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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小盘(162102)

金鹰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6年第2号 
 
 
 
 
 
 
 
 
 
 
 
基金管理 人:金 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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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要提示 金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3 月9 日《 关于 同意 金鹰 中小盘 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2004]25 号) 批 准发 起设 立。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5 月 27 日正 式生 效。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 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基 金 管 理人建 议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 非另 有说 明,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11 月27日 ,有 关财 务数据 截止 日为2016 年9 月30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 本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4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 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5 1、公 司董 事和 监事 ............................................................................................................. 5 2、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 7 3、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8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8 5、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9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9 1、权 利 ................................................................................................................................. 9 2、义 务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1、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防止 违法 行为 发行 ........................................................... 11 2、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有效 防范 风险 ........................................................... 12 3、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12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 13 5、基 金经 理承 诺 ............................................................................................................... 13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4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 14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14 3、内 部控 制制 度 ............................................................................................................... 14 4、内 部控 制系 统 ............................................................................................................... 15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主 要人 员情 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1、内 部控 制目 标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内 部控 制原 则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 其他 事项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 1、直 销机 构 ....................................................................................................................... 20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 20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 55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55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56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6 (一) 投资 者范 围 ..................................................................................................................... 56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 56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 56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57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57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 57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 57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的 方式 与时 间 ............................................................... 57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58 (1 ) 投 资者 通过 各代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时 (含 定期 定额申 购) ,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 元 ( 含 申购费 , 如 有) , 超过 部分 不设最 低级 差限 制。 赎回 本基金 时, 赎回 最低 份额 为 1 份 ,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得 低 于1 份 ,赎回 后导 致基 金份 额不 足1 份 的需 全部 赎回 。 ..................... 58 (2 )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平台 申购 本基 金时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 ,申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如有 ) ,超 过部 分不 设最 低级 差 限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 回最低 份 额为 10 份 ,持 有基 金份 额 不足 10 份 时发 起赎 回需 全 部赎回 。 ......................................... 58 (3 )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赎回 的, 申购最 低金 额 ( 含申 购费 , 如有) 为 5 万元 (含 申购 费, 如有)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 回最 低份额 为 1 份,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足1 份时发 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 58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上限及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的数 量限 制。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58 (七)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58 1、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58 2、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 59 3、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 60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60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60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 60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60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 61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61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61 3、其 它情 形 ....................................................................................................................... 62 七 、基 金转换 ....................................................... 62 八 、基 金的投 资 ..................................................... 63 (一) 投资 目标 ......................................................................................................................... 63 (二) 投资 方向 与投 资范 围 ..................................................................................................... 63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三) 投资 策略 ......................................................................................................................... 63 1、决 策依 据 ....................................................................................................................... 63 2、决 策程 序 ....................................................................................................................... 64 3、组 合原 则 ....................................................................................................................... 64 4、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策略 ................................................................................................... 64 5、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策略 ................................................................................................... 65 (四) 选股 标准 ......................................................................................................................... 65 (五)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 65 (六)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65 (七) 投资 限制 ......................................................................................................................... 65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方 法 ............................................. 66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 66 九 、基 金的业 绩 ..................................................... 70 (一) 投资 收益 比较 ................................................................................................................. 70 (二) 净值 增长 率走 势 ............................................................................................................. 71 十 、基 金的财 产 ..................................................... 72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72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2 (三) 基金 资产 的帐 户 ............................................................................................................. 72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 73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3 (一) 估值 目的 ......................................................................................................................... 73 (二) 估值 原则 ......................................................................................................................... 73 (三) 估值 日 ............................................................................................................................. 74 (四) 估值 对象 ......................................................................................................................... 74 (五) 估值 方法 ......................................................................................................................... 74 1、股 票估 值方 法 ............................................................................................................... 74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 75 3、权 证估 值 ....................................................................................................................... 75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 76 5、附 加说 明 ....................................................................................................................... 76 (六) 估值 程序 ......................................................................................................................... 76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76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 76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77 (十)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 77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77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 77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77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78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 78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 78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8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 79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79 2、费 用确 定 ....................................................................................................................... 79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 79 4、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项 目 ............................................................................................... 80 5、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 80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80 (三) 基金 税收 ......................................................................................................................... 81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1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81 (二) 基金 审计 ......................................................................................................................... 81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1 (一) 总则 ................................................................................................................................. 82 (二)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 82 (三)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 82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82 2、基 金合 同 ....................................................................................................................... 82 3、基 金托 管协 议 ............................................................................................................... 83 4、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和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83 5、定 期公 告 ....................................................................................................................... 83 6、基 金临 时信 息披 露 ....................................................................................................... 84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86 8、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 86 (四) 信息 披露 管理 ................................................................................................................. 86 (五)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87 十 六、 风险揭 示 ..................................................... 87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 87 1、市 场风 险 ....................................................................................................................... 87 2、信 用风 险 ....................................................................................................................... 88 3、管 理风 险 ....................................................................................................................... 88 4、流 动性 风险 ................................................................................................................... 88 5、基 金所 投资 的特 定投 资 对象可 能引 起的 特定 风险 ................................................... 88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 89 7、法 律风 险 ....................................................................................................................... 89 8、其 他风 险 ....................................................................................................................... 89 (二) 声明 ................................................................................................................................. 89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 90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0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 90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90 2、清 算程 序 ....................................................................................................................... 91 3、清 算费 用 ....................................................................................................................... 91 4、基 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 91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 91 6、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 91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1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92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92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 92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94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94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 94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95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95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96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6 1、召 开事 由 ....................................................................................................................... 96 2、召 集方 式 ....................................................................................................................... 97 3、通 知 ............................................................................................................................... 97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 98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 99 6、表 决 ............................................................................................................................. 100 7、计 票 ............................................................................................................................. 101 8、生 效与 公告 ................................................................................................................. 101 9、其 它 ............................................................................................................................. 102 (五) 基金 合同 的解 除和 终止 ............................................................................................... 102 (六) 争议 的处 理 ................................................................................................................... 102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102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2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02 1、基 金管 理人 ................................................................................................................. 102 2、基 金托 管人 ................................................................................................................. 103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104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104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04 3、相 互配 合 ..................................................................................................................... 105 (三)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 105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 105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 105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 106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06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5 年第 2 号 5、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 106 6、与 基金 资产 有 关 的合 同 的签署 与合 同的 保管 ......................................................... 107 7、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 107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 107 (五)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 108 (六) 争议 的处 理 ................................................................................................................... 108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 108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8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 108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 109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 109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 109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 109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 110 (七) 投诉 受理 ....................................................................................................................... 110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 110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0 (一)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信 息披露 明细 ................................................................................... 110 (二) 重要 事项 提示 ............................................................................................................... 114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14 二 十三 、金鹰 中小 盘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备 查文件 .............. 114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资格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托管 办法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金 鹰 中小盘 精选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中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设立 的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指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对 该招募 说明 书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每 六个 月对 原招 募说 明书进 行的 内容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 和补充 销售代 理协 议:








指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及 对该协 议的 任何 修订和 补充 《信托 法》 :











指2001 年4 月28 日第 九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二 十一 次 会议通 过, 自2001 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信 托法 》 《证券 法》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6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反洗 钱法 》:








指2006年10 月31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二 十四 次 会议通 过,自2007 年1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反 洗钱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 证 监会公 布 ,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实施 并 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托管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管理办 法》 《销售 办法 》:








指 由中国 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元:




















指 人 民币元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发 起人 :











指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销售机 构:














指 直销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直销机 构:














指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售代 理机 构:








指 依据有 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和/ 或机 构投 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其 它组 织或 投资 主体 以及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规定 的条 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司 以及 其他 资 产管理 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法取 得和 持有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合 同达 到生 效条 件后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设立募 集期 :











指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之 日起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止 的时间 段, 最长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不超过3个 月。 本基 金的 募 集期为2004 年4 月12 日到2004 年5 月20 日 认购:




















指 在本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内,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金持 有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 本基金 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本基 金或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份 额及 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帐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 或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帐 户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并 存续 的不 定期之 期限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工作日 :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申请日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 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网站


三 、基 金管理 人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设立日 期: 2002 年12 月 25 日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 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和 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 学士 、 会 计师 , 历任 苏州 航 空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 务处会 计、 广州大 同精 密机 械有 限公 司会计 部经 理, 广西 北海 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所属 城市 信用社 、 营业部 、 信贷部 经理 助理 , 香港 大 同机械 企业 有限 公司 驻国 内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东 省 联谊信 诚贸 易有 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广州 营业 部财务 经理 、 总 部财 务中 心综合 部经 理、 广 州营业 部拟 任总 经理 , 广 州恒运 企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 财 务 部经理 兼任 财务 负 责人、 财务 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人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财务 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人 。 现 任广 州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任财 务总 监 、 财 务负 责 人。 经公 司第 五届 董事 会 第五次 会议 决议 通 过,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14]1401 号核 准,自2015 年1 月 起,担任 金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刘岩先 生, 董事, 金融 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总行投 行 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 副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等职 。 经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 议审议 通过 , 并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2014 年8月7日至 今, 担 任 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毅先 生, 董事, 工商 管 理硕士 、 经 济师, 历任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 部总经理 助理、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 任( 主持全面 工作) 、合规 总监 、董事会 秘书 。 现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兼 合规 总监 。 程宁女 士, 董事, 注册 会 计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 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 白云山 宝得 药厂 财务 科副 科长 , 兼 任广 州白 云山 兽 药厂财 务科 科长 、 广州 白 云山制 药股 份有 限 公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 算中心 会计 出纳 科科 长、 财 务部副 部长 、 监 事会 成员 兼 监事会 秘书 、 广州白 云山 企业 集团 有限 公司资 财处 代理 处长 、 处 长、 广 州医 药集 团财 务部 副部长 、 财 务部 部 长。 现 任广 州医 药集 团副 总经理 、 财 务总 监、 财 务 部部长 , 广 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事, 广药 白云 山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召 集人 。 江鹏先生 ,董事 ,会计 学 硕士。江 鹏先生 自2000 年9 月参加工 作后, 先后在 广 东肇庆星 湖 生物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东美 的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等担 任董 事会 秘书 职务 , 现 任美 的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温婉容 女士 , 董 事, 商 科 毕业。 曾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景 顺投资管 理亚洲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德意志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 司区域 销 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副 总裁 、德盛安联 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总 裁、香港 财务策 划师 学会 行政总裁 等职。2011 年7月 加入东亚 联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东 亚联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总 裁。 谭跃先生 ,独立 董事 。财 务(金融 )学 博士。 曾任 株洲基础 大学担 任助 教、 长沙理工 大 学担任 讲师 、暨 南大 学担 任副教 授, 现任 暨南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等 职务 。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 博 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在 郑州航 空工 业 管理学 院、 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任 教。 现任 广东 财经 大学会 计学 院教 授, 兼任 暨南大 学管 理学 院 博士生 导师 、 广 东省 审计 学 会副会 长、 广州 市审 计学 会 副会长 以及 上市 公司 东凌 国际、 粤传 媒、 博济医 药、 道氏 技术 的独 立董事 。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 历 任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任 中山大 学法 学院 教授 ,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武 汉大学 法学 院、 西北 政法 大学兼 职 教 授, 中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国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仲 裁员 及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 , 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仲 裁员 , 上海 、 海南 、 广 州 、 长 沙 、 深 圳、 厦门 、 珠海 、 佛山 、 肇庆 、 惠 州等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以及 上市 公司 艾派 克、 威创 股份 、 省 广股份 、阳 普医 疗的 独立 董事。 曾巧女 士, 监事, 管理 学 学士。 曾任 佛山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美的 集团 审计部 审计 经 理、美 的集 团审 计监 察部 副部长 ,现 任美 的集 团审 计监察 部总 监。 陈家雄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研究生 , 历 任东 莞证 券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广州 证券资 产管 理 部产品 总监 ,现 任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研发 部总监 。 姜慧斌 先生 , 监 事, 管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宇 龙计 算机 通信科 技 ( 深圳) 有限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组织发 展经 理,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总 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博士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中 国 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担 任公司 总经 理。 李云亮 先生 ,副 总经 理, 金融学 博士 ,先 后于 重庆 理工大 学、 中国 证监 会重 庆监管 局 任 职,历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根据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会第 四次 会 议 审议 , 经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业协 会备 案 , 于2014 年12 月 25 日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兼任 深 圳前海 金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曾长兴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金 融学博 士 , 2004 年9 月至 2006 年10 月在 广东 证券 公 司 ( 原) 任研究 员,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 任安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 任国 联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开 发部总 监 , 2011 年11 月加 入金鹰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产品 研发 部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务。根 据公 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二 十五 次 会 议决议 ,经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业 协会 备案 , 自2016 年 5 月12 日起 担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职务 。 苏文锋 先生 ,督 察长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广州 市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 书 记,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 限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经 公司 第二届 董事 会 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9 月 起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利强 先生 , 复 旦大 学金 融学学 士 , 历任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师 ,华 禾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风 险投 资经 理 ,2009 年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旅 游 、 地 产、 中小 盘行 业 研究员 和银 华中 小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5 年 1 月加 入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担 任研 究 部 总监 及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鹰元 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鹰元 安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鹰 产业整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鹰 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及 金鹰 多元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赖德昌 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集 中交 易部 总监。 (2 ) 权益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刘岩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于利强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陈立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基 金经 理; (3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总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4 ) 指数 及量 化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刘岩先 生,


指 数及 量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委员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指 数及 量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副 总经理 ; 黄志钢 先生 ,指 数及 量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指 数及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管 理费之 外 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导意见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3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证券 投 资;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秩序; (11 )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并履 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受 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 有效执 行。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 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的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空白或 漏洞 。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公 司董 事会对 公 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具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并定 期向 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监 察稽 核部 对总 经理负 责 , 将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务 部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和 遵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其他 规定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检查 ,适 时提 出修改 建议 ,并 定期 向中 国证监 会呈 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4 )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 门总 监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董 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 通银 行 始建 于1908 年,是 中国 历史最 悠久 的银行之 一, 也是近 代中 国的发钞 行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 部设在 上海。2005 年6 月交 通银行 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挂牌上 市,2007 年5月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根 据2015 年英 国《银 行家》 杂志 发布的 全球千 家大银 行报 告,交 通银行 一级 资 本位列 第17 位, 较上 年上 升2 位 ; 根 据2015 年 美国 《 财富》 杂志 发布 的世 界500 强公司 排行 榜, 交通银 行营 业收 入位 列第190 位, 较上 年上 升27 位。 截至2016 年9月30 日 , 交 通 银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80,918.10 亿元 。2016 年1-9 月 , 交通 银 行实现 净利 润( 归属 于母 公 司股东)人 民币525.78亿元。 交 通银行 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中心 (下文 简称 “托管 中心 ” ) 。现有 员工具 有多 年基金 、 证 券和银 行的从 业经验 , 具 备基金 从 业资格 ,以 及 经 济师、 会计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 中高级 专 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较 高,专 业分布 合理 ,职业 技能优 良,职 业道 德素质 过硬,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牛锡 明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今 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月至2013 年10 月任本行董 事 长、 执 行董事 、 行长 ,2009 年12月至2013 年5月 任本 行 副董事 长、 执 行董 事、 行 长 。 牛先 生1983 年 毕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学管 理学院 技术 经 济专业 ,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享 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 府 特殊津 贴。 (2) 彭纯 先生 ,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行 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月 任中 国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中央汇 金投 资有 限 责 任公 司执行 董事 、 总 经 理;2005 年8月至2010 年4 月任 本行执 行董 事、副 行长 ;2004 年9月至2005 年8月 任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 行董 事 、 行 长助 理 ;2001 年9月至2004 年6 月任 本行行 长助 理; 1994年至2001年历 任本行乌 鲁木齐 分行 副行长 、行长 ,南宁 分行 行长, 广州分 行行长 。彭 先 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3) 袁庆 伟女 士, 资产 托 管业务 中心 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 ;2007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 历任本 行 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助 理、副 总经理 ,本 行资产 托管业 务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 本行乌 鲁木齐 分行 财务会 计部副 科长、 科长 、处长 助理、 副处长 ,会 计结算 部高级 经 理。 袁女士1992 年毕业于 中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学 系,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 新疆财 经 学院获 硕士 学位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9 月30 日 ,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206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信 托计划 、 私募投 资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全 国社 保基 金 、 养 老保 障管理 基金 、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证券 投 资资产 、R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QDII 证 券投 资资 产 和QDLP 资 金等 产品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 通银 行严格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业 规章及 行内相 关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管 理,保 证 托 管中心 业务规 章的健 全和 各项规 章的贯 彻执行 ,通 过对各 种风险 的梳理 、评 估、监 控,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 全 面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建立 各二 级部 自我 监控 和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 制 ,覆盖 各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 ) 独 立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保 证基 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 制 衡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贯彻 适当 授权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5 ) 有 效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在岗 位、 业务 二级 部和 风险合 规部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础 上 ,形成 科学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策 机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制 流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 效 益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内部 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业 务范 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 安全 、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信 息披露 制度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 完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关 信 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 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 行国际 标准 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资 产 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 与 赎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 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交 通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交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 近一 年内交 通银行 及其负 责资产 托管 业务的 高级管 理人员 无重 大违法 违规行 为,未 受 到 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 证监 会、中 国银监 会及其 他有 关机关 的处罚 。负责 基金 托管业 务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总经理 :刘 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潘 晓毅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客户服 务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 不分先 后)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4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www.bank.ecitic.com (6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 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 http ://www.spdb.com.cn (7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 话:95568 ( 全国 )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网址:www. psbc.com (11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3 ) 浙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 国 浙江省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宝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戚 玉林 客服电 话:0571-81915305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4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5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16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网址: 和 讯理 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17 )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18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9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 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20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21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22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3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24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om ) (25 ) 北京展 恒基 金 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26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 软件 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27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8 )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 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9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 建 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30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网址: www.chtfund.com (31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32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万 通大 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33 )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34 )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联系电 话:010-85870662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站:www.tdyhfund.com (35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 新 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联系电 话:18910449680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站:www.xincai.com (36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7 )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 宁 省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公司网 站:http :// www.taichengcaifu.com (38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 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39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笛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站:www.jiyufund.com.cn (40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1 )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A 座 16 层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2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3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90(一 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站:http ://www.buyfunds.cn (44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5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6 )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47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海 淀东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亦庄 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超 联系人: 赵德 赛 客服电 话:95518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48 )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 江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49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站:www.danjuanapp.com (50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1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http ://www.gtja.com (52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3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54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5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56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57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8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网址:www.htsec.com (59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0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贸 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 ://www.swhysc.com (61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62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63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4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西 南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5 )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城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鑫 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6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7 )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8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国元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 话:95578 ( 全国 ) 网址:www.gyzq.com.cn (69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70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1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2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3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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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xzq.net (74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 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75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6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网址:www.qlzq.com.cn (77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78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79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 ( 全国 )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80 )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1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82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83 )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84 )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12 层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5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 联金 融大 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86 )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87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021-20667181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88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89 )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90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91 )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孙 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 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92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3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4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5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2310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96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97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98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9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00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 客 服: 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101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 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 信托 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 ://www.westsecu.com (102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03 )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104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网址:www.cicc.com.cn (105 )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 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 话:0571-95336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网址:http://www.ctsec.com (106 )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大 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07 )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108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09 )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10 )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111 )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广东 省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三 、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12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13 )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 东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114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15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16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未 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7 )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http ://www.ajzq.com (118 )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联系人 :吴 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19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20 )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陈 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121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22 )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 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23 )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 ://www.tpyzq.com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24 )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律 师事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何官 益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 169 号众 环海 华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 资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除外 )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二) 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4 年 6 月 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起开 始办 理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即 开放 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 时 间。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发 生指 数熔 断且 指数 熔断至 收市 的 , 前述具 体办 理时 间截 止到 当日熔 断发 生时 止。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市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场、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 指数 熔断 规则 发生变 化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四)申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将 首先赎 回其 持有 时间 最长 的基金 份额 ; (50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五)申 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规定 的申 购赎回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 天(T 日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并在 收 到 申请后 的1 个工 作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者 可 在 2 个 工作 日之 后 (包 括该 日 ) 向基金 代销 网点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 项 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或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无效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将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投 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 时间内 划往 管 理人汇 总清 算帐 户, 再由 管理人 划往 赎回 人银 行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时, 款项 和份额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有 关巨额 赎回 的条 款。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 资者 通过 各代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时 (含 定期 定额申 购) ,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 元 ( 含 申购费 , 如 有) , 超过 部分 不设最 低级 差限 制。 赎回 本基金 时, 赎回 最低 份额 为 1 份 , 基 金份 额余额 不得 低 于1 份 ,赎 回后导 致基 金份 额不 足 1 份的需 全部 赎回 。 (2 )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平台 申购 本基 金时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 ,申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如有 ) ,超 过部 分不 设最 低级 差 限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 回最低 份额 为 10 份 ,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足10 份 时发 起赎 回需 全部 赎 回。 (3 )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赎回 的, 申购最 低金 额 ( 含申 购费 , 如有) 为 5 万元 ( 含申 购费 , 如 有) 。 赎 回本 基金 时 , 赎 回最 低份额 为1 份 , 持 有基 金 份额不 足 1 份时 发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上限及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 对投 资者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申购 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七)申购份额和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与赎回费 (1 ) 申购 本基 金为 前端 收 费模式 , 即 投资 者在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手续 费用 。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按 照申购 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越 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越 低,申 购费 用等于 申购金 额乘以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 额在100 万元 人民 币 以下的 ,申 购费 率为1.5% ; 申购金 额在100 万元 人民 币 以上 ( 含100 万 元人 民币) 、1000 万元 人民 币以 下的 , 申购 费率 为1.2%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申购金 额在1000 万元 人民 币以上 (含1000 万元 人民 币)的 ,申 购费 每笔1000 元人民 币。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2 )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 用 等于赎回 金 额乘 以所 适用 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时 间在 一年 以内 的, 赎回费 率为 0.5% ; 持有时 间在 一年 以上 (含 一年) 两年 以内 的, 赎回 费率为 0.4% ; 持有时 间在 两年 以上 (含 两年) 三年 以内 的, 赎回 费率为 0.3% ; 持有时 间在 三年 以上 (含 三年) 的, 赎回 费率为 0.2%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归 入基金 资产 部分 的比 例 为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 % ,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支 出。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并在 调整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内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 计算方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 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括 申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1: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 元 ,申 购金 额 10,000 元, 则: 净申 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 购费 用=10000-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 额 =9852.22/1.1 =8956.56 份 (2 ) 赎回 费和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2 : 假 如某 一天 ,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 元 , 某投 资 者申请 赎 回10,000 份基 金 份额 , 该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为 2 年又 3 个 月 , 则 其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为0.3% , 则: 赎回 总额 = 10000 ×1.2=12000 元, 赎 回费用=10000 ×0.3%=36 元,赎 回金 额=12000 -36=11964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上 例子 中数 据皆 为假 设,并 不能 作为 判断 基金 可能收 益的 依据 。 )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或赎 回费 率如 发生 调整, 则调整 后的 申购 费率 和/ 或 赎回费 率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之日后 第 1 个工 作日 起实 施。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计 算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易 保证金 、 证 券清算 款 、 应收 款项 、待 摊费用 、 投 资估 值增 值 等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负债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总份 额 (八)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有 效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有 效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接受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 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 部 分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为 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 回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申请,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受理部 分可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 放日 办理 。 转入 第二 个开 放日 的赎回 申请 不享 有优 先权 并 以该 开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依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 个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 管 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 可 抗力 ; (2)证 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 管 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其它情形 (1 ) 发 生基 金合同、 招 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赎 回 申请。 (2 )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3 )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公告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新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七 、基 金转换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以转 换为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 换 的原则 如下 : (1 ) 基 金转 换的 计 算采 用“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金转 换 价 格以 受 理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转出 及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采用 份额 转换 的方 式 ,即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3 ) 基金 转换 收取 适当 的 基金转 换费 ; (4 )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 入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 购状 态 ; (5 ) 在 发生 转入 基金 限制 申购或 转出 基金 巨额 赎回 的情况 下, 所涉 及到 的基 金转换 按 比 例确认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 ) 由于 本基 金和 转入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费 率结构 不一 致, 需支 付的 转换费 率也 有区别 ,具 体转 换程 序及 转换费 率本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况下 可更 改上述 转换 程序 及转 换费 率,并 按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公 告。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投资 具有 较高 成长 性和良 好基 本面 的中 小盘 股票, 通过 积极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方向与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方 向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和良 好基本 面的 、流 通市 值在 市场平 均 水 平之下 的中 小盘 股票 ( 流通 市值排 名 前 20%( 含 20%) 的 新上市 股票 一年 内不 列入 流通市 值市 场 平均值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其他 股票 投资 还包 括新 股申购 、股 票增 发申 购等 。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 市的 国家债 券、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 债 (包括 可转 债) 等债 券。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总 值 的 比例 为50 %到80 %, 债券 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 总值的 比 例为20 %到40% ,现 金占 基金资 产总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10%。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依 据包 括: (1 )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前 景 、有关 政策 趋向 ; (2 ) 行业 发展 现状 及前 景 ; (3 )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及 发 展前景 ; (4 ) 证券 市场 走势 及预 期 ; (5 ) 股票 、债 券等 类别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决策程序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部 门基于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 及证券 市场 的现 状和 发展 趋势的 深 入 分析研 究, 和对各 类别 资产 收益率 和风 险水 平的 合理 预期, 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提 交投资 建 议 , 投资建 议包 括总 体资 产配 置建议 、类 别资 产配 置建 议、个 股/ 券种 投资 建议 等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结合 对本基 金投 资相 关因 素的 全局考 虑, 确定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制定总 体资 产配 置计 划;


(3 ) 基 金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基金 的总体 资产 配置 计划 , 考 虑研究 部 门 的相关 建议 ,拟 定投 资计 划,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根 据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的投 资计划 ,制 定具 体投 资方 案。 3、组合原则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必 须符 合以下 比例 规定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 得低 于基 金资产 总值 的 80% ;


(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家 债 券的比 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5)运 用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 该 次的 股票发 售总 量;


(6 )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 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投资总 额的80% ; (7 )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8 )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9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4、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的股 票投 资策略 ,在 专业 化研 究的 基础上 ,将 系统 的选 股方 法与积 极 的 投资操 作相 结合 ,选 择具 有较高 成长 性、 基本 面良 好的股 票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把 握投 资 机 会,实 现收 益。 股票投 资组 合包 括中 小盘 股票组 合和 其他 股票 组合 。中小 盘股 票组 合通 过选 择具有 较 高 成长性 、基 本面 良好 的中 小盘股 ,依 据有 效充 分分 散的原 则构 建。 其他 股票 投资主 要是 参 与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新 股申 购、股 票增 发申 购以 及根 据市场 情况 的短 期股 票投 资。 5、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稳 健的 混合 管理 投资 策略, 根据 对利 率、 收益 率走势 的预 测, 考虑 债券 信用等 级 、 期限、 品种 、流 动性 等因 素,依 据修 正久 期、 凸性 等指标 ,构 建债 券组 合。 (四)选股标准 本基金 主要 选择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和良 好基 本面 的、 流通市 值在 市场 平均 水平 之下的 中 小 盘股票 进行 投资 。 基 金选 股 采用 PEG ( 其中PE 是股 票 的静态 市盈 率, G 是 预期 净 利润增 长率 ) 作为定 量指 标, 采用 公司 素质和 财务 状况 作为 定性 指标。 (五)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7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5% (六)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风险 适中 、预 期收益 较高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种 。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 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关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以 及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限 制,基 金资 产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及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和方法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持有 人的委 托,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利益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必 须 恪 尽职守 ,履 行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法律 、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 代表 基金 对所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 但 不得 谋求 对上 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在基金 合同 授权 范围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基 金签 订与 基金 有关 的合同 、协 议, 并处 理与 基金有 关的 法律 纠纷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其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 与其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 第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 (九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30,002,383.87 59.49 其中: 股票 330,002,383.87 59.4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6,281,500.00 35.38 其中: 债券 196,281,500.00 35.3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668,249.80 4.27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809,671.71 0.87 8 合计 554,761,805.3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4,885,779.24 8.1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5,300,750.35 39.0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1,239.63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2,547.63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2,158.54 0.04 J 金融业 68,801.04 0.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7,100,969.04 6.7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2,360,138.40 5.8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0,002,383.87 59.91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沪港通 股票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419 天润乳 业 738,510 51,836,016.90 9.41 2 300404 博济医 药 907,336 37,100,969.04 6.74 3 002394 联发股 份 2,127,859 35,833,145.56 6.50 4 300347 泰格医 药 1,008,104 32,360,138.40 5.87 5 300106 西部牧 业 1,599,984 27,775,722.24 5.04 6 002117 东港股 份 866,800 25,093,860.00 4.56 7 300128 锦富新 材 1,388,962 20,709,423.42 3.76 8 600689 上海三 毛 989,043 18,198,391.20 3.30 9 000998 隆平高 科 861,100 17,110,057.00 3.11 10 300056 三维丝 878,800 16,301,740.00 2.9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6,281,500.00 10.2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0,000,000.00 25.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0,000,000.00 25.4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6,281,500.00 35.63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值比例( %) 1 160201 16 国开 01 1,000,000.0 0 99,980,000.00 18.15 2 160401 16 农发 01 400,000.00 40,020,000.00 7.26 3 150024 15 附 息国 债 24 400,000.00 40,008,000.00 7.26 4 010107 21 国债 ⑺ 150,000.00 16,273,500.00 2.95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2)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无。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本 期 没有出 现 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2,393.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51,095.1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11,703.57 5 应收申 购款 104,479.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09,671.7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投资收益比较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4 年5月27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二)净值增长率走 势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 比较如 下图 所示 : 金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4 年5 月 27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4.5.27-2004.12.31 -5.71% 0.82% -13.57% 1.11% 7.86% -0.29% 2005.1.1-2005.12.31 -5.11% 1.07% -7.98% 1.19% 2.87% -0.12% 2006.1.1-2006.12.31 86.49% 1.20% 67.98% 1.15% 18.51% 0.05% 2007.1.1-2007.12.31 54.47% 1.82% 122.43% 1.90% -67.96% -0.08% 2008.1.1-2008.12.31 -35.03% 2.27% -50.04% 2.47% 15.01% -0.20% 2009.1.1-2009.12.31 80.48% 1.65% 80.89% 1.63% -0.41% 0.02% 2010.1.1-2010.12.31 17.73% 2.76% 3.90% 2.67% 13.83% 0.09% 2011.1.1-2011.12.31 -30.99% 1.15% -26.02% 1.13% -4.97% 0.02% 2012.1.1-2012.12.31 0.47% 1.11% 1.99% 1.11% -1.52% 0.00% 2013.1.1-2013.12.31 13.59% 1.12% 8.22% 1.06% 5.37% 0.06% 2014.1.1-2014.12.31 26.07% 0.93% 29.92% 0.89% -3.85% 0.04% 2015.1.1-2015.12.31 53.33% 2.23% 26.46% 2.09% 26.87% 0.14% 2016.1.1-2016.9.30 -10.46% 1.41% -11.54% 1.53% 1.08% -0.12% 2004.5.27-2016.9.30 388.06% 1.48%


230.31%


1.52%


157.75%


-0.04%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注: (1 ) 本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5月27日 正式 生效 ; (2 )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700 指 数收 益率*75%+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 益率*25%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持 有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易 保证金 、 证 券清算 款 、 应收 款项 、待 摊费用 、 投 资估 值增 值 等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资产的帐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证 券 账 户,以 托管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一 级帐 户,并 在托 管 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 二级 账户 ,办理 本基 金的 证券 资金 清算; 以基 金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国债 托管 账户, 用于 本基 金的 国债 交易和 清算 。基 金资 产的 帐户与 基金 发 起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帐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资 产帐 户相 独立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本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的 资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信 托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资 产不 得被 处 分。 非因 本基 金财 产本 身 承担的 债务 ,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本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入本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本 基金 资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原则 (1 ) 真实 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应 通过 规定 的程 序, 内容必 须保 证真 实性 和可 靠性, 禁 止 任何形 式的 弄虚 作假 。 (2 ) 及时 性原 则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要严 格按 照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期限 及时 办理 ,不得 无 故 拖延。 (3 ) 完整 性原 则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要完 整详实 ,对 要求 揭示 的所 有事项 不得 遗漏 或回 避。 (4 ) 公允 性原 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采 用公 允价值 原则 ,公 允价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投资 在有 意愿 成交的 交 易 对手间 的现 行交 易价 格, 不包括 强制 性出 售或 破产 出售的 情况 。 (5 ) 公开 性原 则 有关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内容 除在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外,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 主要 方法 还必须 在 本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发 行公 告、上 市公 告书 、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等文 件中 列示。 (6 ) 准确 性原 则 基金资 产估 值必 须准 确,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若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则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三)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长期 停牌 股票 的估 值 已停牌 股票 且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 以 上的 , 则 相 应股票 采用 指数 收益 法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指数 收益 法是指 对于 需要 进行 估值 的股票 ,在 估 值 日以公 开发 布的 相应 交易 市场和 相应 行业 指数 的日 收益率 作为 该股 票的 收益 率,然 后根 据 此 收益率 计算 该股 票当 日的 公允价 值。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 办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 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 本估值 。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 易 的认沽/认 购权 证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附加说明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采用 上述1-4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的 基础 上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八)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 含第 四位 ) 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五)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基 金净收 益为基 金收 益扣除 按照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中 扣除的 费用 等项目 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 当年 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当年 基金 净收 益的 90%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 但 若本 基金 成立至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不足三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年度 分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四 个月 内完 成; (3 )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 补上一 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4 ) 基 金投 资亏 损 , 或 者 基金当 年虽 有收 益但 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 则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取得现 金或 将所 获红 利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 资 形式的 ,分 红现 金按 红利 发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分红 的默 认 方 式为 现 金分 红 ; (7 ) 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帐或 其他 注册 登记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若基金 管 理 人收取 该项 费用 ,具 体提 取标准 和方 法应 予以 公告 ; (8 )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9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 基准日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申 购费用 ; 采用 现金 分红 方 式, 则可 从 分红现 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者 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作 业手 续费 或按 照国 家规定 的银 行 资 金汇划 费用 。 (2 ) 如 果基 金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资金 汇划 费用 或注 册登 记作业 手 续 费,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 份 额。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 服 务费 ,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2、 费用确定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报酬 基金管 理人 的报 酬按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报酬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为:


H=E×1 .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人报 酬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月支 付。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 .5‰ 的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 人的托管费 按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 5‰ 的 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为 :


H=E×2 .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底,按 月支 付。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若 遇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 信 息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召 开基金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 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 费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六、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 ) 转换 费率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原 则另 行制 定并公 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费 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三)基金税收 (1 )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收 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义 务 。 (2 ) 根据 财 政部 规定 , 从2008 年9 月19 日起 单向 征收 证 券交 易印 花税 , 即 取消买 入股 票的证 券交 易印 花税 ,卖 出股票 的税 率维 持 在1‰ 。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帐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帐 单位 ;


(3 )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法 律 和会计 制度 ;


(4 ) 本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 体,独 立建 帐、 独立 核算 ;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 必须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帐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和会 计报 表附 注; (6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核算 责任 人;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发 起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独 立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进 行年 度审 计并 出具审 计报 告。


(2 ) 会 计师 事 务所 更 换经办 注 册 会计 师 ,须 事 先征得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5 个工 作日 内 公 告 。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一)总则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和 格 式 准则》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披露 本基 金信 息 , 并 保证 公开 披露 信息 的内 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并 就其保 证承 担 连 带责 任。 公开披 露基 金信 息涉 及财 务会计 、法 律等 事项 的,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由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律师事 务所 等专 业机 构审 查验证 ,并 出具 书面 意见 。相关 专业 机 构 及其人 员保 证其 所出 具文 件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并 就其 保证 承担 连带 责任。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确保披 露信 息在 规定 时间 内发出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二)信息披露的形 式 本基金 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必 须固 定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上 公告。 (三)信息披露的种 类、 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 集前 ,基 金发 起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编制 招募 说明 书, 并向社 会 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基金发 起人 编制 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后, 将经 签署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摘 要随 其他 设立申 请 文 件一并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基 金获 准设 立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募集 三日前 将招 募 说 明书及 其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和 公司 网站 上, 并将招 募说 明 书 正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各销 售网 点, 供公 众查阅 ,同 时一 式二 份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2、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募集 前, 由基 金发起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签 订, 并向 社会 公开 披 露有关 信 息 。 经签署 的基 金合 同 及 其摘 要随其 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基金获 准 设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发 售三 日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基金 合同正 文及 其摘 要登 载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站 上, 并 将 基金合 同正 文放 置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各销 售网 点,供 公众 查阅 ,同 时一 式二份 报送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为了 明确双 方权 利义 务关 系而 订立的 合 同 。 基金募 集前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签 订,并 向社 会 公 开披露 有关 信息 。 经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 议随 其他设 立申 请文 件一 并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基 金获 准设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三日 前将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并 将 基 金托管 协议 正文 放置 在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各 销售 网点, 供公 众查 阅, 同时 一式二 份报 送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同时 刊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并按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完 毕验 资和基 金 备 案手续 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公 司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5、定期公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由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结 束后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国际 互联 网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刊 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年 度报告 正文 一式 二份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计报告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并 出具 审计 报告 。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 金每个 会计年度的 前六个 月结束 后六十日内 编制完 成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的国 际互 联网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刊登 在至 少 一 种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上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一 式二 份报 送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后十 五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季 度报告 ,并刊 登在基金 管 理人的 国际 互联 网网 站及 至少一 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上, 同时 分别报 送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于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于 基金 管理 人国 际互 联网网 站、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 刊 及其他 披露 媒介 上。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6、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重大 事件 时,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下列 情况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基金 扩募 ; (4 ) 延长 基金 合同 期限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8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9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10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1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3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6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7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1 )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2 )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 回; (23 )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5 )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6 )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8、澄清公告与说明 (1 ) 在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响或 引起 较大 波动 时,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2 ) 有 关基 金信 息公 布后 , 中国 证监 会可 要求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对公 告内 容作进 一 步 公开说 明。 (四)信息披露管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 责信息 披露 事务。 (2 )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特 定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编报 规则 的规定 。 (3 ) 基 金托 管人 须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定期 报 告和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有关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就 此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 确 认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建 设 、 维护信 息披 露的 国际 互联 网网站 , 并及 时更 新国 际 互联网 网站 披露的 信息 。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可 选择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披露 信息 , 所 选择 的 报刊在 一个 基金 会计 年度 内不得 更换 。 (6 ) 基金 管理 人除 在其 国 际互联 网网 站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报 刊或销 售资 料中 披露 信息 ,但应 当保 证:


1)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指 定 报刊上 披露 的同 一信 息应 在同一 天披 露; 2)国 际互 联网 网站 及指 定 报刊不 晚于 非指 定报 刊或 销售资 料披 露信 息;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在 不同 宣传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一致 ; 4)在 不同 宣传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不 应影 响投 资人 作出 决策。 (7 )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出 具审计 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 专业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十年 。


( 8 ) 基金 管理 人、 托 管人及 其委 托的 机构 通过 新闻媒 体披 露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信 息后 , 应 当将相 关的 披露 宣传 材料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及摘要 、定 期报 告、 临时 报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处,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与所 公告 文本 的 内 容完 全一致 。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各种 因素 影响而 波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的证 券 投 资带来 风险 。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以下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政 府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从 而导致 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国 民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着 宏观经 济 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债 券和 股票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 (3 )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和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价格 。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给基 金的 投资带 来风 险。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的 收益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 买力下 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2、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技术 等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分析 以 及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影响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决 策,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4、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 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5、 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 资 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 风险 (1 ) 中小 盘股 票的 投资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和良 好基 本面 的、 流通市 值在 市场 平均 水平 之下的 中 小 盘股票 进行 投资 ,虽 然可 以通过 分散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管理 降低 风险 ,但 单个 中小盘 股票 和 大 盘股票 比较 ,具 有相 对较 高的价 格波 动性 。 (2 ) 流动 性风 险和 价格 冲 击风险 中小盘 股票 的平 均流 通市 值相对 较小 , 本 基金 投资 这些股 票时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 即对买 卖成 交的 及时 性带 来不利 影响 。此 外, 本基 金 投资 这些 股票 会对 其价 格产生 一定 的 冲 击,从 而有 可能 增加 买入 成本或 减少 投资 盈利 。 (3 ) 股票 选择 风险 随着股 票平 均市 值的 增大 ,本基 金可 以选 择投 资的 样本股 票数 量将 增加 ,样 本股票 数 量 的偏多 ,对 基金 选股 可能 带来一 定困 难。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依据PEG 指 标的 定量 选股 ,需要 对上 市公 司的 未来 成长性 进行 预期 ,预 期的 错误会 影 响 股票选 择的 合理 性、 准确 性,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此外, 本基 金的 定性 选股 也需要 对上 市公 司的 素质 和财务 状况 进行 预期 或判 断,预 期 或 判断的 错误 会影 响股 票选 择的合 理性 、准 确性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 中,可 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 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7、法律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8、其他风险 战争、 动乱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从 而带来 风险 。 金 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托 管 人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二)声明 (1 )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 理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通 过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 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止 : (1 )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


(2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3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 而无 其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5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的托 管人 , 而 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6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自 基金 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与 基金有 关的 所有交 易应立 即停止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并 接管基 金资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发 起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清算 小组 在成 立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编 制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并将 清算 结果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以基 金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资产 ; (2 )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自 本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管 理和 运作基 金 资 产;


(2 )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获 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 ) 销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理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 如 认 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违反 本 《 基金合 同》 、 《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或国 家法 律、 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 依照 有关 规定 ,代 表 基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获 得的相 应权 利;


(6 ) 根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的有关 规定 ,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管 行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 有关规 定,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7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8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2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3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知识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 互独 立,保 证不 同基 金在 资产 运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7 ) 除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基金 管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理人违 反此 义务 ,利 用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所 得利 益归 于基金 资产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责 任; (8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2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20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13 ) 按照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分 红款 项; (15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执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17 ) 负责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帐册 、报 表、 记 录15 年 以上; (18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基 金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信 息,并 得到 有 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 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1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或 投资 人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 因 退任而 免除 ; (22 ) 值错误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该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3 )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方 式向 基金投 资人 进行 赔偿 ; (24 )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 依 法 持 有 并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


(2 ) 依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 本 《 基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有关 规定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 协议》 的有 关 规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4 )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审 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构 成 利 益 冲 突 的 事 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 负 责 召 集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依 法 持 有 基 金 资 产 ;


(3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设 置 专 业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和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保 证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帐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帐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帐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帐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为 自 己 及 除 基 金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


(7)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基 金 , 以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设 证 券 帐 户 , 以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帐 户 , 代 理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0)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1)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3)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14)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内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5)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 ; (16)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帐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等 15 年 以 上 ; (17)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帐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8)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持 有 人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划 拨 至 专 用 帐 户 ; (19)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1)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2)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3)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8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9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负 有 如 下 义 务 : (1 )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以 其 投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5 )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基金 扩 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5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开 会时 间、地 点及 权利 登记 日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在 更换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未 行使 召集 权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 托管 人召集 。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在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利 登记 日;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收 取方 式和截 止时 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 ) 召开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条 件 1) 现 场开 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统计 显 示,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应当 大 于在 代 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 的 相关 文件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开 会的 程序 。 召 集人 可另行 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 通知期 限至 少为10 天,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利登 记日 不变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示性公 告; ②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 ③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额占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④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其 它代 表, 同时 提交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 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表决 截止 日前(含 当日) 未达到 上述 要求, 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再 次开 会的 程序。 召集 人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的 时间, 再 次表 决日 期的提 前通 知期 限至 少 为10 天, 但 确定 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 利 登记 日不 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1 、召 开事 由 ”中所 指的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只适 用于 现 场 方式开 会) ,临 时提 案应 当 在大会 召开 日前 至少15 天 提交召 集人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 在大会 召开 日前 至 少10 天 公告。 临时提 案不 得包 括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终 止基 金和 与其 他基金 合 并 事项。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 进行审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至 少 10 天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有 10 天 的间隔 期。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 督 下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大 会时 , 由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 至少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百分 之 五 十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上通 过。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等 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的 方式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有 充分 相反 证 据证明 , 否则 其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7、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三名 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没 有怀 疑, 而出 席会 议的其 他人 员对 会议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9、 其它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基金合同的解 除和 终止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 对 清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 公告 后《基 金合 同》 方能 终止 。 (六)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当通 过协 商或调 解解 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以 及协 商、 调解 解决不 成的 ,可 根据事 后达 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事 后没有 达成 仲裁 协议 的, 可以向 有管 辖权 的人民 法院 起诉 。 (七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金 合同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代 理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办 公场所 或 营 业场所 ,投资 者可 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本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本摘要 依据 《 金鹰 中小 盘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编 写。 本托 管协 议已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修 改后 的基 金合 同以及 实际 情况 进行 修订 。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越 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联系人 :潘 晓毅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020-83936180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经 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注册资 本: 742.62 亿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监督 和检 查内 容 根据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 是否 擅自 动 用基金 资产 、 是否 按时 将 分配给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 以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合理 期限 内 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3、 相互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 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 监 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资产的保 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 原则 本基金 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 任,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 产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为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与基金 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 资金的 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基金 发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 的临 时验 资户; 基 金 的临时 验资 户由 基金 发起 人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 批文 开设; 由基 金发 起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或授 权, 办理 资金 的收 支。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中国 人 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4、基金证券账户和 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 设和 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 证 券账户 ,以 托管 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本结 算备 付金 一级账 户, 并 在 托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 立二 级帐户 ,办 理本 基金 证券 资金清 算。 (2 ) 基 金资 产的 帐户 与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自 有资 产帐 户以及 其 他 基金资 产帐 户相 独立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均不 得将 证券 帐户 出借与 转让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4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本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必 须与其 他基 金的 实物 证券 分开保 管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或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6、与基金资产有关 的合同 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并 保管 基金 投资 运作 中的各 类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相 关 业务合 同后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签 署除 基金 投资运 作外 的但 与基 金资 产有关 的 合 同时, 应通 知对 方并 得到 对方书 面认 可后 方可 签署 。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 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7、国债托管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成 立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四)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并 与基 金托 管人进 行核 对。 (3 )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4)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以加密 传真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签名 、 盖章 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5) 开放 式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则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执 行。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五)基金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由 基金 管理 人从 过户与 注册 登记 人处 取得 ,并负 责保 管。 (六)争议的处理 (1 )双方 当事人 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除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决 的,应 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 (2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2 )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协议 终止 : 1)基 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 止;


2)因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因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发 生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 止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 ) 账户 确认 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 )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月 度对账 单、 半年 度对 帐单 和年度 对账 单。 其中 , 季 度对账 单 在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每季结 束后 的 20 个 工作 日 内向有 交易 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账 单在 每 年度结 束 后25 个工 作日 内 对所有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 寄送 。 对账单 的寄 送方 式分 为书 面和电 子邮 件两 种方 式。 如投资 人需 要修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 频 率,请 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或登 陆公 司网 站。 (3 )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基金间转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在 基金 转换 公告 中列明 。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通 )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方 法见 有关 公告 。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 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方式或 频 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每笔 交易 确认 查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 投资组 合、 分 红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 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投资 人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服电 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本基金 管理 人及 其合 作机 构为投 资人 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上 在线 开户 交易 服务 。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本报告期内基 金信 息披露明细 公告 媒体 日期 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5 月 27 日 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深 圳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 定投以 及参 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6 月 2 日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中 国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6 月 7 日 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系统 升级 暂 停服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6 月 8 日 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6 月 15 日 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代销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6 月 21 日 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代销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定 投并 进行 定投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6 月 21 日 8 金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2016 第 1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7 月 2 日 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7 月 5 日 1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7 月 15 日 11 金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7 月 21 日 1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7 月 22 日 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南充 市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7 月 22 日 1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 售(大 连) 有限 公司 为我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7 月 25 日 1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开通 金鹰 旗下 部分 基金 定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8 月 4 日 1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8 月 16 日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17 【半年 报】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8 月 27 日 1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9 月 2 日 1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9 月 9 日 2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微众 银行 为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9 月 13 日 2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 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9 月 20 日 2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 京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9 月 22 日 2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本公 司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9 月 23 日 2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本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9 月 29 日 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9 月 30 日 2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基 金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0 月 14 日 2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 股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基 金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0 月 14 日 2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基 金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0 月 21 日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9 金鹰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0 月 25 日 3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凤凰 金信 ( 银川)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本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开 通基 金转 换、 基金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0 月 26 日 3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8 日 3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开 通本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9 日 3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网上 直销 渠道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9 日 3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民 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11 日 35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新增 中邮 证券 为代 销 机构并 代销 旗下 部分 基金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11 日 3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代销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定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11 日 3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代销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定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11 日 3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基 金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16 日 3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本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17 日 4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本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开通基 金转 换、 基金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22 日 4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基 金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25 日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基 金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6 年 11 月 29 日 (二)重要事项提示 无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代 理人 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办 公 场 所或营 业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金鹰中小盘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目 录: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金 鹰 中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2 )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3 )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4 )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5 ) 法律 意见 书 (6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7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8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9 )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的 其 他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或 营业场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咨询电 话:400-6135-888 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