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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媒体(001071)

华安媒体: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媒 体互联 网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六年 十二 月 重要 提示 
 
华安媒体 互联网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 由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及 约定发 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2月4日 《关于准予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12号) 准 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 露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自2015 年5 月
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系 统性风险、 主题轮动风 险、 技术风险、 道德风 险、 合规风
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股指期货, 可能增加本基
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其 风险与 预期收 益高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 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 明书中 涉及与 基金托管 人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1 月15日, 有 关财务数据
的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有关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59 十、基金的业绩 ........................................................................................................................... 7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七、风险揭示 ...........................................................................................................................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9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9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1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3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绪言 《华安媒 体互联 网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 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媒体互 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媒 体互联网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媒 体互联 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 安媒体 互联网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 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以 及从 事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20% 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姓名、 从业 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 学历, 高级政工师职称 。历任 上海红星轴承总 厂党委 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 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 究生学 历,教授。现任 上海国 家会计学院学术 委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28 年经济、 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 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 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宜斌先生, 硕士研究生,5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杭州核新同 花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入华安基金 ,担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11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 月起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逊先生,2015 年5 月15 日至2015 年6 月26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崔 先生,2015 年6 月18 日至2016 年9 月21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0 人(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7.9%具有 硕士 及以 上 学位,85.9%以 上具 有 三年证 券业 或五年 金融 业从业 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 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 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 务板块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1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1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1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1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 1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1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1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1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 有关基金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 进行整改,并且 有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如 果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2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2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胡浩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2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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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电话: 0086-21-38576709 传真: 0086-21-50105085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2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2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2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传真号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码: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3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4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3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4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4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3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网址: www.66zichan.com (4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5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3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5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5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5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56)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电话:65181028


传真号码: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9355 3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网站:www.kstreasure.com (5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9层 法定代表人: 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5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9) 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0)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6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3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967585(河南地区) 、 4000-967585(全国) 网址: www. zzbank.cn (6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3)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6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电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码:0512-69868370 (65)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6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号码:010-57569671 3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7)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电话: (010)65983311 传真号码: (010)65983333 (68) 中经北证(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电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码: 010-68292941 (69)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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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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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0571-88337666 (7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客户服务(投诉)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7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 (0411)82311410 3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传真: (0411)823114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7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7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7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7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3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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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ticsf.com (77)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陈姚坚 联系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号码:0755-84034477 (7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传真: (020)87310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9)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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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8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86 (22)5831 6666 传真:+86 (22)5831 65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81)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0512-962000或前 往常熟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进 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8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8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84)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4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码: 010-88067526 (8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86)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号码: (0512)57376090 (8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码:010-82607516 (88)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电话:0573-96528


传真号码:0573-82099678 (8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4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码:025-66996699 联系邮箱:15071484@cnsuning.com (9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2)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号码:021-6888 2281 (9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 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电话:010-59287061


4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传真号码:010-59287825 (94)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码:025-86853969 (9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码:0371-85518397 (97)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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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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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4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8)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4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郭杭翔 经办会计师: 郭杭翔,蒋燕华 4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2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5】212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自2015 年4 月2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2015 年5 月13 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1,331,293,821.65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1,331,293,821.65 份; 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18,267.02 元人民 币,折合基金 份额 318,267.02 份。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全 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 购户数为 25,77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 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331,612,088.6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 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4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本 次募集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4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 行。销售 机构 的具体 信 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 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 的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 务,本基金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4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与转 换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申购 、份额 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与 转换以 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 则等在 遵守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前提 下,以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回 或转换 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 或 转换 时, 赎回或转换生效。 投资人赎回或转换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 ,则赎 回款 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 应顺 延。在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4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申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 销售机构 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 对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申 请的 受理并 不 代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投资者 通过直 销机 构(电子交 易平台除外) 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1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 需同时全部 赎回。 各销 售机构对赎 回限额 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 转 出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申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 此之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 施差 别 5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 随申购 金额 的增加而递 减; 投 资者 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 300 万 1.2% 300 万≤ M < 500 万 0.8%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 在投 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 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天 1.5% 7天≤Y <30天 0.75% 30天≤Y <1年 0.5%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赎回费用 由赎 回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中不低于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 份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三个月, 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5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赎回费用=101,500.00×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 赎回 费=转 出 份额×转 出基 金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 金 赎回 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入基金 的权益 登记 并同时办理 相关注 册与 过户登记手 续, 投资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起可以 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5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或转 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 定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或转换 转入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或转换转 入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在 暂停申 购或 转换转入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转换转出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转 换转出 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转 换转 出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基 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转换转 出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在暂 停赎回 、转 换转出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5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 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可 以 依法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或 者依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在 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通过其 他方式 进行 转让,具体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另行 规定,并在 业务实 施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 在不 违反相 关 法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 上述 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 关业 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5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与媒体与互联网相关的子行业或企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把握该主题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30%-95% , 其中投 资于媒体互联网相关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题投资型混合基金, 将主要运用战略资产配置的方法来确定投资 组合中的资产类别和权重, 辅以战术资产配置来动态优化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 在具体投资品种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 段, 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媒体互联网类股票来构建权益类投资组合。 在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 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媒体互联网相关子行业的精选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 5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分析,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资价值。 (1)媒体互联网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媒体互联网是两个相互区别而又联系的概念, 此处所指的媒体 主要是指在新技术、 新商业模式支撑体系下出现的新媒体形态, 如数字杂志、 数 字报纸、 数字广播、 手 机短信、 网络、 桌面视 窗、 数字电视、 数字电 影、 触摸媒 体、 商业体育等。 本基 金所指的互联网则是更多强调最新的互联网技术的推动者 以及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新衍生出来的商业模式。 具体投资领域包括: 新媒体相关的电影行业、 电视剧行业、 电视节目、 动画 行业、 音乐、 演出与戏 剧、 体育、 游戏、 新媒 体广告视频等等; 以及 互联网相关 的移动互联网、O2O、 互联网金融等等。 媒体互联网的概念本身会随着技术和商 业模式的进步而不断更新,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相关行业的最新技术及商业模 式发展,并对媒体互联网概念的具体涉及领域进行更新调整。 (2)相关子行业的配置 媒体互联网相关的各个子行业由于所面临的政策环境、 技术成熟度、 社会认 知度、 及资本市场关注度等因素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 特定时期内其相关子行业 表现也不会完全同步, 在不同子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组合 的总体收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1)政策因素 在我国经济转型不同阶段, 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相关行业 而言影响巨大。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政府政策的出台及执行情况, 前瞻性地 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当时政策或者未来政策变化预期的相关行业。 2)技术因素 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对媒体互联网行业造成深远的影响, 新技术和工艺的 出现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媒体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发展。 鉴于此,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进展, 并重点配置于那些有技术或工艺突破的相 关子行业。 3)社会认知因素


媒体与互 联网行 业的发 展更多的 是很多 传统行 业 “互 联网化 ”的过 程。因 此, 社会的认知和认同就显得尤其重要。 在政策和技术都已具备的条件下, 整个 6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社会的认同将成为相关行业互联网化能否成功的关键。 4)市场短期因素 中短期内, 在资本市场上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热度和追捧程度各不相同, 基金管理人将在分析短期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流动性情况及市场关注度的基础上, 前瞻性地配置于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预期较高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所界定的符合媒体互联网主题相关要求的上市公司 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目前已经满足相关条件, 被界定为媒体互联网 相关子行业成分股的上市公司; 另一个层次是当前仍未被界定为媒体互联网相关 子行业, 但是未来与媒体互联网相关的业务或者转型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 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人将对两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 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 票,构建投资组合。 1)第一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目前已被界定为媒体互联网相关子行业成分股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采 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股。 首先, 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 选择财务和资产状 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 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 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 现金流) 、 盈利指标 (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投资回报率、 企业净利润率) 等指标。 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 形成对标的股 票的初步判断。 其次, 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究方法深入 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①市场竞争格局: 企业在市场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 有能力进行创新投入和 技术改造; ②盈利效率: 企业盈利效率较高, 财务结构合理, 各项财务指标在业内处于 领先水平; ③技术升级: 企业核心生产技术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 展的内在需求且存在技术壁垒; ④公司治理: 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 同时企业家致力于打造企业的 6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核心竞争力,规划公司长远发展; ⑤短期事件: 企业是否有诸如整体上市、 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 并购重组、 股权激励等短期事件对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会有正面的影响。 2)第二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当前仍未被界定为媒体互联网相关子行业, 但是未来与媒体互联网相关 的业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除了采用 1) 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 分析方法外, 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 分析公司主 营业务与媒体互联网相关业务的比例; 媒体互联网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 以 及该公司媒体互联网相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债券投资管理, 以实现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投资目标。 大资产配置主要是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对货币资产和债券类资产 进行选择配置, 同时也对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选择配置。 类属资产 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 投资人行为、 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 债券供求 关系变化和信用分析等进行分类品种配置。 可选择配置的品种范围有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可转债、 央票、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 具体债 券品种选择 上,主要 通过利 率趋势 分析、投 资人偏 好分析 、对收益 率曲线 形态变 化的预期、 信用评估、 市场收益率定价、 流动性分析, 筛选出流动性良好, 成交活跃、 符合 目标久期、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管理将主要采取以下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变 化, 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 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原则上, 预期未来利率上 升, 可以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预期未来利率下降, 则延长目 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涨的超额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 在短期、 6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期、长 期债券 间进行 配置,从 短、中 、长期 债券的相 对价格 变化中 获取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两 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 进行均匀分布。


(3)互换策略


通过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研究, 把握市场内部各品种之间 (既包括同类债 券之间, 也包括不同市场债券之间) 价格关系的暂时偏差, 以获取超额收益。 如 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 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发 行人所 处行业 的发展前 景和状 况、发 行人所处 的市场 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基础上, 建 立信用类债券池;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积极发掘信用风险利差具有相对投 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 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 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 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 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础股 票的质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 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 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6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6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 , 其中投资于 媒体互联 网相关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6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6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 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6 年10 月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6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754,775,567.01 87.06 其中: 股票 1,754,775,567.01 87.0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6,711,483.49 12.7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098,009.49 0.20 8 合计 2,015,585,059.9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16,817,923.72 5.85 C 制造业 913,717,669.86 45.7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36,910.48 0.01 E 建筑业 219,023.67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566,118.63 0.5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6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27,014,147.59 21.39 J 金融业 347,298.76 0.02 K 房地产 业 103,198,956.66 5.1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8,231,105.88 1.9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172,267.36 0.4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35,354,144.40 6.78 合计 1,754,775,567.01 87.91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365 恒华科 技 4,075,906 186,268,904.20 9.33 2 300458 全志科 技 1,755,267 140,509,123.35 7.04 3 300463 迈克生 物 5,213,842 140,200,211.38 7.02 4 000662 天夏智 慧 5,204,291 139,474,998.80 6.99 5 300310 宜通世 纪 4,313,174 137,719,645.82 6.90 6 600603 *ST 兴业 9,531,982 135,354,144.40 6.78 7 002185 华天科 技 9,345,683 125,419,065.86 6.28 8 000558 莱茵体 育 7,201,602 103,198,956.66 5.17 9 300231 银信科 技 5,607,932 102,793,393.56 5.15 10 600547 山东黄 金 2,521,238 96,286,079.22 4.82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首 先将 基于 对证 券市 场总体 行情 的判 断和 组合 风险收 益 的分析 确定投 资时机 以及 套期保 值的类 型(多 头套 期保值 或空头 套期保 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 拟投 资) 的总 体规模 和风 险系 数决 定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比 例; 其次 , 本基 金将 在综 合考虑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以及 股指 期货 流动性 、 收 益性、 风险 特征 和估值 水平 的 基础上 进行 投资 品种 选择 ,以对 冲风 险资 产组 合的 系统性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无。 7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 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股票 中,不 存在投 资于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87,719.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372.92 5 应收申 购款 964,916.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98,009.49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7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300310 宜通世 纪 137,719,645.82 6.90 重大事 项


7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6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15(合同 生效日)至 2015-12-31 15.40% 3.16% -6.86% 1.42% 22.26% 1.74% 2016-1-1至 2016-6-30 1.91% 2.67% -8.37% 1.01% 10.28% 1.6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二、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 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7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7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 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7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7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的规定、且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 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8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 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8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 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8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8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8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8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9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方面侧重大类资产的配置。 由于市场环境、 公司 治理、 制度建设、 投资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可能导致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偏 9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离最优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主题轮动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混合基金, 投资标的高度集中于目标主题行业中的股票, 故 基金业绩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 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 标的行业的未来表现,可能与市场总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 股 的选择不符 9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及期货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 金在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9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9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十 九 、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9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9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提 供7×24 小时的 基金净 值信息 、投资人 账户交 易情况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 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9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 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 定期定 额、定 期不定额 、组合 定投交 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 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 交交易申请。 其中预约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 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 指定日期、 基金涨跌、 指数波动、 相对点 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损、 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 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 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 商银行、 浦发银行、 民 生银行、 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 天 天盈、通联支付、富友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页面支付 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 算银行 银 行直连 第 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天 天盈 通 联支付 富 友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 10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 中国银行 - 自动扣款 - 自动扣款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自动扣款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 兴业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平安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上海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华夏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中信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光大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广发银行 - 自动扣款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智能手机APP 平台 (以下简称“APP” ) 。 对于不同类型的 资金结算模 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交 易功能 自 动扣款模 式 页 面支付模 式 WEB APP WEB APP 基础交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代销份额托 管转入 支持 - 支持 - 定期交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转/ 赎 转/ 赎 定期不定额 支持


转/ 赎


组合定投 支持





预约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 转/ 赎-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转/ 赎 转/ 赎 10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创新交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智赢定投 支持





利增利 支持





自动停损 支持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 表示该平台 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 转”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 赎”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 收益查询服务, 支持按照“基金产品” 和“交易账户”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人 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基 金管理人 提供账 户信息 修改、风 险测评 、密码 修改、 分红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制,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电子对 账单定 制服务 ,以及 其他各类电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电 子查询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 人,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 功能有所差 异,详见下表: 查 询功能 电 子直销投 资者 代 销投资者 WEB APP WEB APP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支持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 -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10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支持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支持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 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0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中正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5.18 2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参加泉州银行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5.25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银行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5.28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东莞农商行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02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晟视天下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2016.06.03 10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报》和公司网站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加诺亚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03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高升控股“、” ST 兴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07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 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08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14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广源达信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21 11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23 10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28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京东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28 14


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1 号)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6.29 15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金斧子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7.05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 “慧球科技”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7.07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银行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7.08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渤海银行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7.18 10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常熟农商行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7.20 20


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第2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7.21 21


华安基金新增蛋卷基金代销并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7.22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 “东土科技”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7.29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 “宜通世纪” 、 “长 海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7.30 24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大智慧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8.06 25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参加中信证券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8.09 10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创金启富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8.13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8.15 28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参加联泰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8.19 29


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8.26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昆山农商行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9.06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9.12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上海证券报》 、 《证 2016.09.19 10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基金持有的 “全志科技” 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33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9.20 3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兴银行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9.21 3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9.21 36


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9.21 3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 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9.23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晋商银行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9.29 10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09.29 4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10.11 4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加钱景财富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10.13 4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国美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10.18 43


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10.25 4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途牛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10.27 4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华安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浦发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10.29 11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耕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11.01 4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销 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11.10 4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 2016.11.10


11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1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11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基金管理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和 转融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 11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1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1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1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但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2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费 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 基金交 易、非交 易过户 、定期 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9)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12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12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 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方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12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2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12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12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12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12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二: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3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30%-95% ,其中投 资于 媒体互 联 网相关行业 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高于 3%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媒体互联网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池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上述股票池予以调整和更新,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 , 其中投资于媒体 互联网 相关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B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G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H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I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J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K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13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O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P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方可纳 入基金 托管人 投资监督 范围。 《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3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13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13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股 指期货 前,与基 金托管 人签署 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办法。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13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37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138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6)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13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140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41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42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 143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144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的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145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146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