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多元视野(002307)

银华多元视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华 多 元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银 华 基金 管 理 股份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证监许可 【2015】3003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5 月19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 合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 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运 作 风 险 、 其 他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 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 能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 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第 3 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2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34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35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36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44 十 、 基 金的业 绩 ............................................................................................................................ 54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 55 十 二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56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 配............................................................................................................. 60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61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63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64 十 七 、 风险揭 示 ............................................................................................................................ 68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71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73 二 十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85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94 二 十 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95 二十 三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96 二十 四 、备查 文 件 ........................................................................................................................ 97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多元 视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 华 多 元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指《 银华多元视 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银华多元 视野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银华多元 视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银华多 元视野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其 他 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 、销售机 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务的 其他机构 25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基金销 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户 3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之日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期间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n=1,2,3,4,5……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指 《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出 的 修 订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以 及 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条件 以 及 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1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4 、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 、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 公 司 的 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 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 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 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投资银行部、 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 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投 资决策委员 会作为公司 投资业务的 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 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 策、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 和境外投资决策” 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1.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监事 、 经 理及其 他 高 级管理 人 员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 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 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 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 京大学校友 会理事、北 京大学企业 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 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 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曾 任职于司法 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 ,并 历任北京市 共和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 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 届奥运会北 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 年任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 ,2004年10 月起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 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兼任第一创 业摩根 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 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 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 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经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 克莱亚太有 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2009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 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和公 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 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自2001 年 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 文 辉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 会 。 现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贾鹏先生 :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双硕士学位,7 年证券从业年限。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3 月期间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宏观策略、行业研究员职务;2011 年3 月至2012 年4 月期间任职 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行业研究组长职务;2012 年4 月 至 2014 年 6 月期间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股票投资)。 2014 年6 月 起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8 月27 日至今担任 银华永祥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12 日至 今担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今担任 银华信用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 日至今 担任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5 月19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公 司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成 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 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 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 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 场部总经理。 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 究 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 基金、 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 作) 。 2016 年 8 月加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 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8 )违反证 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 )进行高 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 而参加上市 公司股东大 会的、与上 市公司董事 会或其他持 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术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声 誉 风 险 和 外 部 风 险 。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 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目 标,设置相 应的组织机 构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 险。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 务流程中存 在什么样的 风险,为什 么会存在以 及 如 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风 险。评估风 险水平的高 低,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 段,也有定 量的度量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 险。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对 比,对于那 些级别较低 的风险,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 些 后 果 极 其 严 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 检查。对已 有的风险管 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 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 加 以改变。 (7 )报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 级 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 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 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 透 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 则。公司设 立独立的督 察长与监察 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 立 性 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 原则。公司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责 分明、相互 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 的 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 则。公司的 内部风险控 制工作必须 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 的 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 则。公司的 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 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监 督 处 罚 措施。 6 )适时性原 则。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 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 的 同 时 , 对 公 司 业 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及建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 重 大 风 险 事 件 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 , 并 将 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 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督 察 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 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 责 任; 2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 ,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 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 综合 柜员占比达到88% 。 启动 深圳等8 家分 行物理渠道全面 转 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 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 万 张,消费交易额2.22 万 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 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 , 客户金融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资产总量增长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 亿元, 增长67.36% ;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 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 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 、香 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1000 强 ” 中, 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 年 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 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二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 到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各 大 移 动 应 用 市 场 下 载 “ 银 华 生 利 宝 ” 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8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9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1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1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2 )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13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5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7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8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9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20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1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2 )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3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4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5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6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7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8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9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0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1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32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5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 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7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8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9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0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1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4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4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45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8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9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1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2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3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4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5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7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8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9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0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 民建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1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 龙时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2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3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4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5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6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 层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67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8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9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0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1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2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3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4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5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 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76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 综合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77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8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2 号楼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9 )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80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81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2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3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84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5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6 ) 北京汇成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7 ) 上海基煜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 家 嘴银城中 路488 号太 平 金融大厦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88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89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2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刘欣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刘欣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5】3003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16 年5 月13 日结束 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份 256,133,659.35 份,有效 认购户数为 1,785 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并 提出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投资 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8 月15 日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 受理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在 当日业务办 理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持有份额登 记日期 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 序 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除 外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回 投资人 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 在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 每个基金账户首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含申购费) ,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直 销机构的直 销中心仅对 机构投资者 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或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 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 理某笔 赎回业务 后在单一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3. 投 资 人 将 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的限制。 4.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或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 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4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8%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的大小分档, 如下所示: 申 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大于等于30 天但少于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 天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 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365 天 0.50% 365 天≤Y <730 天 0.25% Y ≥730 天 0 3.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用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应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 固定申 购费金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 :某投资 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 申购本基金份额,其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 +1.50%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72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5,576.72 份本基金份 额。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3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 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148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 .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 续, 投 资 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因特殊原 因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期 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出 现其他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或 其他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因特殊原 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期货 交易场 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或 其他异常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如 暂 停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 公 告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依法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 定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制 定 并 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8 月15 日开通转换 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转换转出 业务时 ,每笔转换转出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8 月15 日开通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相 关 业 务 , 届 时 无 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九 、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将 在 努 力 控 制 组 合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多 元 化 的 配 置 策 略 , 积 极 优 选 全 市 场 的 投 资 机 会 , 整 体 性 布 局 于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及 比 较 优 势 的 行 业 和 公 司 , 同 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 板股票、创 业 板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现金、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坚持 “多元视野” 的投资理念。 所谓 “多元 视野” 即指在不同的市场阶段采取相 应的多元化收益策略, 积极寻求各细分市场以及个股个券的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稳定回报。 具体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是大类资产的配置结构多元化 , 即充分发挥本基 金灵活配置的优势, 在自上而下判断相关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积极寻求各细分市场 的投资机会, 相应采取多元化的收益策略, 合理确定股票、 股指期货、 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 券等投资工具的配置比例, 并在适当的时候运用衍生品工具实现套期保值, 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稳定回报; 其次是各类资产内部的应对策略多元化, 即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市场阶段, 采取与之相匹配的最优投资策略,从不同维度发掘个股个券的投资机会。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 “大类资产比较研究” 的分析视角, 在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国 内股票市场 的估值、 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趋势、 外围主要经 济 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进 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 例, 并采取动态调整策略。 在市场上涨阶段中, 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市场下 行 周期中, 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同时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下行风险, 控制基金净 值回撤幅度, 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 水平。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于基金管理人较为综合的资产管理经验, 本基金力争在股票、 债券的配置和细分资产 的选择上, 尽可能全面地考察基金合同允许投资的各类资产, 拓宽基金在资产配置上的工具; 比如, 在某一股票存在对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可交换债券) 时, 本 基金会动态比较股票 和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可交换债券) 的相对风险收益特征, 选取更有优势的标的进行投 资。 2 、股票投资 策略 在多元策略下,本基金选取股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低估值策略 从 长 期 来 看 , 低 估 值 股 票 能 够 提 供 一 定 的 安 全 边 际 , 存 在 估 值 抬 升 的 空 间 。 本 基 金 力 图在低估值股票中,寻找出上行弹性较大的标的进行投资 。 (2 )高成长策略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处 于 转 型 阶 段 , 经 济 结 构 正 在 发 生 快 速 变 化 , 一 些 新 兴 行 业 高 速 增 长 。 本基金通过选取处于加速成长期的细分行业,积极布局产业链中掌握关键要素的个股。 行 业 的 景 气 程 度 和 竞 争 壁 垒 是 成 长 股 投 资 的 重 点 考 量 因 素 。 行 业 景 气 度 将 会 决 定 相 关 板块的估值水平以及未来成长性等因素; 另一方面, 行业壁垒的高低将决定相关板块高估值 的持续性。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分析方法, 积极寻找预期进入景气上升 期、 行业估值水平较低且具备长期成长性的行业进行配置; 对于目前正处于景气高点、 行业 估值水平偏高且长期缺乏成 长性的行业,本基金将予以回避。 (3 )主题投资策略 主 题 投 资 旨 在 发 掘 经 济 体 的 发 展 趋 势 及 趋 势 背 后 的 驱 动 因 素 , 并 寻 找 出 符 合 产 业 升 级 要求、顺应经济增长热点、受益于政策趋势或确定性事件的相关企业。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 投 资 主 题 的 特 点 及 其 演 化 趋 势 的 预 期 、 投 资 主 题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的 匹 配 关 系 等 多 种 可 能 的 因 素, 采 用 比 较 灵 活 的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主 题识别、主题配置以及主题调整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各种可能的投资策略。 (4 )事件驱动策略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主 要 指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股 价 波 动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 把 握 市 场 对 上 市 公司的定 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显著差异, 对个股进行配置调整和优化, 以获取事件发生前后 价格向价值回归的收益。 本 基 金 的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将 通 过 政 策 研 判 、 公 司 调 研 、 财 报 分 析 、 数 据 收 集 、 数 据 统 计 以及数据挖掘等一系列定性及定量的研究方法, 对在合理持有周期内可获利的事件进行识别 并积极参与。目前主要关注的事件包括资产重组、高管增持、股权激励以及高送转等。 3 、债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坚持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 采取多元 投资配置策略, 具体包括久期调整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骑 乘 策略、 信用 利差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略等, 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 收 益 性与流动性。 (1 )久期调 整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状 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研判, 形成对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资产组合的目标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 )类属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 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 流动性及信用风险, 对各市场及各种类 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资产组合。 (3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 进一步预测未 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 )收益率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采取收益率骑乘策略获取债券投资的超额收益。 收益率骑乘策略是指当收 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 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 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 资本利得收益。 (5 )信用策 略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 信用调整策略等多元信用配 置策略。 1 )信用利差 策略 本基金将 在信用利差曲线的系统研究之上, 综合分析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 市场供求等各方面影响因素, 重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2 )个券精选 策略 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 业研究能力, 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并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 与收益率的配 比状况、 信用等级状况、 流动性指标等因素, 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 并形成组合。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 在确 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3 )信用调整 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 信用债券本身素质的变化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背景、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融资能力等经营管 理和偿债能力指标。 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 在个券本身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 谨评价,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 ,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最后, 本基金将对所有持仓信用债券进行有效的信用风险控制。 一是, 依靠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分析团队, 同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有效资源, 深入分析挖掘并积极跟踪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 现金流、 发 展趋势等情况; 二是, 严 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 根据不 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 踪分析;三是,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6 )可转债 投资策略 1 )投资策略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将基于可转换债券价值评估体系, 综合 定性与定量分析指标确定可转换债券的投 资价值, 从中精选发债公司具备良好发展潜力或正股具备较高上涨预期且市场价格处于合理 水平的可转换债券进行一级和二级市场投资。 2 )转股策略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确定转股策略,以有效保障或提高基金利益。 转股期内, 如果存在明显市场套利机会, 即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的实际转股价格 明显低于对应正股的市场价格,将通过转股方式实现获利。 如果可转换债券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变现损失, 将通过转股方式保障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 如果可转换债券对应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将通过转 股方式保障已有收 益。 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 四) 业绩比 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 易所共同推 出的沪深两 个市场第一 个 统 一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 定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并 且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业等) 和期限 ( 长期、中 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 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 六)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当本 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在 每个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 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 (18) 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七)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 投 资 组合报 告 所 载数据 截 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 审 计)。 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4,754,641.77 14.92 其中:股票


24,754,641.77 14.9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626,613.00 8.21 其中:债券


13,626,613.00 8.21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2,000,199.50 67.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115,409.41 9.11 8 其他资产


444,882.59 0.27 9 合计





165,941,746.27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653,466.00 1.01 C 制造业 14,812,451.50 9.05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4,031,713.44 2.4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22,361.18 0.5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931,618.66 1.79 J 金融业 67,454.10 0.0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6,959.76 0.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8,617.13 0.18 S 综合 - - 合计 24,754,641.77 15.12


1.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沪 港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681 百川能源 311,089 4,031,713.44 2.46 2 000404 华意压缩 193,900 2,307,410.00 1.41 3 002734 利民股份 51,200 1,738,752.00 1.06 4 300021 大禹节水 97,031 1,729,092.42 1.06 5 603997 继峰股份 90,484 1,683,002.40 1.03 6 000070 特发信息 45,824 1,395,799.04 0.85 7 600794 保税科技 165,002 922,361.18 0.56 8 300330 华虹计通 51,400 919,032.00 0.56 9 000818 方大化工 64,200 907,788.00 0.55 10 300326 凯利泰 34,700 884,156.00 0.54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3,626,613.00 8.3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626,613.00 8.33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539 16 国债 11 136,130 13,626,613.00 8.33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 期 不 存在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谴 责 、 处 罚的 情 形 。 1.11.2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没 有 超 出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情 形。 1.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0,185.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1,156.7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2,849.01 5 应收申购款 30,691.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4,882.59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 、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5 月19 日(基金 合 同生效日)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0.80% 0.07% 1.57% 0.52% -0.77% -0.45% 2016 年 7 月1 日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3.77% 0.23% 2.08% 0.41% 1.69%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起 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4.60% 0.20% 3.68% 0.44% 0.92% -0.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一 、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证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二 、 基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 券/ 期货交易 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6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合约,按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 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 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 , 应 当 提 示 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证券/ 期货经纪机 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三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并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四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和诉 讼费、仲裁 费 等 法律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 费 、 经 纪 商 佣 金 、 权 证 交 易 的 结 算 费 、 证 券/ 期 货 账 户 相 关 费 用 及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 等) ;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 费 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五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 六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人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其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增加 、 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 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 申请; (25)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 、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相关信息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形; 3 、不可抗力 ; 4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证 券 价 格 受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是 指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动 而 变 动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权 益 类 和/ 或 固 定 收 益 类 相 关 投 资 工 具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不 仅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还影 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 投资于权益 类和/ 或固定 收益类相 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收 益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 、债券发行 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拥 有 提 前 兑 付 权 的 债 券 发 行 人 往 往 会 行 使 该 类 权 利 。 在 此 情 形 下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不 将 兑 付 资 金 再 投 资 到 收 益 率 更 低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上 , 从 而 影 响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回报率。 7 、公司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工 具 的 一 方 到 期 无 法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致 使 本 基 金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等 情 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 、通货膨胀 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 、法律风 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了 基 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道 德 标 准 同 样 都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回 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错误等。 在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 身 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混合型基 金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将 根 据 资 本 市 场 情 况 灵 活 选 择 权 益 类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及 策 略 , 因 此 本 基 金 将 受 到 来 自 权 益 市 场 及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两 方 面 风 险 : 一 方 面 如 果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爆 发 或 对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选 择 不 准 确 都 将 对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筛 选 与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 研 究 以 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 、投资 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 险 在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 场 风 险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与 标 的 指 数 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2 )系统性 风险 组 合 现 货 的 β 可 能 不 足 或 者 过 高 ,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过 大 ,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不 能 完 全 对 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 风险 产 品 的 期 货 头 寸 , 如 果 未 预 留 足 够 现 金 , 在 市 场 出 现 极 端 情 况 时 , 可 能 遭 遇 保 证 金 不 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 期风险 组 合 持 有 的 主 力 合 约 交 割 日 临 近 , 需 要 更 换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 如 果 合 约 的 基 差 朝 不 利 的 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 的规定为准。 (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 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 清 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 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 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 管理人可在 该等证券可 流通后进行 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 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 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 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 外) ;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 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 提 下 ,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设置;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11)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意见 提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 的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2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1/3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载明 ,本 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现 场 方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在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 的 情 况 下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召 集 人 接 受 的 具 体 授 权 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异议,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 后 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 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 清 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 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 ,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 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对于 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人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 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A 股股 票 (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及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券 以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 、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本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 且在本基 金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在本基 金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当本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②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期 货 公 司 三 方 一 同 就 股 指 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因 证 券 市 场 及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 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投资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 书 面 资 料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情况。 ③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 双 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 基 金 财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 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以本 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 理 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 联 名 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 付, 待托管产 品 启 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将代 垫开户费从 本产品托管 资金账户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 资 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 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 北京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复 核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并 按 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变 更 、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 账 单 服 务 采 取 定 制 方 式 , 未 定 制 此 服 务 的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互 联 网 站 、 语 音 电 话 、 手 机 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向 该 季 度 内 有 交 易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 电 子 对 账 单 按 月 度 和 季 度 提 供 , 包 括 彩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知 晓 基 金 账 号 后,及时登录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 金 查询密码,为 充分保障投资 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 为6-18 位数字 加 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 、 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线上平台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 讯 及 基 金 经 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线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金交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 司 网 站 或 相 关 公告 。 (五)如本 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 基 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二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披露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 转 换 转 出 最低份额及赎回后的最低保有份额的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三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存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四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银华多 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银华多 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