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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丰合(000327)

南方丰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6 年11 月 29 日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 6 基金的募 集


.............................................................................................................................. 63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4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65 § 9 保本和保 本保障机制


.............................................................................................................. 73 § 10 基金保 本的保证


.................................................................................................................... 76 § 11 基金的 投资


............................................................................................................................ 79 § 12 基金的 财产


............................................................................................................................ 94 § 13 基金资 产估值


........................................................................................................................ 95 § 14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99 § 15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101 § 16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103 § 17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04 § 18 风险揭 示


.............................................................................................................................. 109 § 19 保本期 到期


.......................................................................................................................... 111 § 20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 21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17 § 22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50 § 24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52 § 25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4 § 26 备查文 件


.............................................................................................................................. 155 § 27 附件: 保证合同


.................................................................................................................. 156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8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3]1091 号 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5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 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 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29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以及《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南 方丰合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 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南方丰合 保本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在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人, 指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 本保证人 23、 保本义 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 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24、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 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4、 保本周 期: 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本 《基金 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即指 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5、 保本周 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其后各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 保本金 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37、 保本: 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 本赔付差额) 38、 保本赔 付差额: 指根据 《基金合同》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39 、 持有到 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是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40、保证: 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1、 保证合 同: 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 合同》 42、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 (不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的一段时 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3、 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4、 份额折 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 金 份额折算日 45、 基金份 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 资 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8、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49、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 《业务 规则》 : 指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7、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 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65、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 3 基金 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 年 9 月 出生,籍贯安徽,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十八 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 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调研员。1998 年12 月 加入华泰证券, 曾任总裁助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职务, 曾分管投资银行、 固定收益投资、 资产管理、 直接投资、 海外业务、 计划财务、 人力 资源等工作。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 ,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天津, 中共党员, 金融专业硕 士,二十三 年 证 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 历 任赛格集团销售、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 大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第 一 证券总裁助理、 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渠道服务部总经理、 运营中心总 经理、 零售客户部总经理、 执行办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中 共党员,经 济与管理专 业博士,十 七 年 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 历任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员、 华晨集团 (香港) 上海办 事处项目经理、 通商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经理、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项目经理、 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 南通姚港路营业部 副总经理、 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综合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 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职工监事。 冯青山先生 ,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 中共党员, 工学学士, 中国籍。历 任 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 代政治指导员、 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 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 副营职干事 、驻香港部 队政治部组 织处正营职 干事、驻澳 门部队政 治部正营职干事、 陆军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 职) 、 深圳市 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 科员、 副处级纪检员、 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 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现任 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中 共党员,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 任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 董办文秘、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 主 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 贯福建, 中共党员, 近现代史专业硕士, 中国籍 。 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 营业部经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中 共党员,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 任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 瑞金医院主治医师、 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 总经理 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四川, 中共党员, 会计学硕士 ,中国籍。 曾 于 1988 年至 1992 年在沈阳 工业大学学习并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于 1992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 人民大学学习并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 光大银行证券 部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中共党 员,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 。 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 易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 副会长、 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 组 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 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1966 年出生,籍贯湖 南,中共党 员,金融学 博士,国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 籍。历任东 南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教 授、南京大 学工程管理 学院院长。 现任南京大 学- 牛津 大 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 任、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 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 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江苏省 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香港证券及 投 资 学会高级资深会员。 历任香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 事处证券主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 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中共党 员,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 理 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 任北京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董事合伙人、 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民主党派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 任 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信 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现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 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 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 席,1969 年 出生,籍贯江苏,中共党员,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部 公司治理监督处处长、 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 华泰证券合规总监、 华泰联合证券党委书记、 副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八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国籍。 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泰联合证 券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 贯浙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 中国籍。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 深圳市建筑机械 动力公司会计、 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 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 投 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船厂技术员、 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 任、 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 投资部副经理、 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 现任厦门国 际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 理、 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部经理、 风险 控 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 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运作保 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中共党 员,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 中 国籍。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 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顾问。 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 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监察 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现任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合 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 券)董事会 秘书、合规 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 入南方基金 ,任职 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 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孙鲁闽先生, 南开大学理学和经济学双学士、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硕士, 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2003 年4 月加入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南方高增和南方隆元的基金经理助理、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 现任投 资部副总监;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0 月, 担任南 方基金企业年金和专户的投资经理。 2010 年 12 月至今 ,任南方避险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任南方保本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 任南方利淘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至今 , 任南方利鑫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至今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任南方丰合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 至今, 任南方瑞利保本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至 今, 任 南方益和保本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安泰养老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 任南方安裕养老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 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 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 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 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 投资 部副总监张原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李璇女士。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 金法》、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等 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 4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收入 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 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 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 算 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 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 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 业 2000 强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 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 5 相关 服务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4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8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文化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系人: 赵 骞 电话:010-8993736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外 大街 6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 江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8 青岛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 庆君 联系电话 :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 (全 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19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于 波涛 联系电话 :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林复 联系人: 刘 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21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曾 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2 重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3 深圳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伟 联系人: 王 璇 联系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4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5 哈尔滨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志文 联系人: 吴 昊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6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7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8 广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姚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9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30 大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 厦 办公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 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1 徽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合肥 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 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2 天津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袁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33 重庆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 :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34 包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35 广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继康 联系人: 卢 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6 珠海华润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晓勇 联系人: 钟 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7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8 吉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 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39 威海市商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 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0 西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陕西 西 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雁 塔 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41 苏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2 晋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 街一号丽 华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 街一号丽 华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阎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3 华融湘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刘永生 联系人: 杨 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44 龙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45 桂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 王能 联系人: 周 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46 泉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陈 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47 长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 (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48 锦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9 浙江乐清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 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高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50 浙江泰隆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 州 市路桥区 南 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 州 市路桥区 南 官大 道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 王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http://www.zjtlcb.com/ 51 浙江杭州 余 杭农村商 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余杭区 南 苑街 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余杭区 南 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 : 来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52 浙江富阳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富 阳 区鹿山街 道 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市富 阳 区鹿山街 道 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 人 :马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代销券商 及 其他代销 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10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12、13、15、 16、18、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14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玉婷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湘 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吴 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6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7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19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1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2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净 月 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24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6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0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1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83367029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2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3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5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7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38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9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1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42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马跃进 联系人: 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3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4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5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7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8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0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1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网址:www.gjzq.com.cn 52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网址:www.cfzq.com 53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4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5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 姗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56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57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8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9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0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1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62 首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 吴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


010-59366245 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3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64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5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法兰桥创 意 园)26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6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7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68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 文、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0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1 中期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72 众升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3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4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5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76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77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8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79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80 北京钱景 财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1 中国国际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基国 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2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3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 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84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 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85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6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87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宝山 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88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89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0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1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鲍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92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 : 徐福贺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93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4 北京乐融 多 源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 人 : 董浩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5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96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7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南路 高新南七 道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小贺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8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99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00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 号 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1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2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3 鼎信汇金 ( 北京) 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 : 齐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04 徽商期货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 吴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05 北京汇成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06 南京苏宁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7 北京广源 达 信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08 上海万得 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09 北京蛋卷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10 上海云湾 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1 上海中正 达 广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112 南京途牛 金 融信息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 宋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13 东海期货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14 弘业期货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15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 )82763849 传真:(0755 )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 6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8 月20 日证 监许可 [2013]1091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2015 年 5 月26 日,共募 集 2,982,917,327.01 份基 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6,697 户。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7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5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 8 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每周一,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不予开放。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 的开放频率和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 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 (包括转换转入) 。 特殊情 况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 (包括转换转入) 。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保本到期后的申购业务 (包括转换转入) 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由 基 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8 月24 日开始办理 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时,除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 原 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 、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 投资人 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 在本基金 的保本期内, 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 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 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 购金额的 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 如转入下一保本期,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 0 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 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 、 本基金 赎回费率不高于 2.0% ,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 547 天 ) 。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N <1.5 年 2.0% (1) 投资人持 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赎回时,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 投资人持 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 月赎回时, 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低 于 75% ; (3) 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赎回 时,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 1.5 年≤N <3 年 1.0% 不低于 50% N ≥3 年 0 0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上表。 若保本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的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 定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 的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人适 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资人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对应费率为 1.2%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为 1.1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2.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308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308 =130,800 元 赎回费用=130,800×2.0% =2,616 元 净赎回金额=130,800 -2,616 =128,184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8.8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 记 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 记 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 (包括转换转入) 。 特殊 情况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 (包括转换转入) 。 若开 放申购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 内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8.12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8.13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8.15 定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6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7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8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 9 保本 和保本 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 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 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 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 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2 、 对于认购 、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 期 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但 在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 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保 本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转 入 的 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 不 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 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基金管理人的保 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 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 的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披露各 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 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 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 应 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 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 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 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风险买断 合同》。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 或其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 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 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 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 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 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 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 10 基金 保本的 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 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 、保证人名 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3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4 、法定代表 人 李卫东 5 、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6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 、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8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 保 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一般经营项目: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 财 务 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9 、其他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家 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 于 2006 年 4 月成立。2010 年 1 月, 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 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公司和 国开 金融有 限责 任公司 。2011 年中诚信 国际信 用评 级有限 公司 、上海 新世 纪资信评 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市三峡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 10、保证人 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396.49 亿元 , 不超过公司 2012 年度 经审计的净资产 (人民币 36.26 亿元 )的 25 倍, 公司 为 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73.86 亿元。 二、保证人 与基金公司 签订《南方 丰合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 合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31 亿元。 三、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 上 其认购并 持 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累 计 分红款项 之 和计算的 总 金额低于 其 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保证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 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 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四、除 本合 同第十 二部 分所指 的“ 更换保 证人 的, 原保 证人 承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担 保 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 保证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 出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 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保 本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转 入 的 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 不 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 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但 根 据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 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 的( 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 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 事 件 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 的客观情况, 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 下 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否则, 本 基 金转型为非 保本基金“ 南方潜力新 蓝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保证人 不再为本基 金承担担 保责任。 七、保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 11 基金 的投资 11.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有效控制风险, 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 11.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各类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 换 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 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 券市场的阶 段性变化, 按 照投资组合 保险机制对 固 定 收益类资产 (包括各类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和权益类资产 (股票、 股指期货 、 权证等)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权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3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不仅能从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的层面上 使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净值低于本金的概率最小化, 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保本基金受 益于股票市场在中长期内整体性上涨的特点。 CPPI 是国际 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 来调整、修 正风险资产 的可放大倍 数(风险乘 数) ,以确保 投资组合在 一段时间以 后的价值 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基金资产可放大 倍数的管理上, 基金管 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根 据 CPPI 数理机制、 历 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步, 基金管理人金融工程团队基于 CPPI 策略计算防守垫大小, 根据对市场波幅的 历史数据和对未来的展望,给出最大放大倍数,并形成相应的报告。 第二步,根据金融工程报告,确定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下达给基金经理。 第三步, 基金经理在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之内进行股票和债券的组合管理。 假设在调整时 刻 t 资产总 值和底值分别为 At 和 Ft ,那么在 t + Δt 时刻组合 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值为 Et + Δt= m (At–Ft),Δ t 为调 整所需要的交易时间,与整个投资期相比是一个很小的量。 根据 CPPI, 该保本策略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为: 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的损失金额≦防守垫–价值底线在调整点之间的增加额 防守垫 = 风 险资产投资额÷放大倍数 等价于: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下跌比例≦1/ 放 大倍数 m 根据 CPPI 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在投资的过程中, 设定一系列的调整 点来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来达到保本的目的。 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 基金管理人的 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 CPPI 数理机制、 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 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策 略分 为两个 层次 :一层 为对 风险资 产和 安全资 产的 配置, 该层次以恒 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 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安全资产部分所 产生的收益; 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 依据稳健投资、 风险第一的原则, 以 低 风险性、 在保本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 构建风险资产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 把握领先指标, 预测未来走势, 深入分析国 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 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并作为债 券组合的久期配置的依据。 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 本基金将进行类属配置 以贯彻久期策略。 对不同类属债券, 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其为组合 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 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综合考 虑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 险性,进行 积极投资。 这部分投资 包括中长期 的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等。 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 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 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 )利用银 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 现券存量进 行债券回购 所得的资金 积极参与新 股 申 购、新股增发和配售,以获得股票一级市场的可能投资回报。 (3 )利用未 来可能推出 的利率远期 、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 等金融衍生 工具,有效 地 规 避利率风险。 3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 在股票投资限额内, 精选优势行业和优势个股, 控制股 票市场下跌风险, 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依据稳健投资的原则, 以低风险性、 在 保 本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 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价值链分布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 以最低 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在行业选择中, 本基金注重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 所处阶段, 主要分析目前经济增长的构成、 来源、 景气状况, 寻找增长空间较大、 持续性 较 强的行业, 寻找经济转型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结 合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 与上下游关 系与谈判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在个股的选择上, 首先按照风险性由低至高、 中期上涨潜力由高至低和流动性由高到低 对股票池内的股票进行排名, 累加三项排名得到综合排名, 取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构建股票 组合, 进行组合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对 ST 及*ST 类股 票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10% 。 本基金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股票,保证组合的稳定性;通过选择具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过分散投资、 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 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 )利用股 指期货调整风险资产的比例和投资组合的β值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CPPI 策略与市 场的变化不 断调整风险 资产和安全 资产之间的 比 例。 在需要调整风险资产的头寸时, 本基金将适当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对风险资产头寸进行调 整。 当需要增加风险资产头寸时, 通过做多股指期建立多头头寸; 反之, 当需要降低风险 资 产头寸时, 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另一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利用股 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β值, 利用股指期货在弱市中降低风险资产组合的 β 值, 在强市中提 高风险资产组合的 β 值,以提升组合的业绩表现。 (2 )α策略 在投资 组合 中分离 出系 统风险 ,寻 求具有 长期 稳定的 超额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并利用股指 期货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 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 申购而获得的权证, 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 同时,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 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1.4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4) 本基 金持有的净敞口 (持有的股票、 权证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之 和, 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 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 至40% 之间。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 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5)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 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本基 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除上述第 (15 ) 项另有约 定外,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定,在适 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1.5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5%。 本基金是保 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三年,以三 年期定期存 款税后收益 率+0.5%作为本 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 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利率 计算。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1.6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11.7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3 )有利于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 任 何不当利益。 11.8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待基金参与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 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 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9 转型后 的投资目标 、范围、理 念、策略 转型为“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采用定量和定性的 投资方法,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及组合比例 本基金可以 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 股 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潜力 新蓝筹股票 的 资 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债 券、 中期票据、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未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有关强制性条款, 则上述投资比例 限制的有关规定自动相应调整,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潜力新蓝筹股票是指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中业绩优良、 发展稳定、 红利优厚、 品牌价值逐渐显现的上市公司股票。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1 )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 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并据此制定本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 调 整,以达到规避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 挖掘具有长期价值增值潜力的新蓝 筹上市公司。 ① 基础股票池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以下标准对股票进行筛选, 选定基础股票池: 将市场所有股票按流通市值从 小到大进行排序, 流通市值累计达到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市场总流通市值前 50% 的股 票, 作为 备选股票。剔除投资限制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股票,以剩余的备选股票建立基础股票池。 ② 初步确定潜力新蓝筹股票池 在基础股票池基础上, 本基金主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基础股票池中的股 票进行深入研究, 初步选定符合潜力新蓝筹特征的股票, 构建股票池。 比较上市公司的现有 账面资产价值与股票投资价值 (调整后 P/B , 同时考虑 ROE 指标) , 在此 基础上精选盈利能 力持续稳定 或处于经营 反转,且未 来两年盈利 增长高于 GDP 增长的上市公司作为 主要投 资 对象。 本基金同时结合 “自上而下” 的行业分析,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 上下游行业运行态 势 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 以发现能够改变个股未来价值释放能力的系统性 条件,从而以较低的组合风险优选并确定相对优质的股票组合。 ③ 潜力新蓝筹股票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在初步选定的潜力新蓝筹股票池范围内,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 形成最终的股票组 合进行投资。 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 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 合理使用估值指标, 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 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具 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 PEG、 EV/EBITDA 等方法。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④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 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包括分离交易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的可转换债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 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 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 次, 结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 在 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在具体投资操作中, 采 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 )股指期 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4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6 )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 ~95% , 其 中投资于潜力新蓝筹股票 的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债券、 中期票据、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 ~40%,其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3)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转为 南方潜力新 蓝筹股票型 投资基金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13) 项另有 约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业绩比较 基准 业绩基准收益率=80%×中证 700 指 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 、风险收益 特征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属于风险 水平较高的 基金。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中小市值 股票, 在股票 型基金中属 于风险水平 相对较高 的投资产品。 7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 任 何不当利益。 8 、基金的融 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待基金参与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 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 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0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2,518,111.47 7.73 其中:股票


222,518,111.47 7.73 2 基金投资 - -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3 固定收益投资


2,604,324,816.90 90.51 其中:债券


2,604,324,816.90 90.51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892,381.83 0.62 8 其他资产 32,664,167.77 1.14 9 合计 2,877,399,477.9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4,570.00 0.00 C 制造业 125,656,958.76 5.1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238,938.48 0.05 E 建筑业 18,709,103.03 0.77 F 批发和零售业 4,133,627.63 0.1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41,806.00 0.26 H 住宿和餐饮业 113,035.00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698,159.28 0.19 J 金融业 33,450,680.28 1.37 K 房地产业 12,127,715.00 0.5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05,328.89 0.1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07,451.00 0.1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320,738.12 0.42 S 综合 - - 合计 222,518,111.47 9.11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895 双汇发展 935,630 22,071,511.70 0.90 2 000333 美的集团 560,000 15,125,600.00 0.62 3 002142 宁波银行 711,834 11,140,202.10 0.46 4 600266 北京城建 700,000 9,569,000.00 0.39 5 600741 华域汽车 570,200 8,980,650.00 0.37 6 601166 兴业银行 550,200 8,786,694.00 0.36 7 601098 中南传媒 450,500 8,036,920.00 0.33 8 002781 奇信股份 204,545 7,504,756.05 0.31 9 002117 东港股份 219,865 6,365,091.75 0.26 10 002792 通宇通讯 116,431 6,017,154.08 0.25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0,178,319.50 6.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0,178,319.50 6.56 4 企业债券 1,003,297,497.40 41.0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12,537,000.00 49.63 6 中期票据 228,312,000.00 9.3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04,324,816.90 106.59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70208 07 国开 08 1,000,000 99,830,000.00 4.09 2 122157 12 广控 01 770,000 79,025,100.00 3.23 3 122352 12 广汽 03 580,000 61,770,000.00 2.53 4 160211 16 国开 11 600,000 60,096,000.00 2.46 5 122465 15 越秀 580,000 59,038,200.00 2.42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01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090.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53,572.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753,504.8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664,167.77 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11.11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 (3 ) (2 ) - (4 ) 2015.05.29-2015.12.31 1.40% 0.18% 2.12% 0.01% -0.72% 0.17% 2016.1.1-2016.9.30 3.06% 0.12% 2.46% 0.01% 0.60% 0.1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50% 0.15% 4.47% 0.01% 0.03% 0.14%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 12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 13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 14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保本周期 内,本基金 仅采取现金 分红一种收 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 利再投资。 转 型 为“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获现金红 利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则前 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承担。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转型为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 15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3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过渡期不计提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不计提托管费。 3 、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所持 有 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 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 16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 17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 制。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 18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 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1 、本基金采 用恒定比例 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在理 论上可以实 现保本的目 的,但其中 的 一 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的调整, 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 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 、本基金在 过渡期将暂 停赎回和基 金转换转出 业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 但 未 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 3 、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 现不利行情 时 ,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 、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 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5 、不适用保 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 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人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6 、到期操作 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本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人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作。当保本期到期日(不含该日) 之后至赎回或转换的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 基 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 产生未知 价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 19 保本 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 基金费率、 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 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 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 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 2 、在本基金 的到期操作 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将持有 的部分基金 份额或全部 基 金 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 金份额; (2 )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 )保本周 期到期后,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转 型为“南方 潜力新蓝筹 股票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4 、到期操作 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择赎回时 无需支付赎 回费用;选 择转换为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和转型为 “南方潜 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 认购费用 。 5 、 保本周期 到期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基金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 “南方 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 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6 、为了保障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可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 期 前 30 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7 、在本基金 的到期操作 期间,本基 金接受赎回 、转换转出 申请,不接 受申购和转 换 转 入申请。 8 、基金赎回 或转换转出 采取“未知 价”原则, 即赎回价格 或转换转出 的价格以申 请 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 、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期 间,除暂时 无法变现的 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 人应使基金 财 产 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不含本日) 之后,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 转 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 转型为“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在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 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保证人将在 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 的金额以及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 信息) 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 主动将《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 《争议的处理》 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 决。 3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的 下一日至其 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波动 风险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 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1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保证人提供 的下一保本 周期保证额 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确定 并 公 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渡期 申购采取“ 未知价”原 则,即过渡 期申购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人 进行过渡期 申购的,其 持有相应基 金份额至过 渡期最后一 日(含该日 ) 期 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 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 费率最高不 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 时的《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过渡 期 申 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 申购的日期 、时间、场 所、方式和 程序等事宜 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 前 公 告。 (6 )过渡期 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过渡期 内,除暂时 无法变现的 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 人应使基金 财产保持为 现 金 形式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 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八、转型后的“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 届满时,若 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 件,本基金 转型为“南 方潜力新蓝 筹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发生上述情况,本基金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转 型,具体安排见届时公告。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 、保本周期 届满,如本 基金转型为 “南方潜力 新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管 理人将开放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保本周期 届满,如本 基金转型为 “南方潜力 新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对 于 投 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 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 (包括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份额, 选 择 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转入金额等 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南方潜力新 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 20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 21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在保本 周期到期后 在基金合同 规 定 范围内变更 为“南方潜 力新蓝筹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 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南方 潜力新 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但 在保本到期 后根据《基 金合同》约 定变更为“ 南方潜力新 蓝 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但在保 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 变 更为“ 南方 潜力新 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南方 潜力 新蓝 筹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 资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9) 保本周期内, 新增或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 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保本周 期内,基金 管理人增加 新的保证人 ;保本周期 内,因歇业 、停业、被 吊 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某一保 本周期到期 后,变更下 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 障机制,变 更下一保本 周 期 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6 )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7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 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10)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决。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转型 为“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四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3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过渡期不计提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不计提托管费。 3 、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所持 有 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 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金财产 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以 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各类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 换 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债券 类金融工具)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 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根据 中国宏 观经 济情况 和证 券市场 的阶 段性变 化, 按 照投资 组合 保险机 制对 固 定 收益类资产 (包括各类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和权益类资产 (股票、 股指期货 、 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 制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4)本基 金持有的净敞口 (持有的股票、权证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之 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 至 40% 之间。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 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5)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16 )基金 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 )本基 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除上述第 (15 )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方法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 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人 取得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 22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号 免税商务大 厦塔楼 31、32 、 33 层整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各类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中 期 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权 益 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12. 本基金持 有的净敞口 (持有的股票、 权证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 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 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 0 至40% 之 间。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 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3.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的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若转型为 “南方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及投 资比例限制等按照基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 完 善 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5.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5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6 2.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 而 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7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8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 2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 H 类份额, 则 H 类份额 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 季度场外交易手机 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南方 e 站通”,可 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 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获得投资咨询、 服务定制/ 取消等专项服务。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或者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南方基金” 或 “4008898899”)或下 载手机客户端, 可查阅基金净值、 基金动态及活动、 服务资讯等, 也可通过 “微客服” 或 “在 线客服”获 得投资咨询 、服务定制/ 取消等专项 服务。如绑 定或登录个 人账户,还 可享有基 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 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微客服、 书信、 电 子邮 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2 § 24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春农商银 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1-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富阳农商银 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1-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弘业期货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1-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首创证券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1-09 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海农商银 行、华西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公告 2016-10-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0-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期货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0-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途牛金服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9-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9-06 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2016-08-29 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投顾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源达信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财富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6 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07-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基金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06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余杭农村商 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隆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02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4 § 25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5 § 26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注册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南方丰 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丰 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6 § 27 附件 :保证 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 所 地: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129537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 :514048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023-67885321


邮编:400010 鉴于: 《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 定了 基金管理人对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 为落实保本机制, 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南方丰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保证合同》 ) 。 保 证人就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 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 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 保,在本保本周期内通过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7 1 、保证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提 供的保本金 额为:认购 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以下简称 “认购保 本金额”)。 2 、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的金额即保 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以下简称 “可赎回金额” ) 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 、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 提供保证担 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本保本周期 内申购、转 换 转 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31 亿元。 4 、保本周期 到期日是指 本基金保本 周期(如无 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 为本基金第 一 个 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3 年, 自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 3 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 出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 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保 本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转 入 的 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 不 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 保证人保证 责任的,但 根 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8 8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因不可抗 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 额 与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 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 、基金管理 人未能按照本条第 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 、保证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根据 本条第 1 、2 、3 款规定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5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金 合同》及本 条第 1 、2 、3 、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 务及保证责 任的,自保 本周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 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应自保证 人履行保证 责任之日起 一个月内, 向保证人提 交保证人认 可 的 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未能按本 条约定提交 保证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 款计划履行 还 款 义务的, 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 但不限于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9 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 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七、保证费的支付 1 、基金管理 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 、保证费收 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合法发票。 3 、 每日保证 费计算公式= 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0.2% ÷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 不 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为 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 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 、本《保证 合同》自基 金管理人、 保证人双方 加盖公司公 章或由基金 管理人、保 证 人 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 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 日后,基金 管理人、保 证人全面履 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 , 且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 、保证人承 诺继续对下 一个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 保障的,基 金管理人、 保证人另行 签 署 合同。 5 、本合同正 本一式六份 ,甲方及乙 方各执二份 ,其余报送 相关监管部 门备案。每 份 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南方丰合(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 署地点:中国重庆市渝中区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丰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二〇一


年 月 日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