om ) 为基金投 资者提供账户信 息
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 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 纸质信函、 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多种购买基金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8- 300 (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 t p: / / w w w . by f unds .c 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 i c @ by f unds .c 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 83515880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2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6 月 2 日
2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6 月 4 日
3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6 月 6 日
4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6 日
5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6 日
6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
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6 月 6 日
7
关 于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更 正公告
2016 年 6 月 8 日
8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6 月 28 日
9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6 月 29 日
1 0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1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7 月 7 日
1 2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7 月 8 日
1 3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7 月 13 日
1 4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2016 年 8 月 10 日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3
资 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1 5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15 日
1 6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8 月 16 日
1 7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
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25 日
1 8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7 日
1 9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9 月 14 日
2 0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19 日
2 1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
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20 日
2 2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9 月 27 日
2 3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29 日
2 4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10 月 10
日
2 5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0 月 12
日
2 6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
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0 月 20
日
2 7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
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0 月 31
日
2 8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 1 月 9 日
2 9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
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 1 月 10
日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4
3 0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 1 月 1 1
日
3 1
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1 1 月 17
日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5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宝 盈 祥 瑞 养 老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3 6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