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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锦利混合A(003850)

中银锦利混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银 锦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12 月 2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锦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锦利 混合 
基金主 代码 003850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银 锦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中
银锦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的 有关
约定 
申购起 始日 
2016 年 12 月 29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定期定 额投 资起 始日 
2016 年 12 月 29 日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中银锦利 混合 A 中银锦利 混合 C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003850 003851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 时间 
中银锦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2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
赎回时 除外 。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且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若未 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在 实施 日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
民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 销平台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其 他销 售 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每个 基金 账户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各 销售 机构 对上 述最 低申 购限额 、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售 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
投资者 以定 期定 额投 资方 式申购 本基 金或 者将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时 , 不 受 上
述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 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投资 者应 支付 的申 购费 。 



2、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3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回 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 ≥ 6 个月 0 C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30 天 0.5% Y ≥ 30 天 0 注:上 表中 ,1 个月 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 按 60 天计 算,以 此类 推。 投资 人通 过日常 申 购所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针对A 类 基金 份 额,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1.50%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3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于0.50%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3 个月但 少于6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不 低于 0.50%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当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计入 基金 资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针对C 类 基金 份 额 ,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30日 的投 资人 收取不 低于0.5% 的赎 回费 , 并 将 上 4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持 有期 限长 于30 日(含 )的 投资 人不 收取 赎回费 。 赎回费 中计 入基 金财 产之 余的费 用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注 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程 序、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于 四舍 五入 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金资产 。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办理方式 申请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投资 者须 拥有 基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 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 理此项业 务,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各销 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2 办理时间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 正 式开通 ,本 业务 的申 请受 理时间 与本 基金 日常 申购 业务受 理 时间相 同。 5.3 办理机构 投资者 目前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 办理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情况 , 调整 业务 办理 机 构, 届时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5.4 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100 元) ,具 体以 各销 售机构 的 规定为 准。 投资 者可 与各 销 售机构 就本 基金 申请 开办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约 定每 期固定 扣款 金 额。 5.5 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相关 流程 和业 务规 则 遵循各 销 售机构 有关 规定 。详 情请 咨询各 销售 机构 的当 地销售 网点 。


5 5.6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 明 若无另 行公 告 , 定 期定 额 投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与日 常申购 业务 相同 。 如有 费 率优惠 以基 金管理 人相 关公 告为 准。 5.7 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 际扣 款日 为基 金申 购申请 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 申 购份 额将 在 T +1 工作日 确认 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资 者的 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查询 起 始日 为 T +2 工作日 。 5.8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 资者 想变 更每 期扣 款金额 和扣 款日 期 , 可 提 出变更 申请 ; 如果 投资 者 想终止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 可提 出解 除申请 。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 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6.1.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无。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分别 披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敬请 投资者 留 意 。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 不开放转 换业务 。 本公告 仅对本基 金开放 基金份额 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有 关事 项予 以说明 ; 2.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 阅读 《 中银 锦利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中银 锦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等 法 律文件 。 投资 者 亦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 情况。 3.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职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银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基 金定期 定 额投资 是引 导投 资者 进行 长期投 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能 保 证投资 者获 得收 益 , 也 不 是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财 方式 ,敬 请注 意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投资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最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投 资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 特此公 告。


7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