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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纯债壹号C(004220)

长信纯债壹号: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 信 纯债 壹 号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原 长信 中 短债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托 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长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 年 一 月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 11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2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5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8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2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9 十一、 基金 费用 ······························································································· 31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 33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4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5 十五、 禁止 行为 ······························································································· 3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0 十七、 违约 责任 ······························································································· 4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43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44 二十、 其他 事项 ······························································································· 45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6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 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 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 《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 事项的议案》经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 日的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通过并完成 向中国证监 会的备案。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由《长信 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订而成的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生效, 原 《 长信中短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日起失效。 除非另有约定,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叶烨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 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金:47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 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一) 订立托 管协 议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 ( 二) 订立托 管协 议的目 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订立托 管协 议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业债、 政府机构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 具、 国 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融 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3、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9、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3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 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与基金托管人 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 确认当日生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七)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 九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 法 、 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和期货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等 。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 和 债券托管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申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 基金银行 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4、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 三 ) 基金证 券交收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 四 )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 账户。 ( 五 )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规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六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七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 并 向基金 管理人 电 话确认 后,授 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 二) 指令的 内容 1、指令 包括赎 回、分 红付款指 令、回 购到期 付款指令 、与投 资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 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 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 如 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 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 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 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有权拒绝执行, 并 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执行。 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更换被 授权 人员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 当至少 提前一 个工作日 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 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 变更通知原件后通过 电 话 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八) 其他事 项 1、基金 托管人 在接收 指令时, 应对指 令的要 素是否齐 全、印 鉴与被 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 托管人 对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令 对基金财 产造成 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 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 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 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 单元情况, 发现不合理现象, 可能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备 付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 新核算、 调整。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 在资 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并根 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 划款指令 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 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 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 金头寸 用于 当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 三) 基金申 购和 赎回业 务处 理的基 本规 定 1、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注 册登记 机构负 责。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 及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 及转出 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 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基金 托管人 建立的 加密系统 发送有 关数据 (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上述事 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资金划出、 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 内容、 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 四) 申购资 金 1、T+1 日 15: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申购基金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 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2、T+2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将确 认后 的有效 申 购款 及转 入款 划到在 基 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 账,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 五) 赎回资 金 1、T+1 日 15: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赎回 基金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条 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 及转出资金 (含剔出归基金资产部分的 赎回费) 于 T+2 日 下午 13:00 前划出。 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六) 基金转 换 1、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其它 基金开 展 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七) 基金现 金分 红 1、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案 应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双方 核定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2、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 八) 基金融 资、 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 2、估值方法 (1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2)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的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净价) ,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如 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 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根据 行业协 会指导的 处理标 准 或意 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 国债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3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第 2 条第(4)款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三) 估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计价错 误达到 该 类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 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 四) 暂停估 值与 公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六)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并于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 编制 结果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原 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指 将现金 红利按 除息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 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 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最 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除了为 合法履 行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或 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信息披 露的 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告、澄清 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三)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信 息披 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 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体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 人报告 说明该 半年度/ 年度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 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二) 基金托 管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三 )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0.4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H =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 金 银 行 汇 划费用以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 五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 六 )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违规处 理方 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一) 档案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二) 合同档 案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 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 三) 变更与 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交 易记录 和重 要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保 存至 少 15 年以 上。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 名: 新任基 金 管理人由 基金 托管人 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代 表 10%以 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交 接:原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本 基金应替 换或删 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新任基 金 托管人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由单独或 合计持 有代 表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并公 告:上 述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 《信息 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交 接:原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6 )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 名: 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代 表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同 时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形成 决议 ;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和临时基 金托管 人:新 任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 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5 )交 接:原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 原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管理 人 和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7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本 基金应替 换或删 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害 。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 五、 禁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地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止 的情 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承 担违约 责任 。 ( 二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 者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 三)当事人 违约 , 给另 一方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 就直接 损失 进行赔 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 表基 金向违 约方 追偿。 如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 可 以免责 : 1、不可抗力 ,但是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2、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 失要 求赔偿 。守 约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 必要 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 造成 的影响 。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本托管协议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二 十、 其他事 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本页 为《长 信纯 债壹号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签 署页 ,无正 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