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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成长精选A(003561)

诺德成长精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德 成 长 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诺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O 一六 年 十二 月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诺德成 长 精 选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金 ” ) 的募 集 已获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2221 号文注册。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并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等。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由 于不 能公开交 易,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由 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 基金 , 属于 基金 中的中 等风 险品种 , 风 险与预期 收 益高 于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 基金。 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做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323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828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929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5040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5747 十 一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848 十 二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454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6656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959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060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7666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970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8172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495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0495 二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4115 二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24115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 一 、绪 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或“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诺 德成长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诺 德成 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诺 德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诺德 成长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为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 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的,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 件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募集、 发起设立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 董事, 总经理 ,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 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 薛嘉麟先生, 董事, 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 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 现任 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任朗讯科技 (中国) 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级 研究员, 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总监、 副总裁、 总裁, 北京通软联合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 启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现任宜 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华 创资本 (CGC ) 董事长, 宜信 (香港) 控股董事长, 富安易达 (北京)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喆颢资 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 (DLJ Investment Bank ) 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 董事, 北京 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rank Fuxing Wang( 王福 星)先 生, 董事 ,清华 大 学学 士学 位、 加利福 尼 亚 大学硕士学位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UC Berkeley )分校Haas 商学院的 MBA 学位。 现 任普信恒业科技发展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先后任职于百诚 集团(Parsons Brinckerhoff )、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UBS 瑞士银 行、 花旗北美公司 (Citicorp North America Inc)、Napier Park Global Capital 和花旗集团(Citigroup )。 陈达飞先生, 独立董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 士。 现 任北京 市汉 坤律 师事 务 所律师 ,曾 任北 京金 杜 律师事 务 所 律师,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法国巴黎商学院 (Paris School of Business) 及美国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访问学者。现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 务。 许亮先生, 独立董事, 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 哈佛商学院 MBA。现 任合一资本创始管理合伙人、 光影工场董事长, 兼任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 长,科技部产业化促进会理事,哈佛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清华企业家协会 (TEEC) 北京分会副主席, 曾任永新视博早期共同创始人, 英特尔(中国)公司高级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 财务分析师、 战略项目经理, 鼎晖投资从事风险投资工作, 永新视博公司执行副 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 监事, 西 安交通大学学士, 国防科技大学硕士, 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宜信汇才商务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渠 道总监。 耿凯先生, 监事, 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 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工学 硕士。 现任清控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启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先生, 监事, 北京广播学院 (现更名为: 中国传媒大学) 学士, 清华大 学经管学院硕士。 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曾任清华兴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刘静女士, 监事, 清华大学本科毕业。 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陈玮光先生, 督察长, 西安交通大学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湖南大学博 士。 先后任职于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安徽省宿松 县人民政府(挂职),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聚资产管理公司。2016 年 5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 罗凯先生, 副总经理,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 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 经理、 华北区总监、 市 场总监助理、 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 市场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郝旭东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12 月在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职务,2011 年 1 月加入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了高级研究员职务。 现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及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郝旭东先生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胡志伟先生、 投资副总监朱红先生、 研究副总监罗世锋先生、固 定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2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根据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行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 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3 (11)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4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 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 公司经 营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5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定 应当 随着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 完备严密的系统。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 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6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负责建立、 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 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2]75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曾闻学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 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 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 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 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一 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 金良 先生, 曾 任中国 银行 财会部 会计 制度处 副处 长、处 长、 副总经 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 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 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 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8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 丹 利华鑫资源 优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摩根士丹 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 光大保 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核心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 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 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服务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红塔红 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 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9 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7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665.36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 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 、 银行理财 、 保险债 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 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 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渗透到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各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 性原则 。树 立“预 防为 主”的 管理 理念, 从风 险发生 的源 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 性原则 。建 立健全 各项 规章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加强 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 性原则 。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控 制机 构独立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 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0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 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 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 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 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 国 光 大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 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1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363 传真: (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客服电话:4006128888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3 网址:www.s10000.com (3)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4 (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5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2)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1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6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1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7 (1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1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9)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8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29 (2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http://www.dtsbc.com.cn (25)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2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2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0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2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2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888-0009 网址:www.xds.com.cn (31)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法定代表人: 查薇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1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32)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服电话:400-066-8586





(2) 其他 代 销机 构的 具体名 单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 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2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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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 – 1 – 3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6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221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中披 露 。 具体募集方案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及销售服 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4 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对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时不 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的 , 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 单独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 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 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 基金 管理费 及基金托管费除外) 、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九)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结构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 元≤M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5 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用按 每笔 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 以每笔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 1) 当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3 )÷ 1.00=9,903.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可得到 9,903.99 份 A 类 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当 认购 金额( 含认 购费) 适用 于固定 金额 费用时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认购金额 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1,500.00)÷ 1.00=5,000,5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可得到 5,000,5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6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三: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5,000,000 +50.00)÷ 1.00=5,0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可得到 5,0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 请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 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 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具体请参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首次认购 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7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最低金额 10 元 (含认购费) 。投 资人首次单笔认购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认购 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最低金额 1 万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认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申 购、赎 回开 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0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 人 按 “ 先 进先 出 ” 的原 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1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 、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 、 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但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单笔 最低金额 为 500 万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追加申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基金投资者追加申购 本基金 C 类份 额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 1 万元。具体 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需一次全 部赎回。 如因 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 换等原因导 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支付 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365 日 0.50% 365 日≤N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赎回 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针对 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 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90 日 (含)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 天 0.50% 30 天≤N 0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3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为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第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 基金 赎回金 额的 处理方 式为 :赎回 金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且 不 对份 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并及时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1) 当申 购金额 (含 申购费 )适 用于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申购当 日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4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 1.2000=8234.5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若申购当日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234.5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当申 购金额 (含 申购费 )适 用于固 定金 额费用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00,000 元, 申购当 日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费用 =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 - 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 ÷ 1.2000=4,165,833.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若申购当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4,165,8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 1.0400=4,807,692.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4,807,692.31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5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 额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90 日, 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 ,赎回当 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 投 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80=11,280 元 赎回费用=11,280 ×0.50% =56.40 元 净赎回金额=11,280 -56.40=11,223.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90 日 ,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23.60 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 C 类 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 不到 30 天, 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 ,赎回当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80 元,则投 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180=11,180 元 赎回费用=11,180 ×0.50% =55.90 元 净赎回金额=11,180 -55.90=11,124.1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小于 3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24.10 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6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金投 资组 合内某 个或 某些证 券即 将上市 等原 因,使 基金管理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具体延期支付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7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8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上述暂停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份 额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49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0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 深入研究 精选具有良好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 力 争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期 稳 健 的 投 资 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 主板、 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 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关注上市公司因成长而具备 的价 值, 强调对行业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长期、 深入、 有前瞻性的研究, 精心挑选成 长行业中的 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 核心的竞争力、 良好的行业景气度、 预期未来 两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和行业市占率处于行业前列 , 或具有潜在主营业务收入或 公司利润高增长趋势的 成长性优势企业进行长期投资。 在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的基 础上, 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动态管理。 力争在严格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1 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境的深入剖析, 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 季度 GDP 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 指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 政策 因素: 税收 、政府 购买 总量以 及转 移支付 水平 等财政 政策 ,利率 水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 市场 指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市 场资 金的供 需以 及市场 的参 与情绪 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力图规避市场风险, 提高配置效 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投资组合优 化。 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稳健、 业绩优良 、 具有 核心 竞争力、有能力把握行业成长机遇的优势企业 。 (1)成长性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 产业结构调整、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 对国 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进 行分析, 从行业对上述因素变化的敏感程度和受益程度入手, 结合分析行业内生 的成长及创新因素带来的行业价值变化, 筛选具有长期成长路径清晰、 政策扶持 或友好、 估值合理并具有向上扩张潜力的行业 , 构建成长行业备选库, 并根据外 部环境和估值对比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2)成长性个股精选策略 成长性是企业发展的客观标志, 也是股价上涨的主要驱动力。 优质成长企业 处在盈利、 规模、 管理都快速成长的阶段。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 研究作为投资基础,从成长行业备选库中精选具有高成长性的优质成长性企业。 一方面, 本 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结构、 经营模式、 自主创新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2 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选择具有 清晰的成 长战略、 良好经营状况 、 在技术、 品牌、 产品或服务等方面 具备领先优势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另一方面, 本 基金将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 现金流管理水平 的定量分析 , 选择优良财务状况 、 以预期未来两年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率是否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 公司股票。 盈利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等指标;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 净资产增速、 净利润增 速、 每股收益 (EPS ) 增速、 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 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 , 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 济政策分析、 经济周期分析、 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 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 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 在兼顾收益的同时,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 在个 券的选择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 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 个券增信措施 等因素, 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基 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市场利率 、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 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 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 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3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 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4 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后,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履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5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 于本基 金,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国债券总指 数收益 率× 40% 。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 场 60% 左右的市值, 代表了沪深证券市场内 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 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 中期、 短期等) , 是 中国目前最 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能够 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60%+ 中国 债券总 指数 收益率× 40% 作为 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比较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有利于投资者对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6 进行判断。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 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 人 在与协商基金托管人 一致后, 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 属于基金中 的中 等风险品种, 风险 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7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8 十 一、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期货合约 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对 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 有 约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59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 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 评 估金 融 衍 生品价 值 时 , 应当 采 用 市场公 认 或 者 合理 的 估 值方法 确 定 公允价值; (2 ) 股 指期 货 合 约、国 债 期 货 合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 日 结 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8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为基金管理人,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0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1 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本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本类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2 (3 ) 当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差 错 给基 金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造 成 损 失需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由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 而产 生 的 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内 容 如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关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处 理。 如果行 业另有同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3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4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 符 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 前提 下 , 本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实 际情况 进 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任一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不能低 于 面 值 ,即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 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5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6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前三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前三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0.1%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69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0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1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金 合 同 》是界 定 《 基 金合 同 》 当事人 的 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2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3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4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当 制 作工 作底 稿 , 并 将相 关 档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 其 它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6 十六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 险、 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 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 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7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 资券等信用证 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 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 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8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 基 金属 于 混 合型基 金 , 通 过在 股 票 、债券 等 各 类 资产 之 间 进行配 置 来 降低风险, 提高收益。 如果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 本基金 将不能完 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 , 基金净值将出现下 降。 此外, 本基金在调整资 产配置比例时, 可能由 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 出现 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 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 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 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的 微 小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者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八)其他风险 1 、 因 基 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 制 度建 设 、 人员配 备 、 风 险管 理 和 内控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 因素 的 出 现,可 能 严 重 影响 证 券 市场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79 十七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 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0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1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投 资 基 金产品 , 了 解 自身 风 险 承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 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金 认 购 、申购 或 转 换 款项 及 法 律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 得利;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2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独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份 额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金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和债权人 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3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4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安 全 保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5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 开设 证 券 账户及 其 他 投 资所 需 账 户,为 基 金 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及 其 他 投资 所 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6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7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 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 设立与运作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 或 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 由之 一 的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但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 况 可 由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围内 , 且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无 实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8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在 不 损害 已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的情况 下 增 加 、取 消 或 调整基 金 份 额类别设置;


6 ) 在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的 范 围内且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 基 金 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89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 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 定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 通 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票 以 会 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 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1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 许的 情 况 下,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 在 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允 许的 情 况 下,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授 权他人 代 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 列第 (2 )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 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3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 有 关 基金分 红 条 件 的前 提 下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实际情 况 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 收 益 分配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红与 红 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 )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任一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不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5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四)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与 基 金相 关 的 会计师 费 、 律 师费 、 诉 讼费和仲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6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前三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 月前三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0.1%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7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 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10 )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因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得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 深入研究 精 选 具 有 良 好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力 争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期 稳 健 的 投 资 回 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8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 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本 基金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99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 基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 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后,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0 10%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 以 外, 因证券、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1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应 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自 表 决 通过之 日 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2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3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以及 与 本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特别地区法律) 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4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设立日期: 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5 股票 (含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 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 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 本基金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6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 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后,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7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托管 协 议 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4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8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受 限 证 券,包 括 由 《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次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制定 相 关 投资决 策 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 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 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09 (4 ) 在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之 前 ,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 约 定 时间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 基金 管 理 人应根 据 本 协 议的 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法律 法 规 、 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理 人 投 资银行 定 期 存 款应 符 合 相关法 律 法 规 约定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 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 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 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7 、 基 金 管理 人 投 资中期 票 据 应 符合 相 关 法律法 规 约 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 据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 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0 8 、 基 金 管理 人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应 符 合相关 法 律 法 规约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9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1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1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 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 财 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 有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 资 所 需的其他账户; (4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2 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按照 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 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 为 基 金投资 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除 依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外,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募 集 期 满或基 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 金 份 额总 额 、 基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 若 基金 募 集 期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基 金备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1 ) 基 金托 管 人 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构开 设 基 金 托管 专 户 ,保管 基 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 金托 管 专 户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3 (3 ) 基 金托 管 专 户的开 立 和 管 理应 符 合 有关法 律 法 规 以及 银 行 业监督 管 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 在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证 券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账 户 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托 管 人 以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国 证 监 会或其 他 监 管 机构 在 本 托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 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4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 工 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 的 保管 期 限为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得 二 份 以上 正 本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与合 同 原 件 核 对 一 致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本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 为: 计 算日基 金份额净 值 = 计算 日 基金份额 基金资 产净值 / 计算 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5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 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基 金 会 计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合约、 债券、 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6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 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 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8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7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误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时 ,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8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错 误 而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负有及 时 返 还 不当 得 利 的义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值 错 误 发生的 原 因 , 列明 所 有 的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 值 错误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值 错 误 处理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方法 对 因 估 值错 误 造 成的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值 错 误 处理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方法 由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值 错 误 处理的 方 法 , 需要 修 改 基金登 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 正,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偏 差达 到本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当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差 错 给 基金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造成 损 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19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处 理 。如果 行 业 另有同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 其他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他 情 形 致 使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20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21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 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 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 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22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 服务形式为 账单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 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 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 告知客服专员选择 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nuodefund.com ) “客户服务” 页面, 输入开户证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 (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 进入 “ 服务 定制” 栏目 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 ) , 在邮件中注明开 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 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 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 留 言 板 和 客 户 服 务 信 箱 , 投 资 人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23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查询、 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 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公司最新公告、 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年化收 益率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 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诺德基金及其合 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 1 – 124 二十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二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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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