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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161723)

银行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 六 年 第 二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 中证银 行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2015 年 4 月 20 日《关于准予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5 〕665 号文) 注册 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正式生效 。 本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 下称“ 本 基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 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基金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具 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1 月20 日, 有关 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财务 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已于2016 年12 月8 日 复核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7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1 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 ............................................... 5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52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72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4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二十一、风险揭示与管理 ............................................................................................................. 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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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规和 《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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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第十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 三 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托管办法》 指 2013 年 4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联合颁布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业 务管理办 法》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2 号)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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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指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 指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指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基础份额、 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 份额与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其中,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年基准收益率 指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 , 同 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 ” 。 每份 招 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持 有人的该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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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能 会面临无 法 取得约定 应 得收 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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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 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与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 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招商 中证银行 份 额 的场内 份 额申请转 换 成一份 招 商 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一份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招商 中证银行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银行B 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两份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对本 基金而言,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管理人另行公告或通知, 前述指明的工作日均为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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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认购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场内认购的 全部份额将按1 ∶1 的比 率确认为 招商中证银行A 份额与招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上 市交易、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 、招商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 行 B 份额 )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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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 元 指人民币元 标的指数 指中证银行指数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在 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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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 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 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 务有限责任 公司、 中 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 本金已经由 人民币一亿 元(RMB100 ,000,000 元)增加为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 %及 3.4% 的 股权;公司外 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 股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 述股权 转 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 招商银行于 2002 年4 月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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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 2006 年 9 月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 男,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国南加州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 月起兼 任财务负责人, 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 商银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 2016 年 3 月起兼 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 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 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旗 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 分管风险管理、 公司财务、 结算及培训工作; 兼 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 女,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 男, 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 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今兼 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2 年 5 月至今兼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四 届、第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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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 王莉, 女, 高 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 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 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 联办) 常 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 女,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 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 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 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 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 男, 新 加坡籍, 经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 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丁安华, 男, 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获硕士学位。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 ;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华 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招商局 集团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历任招 商局集团业务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企业规划部副总经 理,战略研究部总经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兼任招 商轮船董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 兼任招商银行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兼任招商证券董事。 2009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2011 年 10 月起任 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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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 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加 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 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 国农村发展 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 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 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 骎 , 男 ,中 国 国 籍 ,中 欧 国 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 任 职 于南 京 熊 猫 电子 集 团 , 任 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入 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 任经理助理; 1999 年 11 月 加入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 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 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事 业部,任投 资总监、部 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 ,华中科技 大学经济学 及法学双学 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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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4 潘西里,男 ,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法 律部,负责 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 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 任科员、主 任科员、副 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介绍 王平,男,中国国籍,管理学硕士,FRM 。2006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投资风险管理部助理数量分析师、 风险管理部数量分析师、 高级风控经理、 副总监, 主要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等 工 作 , 现 任 全 球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兼 招 商 深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0 年 6 月 22 日 至今) 、 上证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0 年 12 月 8 日至今) 、深 证电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TMT)5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011 年 6 月 27 日至今 ) 、 招商中证大宗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2 年 6 月 28 日至今 ) 、招商央视 财经 5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 年 2 月 5 日 至今) 、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5 年 5 月 20 日至 今) 、招商中 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5 月 20 日至今) 、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5 月 27 日 至今) 、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5 月 27 日 至今) 、招商 量化精选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3 月 15 日 至今) 、招商 稳荣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今 ) 及招商财经大数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今 ) 。 陈剑波, 男,学士。2000 年 9 月起先后任职于无锡盛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赢 时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发及产品研发相关工作;2006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08 年 6 月加 入广州安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2 年 9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量化投资部,现任招商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管理时间: 2016 年 2 月 3 日 至今) 、 招商 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今) 、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今) 、招商中证 白酒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至今) 、招 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6 年 8 月 12 日至今) 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12 日至今)。 本基金 历任基金经理包括:王立立 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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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5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总经理金旭、 副总经理沙 骎、 总经理助理及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 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职责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 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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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6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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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7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 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五 )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 :监事会依 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对 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董 事和公司管 理 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 员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之一 , 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 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定公司风险 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3 )督察长 :督察长负 责监督检查 基金和公司 运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及 公司内部风 险 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 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 员会是总经 理办公会下 设的负责风 险管理的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 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 并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 核部门:监 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 度和风险管 理政策的执 行 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 部门:风险 控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门 和员工最首 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主 管 在 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 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 内部控 制制度概述 (1 )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 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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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8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 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 )风险控 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隔离制度、 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权限管理制度、 信 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 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 内部控 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 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 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 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 )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 .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 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合 理 分 工 、 职 责明确, 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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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9 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 .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 如标准化业务流程、 业务、 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保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 )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 执行体系报 告路线: 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 总经理 报告; b. 监督体系报 告路线: 公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稽核部门 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 督察长定期 出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内部监 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 公司监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 员 会、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 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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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本 情 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 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09 月 08 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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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1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了优势互 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2009 年,中信银 行成功收购 中信国际金 融控股有限 公司(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 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 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可。 2 、 主要 人 员情 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 行长。1958 年出生,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1 年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职 中国工商银行海淀 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1995 年 12 月 至 2005 年 11 月,任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 至 2004 年 4 月 ,兼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2005 年12 月 至 2009 年 12 月, 任交通银行北 京分行行长。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京分行 行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中信银行副行长。2014 年5 月至2016 年6 月, 任中 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12 月 生,2011 年4 月起担任中 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 3 月担任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82 年8 月至 2006 年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 计 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 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 党组书记, 郑州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金水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经 济学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3 、 基金 托 管业 务 经 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 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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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2 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 2016 年 三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03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 5.92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强化 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 章在基金托 管业务中得 到 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 制和避免风险, 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 行建立了风 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全 行的风险控 制 和 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 制度。中信 银行严格按 照《基金法 》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 , 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 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 措施。建立 了各项规章 制度、操作 流程、岗位 职责、行为 规范等,从 制 度 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 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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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3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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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 机 构: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 长途话费) 招 商 基 金官网 交 易 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 战略 客 户 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 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秦向东 招商基金 机构 理 财 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 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 商 基 金直销 交 易 服务联 系 方 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3 楼招商基金 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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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5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 代 销 机 构: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赵骞 3. 代 销 机 构: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 销 机 构:中 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5. 代 销 机 构: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6. 代 销 机 构:中 国 光 大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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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6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7. 代 销 机 构:中 国 邮 政储蓄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8. 代 销 机 构:上 海 浦 东发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9. 代 销 机 构:平 安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10. 代 销 机 构: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波涛 11. 代 销 机 构:东 莞 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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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7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12. 代 销 机 构:江 苏 江 南农村 商 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13. 代 销 机 构:招 商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4. 代 销 机 构:中 国 银 河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 )66568450 传真:(010 )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15. 代 销 机 构:申 万 宏 源证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16. 代 销 机 构:财 富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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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8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17. 代 销 机 构:中 航 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18. 代销机构 :华 融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19. 代 销 机 构:华 安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20. 代销机构: 中泰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21. 代 销 机 构:东 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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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9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22. 代 销 机 构:中 山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23. 代 销 机 构:东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24. 代 销 机 构:东 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25. 代 销 机 构:华龙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 26. 代 销 机 构:渤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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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0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27. 代 销 机 构: 国 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28. 代 销 机 构: 新 时 代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29. 代 销 机 构:中 国 民 族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30. 代 销 机 构:国 泰 君 安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31. 代 销 机 构:平安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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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1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32. 代 销 机 构:中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33. 代 销 机 构: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34. 代 销 机 构:申 万 宏 源西部 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 )88085858 传真:(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35. 代 销 机 构:海 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36. 代 销 机 构:中 信 证 券(山 东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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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2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37. 代 销 机 构:兴 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38. 代 销 机 构:大 同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39. 代 销 机 构:中 国 国 际金融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40. 代 销 机 构:太 平 洋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41. 代 销 机 构:信 达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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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3 电话:(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42. 代 销 机 构:光 大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43. 代 销 机 构:深 圳 众 禄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44. 代 销 机 构:蚂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45. 代 销 机 构:上 海 好 买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 )58870011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46. 代 销 机 构:上 海 天 天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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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4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47. 代 销 机 构: 浙 江 同 花顺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48. 代 销 机 构:上 海 联 泰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49. 代 销 机 构:上 海 陆 金所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50. 代 销 机 构:北 京 乐 融多源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51. 代 销 机 构:诺 亚 正 行(上 海 ) 基金销 售 投 资顾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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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5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52. 代 销 机 构:深 圳 市 新兰德 证 券 投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53. 代 销 机 构:珠 海 盈 米财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54. 代 销 机 构: 北 京 蛋 卷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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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6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 人: 蔡正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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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7 六、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 “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 、 招商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招商中证银 行 A 份额” ) 与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招商中证银 行 B 份额” ) 。其中,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 离 与 分拆规 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按 照 1:1 的比 例 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根据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 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交易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 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 拆成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申请合并为招商中证银行份 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场外申购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不进行分 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招商中证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后上市交易。投资者 可按 1:1 的 配比 将其持有的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合并为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后赎回。 (三)招商中 证 银 行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 银 行 B 份额的 参考净 值 计 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具 有不 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 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招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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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8 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为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如下: 1 、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3% ” ,同 期 银 行 人民 币 一 年 期定 期 存 款 利率 以 最 近 一次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基 准 日次 日 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为准。 同期利息税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的 金融 机 构 人 民币 一 年 期 存款 基 准 利 率( 税 后 )+3% ” 。 年基 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本 金及招商中证银行 A 份 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 剩余净资产计为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净资 产。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按依据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招商中证银 行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招 商中证银行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招商 中证银行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分别计入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总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 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 的权利,每 2 份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参 考净值计算 日,若未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定期 份 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 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 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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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9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 净值和参考净值: 1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和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的 份额数之和。 2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 基础 NAV 为 T 日 每份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招商 中证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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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0 七 、 基 金 的 募集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665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募集期从 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止, 共募 集 890,199,885.02 份基金 份额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790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5 月20 日正式生效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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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1 八 、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 回。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场外 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 ,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 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即投资者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场内业务 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 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在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 赎 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赎回 业务开始的时间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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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2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招 商中证银行 份额 的场内 申购、赎回 业 务 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 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 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5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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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3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提前公告。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 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 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 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实际操 作中,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 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 场外 赎回时,每 笔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 为 1 份基金 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余额不足 1 份 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的申购费率 (1 )场外申 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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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4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的赎回费率 (1 )招商中 证 银行份额 的场外赎回 费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 时 间 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 )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扣除 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招商中证银行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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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5 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0% , 假设申购当日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68 元, 则可得到 55623.54 份基金 份额。 2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招 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 失 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 假设赎 回当日 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 申购和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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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6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或 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 暂停赎 回 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若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 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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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7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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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8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 的 冻 结、解 冻 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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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9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七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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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0 九 、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 与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B 份额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 招商 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六个月内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 、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5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 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 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在深圳 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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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1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八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能,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在 履 行 适当的 程 序 后增加 相 应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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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2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等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招商 中证银行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或上市交易的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招 商中证银行 份额可以申 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 册 登 记系统中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可申请场外赎 回。 3 、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只能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比例申 请合并为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 二 ) 系统内 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中证银行 A 份 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上市交易或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三 ) 跨系统 转 托 管 1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跨 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的 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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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3 十一、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额配 对 转 换是指 本 基 金的 招 商 中 证银行 份 额 与招商 中 证 银行 A 份额 、 招商 中 证银行 B 份额 之 间 的配对 转 换 ,包括 分 拆 和合并 两 个 方面。 1 、分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 的每两份 招 商中证银行 份额 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 换 成 一份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行 为。 2 、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一份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进行 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 申请进行 合并的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 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的 场外份额如 需申请进行 分拆,须跨 系统转托管 为 招商中证 银 行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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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4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 届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相 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 登 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 对上述规定 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 因异常情况 无 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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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5 十二、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 二 ) 投资理 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 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 流动 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如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 资于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 中证银行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导致无 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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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6 (1 )基本面 替代:按照 与被替代股 票所属行业 ,基本面及 规模相似的 原则,选取 一 揽 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 相关性 检验: 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 被 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 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 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 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五)标的指 数 与 业绩比 较 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银行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银行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银行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 相应 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指 数更名等事 项)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银行 指数收益率×95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因此,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 %+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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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7 款基准利率(税后)×5%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七 ) 投资决 策 流 程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负责制定基 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 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 合调整 决 策 以 及 重 大 的 单 项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负 责 投 资 组 合 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相 关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 、基金经理 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 、基金经理 及风险管理 部定期对投 资组合的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进行跟 踪和评估, 并 对 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 、基金经理 根据指数成 份股或权重 变化情况、 基金申购赎 回情况、指 数成份股派 息情 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资 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 八 )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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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8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 在 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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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9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九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十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十一 )基金 的 融 资融券 、 转 融通业 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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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0 ( 十 二 )基金 投 资 组合报 告





招商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来源于 《招商中证 银行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 告》 。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62,275,420.05 93.97 其中:股票 462,275,420.05 93.9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611,386.57 6.02 8 其他资产 48,207.45 0.01 9 合计 491,935,014.07 100.00 2 、 报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指 数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60,850,564.76 9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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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0,850,564.76 94.39 2.2 报 告 期末积 极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59,635.64 0.1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89,552.20 0.02 E 建筑业 332,429.10 0.07 F 批发和零售业 32,547.63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291,391.52 0.06 J 金融业 119,299.20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24,855.29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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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2 3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3.1 报 告 期末指 数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7,335,779 67,929,313.54 13.91 2 601166 兴业银行 3,742,891 59,773,969.27 12.24 3 600036 招商银行 2,895,065 52,111,170.00 10.67 4 600000 浦发银行 2,662,097 43,897,979.53 8.99 5 601328 交通银行 7,185,980 39,738,469.40 8.14 6 601288 农业银行 10,722,595 33,561,722.35 6.87 7 601169 北京银行 3,414,119 31,068,482.90 6.36 8 601398 工商银行 6,632,327 29,381,208.61 6.02 9 601988 中国银行 5,912,269 19,924,346.53 4.08 10 000001 平安银行 1,928,049 17,487,404.43 3.58 注:因本基金被动复制指数成分股需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要求, 经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以及本基金托管行同意, 报告期内, 本基金参与投 资了招商银行。 3.2 报 告期末 积 极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3007 花王股份 2,424 113,443.20 0.02 2 601163 三角轮胎 2,950 113,073.50 0.02 3 603189 网达软件 3,898 105,713.76 0.02 4 601500 通用股份 6,873 96,290.73 0.02 5 600936 广西广电 6,958 94,002.58 0.02 4 、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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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3 8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0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1.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不 存 在 报 告 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制 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692.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92.80 5 应收申购款 6,7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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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207.45 11.4 报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11.5.1 报 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 情况。 11.5.2 报 告期 末 积 极投资 前 五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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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5 十三、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5 月20 日。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5.20 至 2015.12.31 -9.44% 2.48% -5.19% 2.49% -4.25% -0.01% 2016.01.01 至 2016.06.30 -6.40% 1.22% -7.77% 1.16% 1.37% 0.06% 2016.01.01 至 2016.09.30 -1.12% 1.06% -5.15% 1.02% 4.03% 0.04% 自基金成立起 至 2016.09.30 -10.46% 1.84% -10.08% 1.84% -0.3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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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6 十四、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 财 产 的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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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7 十五、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招商中证银行 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四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对于存 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收 盘 价 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 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对于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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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8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 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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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9 (六)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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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0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公司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 由 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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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1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如 果 终 止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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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2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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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3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计费 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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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4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一 ) 定期份 额 折 算


在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计年度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遇 节假 日顺延)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 日顺延) 。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 。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招商中证银行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B 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 对招商中证银行 A 份 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招 商中证 银行份额将按 1 份招商 中证银行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 前与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的 比例。 对于招商中证银行 A 份 额期末的 约定应得收益, 即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 将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分配给招 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 。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将按 1 份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获得新增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分配。 经过 上述份额折算,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和招商中证银行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 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银行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本 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A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 折算前 招商中证银行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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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5 的份额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参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数 (2 )招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份额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份额数 + 招 商中证银行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参考净 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数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招 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折算成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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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6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中 证 银行 A 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前一个月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 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 当 招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 1 、当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和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 招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500 元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 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 份额折算 后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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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7 当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招 商中证银行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前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 数相等; ②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参考净值超出 1 元以 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2 )招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后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 :1 配 比; ② 份额折算 前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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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8 场外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 场内 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折算成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银 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 行 B 份额、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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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9 当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 本基金将分别对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和招商中证银行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 , 份额折算后 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后,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 行 B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份 额数 2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份额折算 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份 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 场内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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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0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相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折算成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银 行 A 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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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1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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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2 二十、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相关法 律 法 规关于 信 息 披露的 规 定 发生变 化 时 ,本基 金 从 其最新 规 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公开披 露 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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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3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 日前,将上市交 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 定 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 办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 招商中证银行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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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7 、招商中证 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9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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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5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 登记机构; (21)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招商 中证银行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 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招商 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 (29)招商 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本基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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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6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股 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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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7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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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8 二十一 、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 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 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 因基金份额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 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面值,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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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9 ( 一 ) 证券市 场 风 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 、购买力风 险 本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 二 )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 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三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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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0 ( 五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1 、指数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 中证银行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为 指数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具体投资管 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 中证银行指数 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 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 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 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4 )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 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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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1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在偏离。 2 、分级基金 运作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 易风险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银行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招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变动幅 度将大于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净值和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招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 响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可 能 出 现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溢 价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对转换机制的设计已 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 但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银行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 (4 )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 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 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持有人或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持有人 将 可能获得一定比例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因此原招商中证银行A 份额持有人 或招商中证银行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 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 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小 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 资人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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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2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或招商中证银 行 B 份额的 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 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 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或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 投资人 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招 商中证银行 A 份额或招 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通过转托 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与招商中证 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可能改变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 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 请也可能 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的 12 月 15 日(遇 节假日顺延)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和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实施 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 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 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 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 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六 ) 投资股 指 期 货的风 险 1 、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 、股指期货 合约到期时 ,基金账户 仍持有未平 仓合约,交 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 将 账 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 、持仓组合 品种变现时 ,由于市场 流动性严重 不足或头寸 持有集中度 过大导致未 在 合 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 、股指期货 设置了涨跌 停板限制, 基金账户中 股指期货持 仓可能无法 平仓,存在 流 动 性风险。 5 、交易所设 置了持仓限 制,基金账 户中股指期 货持仓超过 限制比例, 会被交易所 或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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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3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 、 交易所设 置了强制减仓限制, 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 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 、基金托管 人调拨资金 不及时,无 法向期货公 司缴足交易 保证金,会 被期货公司 强 行 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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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4 二十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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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5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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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6 二十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及 其 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转融通;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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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7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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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8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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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9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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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0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银行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设日常机构。 1 、除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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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1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招商中证银 行份额的申 购费率、调 低 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基金合 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基金合 同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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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2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单独或 合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 单独或 合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采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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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3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招商中 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 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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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4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银行 B 份额 各自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 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 额各自份额三分之 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 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 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8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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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5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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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6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0 、本部分 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证银行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A 份额、 招商中证银行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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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7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如 果 终 止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A 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四 ) 基金费 用 与 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4 )基金上 市费用; (5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 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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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8 管人。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向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计费 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 “1 、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 - (11 )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调 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 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金的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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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9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 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如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 资于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成 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 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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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0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本基 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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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1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 财 产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止 1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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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2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八 ) 争议的 处 理 和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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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3 二十四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赖思斯 2 、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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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4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二)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如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 备 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 进 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 在 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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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5 值的 2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总 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 为 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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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6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 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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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7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 作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 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 规、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情 况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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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8 1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基 金在投资中 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 管 部 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 2 )如未来有 关监管部门 发布的法律 法规对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 另有规定的 , 从 其约定。 3 )基金托管 人有权监督 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时的法律 法规遵守情 况 ,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 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 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关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 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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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9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 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4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 反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 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 的监督和核 查,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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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0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除依据 法律法规规 定、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 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 、募集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 管人 的营业 机构或在其 他 银 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提前结束 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备案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 事 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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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1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 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有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 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 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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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2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 算 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 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 妥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基 金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 人定期或不 定期提交下 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 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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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3 4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 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 律 与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 本协议及 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凡因本协 议产生的及 与本协议有 关的争议, 甲乙双方均 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并 适 用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3 、争议处理 期 间,相关 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 实 、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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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4 二十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 一 ) 网上开 户 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 网址:www.cmfchina.com ( 二 ) 资料的 寄 送 服务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定制情况, 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或 短 信 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服务费 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单 记录 信息属 于个 人隐私 ,如 果客户 选择 邮寄方 式, 请务必 预留 正 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 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经互 联 网传 送, 可能因 邮件 服务器 解析 等问题 无法 正常显 示原 发 送 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基金 管理 人不寄 送场 内投资 者的 对账单 ,投 资者可 随时 到交易 网点 打印交 易资 料 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 、根据客户 的需求,本 基金管理人 可向场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如资 产证明书等 其 它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 三 ) 信息发 送 服 务 场 外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 投研观点 、 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 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 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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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5 如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 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 务。 (四) 网络在 线 服 务 场外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录密 码 登 录 招 商 基 金 网 站 ,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 每 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 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费)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 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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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6 二十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6/11/2 2 、招商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10/26 3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蚂蚁基金基金转换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4 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指 定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展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0/21 5 、关于直销 渠道(含直销柜台和官网交易平台)新增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10/19 6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蛋卷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27 7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9/21 8 、关于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9/20 9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蛋卷基金基金转换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20 10 、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9/6 1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开 展 场 内 申 购 费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9/3 12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基金开展直销柜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3 13 、招商中 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8/24 14 、招商中 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8/24 15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江 南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8/12 16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7/29 17 、招商中 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6/7/19 18 、招商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兰德、盈米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7/18 19 、招商基 金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2 20 、招商中 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六年第一号)2016/7/2 21 、 招 商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一 号 ) 2016/7/2 22 、招商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的公告 2016/6/28 23 、招商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6/27 24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东 莞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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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7 25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场外开放式基 金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6/16 26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场外开放式基 金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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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8 二十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一 ) 招募说 明 书 的存放 地 点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 二 ) 招募说 明 书 的查阅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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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9 二十八 、 备 查 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招商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