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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牛(020010)

国泰金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二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六年 十一 月十 八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07 年4 月2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国 泰金 牛创 新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字[2007]118 号 )核 准募 集。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 施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及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2015 年 8 月 8 日 起基金 类别 变更为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由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订为 “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部 分条 款相 应修 订。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人” ) 保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同意, 但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金 作 出 的 任何 决 定 , 均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 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6 年 11 月 18 日 ,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6 年 3 季度 报告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30 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 目





录 第一节





言 ............................................................... 4 第二节





义 ............................................................... 4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 42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 43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51 第十节 基 金的 业绩 ........................................................... 62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62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4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9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76 第十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9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91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8 第二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99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和查 阅方 式 ..................................... 101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101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 第一节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以 及 《国 泰金 牛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第二节





义 招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合同 、基 金合 同: 指《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 托管协 议: 指《 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 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证券 法》 : 指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 十八次 会议于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 订通 过 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 业务规 则: 指《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 指基金 登记、存管、清 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 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的 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满, 基金 募集 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 案手续 后, 中国 证监 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募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卖 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将 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 卖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定期、定 额申购本 基 金,由 销售机构按照约 定的扣款 日期、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 式 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 种投资 方式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所持有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同 一 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 易账户指 定到另一交易账 户进行交 易 的行为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基金单 位份额的 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等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 年11 月 18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68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 包括2 只 子基金 , 分 别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龙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鹿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鹏 蓝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区位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价值 经 典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国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事件 驱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成长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国 泰信用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现金管 理货 币市场 基金 、国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由国 泰估 值优势 可分离交 易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封 闭期 届满转 换而 来)、上 证 5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 证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高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黄金交 易 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聚信 价值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国泰 国策驱 动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浓益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安康 养老 定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结构 转型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鑫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新经 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创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国 泰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目 标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深 证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有 色金 属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睿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兴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生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互联 网+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央 企改革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新目 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全 球绝对 收益 型基 金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大 健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福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泰 融丰 定增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新能源汽 车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由国 泰国证 新能源汽 车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 而来,国泰国证新 能源汽 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泰民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中证军 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证 全指证 券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添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福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创 业板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另 外, 本 基 金管理 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 金理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管 理人资 格, 目前 受托 管理 全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 成为首 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业务 (专 户理 财)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资格,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保、 年 金、 专 户理财 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 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 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1 月至1988 年 10 月 在煤 炭工业 部 基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1993 年7 月 在中 国 统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 副处长; 1993 年7 月至 1995 年9 月在 中 煤建设 开发 总公 司总 经理 办公室 任处 长;1995 年9 月至 1998 年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0 10 月 在煤 炭部 基建 管理 中 心工作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10 月至 2005 年1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任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 理、 高 级业 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至2014 年 10 月 任 国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8 月至2016 年 11 月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2015 年8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2016 年6 月7 日至2016 年7 月 7 日 代任 公司 总经 理。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股权 管理 部业 务副 经理 、 业务 经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务经 理,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投资 经理 , 公 开市场 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 组负 责人 ,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处 长。2014 年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2001 年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8 月至 2007 年6 月, 在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6 月至 2008 年5 月, 在 中投证 券资 本市 场部 担任 执行总 经理 。 2008 年5 月至2012 年6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9 月, 任 建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 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 纪委书 记、 副 总经理。 2013 年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 资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 融分 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员/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6 月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 理。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一冰 ,董 事, 大学 本科 ,英国 特许 保险 学会 高级 会员(FCII )及 英国 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1998 年起 任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 券部 项目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2 月 起在 中国 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1 主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首席信 息师 、 华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党 组副 书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周向勇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0 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 先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主任 科员 。2004 年12 月至 2011 年1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公 司工作 ,任 办公 室 高 级业 务经理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 人。2011 年1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7 月7 日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2016 年7 月8 日 起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任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 大连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 起任 吉林 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1995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 行总 会计 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河北 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信 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河北 保定 市分行 行长 、党 组副 书记 、书记 ;河 北省 分行 副行 长、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4 年起 任工 商 银行山 西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07 年起 任工 商 银行工 会工 作委 员会 常务 副主任 ;2010 年至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 于 建设银 行辽 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 葫 芦岛 市 分行计 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 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2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 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刘顺君 , 监事 ,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工作 ,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 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 组 成员、 纪检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主任,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 于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人 力资源 部 ( 财富 大学) 及行 政管理 部负 责人 。 现 任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 。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事 。 束琴, 监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助 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行 业研究 员 、 社保 111 组 合基 金 经 理助 理、 国泰 金鼎 价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3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9 月起 兼任 国泰 央 企改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 总 经理 ,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陈星德 , 博 士,14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瑞 士银 行环 球资产 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 就职 于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长、 副 总经 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7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陕西 监管局 ,历 任稽 查处 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 行政 办公室 副主 任 、 稽查二 处副 处长 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专员 办, 任 副处 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 任 副总 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 于 嘉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督 察长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及 相关研 究人 员配 备 1 、现 任基 金经 理 程洲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CFA ,16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 于申 银万 国证 券 研究所 。 2004 年 4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高级 策略分 析师 、基 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至2014 年3 月任 国泰 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09 年 12 月至 2012 年12 月兼任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0 年 2 月至 2011 年 12 月 兼任 国泰 估值优 势可 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2 年12 月起兼 任国 泰金 泰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原金 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2013 年12 月 起兼 任国 泰聚 信价 值 优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1 月 起兼 任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原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经 理。2012 年2 月至2014 年 3 月任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助理 。 2、历 任基 金经 理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4 2007 年5 月18 日至 2009 年 12 月1 日 ,由 何江 旭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12 月2 日起至 2015 年1 月25 日由 范迪 钊 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5 年1 月26 日 起至 今由 程洲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3 、相 关研 究人 员配 备 为确保 实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专 门配 备了精 通基 本面 研究 和数 量分析 的 研究人 员协 助基 金经 理的 投资管 理工 作。 研究 开发 部在对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利率 走势 和行 业个股 分析 的基 础上 拟定 投资建 议; 金融 工程 研究 人员负 责数 量分 析, 根据 历史模 拟和 风险 测算的 结果 提出 投资 可行 性分析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 事业 )部小 组负 责人 吴向军 :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监(主 持工 作)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5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十二 )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二)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三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动: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不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 9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6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行 为的 发生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其 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二)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三 ) 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 (四)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风 险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所有 部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和业 务环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 稽 核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地位 原则 : 公司 的发 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观性 和操 作性。 2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7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要素 1 、控 制环 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4 名 。 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 资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 公 司设立 的执 行委 员会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资人 服务 的道 德观 和稳 健经营 的管 理理 念 。 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 (4) 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公司 任何 经营 活动 进行 独立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 2 、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 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8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 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9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 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 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0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 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 起中 国农 业银行 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内 控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绩突 出, 获“最 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2012 年荣 获第十 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5 年 连续 三年荣 获上海 清算所授 予的 “托管 银行 优秀奖” 和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授予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奖”称 号;2015 年荣获 中国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 养老金业 务最 佳发展 奖” 称号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技术 保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1 截止 到2016 年9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33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 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 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2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 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4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 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6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8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 95511-3 或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5 20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21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2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6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 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7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8 网址:www.cs.ecitic.com 4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 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1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2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 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29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9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1


长城国 瑞 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0 5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4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1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2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3


德邦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方正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2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8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0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3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7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8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8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4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2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中区西 大 街11 号工 商银 行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客服电 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83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旅 大 厦第五 层(01A ,02-04),17A ,18A ,24A-26A 法定代 表人 :吴 晓东 客服电 话:0755-82492010 网址:www.lhzq.com 8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5


中信期 货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86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5 限公司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8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89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9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91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 自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92


浙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93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6 9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5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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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7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 蚂蚁 (杭 州 )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10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8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 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 投 资顾 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7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39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 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站:http://www.91fund.com.cn


19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 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2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23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4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 张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0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1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1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 金融中 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辛怡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序号 机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田 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 人 :李 丹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2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胡 逸嵘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胡逸 嵘 第六节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7]118 号文 核 准募 集发 售。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于2007 年4 月26 日至2007 年5 月15 日公 开募集 。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 所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销 售总额 为 8,881,951,489.99 元人 民币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验 资确 认 日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2,845,524.32 元 人民 币 。上述 资金 已于 2007 年 5 月 17 日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农 业 银 行开 立 的 国 泰金 牛 创 新 成 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专户。 第七节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于2007 年4月26 日至2007年5月15 日 公开 募集 。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验 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销 售总 额为8,881,951,489.99 元 人民币 ,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确 认日 之前 产生 的 银行 利息 共计2,845,524.32 元 人民 币。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 募集 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3 金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2007 年5月18 日 获书 面 确认, 基金 合 同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正式 管理 本基金 。 第八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 通 过 国 泰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www.gtfund.com )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增 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人 开始 办 理 各 基 金 间的 转 换 的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在 基 金 转换 开 始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开放 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的 开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与 转 换时除 外)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开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 定。 基金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 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 价 格 。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提 供 7*24 小 时服 务, 接 受个 人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申 请, 但交易 日下 午15:00 以后 接受的 交易 申请 顺延 至下 一交易 日处 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公告 。 三、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原则 (一)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价 格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二) “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和 份额 转出” 原则,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 和转换 以份 额申请 ,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 转出方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入方 的基 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4 (三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或 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或 转出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或转出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四)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五)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办理 , 且 该销 售机构 须同 时代 理拟 转出 基金及 拟转 入基金 的销 售。 (六 ) 目 前, 基金 管理 人 旗下的 开放 式基 金均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 故投 资者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将 被自 动记 入前 端收 费模式 下, 且持 有人 对转 入基金 的持 有期 限自 转入 之日起 计算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额限定 (一)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每个账 户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即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 和追加 申购 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均 为10.00 元。 若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有不同 规定 , 投 资者 在相关 销售 机构 办 理涉及 上述 规则 的业 务时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二)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赎回 时, 每次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若余 额部分 低 于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必须一 同赎 回。 (三) 转换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转 换的 最低 申请 份额 为 100 份基 金单 位 。 如 投资 者在单 个销 售网 点持 有单 只基金 的 份额不 足100 份 时, 需一 次性全 额转 出。 单笔 转入 申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限额 限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 合 理调整 对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 前2 个 工作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一)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转 换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的 确认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5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成 交情 况。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六、申购、赎回的数 额与 价格 (一) 申购 份额 、余 额及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采 用外 扣法计 算申 购费用及 申购 份额, 申购 的有效 份 额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赎 回净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二)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1000 万( 含) 以上的 申购 适用 绝对 数额 的申购 费金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三)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基 金赎回 费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6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与转换费 (一) 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申购 费 用等于 净申 购金 额乘 以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 若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有 多笔 申购 , 则按 每次 净申 购金额 对应 费率 分别 收取 申购费 。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 元( 含) -1000 万元 0.8%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 明如 下 : 某投资 者 以6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净额 =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 ÷1.10 =537,393.64 即 投资 者 以6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如果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申购份 额 为537,393.64 份。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用 于 支 付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机构 的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2 年 0.25%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7 2 年( 含) 以上 0 (注: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举例说 明如 下: 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持 有不超 过 1 年的 1000 份 基金份额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净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1.10 =1100 元 赎回费 用=1100 ×0.5%=5.50 元 赎回净 额=1100 -5.50 =1094.50 元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持 有 不超 过 1 年的 1000 份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1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净额 为 1094.50 元。 (三) 转换 费用 1 、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 转入基 金的 申购费补 差两 部分构 成, 具体收 取 情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基 金持 有 人承担 。 (1)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其 中25% 归转出 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作 为注 册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 。 (2) 转 入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 按照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 出基金 金 额 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 补差 费率 为转入 基金 和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的, 补差 费为 零。 2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四)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在调 整实 施 前3 个 工作日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五) 针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8 (二)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四 ) 基 金财 产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六)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或 某几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 ( 一) 到 (五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资 者。 九、暂停赎回和转换 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和 转换 申请 :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二)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和转 出申 请的 情 况 ; (四)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可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部分 支付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发 生的 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 第 ( 三) 款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投 资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和转 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和转 换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 并按 照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 购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时, 为 巨额赎 回。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49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之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 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3 、当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告 。 5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 的优先级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 、赎 回与转换的公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一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1 天 ,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重新 开放 日 ,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的公 告 , 并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二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天 但少 于2 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 1 个 工作 日 ,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三 )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1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 2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0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 ,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者可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采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申购 计划 不受 最低 申购份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业务规 则 为 准 。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投资 者可以 将其 某个 交 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转 入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对于 有效 的转 托管申 请,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将在 投资 者办 理转 托管 转入手 续后 转入 其指定 的交 易账 户 。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开放 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一 )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数 量的 基金份 额 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强 制 执行 等三 种情 形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符 合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 投资者 。 其 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强 制执行 ”是指 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 生效的 法律 文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其中, 因继承 、 捐赠原 因 导 致的 非交 易过 户向基 金销 售网 点申 请办 理, 因强制 执行 原因 导 致的 非交易 过户 直 接向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统 一申请 办理 。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2 个 月内 办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1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红 和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第九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成 长型 混合 基金 , 主要投 资于 通过 各类 创新 预期能 带来 公司 未来 高速 增长的 创 新型上 市公 司股 票, 在有 效的风 险控 制前 提下 , 追 求基 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这里的 创新 包 括 技术创 新、 制度 创新 、市 场创新 和管 理创 新等 范畴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现金 、 短 期金 融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其 中债 券投 资的 主要品 种包 括交 易所 和银 行间两 个市 场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可转换 债券 、 央行票 据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35%; 权证 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资产 支持类 证券 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四、 投资策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并 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主 动调 整股票 、债 券及 现金 类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主要 包括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性 资产配 置 : 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首先分 析 较长时 间段内 所关注 的各 类资产 的预期 回报率 和风 险,然 后确定 最能满 足各 类基金 风险- 回 报率目 标的 资产 组合 ; 战 术性资 产配 置根 据各 类资 产长短 期平 均回 报率 不同 , 预测 短期 性回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2 报率 , 调 整资 产配置 , 获 取市场 时机 选择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主 要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 主 要采 用均衡 市盈 率预 测模 型, 并参考 其他 相关 指标 。 均 衡市盈 率 模 型的思 路是 通过 测 算A 股 市场理 论上 均衡 的市 盈率 水平, 然后 将其 与 A 股市 场整体 、 基 金股 票池的 实际 市盈 率水 平进 行比较 , 来 判定 股票 市场 系统性 风险 的高 低, 最后 则根据 理论 值与 实际值 的差 异程 度来 决定 资产配 置中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另外 , 本 基金 还 参照股 息率 、 收 益率差 距表 (1/PE- 银行 利 率)等 指标 ,来 判断 股市 是否处 于合 理水 平。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 主 要对 可能影 响市 场走 势的 相关 因素进 行定 性分 析, 并对 根据定 量模 型作出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进 行修正 。 定 性因 素涉 及很 多方面 , 主 要包 括国 家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政策 、 利 率和 汇率 政策 、 国家 政治 环境 、 资 本项 目外汇 管理 政策 、 市 场参 与主体 的诚 信程 度等。 (二) 股票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将 在国家 发展 规划 所指 引的 产业领 域内 ,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选股 方 法。 利 用 “成长 因 子” 筛 选出成 长型 上市 公司 股票 池; 在 此基 础上 利用 公司 自主开 发的 “创 新型上 市公 司评 价体 系” , 对 符合 创新 特征的 上市 公司进 行深 入的 分析 和比 较, 筛选 出通 过 创新能 够在 未来 带来 高速 成长的 上市 公司 , 形 成创 新成长 型上 市公 司股 票池 ; 最后 通过 相对 价值评 估, 形成 优化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 1 、成 长型 股票 筛选 本基金 采用 “ 成长因 子评 估 体系 ” 对上 市公司 进行 成长性 评价 , 分析和 预测 企业未 来 的 成长性 。成 长因 子主 要包 括以 下 4 个 指标 : (1) 销 售收 入增 长率 (2) 净 利润 增长 率 (3) 总 资产 增长 率 (4) 净 资产 收益 率增 长率 为反映 企业 的 “ 可持 续成 长 性” , 主 要以 最近 三年 平均增 长率 为评 价依 据 。 按上述 指标 对上市 公司分 别进行 排名 ,对排 名值进 行简单 平均 后,形 成一个 复合型 的成 长因子, 并依 其 结果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再排 名, 最 终得 到上 市公 司的 成长性 排名 。 本 基金 选择 排名在 前 的 600 个上市 公司 作为 成长 型股 票池。 2 、创 新型 股票 筛选 在成长 型股 票池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根据 “创 新型 上 市公司 评价 体系 ” 对 上市 公司进 行创 新型的 甄别 。 评价创 新型 上市公 司的 标准 主要 包括 技术创 新 、 制 度创新 、 市 场创新 和管 理创 新等范 畴。 现代经 济发 展理 论认 为: 技术创 新 、 制度 创新 、 市 场创新 和管 理创 新共 同构 成企业 创新 的四大 支柱 , 它 们之 间相 互联系 、 相 互影 响 , 形成 十分复 杂的 企业 创新 系统 。 其中 , 技 术创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3 新是企 业创 新的 核心 , 是 企业实 现科 学技 术成 果向 现实生 产力 转化 的根 本途 径 , 也 是形 成企 业核心 竞争 力的 关键 和源 泉 。 制 度创 新是 企业 创新 的保障 , 它 通过 改变 产权 结构支 撑起 企业 的整体 框架 , 为创新 提供 有效的 激励 机制 。 市 场创 新是企 业创 新的 出发 点和 最终归 宿 , 它通 过开拓 新市 场或 创造 市场 新组合 将创 新成 果转 化为 商业价 值和 企业 实力 , 向企 业提供 创新 压 力和动 力 , 并 决定和 影响 着企业 创新 活动 的规 模 、 内容及 发展 方向 。 管 理创 新是企 业创 新 的 平台 , 它 通过 创造新 的资 源整合 范式 , 为创新 奠定 坚实的 基础 , 提高并 增强 企业创 新成 功 的 可能性 ,降 低创 新风 险。 在坚持 科学 性 、 可 比性 、 可操作 性 、 系 统性 、 绝对 指标分 析和 相对 指标 分析 相结合 等 5 项原则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系 统论 的思 想, 创建了 “创 新型 上市 公司 评价体 系” 。 在评价 体系 的指 标选 择中 , 企 业技 术创 新能力 为总 指标 , 亦 为一 级指标 。 一 级指标 下设 四个二 级指 标, 分别 为企 业技术 创新 指标 、制 度创 新指标 、市 场创 新指 标和 管理创 新指 标 。 二级指 标下 设六 个三 级指 标。三 级指 标下 设十 四个 四级指 标。 在评价 体系 的评 价方 法上 , 主要运 用 AHP 法 确定 权重 , 利用模 糊数 学方 法进 行综 合评 价 。 本基金 利用 创新 型上 市公 司评价 体系 , 选择 排名 在前 的 300 个以 内上 市公 司作 为创新 成 长型股 票池 。 3 、相 对价 值评 估 在创新 成长 型股 票池 范围 内, 本基 金利 用 相对 价值 评估 , 形 成可 投资的 股票 组合 。 相 对 价值评 估主 要运 用国 际化 视野, 将国 内上 市公 司的 有关估 值与 国际 公司 相应 指标进 行比 较 。 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 、 EV/EBITDA 等方 法。 (三) 债券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投 资主 要 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 为 基础, 结合 中短 期的 经济 周期、 宏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通 过债 券置 换和 收益 率曲线 配置 等方 法, 实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1 、以对 长期利 率预期 为基 础确定期 限结 构。在 预期 利率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提 高 债券价 格上 升产 生的 收益 ;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时 , 减 小组合 久期 , 降低债 券价 格下降 产生 的损 失。 如果 预期 市场收 益率 曲线作 强烈 的整 体向 上平 移, 降低 债券 组合的 整体 持仓比 例 , 同 时 降低组 合久 期, 来使 组合 损失降 到最 低。 2 、以收 益率曲 线分析 为基 础确定收 益率 曲线配 置。 根据收益 率曲 线可能 发生 变动的 种 类, 如 平坦化 、 陡峭 化、 正向蝴 蝶型、 反向 蝴 蝶 型 等, 通过 子弹 形、 哑 铃形 和梯形 等配 置方 法,在 短、 中、 长期 债券 间确定 比例 ,以 期从 短、 中、长 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差中取 得 收 益 。 3 、以相 对利差 分析为 基础 确定类属 配置 。通过 对各 类属债券 历史 利差的 数量 化分析 , 寻找市 场投 资机 会。 比如 在预期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缩小时 ,卖 出国 债, 买入 金融债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4 4 、以流 动性分 析和收 益率 分析为基 础确 定市场 配置 。交易所 国债 市场发 行总 量较小 , 大额交 易流 动性 较差 、 小 额交易 流动 性较 好, 而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发 行总 量较 大, 大额 交易 成 本低 , 某 些时 段流动 性较 好。 故根 据不 同时段 对流 动性的 不同 需求 , 在 两个 市场间 配置 债 券 资 产。 在通过 上述 配置 方法 构建 债券组 合之 后 , 本 基金 在出 现以下 情况 时对 债券 投资 组合进 行 动态调 整: 1 、 短 期经 济运行 指标,如 短期通 货膨 胀率 、 短 期名 义利率 、 汇 率等 发生 变动 , 引起 的市 场实际 利率 的变 动; 2 、中长 期国内 通货膨 胀预 期的变动 引起 中长期 利率 走势变动 ,导 致整个 投资 组合重 新 估价; 3 、 央行 通过 公开 市场 操作 引导市 场收 益率 水平 的走 向, 从 而引 起债 券市 场结 构性调 整 ; 4 、债券 一级市 场上的 发行 方式创新 及新 债定价 与认 购情况发 生变 化,导 致二 级市场 收 益率产 生波 动; 5 、由 于市 场交 易规 则改 变 等因素 引起 的流 动风 险溢 价的重 新估 价; 6 、市 场平 均风 险偏 好的 变 化引起 信用 风险 溢价 的变 动; 7 、单 个券 种或 某一 类别 债 券的定 价偏 差, 也就 是市 场失衡 导致 的投 资机 会等 。 五、选券标准 (一) 债券 资产 选择 标准 1 、个 券信 用等 级在AA 级 或其同 等级 别以 上; 2 、相 同剩 余期 限中 到期 收 益率较 高的 ; 3 、有 较好 流动 性( 日成 交 量大、 买卖 价差 小) ; 4 、通 过二 叉树 模型 估算 所 含期权 被市 场低 估的 可转 债; 5 、可 转债 具有 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担 保或 者资 产抵 押。 (二) 股票 资产 选择 标准 1 、利 用“ 成长 因子 ”筛 选 出具有 成长 潜力 的上 市公 司; 2 、根 据“ 创新 型上 市 公 司 评价体 系 ” ,对 创新 型企 业进行 甄别 ; 3 、通 过相 对价 值分 析, 对 价格低 估的 企业 进行 重点 投资。 这部分 股票 投资 至少 占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的80% 。 (三) 权证 选择 标准 : 对权证 的投 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券 和组 合收 益进 行分 析的基 础之 上 , 主 要用 于锁 定收益 和 控制风 险。 1 、考量 标的股 票合理 价值 、标的股 票价 格、行 权价 格、行权 时间 、行权 方式 、股价 历 史与预 期波 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率 等要 素, 估计 权证 合理价 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5 2 、计算 权证合 理价值 与其 市场价格 间的 差幅以 及权 证合理价 值对 定价参 数的 敏感性 , 为权证 的具 体操 作提 供依 据。 六、投资决策过程 (一) 投资 依据 1 、有 关法 律 、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 、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决 定有 关基准 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策 、 其 他重 大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负责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等 工作 。 (三) 投资 程序 1 、 金融 工程 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结合 公司 内外 研究 报告,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研 究 分 析报 告。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部 、研 究开发 部等 部门提供 的研 究报告 ,定 期召开 或 遇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议 , 决策 相关事 项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基金 经理以 基金合 同、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议 、金 融工程部 和研 究开发 部研 究报告 等 为依据 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4 、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略 , 完 成具 体证 券品 种的交 易 。 5 、金融 工程部 等部门 根据 市场变化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绩效 评估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常 监督 和 实 时风 险控 制。 6 、基金 经理结 合个券 的基 本面情况 、流 动性状 况、 基金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况 、 金融工 程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 。 7 、本基 金管理 人在确 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权根 据市 场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予以公 告。 (四) 关于 交易 过程 的说 明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各 基金将 独立 、 平 等地 使用 公司统 一的 中央 交易 平台 。 交易 管理 部公平 、 及时 地处理 所有 投资产 品的 交易 指令 , 并 保护不 同产 品之 间的 交易 秘密 。 基 金经 理 小组必 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和 交易 下 单 权严 格分 离的规 定 , 经 由交 易管 理部 统一下 达交 易 指令。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6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市场 成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较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并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后实 施。 交易对 手库 由公 司固 定收 益部发 起更 新, 交易 对手 库的更 新包 括定 期更 新和 临时更 新 , 定期更 新为 每半 年一 次, 固定收 益部 应于 每半 年初 整理更 新交 易对 手库 清单 , 并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后交 固定 收益 投资经 理和 交易 管理 部实 施。当 银行 间成 员资 质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 固定收 益部 应及 时发 起临 时调整 。上 述调 整应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 准=80%×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20% ×上 证国 债指数 收益 率。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股 选自 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覆盖 了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为中 国 A 股 市场 中代表 性强 、 流动性 高的 主流投 资股 票 , 能够 反 映A 股市 场总 体发 展趋 势。 沪 深300 指数 中 的指数 股的 发布 和调 整均 由交易 所完 成, 具有 较强 的公正 性与 权威 性。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 所有 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 加 权而成 。 上证 国债 指数 是上 证指数 系列 的第 一只 债券 指数 , 反 映我 国债 券市 场整 体变动 状况 , 具有较 强的 市场 代表 性 。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 , 或者 推出更 权威 的能 够表 征本 基金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指数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资产整 体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一)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7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 金 资产 总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三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对上 述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 消, 则本 基金可 相应 地对 该项 规定 进行修 改或 取消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报中 国证 监会 审查 批准 或备案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8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一)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二)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值 ; (三)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147,519,376.09 73.00 其中: 股票 1,147,519,376.09 73.0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3,069,012.70 9.10 其中: 债券 143,069,012.70 9.1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9,750,344.63 4.4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7,961,862.33 13.2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685,534.05 0.23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59 8 合计 1,571,986,129.80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2,092,026.00 46.11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45,750.11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5,008,744.69 1.6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65,499.52 0.01 J 金融业 103,567,742.34 6.61 K 房地产 业 121,281,907.31 7.7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4,862,706.12 6.0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0,495,000.00 5.1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47,519,376.09 73.27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933 *ST 神火 18,000,000 86,580,000.00 5.53 2 002059 云南旅 游 8,500,000 80,495,000.00 5.14 3 000651 格力电 器 3,438,894 76,412,224.68 4.88 4 002236 大华股 份 4,725,000 73,284,750.00 4.68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0 5 600643 爱建集 团 5,605,732 69,230,790.20 4.42 6 600519 贵州茅 台 230,000 68,519,300.00 4.38 7 600521 华海药 业 2,468,470 63,982,742.40 4.09 8 601888 中国国 旅 1,252,764 56,474,601.12 3.61 9 000739 普洛药 业 6,834,987 53,859,697.56 3.44 10 002250 联化科 技 2,977,508 48,473,830.24 3.10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60,060,000.00 3.8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0,733,000.00 5.1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733,000.00 5.1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276,012.70 0.1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3,069,012.70 9.14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19539 16 国债 11 600,000 60,060,000.00 3.83 2 140225 14 国开 25 200,000 20,370,000.00 1.30 3 140201 14 国开 01 200,000 20,184,000.00 1.29 4 160414 16 农发 14 200,000 20,034,000.00 1.28 5 120406 12 农发 06 100,000 10,083,000.00 0.64 (六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 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27,006.0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4,807.0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88,076.73 5 应收申 购款 195,644.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85,534.05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2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2,276,012.70 0.15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059 云南旅 游 80,495,000.00 5.14 重大事 项 第十节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6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5 月18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6.36% 1.59% 32.65% 1.81% 3.71% -0.22% 2008 年度 -54.17% 2.64% -56.18% 2.43% 2.01% 0.21% 2009 年度 93.28% 1.62% 73.60% 1.64% 19.68% -0.02% 2010 年度 0.34% 1.40% -9.12% 1.26% 9.46% 0.14% 2011 年度 -14.70% 1.14% -19.67% 1.04% 4.97% 0.10% 2012 年度 9.93% 1.16% 7.04% 1.02% 2.89% 0.14% 2013 年度 31.88% 1.35% -5.30% 1.11% 37.18% 0.24% 2014 年度 14.24% 1.25% 41.16% 0.97% -26.92% 0.28% 2015 年度 44.80% 2.41% 6.98% 1.99% 37.82% 0.42% 2016 年上 半年 -11.69% 1.84% -11.93% 1.47% 0.24% 0.37% 2007 年5 月18 日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118.95% 1.72% -0.67% 1.55% 119.62% 0.17% 第十一节


基 金的 财 产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3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一)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二)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收利息 ; (三)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证 金; (四)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五) 应收 申购 款; (六)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七)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计 利息 ; ( 八)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九) 其它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十)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 以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和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4 第十二节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 应采 用市 价确 定公 允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应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 有 充足证 据表 明最近 交易 市 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二 ) 对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投资 品种 , 应采用 市场 参与者 普遍 认同 , 且 被以 往市场 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用 估值 技术 得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 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时, 应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三) 有充 足理 由表 明按 以上估 值原 则仍 不能 客观 反映相 关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托 管银 行进 行商 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5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2)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流通 受限 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1-2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二) 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 4 、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1-6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6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包括 配股权证 ),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 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四) 国家 有最 新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六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加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 传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7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差错 方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一)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行 为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差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差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差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8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 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二)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五款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一) 项 中的 第 3 小项 条款 、 第 (二) 项中的 第5 小项 条款 、 第 (三) 项中 的第3 小 项条 款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二)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三节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69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一)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年 度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年度 可分 配收 益 的5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二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 按 除权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三)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四)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上 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发售 面值; (六)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七)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 发 放日 前一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有关 业务 规定 执行。 第十四节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0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 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席 位费 、券商 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等 ); ( 七) 银行 汇划 费用 ; (八)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财产 清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除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年 费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提 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 .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从基 金财产 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1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其 他具 体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依据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 调 高 基金管 理 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五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七)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二) 会计 师事 务 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公 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2 第十六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3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应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4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 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5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 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6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 、 复制。 第十七节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一) 政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二)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三 ) 利 率 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四)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五) 信用 风险 。 主 要是 指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 债务人 经营 不善 , 资 不抵 债, 债 权人 可能会 损失 掉大 部分 的投 资,这 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六 ) 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七)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八)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前 面所 提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 长。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少的 收益率 (九 ) 波 动性 风险 。 波 动 性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 的投资 中 , 具 体表现 为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相对 应股 票价 格波 动的影 响, 同时 可转 债还 有信用 风险 与转 股风 险。 转股风 险指 相对 应股票 价格 跌破 转股 价, 不能获 得转 股收 益, 从而 无法弥 补当 初付 出的 转股 期权价 值。 二、管理风险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7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入 成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对 巨额 申购和 赎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资 产配 置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一)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 如 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用 的电 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性 事件 或不可 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给 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二 ) 因 人为 因素而 产生 的风险 , 如基 金经理 违反 职业操 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内 幕 交 易、欺 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险 ; (三) 人才 流失 风险, 公司 主要业 务人 员的 离职 如基 金经理 的离 职等 可能 会在 一定程 度 上影响 工作 的连 续性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四) 因为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 (五 ) 因 其他 不可预 见或 不可抗 力因 素导 致的 风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 导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本基金 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 基 金, 在投资 策略 上以 成长 型投 资为出 发点 , 通过数 量化 、 定 性化 的 评估流 程构 造投 资组 合。 在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可能 会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较高 而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风 险 。 鉴 于我国 股市 目前仍 处于 发展 阶段 , 具 有波动 性较 大的 特征 , 因 而本基 金管 理 人 在必要 时将 通过 适当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降 低系 统性 风险。 第十八节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8 (一) 除非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 对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二) 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三)除 依本 基金合 同和/ 或依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须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和/ 或须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以 外的情 形,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可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 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四)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79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清偿、分配 基金财 产按 照下 列顺 序清 偿和分 配: ( 一) 支付 清算 费用 ; ( 二) 缴纳 所欠 税款 ; ( 三) 清偿 基金 债务 ; ( 四)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一) 、( 二 )、 ( 三 )项 规定 清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在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十九节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享有 如下 权 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 基 金赎 回手续 费以 及基 金管 理费 等其他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0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 对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1)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托 管 费 率和调 高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2) 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如下 义 务 (1)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1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但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不 连带 承担基 金托 管人 的责 任; (22)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3)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2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享有 如下 权 利 :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许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约定 收 入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2 (5) 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金 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托 管人 履行 如下 义务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资产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3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不 连带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的责 任;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如 下权利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如 下义务 :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处获得 的 不当得 利;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8)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 (9)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5)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5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如 在上 述第 4 条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6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 工作 日后 重新 召集 ,并公 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1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资 格 的 权 益登 记 日 不 变 。重 新 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 再 次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仍 应满 足上 述条 件。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 工作 日后 重新 召集 ,并公 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1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重 新以 通讯 方式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仍 应满足 上述 条件 。 (4) 上 述第(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7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天 提 交召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内 容进 行 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8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除非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有规 定, 对基金 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 案 。 2 、依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自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 除依 本基 金合 同和/或 依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和/或须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以 外的 情形,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可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事 项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0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8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9 、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 担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及 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1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代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 准。 第二十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3 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2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的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相互提 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实 际投 资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8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文 件。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3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 人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财 产、 按 时将 赎回 资金和 分红 收益 划入 专用 清算账 户、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 反《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的 保管责 任, 由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应 遵守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财 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购 置并 保持对于 基金 财产的 托管 所必要的 设备 和设施 (包 括硬件 和 软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本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财产 及其 他基金 的财 产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 财 产 。 5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申购 款项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托 管人 应当 予以 配合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4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予以 配合。 (二) 基金 募集 期满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名 有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基 金财 产接 收报 告。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三) 投资 者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申购 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资 金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因 申购 资金未 及时 到账 而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划拨 。 基 金托 管人未 按约 定时间 划拨 ,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申请 办理 。 基金 管理人 予 以配合 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基金托 管人 要确 保所 托管 基金全 部存 款的 安全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支 付 。 本 基金的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托管 人与基 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用 于本 基金证 券投 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 对证 券账 户业 务发 生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 保 管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5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清 算备付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资金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向 中国 人民银 行提 出申请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配合 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协 议 原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该 协 议 原件 的 复 印 件 加盖 基 金 管 理人 公 章 ( 骑缝 章)后 ,交 基金 托管 人一 份。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可 以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要 与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非本 基金的 其 他实物 证券 分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或其 他由 基 金托管 人选 定的 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1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 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除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如上 述合 同只有 一份 正本 且该正 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该 合同原 件的 复印 件加 盖基 金管理 人公 章 (骑缝 章) 后, 交基 金托 管人一 份。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2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根 据基 金运作 管理 的需要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 签署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下 达签 署指 令 (含 有效 授权 内容 ) , 合 同原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将 该合 同原 件的 复印 件加盖 基金 托管 人公 章 ( 骑缝章 ) 后 , 交 基金管 理人 一份 。 3 、因基 金管理 人将自 己保 管的本基 金重 大合同 在未 经基金托 管人 同意的 情况 下,用 于 抵质押 、 担保 或债权 转让 或作其 他权 利处 分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 基 金 托管人 予以 免责 。 4 、因基 金托管 人将自 己保 管的本基 金重 大合同 在未 经管理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 或债 权转让 或作 其他权 利处 分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 基 金管 理 人予以 免责 。 (九)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6 1 、因业 务需要 开立的 其它 账户,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办理 和 使用。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 金资产 估值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核对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4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 名、 盖章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予 以公布 。 5 、根据 《销售 办法》 ,开 放式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则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二)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 约定 的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经对 账发现 双方的 账目 存在不符 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三)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基金 财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月分 别独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2 、招 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的 编 制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完成, 并将 全文 登载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网 站上,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完成 半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并 于上 半年结 束 后60 日将 全文 登载 在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上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7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并 于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将 全文 登载 在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上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5 、基金 管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日 ,对 报表加 盖公 章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将 有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立 即进 行复核 , 并 在收 到后3 个 工作日 内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6 、基金 管理人 在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或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7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 后2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8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 , 则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公章,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9 、基金 托管人 在对基 金财 务报表及 其更 新、半 年报 或年报复 核完 毕后, 需出 具相应 的 复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权益 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 每季 末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 负 责编制 , 并 在5 个工 作日 内以光 盘形 式交 由托 管人 保存。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保 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有 效性 和完整 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存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证 券监督 管 理部门 的要 求执 行。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先 友好 协商解 决 。 协商不 成,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8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基 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其 基 金管理 权; 4 、发 生《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二十一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3 、7×24 小时 留言 信箱 。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 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信函 、 电 邮、 传 真等 信访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短信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99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邮 编:200082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 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 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 构 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二十二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开 展 申 购(含 定投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5/2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5/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加 一路 财富 (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5/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开 户 证 件类型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22 关 于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国 泰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开展 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金 融 官方旗 舰店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6/30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0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7/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香 港 子 公 司 国 泰 全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2016/7/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7/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7/1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司直 连渠 道 ( 招商 银行 、 交通 银行 ) 申 购(含 定投 )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7/15 关于诺 亚正 行 (上 海 )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 开 通部 分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开展 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7/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产 品 网 上 直 销 渠 道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及最低 持有 金额 下限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8/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深 圳 众 禄 销 售 渠 道 申 购 金额下 限及 最低 持有 金额 下限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8/2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与 的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 大连 )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到 期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8/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8/18 关 于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对 国 泰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展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3 关 于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对 其 销 售 的 国 泰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3 关 于 新 增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 开通 转换 业务 并开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直 销 柜 台基金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2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单 笔申 购、 定期定 额投 资最 低金额 限制 及单 笔赎 回、 转换最 低份 额限 制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23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9/26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二号) 101 额投资 计划 、 转换 业务 及 开展申 购 (含 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6/10/21 第二十三节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和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第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