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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量化先锋混合C(004221)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关于增设C类基金份额相关事项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关于长信 量化先锋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 份额相关 事项
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在与本基金的托管 人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9 日 起对本
基金进行份额分类, 原有基金份额 归为A 类份额, 同时增设C 类份额。 为此, 本
公司 将对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 基金的 份额 分类情 况 
(一)对本基金份额实施分类的原则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且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仅 接 受 场 外 申 赎 。A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保 持 不 变 , 仍 为
519983。 另增设C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 ,基金代码为 004221。 
(二)对本基金投资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本基金 进行份额分类后,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划归为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 原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继续持有、 赎回或转换无任何 改变,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2 
 
(三)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的费率情况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费率情况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场内外申购、 赎
回费率相同,且A 类基金份额的后端收取申购费的方式尚未开通) : 
前端申购费率 
单笔申 购金 额(M, 含申 购 费) A 类前 端申 购费 率 C 类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0 
100 万 元≤M <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 类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期 限(Y) 后端申购 费率 
Y<1 年 1.80% 
1 年≤Y <3 年 1.20% 
3 年≤Y <5 年 0.60% 
Y≥5 年 0 
A 类赎回费率 C 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0% Y<7 天 1.50% 
1 年≤Y<2 年 0.20% 7 天≤Y<30 天 0.75% 
Y≥2 年 0 
30 天≤Y<6 个月 0.25% 
Y≥6 个月 0 
年管理费
率 
1.50% 年托管费率 0.25% C 类销售服务费率 1.00% 
注:1 、针 对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2 、 针 对C 类基 金份 额: 对 于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基 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 全 额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于持 有期 不少 于 30 日 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回 费, 不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 计入 基
金财产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必 要的 手续 费。 
 
二 、重 要提示 
1、 本公 司将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在 下期更 新的 《长信 量化 先锋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2、本基金在进行份额分类并增加 C 类份额之日起,A 类份额和 C 类 份额并
存。 
3、本公 司将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 最新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中更
新本基金收费方式,但开通本业务的时间 以本公告公布之日 起实施。 3 
 
4、投 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


网址:www.cxfund.com.cn 三 、 风 险提示 :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相关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 此公 告。 附: 《<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2017 年 1 月 4 日


4 附件: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 长信量 化先 锋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版本 修订后 《长信量化先锋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草 案) 》 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二、 释 义 注册登 记机 构 : 指 办理 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分别 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和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 根据本基金 份额分类后 的 实际情况 修改 。 无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 根据注 册登记机构、 申购费用、 销售服 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 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 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A 类份额:指收 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此 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 :指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 此类基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因本基金份 额分类补充 相关释 义。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无 (十)基金 的份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 机构 、 申购 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 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因本基金 份 额 分类补充 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规 则。 5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且收 取申购 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 , 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 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且在投 资者申 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 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 类别、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规则或 变更收费方式 、 或者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 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 公告。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 增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 并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 金代销 机构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完善相关表 述。 (六 ) 申 购与赎 回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途 (六 ) 申 购与 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 途 1 、 因本 基金 份额分类 补6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的 5%。具 体费率 情况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需 缴 纳 赎回费 用 ,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率最 高 不超过 赎回 总额 (含 赎回 费用 ) 的 5% 。 具体 费率 情况 由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依 法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基 金赎 回费率 , 此项规 定同 样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 业 务适用 。 7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不 低 于所收 取 的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 市 场推 广费 、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1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 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 本基 金 各类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 费 )的 5% 。 具体 费率情 况 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 。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3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 纳赎回 费用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 赎回 总额 (含 赎回费 用 )的 5% 。两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具 体费率 情况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依法 履行相 关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基金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赎 回费 率 、 销售服务费,此 项规定 同样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业务适 用。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针对 A 类 基金份额: 不低 于 所 收取 的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 针对 C 类基金份额:对于持有 期少于 30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 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 广费、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充、完善相 关表述 ; 2 、 明确 两类 基金份额 申 购费用及 赎 回费用归入 基金财产的 比例。 (七 )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费率 计算 申购 费用 。 本 基金的 申 购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 比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 份额分类的 具体情况, 完善相关表 述。 7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3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 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所 有或 承担 。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 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四 舍五 入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场内申 购 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算 , 保 留到整 数位 , 不 足一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的 认 购 资 金 零 头 由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返 还给 投资 者。 A 类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3 、 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均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所 有或 承担 。T 日的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次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4 、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场外申 购 A 、C 类份额时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场内 申购 A 类份额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保留 到整数 位, 不 足一 份基 金份 额部 分的认 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 返还给 投资 者。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 城 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丹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银城 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烨 更新基金管 理人信 息。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注册资 本: 7426272.6645 万元人 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更新基金托 管人 信 息。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权益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完善相关表 述。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三 )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 补充豁免召 开持有人大 会的情 形。 8 人大 会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率或收 费方 式、 调低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或调低基金销售服务 费;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二 ) 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的办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理 机构 本基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业务分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 办理 。? ? 根据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 额的具体情 况 完善相关 表述。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 含 第 三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价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 错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按 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4 、 差错 处理 程序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含 第三 位) 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超过该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 差错 处理 程序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计 价错 误达 到 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按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完善相关 表 述。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无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补充基金 费 用种类 。 (二 )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3 、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 计 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补充基金 销 售服务费的 计提和支付9 收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1.0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 账户 。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4 、 本 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 ,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方 式 的 规 定,并完善 相关表 述。 十 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 指将 现 金红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准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2 、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净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指将 现金红 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 2 、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4 、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完善相关表 述。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完善相关表 述。 10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 。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二)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至少 每周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完善相关表 述。 7 、 临时 报告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 金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7 、 临时 报告 (16 ) 管 理费 、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某一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26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因本基金 份 额分类, 补 充 临时报告 内容,并完 善 相 关 表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