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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货币A(002646)

中科沃土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月)查看PDF公告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 科沃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一月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4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 会 《关于准予中科沃土货 币市场基 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6]686 号)进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 、市场 前景和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证券投资基 金是一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 险。基 金投资 不同于银行 储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 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 资者购买基 金,既 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 益,也 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 所 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低 于债 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及 股票型基 金。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 金融机 构,基金管 理 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请 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 息披露 文件,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品 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 值,对认购 (或申 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承担基金投 资 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 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 风险包 括:证券市 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 风 险;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大量赎 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 险;基 金投资过程 中 产生的操作 风险; 因交收 违约和投资 债券引 发的信 用风险;基 金投资 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 比 较基准的风 险等。 本基金 的具体运作 特点详 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约定 。本基金的 一 般风 险及特有风险详 见本 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 ”部分。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 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 有说 明,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6 日 ,与有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 中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I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9 七、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与存续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八、风险揭示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1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中 科沃土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等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 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者 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科沃 土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科 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州 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中科 沃土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中 科沃 土货币 市 场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科 沃土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科 沃土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的 决 定》 修 改的《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管 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按照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运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 金进行 境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受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 29、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35、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 指《 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者 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摊 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8、 偏离 度: 指影 子定 价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 等于 (NAV s -NAVa ) /NAVa 。其 中 ,N AV s 为影子 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NAVa 为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49、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0、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以最 近 7 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算 出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51、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53、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照 0.25%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4、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照 0.01%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5、升 级: 指当 投 资者 在单 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 金 份额 达到 B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 资者 在该 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基金 份 额全 部升 级为 B 类基 金份 额 56、降 级: 指当 投 资者 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 资者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 份额 全 部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5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 本 基金 通过每 日 计算收 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 1.00 元。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基 金申 购
























































6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6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程 61、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介 62、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7 三 、基金 管理人 1、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住 所: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 元自编 06-08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5]1937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设立日 期:2015 年 9 月 6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 民币 存 续 期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产管 理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 其他 业务 联系人 :古琳 花 联系电 话:020-23388976 2、股 权结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广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51.00%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20.00% 广东中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4.50% 珠海横 琴沃 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4.90% 珠海横 琴沃 海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沃 富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沃 泽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人 员
























































8 (1)董 事会 成员 朱为绎 先生 , 会计 学硕 士 , 董 事长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曾任 中国 证监 会广 东 监管局 稽查 二处主 任科 员、 上市 公司 监管一 处主 任科 员、 基金 监管处 主任 科员 , 广 东中 科招商 创业 投 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 项 目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中科沃 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 任中科招商投资 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广东中科招商 创业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副 总裁, 珠海 横琴 沃智投 资 合伙企 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务 合伙 人, 珠海横 琴零 壹沃 土新 三板 研究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 东海印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暨 南 大学会 计硕 士、 审计 硕士 专业学 位研 究生 实践 指导 教师。 杨绍基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董事 ,总 经理 。曾任 广 东发展 银行 资产 管理部 资 产管理 员, 金鹰基 金管 理公 司基金 经 理、研 究部 副总 监、 投资 管理部 总监 、首 席投 资官 ,现任 中科 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 谢 勇 先生, 企业 管理 硕士, 董事。 中科 招商 投资 管理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现任 中 科招商 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 联席 总裁 , 广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中炬 高新技 术 实业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山公用 事 业集 团股 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广州市 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联 席会 长, 天津 ( 中国) 股权 投资 基 金协 会发 起人理 事, 中国 股权 投资 基金 50 人论 坛执 行副 秘书长 , 广东 省创 业投 资协 会常 务 副会 长, 新三板 投融 资俱 乐部 首任 轮值主 席。 符海剑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董事 。 曾任 广州 滚石 移动网 络有 限公 司法 务部 经理 , 广 东 中旅( 集团 )有 限公司 法 律室主 任, 广东 省广播 电 视网络 股份 有限 公司法 律 审计部 副总 监。 现任广 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资本运 作事 业部 副总 裁, 广东 省 粤科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广东粤 科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广 东省 粤科 母基金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广东 省 粤 科众筹 股权 交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广东 鸿图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粤科科 技小 额 贷 款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广 东省 科技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监 事, 广东 省粤 科金融 集团 有 限 公司职 工监 事。 卢柯先 生, 会计学 博士 , 董事。 曾任 中国 联通广 州 分公司 财务 经理 、武汉 运 盛集团 财务 部总经 理、 香港 京安 资源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碧桂 园集团 财务 资金 中心 助理 总经理 , 现任广 东省粤 科金 融集 团财 务管 理部总 经理 ,广 东省 粤科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彭志红女士,高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董事。现任完美( 中国 )有限公 司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中山 市玛丽 艳娜 美容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 珠海 横琴 沃海 投资 合 伙企 业 (有
























































9 限合伙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 马经先 生, 高级 经济 师,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贵 州省 分行 、 海 南省 分行、 深圳 特 区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人民 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副局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 州市 分行 、 深圳 中心支 行、 广州 分行 行长 , 中国 人民银 行巡 视二 组组 长 , 广东省 金融 学会 第七 届理 事会会 长 , 十 一 届全国 政协 委员。2013 年 3 月 退休 。 杨 建 斌先 生, 法 学博 士, 独 立 董事。 现任 黑龙 江大学 法 学院 教授, 黑龙 江大学 知 识产 权 研究中 心主 任, 中国 知识 产权法 学研 究会 副秘 书长 , 黑 龙江 省法 学会 知识 产权 法 学研 究会会 长, 黑 龙江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知识 产权 审判 技术 咨询 专家, 黑龙 江省 商标 协会 理事, 哈尔 滨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邢志盈 先生 , 文学 学士 , 独 立董事 。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省 分行 科长 、 办公 室副 主任、 信 贷 处长、 资金 计划 处长、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海南 省 分行 行长。 现任 中国秦 发 集团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2)监 事会 成员 胡玮先 生, 工商 管理 和信 息技术 学士 , 监 事会 主席 。 现任广 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广东 中广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洪树林 先生 ,FRM ,经 济 学硕士 ,职 工监 事。 曾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 投资风 险绩 效分 析师 ,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研究员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专 户 业务部 产品 经理 , 现 任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设 计与 业务 创新 部副 总经理 、 职 工 监 事。 李琳娜 女士 , 理学 硕 士, 职工监事。 曾任 民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理,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融资 类项 目经 理助 理、 金融产 品经 理, 广 东中 科招 商 创业 投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现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新三 板投 资部 研 究员 、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为绎 先生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会计 学硕 士, 董事 长,简 历 同 上。 杨绍基 先生 , 管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 简历 同上 。 曹 萍 女士, 经济 学硕 士, 律 师, 督察 长 兼 任监 察风控 部 总经理 。 曾 任原 华夏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 现中 信建 投证券 有 限公 司) 广 州分 公司研 究 发展 部、 投 资银 行部经 理 助理, 广东 省风险 投资 集团 战略 发展 部项目 经理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 泰康 资 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法 律部总 经理 , 现 任中 科沃土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 任 监察 风控
























































10 部总经 理。 李昱女 士, 管 理学 硕士, 副 总经 理 兼任研 究部 总经 理 、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曾任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环市 东营 业部 业务经 理 、投资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 资产管 理部 投 资经理 , 新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专户管理 部副 总监 、专户 管理 部负 责人、基金 管 理部 基金 经理、基 金管 理部 副 总监 ,现任 中科 沃土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任 研 究部总 经理 、 权益投 资 部总 经理、 中科 沃土沃 鑫成 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钟俊敏先生,EMBA ,副 总经理兼任市场营 销总部 总经理。曾任中国 工商银 行广东省 营业部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零 售部 总经 理兼 任销 售管理 部总 经 理,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市场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袁鹏先 生, 金融 学博 士, 副 总经理 。 曾 任 河南财 经学 院 (现 河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 讲师 , 百瑞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产品研 发副 经理 、 投 资管 理副经 理、 金 融 管理总 部秘 书, 现任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傅军先 生, 计算机 硕士 , 副总经 理。 曾任金 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 总监、 富 荣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 总经理 助理 、 运营 总监 , 现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 理。 2、 基金 经理 马 洪 娟女 士, 金 融学 博士,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基 金 经理。 曾任 金鹰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现 任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中科沃 土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杨 绍基 先生、 李昱 女 士、 马 洪 娟 女士、 赵湘 媛 女士及 杨凡先 生。 杨绍基 先生 , 管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 简历 同上 。 李昱女 士, 管 理学 硕 士,副 总 经理 兼任 研究 部总 经 理、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中科沃 土 沃鑫成 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简 历同上 赵湘媛 女士 , 工学 硕士 ,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曾任 玛 氏中国 信息 技术 部分 析师 , 新 华富 时 指数有 限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分 析师 ,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现任 中 科 。 马洪娟 女士 , 金 融学 博士,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中科沃 土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 简 历同上 。
























































11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杨凡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权 益投资 部拟任 基 金经 理。 曾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研究员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自营 部研 究员 , 现 任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权 益投 资 部 拟任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12 (6)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13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效 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1、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动 的 合法 合规 性; (2)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实 现公 司稳 健、 持续发 展 ,维 护股 东权 益;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守 职 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 自律 ,勤 勉尽 责; (5)保 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本 : 公司 声誉 。 2、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14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 制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会 、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 务 流程, 形成 科学、 有效 的 研究 方法; 建立 投资产 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 究部门 根 据投 资产 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科 学的 投 资理念 ,根 据决策 的风 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性 原则 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 立投 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 点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 权限额 度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交 易 室完 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 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 平 的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 记 录应 完善, 并及 时进行 反 馈、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15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 于 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 设 立了 信 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 建立了 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 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定 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风 控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明 确 了 监察风 控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风 控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 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广州 农商 银行 ” )


住 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电 话:020-28019322


传 真:020-28019340


联系 人: 杨华


成 立时 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81.53 亿 元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前 身是 成立 于 1951 年、至 今已 有六 十 五年 发展 历史 的广 州市 农村信 用合作 社,1998 年 9 月市 农村信 用合 作社 联合 社成 立,2006 年 9 月统 一法 人,2009 年 12 月 改 制开 业。 广 州农 村商业 银 行规 范经 营、 开 拓创新 , 近 年来 主要 业务 发展迅 速, 综合 实力 不 断 增强, 主要 经 营指 标居广 东 省农 村合 作金 融机 构首 位, 业务 规模 居 国内 农商行 前 列。 2015 年末,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总资产 规模 近 6000 亿元 ,居国 内银 行业 20 多位 。目前 在全 国 9 省市设 立 了 24 家 村镇 银行, 拥有 员工 8000 多人 , 网店 数 量居 广州 同行 首位。 2015 年入 选“ 中 国 企业 500 强” ; 连续 6 年入选 英国 《银 行家 》“ 全球 1000 家 大银行” ,2015 年排名 第 202 位。 2、 黄 镇 辉先 生,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997 年参 加工 作, 曾任 广州 市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主要人 员情 况 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 总行设 资产托管部 ,是从 事资产 托管业务的 职能部 门,内 设业务 运 营 室、 监督 稽核 室、 产 品营 销 室、 系 统管 理室, 部门 全 体人 员均 具备 本科 以上 学 历及 相关从 业经验 ,高 管人 员均 具备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17 限公司 会计 计划 资金 业务 交易员 ,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货币 基金 经理 , 广 州市信 用合 作 联 社资金 业务 部交 易科 经理 、 副总 经理 , 广 州农 村商 业 银行总 行金 融市 场部 副总 经理、 金融 同 业中心 总经 理、 大连 业务 中心总 经理 。2016 年 2 月 ,担任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总行资 产托 管 部总经 理。 张永东先生,工学 博士,FRM ,中山大学 应用统计、 华南师范大学金融 专业( 数量金 融与量 化投 资方 向) 兼职 硕士生 导师 , 曾 任中 山大 学博士 后流 动站 与广 发证 券博士 后工 作 站 博士后 研究 员、 中山 大学 管理学 院金 融投 资研 究中 心特约 研究 员、 广西 师范 学院信 息技 术 系 兼职教 授、 广发 证券 研发 中心金 融工 程小 组负 责人 、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组 金融 工 程 负责人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 主要 筹备人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产品 研 发 部 副 总监、 华南 理工 大学副 教 授、 硕 士生 导师、 金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金 融工 程 部总 监、 产 品研发 部总 监( 兼) 、基 金 经理、 投委 会委 员等 职。2014 年 12 月加 入广 州农 村 商业银 行, 担任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于 2014 年 1 月 9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共 同核 准, 获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自成 立以来 ,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宗 旨, 依 托严 格的 内控管 理、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 专 业 的服 务团 队和 丰富 的业 务 经验, 严格 履 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广 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资产 管 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目前 托管 产品 涵盖 公募基 金、 基金 专户 、 银 行理财 、 资 管计 划、 信托 计划、 股权 投 资 基金等 ,截 至 2016 年 9 月末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4 只 , 托管 资产 规模逾 6500 亿元。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 行 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 和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确保 业务 的安 全、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州 农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 务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广 州农 商银 行风 险管 理部 、 内部 审计部、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监督 稽核 室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科 室共同 组成 。 总 行风 险管 理 部负责 制定 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监督稽 核室 , 配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权 。 各 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8 科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 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理 活 动都必 须有 相应 的规范 程 序和监 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能 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 设科 室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 改完 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专 门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 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 人员 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其 他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投资 比例、 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费 用 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信 息披 露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等进行 监督 。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9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 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人 :古 琳花 电话:020-23388993 客服电 话:400-018-3610 传真:020-23388981 网 址:www.richlandasm.com.cn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信 合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信 合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卢媛 薇 电话:020-28852729 客服电 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20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5)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6)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21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置 地 广场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置 地 广场E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7)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8)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9)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22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10)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2999 网址:www.citicsf.com (11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楼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53 网址:www.dtfunds.com


(12)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 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 1201-1203 室
























































2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曾 健灿 电话:020-89629023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4)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高嘉 雯 电话:010-68292745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传真:010-68292964 网址:www.bzfunds.com (15)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云 卉
























































24 电话:021-33323999-5611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传真:86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16)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传真:0755-66892399 网站:www.jfzinv.com (17)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8)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25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9)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www.chtfund.com (2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26 (22)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23) 深圳 前海 京西 票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和平路 鸿隆 世纪 广场B 座 211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永 宏 联系人 :邹冲 电话: 0755-86931559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 www.ph6.com (2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伟 刚 联系人 :马怡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fundzone.cn (25)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2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 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人 :高 寅初 电话:020-23388976 传真:020-23388722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盈科 (广州 )律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中 289 号南 方 传媒 大厦 15 、16 、17、18 层 负 责人 :牟 晋军


经办律 师: 孙晶 联系人 :孙 晶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 会计师 事务 所: 瑞华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西 四环 中 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剑涛 、顾仁 荣
























































2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钟 钊 联系人 :钟 钊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0


本基金 的法 定年 审机 构为 : 会计师 事务 所: 天健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杭州 市西 溪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胡 少先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杨 克晶 联系人 :卢 玲玉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29 六 、基金 份额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对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 服务费,因此形 成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设A 类和B类两 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单 独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 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 将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成 为 某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基 金合同 或招 募 说 明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基 金转 换等 交易 及收 益结转 份额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动 升级 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金额 限制 如下表 : 份额类 别 首次单 笔认 (申) 购最低 金额 追加单 笔认 (申) 购最低 金额 单一账 户最 低保 留基金 份额 余额 销售服 务费 A 类 1 元 1 元 1 份 0.25% B 类 5,000,000 元 10,000 元 5,000,000 份 0.01%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调 整认 购、 申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规 则,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基 金管 理人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并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更 新本 基金 相关 法律 文件。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0,000 份 时,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A 类基金 份额 升级 为B 类 基金 份额。 2、若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0,000 份时, 本基 金 的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的B 类基 金份 额降级 为A类基 金份 额。 3、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与基 金
























































30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基金 份额 升降级 的数 额限 制及 规则 , 不需 要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基 金管理 人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并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更 新本 基金相 关法 律文 件。
























































31 七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 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 许 可 [2016]686 号) 注册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2 日。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关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32 八 、基金 合同的生 效与存续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 6 月 6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3 九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 的基 准进行 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的 最 高限 额、 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 额、 单个投资 者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和 本基 金当 日的 申购 金额上 限,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 限额实 施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4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者 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 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 管账户划出。销 售机构 在T+2 日 ( 包括 该 日) 内 划往 投资 者账 户, 具体到 账时 间可 到各 销售 机构咨 询。 遇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 赎回款 在该 等故 障消 除后 及时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者可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 资者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 资者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2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和 其他销售机构首 次申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5 5,000,000 元 (已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不 受首 次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 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本基金 追加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 元, 追加 申购 B 类基金 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具体 申购 金额以 各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为 准。 投资者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3、投资 者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 回。单 笔赎 回的 最低份 额 数量 为 1 份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 , 则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销售 机 构对 赎回 份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但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征 收强 制赎 回费 情形 除外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 每份 基金 单位 1.00 元。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在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5、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份 额的计 算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值 保持 在 1.00 元 。该基 金 份额 净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如下 : 申购份 额=申购 金额/1.00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36 举例二 :假 定某 投 资者 在T 日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得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其可 得到 10,000.00 份A 类基金 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 回金 额的确 定 分两 种情况 处理 : ①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赎回 其持有 的某 类基 金份 额时 , 当该类 基金 份额 当日 结转 的未付 收 益为正 时, 该笔 赎回 将予 以全部 确认 并支 付; 当该 类基金 份额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其 剩余 的 该 类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 补其 当前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的损 益, 否 则将 自动 扣除 未付 收 益为负 的部 分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通 常情况 下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所持 有的A 类基金 份额为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当 日未付 收益 为 100 元 ,该投 资 者申 请赎回 50,000 份A类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50,000×1.00 = 50,000.00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回 5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时 ,其 可得 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50,000 元。 ②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赎 回其持 有的 本基 金某 类基 金份额 余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自 动 将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该类基 金份额未付 收益一 并结算 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 付给该 基金份额持 有 人。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 +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当 日未付 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四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所持 有的A 类 基金 份额为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当
























































37 日未付 收益 为 100 元, 该 投资者 申请 全部 赎回 持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1.00 + 100.00=100,100.00 元 即 该 投资 者赎回 100,000 份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则其可 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0,100 元。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正 偏 离度绝 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时。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3 、5、6 、7、8 项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或 拒绝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38 5、发生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 形时 ,可 暂停接 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6、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接 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9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运 作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通过 邮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 并公 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暂停 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一 )征 收强 制赎 回费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避免 诱发 系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当 日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 费 用,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述 做法 无 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十二 )基金 转换
























































40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 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 开放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的业 务, 投资 者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 额, 每 期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具体实 施 办法 参见 相关公 告。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 冻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 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41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42 十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 收益 性、 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理 , 力 争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通货膨胀、 信用状态等因素的基 础 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并综合 考虑 各类 投资 品种 的流动 性、 风 险 性 和 收益 性, 决 定基 金资产 在 银行 存款 及同 业存 单、 债券 回购、 利率 债、 信用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各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以及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 并 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力争 获 得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人 通过对银行存款和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利率债、 信用债等短期金融工 具 的相对 收益 、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的分 析来 确定各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满足 组合的 日常流 动性 需求 的基 础上 获取较 高回 报。 2、 久期 策略 基于对宏观 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分析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 化趋势,并结合基金 未 来现金 流的 分析 , 确 定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如 果预测 未来 利率 将上 升, 则可以 通过 降 低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来 规避 利率风 险, 相反 , 如 果预 测 未来利 率下 降, 则提 高组 合平均 剩余 期 限,赚 取利 率下 降带 来的 超额回 报。 3、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43 本基金为现 金管理工具,必须具有较 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情 况、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情况 和日历 效应 等因 素进 行跟 踪, 将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产 在流动 性资 产 和 收益性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通 过留 存现 金、 持有 高 流动性 债券 、 降 低组 合久 期等方 式提 高 基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以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变 现需 求。 4、银 行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投 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 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 对手覆盖范围,通过 广 泛的询 价, 挖掘 出同 期限 利率报 价相 对较 高的 多家 银行进 行定 期存 款和 同业 存单的 投资 , 同 时, 基 于对 交易 对手 信用 风险的 评估 的基 础上 选择 交易对 手,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的同 时 尽 量分散 投资 风险 。 5、 债券 回购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的 判断 , 选择 回购 品种 和期限 。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 如果判 断未 来资 金面 趋于 紧张, 则优 先进 行相 对较 短期限 逆回 购的 配置 ; 反 之, 则 进行 相 对 较长期 限逆 回购 的配 置。 在组合 进行 杠杆 操作 时, 根据资 金面 的松 紧的 判断 , 决定 正回 购 的 期限。 6、 利率 债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金管理人 在对国内外经济趋势的分 析和预测的基础上,通过 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趋 势和债 券市 场供 求关 系变 化进行 分析 和预 测, 决定 国债、 央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等 利率 债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和期 限结 构配置 ,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综合 考虑 组合 的流动 性, 决 定 利率债 投资 品种 和期 限。 7、 信用 债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为了保障基 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 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 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 的 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市 场 公开 发行 的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等信 用债 品种进 行研 究和 筛选 , 形 成信用 债券 投资 备选 库。 在信用 债券 投资 备选 库基 础上, 结合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与配 置需 要, 通过 分 析比 较剩 余期 限、 到期 收 益率、 流动 性等 特征, 挑选 适当 的信 用债个 券进 行投 资。 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基金管理人 将在对资产支持证券个券 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 将 严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 (四) 投资 限制
























































44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 得超过 120 天,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的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但 协议 中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5)本 基金 投 资于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 5%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 定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 超过 30% ;
























































45 (11) 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 质 的资信评 级机构 进行持 续 信用评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2)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除 上述(9)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46 会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3、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权证 及股 指期货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4)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券融 资工 具;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6)流 通受 限证 券; (7)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8)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 须提 前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后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可支 取 的 存 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取 方 便的 特征, 同时 可获得 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具有 低风 险 、 高流动 性的 特征 。 根据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目标 及流 动性特 征, 选取同 期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税 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 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七)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和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计算 方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和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公 式为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47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的计 算公 式为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待返 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剩 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 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 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广州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告 的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期间 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48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23,575,559.38 20.69 其中: 债券 323,575,559.38 20.69 资产支 持证 券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7,000,895.50 12.6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40,756,739.22 66.55 4 其他资 产 2,498,748.34 0.16 5 合计 1,563,831,942.44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1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上 表 中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资产 净值 的 20% 。 3、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出现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20 天 的情 况。
























































49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以 内 31.2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8.4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7.1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3.1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97 - 4、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 存续 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出现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240 天 的情 况。 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880,942.63 0.3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940,891.49 5.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940,891.49 5.1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9,977,891.07 2.56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98,775,834.19 12.72 8 其他 - - 9 合计 323,575,559.38 20.70 10 剩 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50 值比例 (% ) 1 160419 16 农发 19 800,000 79,940,891.49 5.11 2 111696799 16 江西 银行 CD048 500,000 49,775,003.62 3.18 3 111697615 16 东莞 银行 CD039 500,000 49,678,186.19 3.18 4 111697758 16 苏州 银行 CD120 500,000 49,661,322.19 3.18 4 111697769 16 广州 银行 CD077 500,000 49,661,322.19 3.18 5 011698168 16 深圳 航空 SCP007 200,000 19,992,229.93 1.28 6 011698150 16 厦门 航空 SCP008 200,000 19,985,661.14 1.28 7 019539 16 国债 11 48,790 4,880,942.63 0.31 7、“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 法”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 的情 况。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 基 金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价,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实际 利率并 考 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报 告期 未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51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798.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480,949.70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498,748.34



























































52 十 一、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格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 来(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中科 沃土 货币A类基金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7 月1 日 -2016 年9 月30 日 0.53% 0.00% 0.35% 0.00% 0.18% 0.00% 2016 年6 月6 日 -2016 年9 月30 日 0.65% 0.00% 0.44% 0.00% 0.21% 0.00% (2) 中科 沃土 货币B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7 月 1 日 -2016 年9 月30 日 0.60% 0.00% 0.35% 0.00% 0.25% 0.00% 2016 年 6 月 6 日 -2016 年9 月30 日 0.73% 0.00% 0.44% 0.00% 0.29% 0.00%
























































53 十 二、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4 十 三、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成 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市价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 用估 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负偏离 度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过 0.2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在 5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组合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暂 停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内 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固有 资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 对 值 控制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5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 分 号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确认 与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含 第 4 位 ) 或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56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因受损方”损,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 下: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7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 或相 关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58 十 四、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价 差 、 银行 存款 利 息收入 、 其他收 入及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金收 益扣 除 相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按日支 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 资者 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日 进行支 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 次分 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者 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若 投资者在每日 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 为正 值, 则为 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 则 保 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 若当 日净 收 益 小于零 ,则 相应 缩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59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 假日 期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 假日 顺延) , 每日 例行的 收 益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60 十 五、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0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61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 服务 费率为 0.25%,对 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 率。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对 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计 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62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3 十 六、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64 十 七、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65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然 日(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采 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66 (2)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通 过 报刊、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6、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67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偏 离 度 绝 对值 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68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 息披露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明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等 相关 规定 发生 变动 ,从其 规定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69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 阅、 复制。
























































70 十 八、风 险揭示 本 基 金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 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管理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和 技术 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本 基 金本 着科 学、 严 谨的原 则, 对风 险的 识别、 评估 和控 制的 全过 程进行 管理 。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 险。 主要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6、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71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 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操 作 风险 是指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 诈、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五)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 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 投 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 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的 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资 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八) 其它 风险 1、在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的新型 投资 工具出 现和 发 展后,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72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73 十 九、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 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74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5 二 十、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76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构 ;



























































77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8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79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80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1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规则 ; (6)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 的范 围内 推出 新业 务 或服 务;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82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83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84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85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应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86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87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价 差 、 银行 存款 利 息收入 、 其他收 入及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金收 益扣 除 相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按 日支 付”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金 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 投 资者 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日 进行支 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 次分 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者 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若 投资者在每日 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 为正 值, 则为 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 则 保持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 若当 日净 收 益 小于零 ,则 相应 缩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88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 假日 期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 假日 顺延) , 每日 例行的 收 益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金 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89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0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 服务 费率为 0.25%,对 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 率。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对 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基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计 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90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期限 在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 得超过 120 天,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的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但 协议 中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91 (5)本 基金 投 资于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 计规 模的 1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 5%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 定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1) 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 质 的资信评 级机构 进行持 续 信用评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2)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除 上述(9)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92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3、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及股 指期货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4)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券融 资工 具; (5) 以 定期 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外; (6)流 通受 限证 券;
























































93 (7)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 须提 前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成 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 用估 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负偏离 度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过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 的 需要在 5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组合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暂 停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内 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固有 资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 对 值 控制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94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 分 号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含 第 4 位 ) 或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95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 损方”)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96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3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或相 关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 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97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98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广州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 点为广 州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99 二 十一、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 元自编 06-08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5]1937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设立时间 :2015 年 9 月 6 日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信 合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信 合大 厦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成立时 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银监 复[2009]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83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53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货币 金融 服务 ( 具体经 营项 目请 登录 广州 市商事 主体 信息 公示 平台 查询。 依 法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门 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动 ) 。
























































100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期限 在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 得超过 120 天,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的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但 协议 中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5)本 基金 投 资于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101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 5%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 定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 超过 30% ; (11) 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 质 的资信评 级机构 进行持 续 信用评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2)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除 上述(9)项 外 ,由 于证 券 市场波 动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 托管 人 严格依 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约定 的监 督程 序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1、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02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权证 及股 指期货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4)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券融 资工 具;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6)流 通受 限证 券; (7)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 须提 前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 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进行 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103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 新, 并确保 所 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前 得到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依照相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约定履 行了 监督 职责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电话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2 个 工作日 内 与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基金 托 管人于 1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新名单 自基 金 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 金
























































104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 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 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 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5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基 金管 理人拒 不 执行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6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八)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 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及 时 改正。 如基 金管 理人拒 绝 改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法 、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
























































107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及 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且 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 是否对 非公 开信 息保 密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果 基金 财产 在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期间 损坏、 灭失的 ,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108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和 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认购 、 申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资 产,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 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应予 以配 合。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设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在 基金募 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提 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相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验资报 告中 需对 基金 募集 的资金 进行 确认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109 4、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基 金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 规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 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 议正 本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其中 实物证 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110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 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 除 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 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 以加密 方式或双方 同意的 其他方 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并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 然日(含节 假日)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百 分 号 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 计算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按规 定公 告。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111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余 成 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 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负偏离 度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过 0.2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在 5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组合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暂 停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内 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固有 资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 对 值 控制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3)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 或相 关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112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含 第 4 位 ) 或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因受损方”损,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113 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如下 :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者的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
























































114 在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月 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招 募说明 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告 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 半年 度报 告编制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 到 后应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15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基金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 得拖 延 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广州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广州 市, 按 照该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116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清算 备 付金账 户内 的资 金按 市场 规则每 月 调整, 交易 保证 金账 户内 的资金 按市 场规 则每 月调 整, 因 此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利 息 以及交 易保 证金 账户 内的 资金及利 息需 等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退款 后 (备 付金退 款时间 约为 合同 结束 后 2 个月, 保证 金退 款时 间约 为合同 结束 后 7 个 月) 方可 清 算。 该笔清 算资金 在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划往指 定账 户。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117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8 二十 二、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易记 录。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 点应根 据在基金管 理人直 销网点 进行交易的 投资者 的要求 提供成交确 认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另外还 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仅限网 上 交易 客户) 查询 基金申 购 与赎 回的 交易 情况、 账 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信息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本 公 司网 站(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对 账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电子 或短 信形 式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 利用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 和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为 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投 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资 者 开通) 。通过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 施方 法见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基金 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或反 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投 诉与 建 议的情 况,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018-3610 (免 长途 费) 。 投资 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体 内容 ,也 可拨 打上 述电话 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119 二十 三、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部分 销售机 构信息 调整 的公告 2016-5-14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华泰证 券为中 科沃 土货币市 场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6-5-18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东莞证 券为中 科沃 土货币市 场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6-5-23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中科 沃土货 币市场 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的 公告 2016-6-1 中科沃土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2016-6-7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中科 沃土货 币市场 基金 赎回数量 限制的 公告 2016-6-17 中科沃土 货币市 场基金 开放 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6-6-20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高级 管理人 员变更 的公 告 2016-7-8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中科 沃土货 币市场 基金 开放日常 定期定 额投资 业 务的公告 2016-7-19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京西票 号为中 科沃 土货币市 场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6-8-18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天天基 金、 和 讯科 技、 恒天 明泽为 中科沃 土货 币市场基 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8-23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乾道金 融为中 科沃 土货币市 场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6-8-25 关于中科 沃土货 币市场 基金 2016 年中秋假期前两个 工作 日暂停申 购及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的 公告 2016-9-9 关于中科 沃土货 币市场 基金 2016 年国庆假期前两个 工作 日暂停申 购及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的 公告 2016-9-23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中信证 券、 中信证 券 (山 东 ) 、 中信期 货为中 科沃土货 币市场 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2016-9-27 中科沃土 货币市 场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6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汇成基 金、 奕丰 金 融为中科 沃土货 币市场 基金 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6-11-15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交通银 行为中 科沃 土货币市 场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6-11-22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银河证 券为中 科沃 土货币市 场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6-12-13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均 披露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120 二十 四、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21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科 沃 土货币 市场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2、 《中 科沃 土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中 科沃 土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律 意见 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