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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量化先锋混合C(004221)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38 十、基金的托管 ......................................................... 41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2 二十、违约责任 ......................................................... 7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 言 ( 一 ) 订立《 长 信量 化先 锋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合 同” )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 长信量化 先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运作,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并 不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 的 当事 人应按 照《 基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 一 致 , 应 当 以 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 时 就该 等变更 或调 整进行 公告 。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 量化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长 信量化先锋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 信量化先锋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长 信量化先 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业务规则: 指《长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 长 信量 化先 锋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立法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 法律法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 算和交收 、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 机构 分别 为长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和 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件,基金 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后 , 中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发售 :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将其持 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场内: 指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 的场所 ; 场外: 指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代销 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 由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转入 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开放式基金代销 资格,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 放 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者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n 日 : 指T 日 起( 不包 括T 日) 的第 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 资产投资 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债 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 收入以及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估值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 金根据注册登记 机构 、申 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用收 取 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 别 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A 类份额 指收取 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 务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 期 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此 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 构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 指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 回 费用的 基金份额,此类 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长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 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 免的任何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和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恐 怖袭击、 传 染病传 播、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以及其他 突 发事件 。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名 称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的 类别 混合型 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 合理配置资产权重, 精选个股, 在充分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五) 投资理 念 用数量化投资技术战胜市场。 ( 六)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基金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与金额 总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八) 基金的 最高 募集规 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 九)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十) 基金的 份额 类别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且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且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四、基 金份额的发售 ( 一) 发售时 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 二) 发售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 场内将通过 上 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公告 )。 ( 三) 发售对 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基金认 购费 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 基 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认 购费用,认购费率最 高 不超 过认购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五) 基金份 额的 认购和 持有 限制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投资者不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 单一投 资者认购本基金, 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 金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 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具体限制参见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 六) 募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七) 基金认 购的 具体规 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 八) 基金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九) 认购份 额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五、基 金备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本基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 二) 基金的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 3、 本基 金 募集 期届满 之日 前, 投资者 的认购 款项只能 存入 本 基金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四) 基金募 集失 败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 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 五)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 规定, 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交易 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交 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对 于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先进先出” 的原则处理,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应按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 在T+2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赎回时, 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定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在各 销售机 构首次申 购和单 次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及 单次赎 回的最 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详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上 限,详 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 申购金 额、赎回 份额及 最低持 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按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规定, 必须在调整前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该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的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本基金C 类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3、 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过 赎回总额 (含赎 回费用 )的 5%。 两类基金 份 额的 具体 费率情 况由基 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 基金 管理人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规定, 在调 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在依法履行相关 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基金赎回费率 、 销售 服务费 ,此项规定同样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适用。 6、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基 金份额的 基金投 资者承 担,不列 入基金 财产,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针对 A 类基金 份额 : 不低于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针对 C 类基金份额:对于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 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费、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 日的各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 A、C 类份额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场内申购A 类份额 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 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经本 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基 金投资 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 请,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或基 金管理人 无法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5 )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全部 退还投资 者,发 生上述 (1)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 (4) 项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 有关规 定将本基 金暂停 申购的 情况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内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按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含 2 周),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日的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 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迟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后开始办理本基金 的转换业务。 ( 十二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内容为准。 (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 1、 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 )“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2 )“ 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关 依据生 效的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以办理 上述非 交易过 户,具体 以其业 务规则 为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申 购与赎 回等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份额从场外转 至场内或从场 内转至场外的流程按照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 规定办理。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七、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叶烨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 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 业务 规则; (4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获得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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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销 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相 应的技 术设施 进行基金 的注册 登记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 制度,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及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 以上;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 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本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7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8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9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 )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金 投资者 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和接受, 基金 投资者依据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 其 合 法 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一 票表决 权。 ( 二) 有以下 事由 情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 三) 以下情 况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 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或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6、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四)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益登记日。 ( 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A、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B、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D、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七)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 行修改 或增加 新的提案 ,应当 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日前 30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 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 证机构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八)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九、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条 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新任基 金 管理人由 基金 托管人 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代 表 10%以 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5 )交 接:原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本 基金应替 换或删 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新任基 金 托管人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代 表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核 准并公 告:上 述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按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交 接:原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 )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代 表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同 时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形成 决议。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和临时基 金托管 人:新 任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 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 )交 接:原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 原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管理 人 和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7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本 基金应替 换或删 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十、基 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 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 交收 、 基金 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机构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 应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该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履行 如下 职责 1、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 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 保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及 相关的 认购、 申购与赎 回等业 务记录15年以 上;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为投 资者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注册登 记机 构履行 上述 职责的 ,有 权取得 注册 登记费 。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 合理配置资产权重, 精选个股, 在充分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权证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 的 比例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用数量化投资技术战胜市场。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策略建立投资模型, 将投资思想通过具体指标、 参数 的 确定体现在模型中 , 并利用数量化投资纪律严格、 投资视野宽阔、 风险水平可 控等优势, 切实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全程数量化的投 资策略, 以保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两部分: 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类 标的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 进一步优化整个组合的风险收益 参数; 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上市公司研究, 借助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选取具 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本框架如下: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图:本基金投资策略 基本 框架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方法, 运用在国际资产配置决策领域广 泛应用的 Black-Litterman 模型确定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等 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 通过把握宏观经济增长的长 期趋势, 短期的经济周期波动以及政策导向, 判断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益特 征,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 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策略以及 “自下而上” 的 数量化选股策略, 在纪律化模型约束下, 紧密跟踪策略, 严格控制运作风险, 并 根据市场变化趋势, 定期对模型进行调整, 以改进模型的有效性, 从而取得较高 的收益。 (1 )行业配置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在行业配置方面仍然采用 Black-Litterman 模 型 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权重。 Black-Litterman 模 型基于市场均衡状态下各行业隐含 的超额收益率和市场权重, 融入基金管理人对各行业的预期收益观点, 在基金整 长信量 化先 锋股 票基 金投 资策略 其他金 融工 具 风 险 控 制 股票 宏观经 济分 析 债券 个股选 择 行业配 置 Black-Litterman 模型 大类资 产配 置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体风险水平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各行业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具体来讲,由于本基金的行业划分采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体系,因此 23 个一级 行业隐 含的 超额收益 率及市 场权重 可由各行 业历史 收益率 以及当前的 市值权重计算得出。 此外, 基金管理人通过上中下游行业跟踪分析、 积极型行业 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本基金行业配置量化的预期收益观点。 最后, Black-Litterman 模型采用贝叶斯方法把隐含的超额收益率和观点收益结合 起来,对均衡的市场权重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预期风险收益。 本基金将结合 Black-Litterman 模型给出的行业配置权重,确定股票组合中 每只股票的配置比例。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确定行业配置权重后运用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进行个股的选 择。个股选择分为股票库的建立和个股的精选两个部分。 A 、股票库的建立 本基金利用反映估值水平的财务指标对全部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进行 筛选, 通过对估值指标(PE 、PB 、PCF 等)为负值或异常值 的股票的剔除,构建 本基 金股票库。本 基金股票库定期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个月调整一次。 B 、个股精选 考虑到二级市场业绩驱动的复杂性, 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基于对申银万 国一级行业运行特征的长期跟踪研究以及大量历史数据的实证检验, 选取出对 A 股股价具有较强影响的四类因子, 分别是价值因子、 成长因子、 基本面因子和市 场因子。 价值因子考虑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现率 (PCF ) 、 股息率、 净资 产收益率(ROE )等指标; 成 长 因 子 考 虑 主 营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预 期 每 股 收 益 (EPS ) 、预 期每股收益(EPS )增 长率、PEG 等指标; 基本面因子考虑销 售毛 利率、息税前利润/ 营 业总收入、营业总成 本/ 营业总 收入、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 市场因子考虑个股收益率的动量和反转等指标。 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通过对个股历史数据及一致预期数据的实证检验 以及对行业景气周期的考量, 利用聚类分析、 横截面数据与面板数据分析、 遗传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算法等量化技术考察上述四类因子对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各行业的影 响, 从而确定行业内部各因子的重要性顺序, 并按照此顺序对各行业股票进行分 步筛选来确定股票投资名单。 当股票投资组合名单及行业配置权重确定后, 本基 金将通过个股权 重的优化来构建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组合。 其中, 优化权重的 目标是使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当股票投资组 合构建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会进一步根据组合内个股价格波动、 风险收益变化的实际情况, 定期 或不定期优化个股权重,以确保整个股票组合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 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 济政策分析、 经济周期分析、 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 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 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 在兼顾收益的同时,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 在个 券的选择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 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 值和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权证的选择是一个全面综合考虑的过程, 本基金对权证 的投资将以 控制投资风险为主,适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1 )通 过对权 证标的 证券的基 本面研 究,结 合股价波 动率等 参数 , 运用数 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 ; (2 ) 在对权证价值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权证的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指标, 寻找溢价率低的权证,降低风险和提高潜在的收益; (3 )在 考虑权 证价值 、溢价率 、隐含 波动率 的基础上 ,重点 考察权 证的流 动性风险,使其流动性与基金的规模相匹配,进行合理的配置。 ( 五) 投资管 理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 家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 政策, 以及利率 走势、 通货膨 胀预期 等;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4 )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5)严格的数量化投资策略。 2、 投资决策流程 (1 )固 定收益 部、 研 究发展部 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和投 资管理 部提交 有关宏 观经济分析、 投资策略、 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为投资运作提供 决策支持; (2 )金 融工程 部数量 研究员进 行量化 研究, 设计出资 产配置 模型和 个股选 择模型, 并根据行业研究员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式、 利率走势、 微 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 定期对模型进行修正, 为 投资组合的构建提供重要依据; (3 )投 资管理 部根据 数量模型 、 研究 团队的 报告和对 市场的 判断, 在遵守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 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 略和资产配置建议 ;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在认真分 析 数量 模型、 研究团队 所提供 的研究 报告和 投资管理部的投资策略草案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 投资方向, 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议形式下达给投资管理部执行; (5 )投 资管理 部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投资 决策,结 合研究 人员提 供的投 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 体情况、 投资组合和个股的流动性变化, 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 )交 易管理 部主要 是根据基 金经理 的投资 指令,进 行基金 资产的 日常交 易活动, 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 投资总监反映;同时 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7 )金 融工程 部的风 险与业绩 评估人 员定期 对基金投 资组合 进行业 绩和风 险评估, 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 风险控制策 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8 )监 察稽核 部负责 监督整个 投资交 易全过 程是否有 违反国 家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管理人 规章制度的规定, 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 侵犯持有人权益的 行为; (9 )投 资管理 部 对整 体投资组 合及资 金运用 进行日常 跟踪、 分析, 并根据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市场变化、 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 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 ; (10 ) 投资管理部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收益率*25%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国内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 指数本身对 国内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 可以较 好地表征市场平均 收益水平。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 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因此该指数是本基金较为 切合的市场基准选择 。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5 )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 基金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13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九)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 发行的 股票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 后,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方 式发行的 股票 , 按估值 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 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 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的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的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根 据行业 协会指导 的处理 标准或 意见并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权证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证, 以配股 除权日起 到配股 确认日 止,若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 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根据行业 协会指 导的处 理标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 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 上述估 值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 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情形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计价错 误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 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当事人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计价 错误达到 该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通 报基金托 管人, 按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6 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H =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1.0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一)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十六、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指 将现金 红利按 除息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 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 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当年本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 《信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二)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 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三)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四)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 涉及 本基金合 同第八 章第( 二)项规 定的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 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算小 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二十、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 ( 二) 由 于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基金 合同,给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当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作为或 不作为 而造成 的损失等; 2、 在没 有故意 或过失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照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 有故意 或过失 的情况下 ,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的基金财产,因存放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 续 履行 。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 一) 本基金 合同 适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从 其解 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 续履 行。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 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内的基 金合 同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 五 )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供 投 资 者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二十三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叶烨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 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 业务 规则; (4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获得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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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8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销 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相 应的技 术设施 进行基金 的注册 登记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72.664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5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本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7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8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及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 )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赎回 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7 、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依据 本 基金合同取 得 本 基 金 的基金份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8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及其合 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一 票表决 权。 2 、有 以下事 由情 形之一 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 、以 下情况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或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 中国证 监会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他 情形。 4 、 召 集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G. 表决方式;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H.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a、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b、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d、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B.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C.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E.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 证机构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 决 议形成 的条 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A.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B.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计 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公布计票结果。 C.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D.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的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 、收 益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投 资方式( 指将现 金红利 按除息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 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 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 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5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1.0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 1 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 、基 金管理 费 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其 他费用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 合理配置资产权重, 精选个股, 在充分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权证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证 券品种 的 比例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 资理念 用数量化投资技术战胜市场。 4 、业 绩比较 基准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收益率*25%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 )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国内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 指数本身对 国内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 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平均 收益水平。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 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因此该指数是本基金较为 切合的市场基准选择 。 5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 买卖与 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 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本基金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K.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时,遵照《关 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 M.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组 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若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 、估 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A. 上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 发行的 股票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方 式发行的 股票 , 按估值 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A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 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 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A.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的未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收盘价( 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发 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的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在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根 据行 业 协 会指导的 处理 标准或 意 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A. 上市流 通权 证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 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首次发 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证, 以配股 除 权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A. 交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全国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根 据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 理 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6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 、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 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各类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七)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基金 合同第 八章第 (二)项 规定的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 自基金 合同 终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3 )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


基金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F.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G.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H.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I.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J.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A.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B.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 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与 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 议所涉 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 金管 理人 :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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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基 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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