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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招利(004059)

鑫元招利:关于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鑫元 招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 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1 页 共 5 页 鑫 元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鑫元招利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业务 的 公 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6 年12 月30 日





























关于鑫元 招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 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2 页 共 5 页 1 公告 基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鑫元 招 利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简 称 鑫元招 利 基金主 代码 004059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 开 放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年12 月22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鑫 元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鑫 元 招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申购起 始日 2017 年 1 月3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7 年 1 月3 日 2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业 务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上述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收 的, 将被视 为下 一个 交易 日的业 务申 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日常 申购 业务 3.1 申购 金额限 制 1.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 或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网上直销首次申购本 基 金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 下 同) ,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人民币 100 元。 投 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已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 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 额的限制,但受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





























关于鑫元 招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 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3 页 共 5 页 2.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或 数量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3.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2 申购 费率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 金额递 减。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购本 基金 , 申购费 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M <500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 购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利 再 投资而产生的 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 购费用 。 申购费 率优 惠参 见本 公司 相关公 告。 3.3 其他 与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 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或收 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 销 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 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 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4 日常 赎回 业务 4.1 赎回 份额限 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 。 某 笔赎 回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某一 销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 户的 份额余 额少 于100 份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强制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赎 回其在 该销 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户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2 赎回 费率





























关于鑫元 招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 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4 页 共 5 页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 总 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 产, 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率 Y<181 天 0.1% Y≥181 天 0% 4.3 其他 与赎回 相关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赎 回费 率。 5 基金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与其 他销 售机构 开 放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情况 将另行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本公司 将根 据《 鑫元 招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 鑫元 招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有关 规定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 7 其他 需要 提示的 事项 1.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 赎回 业务 事项 予 以说明 。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 基金的 详细 情 况,请 详细 阅读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


2. 投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 拨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06-6188 )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客 户 服务电 话。


3. 风险提 示: 本公 司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本公 司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关于鑫元 招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 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5 页 共 5 页 特此公 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