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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001808)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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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5 年
8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5】1902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11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收益 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承担的收益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 基 金 是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 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 、 基 金 运 作 风险、其他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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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投资人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第 3 季
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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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10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24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6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41 七 、 基 金 备案 ...................................................... 42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43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55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 66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 68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73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75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 77 十 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78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 84 十 七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87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89 十 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106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 117 二 十 一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119 二 十 二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20 二 十 三 、 备查 文 件 ................................................. 121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银华互 联 网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 说 明书” ) 依 据《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银华 互联网 主 题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 互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指《 银 华 互联网 主 题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银 华 互联 网 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指 《 银 华 互联 网 主 题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银华 互 联 网 主题 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和 其 制 定 机 构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改 、 补 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 券 投 资试点 办 法 》 (包 括 其 不时修 订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 运用来 自 境 外 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 法 取 得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 人 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24、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机构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 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1,2,3,4,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开 通 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某一 开放式基金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8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 行 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 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5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公 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 审 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 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 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 投资管理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务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 境外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 养 老金业务部、 风 险 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战略发展部、 养老金投 资 部、FOF 投资 管 理 部等24 个 职 能部门 , 并 设有北 京 分 公司、 青 岛 分公司 和 上 海 分 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 下 设 “ 主动型A 股 投资决 策 、 固定收 益 投 资决策 、 量 化和境 外 投 资决策 ” 三 个 专 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 、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吴坚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曾任 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 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 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 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 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 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 律师。 曾 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 监事, 管理 学博士。 曾 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 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 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 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 曾任国信 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 证 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责 任 公 司总经 理 、 广发基 金 机 构投资 部 总 经理等 职 ,2011年3 月 加盟银 华 基 金 管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 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 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 克 莱 银行量 化 分 析部副 总 裁 及巴克 莱 亚 太有限 公 司 副董事 等 职 。2009 年9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和公 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 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 硕士。 曾任 机 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自2001 年 起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浩 先生:硕士学位。2009 年 1 月至今任职于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 研 究 部助理 研 究 员、研 究 员 、专户 投 资 经理助 理 , 现任研究部 TMT 组长,自 2015 年 11 月18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3.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 、董岚枫、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 周 毅 先 生 :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 划 部 、 基 金 经 理 部 工 作 , 曾 任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 投资管 理 一 部总监 及 A 股 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中 证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总 监 及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以 及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并 同 时 担 任 银 华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永 泰 积 极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 都 邦 保 险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金 元 证 券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 (北 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 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 债 券 信 用 分 析 师 、 债 券 基 金 助 理 、 行 业 研 究 员 、 股 票 基 金 助 理 等 职 , 并 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银 华 核 心 价 值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战 略 新 兴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董 岚 枫 先 生 ,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五 矿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业 务 员 。 2010 年 10 月 加 盟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历 任 研 究部助 理 研 究员、 行 业 研 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 侃 宁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南 方 证 券 武 汉 总 部 任 投 资 理 财 部 投 资 经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理,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太 平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任 投 资 经 理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 在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上述人 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 务所、 证 券/期货 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后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 从事证 券 信 用交易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 违反证 券 交 易业务 规 则 ,利用 对 敲 、倒仓 等 行 为来操 纵 和 扰乱市 场 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以 上 投 票权的 股 东 恶意串 通 , 致使股 东 大 会表决 结 果 侵犯社 会 公 众 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 泄漏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 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建立风 险 管 理环境 。 具 体包括 制 定 风险管 理 战 略、目 标 , 设置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 识别风 险 。 辨识组 织 系 统与业 务 流 程中存 在 什 么样的 风 险 ,为什 么 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 分析风 险 。 检查存 在 的 控制措 施 , 分析风 险 发 生的可 能 性 及其引 起 的 后果。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4 ) 度量风 险 。 评估风 险 水 平的高 低 , 既有定 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有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理风 险 。 将风险 水 平 与既定 的 标 准相对 比 , 对于那 些 级 别较低 的 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 监视与 检 查 。对已 有 的 风险管 理 系 统要监 视 及 评价其 管 理 绩效, 在 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 报告与 咨 询 。建立 风 险 管理的 报 告 系统, 使 公 司股东 、 公 司董事 会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 立性原 则 。 公司设 立 独 立的督 察 长 与监察 稽 核 部门, 并 使 它们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 互制约 原 则 。公司 部 门 和岗位 的 设 置权责 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 效性原 则 。 公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工 作必须 从 实 际出发 , 主 要通过 对 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 时性原 则 。 公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制 度 的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 性 ,并且 必 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会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管理 人 确 知建立 、 实 施和维 持 内 部控制 制 度 是 基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将根 据 市 场环境 的 变 化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 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 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中 国 银 行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 计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开展 托 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 国 际 主流内 控 审 阅准则 的 无 保留意 见 的 审阅报 告 。2016 年 , 中国银 行 继 续 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并及 时 向 国务院 证 券 监督管 理 机 构 报 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东 方经贸城C2 办 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 “银华生利宝” 手机 APP 或关注 “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7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8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9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om (1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1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2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3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 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4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15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6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7 )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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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lxzq.com.cn


(18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9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0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1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2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3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5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26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2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8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29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0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1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2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34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3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6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8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39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41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42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43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4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5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6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网址 www.hfzq.com.cn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0591) (47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8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9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法定 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1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52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53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5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56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7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8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59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60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1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62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3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4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5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6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7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8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 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9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70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1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2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3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4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5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 号楼 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6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7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8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79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80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1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2 )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 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83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http://www.kstreasure.com/ (84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85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6 )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 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87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8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9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9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91)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9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5 日证监 许可 【2015】1902 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5 年11 月13 日结束募集, 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份 341,798,329.31 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 3,470 户。 (二)基金 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七、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 年11 月 18 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减销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他销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具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1 月21 日起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1 月21 日起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 以 受理 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在基 金 管 理人规 定 的 时间以 内 撤 销 ,在 当 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持 有 份额登 记 日 期 的先 后 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守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 ,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除 外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 立或无效 ,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 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的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 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2.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销售 机 构 办理赎 回 时 ,每笔 赎 回 申请的 最 低 份额为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赎回 业 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围,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 的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所示: 申购费 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4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8%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 前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以 外 的 其他投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如 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 购 金 额(M,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 的 赎 回费, 将 赎 回费总 额 的 50%计 入 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 期 大于等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3 个月指90 天,6 个月指180 天,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 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并另行公告 。 (八 )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 有 效 份额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 申 购金额 在 扣 除相应 的 费 用后,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 ) 赎回金 额 为 按实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 回 份额乘 以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后 的 余 额,赎 回 金 额计算 结 果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固 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1+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 =6,000-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 =5,911.33/1.060 =5,576.72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5,576.72 份本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28.70 =11,451.30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 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在当 天 收 市后计 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 情 况,经 中 国 证监 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 资 人 申 购基 金 成 功 后, 登 记 机 构在 T+1 日为 投 资 人 登记 权 益 并 办理 登 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 资 人 赎 回基 金 成 功 后, 登 记 机 构在 T+1 日为 投 资 人 办理 扣 除 权 益的 登 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 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出 现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期货 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如 暂 停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 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依 法及时 向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公 告,并 公 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 果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暂 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两周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的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 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相 关 业 务 , 届 时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须 报 中 国 证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深度研究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通过投资受益于互联网改造 的 传 统 产 业 和 互 联 网 时 代 兴 起 的 新 兴 产 业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 在 严 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 板 股票、 创 业 板股票 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 债 券 ( 包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 转 债 ) 、央行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超 短 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据 以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的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银行存 款 ( 包 含定期存款和 协 议 存 款) 、 股 指 期货 、权证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 券 、 资产支 持 证 券、货 币 市 场工具 、 银 行存款 ( 包 括定期 存 款 和协议 存 款 ) 、 股指期货 、 权证 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互联网主题 的上市公司股 票和债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行业发展 前 景 的 综 合 分 析 , 形 成 对 各 类 别 资 产 未 来 表 现 的 预 判 , 确 定 不 同 阶 段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配 置 比 例 ,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风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 )互联网主题的界定 本 基 金 将以下 几 类 上市公 司 界 定为互 联 网 主题的 上 市 公司:1 ) 为互联 网 发 展提供支持的设备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分布于通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制 造、电信 运营 商 、 软件和 系 统 开发商 、 影 视传媒 、 广 告代理 等 行 业;2 )利用自 身 的 资 源 优 势 , 与 互 联 网 深 度 融 合 , 积 极 搭 建 互 联 网 平 台 服 务 于 自 身 或 客 户 , 实 现 客 流 、 信 息 流 、 物 流 、 资 金 流 的 优 化 配 置 , 改 造 供 应 链 , 重 塑 商 业 模 式 的 产 业 互 联网企 业 , 分布于 制 造 业、商 贸 行 业、物 流 业 、金融 业 等 产业;3 )积极 运 用 互 联 网 工 具 优 化 销 售 渠 道 、 推 动 品 牌 建 设 、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的 企 业 , 分布于 消 费 电 子 、 家 用 电 器 、 食 品 饮 料 、 服 装 服 饰 、 农 业 、 医 疗 保 健 、 教 育 等 消 费 和 服 务 型 行业;4 ) 其他受 益 于 互联网 发 展 而产生 的 新 业态和 新 商 业模式 的 上 市 公 司。 (2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主要围绕受益于互联网思维的传统行业和支持 互 联 网 发 展 的 相 关 行 业 两 条 主 线 。 通 过 对 海 外 互 联 网 发 展 路 径 、 我 国 产 业 政 策 导向和各产业与互联网结合态势的全面分析,设定行业配置比例并定期调整。 (3 )个股精选策略 随着互联网向社会各个行业渗透,产业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 的 是 新 的 商 业 模 式 和 新 的 分 配 方 式 , 这 个 过 程 中 带 来 大 量 的 成 长 股 投 资 机 会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核 心 是 分 享 互 联 网 带 给 各 类 企 业 的 成 长 , 而 不 限 于 互 联 网 直 接 相 关的 TMT 企业。 本基金 将 通 过定性 研 究 和定量 分 析 相结合 的 方 式,精 选 互 联 网 主题相关的优质成长股。 1) 定性研究视角下的成长股: 根据管理人长期研究经验,采用以下标准筛选长期成长股、周期性成长股 和阶段性成长股,针对不同的成长持续性确定合适的投资期。 A . 长 期成长 股 : 具有广 阔 的 产业前 景 , 行业和 公 司 处于成 长 期 ,看不 到 发 展 的 天 花 板 ; 公 司 具 有 显 著 的 竞 争 优 势 , 如 品 牌 和 技 术 的 护 城 河 宽 、 定 价 能 力 强 、 商 业 模 式 独 特 , 竞 争 优 势 不 会 由 于 政 策 变 化 和 技 术 进 步 被 弱 化 或 被 复 制 ; 公 司 治 理 优 秀 , 有 清 晰 的 战 略 和 执 行 力 , 管 理 层 积 极 进 取 , 诚 实 可 靠 , 以 股 东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利益为导向。 B . 周 期性成 长 股 :公司 进 入 新一轮 产 品 投放周 期 或 者景气 回 升 周期, 市 场 份额、业绩增速、资本 回报都会看到显著提升。 C . 阶 段性成 长 股 :公司 通 过 技术创 新 、 商业模 式 创 新、管 理 效 率提升 、 兼 并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有望获得快速成长,有可能演化为长期成长股。 2) 定量分析视角下的成长股: 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还会综合以下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的分析, 精选成长速度快、成长预期好,估值合理的投资标的。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速、营业利润增速、净利润增速等 ; B. 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润率、资产回报率等 ; C. 估值指标:市盈率、实销量、 市净率等; D. 潜力指标:用户数、流量、市值等 。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 据 需 要 进 行 积 极 操 作 , 以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管 理 将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 ,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 进 而 调 整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资 产 组 合 的 久期值 ,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 态 的 分 配 和 调 整 , 确 定 最 能 符 合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资 产 组 合 。 具 体 包 括 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 券 组 合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变 化 时 差 异 较 大 。 本 基 金 将 在 确 定 资 产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 化 , 一 般 情 况 下 , 在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采 取 子 弹 型 策 略 组 合 表 现 较 好 , 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组合表现较好。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4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 择 经 信 用 风 险 或 预 期 信 用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个 券 , 收 益 率 相 同 情 况 下 流 动性较高的个券或者具有税收 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 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 券 , 信 用 利 差 充 分 反 映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风 险 溢 价 要 求 的 个 券 ,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如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 杆 作 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 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互联网指数收益率×5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互联网主题上市公司,中证互联网指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互 联 网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整 体 状 况 的 指 数 , 适合作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固 定 收 益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则 采 用 能 够 较 好 的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变 动 全 貌 的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 其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六)投资限制 (1 )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其余 资 产 投 资于 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货 币市场 工 具 、银行 存 款 (包括 定 期 存款和 协 议 存款) 、 股 指期货 、权证等 金融工具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互联网主题 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 有 价 证券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 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17) 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44,609,877.64 66.27 其中:股票


144,609,877.64 66.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308,815.57 33.59 8 其他资产


298,621.83 0.14 9 合计





218,217,315.04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9,042,711.00 4.18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6,297,742.13 39.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611,320.00 2.1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35,525.00 1.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7,255,435.61 7.9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7,838,450.20 3.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491,464.00 2.5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992,650.00 2.7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744,579.70 2.65 S 综合 - - 合计 144,609,877.64 66.82


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沪 港 通 投 资股 票 投 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55 兴民智通 531,000 11,458,980.00 5.29 2 002035 华帝股份 315,046 8,616,508.10 3.98 3 300017 网宿科技 102,302 7,140,679.60 3.30 4 600079 人福医药 291,900 6,010,221.00 2.78 5 300012 华测检测 443,900 5,992,650.00 2.77 6 002734 利民股份 175,500 5,959,980.00 2.75 7 300310 宜通世纪 182,459 5,825,915.87 2.69 8 600872 中炬高新 382,800 5,768,796.00 2.67 9 600373 中文传媒 245,810 5,744,579.70 2.65 10 600268 国电南自 676,062 5,672,160.18 2.62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投资 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本 期 不存 在 被 监 管部 门 立 案 调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 11.2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没 有 超 出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情 形。 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6,228.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494.38 5 应收申购款 1,899.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8,621.83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355 兴民智通 11,458,980.00 5.29 重大事项 2 300310 宜通世纪 5,825,915.87 2.69 重大事项


11.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 尾差。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50% 1.07% 1.12% 0.89% -1.62% 0.18% 2016 年 1 月1 日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13.07% 2.04% -8.85% 1.19% -4.22% 0.85% 2016 年 7 月1 日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3.58% 0.73% 1.03% 0.48% -4.61% 0.2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11 月 18 日) 起 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16.60% 1.62% -6.88% 0.98% -9.72% 0.64%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 市 的 非固 定 收 益品种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2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公 司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回购以 成 本 列示, 按 合 同利率 在 回 购期间 内 逐 日计提 应 收 或应付利息。 6 、 本 基金持 有 的 银行存 款 和 备付金 余 额 以本金 列 示 ,按相 应 利 率逐日 计 提 利息。 7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按估 值 当 日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估值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 应 每个估 值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 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红 利 再 投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费用; 2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并 于 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 担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 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 户 费 、 手续费 、 经 纪商佣 金 、 权证交 易 的 结算费 、 证 券/期货账 户相关 费 用 及 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 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 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六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告 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发生波动。 1、政策 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 动 , 本基金 所 投 资 的权益类和/或 固 定 收益类 相 关 投资工 具 的 收益水 平 也 会 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还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权 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 形 下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不 将 兑 付 资 金 再 投 资 到 收 益 率 更 低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上 ,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 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道 德 标 准 同 样 都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回 报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导 致 本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三)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 、 金 融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 违约、 托 管 行违约 等 超 出本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受损;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混合型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固定收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及 策 略 , 因 此 本 基 金 将 受 到 来 自 权 益 市 场 及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两 方 面 风 险 : 一 方 面 如 果 固 定 收 益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爆 发 或 对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选 择 不 准 确 都 将 对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筛 选 与 判 断 是 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 研 究 以 及 定 量 分 析 的 准 确 性 , 也 将 影 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 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 如 果 合 约 的 基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差朝 不利 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 ,展期会面临风险。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5 ) 选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 务所、 证 券/期货 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后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 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提高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 变更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程序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约 定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法律法 规 要 求增加 的 基 金费用 的 收 取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费用 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 赎 回 费率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其他 基 金 销售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 ) 基金管 理 人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调 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 配原则 和 支 付方式; (10 )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11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有 关证明 文 件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有 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2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1/3)。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按照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 规 定以召 集 人 通知的 非 现 场方式 (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载 明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 决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决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授权 他 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的 ,在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以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 大 会召集 人 对 于提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 大 会召集 人 可 以对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 日 期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在公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为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 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对于 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 , 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人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 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 、 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应 将 拟 投资的 互联 网主题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 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 含定期存款 和协议存款)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的 0%-95%, 其 余 资 产投 资 于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互 联 网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票和债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 金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 、股指期货、权证 等 金融工具 , 其 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互 联 网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和债券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 有 价 证券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17)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 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款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和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合 法 合 规指令 或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结 算 账 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完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整与独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定、 或 者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管 理 人宣布 停 止 募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 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并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 资 报告应 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属于 本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在基金 托 管 人处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管 人 以 本基金 的 名 义开设 本 基 金的银 行 账 户。本 基 金 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 3 、 本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代表 本 基 金,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金联 名 的 方式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2 、 本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管 人 以 自身法 人 名 义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托管 协 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 被 允许从 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五)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 价 错 误 达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理。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七)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 年 度 结束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定期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对于 基 金 募集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一)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 料寄 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 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 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 询、 查 询 服 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 晓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 登录 公 司 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 改 基 金 查 询密 码 , 为 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 三 ) 在 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 四 ) 电 子交 易 与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站或相关公告。 (五) 如 本招 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 投 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 面理 解 了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二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2016 年7 月2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 2016 年7 月26 日起, 调整 本基金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转换转出最低份额及赎回后的最低保有份额。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 三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 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四 、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 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