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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绝对混合(001896)

泰达宏利绝对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已于2014 年12月 2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16号文注 册, 并于 2015年9月 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泰达宏利绝 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 函[2015]2515号)。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 17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型基金,通过采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剥离 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 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绝对收益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 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本基金优选数量化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能存在因数量化投资策略模型或 者交易系统缺陷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业绩目标的风险;同时,本基金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由于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本基金存在杠杆性风险、到期日风险、变现损失风险、强行 平仓风险、强行减仓风险、保证金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1月17日, 有关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 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开放期与封闭期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八、风险揭示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9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绝对收 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二、释义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 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公开发售之日 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 2013 年2 月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 公会议通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 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9、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 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 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年 6月,是中国首 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 列基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中证 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 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 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在内的四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自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88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 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 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 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 司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 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宏 利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 行政总监,负责宏 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 际)有限公司及宏 利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 利亚精算学 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 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 主管。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 省级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 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 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 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 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 2007年至今,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持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硕士学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基金法》起草 小组成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 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信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 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 1 月至 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 资本、 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 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2004年 5月至 2005年 4月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2005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投资副总监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兼研究部总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具备 11 年基金从业经验, 11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 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1993 年至 2006 年就 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 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 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 士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 大和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年 5 月至 2008年2月,任保德信 投信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 理公司,担任执行长;2008年8月至 2015年10 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 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欣先生,理学硕士;2007年7月至2008 年12月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08年 12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7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现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经理。2014年1月3日至今担任泰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17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 2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同顺大 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3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9 年基金 从业经验,9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杨超先生, 数学与金融计算硕士; 2010年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金融工程等工作,历任投资管理部助理研究员、初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等职务;2014年6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1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中证 5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1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2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6 年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投资副 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研究部总监陈伯祯、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 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陈伯祯、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09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 中国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 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 、快钱支付账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 天下“天天盈”账户和快钱支付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峰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nesc.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48 3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3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深 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0)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关大街 1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客服热线:400-654-3218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客服热线:400-888-8133 4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4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5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4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4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4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66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6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网站:www.1234567.com.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8)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5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6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10层100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money.jrj.com.cn 6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6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6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SOHO城7栋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400-027-9899


6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6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400-623-6060 6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公司网址: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400-818-8866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6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70)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71)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2)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 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7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电话:95518/400 088 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室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400-111-0889 75)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09室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 37号盛福大厦 1930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 37号盛福大厦 1930室 负责人:李东明 电话:010-85276468 传真:010-85275038 经办律师:韩津生、张璇 联系人:张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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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16号文注册 募集。 并于 2015年9 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泰达宏利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15]2515号),核准延长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 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 购户数为 3757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619,680,093.68 元,折合基金份额 619,680,093.68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45,332.83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 元,作为本基金发起资金,折合基金份额 10,000,800.00 份,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当日的前 60 天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 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 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开放期与封闭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 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 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 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 。若代销机构调整最低申购金额下限,以最新公告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 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办理。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 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75% 100万元≤M<250万元 0.25% 25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万元≤M<250 万元 1.0% 250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 收取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天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 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的投资 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30 天的投资人将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最低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天-6 天 1.5%


100% 7天-29天 0.75%


100% 30天-89天 0.5%


75% 90天-179天 0.5% 50% 180天-364天 0.5% 25% 365天-730天 0.25% 25% 731天以上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 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 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则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赎回金额=10,000×1.12=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75%=84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16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期限为 28,对应赎回费率为0.75%,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16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个基金份额类 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 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 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各类系统性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实现稳 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 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 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 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以市场中性投资策略为主以其他多种 Alpha 策略为辅构建多策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略组合的多种绝对收益策略,通过利用股指期货和其他多种衍生品工具剥离系 统性风险,力争实现稳定的绝对回报。 1、市场中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包含基本面、 市场信息的多维量化选股模型构建多头股票组合, 结合多种市场中性策略匹配合适的空头工具,剥离系统性风险。 (1)多头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公司基本面研究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投资者情绪信息等 多方面数据进行处理和数量化研究,构建多种 alpha 信号,采用数量化风险模 型对组合进行优化,构造与对冲标的风险结构类似的多头股票组合。 多种超额收益信息来源是获得稳定对冲收益的核心。通过数量模型方法分 析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估值、盈利能力、公司治理能力、流动性、动量等因 素,结合市场情绪,构建多种低相关的超额收益来源,可以充分分散组合的超 额收益波动风险,获取相对稳定的超额收益。 数量化风险模型是使超额收益稳定的必要工具。该基金管理通过分析市场 风险结构,建立了以基本面数据为基础的风险模型以控制主动风险和个股预期 波动率,从估值,成长,波动性,盈利质量等因素出发并结合细化的行业分类对风 险要素进行分析,结合对预期收益的分析和对冲工具的选择,尽量对冲掉各类对 基金业绩具有显著不确定性影响的风险因素,在风险暴露允许的范围内采用量 化模型优化组合,最大化的体现 alpha 信息,以确保组合在各种风格轮动的市 场环境下均有较稳定的回报。同时,本基金通过数量化风险模型估算组合暴露 风险,做合理的风险预算,控制组合的下行风险。 在行业和市场风格层面,该基金将通过对市场风格特征的监控,对行业基本 面变化的研究以及投资者对市场情绪的认识偏差的研究进行有限风险预算下的 行业偏离和风格偏离,通过超低配行业权重和风格偏离获取超额收益. (2)空头工具投资策略 现阶段本基金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股票部分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 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 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 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 外收益。 (3)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国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研究,通过定量模型的监控,提 前发掘对行业或者个股具有明显驱动和定价作用的事件性因子,通过因子的筛 选和配比构建事件类策略的股票池并通过风险模型充分评估和考量个股对整体 组合所带来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最终的投资组合. 2、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指期货套利的对冲策略寻找和发现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 捕捉绝对收益机会。同时,本基金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运用其他绝对收 益策略(如统计套利策略、定向增发套利策略、大宗交易套利、并购套利策略 等)策略提高资本的利用率,从而提高绝对收益,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以进 一步降低本基金收益的波动。 (1)股指期货套利策略 股指期货套利策略是指积极发现市场上如期货与现货之间、期货不同合约 之间等的价差关系,进行套利,以获取绝对收益。股指期货套利包括以下两种 方式: ①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断 变动,套利交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差进而获利。 ②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交易通过捕捉 合约间价差进而获利。 (2)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基金经理会实时关注市场的发展,前瞻性地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3、其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 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 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2)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 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 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 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 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 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140%的限制,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基金的投资目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型基金,通过采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剥离市场系统性 风险,因此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而相对其业 绩比较基准,由于绝对收益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1 月3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0,089,876.71 53.20 其中:股票


190,089,876.71 53.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8,800,000.00 10.86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95,361,068.19 26.69 8 其他资产


33,089,294.70 9.26 9 合计





357,340,239.6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667,352.40 0.89 B 采矿业 9,850,862.00 3.27 C 制造业 102,194,526.37 33.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5,301,538.00 1.76 E 建筑业 4,175,776.11 1.39 F 批发和零售业 8,185,245.56 2.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90,553.40 1.7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2,418,537.63 4.13 J 金融业 13,757,902.41 4.57 K 房地产业 16,017,896.70 5.3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73,454.00 1.02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68,795.00 0.5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2,604.13 0.2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89,533.00 0.86 S 综合 1,895,300.00 0.63 合计 190,089,876.71 63.1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2466 天齐锂业 66,440 2,528,042.00 0.84 2 600503 华丽家族 235,100 2,311,033.00 0.77 3 300253 卫宁健康 100,440 2,189,592.00 0.73 4 600736 苏州高新 226,800 2,156,868.00 0.72 5 002340 格林美 306,100 2,118,212.00 0.70 6 002190 成飞集成 60,600 2,117,970.00 0.70 7 601012 隆基股份 152,887 2,063,974.50 0.69 8 601009 南京银行 198,600 2,037,636.00 0.68 9 600138 中青旅 98,800 2,021,448.00 0.67 10 600547 山东黄金 52,500 2,004,975.00 0.6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动 (元) 风险说明 IC1611 中证500股 指期货 IC1611合约 -10 -12,470,800.00 -25,880.00 - IC1612 中证500股 指期货 IC1612合约 -26 -32,018,480.00 -4,150,076.36 - IC1703 中证500股 指期货 IC1703合约 -70 -82,807,200.00 -2,232,880.00 - IF1612 沪深300股 指期货 IF1612合约 -10 -9,586,800.00 -922,788.00 - IF1703 沪深300股 指期货 IF1703合约 -21 -19,703,880.00 -186,36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7,517,984.36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3,631,386.31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3,345,013.69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采用股指期货套利的对冲策略寻找和发现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捕捉绝对收 益机会。股指期货套利策略是指积极发现市场上如期货与现货之间、期货不同合约之间等 的价差关系,进行套利,以获取绝对收益。股指期货套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①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 交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差进而获利。 ②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交易通过捕捉合约间价差 进而获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076,315.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978.7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089,294.7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年11月17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混合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11月17 日 至2015年12月 31日 0.20% 0.09% 0.43% 0.01% -0.23% 0.08% 2016 年1月1日 至2016年9月30 日 -0.70% 0.20% 2.62% 0.01% -3.32% 0.19%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2016年 9月30日 -0.50% 0.19% 3.05% 0.01% -3.55% 0.18%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混合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1月17 日至2016年9月30日)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成立于2015 年11月17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按 基金合同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 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管理人、托管人有权收取的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 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 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提取评价日 是指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提取日是指符合附加管理费计提条件, 基金管理人计提附加管理费的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须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前提下,才可提取附加管理费: ○ 1 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 2 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须大于上一提取日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B)。


B 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内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率,即: 365 1 ? ? ? n i i Benchmark B , n i , , 1 ? ? i Benchmark 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 第 i 个自然日时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收益率,n 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 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 3 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 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提取评价 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管理人 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 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a h a S P P ? ? ? % 10 ) ( 其中: a P 为本提取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 ? ? ? ? n a i i P 1 i ) ( 次的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第 次基金份额分红 第 本提取日的折算因子 本提取日基金份额净值 ; h P 为上一提取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h P 为1; a S 为本提取日的基金份额=本提取日基金总份额÷本提取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 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删除本基金的附加管理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日至 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网站和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 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 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债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 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非开放日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 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 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 日,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非开放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 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3、绝对收益策略失败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中性投资策略来实现绝对收益,但是不能确保策略能 完全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因而有可能因绝对收益策略失败导致基金损失。 4、卖空风险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目前主要采用股指期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将来会优选做空 个股、做空其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 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 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5、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多头股票部分主要采用基本面研究的方式进行选择,期望筛选出对 比做空的股指或个股有超额收益的股票。但是通过基本面研究买入股票的区间 收益率有可能低于做空的股指收益率或个股收益率,从而导致基金损失。 6、本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采用定期 存款作为其业绩比较基准,但是投资策略的失败和投资市场的波动会导致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者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7、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 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 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8、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 益波动。 9、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 算价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无法 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10、对手方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 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遭受损失。 11、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 管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 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 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甚 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12、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 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缴 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 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 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3、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 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4、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结算等规则,可能会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 出台等原因,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 基金成立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 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九)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自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将其作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即可终止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若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 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值低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 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 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中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自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将其作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即可终止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 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成立时间:2002 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 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 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 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 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值、 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 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140%的限制,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基金的投资目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 、 (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 (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 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 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 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 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对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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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中国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 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 、快钱支付账 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 天下“天天盈”账户和快钱支付账户。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 通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查 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 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5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5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6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6月1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6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7月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7月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发布《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入、转换出业务的公 告 》。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司关于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9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9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9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9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增加上海万得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1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关于增加天津国 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关于增加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关于增加北京格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绝对收益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3季度报告》 。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0月28日发布《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 告》 。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发布《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入、转换出业务的公 告》 。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1月1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年11月1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和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泰达宏 利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