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平安大华量化混合A(003959)

平安大华量化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平安 大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十二 月 
 
 
 
 招募 说明 书 
2 
 
【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证监许 可 【2016 】1485 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 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 人能全数 取回其原 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 本
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 人 根据所持
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 风险、信 用风险、 本基 金投资策略 所特有的 风险 等 。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 基金所投资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等,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 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
响。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 水 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基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 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 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十二、基金收益 与分配................................................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六、风险揭示......................................................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8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2 
二十三、备查文件.................................................... 93 
 招募 说明 书 
4 
 
一、绪言 
 
《 平安大华 量化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和
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 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平安大华 量化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平 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指 《 平 安大华量 化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 订之 《 平 安大华量 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平安大华 量化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平 安大华量 化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 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招募 说明 书 6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场 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1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 办法》 (包 括其不时 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 运 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 资 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 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业 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 期 30 、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招募 说明 书 7 33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 《业务规 则》 : 指 《 平安大 华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 43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44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45 、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6 、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47 、元:指 人民币元 48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招募 说明 书 8 5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媒介 54 、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 说明 书 9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星河发展 中心大厦 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 【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及持股比 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 业有限公 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 无任何受 处罚记录 。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 话费)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成员 罗春风 先生 ,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 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 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险集 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 平安人 寿广州分 公司 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 总公司人 事行政部/ 培 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 宣传部总经理、平安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兼任 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 财富 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 姚波先生, 董事,硕 士,1971 年生,中 国香港。 曾 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咨 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 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招募 说明 书 10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精 算师、 总经理 助理等 职务,现任 中国平安 保险(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兼首席 财务官兼 总精算师 。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生, 新 加坡。 曾 任 香港罗兵咸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师; 新 鸿基证券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 港有限 公 司执行董事 ; 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副 总经理; 平 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平安 保 险(集团) 执行委员 会执行顾 问,现任 集团投资 管理 委员会副主 任。 郑强: 硕士,1971 年 生。 曾任南京 化学工 业集团技 术 员、 安阳日化厂 车间副主 任、 天津汉 高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企管部部长、太和 管理咨询公司咨询总监、正略钧 策管理咨 询公司咨询总监与人力资源管理 咨询业务华东区负责 人、韬睿惠悦咨询公司咨询总监 、美世咨 询(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华区合 伙人,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中心薪酬 规划部高级 经理。 王世荣先生 ,董事, 学士,1950 年生, 新加坡。 曾任 大华银行有 限公司金 融机构( 银行) 部业务高 级经理;新加坡贴现公 司(大华银行的子公 司)总经理;大华银行有限公司 政府证券 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 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 ;大华银 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 总裁;大华银行有限 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 级执行副 总裁。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生, 新 加坡。 现 任 大华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及首 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 执行委员会委员。历 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 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组 合经理, 国际 股票和全球 科技团队 主管。 曹勇先生, 独 立董事, 博士,1954 年生, 新加坡。 曾 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经 济研究所 发展研 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 院研究员;新加坡南 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 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 学院,管 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 理工大学,亚洲商业 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 大学,南 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 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 独立董事 。 刘茂山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35 年生 。 曾任中 央 人民政府林 业部干部 学校干部 ; 中 央 林业部人事 司干部; 南 开大学经 济学系政 经教研室 主 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 学金融学 系副主任 、 主任;南开 大学风险 管理与保 险学系系 主任;中 国平 安保险集团 博士后工 作站指导 专家。 郑学定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1963 年生 。 曾任江 西 财经大学会 计系教师 ; 深 圳市财政 局 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 师协会秘书长;深圳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大华 会计师事务 所深圳分 所合伙人 。 招募 说明 书 11 黄士林先生 , 独立 董事, 学士,1954 年 生。 现 任广东 圣天平律师 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 兼主任 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 理事长,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 法规处副 处长,深圳 法学研究 服务中心 主任兼深 圳市振昌 律师 事务所主任 。 (2)监事会 成员 张云平先生, 监 事长, 学士。 曾 任河北财 经学院财 政 系教师、 河北省 税务局河 北税务学 校 教师、 深圳 市义达会 计师事务 所职员、 深圳市招 信金 融设备有限 公司财务 部经理/ 副总 经理、 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 部职员、 中国 平安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理赔部室 主 任/ 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合规 部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 冯方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75 年生 , 新加 坡。 曾任职 于淡马锡控 股 和其旗 下的富敦 资产管 理公司以及 新加坡毕 盛资产公 司、 鼎 崴资本管 理公司 。 于 2013 年加入大 华资产管 理, 现 任区域 总办公室主 管。 毛晴峰先生 ,监事, 硕士,1986 年生。 曾任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法 律岗; 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法律合 规岗。 郭晶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79 年生 。 曾任 广东溢达 集 团研发总监 助理、 侨鑫集 团人力资 源 管理岗;现 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管 理岗。 (3)公司高 管 罗春风 先生 , 1966 年生, 毕业于东 北大学, 博 士研究 生。 曾任中华 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险集 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 平 安人 寿广州分 公司 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 总公司人 事行政部/ 培 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 宣传部总经理、平安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 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兼任总 经理,兼 任深圳平 安大 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肖宇鹏先生 , 总经 理, 学 士,1970 年生 。 曾任 中国证 监会江西证 监局主任 科员及中 国证监 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 一处副处长,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 , 毕业 于新加坡 国立大学 , 拥 有学士和荣 誉学位 , 新加 坡籍。 曾任 新加坡国防 部职员 , 大华 银 行集团助 理经理 、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 融部投资 产品销售 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 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 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 生, 毕 业于谢 菲尔德大 学, 金 融学 硕士研究生 。 曾任 上海市赛 宁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汇 丰银行销售主管、新 加坡华侨银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 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 部门负责人、宁波银 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招募 说明 书 12 总行金融市 场部副总 经理、 宁波 银行总行 投资银行 部 副总经理 (兼 任总行资 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 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兼任 深圳 平安大华汇 通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4)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 , 督察 长, 学士 ,1969 年 生。 曾任深圳 发 展银行龙岗 支行行长 助理 , 龙华支 行 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 支行行长、深圳分行 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 圳分行信 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 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助理兼风 控总监。现 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 2、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 基 金经理 为 李黄海 先 生。 李黄 海先生 自 2009 年起至今, 先后任职 于民生加 银基 金金融工程与产品开发部执行总 监,易方 达基金投资 发展部总监助理,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数 量化投资部 投资经理。2015 年 9 月 加入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任量化 投资副总 监,2015 年 11 月 起担任平 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 理。 3、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副总 经理林婉 文女 士,基金经 理孙健先 生。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 , 毕业 于新加坡 国立大学 , 拥 有学士和荣 誉学位 , 新加 坡籍。 曾任 新加坡国防 部职员 , 大华银 行集团助 理经理 、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 融部投资 产品销售 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 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 业务开发主管,高 级董事。现任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孙健先生, 基 金经理, 硕 士, 1975 年 生。 曾任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 理部投资 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 经理,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 理,银华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银 华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平安 大华基 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现担任平安 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平安大 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 经理、平 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平安 大 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平安大 华鑫享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 三 ) 、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招募 说明 书 13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 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 供的除外 ;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招募 说明 书 14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 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四 ) 、基金管 理人关于 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 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 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 动: (1)越权 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 责 ; 招募 说明 书 15 (7)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 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 虚假、误 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行为 。 ( 五 ) 、基金管 理人关于 禁止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 证券 ;


2、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中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 六 )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 七 ) 、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招募 说明 书 16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 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 财务和公司 财务以及 其他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度 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本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 密、运行 高效 的内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而建立的 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 序与控制 措 施的总称 。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 、基本管理 制度、部 门业务规 章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 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 制大纲明 确了内控 目标、内 控原 则、控制环 境、内控 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 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 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运 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方法,建立 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 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 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须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 措施来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 构、各部门及各 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 方法尽量降 低经营运 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 合理 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 制效果。


3、主要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 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 计岗位职 责,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 核制度、账务处 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 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 制度、财务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用 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 和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 制度 等。


(2)风 险管理控 制制度 招募 说明 书 17


风险控 制制度由 风险控制 委员会组 织各部门 制定 , 风险控制制度 由风险控 制的目标 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 的程序、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 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的监 督与评价 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交 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 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反馈制 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 立督察长, 负 责监督检 查基金 和公司运 作 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督察长由总 经理提名 ,董事会 聘任,并 经全体独 立董 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除应当 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 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 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 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 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 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 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责和 工作 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 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 况。 招募 说明 书 18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 在深圳的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 称 “平安银 行” ,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 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于 2012 年 6 月 吸收 合并原平安 银行并于 同年 7 月 更名为平 安银行。 中 国 平安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 公 司合计持有 平安银 行 59% 的股份, 为平安银 行的控股 股东。截至 2015 年 6 月底 ,平安银 行在 职员工 35,800 多人 , 通过 全国 45 家分行 、 855 家网 点为客户提 供多种金 融服务 。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平 安银行资 产总额 25,705.08 亿 元,较 年初 增长 17.56% ;存款余 额 16,551.12 亿元 , 较年初增长 7.95 %; 贷 款和垫 款 (含贴现 ) 11,878.34 亿 元, 较年初增 长 15.92 %。 营业 收入 465.75 亿元, 同 比增长 34.09 %; 净利润 115.85 亿元 , 同比 增长 15.02% ; 资 本充足 率 10.96% , 一 级资 本充足率及 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 率 8.85% ,满足 监管标 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 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 处、规划发 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 合规处、 外包 业务中心 8 个处 室,目前 部门人员为 55 人。 2、主要人员 情况 陈正涛,男,中 共党员, 经济学硕 士、高级 经济师 、高 级理财规划 师、国际 注册私人 银行家, 具备 《中国证 券业执业 证书》 。 长期从事 商业银行 工作 , 具有本外币 资金清算 , 银行经 营管理及 基金托管业 务的经营 管理经验 。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 汉金融 高 等专科学 校任教 ; 1993招募 说明 书 19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 行任客 户经 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 招行武 汉 分行武昌支 行任计划 信贷部经 理、 行长助 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 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 支 行任行长助 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 在招行武 汉分行公司 银行部任 副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 行武汉分 行解放公 园支行 任行 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 招行武 汉 分行机构业 务部任总 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硚 口支行任 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 同业银 行部任 总经理; 自 2008 年 2 月加 盟平安银 行先后 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 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 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 与管理, 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 产品的运作、营销和 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 各项监管 政策比较熟 悉。2011 年 12 月任平 安银行 资产托管 部 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 安银行资 产 托管事业部 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 任平安银行 资产托管 事业部总 裁。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 得中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会核 准开 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 截至 2015 年 6 月底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 管净值规 模合 计 2.10 万 亿,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共 26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 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 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 盛世普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新 华财富 金 30 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新 华活期添 利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 新鑫先锋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万 银多元策 略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安鑫 宝 1 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金通 用鑫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嘉合磐石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平 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 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 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 控制和风 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业 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 目标的实 现。 招募 说明 书 20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 一级部门资产托 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 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 了专职 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工作的 职权和能 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事 业部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监管 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监 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 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 管业务系 统 ——监 控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对 各 基金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监控 子系统 ,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 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 纠正,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后 ,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 告, 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 释或举 证,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21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 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 增加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 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陈 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招募 说明 书 22 经办律师: 黎明、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 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 晓红 经办注册会 计师:曹 翠丽、边 晓红 招募 说明 书 23 六、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中 国证监 会 证 监许可 【2016 】1485 号文注册 募集发 售。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基金运 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 机构向投资 人公 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网上直 销交易平 台 办理开 户和 本基 金的 认购业务。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 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 前 发售基金份 额。 1、基金份额 的发售时 间、方式 和对象


(1)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自 2017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24 日 止通过销 售机构公 开发售( 详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及代销 机 构相关公 告)。 (2)销售渠 道: 基金 管理人和 各代销机 构 (具 体名 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3)销售对 象: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2、基金份额 的认购和 持有限制


(1)基金份 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方式 。


(2) 投资 人认购基 金份额采 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 方式 。 投资人认购 前 , 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认 购的金额 。


(3)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 认 购一经登记 机构 受理 不得撤销 。


(4)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除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 投资人通 过代销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 统 (目 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 开通) 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 , 追加 认购 每次最低金 额 10 元; 投 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 心 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50000招募 说明 书 24 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各 代 销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 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以上 金额 含认购费) 。 (5)基金募 集期间单 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规模 没有 限制 。 3、 基金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根据认 购/ 申购 费用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在 投资 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 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而不 从本 类别基金 资 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金 份 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 码。 由 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公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 计算 日 该 类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该 计 算 日发 售 在外 的 该 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 购、申购 基金份额 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 份额 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 在 符合法律 法规且不 损害已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 额类别、 或 者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 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 更 收费方式、 或 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 销售等, 调整 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本基 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 4、 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 用、认购 价格及认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 时收取认 购费用。C 类 基 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用,但从 本类别 基金份额中 提取销售 服务费。 (1)认购价 格:本基 金份额的 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2)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 人可以多 次认购本 基金,认 购费率按 每笔 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 费率如下 表: 认购金额M ( 元) (含 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 1.20% 50 万≤M <200 万 0.80% 200 万≤M <500 万 0.20% 招募 说明 书 2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直销柜台 认购本基金实行差别费率 ,详见基 金 管理人相关 公告;部 分代销机 构如实行 差别费率 ,请 投资人参见 其公告。 投资人重复 认购,须 按每次认 购所应对 的费率档 次分 别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 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 项 费用。 (3)认购份 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 选择 A 类基金份 额,则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认购申 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 金额/ (1+ 认购费率 ) (注: 对于适 用固定金 额认购费 用的认购 , 净认购 金 额=认购总 金额-固 定认购费 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 额- 净 认购金额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认购 费用的认 购,认购 费用 =固定认购 费用金额 )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 额/ 基金份 额 发售面值+ 认购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2) 若投资者 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 则 认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一:某投 资人投资 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0 元 ,假 定 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 为 10.00 元 ,认 购费率为 1.2% ,则 可认购 基金份额 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 +10.00/1.00 =98824.23 份 即 该投资人 投资 100,000 元本 金 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 可 得到 98824.23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5、认购的程 序


(1)申请方 式:书面 申请或基 金管理人 公告的 其他 方式。


(2)认购款 项支付: 投资 人 认 购时,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6、认购的确 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的 申请,投 资人通常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网点 查 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招募 说明 书 26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 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 投资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 打印认购 成交确认凭 证。 投资人开户 和认购所 需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的具体 程序 ,请参阅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7、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 效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专 门 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 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折算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 以 登记机 构 的记录 为准 。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 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招募 说明 书 27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 招 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资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资报 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 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 基 金备案 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 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 3、 如基金 募集失败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28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 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 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 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 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招募 说明 书 29 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 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 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 的时间内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 不成立。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 理。 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了业 务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 网 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 购款项退 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 申请。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 或 基金管理 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 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 理人规定 , 本基 金单笔最 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者 通过销售 机构申购招募 说明 书 30 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 管理人 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 于上述金 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 应遵循相 关销售机 构的业务 规定 。 ( 以上金额 含 申购费 ) 。 2、 直销网 点单个账 户首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 售网点的 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申 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 网点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 元。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调 整本基金 首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以 上金额含 申购 费) 。 3、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的 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上限 限制。


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 次对本基 金 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5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一次全 部申请赎 回。


5、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调整上 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 申购 份额 、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 购的有 效份额为 净 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7、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 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 购 时收取申 购费用,C 类 基 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用,但从 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 申购设置 级差费率 。 投资者 在 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 体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区 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以上 200 万元以 下 1.0% 招募 说明 书 31 200 万元(含 )以上 500 万元 以下 0.3%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 金 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 销机构如 实行优惠 费率,请 投资 人参 见代销 机构公告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 应在投资 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收 取。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 表,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 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 持有年份 的增加而 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 基金的赎回 费率表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 历日)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365 天 0.50% 365 天 ≤N <730 天 0.25% N ≥7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 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N <30 天 0.50% 30 天≤N <365 天 0.10% 365 天 ≤N <730 天 0.05% N ≥730 天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对 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 , 将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期 大于 30 日 (含 ) 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 人, 赎回 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将 赎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32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 前述一个月 按 30 日计 算)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调整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最 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费率 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并进行公 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1)若投资 者选择 A 类基金 份额, 则申购份 额的计 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 某投 资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 对应费 率为 1.5%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 投资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对应费率为 1.5% ,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 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若投资 人选择申 购 C 类基金 份额,则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 资 50,000 申购本 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招募 说明 书 33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 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 持有 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份 额 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13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 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份额 持有 期限 10 天 ,对应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额 ,份额持 有期 限 10 天,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 ,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 值 = T 日该类基 金资产净 值 / T 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 总数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招募 说明 书 34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3、 证券 、 期货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或 者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 或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 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 统、基金 会计系统 或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因基金 收益分配 、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 某些证券 即将上市等 原因, 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 短期内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 者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 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招募 说明 书 35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 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 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 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 不限于短 信、电子 邮件或由 基金 销售机构通 知等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36 ( 十 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在 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赎 回 的时间 ,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再另 行发 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 ( 十 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 份额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 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 他 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 十 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 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 ( 十 五 )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 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 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定投 计划 最低 申购金额 。 招募 说明 书 37 ( 十 六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 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 有权机关的 要求以及 登记机构 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 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八)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 登记机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 务,并收取 一定的手 续费用。 招募 说明 书 38 九、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投资模型,在 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 期 融资券、 超级短 期融资券、 次级债) , 资 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95%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在扣除国债 期 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数量化方法,运用行业轮 动投资时钟的资 产配置逻辑,形成对大类资产预期 收 益及风险的判断,确定资产配置 的具体比例,并相应 采取进取或防守的投资风格,力 求有效降 低基金投资 系统性风 险。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轮动投资时钟的资产 配置逻辑,利 用 细分行业周期性与其行业股价收益 率 之间的数量化关系,形成对股市 中长期周期趋势的判 断,并相应确定基金投资进取或 防守的风 格基调 , 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 、衍 生品 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 整原则和 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 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 ,本基金 将持续地进 行定期与 不定期的 资产配置 风险监控 ,适 时地做出相 应的调整 。 2、股票投资 策略 招募 说明 书 39 本基金主要通过数量化投资模型,选 取并持有预期收 益较好的股票构成投资组合,在 严格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健增 值。 本基金依据平安大 华开发的 量化多因 子选股模型 ,运 用量化多因子模型框架, 包括基本 面 因子、分析师预期因子以及个股 股价数据因子, 基金 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 信息的重 要性做出具 有一定前 瞻性的判 断,适时 调整各因 子类 别的具体组 成及权重 。 (1) 基本面因 子: 一 是公司的 基本面信 息, 主 要包括净 利润长期和 短期增长 情况 , 主营业务 收入长期和 短期增长 情况 , 公司 业绩预告 超越市场 预 期的幅度 , 公 司最近重 要新闻事 件的发生 , 例如; 新 产品上市 、 新收 购、 新 管理层上 任等 , 个股 流动性供应 , 包括 : 流通 市值、 解禁计划 ; (2) 分析师预 期 因子 , 包括 : 分析师 投资评级 及其变 化 、 上市公司 年度净 利润一致 预期及其 变化、分析 师关注度 及其变化 等反映上 市公司动 态成 长性指标; (3) 个股股价 数据 因子 : 股价 属于领先 经济指标 , 通过 研究分析个 股二级市 场价格数 据, 对 于发现上市 公司的内 在价值和 成长性, 具备重要 的预 示意义。 3、事件驱动 策略


该策略通过对某些公司事件和市场事 件的研究,分析 事件对股价造成波动的方向,以赚 取 超额收益。 此外,该 策略还利 用市场上 存在的金 融产 品定价非有 效性,实 现套利收 益。


4、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 资。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 据 对宏观经 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 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通过对债 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 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 资风险为 主要目标的 债券投资 。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 要围绕久期、流 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 控 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分析和预判,灵活 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 方面,对 个券信用资 质进行详 尽的分析 , 对企 业性质 、 所处行 业、 增信措 施以及 经营情况 进行综合 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 动性控制方面,要根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 性情况来 调整持仓 规 模,在力 求获取较 高收益的 同时确保 整体 组合的流动 性安全。


本基金将在 宏观经济 和基本面 分析的基 础上, 对证 券 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 久期、 利率 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定 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 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 相应的投 资决策,力 求在控制 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 尽可能的 提高 本基金的收 益。


5、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包括:价值 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价 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买入 保护性的 认沽权证 策略 、 卖空保护 性的认购 权证策略 等。 招募 说明 书 40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与 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 投资,追 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 益。 6、股指期货 等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 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 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 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 对冲系统 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如 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 品的杠杆 作用,以达 到降低投 资组合的 整体风险 的目的。 7、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 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 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 制信用风 险暴 8、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 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 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 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 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 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 约选择和 头寸选择策 略、展期 策略、保 证金管理 策略、流 动性 管理策略等 。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将审 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国 债 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 产仓位的增加,以及 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 ,获取组 合的稳定收 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 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 、 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 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 金管理人 建立国债期 货交易决 策部门或 小组,并 授权特定 的管 理人员负责 国债期货 的投资审 批事项。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 具的丰富和交易 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 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以 丰富组合 投资策略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 招募 说明 书 41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 或国债 期货 的,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即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为 0 ~95%; (16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招募 说明 书 42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17 )本基 金持有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8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1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届时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 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 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招募 说明 书 43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60% +中债 综合指数 收益率×40% 。 选择该业绩 比较基准 ,是基于 以下因素 : 1、 沪深 300 指数和 中债综合 指数 合理 、透明; 2、 中债综合 指数 具有 较高的知 名度和市 场影响 力; 3、 沪深 300 指数是 由沪深 A 股 中规模大 、 流动性 好 的最具代表 性的 300 只股票组 成,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 式发布 , 以综合反 映沪深 A 股 市场整体表 现; 4、 沪深 300 指数样 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 六成左右 的市值 , 具有良好 的市场 代表性, 不易被 操 纵; 5、 基于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例限 制, 选用该 业 绩比较基准 能够忠实 反映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 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 不 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 可替代的 指数作为业 绩比较基 准的参照 指数,而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 水 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十、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 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 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45 十一、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 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1、估值依据 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 本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 法规 、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如法律法规 、 自律 规则未做 明确规定 的, 参 照证券投 资基金的行 业通行做 法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估值数 据应依据 合法的数 据来源独 立取 得。 2、估值的基 本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 日有市价的,应 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 市 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如估值日无 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 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 最近交易 的市价进 行调整, 确定 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市场参与者普 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 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运用估值 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 在公平条 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 交易价格。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 使用市场 参与者在定 价时考虑 的所有市 场参数, 并应通过 定期 校验,确保 估值技术 的有效性 。 (3) 有充足理 由表明 按以上估 值原则仍 不能客观 反映 相关投资品 种的公允 价值的, 资 产管 理人应根据 具体情况 与托管人 进行商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 券 、 衍生工 具 和其 他投资等 持 续以公允价 值计量的 金融 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招募 说明 书 46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本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 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共同确定 ; (3) 交易所上 市 的可转 换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股票 , 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2) 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按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 上述资产 或负债 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招募 说明 书 47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项 ,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 四 )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 照每个估值 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第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 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 资料灭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 力 原因出现 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招募 说明 书 48 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 值 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 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当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招募 说明 书 49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过错 程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基 金 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 金申购或赎 回数据等)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结果 为准。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 由于 证券交易 所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招募 说明 书 50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51 十二、基金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 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 金进行分 红,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 方 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 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 销售机构 选择的分红 方式不同 ,基金登 记机构将 以投资者 最后 一次选择的 分红方式 为准; 3、 由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 将 有所不同 ,但本基金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 4、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招募 说明 书 5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 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 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 则 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53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审计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 基金相关 账户的开 户及维护 费用; 10 、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基 金托管人 按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 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基 金托管人 按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 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招募 说明 书 54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资产净 值的 0.80% 年费率 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H=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 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划出 , 由登 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55 十四、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 原则:如果 《基金合 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 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 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 招募 说明 书 56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方式、 披露内容、 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 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 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招募 说明 书 57 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 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并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对 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 响。 本基金在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等 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 货 、 国债期货 交 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 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 公告 。 4、 基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 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招募 说明 书 58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 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交易 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 政策 和投资目标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百分 之五 十 ; 招募 说明 书 59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1 )涉及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业 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 (26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数 量、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27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 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招募 说明 书 60 11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 12 、 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需按照法 规要求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 标等。 13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 况。 14 、 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 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 临时公告 和定期报 告中及时 披露投资 短期 债券的情况 。 15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 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 媒介 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 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 到《基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招募 说明 书 61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 复制。 招募 说明 书 62 十六 、风险 揭示 ( 一 )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 金收益水平 变化,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 市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 益 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 基 金投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 况的恶化而不能 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券 的 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 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 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 集团的财务 公司,它们都拥有稳 健的运营 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 级较高;企业债券的 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 行公司的 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 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 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 较强的分 析和追踪能 力对它的 信用风险 严格监控 。 5 、收益率 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 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 反 映这一风险 的存在。


6、流动性风 险


债券的流动 性是指债 券持有人 可按自己 的需要和 市场 的实际情况, 转 出债券回 收本息的 灵 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 动性越弱。债券型基 金如果在遇到大额赎 回,或者市 场资金面 的突然恶化 会产生流 动性风险 。


7、再投资风 险


招募 说明 书 63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 息,这一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 投 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 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 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 投资策略 的顺利实施 。 8、波动性 风险


波动性风险 主要存在 于可转换 债券的投 资中, 具体 表 现为可转换 债券的价 格受到其 相对应股 票价格波动 的影响。


9、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 降,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 降。


( 二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三 )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所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 情况,从而 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


( 四 )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 作过程中,可能 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操作 规程而引 致风险, 如越权交 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 和欺诈等 。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 机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 构等 。


( 五 )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 中,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 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积极 的大类资产配置 、投资风格切换将是本基金投资策 略 的重要部分之一。本基金采取数 量化方法,运用 行业 轮动投资时钟的资产配置逻辑, 形成对大 类资产预期 收益及风 险的判断, 确定资产 配置的具 体 比例, 并相应 采取进取 或防守的 投资风格 , 力求有效降 低基金投 资系统性 风险。 (七)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定风 险 招募 说明 书 64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 基金所投资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等,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 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 响。 ( 八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 作为一种金融衍 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 础 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 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 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 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是 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 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 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 。具体为 : (1) 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期 货价格变 动而给投 资者 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 货投 资中最主要 的风险。 (2)流动性 风险是指 由于股指 期货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来的 风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合 约价格和 指数价格 之间 的价格差的 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 以及 不同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之间价 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 的期 现价差风险 。 (4) 保证金风 险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 金满足建 立 或者维持股 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 要求的 保证金而带 来的风险 。 (5)信用风 险是指期 货经纪公 司违约而 产生损 失的 风险。 (6) 操作 风险是指 由于内部 流程的不 完善, 业务人员 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 或者系 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 成损失的 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定价相当 复 杂,不适当 的估值也 有可能使 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 风险 。 ( 九)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国 债期货作 为一种 金融衍 生品, 其价 值取决于 一种或多 种基础 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 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 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国债期货 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是 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 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 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 。具体为 : 1、市场风险是指 由于国债期货价 格变动而给投 资者 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国债期货投 资中最主要 的风险。 2、流动性风 险是指由 于国债期 货合约无 法及时 变现 所带来的风 险。 3、基差风险是指 国债期货合约价 格和现货价格 之间 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 不同国债期 货合约价 格之间价 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 的 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 指由于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满足 建立 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招募 说明 书 65 保证金而带 来的风险 。 5、信用风险 是指期货 经纪公司 违约而产 生损失 的风 险。 6、操作风险是指 由于内部流程的 不完善,业务 人员 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 成损失的 风险。 此外, 由于 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 杆效应 , 价格波 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 剧烈, 并 且其定价 相当复 杂,不适当 的估值也 有可能使 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 风险 。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 违约,或 由 于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质量降 低导致证 券价 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 动会导致资产支 持证券的 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 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 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 果市场利 率下降,资 产支持证 券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将面临 下降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 格水平上 进行较大 数量的买 入或卖出 ,存 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 4、提前偿付风险 。债务人可能会 由于利率变化 等原 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 临再 投资风 险。 5、操作风险。 基金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 过 程中,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规交 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法规方 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 行 为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 能正常执 行, 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 十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问题 产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但在人 员配备、 内控等 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战争 、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并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招募 说明 书 66 十七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招募 说明 书 67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或基 金资产清 算 小组认为有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更为有 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 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相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相 关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 要求办理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八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受 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4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 赎回、交易清算等款 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必要限度 内以基金 资产作为 质押进行 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6 ) 选 择、 更 换律师 事务所 、 会计 师事务所 、 证 券/ 期 货经纪 商或 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和 定投等业 务规则;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招募 说明 书 69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 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 供的除外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 人; 招募 说明 书 70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 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2、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基 金办理证 券 、 期货 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招募 说明 书 71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进 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 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托 管协议 》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 理 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基金投资 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招募 说明 书 72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 据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 行义 务; 4)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但 法律法 规、 基招募 说明 书 73 金合同、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3 )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变更收费方 式 ; 3)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 交易 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4)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增加 、减少或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及对 基金 份额分类办 法、规则 进行调整 ; 5)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6)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招募 说明 书 74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 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 集 , 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招募 说明 书 75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开会 。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召 集人通知 的非现 场方式 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 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 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表决 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招募 说明 书 76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 表决意 见的代 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 前提下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4) 在不 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 前提下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的, 授 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 信或其他 方式 , 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招募 说明 书 77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 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同等 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 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 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招募 说明 书 78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 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四)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 协商未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 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 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 决定,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 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构一 式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各持有 两 份 ,每份 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 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80 十九、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大厦 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星河 发展中心 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平 安银行)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 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贷 、结算、 汇兑业务 ;人 民币票据承 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 或买卖人民币有 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外汇存款 、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 业拆借;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 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 汇及外币招募 说明 书 81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 、非贸易结算;办理 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 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 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 务;经有 关监管机构 批准或允 许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 期 融资券、 超级短 期融资券、 次级债) , 资 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95%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在扣除国债 期 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招募 说明 书 82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 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 或国债 期货 的,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 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即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为 0 ~95%; (16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17 )本基 金持有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8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1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招募 说明 书 83 时,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届时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 十 二 )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 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按变 更后 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 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 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向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说 明理由,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招募 说明 书 84 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 进行 监督。 6、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 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7、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及 时以 电话提醒或 书面 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 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9、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10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券 、期货 账户等投资 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招募 说明 书 85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管 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 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 期 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 账户, 分账管 理 、 独立 核算、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 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并 配合 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 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基金财 产的损失 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7)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 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 具有托管资格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招募 说明 书 86 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的条件 , 由基金管 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 宜,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 银行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 根据 有关规定 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 管理人授权 基金托管人 办理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 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 基金托管 人要求办理。基 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的 有关规定 。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人与 本 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 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 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 开 立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 的名义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本 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 券回购主协 议 。 招募 说明 书 87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开立 ,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管 理 。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 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 人 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 任 。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 传真件或复 印件,未 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 范围 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 复核, 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将 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 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 外公布。 3、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招募 说明 书 88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于 20 年。 如 不能 妥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 责任,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关另有 规定除外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 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 方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 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 ,按照华 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 定, 仲裁 费用、 律 师费 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2、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招募 说明 书 89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 结束后 , 投资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 人将向 持有人提 供电子或 纸质对账 单, 需要订阅或 取消的客 户可与本 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400-800-4800 )联系 。 (二)网上 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 直 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手续,并在 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 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有关详情 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 金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已开通的银 行卡及各 银行卡交易 金额限额 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 人 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网上直销 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可用 于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的 银行卡种 类,敬请 投资人留 意相 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 情况、分红方式 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咨询、查 询。


本基金管 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 密码,预设的基 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 的 后 6 位数字, 不 足 6 位数 字的, 前面 加 “ 0 ” 补足。 基 金 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 通过客户 服务电话 查 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修 改基金查 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 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 电话投诉 直销 机构的人员 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具体实 施 方法另行公 告。


(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招募 说明 书 90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 过销 售机构为投 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 过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人可 以定期定 额申购基 金份 额,具体实 施方法另 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 网地址


网址:www.fund.pingan.com 投资人也可 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直 接提出有 关本 基金的问题 和建议。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 募说明书。 招募 说明 书 91 二十 一、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 有未尽事 宜,由基 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 按有 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


招募 说明 书 92 二十 二 、招 募 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 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保证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fund.pingan.com) 查阅和 下载招募 说明书 。


招募 说明 书 93 二十 三、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平安大 华量化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平 安大华量 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平 安大华量 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 平安大华 量化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