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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003715)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宝盈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宝盈 消 费 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宝 盈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二 月





宝盈 消费 主题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重 要提 示 宝盈 消费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由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2472 号文 《 关于准予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批复,并 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经 鸿阳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自 2017 年 1 月 4 日 起, 由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鸿阳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 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 及货币 市场基 金,属于 中高收 益/风 险特征的 基金。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集中 申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 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和本基 金特有 的投资风险 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负责。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1.0000 元。 本 基 金 是 由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照 1.00 元的价 格开展 集 中申购。 集中申 购期结 束后, 将 以验资 结束日 为基准日对 本 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





宝盈 消费 主题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


额折算未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既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也不会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宝盈 消费 主题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 革.........................................................................................................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 续................................................................................................................. 25 第八部分


基金的集 中申 购.........................................................................................................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务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111








宝 盈消 费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1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 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由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 转型而来 。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 面签章为 必要条 件。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宝 盈消 费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宝盈消费 主题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基金 由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鸿阳:指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人:指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 合同: 指《宝盈 消费主 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宝盈 消 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宝盈 消 费主题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集中 申购 公 告:指 《宝盈消 费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集中申 购 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宝 盈消 费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 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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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基金鸿阳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 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条款及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 列事项的统称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日即基金鸿阳终止上市之日, 原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 一日起失效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集中申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集中申购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得超 过 1 个月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主要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 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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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宝 盈消 费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李 文众 总经理:汪钦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王中宝 2、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基金管理人 75% 的股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持有 25% 的股权。 公司 下设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 创 新业务部、集中交易部、海外投资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 市场营销 部、 电子商务部、 基金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监察稽核部、 公司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19 个部室及北 京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此外,还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简称 IT 治理 委员会) 和产品委员会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鸿阳; 二十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宝 盈消 费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7


基金、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医疗健康 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李文众先生, 董事长, 1959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 1978 年 12 月至 1985 年 5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工作; 198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在中 国工商 银行 成都市信 托投资 公司任 职,先后 担任委 托代理 部、证券管 理部经理;1997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1 月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历任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2002 年 11 月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 经理。 景开强先生,董事,1958 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10 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广州、 深圳、 珠海项目部任职, 历 任助理会计 师、会计师、财务主管;1989 年 11 月至 2001 年 4 月在中铁二局机 筑公司财务 科任职,历任副科长、科长、总会计师;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中铁二 局股份公司任财会部部长, 中铁二局集团专家委员会财务组组 长;2003 年 11 月 至 2005 年 10 月在中铁八局集团公司任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 集团 公司专家委 员会成员;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赤先生, 董事,1966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西南财经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部任职;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10 月在四川








宝 盈消 费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8


省信托投资公司峨眉山办事处任总经理助理,2000 年 10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和 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3 年 6 月开始任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 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马宏先生, 董事,1967 年生, 硕士研究生。1989 年 7 月至 1991 年 9 月, 在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工作;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12 月,在中 化财务公司 证券部工作;1995 年 12 月至 1997 年 6 月, 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证券部工作;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在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担任副总经理;2001 年 3 月至今, 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任职, 先后担任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贺颖奇 先生, 独立董 事 ,1962 年 生,中 共党 员,管 理学博 士。 1986 年至 1992 年, 在河北大学经济系任教; 1995 年至 2001 年, 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教; 2001 年至 2003 年在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 2003 年 7 月至 2010 年 4 月, 在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 任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党支部书记,副教授;2010 年 5 月至今,在北京国家会 计学院任副教授 ,兼任福建星网锐捷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 独立董事,1972 年生, 中共党 员, 金融学博士。1995 至 1997 年,任厦 门建 发信托 投 资公司海 滨证 券营业 部 投资信息 部主任 ; 1997 至 2001 年, 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1998 至 1999 年, 借 调中国证监 会厦门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 2001 至 2003 年任厦门市博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03 至 2005 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 2005 至今, 在厦门大学管理 学院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 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 中国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副主任 , 兼任厦门空港、 山东航空、莱宝高科的独立董事 。 徐加根 先生, 独立董 事 ,1969 年 生,中 共党 员,西 南财经 大学教 授 。1991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工作;1996 年至 1999 年,在西 南财经大学 学习;1999 年至今 , 在西南财 经大学 任教, 现任西南 财经大 学金融 创新与产品 设计研究所副所长。 汪钦先生 ,董 事,1966 年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 中 国人民








宝 盈消 费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9


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历任三亚东方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11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 监事会 张建华女 士, 监事,1969 年生, 高级 经济师 。曾就职 于四 川新华 印 刷厂、 成都科力风险投资公司、 成都工商信托有限公司、 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张新元先 生, 员工监 事 ,1973 年生 ,硕 士。 曾就职于 黄河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周口营业部、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周口营业部、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7 月起至今, 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 机构业 务部总监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李文众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汪钦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瑾女士 ,督 察长,1964 年生, 工学 学士。 曾任职于 中国 工商银 行 安徽省 分行科技 处、华 安证券 有限公司 深圳总 部投资 银行部、 资产管 理总部 。2001 年 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2013 年 12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葛俊杰先 生, 副总经 理 ,1973 年生 ,硕 士。 曾任职于 深圳 市政府 外 事办公 室、深圳 市政府 金融发 展服务办 公室。2007 年加入宝 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曾 任研究员、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 总经理助理 , 现任董 事会秘书、 专户投资部总监、 投资经理。2016 年 12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段鹏程 先生,理学硕士。曾就职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天同证券。 2004 年 5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行业研究员。 2007 年 3 月至 2008 年 3 月 任职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6 日至 2008 年 1 月 10 日) 、专 户部总监。 2008 年 4 月起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 总监, 研究部核心研究员、 副总监, 现任宝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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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汪钦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彭敢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部总监、 宝盈资源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宝盈科技 30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程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葛俊杰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专户投资部总监、 专户投资 经理。 张新元先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 投资经 理。 陈若劲女士: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祥瑞养老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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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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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和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本 基 金管理 人 制度进 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他 股票 投 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 稳健运作, 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内部控 制指导 意见》等 法律法 规及《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章程》 ,制 定《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 , 作为公司 经营管 理的纲 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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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应是所 有员工 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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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 )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 )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 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 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 评价。 监察稽核部的 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向有关机构、 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 各机构、 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 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 制基本 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 )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 确保 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 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 (2 )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 )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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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 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 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货币基金 除外) , 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 )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 )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进行风险识别, 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 )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代销商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 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 )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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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 )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 )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 度、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 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 )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 设计、 开发、 测 试、 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 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 建立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 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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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 )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 )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 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 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 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 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 评 价, 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评价, 对检查、 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 并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 并出具专题报告, 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 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 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 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 对投资管理、 产品设计、 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 投资 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 公司财务会计、 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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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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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 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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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首席 财务官 》杂志颁发 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授予的 “优秀 托管机构 奖”称 号;2015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 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 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 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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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一)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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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李 文众 总经理:汪钦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 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 李依、谢绮萍 网站:www.byfunds.com 2、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销售 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二、 其他相关机构 1、 登记机构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李 文众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2、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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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3、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联系人: 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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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1 号文批准, 由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后更名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 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后更名为 “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 、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 (后更名为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后更名为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后更名为 “山东省国际 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 ) 和宝盈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依照《 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 法》 (该法规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 年 11 月 14 日由国务院证券 委员会发布,2004 年 8 月 12 日经国务院批准废止)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鸿阳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更名为“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发起设立。基金 鸿阳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基金 总份额为 20 亿份, 存续期 15 年。 基 金 鸿阳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自 2016 年 11 月 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 日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表决通过了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议案, 内容包括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 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 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等条款 以及 相应 修订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 。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基金 于 2017 年 1 月 4 日终止上市 。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 鸿阳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 对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 收益分配原则等 予以调整, 同时基金更名 为“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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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 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份额的初始及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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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 金的 集 中 申 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回, 集 中申购期的具体时间见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 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二、销 售对象和销售渠道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集中申 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的原则 (1 )投资人在参加集中申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集中申 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 金份额,但已受理的集 中申购 申请不允许撤销,集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2、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价格为 1.00 元。 3、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 (1 )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 ) 在直销和代销机构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集中申购费) ,追加集中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含集中 申购费) 。 (3 )集中申购期内,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 4、集中申购申请确 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集中申购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 网点查询申请的受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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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 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集中申购 申请。 集中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集中申购申请及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5、集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在 集中申购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集中申购资金的管理 集中申购期内, 投资者的集中申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不得动用。 集中 申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四、 集中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具体如下所示: 集中申 购金额(M ) 集中申购 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60% M ≥500 万 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本基金 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集中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 / (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 ? 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资金利息) / 基金集中申购价格 集中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集中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份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资金利息) / 基金集中申购价格 集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集中申购本基金,集中申购费率为 1.20% ,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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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间 集中申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集中申购 金额 = 10,000 / (1+1.20% )= 9,881.42 元 集中申购 费用 = 10,000 –9,881.42 = 118.58 元 集中申购 份额 = (9,881.42+3.00)/ 1.00 = 9,884.4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 万元集中申购 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间集中申购资金所得利 息为 3 元 ,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 五、 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 购款项的验资。 集中申购期结束日为原 鸿阳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再根据折算后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 登记确认。 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集 中申购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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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经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后, 将开放基金份额 的日常 申购、 赎回。 本基金将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内, 开放日常申 购、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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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原基金 鸿阳转 为宝盈 消费主 题的份额、集中申购份额、申购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 立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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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数额限制 其他销售 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含 申购费) 。 直销 机构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 欲转入直 销 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 调整本基 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 和赎回 的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人多次申购的,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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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500 万 固定费 用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 率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费


用 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 限<7 日 1.50% 全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7 日≤ 持 有期 限<30 日 0.75% 30 日≤ 持有 期限<90 日 0.50% 75% 计 入基 金资 产 90 日≤ 持有 期限<180 日 0.50% 50% 计 入基 金资 产 180 日≤ 持有 期限<365 日 0.20% 25% 计 入基 金资 产 365 日≤ 持有 期限<730 日 0.10% 持有期 限≥730 日 0% 不适用 原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申 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投资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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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某 投资人 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 (1+1.50% ) = 9,852.22 元 申购 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 份额 = 9,852.22/ 1.1550 = 8,530.06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0% ,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0 元,则其可得到 8,530.06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示例: 某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160 日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0 = 10,5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60 .00× 0.50% =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00 ? 52.80 = 10,507.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日,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507.2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四位,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小数点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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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小数点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等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 金投资 的证券 或期货交 易市场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结 算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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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本基 金投资 的证券 或期货交 易市场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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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期 限 内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 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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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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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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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消费主题行业公司, 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 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投 资于消费主题 行业 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和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 一方面 尽力规避相关资产的 下行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跟踪某类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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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宏观经济环境 ①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②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③月 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④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⑤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⑥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⑦货币供应量 M0 、M1 、M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 )政策环境 ①财政政策; ②货币政策; ③产业政策; ④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 )市场指标 ①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②市场资金的供需; ③市场的参与情绪。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主题的界定 随着社会经济、 文化的发展、 技术进步、 人口结构的变化, 消费主题在国民 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将体现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时代发展趋 势的消费主题行业公司, 包括有形商品消费行业和以生活服务业为代表的新型泛 消费行业,具体界定如下: (1 ) 有形商品消费: 指提供实物消费商品的行业, 如食品饮料、 纺织服装、 家电、汽车、家用轻工等。 (2 )生 活服务 消费: 指不以实 物形式 而以劳 务形式作 为消费 载体, 为居民 生活提供服务的泛消费行业, 具体包括餐饮旅游、 医疗健康、 家政管理、 金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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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教育、通信、影视传媒、文化出版、体育休闲、商贸 零售等。 基于本基金对消费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可投资的行业包括: 建筑装饰、 汽车、 家用电器、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商业贸易、农林牧渔、食品饮料、休闲服务、 医疗保健、传媒、通信、金融服务等。 未来如果由于经济发展、 生活方式变化或政策调整造成消费主题行业的覆盖 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2、主题投资策略 在可投资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消费行业的两类投资机会: (1 )由 于社会 人口构 成、消费 偏好或 需求变 化带来增 长的消 费主题 行业公 司; (2 )消 费行业 间的融 合或与其 他技术 、商业 模式相结 合衍生 出的新 兴消费 行业蕴含的投资机会, 如互联网融合、 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新兴消费形态, 或国内 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消费行业融合发展机会等。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主题筛选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首 先,使 用定性 分析的方 法,从 竞争优 势、市场 前景以 及公司 治理结 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竞争优势分析:一是考察上市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细分市场的领先地位、品牌号召力与行业知名度以及营销渠道的优 势 和 潜 力 等; 二是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 包括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例如市场资源、 技 术资源等; 三是考察上市公司的产品优势, 包括专利保护、 产品竞争力、 产品创 新能力和产品定价能力等优势。 市场前景分析: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扶持的强度以 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开拓市场, 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 力。 公司治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 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 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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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 次,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ROE ) ,毛利率,净利率,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盈增长比率 (PEG ) 、 自由现金流贴现 (FCFF , FCFE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 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 研究 GDP 、 物价、就 业以 及国际 收 支等主要 经济 变量, 分 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 水平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 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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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 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 分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块 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融 债) 、 不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 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 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 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 )运 用权证 与标的 资产可能 形成的 风险对 冲功能, 构建权 证与标 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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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 建权证 与债券 的组合, 利用债 券的固 定收益特 征和权 证的高 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 对不同 的市场 环境,构 建骑墙 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 组合等 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 严格风 险监控 的前提下 ,通过 对标的 股票、波 动率等 影响权 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 (五)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个股。 本基金力争利用融资业务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 成本和跟踪误差,从而更好 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投 资于消费主题 行业公司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保 持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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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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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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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收益率×70% + 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30% 中证消费服务领先指数是反映沪深 A 股消费服务类股票整体表现的指数, 适 合作为本基金 A 股投 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 票及短融整 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基准。 若未来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法律法规并 更,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 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 特征的基金。 七、 基金的融资 本 基 金 将 根 据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参与 融 资 融 券及 转 融 通 证 券出 借 业务指 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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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债 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 在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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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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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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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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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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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 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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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三、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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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 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 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货币经纪服务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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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 列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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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


基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 每年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 现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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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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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 保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 表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的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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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 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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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集中申购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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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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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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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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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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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 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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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 流动性风险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人 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 本 基金 为 混合 型基 金 , 资 产 配置 策 略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业绩 具 有较大 的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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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 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情形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1 、 其他风险 (1 ) 在 符合 本 基 金 投资 理 念 的 新 型投 资 工 具出 现 和 发 展 后, 如 果投资 于 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金 业 务 快 速发 展 而 在 制 度建 设 、 人员 配 备 、 内 控制 度 建立等 方 面 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 抗 力 可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影 响基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 基 金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直 销 机构 和指定的 其他销售机 构公 开 发售, 基 金 管理人与 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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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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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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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集中申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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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8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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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或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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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14)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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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及投 资所需 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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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和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不得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9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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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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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后 修改 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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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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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 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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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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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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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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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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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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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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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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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投 资于消费主题 行业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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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投 资于 消费主题行业公司 证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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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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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均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发送 至对方, 对方 应及时确认现有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但经基金托管人审 核同意的关联交易除外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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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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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未按 照 本 协 议 的约 定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报 送相 关 数据或 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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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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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 资金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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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变更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 基金转型 实施方 案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变更本 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 金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 符 合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变更 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 )债券托管专户的 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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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发 展 需 要 而开 立 的 其 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法规 等 有 关 规定 对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和管 理 另 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办 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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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除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 在 交 易 所市 场 上市 交 易 或 挂 牌转 让 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选 取 第 三方 估 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 交易 所 市 场 上市 交 易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 去可转 换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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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品 种, 采 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4)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货 合 约 , 一 般以 估 值 当日 结 算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 场 交 易的 , 按 债 券 所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6) 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 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6 )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证 券 、 期 货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错 等 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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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 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 当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差 错 给 基 金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造 成损 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正常复 核程序 后仍不 能发现该 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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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的 , 从 其 规 定。 如 果行业 另 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 期 货 交易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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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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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按照规定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其 他 基 金 管 理人 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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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 基金 财 产 清 算过 程 中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各 自 履行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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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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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帐户、 基 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 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30-11 :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 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需通 过 本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 中心(400-8888-300 ) 定制纸 质对账单服务, 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 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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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电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 资料 (含 姓名及地址 等)不详、留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 和 电子邮件, 手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详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 (http://www.byfunds.com ) 为基金 投资人 提供账户 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 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 纸质信函、 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多种购买基金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机构 或 其 他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十、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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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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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 定 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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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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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 《 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宝盈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 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六年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