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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逆向投资(001729)

银华逆向投资: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0 
 
 
 
 
 
银华逆向 投 资 灵 活 配置 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7月15 日证监 许
可 【2015 】1670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5 年11 月16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 本基 金是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产品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 于中高 预期 风险 、 中 高预 期收益 的基 金产
品。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 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规 性风 险 、
操作 和 技术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风 险揭示 ” 章节) 等。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的 一种 风险 , 本 基金 为定期 开放 基金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 金的2 
 
净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 二 十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 持有 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 披
露文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 资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可能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投资 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自主 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 资风 险 。 本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6 年11 月16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6年第3季 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 期、 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费率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1 
 4 
 
一 、绪 言 
《 银华 逆向 投资 灵活 配置 定期开 放 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银华 逆 向投资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 华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期 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
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应 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银 华 逆向投 资 灵 活配 置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银华 逆向投 资 灵 活配 置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华 逆向投 资 灵 活配置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 银 华逆向 投资 灵活配置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银华逆 向投 资 灵活 配置 定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部门规 章、
地方性 法规 、地 方政 府规 章和其 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12月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会 议修 订 , 自2013
年6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 日颁 布、同年6 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14 年7月7 日颁 布、 同年8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或其他 经
国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包 括其 不时修 订)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理 局额 度批 准 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 合 法取得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转托 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 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7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间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5、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n = 1,2,3, 4,5 …… 
36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方 式 
37、 封闭 期: 本基 金首 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第一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 ( 不含 该
日) 之间 的期 间, 之后 的 封闭期 为每 相邻 两个 开放 期之间 的期 间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38、 开 放期 : 指 本基 金开 放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期 间。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进
入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次 , 每个开 放期 所在 月份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所 在月 份在 后续每 三
个日历 月中 最后 一个 日历 月,每 个开 放期 为当 月最 后5个 工作 日 
开放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 告为准 ,且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前2日进
行公告 。 如封 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 法 按时开 放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同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顺 延 ,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39、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 务规 则》 : 指 《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及其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8 
 
42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以 及基 金销 售网 点规定 的手 续要 求将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5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已 开 通基 金 转 换 业务 的 开 放 式 基金 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 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 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定 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不设 置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48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9 、提 取评 价日 : 指 每一 封闭期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所 得价 值 
5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9 
 
58、 发 起式 基金: 指符 合 《 运作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相关 条件 而募 集、 运作规 定,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 基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指 基金管 理人 员 工
中依法 具有 基金 经理 资格 者,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下同 ) 承 诺 认购一 定金 额并
持有一 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59、 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参 与认购 的资 金。 发起 资金 认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1000 万 元, 且 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60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 
61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为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1% ) 及山 西海 鑫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1%) 。 公 司的
主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注 册地 为 广
东省深 圳市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法定 名称 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 变更 为 “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战略 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 、 “ 审计 委员 会” 四 个专业 委员 会,
有针对 性地 研究 公司 在经 营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投资 部、 研 究部、 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 际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境外 投资 部、 交易 管理部 、养 老金 业务 部、 风险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投 资银 行 部 、 公 司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 稽11 
 
核部、 战略 发展 部等22个 职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司 。此 外 ,
公司设 立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作为公 司投资 业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同 时下设 “主 动型A股 投资 决
策、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西 南证 券副 总裁 , 中国 银河 证券 副总 裁 , 西 南证 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员 、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期 货业 协会会 长 。 现 任 公司 董事 长、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兼 任中 国上市 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会 执行 主任 、 中 国退 役士兵 就业 创业
服务促 进会 副理 事长 、 中 证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航动 力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中国 中材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财政 部 资 产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并 任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务 委员 会第 五届 副主 任委员 , 深 圳市
证券业 协会 副会 长。 
李福春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 任一 汽集 团公 司发 展部部 长 、
吉林省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主任 、 吉 林省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长春 市副 市长 、 吉 林省 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吉 林省政 府秘 书长 。现 任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 书 记 。 
吴坚先生 :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曾 任重 庆市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 庆市证 券监
管办公 室副 处长 ,重 庆证 监局上 市处 处长 ,重 庆渝 富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
副总经 理 , 重 庆东源 产业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重 庆机 电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重 庆上 市
公司董 事长 协会 秘书 长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安诚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重庆银 海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重庆 直升 机产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华融 渝富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 西 南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重 庆股份 转让 中 心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西 证国际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西证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重庆仲 裁委 仲裁 员。 
王立新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经 济学 博士 。 曾 就读 于北京 大学 哲学 系、 中央 党校研 究生
部、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部、 长江 商学 院EMBA 。 先后就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中国 农村
发展信 托投 资公 司、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部 ; 参 与筹 建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并 历12 
 
任南方 基金 研究 开发 部、 市场拓 展部 总监 。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银华 财
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此外, 兼任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理事 、 香 山论 坛发起 理事 、
秘书长、 《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年鉴 》副主 编、北 京大 学校友 会理事 、北京 大学 企业家 俱乐部
理事、 北京 大学 哲学 系系 友会秘 书长 、北 京大 学金 融校友 联合 会副 会长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 津贴” 获得 者, 全 国先 进 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执 业会 员 。 现任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对 外学 术交 流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 中
国会计 学会 教育 分会 前任 会长, 中国 管理 现代 化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优选 法统筹 与经 济数
学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邢冬梅女 士: 独立董 事, 法律硕士 ,律 师。 曾 任职 于司法部 中国 法律事 务中 心(后更 名
为信利 律师事 务所) ,并历 任北京 市共和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现任 北京天 达共 和律师 事务所
管理合 伙人 、金 融部 负责 人,同 时兼 任北 京朝 阳区 律师协 会副 会长 。 
封和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华 财务
会计咨 询公 司 , 并历 任安 达信华 强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理 、 合伙 人, 普华 永 道会计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北京 主管合 伙人 , 摩 根士 丹利 中国区 副主 席; 还曾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审 核委 员 会
委员、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第29届 奥运 会北 京奥 组委财 务顾 问 。
现任普 华永 道高 级顾 问, 北京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第五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王芳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研究生 学历 。2000年至2004 年任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法律 支
持部经 理 ,2004 年10 月起 历任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公 司 首席 律师 、 法律合 规部 总经理 、 合规 总
监 、 副 总裁 。 现任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合 规总 监 、 首席 风险 官 , 兼 任第 一创
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军先生 : 监事 , 管 理学 博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部 学院 教师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成 都证 券营 业部 咨询 部分析 师、 高级 客户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业务 总监, 西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经 纪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此外, 还曾 先后 担任 重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统计 评
价处( 企业 监管 三处) 副处 长、 企 业管 理三 处副 处长、 企业管 理二 处处 长、 企业 管 理三处 处长 ,
并曾兼 任重 庆渝 富资 产经 营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运营 管
理部总 经理 。 
龚飒女 士 : 监事 , 硕 士学 历 。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13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学 历 。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务 部主管 , 北 京赛 特饭 店财 务 部主 管、
主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公 司行 政财 务部总 监助 理。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工学硕 士 。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 ,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投 资管理 二部 总监 及投 资经 理。 
周毅先 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曾 担任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及银 华
抗通胀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总 经理助理 职务 。现 任 公司 副总经理 , 兼
任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资 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总 监、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并同 时兼 任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中 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强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机械 工业部 主任 科员 ;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自2001 年起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兼任 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兼任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 ,先后 在研 究策 划部 、基 金经理 部工 作 ,
自2004 年3月2 日至2007 年1 月30日任 银华 保本增 值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05 年6月9日
至2006 年10 月21 日 期 间任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06 年11月16 日至2013
年11 月4 日 期 间任 银 华 富 裕主 题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 自2013 年8 月6日 至2016 年7
月8日兼 任银华 中小 盘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投 资管理
一 部总监 及A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自2015 年11 月16 日起 担任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4 年12 月12
日起 兼 任 银 华回 报 灵 活 配置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自2016 年7 月8
日起兼 任银 华优 质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王斌先 生 : 学 士学位 ;2007 年至2010 年任 职中 国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2011 年加 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 研究主 管及 基金经 理助 理职 务 。 自2016 年2月6日起 担14 
 
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6 年2 月6 日起 兼任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 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王 世伟 、倪 明、董 岚枫 、肖 侃宁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中 小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富裕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逆 向投 资灵 活配 置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银
华优质 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投 资管理 一部 总监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管理三 部总 监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
司董事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南方基金 公司 市 场部 总监 ;都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金元证 券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银 华核 心价值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领先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战略 新兴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华 内需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 研 究部 副总 监。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15 
 
肖侃宁 先生 , 硕 士研 究生, 曾在南 方证 券武 汉总 部任 投资理 财部 投资 经理 , 天 同 (万 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天同180 指数基 金、 天同保 本基 金及万家 货币 基金基 金经 理,太平 养老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中心 任投 资经 理管 理企 业年金 , 在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历
任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 分管 投资 和研 究工作 ) 。2016
年8月 加入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任总 经理 助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16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17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2)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3)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4)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18 (6)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9)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行 为; (10)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 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1)因 基金 投资股 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2)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体系 和 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9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 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 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 主 要通 过对 工作 流程 的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0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21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制度 的 声明 A. 基金 管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 部控制 制度 是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管 理层的 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C.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 10.67%;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元 ,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长 0.28% ;营 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4.65%,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 4.62%。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 1.30% , 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7.27% , 成本 收入 比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网 点 “ 三综 合” 建 设取 得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 量 达1.45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队2.15 万个 , 综 合柜 员占比 达到88% 。 启动 深圳 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 型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 点、 旗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 子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 一步凸 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 上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 同 时推广 账号 支付 、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 龙 卡云 支付 、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 支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多项核 心23 指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资 产1,000 万以 上的 私 人银行 客户 数量 增长23.08% ,客 户金 融 资产总 量增 长32.94%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销5,316 亿 元, 承销 额 市场领 先。 资 产托管 业务 规模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 托 管证 券 投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市 场第 一。 人民币 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突 破, 继伦 敦之 后, 再获任 瑞士 、 智 利人 民币 清算行 资格 ; 上 海自贸 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并独 家荣 获美 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中 国最 佳银 行” 、香 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及香 港《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 行” 等大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24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25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 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 站点 : 请到本 公司 官方 网站 或各 大移动 应用 市场 下载 “银 华生利 宝” 手机 APP 或 关注 “银 华基 金” 官方微 信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公告 。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7)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克拉玛 依市 世纪 大道7号 法定代 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 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om (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9)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1)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2)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 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14)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1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1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9)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4)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2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2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7)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30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9)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客服电 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3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36)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31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3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3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4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2) 平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48)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F栋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50)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33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18 号 黄龙 时代 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5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7)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路508 号 北美广 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8)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13号楼A 座9 层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34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59)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0)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1)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2)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63)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4)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6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6)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3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67)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联 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68)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2 号经 济日 报社A 座 综合 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 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69)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金 钟 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0)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1)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72)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 盈科 中 心 B 座 裙楼二 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3)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36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4)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奥体 中心 (西 便门) 文体 创业 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7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 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 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79)


天津国美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0)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 园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37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81)


蚂蚁(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北京 分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西 二办公 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刘欣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范里鸿 、刘 欣 38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7月15日证监 许可 【2015 】1670 号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 金已于2015 年11 月11 日结 束募 集, 募 集期 净认购 金额 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 份45,924,937.09 份, 有 效 认购户 数为902 户。 (二)基金类 别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运 作方 式。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39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 年11 月16 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3 年 后 ,连 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满3 年后, 在任一 开放 期的最后 一个 开放日 日终 ,有下 列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终 止基 金合 同: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的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的对应 自然 日,若 基金 资产规模 低于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 动 终止 ,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化 ,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 补充时 , 则 本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满3年后 ,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本基金 将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同 一类别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60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60 个 工作日 低于5000 万元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如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已管 理多 只同 一类别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可选择 其中 任意一 只基 金进 行合 并。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40 八 、基 金份额 的 开 放期、 封闭 期 、申购 与 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开 放期 和封闭期 本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次 , 每个开 放期 所在 月份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所 在月 份在 后续每 三 个日历 月中最 后一个 日历 月,每 个开放 期为当 月最 后5个工作 日。 本基 金在开 放期内 办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第 一个 开放期 的首 日 ( 不含 该日) 之间的 期 间, 之 后的 封闭 期为 每相 邻两个 开放 期之 间的 期间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 例 二: 假设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 于2015 年11 月25 日生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闭 期为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含)至2016 年2月22 日( 含) ,第 一个开 放期为2016 年2月23 日起 (含 ) 至2016 年2 月29 日 ( 含) 期间 的工 作日 。 本基 金 的第二 个封 闭期 为2016 年3 月1日 起 (含) 至2016 年5 月24 日 (含) , 第二个 开放 期为2016 年5 月25日起 (含) 至2016 年5 月31日 (含 ) 期 间的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2 日进 行公告 。 如封 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 或依据 基金 合同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顺 延 ,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销 售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 他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部分 相关内 容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销售 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 其 他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可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三)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四)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41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开放 日为开 放期 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 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开 放 期前2 日进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但若投资 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效申 请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业 务 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份额登记 日期 的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六)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42 的申请 。 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 则等 ,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T +7日(包 括该 日)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银行 账 户, 但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时除 外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人 账 户。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登 记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资 人自 行 承 担。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照 有关 规定 公告 。 (七) 申购与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在本 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及网 上直销 交 易系统 进行 申购 时 , 每 个基 金账户 首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元 , 每 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 元。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仅 对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或各销售 机 构对 最低 申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其业 务规定 为准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10份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但 某笔赎 回申 请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1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3. 投资 人将 所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43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 基金份额 总数的 比例 上限 进行 限制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八) 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 机构 及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购 的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 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 的 特定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 以外 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 按申购金 额的大 小分 档, 如 下 所示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0% 4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赎回 费用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 的投 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 回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 金 财 产;对持有期大于等 于30天少于90 天 的 投 资 人收 取0.50% 的 赎 回 费 ,并 将 赎 回费 总 额 的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有期 大于等 于90 天少 于180 天 的 投资人 收取0.50% 的 赎回 费 , 并将 赎回 费 总额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有 期大 于等 于180天少于365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0.50% 的赎 回费 ,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 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365 天少 于730 天的 投资 人收取0.25% 的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有期 大于 等于730 天的 投 资人不 收取 赎 回费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按持有 期 限 的长 短分 档, 具体如 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 天 1.50% 30 天 ≤Y<365 天 0.50% 365 天 ≤Y <730 天 0.25% Y≥730 天 0%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申购 费用由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并 另行45 公告 。 (九) 申购金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 (2)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后的余 额,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三: 某直 销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其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0.30%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0/ (1+0.30%)=997,008.9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0 -997,008.97=2,991.03 元 申购份 额=997,008.97/1.060=940,574.50 份 即: 某 直销 养老 金客 户投 资1,0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60 元, 则可 得到940,574.50 份 基金 份额 。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四:某 投资 人 赎回 持有 的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为360 天, 其对 应 的 赎回 费 率为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46 赎 回总 金额=1,000,000 ×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00 ×0.50%=574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某 持有 本基 金360 天 的 投资人 赎回 持有 的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48 元 ,则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为1,142,260.00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在基金 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附 加管 理费 提取 评价日 的次 日披 露提 取评 价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在基 金开 放期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3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 在开放 期 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十 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或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47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且 开放 期时 间将相 应顺 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告 。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在开放 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或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如 暂停本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 开放期 时间 将相 应顺 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合理调 整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并 予以 公告 。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48 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工作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处 理 无 优先权 , 并以 下一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 请 的处 理 方 式 遵 照相 关 的 业 务规 则 及 相 关公 告。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信 息披 露办法 》 规定 的时限 要求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 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四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依 法及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若 暂停 时间超 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信息披 露办 法》 自行 确定 公告增 加次49 数。 以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公 告规 定 , 不 适用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与封闭 期 基金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基金 运作方 式转 换 的有关 信息 披露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的相 关约 定执 行。 (十 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已 开通 基 金 转 换业 务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六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七)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八) 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 九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家有 权机 关作50 出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 的基 金份额 产生 的权 益 ( 权益 为现金 红利 部分 ,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先 行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二十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 或安 排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依法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或者办 理基 金份 额质 押等 相关业 务 , 届 时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 须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 提前 公告 。 5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将采 用逆 向投 资策 略, 深入 分析 挖掘 社会 经济 发展进 程中 各类 行业 或主 题得以 产 生和持 续的 内在 驱动 因素 , 重点 投资 于市 场预 期不 充分的 上市 公司 , 同 时通 过优化 风险 收益 配比来 追求 绝对 收益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 证、 股指期 货、债 券(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现金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在开放 期内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0 %-95 %, 在封闭 期内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100 %; 权 证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 开放 期内 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的分析 视角 , 综 合考 量中 国宏观 经济 发展 前景 、 国 内股票 市场 的估值 、 国内 债券市 场收 益率的 期限 结构 、CPI 与PPI 变动 趋势 、 外 围主 要经 济 体宏观 经济 与 资本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因 素,分 析研 判货 币市 场、 债券市 场与 股票 市场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 并据此 进行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与组 合构 建 , 合理 确定 本基金 在股 票 、 债券 、 现 金等金 融工 具上 的投资 比例 , 并 随着 各类 金融工 具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变 化, 适时 动态 地调 整各金 融工 具的52 投资 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坚 持“ 自下而 上” 为主、 “ 自上而 下”为 辅的 投资视角 ,在 实际投 资过 程中充 分 体现 “ 逆向 投资 ” 这 个核 心理念 。 所 谓逆 向投 资, 本质上 是价 值投 资的 一种 实现方 式, 其核 心是寻 找自己 与市场 主流 投资者 之间的 “预期 差” , 具体而 言,就 是避开 热门 股,深 入挖掘 不被市 场主 流关 注和 认同 、 股 价被 严重 低估的 股票 。 在 投资 市场 中, 投资 人 往往存 在过 度反 应的问 题。 在市 场情 绪高 时,投 资人 经常 过分 高估 了市场 当下 追捧 的所 谓“ 最好” 的股 票 , 在市场 情绪 低时 , 投 资人 经常过 分低 估了 市场 当下 抛弃的 所谓 “最 差” 的股 票。 任 何希 望获 得持续 绝对 回报 的投 资人 都必须 警惕 市场 上的 种种 噪音, 挖掘 市场 盲点 。 (1) 行业 或主 题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行 业策 略主 要是 基于宏 观经 济的 动态 变化 , 全面 分析 行业 竞争 格局、 行业固 定 资产投 资、 行业 产能 结构 和行业 的上 下游 变化 及行 业外部 政策 环境 变化 , 前 瞻性地 挖掘 即将 或正在 进入 景气 周期 的行 业。由 于景 气周 期会 带动 行业内 大多 数企 业经 营状 况的持 续改 善 , 因此景 气行 业投 资将 给本 基金带 来良 好的 投资 选择 机会。 本基金所 谓“ 主题” , 是指 国内外实 体经 济、政 府政 策、科学 技术 、社会 变迁 、金融 市 场等层 面正 在发 生或 即将 发生的 , 将导 致行 业或 企业 竞争力 提升 、 盈利 水平 改善 的驱动 因素 。 本基金 综合 要素 、驱 动力 和投资 逻辑 三个 角度 ,重 点跟踪 产业 政策 、区 域振 兴、科 技进 步 、 经济结 构转 型、 社会 结构 变迁所 带来 的长 期投 资主 题。 由 于这 些 “ 投资 主题” 有着深 刻的 基 本面基 础, 且将 导致 相关 行业或 企业 经营 状况 的持 续改善 , 因 此主 题投 资将 给本基 金带 来良 好的投 资选 择机 会。 本基金 认为 即将 进入 景气 周期的 行业 和即 将发 生的 主题 , 特 别是 市场 长期 未关 注的行 业 和主题 , 它们 的积极 变化 都是悄 然开 始 , 都没 有被 市场预 期 , 所 以这些 行业 和主题 是本 基 金 最重点 关注 的投 资机 会。 正在进 入景 气周 期的 行业 和已经 开始 发生 影响 的主 题, 市 场或 多或 少地已 经注 意到 相关 信号 和迹象 , 本基 金会结 合行 业复苏 力度 ( 主题影 响范 围和幅 度 ) 来 判 断市场 已有 预期 的高 低, 进而选 择市 场预 期还 不充 分的行 业和 主题 进行 投资 。 (2)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的个 股精 选策 略包 括两部 分内 容。 其一 是基 于上述 行业 和主 题投 资的 个股精 选 , 其二是 完全 基于 个体 层面 的个股 精选 。 本基金 在行 业和 主题 投资 策略的 基础 上, 在各 行业 和投资 主题 内配 置相 应的 投资标 的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过 定 量 筛 选和 定 性 分 析 相结 合 的 方 式来 考 察 和 筛 选具 有 综 合 性比 较 优 势 的品53 种。 具 体而言 , 首先 根据 定量指 标进 行初 选, 主 要 依据盈 利能 力、 成 长性、 现金流 状况、偿 债能力 、 营 运能 力、 估值 等。 在 定量 初选 的基 础上 , 定性 方面 首先 考虑 公司 的主营 业务 对于 本基金 拟重 点配 置的 行业 和主题 之切 合程 度与 敏感 性。 然后 考虑 公司 与资 产市 场的利 益是 否 一致 ; 公 司的 发展是 否得 到政策 的鼓 励 ; 公司 的发 展布局 和战 略的 合理 性和 可行性 ; 公司 管 理层的 领导 能力 和执 行能 力;公 司在 资源 、技 术、 品牌方 面的 核心 竞争 力; 公司企 业文 化 、 治理结 构度 等。 最后 由基 金经理 结合 定量 和定 性研 究以及 实地 调研 , 筛 选出 市场占 有率 不断 提升 、 基 本财 务数据 健康 、 和 资本 市场 良性互 动的 个股作 为本 基金 的核 心投 资标的 , 进行 重 点投资 。 本基金 还会 关注 因各 种原 因被市 场抛 弃或 低估 的各 种公司 。 这里 的原 因包 括管 理层诚 信 问题、 核心 业务 变化 和突 发负面 事件 等。 本基 金认 为在这 类公 司中 , 具 有 “ 三低一 改善 ” 的 个股会 有较明 显的投 资机 会。 “三 低一改 善” 具体含 义是: 市场关 注度低 ,市 场预期 低,估 值水平 低, 市场 看空 的因 素已有 连续 改善 。 “ 三低” 代表了 足够 的安 全边 际, “ 一改善 ” 代 表 了向上 的预 期差 。 我 们最 看重的 基本 面上 的改 善: 如果导 致公 司 “ 三低 ” 是 基本面 原因 , 那 么基本 面的 持续 好转 ,将 带来持 续的 、显 著的 超额 正收益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资本 市场 日益 国际 化的 背景下 , 通过 研判 债券 市场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国际 化趋 势和国 内 宏观经 济景 气周 期引 发的 债券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 采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构造 组合。 债券 类品 种的投 资, 追求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 稳健 回报的 原则 。 (1)本 基金采 用目标 久期 管理法作 为本 基金债 券类 证券投资 的核 心策略 。通 过宏观 经 济分析 平台 把握 市场 利率 水平的 运行 态势 ,作 为组 合久期 选择 的主 要依 据。 (2)结 合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预测, 采取 期限结 构配 置策略, 通过 分析和 情景 测试, 确 定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 (3)收 益率利 差策略 是债 券资产在 类属 间的主 要配 置策略。 本基 金在充 分考 虑不同 类 型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风 险 等 因素 基础 上, 进行类 属的 配置 ,优 化组 合收益 。 (4)在 运用上 述策略 方法 基础上, 通过 分析个 券的 剩余期限 与收 益率的 配比 状况、 信 用等级 状况 、 流动性 指标 等因素 , 选择 风险收 益配 比最合 理的 个券 作为 投资 对象 , 并 形成 组 合。 本基 金还 将采取 积极 主动的 策略 , 针对市 场定 价错误 和回 购套 利机 会等 , 在 确定 存在 超 额收益 的情 况下 ,积 极把 握市场 机会 。 (5)根 据基金 申购、 赎回 等情况,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流动性管 理, 确保基 金资 产的变 现 能力。 54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偿 还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 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证 券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 同 时密 切关 注流 动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中主要 遵循 避险 和有 效管 理两项 策略 和原 则: (1 ) 避险 。 主 要 用于市 场风 险大 幅累 计时 的避险 操作 , 减小 基金 投资 组合因 市场 下跌 而遭 受的 市场风 险; (2 ) 有效管 理 。 利 用股指 期货 流动性 好 、 交 易成本 低等 特点 , 通 过股 指 期货 对投 资组合 的仓 位 进 行及时 调整 ,提 高投 资组 合的运 作效 率。 6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本基金的 投资 将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的有 关 规定。 2 )宏 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 基本面 数据 3 )投资 对象的 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 的匹 配关系 。本 基金将在 承受 适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1 ) 公 司研 究部通 过内 部独 立研究 , 并 借鉴 其他 研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 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决策依据。 2 )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和不定 期召 开会议 ,根 据本基金 投资 目标和 对市 场的判 断 决定本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 略,审 核并 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资 决定 。 3 )在既 定的投 资目标 与原 则下,根 据分 析师基 本面 研究成果 以及 定量投 资模 型,由 基 金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 策略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4 )独立 的交易 执行: 本基 金管理人 通过 严格的 交易 制度和实 时的 一线监 控功 能,保 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地执 行。 5 )动态 的组合 管理: 基金 经理将跟 踪证 券市场 和上 市公司的 发展 变化, 结合 本基金 的 现金流 量情 况 , 以及 组 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的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55 (四) 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收 益率6%。 本基金 追求 绝对 收益 , 因此 以年化 收益 率6% 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比 较准确 地 体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且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产 品和货 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中高 预期 风险、 中高 预期 收益 的基 金产品 。


(六)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在 开放期 内本基 金股 票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0 %-95 % ;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0 %-100% ; (2)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不 受5%的 限制 ,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56 证券规 模的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封 闭期内 , 本 基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0% ; (16) 当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时 ,则 需遵 守下 列投资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 开放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本基 金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封闭 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 和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等 )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7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57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及期 货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第 (1)- (18) 项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七)投资组合报告 58 基金 管理人 银 华基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 责 任。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2016年9月30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009,800.52 12.87 其中: 股票


5,009,800.52 12.8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600,000.00 78.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40,885.99 8.33 8 其他资 产


66,182.94 0.17 9 合计





38,916,869.45





100.00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09,800.52 12.9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59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09,800.52 12.99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146 汤臣倍 健 153,700 1,942,768.00 5.04 2 600079 人福医 药 78,400 1,614,256.00 4.18 3 002240 威华股 份 114,000 1,339,500.00 3.47 4 600803 新奥股 份 9,954 113,276.52 0.2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股 票。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60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2,654.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528.6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182.94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券 。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 尾差 。 61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 月 16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4.50% 1.14% 0.76% 0.01% 3.74% 1.13%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4.64% 1.37% 3.04% 0.02% -17.68% 1.35% 2016 年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69% 0.35% 1.52% 0.01% 1.17% 0.3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5 年 11 月16 日 ) 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8.40% 1.13% 5.40% 0.02% -13.80% 1.11% 62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63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64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五) 估值程序 65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66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 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价出 现重 大错 误或 者估值 出现 重大 偏离 的 , 应 当提示 基 金管理 人依 法履 行披 露和 报告义 务。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67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68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在 符合 基金 法定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可 进行 收益分 配,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等 具 体分红 方案 见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届 时不 定期发 布的 相关 分红 公告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红利 再投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 并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且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9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登记 机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行 。 70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 费、 审 计费 、 律师费 、 诉 讼费 和 仲裁 费 等法 律 费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6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账户 开户费 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8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为基 金管理 人的 基本 管理 费和 附加管 理费 之和 。 其 中, 基 金管理 人 的基本 管理 费和 附加 管理 费计提 方法 、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如 下: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本 管 理费 本基金的 基本 管理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年 费率计提 。基本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本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本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 理费 附加管 理费 是在 每个 提取 评价日 计算 并提 取 。 提 取评 价日为 每个 封闭 期的 最后 一个工 作71 日。 1 )附 加管 理费 提取 条件 在每个 提取 评价 日,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同时 满足 以下 条件的 前提 下, 提取 附加 管理费 : ①当期 封闭 期收 益率 超 过1.5%; ②当个提取评价日提 取附 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 提 取评 价 日 的 最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开 放期 期间 最高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和 1 的 孰高 者。 2 )提 取方 法 ①计算 当期 封闭 期基金 收 益率超过 1.5% 的部 分。 ②计算当个提取评价 日提 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 提取 评价日的 最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开 放期 期间 最高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和 1 的 孰高 者部分 。 ③取① 和② 的 孰 低者 ,按 照20% 的比 率提 取附 加管 理费。 3 )计 算公 式 附加管 理费 计算 公式 如下 : 附加管 理费=Min{(Pb/Pa-1-1.5%) ×Pa, Pb+M-Pmax} ×20% ×Q 其中,Pa= 当 期封 闭期 首日 前一工作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首 个封闭 期, Pa 为1.000 ) ; Pb=当 个提 取评 价日 提取 附 加管理 费前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M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金额 ; Pmax 为 以往 提取评 价日的 最高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以往开放 期期 间最高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 和1 的 孰高 者, 其中 首次封 闭期 的 Pmax=1.000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份额 历次 分红金 额之 和。 Q 为当 期封 闭期 首日 总份 额。 如果上 述附 加管 理费 计算 结果小 于或 等 于 0, 则基 金管理 人当 次不 予提 取附 加管 理 费 。 附加管 理费 在每 个提 取评 价日计 算并 计提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 金 附 加管 理 费 划 款指 令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于 提取 评 价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72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 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7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会计 政策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 期货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74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相 关法律 法 规 关 于 信息 披 露 的披露 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备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75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人 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基金 封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在附加 管理 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 披露 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7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 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7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连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7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10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信息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 投资 目 标等。 11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79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80 十 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的影 响会产 生 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 人 带来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和股权 相关 的投 资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 风 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 还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可 能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6 、债 券发 行人 提前 兑付 风 险 当利率 下降 时 , 拥 有 提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 此情 形下 , 基 金 经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 投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固定 收益证 券上 , 从而 影响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回 报率。 7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81 能完全 避免 。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基 金 在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10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 易错 误等。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等 等。 (三)其他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在 开放 期内 的申 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82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坚 持“ 逆向 投资 ”可 能 带来的 投资 风险 (1)陷 入“价 值陷阱 ” 。 “ 逆向投资 ”寻 找的投 资标 的往往是 市场 主流投 资 人 不看好 、 估值水 平很 低的 标的 。 如 果仅是 因为 估值 低而 买入 , 往 往容 易陷 入价值 陷阱 , 买 入基 本面 在 持续恶 化进 而导 致股 价持 续下跌 的标 的。 (2) 坚持 “ 逆向 投资 ” 可 能使组 合在 牛市 后期 和熊 市末期 跑输 市场 。 “ 逆向 投 资” 必 然 要求组 合在 市场 情绪 极度 高涨的 牛市 后期 卖出 股票 , 在市场 情绪 极度 低迷 的熊 市末期 买入 股 票。但 投资 大众 极端 情绪 的程度 是很 难精 确预 判的 ,因此 ,在 市场 情绪 极端 超调的 情况 下 , 组合可 能跑 输市 场。 2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风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在特 定情 况下可 能终 止,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面临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满3 年后, 在任一 开放 期的最后 一个 开放日 日终 ,有下 列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终 止基 金合 同: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200 人 的; (2)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的对应 自然 日,若 基金 资产规模 低于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 动 终止 ,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化 ,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 补充时 , 则 本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3 、定 期开 放机 制存 在的 风 险 (1)本 基金 每 三个月 开放 一次申购 和赎 回,投 资人 需在开放 期提 出申购 赎回 申请, 在 非开放 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额 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本 基金 每 三个月 开放 一次申购 和赎 回,并 且每 个开放期 的起 始日 和 终止 日所对 应83 的日历 日期 并不 相同 , 因 此, 投资 人需 关注本 基金 的相关 公告 , 避免因 错过 开放期 而无 法 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3)开 放期内 ,基金 规模 将随着投 资人 对本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而不 断变 化,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连 续 大 量 赎回 而 导 致 本 基金 管 理 人 被迫 抛 售 所 持 有投 资 品 种 以应 付 本 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 则可 能使 本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本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或 需 承担额 外的 冲击 成本。 4 、混 合型 基金 存在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5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1)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2) 系统 性风 险 组合现 货的 β可 能不 足或 者过高 , 组 合风 险敞 口过 大, 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不 能完全 对冲 现货的 风险 ,组 合存 在系 统性暴 露的 风险 。 (3) 保证 金风 险 产品的 期货 头寸 , 如 果未 预留足 够现 金 , 在市 场出 现极端 情况 时 , 可能 遭遇 保证金 不 足 而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4) 合约 展期 风险 组合持 有的 主力 合约 交割 日临近 , 需 要更 换合 约 进 行展期 , 如 果合 约的 基差 不利或 流动 性不足 ,展 期会 面临 风险 。 84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满3 年后,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 将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同一类 别的 其他 基金 合并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于5000 万元。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如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已管 理多 只同 一类别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可选择 其 中任意 一只 基金 进行 合并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 等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 金终 止, 本 基金 存续 ; 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时 ,其 他基 金存 续, 本基金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合并 预公 告 根据涉及 合并的 其他基 金 (以下简 称“其 他基金” ) 的基金合 同约定 ,其他 基 金的合 并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发布 本基 金拟 与其他 基金 进行 合 并的预 公告 , 公 告应 包括 本次基 金合 并方 案, 同时 需披露 其他 基金 的名 称以 及其他 基金 将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合 并事项 的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尽快 召开 其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与本 基金 进行 合并 的 事项。 公告预 公告 的时 间不 得晚 于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的 发布 时间 。 (2) 基金 合并 公告 1 )若其他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约定,与 本基金 合并无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与本基 金合 并的 事项 已经 其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且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本基 金具 体合并 事宜 , 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向投资 人披 露合 并后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合同 修正 案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影响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合并 实 施前至少 提前二 十个工 作 日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 行提示85 性公告 。 3 )为了保 障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管 理 人可在合 并预公 告发出 后 或合并 实施前 (若 无需 发布 合并 预公告 的) 的合 理时 间内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或 转换转 入 业 务 。 (3)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有关 基 金合并的 公告中 ,说明 对 现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 及基金 合并操 作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提 示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基金 合并 前的 指定 期限内 (该 期限 不少于 二十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限 在公 告中 列明 ,以 下简称 ”指 定期 限” )可 行 使选择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 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B 、将其持 有的本 基金份 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可接受 转换转 入的其 他 基金份 额; C 、继 续持 有合 并后 的基 金 份额; D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就 其 持有的本 基金全 部或部 分 基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 意一项 选择权 。 4 )除以 下 5)所 述情形 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指 定 期限内因 行使选 择权而 赎 回或转 换转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 基金 管理人 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费 或转 换 费(包 括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下同 )等 交易 费用 。 5 )在指定 期限内 ,本基 金 可以开放 申购及/ 或转换 转 入业务, 但对该 等申购 及/ 或转 换转入 的份 额, 如其 在指 定期限 内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免除 相应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6 )指 定期 限内 的巨 额赎 回 指定期限内的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规 定的实 现要 求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7 )指定期 限届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没有作 出选择 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 择继续86 持有基 金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变 。 本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的, 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照其 他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执 行。 5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应就基 金合并 事宜协 商 一致,并 按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6 、基金合 并完成 后,基 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 应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规定 就合并 后的 基金 情况 予以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 、基 金合 并失 败后 的处 理 方式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合 并失 败 , 本 基金 应 当提前 终止 , 并进 入清 算 程序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未通 过合 并方 案的; (2 ) 指 定期 限内 , 扣 减应 赎回款 项 , 本 基金 的资 产 净值低 于 2000 万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少 于150 人; (3)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致 使本基 金合 并失 败的 。 8 、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引 起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 本基 金财 产可 不予 变现 和分配 , 并入其 他基 金资 产中 。 本 基金的 债权 债务 由合 并后 的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本基 金清算 的其 他事 项按照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约 定执行 。 (二)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则 以变 化后 的规定 为准 。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87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满3 年后 , 在 任一 开 放期的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 终,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200 人 的; (2)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 后的 对应 自然 日, 若基 金资产 规模 低于2亿 元, 基 金合同 自动终 止; 5、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若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改 或补 充时 , 则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执行 。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88 6、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或基 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 有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为有 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行 , 并及 时公告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 理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九)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 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 起本 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的,本基 金财 产应清理、估价,但 可根 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 基金财产不予 变现和分配。本基金 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 金享 有和承担。本基金清 算的 其他事项参照 前述约定执行。 8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运 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90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91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期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92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93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投资 人自 依据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 要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94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少 于 3 年;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但 因 涉及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的除 外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95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 设 置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6 ) 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 金96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97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以 召集 人通知 的非 现场方 式 (包括 邮寄 、 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 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集人 通知 的非 现场 方式 在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 系统 。 通讯开 会应 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98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 约定的 )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99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100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01 1 、基 金合 并 (1) 基金 合并 概述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满 3 年后,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 将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同 一类别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如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已管 理多 只同 一类别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可选择 其中 任意一 只基 金进 行合 并。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等 方式。 本基 金吸 收合 并其 他 基金 时, 其他 基金 终止 , 本基 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基 金吸 收合 并时, 其他 基金 存续 ,本 基金终 止。 (2) 基金 合并 的实 施方 案 1 )合 并预 公告 根据涉及 合并 的其他 基金 (以下简 称“ 其他基 金” ) 的基金合 同约 定,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发 布本 基金 拟与 其他 基金进 行合 并 的预公 告, 公告 应包 括本 次基金 合并 方案 , 同 时需 披露其 他基 金的 名称 以及 其他基 金将 召开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合并 事项的 事宜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尽快 召开 其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审议 与本 基金 进行 合并的 事 项。 公告预 公告 的时 间不 得晚 于其 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的 发布 时间 。 2 )基 金合 并公 告 ①若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约定, 与本 基金 合并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者 与本 基金合 并的 事项 已经 其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且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就 本基 金具 体合 并事宜 , 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向投 资人披 露合 并后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合 同修正 案 , 明 确实施 安排 , 说 明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影响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性 公告。 ③为了 保障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合 并预 公告 发出 后或 合并实 施 前(若 无需 发布 合并 预公 告的) 的合 理时 间内 暂停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或 转换 转入业 务。 102 3 )基 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①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有 关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 说明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及 基金合 并 操作的 具体 起止 时间 , 并 提示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金 合并 前的 指定 期限 内 (该 期限 不少 于二十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 限在公 告中 列明 ,以 下简 称 “指 定期 限” )可 行使 选 择权。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 份额; B 、 将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可接受 转换 转入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 C 、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 的其他 选择 权。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 述任 意一项选 择权。 ④除以 下 ⑤ 所述 情形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 内因行 使选 择权 而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管理 人免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或转 换时 应支 付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 下同) 等交 易费 用。 ⑤在指 定期 限内 , 本基 金 可以开 放申 购及/ 或转 换转 入业务 , 但对 该等 申购 及/ 或转换 转 入的份 额, 如其 在指 定期 限内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 予免 除相应 的赎 回费 或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⑥指定 期限 内的 巨额 赎回 指定期限内的单个开 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信 息披 露办法 》 规定 的实现 要求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 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⑦指定 期限 届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没 有作 出选 择的 , 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有 基金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4) 基金 合并 导致 本基 金 终止并 清算 时, 由此 产生 的清算 费用 由本 基金 财产 承担。 (5) 基金 合并 后的 投资 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10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6)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就 基金 合并事 宜协 商一致, 并按 照本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具体实 施, 且无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 (7)基 金合并 完成后 ,基 金管理人 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规 定 就合并 后的 基金 情况 予以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 基金 合并 失败 后的 处 理方式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合 并失 败, 本基 金应 当提前 终止 , 并 进入 清算 程序,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其他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未 通过 合并 方案 的; 2 ) 指 定期 限内, 扣减 应赎 回款项 , 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低 于 2000 万 元,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少于 150 人; 3 )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致 使 本基金 合并 失败 的。 (9)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引起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本 基金 财产 可不 予变 现和分 配, 并入其 他基 金资 产中 。 本 基金的 债权 债务 由合 并后 的基金 享有 和承 担。 本基 金清算 的其 他事 项按照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约 定执行 。 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则 以变 化后 的 规定 为准 。 3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满 3 年后 ,在 任 一开放 期的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终 ,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104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的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三年后 的对 应自 然日 ,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 同自动 终止 ;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若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上 述终止 规定 被取 消、 更改 或补充 时 , 则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执行 。 4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或基金 资产 清算小组 认为 有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更为有 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行 , 并及 时公告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 理 。 5 、清 算费 用 10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九、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 本 基金 财 产 应清 理、 估 价, 但可 根据 届时 有效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财 产不予 变现 和分 配。 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 参照前 述约 定执 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 人 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106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107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期 货、债 券(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现金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在开放期 内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 %-95 %, 在封闭 期 内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 %-100 % ;权 证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开 放期 内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 ) 在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0%-95%;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金股 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100%; (2)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在封 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 5% 的限 制 , 但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108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封 闭期内 , 本 基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16. 当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时, 则需 遵守 下列 投资比 例限 制: 1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开放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本基 金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封 闭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和 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 109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4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5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7)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第 (1)- (18 ) 项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及期 货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和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名 单。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 确保 名 单 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110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111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投资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 资料,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确、 完整 。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112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投 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 核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113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 有特 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 金 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 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114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且会 计师 事务 所提交 的验 资报 告需 对发 起资金 的持 有 人及其 持有 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 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 基 金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中 直接 扣 收 ; 若 因基 金 银 行 存款 余 额 不 足 导致 证 券 账 户开 户 费 无 法扣 收, 基金 托管 人顺延 至次 月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 户开 立后连 续六 个月内 , 因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先行支 付基 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115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 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116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估值 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 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117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118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 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 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下 的账 户和 交易信 息 。 投 资人 请在 知晓 基金账 号 后, 及 时登 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 分保 障投 资人信 息安 全, 新密码 为6-18位 数字 加字 母组合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询 、 查 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详 情请 查看公 司 网站或 相关 公告 。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本基 金上 次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 2016年7月21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发 布公 告,自2016 年7 月26日 起调 整本 基 金 每笔 赎回申 请 的最低 份额 、转 换转 出最 低份额 及赎 回后 的最 低保 有份额 为10 份。 120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 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121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 逆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 期开 放 混合型发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注 册 的文 件; 2.《银 华逆 向投 资 灵 活配 置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银 华逆 向投 资 灵 活配 置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银 华逆 向 投 资 灵 活 配 置 定期 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法 律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