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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势(180001)

银华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优势企业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华优 势企业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 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银华 优势企业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银 华 优势 企 业证 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经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于2002 年9 月2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2]71 号 文批 准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已 于2002 年11 月13 日正 式生 效。 银 华 基金 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 “ 管理 人 ” ) 保证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 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6 年11 月13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6 年9 月30 日,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6 年 第3季 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6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七、风险及防范 ................................................................................................. 7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7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0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二十二、备查文件 ................................................................................................. 8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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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 言 银华优 势企 业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管理 人 ” 或 “ 管理 人”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发布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 《 银华优 势企 业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发 起设 立。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 优势企业 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 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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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银 华优 势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本《 银华 优势 企业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指 《银 华优 势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托管协 议: 指《 银华 优势 企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证券 法》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基金 发 起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发 起人 :指 银华 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 基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法 取得和 持有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行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 本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清算 和交 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金 账 户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为 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合 同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 基 金发 起人宣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日 期 ; ? 设立募 集期 : 指自 招募 说 明书公 告的 发售 开始 之日 起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时 间段, 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 申购: 指本 基金 在存 续期 间,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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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赎回: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按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本 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间 转换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持 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要求基 金 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开 放 式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 基金后 端收 费: 是指 投资 人在申 购时 不用 支付 申购 费,而 在赎 回时 支付 的行 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是 指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申请, 约 定每月 扣 款时间 、 扣款 金额 、 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式 ? 代销机 构 : 指 依据 有关 销 售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 代理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销 机构 ? 个人投 资者 : 个人 投资 者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 登记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 织以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 规 定的条 件, 经中国 证监 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 家外汇 管理 局 额度批 准 的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 基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 注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 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 指 销售 人为 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人买 卖银 华开 放式 基金 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T 日: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申请 日 ? 元:指 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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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 其他合 法收 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购 买的各 类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的 有关 基金 概要 、 基金 投 资组合 公告 、基 金经 营业 绩、重 要变 更事 项和 其他 按法律 规定 应披 露事 项的 说明书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纸 和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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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设立的全国 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 司的股权 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49% ) 、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出资比例21%)及山 西海鑫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比例1%) 。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 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 务。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法定 名称已于2016年8月9 日起 变更为 “银华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 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 下 设“战略委员会 ” 、 “风 险 控制委员会 ” 、 “薪酬与 提 名委员会 ” 、 “审计委员 会 ”四个专业委 员会,有针对性地研 究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 运作 中的相关情况,制定 相应 的政策,并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加 强对 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 事会 由4 位监 事组 成 , 主 要负 责检 查公 司的 财 务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 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 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 管 理二部、投资管理三 部、 量化投资部、研究部 、市 场营销部、机构业务 部、 国际合作与产 品开发部、境外投资 部、 交易管理部、养老金 业务 部、风险管理部、运 作保 障部、信息 技 术部 、 互 联网 金融 部、 投 资银行 部 、 公 司办 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 行政 财务 部 、 深 圳管 理部、 监察稽 核部 、 战略 发展 部 等22个 职能 部门 , 并设 有 北京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 和上海 分公 司。 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 益投 资决策、量化和境外 投资 决策”三个专门委员 会。 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 确定 公司 投资 业务理 念、 投资 政策 及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管 理。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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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 工财经学院 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 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 中国 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 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西 南证 券副总裁 , 中国银河 证券 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 事、 总裁 ;还曾先 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 行审 核委员会委员、中国 证监 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 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 业委员会委员、重庆 市证 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 事,兼任中国上市公 司协 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 行主 任、中国退役 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 进会 副理事长、中证机构 间报 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中航动力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中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财 政部 资产 评估 准 则委员 会委 员 。 钱龙海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 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佛 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 理。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总裁,兼 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 业摩 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董事 ;并任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事 ,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 资银行 业务 委员 会第 五届 副主任 委员 , 深圳市 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李福春 先生 : 董事 , 中 共 党员 , 研 究生 , 高 级工 程 师 。 曾任 一汽 集团 公司 发 展部部 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 会副 主任、吉林省发展和 改 革 委员会副主任、长春 市副 市长、吉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党委书 记。 吴坚先生 :董事,中共党 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 券 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 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 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 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重庆 东源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 事长,重庆机电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重 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 会秘 书长,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董事,安诚财产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重庆银海 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 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 限公 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 富股权投资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 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 裁。现任西南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西证 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西证 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重庆 仲裁委 仲裁 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曾就读 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 党校研 究 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 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 银 行总行、中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 、 南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部 ; 参 与筹 建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并历任南方 基金研究 开发 部、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 会理 事、香山论坛 发起理 事、 秘书 长、 《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年 鉴》 副主 编、 北 京大 学校 友会 理事 、 北京 大学 企 业家俱 乐部 理事 、北 京大 学哲学 系系 友会 秘书 长、 北京大 学金 融校 友联 合会 副会长 。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 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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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训中心主任、院长助 理、 副院长。现任中国社 会科 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中国 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 中心 主任,中国社科院研 究生 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 ,政 府特殊津贴享 受者,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 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 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 心兼 职研究员,西 南财经 大学 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障 研究 所兼 职教 授, 辽宁工 程技 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 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 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 士 生导师、国务院“政 府特 殊津贴”获得者,全 国先 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 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 流专 业委员会副主 任,中国会计学会教 育分 会前任会长,中国管 理现 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 国优选法统筹 与经济 数学 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邢冬梅 女士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曾任 职 于司法 部中 国法 律事 务中 心(后 更名 为信利 律师 事务 所) , 并历 任北京 市共 和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现任 北京 天达 共 和律师 事务 所 管理合 伙人 、金 融部 负责 人,同 时兼 任北 京朝 阳区 律师协 会副 会长 。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 财 务会计咨询公司,并 历任 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 务所 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北京主 管合 伙人,摩根士丹利中 国区 副主席;还曾担任中 国证 监会 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员、中国证 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 员会委员 、第29 届奥 运会 北 京奥组委财 务顾问 。现 任普 华永 道高 级顾问 ,北 京注 册会 计师 协会第 五届 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2000年至2004 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 支持部经理 ,2004 年10 月 起历任 第一创业证券有 限 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合 规 部总经理 、合 规总监 、副总裁。现任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副总裁、合规总监 、 首席 风险官 ,兼任 第一创 业摩根 大 通证 券有 限公司 董事 。 李军先生 :监事,管理学 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 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 部咨 询部分析师、高级客 户经 理、总经理助理、业 务总 监,西南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部 副总经理。此外,还 曾先 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 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 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 处副 处长、企业管理二处 处长 、企业管理 三处处长,并曾兼任 重庆 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 限公司外部董事。现 任西 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运营 管理 部总 经理 。 龚飒女士:监事, 硕士学 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 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 理 ,交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运作 保障部 总监 。 杜永军先生:监事, 大专 学历 。 曾任五洲大 酒店财 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 主 管、主 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公 司行 政财务 部总 监助 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 , 工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 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 券综合 研 究所副所长、平安证 券资 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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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 ,2011 年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 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投 资管 理二 部总 监及 投资经 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任美国普华永 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 银 行量化 分析 部副 总裁 及巴 克莱亚 太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等职 。 2009 年9 月加 盟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 核 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及 银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和公 司总经 理助 理职 务。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 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 境外 投资部总监、银华国 际资 本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 银 华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 重指数增强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职务 。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 ,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 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 理 ; 自2001 年起任银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 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 任 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 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 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 监 会。现任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董 事。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鑫钢 先生 , 硕 士学 位。 2008 年3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担任 行业 研究员 、 行业研 究组 长及 基金 经理 助理职 务,自 2013 年 2 月 7 日起 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5 月6 日 起兼 任 银 华成 长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8 月 1 日 起兼 任 银华鑫 锐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 10 月14 日 起兼任 银华 鑫 盛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石松鹰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2 年11 月 13 日至 2003 年8 月27 日。 李学文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3 年8 月27 日至 2005 年9 月10 日。 黄小坚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5 年9 月10 日至 2006 年4 月29 日。 蒋伯龙 先生 ,管 理 本 基金 时间 为2005 年9 月10 日至 2007 年5 月19 日。 陈勤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时 间为 200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07 年11 月28 日。 张继荣 先生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为 2007 年11 月 28 日至 2009 年2 月18 日。 廖平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时 间为 2011 年 5 月 11 日至2012 年 12 月 24 日。 金斌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时 间为 2009 年 2 月 18 日至2013 年 7 月 19 日。 3.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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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王 世伟 、倪 明、董 岚枫 、肖 侃宁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 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2000 年10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 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 工作 ,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 资基金、银华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小盘 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富 裕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现任银华回 报灵 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银华逆向投资 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 金和银 华优 质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投资 管 理一部 总监 及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 就职于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历 任研 究员 、 组合 经 理等职 。2005 年9 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养老 金管 理 部投资经理职务。曾 担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 金、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 资基金、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 资管 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 益基 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 财富 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并同 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永 泰积极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 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 经 理; 南 方基 金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都邦 保险 投资 部总 经理; 金元 证券 资本 市场 部总经 理。2013 年1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曾 担任 银华 财富 资本管 理( 北京 )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 信 用分析师、债券基金 助理 、行业研究员、股票 基金 助理等职,并曾任 大 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4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银 华核心 价值 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战略 新兴 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和银 华内 需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月加 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 究员 、行业研究员、研究 部副 总监。现任研 究部总 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 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 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天同180 指 数基 金、 天同 保 本基金 及万 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理 , 太平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 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 理管 理企业年金,在长江 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 副总 经理、总经理、投资 总监 、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 投资和研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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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作) 。2016 年8月 加入 银华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现任总 经理 助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独 立运 用基 金资 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策略; (2)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 (3)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代表 基金 对所 投资 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4)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本基 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5)销 售基 金份 额; (6)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本 基金合 同、基 金 销售代理 协议及 国家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办 理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并 对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业 务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8)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9)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其所管 理的基金 资产和 基金管 理 人的资产 相互独 立,保 证 不同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6)除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其 他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及法 律法 规等规 定进 行 的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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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8)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9)依 法履 行与 基金 有关 的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0)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 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 露 ; (11)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2)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3)负 责销 售基 金份 额和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14)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受 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 足额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 项; (15)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6)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7)面临 解散、 依法撤 销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接 管 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18)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9)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义务 , 基金托管 人因自 身过错 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代表基 金向基 金托管 人 追偿,但 不承担 连带责 任 、赔偿责 任 及其他 法律 责任 ; (20)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 间内发出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 式,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得到 有 关资料的 复 印件; (21)依 法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2)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 反《 基金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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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 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 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 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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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 风险管 理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 程中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 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声誉风 险和 外部 风险 。


针 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司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建立 风险 管理 环 境。具 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 标, 设置 相应 的组织 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 ) 识 别风 险。 辨 识 组织系 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什么 样的 风险 , 为 什么 会存在 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果 。


(4) 度量 风险 。评 估 风险水 平的 高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段 。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 水平 划分为若干级别,每 一种 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 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风 险水平 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 那些 级别 较低 的 风险 , 则 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 较为严重的风险,则 实施 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 些后果极其严 重的风 险, 则准 备相 应的 应急处 理措 施。


(6 ) 监 视与 检查。 对 已有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 管理 绩效 , 在 必要时 适时 加 以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险 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公司 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 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B.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 与监 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 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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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D. 有效性 原则 。 公司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 流程 的 控制, 进而 达到 对各 项经 营风险 的控 制。








E.防火墙原则。公 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在物 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 信息 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 程序和监 督处 罚措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 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A.控 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 建立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 责针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 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 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在特殊情况 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 据其 职权,在上报董事会 的同 时,对公司业 务进行 一定 的干 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 经理 领导下,认真执行董 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 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 及发展战略,设立了 投资 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 议。


此外,公司设有 督察 长,全权负责公司的 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 和基 金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进行 全面检查与监督,参 与公 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B.风 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制 人 员定 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 目标 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 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 及可 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理 人员 。





C.操 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 构的 设计方面,体现部门 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 之间 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 理、基金运作、市场 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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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作相互 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相 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部门内部 工作 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 互制 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 任制 度基础上,设置科学 、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 的操 作手册,同时,规定 完备 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 业务记录,制 定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D.信 息与 沟通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系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 管理 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E.监 督与 内部 稽核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中监察 稽 核人 员履 行内 部稽核 职能 ,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 公司内部管 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 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 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 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A. 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B.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





C.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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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基金 、信托从 业经 验,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 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 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 、 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 托计 划、企业年金、银行 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 募基 金、资金托管 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 效评 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0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0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 制理 念,坚持“规范运作 、稳 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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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 务各 环节,通过风险识别 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 定及 制度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审 阅工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6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 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 施严 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 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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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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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4)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四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 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5)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 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8)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9)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2)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 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25)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7)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8)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 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9)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0)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31) 郑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22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天宇


客服电 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2)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 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3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4)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连 期 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5)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6)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 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37) 东兴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38)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赛罕 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 座D 座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40) 申万宏源 西部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1)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4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 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 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5) 开源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 路1 号 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6)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8) 国融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49)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3)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5)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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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 国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 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58) 中天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5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1)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 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3)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6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5)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66)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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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8) 德邦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9) 第一创 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1) 东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72)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东吴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6)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7)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8)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客服电 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81)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3)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85)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6)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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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服电 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8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9) 华林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立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90)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92)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3)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 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4) 平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5)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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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 人 王勇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97)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99)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 志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00)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10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102)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3)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客服电 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10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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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5)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0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7)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30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1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11、12、13、15、16 、18 、19 、20 、 21、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2)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3)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4)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客服电 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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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15)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6)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 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19)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 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2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4)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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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2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6)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 楼 4F (07)单 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29)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30)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1)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4)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35)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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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2 号经 济日 报社A 座 综合 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 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136)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3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金 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38)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金 融 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39)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40)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 盈科 中 心B 座 裙楼二 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41)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2)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奥 体中 心( 西 便门 )文 体创 业中 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14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 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4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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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4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 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147)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霄 云 路26 号 鹏润大 厦B 座 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 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48)


凤凰 金信 (银 川)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 路18 号 院朝来 高科 技产 业 园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 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149)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39 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 师 靳庆军


宋 萍萍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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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艳、 马剑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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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六、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71 号《 关 于同 意 银 华优 势 企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 核准 (核 准日 期2002 年 9 月29 日) , 由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自 2002 年 10 月 17 日起向 社会 公 开发行 ,共 募集 1,682,281,291.98 份 基金份 额, 募集 户数 为 13096 户。 (二)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三)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四)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2 年 11 月 13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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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七、基 金的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 者 (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者 除外)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 (二) 申购与 赎回 和转换 办理的 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条第 (一) 款。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基金转 换业 务适 用的 销售 渠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三) 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办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工作 日, 即开 放日 , 为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 目前,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 时间为交易日 上午9:30-11:30 , 下午 1:00-3:00 。 直销网 点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 午 9:30-下午 3:00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2.申购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金 自2002 年 11 月18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3.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 基金 自2002 年 12 月16 日起 开始 办理 赎回 。 4.转换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04 年 10 月 22 日起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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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5.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 赎回 和 转换 开始 时间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放日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四)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和 转换 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本基 金采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和 转换 以份额 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 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 理基金 转 换。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同 一交 易账 户下 进行。





5.基金 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程序





1.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申 购、赎回和转换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申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 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 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 前端收 费 基金转 换为 后端 收费 基金 ,也不 允许 将后 端收 费基 金转换 为前 端收 费基 金。 2.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日, 并 在收到 申请 后 的1 个 工作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2 个工 作日之 后 ( 包 括该日 )向 基金 代销 网点 查询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成交情 况。 3.申购 、赎 回申 请和 转换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 账户。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 交后,基金管理人应 指示 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基 金投 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 工 作日的 时间 内 划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转 换申请 注册 登记 机构 于 T +1 工 作日 确认 ,转 入份 额于 T +2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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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日可进 行赎 回。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有 关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与 赎回 和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元 , 每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元。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2.赎回 的最 低份 额为10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 基金份 额 必须一同赎 回 ; 3.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份 额为10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成 其它 基金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 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 余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 金份额 资 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剩余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回费 和转换 费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分 为前 端申购 费和 后端 申购 费 (1)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 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 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对 于申购 金额 为 1000 万 元以 上(含 1000 万元 )的 前端 申购申 请 , 固定收 取1500 元申 购费 。 费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元 —1,000 万元( 含100 万元)











1.20% 1,000 万元 以上(含1,000 万元)

















固定收 取1500 元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可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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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45% 100 万元 —1,000 万元( 含100 万元)











0.36% 1,000 万元 以上(含1,000 万元)

















固定收 取1500 元申 购费 (2 ) 后端 申购 费 是 指投 资 人在申 购时 不用 支付 申购 费, 而在 赎回 时支 付。 基 金份额 持 有年限 越长 ,申 购费 率就 越低, 直至 为零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持有期





























后 端申 购费 率 不足一 年














申购费 率1.80% 满1 年不满 2 年 申购费 率1.60% 满2 年不足 3 年 申购费 率1.00% 满3 年不满 5 年 申购费 率0.50% 5 年以 上 申购费 率0.00% 2.赎回 费按 照 不 超过 赎回 总额 的 0.5 % 收取 , 基 金 的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回费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余额 为 注册登 记费 、 其他 手续 费 。 赎 回费 率根 据持 有人 持 有基金 的期 限 递减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期限(日历日)




















赎 回 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730 天















































0.2% 731 天(含) 以上















































0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 本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 对 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期限(日历日)




















赎 回 费率 1 天-365 天















































0.125% 366 天-730 天















































0.05% 731 天(含) 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 购费率 、 赎回费率和转换 费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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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转换费 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 的费 率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八)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和转 入份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前端 收费 申购 本基 金 的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2) 后端 收费 申购 本基金 投资 人在 申购 时不 用支付 申购 费, 而在 赎回 时支付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 金按 照前 端收 费 赎回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2) 本基 金按 照后 端 收费赎 回








赎 回 时, 以成 本价 为基准 计算 后收 费用 。 后端申 购费 =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费率 赎回费 = 赎回 份额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后 端申购 费 - 赎 回费 3.转 入份 额 的 计算


前端收 费: 转出金 额 = 转 出基 金份 额 ×转出 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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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转换费 用= 转入 金额/(1+转换费 率 ) ×转 换费 率 净转入 金额 = 转入 金额 - 转换费 用 净转入 份额 =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 金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剩余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 所 有。 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九)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业 务规 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已 公告。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管理 人有权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更 新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并及 时公 告。 (十) 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 投资者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相关 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 赎回或 部 分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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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 ) 部分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为 兑 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 产净 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 转入 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 不享有优先权 并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 金额 ,依此类推,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 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十二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暂停 赎回 和 暂停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市场缺 乏合 适的投 资机 会,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对 已有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代 销机 构或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或人 员支 持等不 充分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2.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形 。 3.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转换 申请 : (1)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2) 不可 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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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4)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 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 额兑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 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 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 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其余部分在 后续 开放日予以兑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投资者在申 请赎 回时可选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和转 换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的,报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 购、赎 回 和 转换 申请 。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6.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或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 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 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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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八、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管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 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等 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 网点) 时 ,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 不能 通存通兑 的,可办理 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办 理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 在原 销售机构(网点)办 理转 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 工作 日内到其新选 择的销售机构(网点 )办 理转托管转入手续。 对于 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 请, 基金份额将在 办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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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平 衡型 基金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中 国加 入 WTO 后具 有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 司 所 发行的股票与国内依 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债券, 在控 制风险、确保基金资 产良 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 以获 取资 本增 值收 益和现 金红 利分 配的 方式 来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中 长期 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对 象及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 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其中,投资的重 点是 中国入世后以 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 过程 中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即总 成本领先优势和标新 立异 优势的上市公 司所发 行的 股票 ,这 部分 投资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资 产 的 80%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作为平衡型基金, 投资理念主要体现为“竞 争优势创造投资价值、收 益与风险 相平衡 ” , 具体 而言 包括 : 1、 通 过深 入系 统的 比较 分 析和实 地调 研, 挖掘 出中 国加 入 WTO 后国 内具 有 绝对或 相 对竞争优势的行业以 及所 有行业中具有竞争优 势的 上市公司,这些“优 势企 业”凭借其竞 争优势谋求发展提高 业绩 的同时也将提升其在 证券 市场上的投资价值, 因而 投资这些优势 企业群 体中 目前 股票 内在 价值被 市场 绝对 或相 对低 估的上 市公 司可 以分 享这 一成果 ; 2、 基 于下 面的 理由 , 我们 认为 “优 势企 业” 既包 含 成长型 公司 也包 含价 值型 公司 : 现 实中的“优势企业” 一般 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即一 部分“优势企业”已 经较 长时间地拥有 和发挥了竞争优势, 目前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业绩 稳定、股票市盈率低 ;而 另一部分“优 势企业”虽然拥有竞 争优 势的时间不长,目 前 公司 业绩一般,但未来其 竞争 优势能够得到 维持和扩大,从而使 业绩 保持较好的成长性。 因此 ,投资“优势企业” 实际 上是对“成长 型公司 ”和 “价 值型 公司 ”的一 种平 衡投 资; 3、 本基 金注 重收 益与 风险 的平衡 , 不 追求 高风 险下 的高收 益, 将通 过控 制股 票、 债 券 的投资 比重 来获 取中 低风 险下的 中等 收益 。 (四) 投资组 合原 则或策 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 过程中 将 遵循以 下主 要原 则或 采取 以下主 要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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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平衡 原则 : 收益 与风 险 平衡 ; 长 期收 益与 短期 收 益相平 衡 ; 在 行业 组合 、 公司组 合 上体现 成长 型与 价值 型平 衡 配置 。 ●流动 性原 则: 针 对开 放 式基金 赎回 特性, 在风 险 控制中 将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作为首 要 原则。 ● 资 产配 置 比例 限制 原 则: 股 票投 资 比例 浮动 范 围:20-70% ; 债 券投 资比 例浮 动范 围:20-70% ; 现金 留存 比 例浮动 范围 :5-15% ; 投 资 证券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总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国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双十 原则: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仓位 选择 优先 策 略: 基 于大盘 走势 关系 基金 投资 全局, 本基 金投资 中充 分 重视对 市 场趋势尤其是对股市 大盘 趋势的研判,并将由 此决 定的基金仓位的选择 放在 资产配置和投 资组合 中最 优先 的位 置。 ●逆向 流程 策略: 资产 配 置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操 作流 程, 而 股票 选择采 取自 下 而上的 操 作流程 。 ●动态 组合 策略 : 根据 各 种影响 因素 的变 化 , 及 时 调整组 合中 各种 资产 的权 重, 尤其 针对政策风险、经济 周期 风险等系统风险。股 票投 资组合的系统调整周 期为 一年,微调可 根据实 际情 况即 时进 行。 ●备选 库策 略 : 基 于本 基金 在股票 方面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是中 国入 世后 具有 竞争 优势 上 市公司,将专为本基 金建 立竞争优势股备选库 ,股 票资产中来自于备选 库中 股票的投资权 重不低 于 80% , 投资 额超 过 5000 万 元的 股票 必须 来 自备选 库。 (五) 投资决 策


严格的 基金 投资 决策 流程 是我们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进 行组合 投资 的制 度保 障 。 具体投 资 决策流 程见 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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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下面根 据决 策流 程对 所涉 及的相 应部 门、 岗位 进行 分类说 明: 1.风 险控 制决 策 公司投 资的 风险 控制 政策 由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制 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机构 , 其成员由董事长、总 经理 、独立董事、监事、 督察 长组成。其主要职责 为: 制定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检查 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有 效 性和落实情况,并对 公司 投资管理中存 在的风 险隐 患或 出现 的风 险问题 进行 研究 讨论 、做 出决定 。 2.基 金资 产分 布决 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 取公司 投 资管理部关于宏观、 中观 和微观经济的分析, 结合 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分 析等 ,经委员会成 员讨论并投票表决, 确定 基金的中长期投资仓 位基 准,制定基金的投资 战略 ,决定基金资 股票备 选库 投 资 管 理 部 部 投 资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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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产一级 分布 比例 等。 3 .股 票投 资组 合决 策 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分布 的决策,在研究报告支持 下,通 过 对行业、上市公司基 本面 与市场基本面情况的 系统 分析,确定 股票投资 组合 方案,并评估 投资组 合风 险, 报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备案 。图 3 为股 票 投资组 合构 建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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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图 3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流程图

























































































































































































































































































































































































































































































































































































































































































































































































































































































































































































































































































































































































































































































































































































































































































































































































































































































































































































竞争 优势 行业 评估 体系 通过产 业国 际竞 争力 比较 确定优 势行 业 基于企业竞争优势的八个方面从各行业中筛选具有竞 争优势上市公司形成竞争优势初选库(Ⅰ) 有竞争 优势 的企 业形 成竞 争优势 初选 库( Ⅰ ) 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形成初选库 构建 基于 “单 位 成本 的市场 份 额” 指标 的 竞争 优势量 化模 型对 初选 库( Ⅰ)中 的上 市公 司 进行筛 选形 成竞 争优 势初 选库( Ⅱ)




















通过内 在投 资价 值估 值模 型对初 选库 ( Ⅲ ) 的 股票进 行估 值, 寻求 被市 场低估 的股 票 由行业 研究 员对 竞争 优势 初选库 ( Ⅱ ) 的 上 市 公司逐 一汰 劣优 化形 成竞 争优势 初选 库( Ⅲ ) 依据估 值及 排序 结果 并与 实际股 价相 比较 , 形 成竞争 优势 股备 选库 集中交 易室 执行 投资 决策 基金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定期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绩 效评 估 公司 价值 评估 体系 基金 投资 绩效 评估 体系 基金经 理依 据规 定和 实际 情况 , 主 要从 备选 库中选 取股 票并 形成 股票 投资组 合 投资名单 业 绩 评 估 及 风 险 反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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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4.股 票选 择 投资管理部组织研究人员 进行公司调研和系统分析 ,按照基金合同和 公司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决议的要求,对 上市 公司进行综合筛选和 估值 ,寻求出中国入世后 具有 竞争优势而目 前股票 内在 投资 价值 被低 估的上 市公 司, 从而 建立 相应的 竞争 优势 股备 选库 。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相关制 度规定,从股票备选库中 筛选股票确定买入股票名 单,并 在 适当的 时机 构建 基金 股票 组合。 在基金经理作出投资决策 后,研究员应保持对上市 公司的定期跟踪,并每周 向基金 经 理部反 馈上 市公 司的 最新 动态, 以利 于基 金经 理作 出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还 应根 据申 购 、 赎回情 况 , 在 现金 与流 动 性管理 基础 上 , 作 出股 票 投资决 策。 5.基 金债 券投 资组 合决 策 在进行 股票 投资 的同 时, 基 金经理 助理 需要 在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下 , 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 币政 策、经济形势等因素 的分 析,在考虑资产流动 性的 基础之上决定 对债券 的投 资。 国债 投资 决策流 程见 图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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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图 4


国债 投资 决策 流程 图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 究基金 投 持久期 决策 (Duration Decision ) 到期期 限结 构 (Maturity Structure ) 部门选 择 (Sector Selection ) 证券选 择 (Securities Selection ) 绩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PERC ) 投资限 制 投资反 馈 基金经 理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经理助 理 绩 效 与 风 险 管 理 小组 绩效及 风险 报告 固定收 益分 析师 监察稽 核部 市场信 息 交易信 息 A 股 基 金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研究支 持 交易管 理部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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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 带来 的收益或损失;同时 ,绩 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 必须 对基金资产组 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 观的 评价。绩效与风险评 估小 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 运行 规则,定期向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投 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 估报 告,对基金投资收益 与风 险情况做出反 馈,如 有必 要还 需提 出在 分析基 础上 的修 正意 见。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 ×70 %+上证国债指 数 收益率×20%+同业 活 期存款 利率×10%标 普中 国 A 股 300 指数 包含 上海 、 深 圳两个 证券 交易 所流 通市 值最大 、 最具 流 动性的 300 只 股票 并以 流 通股本 加权 的股 票指 数, 是目前 中国 证券 市场 中与 本基金 股票 投 资范围 比较 适配 同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 票指 数。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 围为:20-70%, 所以本基 金加入 20% 的上证国债指 数 和 10% 的同业 活期 存款 利率 一起 构成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七) 投资限 制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事 证券买 卖;


4.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5.从事 证券 信 用 交易 ; 6.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7.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8.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10.违 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 来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 送等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 市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因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持 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八) 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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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的80% ; 2.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 该 证券的10% ; 4.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中至 少有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 显示的 投资 内容 ; 6.本基 金自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已 在6 个月 内建 仓至上 述第1和5 条以 及 “ 投资 原 则和策 略” 中资 产配 置比 例限制 原则 所规 定的 各项 资产比 例浮 动范 围的 要求 ; 7.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 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 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 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 值和 增 值。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 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对本招募说明书 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 基金业 绩 中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 计 。 1. 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23,273,701.52 64.41 其中: 股票


723,273,701.52 64.4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13,772,546.50 27.94 其中: 债券


313,772,546.50 27.9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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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5,157,625.47 5.80 8 其他资 产


20,754,328.55 1.85 9 合计





1,122,958,202.04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1,034,134.00 1.9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0,588,547.18 19.0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8,935,853.74 3.53 E 建筑业 194,107,064.14 17.5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777,347.63 0.4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447,940.00 1.0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80,566,783.52 7.29 J 金融业 32,363,329.10 2.93 K 房地产 业 58,261,818.84 5.2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5,604,900.00 0.5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8,837,368.07 4.4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711,035.30 1.5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7,580.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723,273,701.52 65.49


2.2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3.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175 东方网 络 2,594,938 48,758,885.02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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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 002743 富煌钢 构 2,747,607 42,258,195.66 3.83 3 002586 围海股 份 3,354,275 33,811,092.00 3.06 4 300275 梅安森 1,665,335 31,807,898.50 2.88 5 300422 博世科 697,179 26,722,871.07 2.42 6 600409 三友化 工 2,917,100 25,670,480.00 2.32 7 002215 诺 普 信 2,265,800 22,907,238.00 2.07 8 000826 启迪桑 德 666,300 22,114,497.00 2.00 9 002200 云投生 态 916,520 21,034,134.00 1.90 10 600889 南京化 纤 1,737,200 20,238,380.00 1.83





4. 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69,907,885.40 24.4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624,000.00 3.6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624,000.00 3.6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240,661.10 0.2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3,772,546.50 28.41


5.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0011 16 附息 国债 11 1,000,000 100,110,000.00 9.06 2 160018 16 附息 国债 18 700,000 69,986,000.00 6.34 3 010107 21 国债 ⑺ 536,810 58,238,516.90 5.27 4 010303 03 国债 ⑶ 396,050 41,573,368.50 3.76 5 150201 15 国开 01 400,000 40,624,000.00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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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 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4,499.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792,880.5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32,695.81 5 应收申 购款 14,252.3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754,328.55


11.4 报 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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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 123001 蓝标转 债 3,240,661.10 0.29


11.5 报 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175 东方网 络 48,758,885.02 4.41 重大事 项


11.6 投 资组合报告 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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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2.11.13- 2002.12.31 0.13% 0.01% -5.54% 0.87% 5.67% -0.86% 2003 年 15.51% 0.88% 2.39% 0.77% 13.12% 0.11% 2004 年 -0.02% 0.98% -9.04% 0.91% 9.02% 0.07% 2005 年 8.93% 0.88% -3.52% 0.93% 12.45% -0.05% 2006 年 93.53% 1.05% 76.85% 0.98% 16.68% 0.07% 2007 年 101.85% 1.55% 98.52% 1.60% 3.33% -0.05% 2008 年 -45.47% 1.55% -49.60% 2.10% 4.13% -0.55% 2009 年 50.62% 1.32% 61.54% 1.43% -10.92% -0.11% 2010 年 4.11% 1.08% -6.88% 1.10% 10.99% -0.02% 2011 年 -15.31% 0.83%





-17.71% 0.91% 2.40% -0.08% 2012 年 7.32% 0.82% 6.37% 0.88% 0.95% -0.06% 2013 年 9.69% 0.96% -3.00% 0.96% 12.69% 0.00% 2014 年 19.27% 1.04% 35.15% 0.83% -15.88% 0.21% 2015 年 39.67% 2.31% 6.85% 1.70% 32.82% 0.61% 2016.1.1 至 2016.6.30 -19.05% 2.00% -10.16% 1.24% -8.89% 0.76% 2016.7.1 至 2016.9.30 -2.53% 0.66% 3.19% 0.55% -5.72% 0.1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至 2016.9.30 451.42% 1.27% 173.15% 1.23% 278.27%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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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开立基金银行存 款账 户以及 证券账户, 基 金资 金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注册登 记人 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资产账户 相互 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及 处分


1、 本基 金 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入 本基 金财 产。 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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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二 、 基金 财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 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 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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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 计息 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 日所采用的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2 个或 2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认 沽/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未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认 购 权证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 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 方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 为按 上述方法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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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 市场 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 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加 盖业 务章 后以 书 面形式 报 给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 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公 告净 值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及错 误的处 理方 式 1.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采 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四位。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内 (含 第4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 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基金 管理人 在 赔偿基 金投 资者 后, 有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其赔 偿原则 如下 : (1)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3)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在 单 次 交 易 时 给 单 一 当 事 人 造 成10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损 失。 4.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 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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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注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 公告[2008]38 号 《 关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 的指导 意见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本基 金对 长期 停 牌股票 等估 值日 无市 价的 投资品 种的 公允价 值, 参照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关于停 牌股 票估 值的 参考 方法》 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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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卖 证券 价差;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基金 当年 收益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4 个 月内 完成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 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 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式的, 分红现 金按 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 额 ; 本基金分红的 默认方 式为 现金 方式 ;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 基金管 理 人收取 该项 费用 ,具 体提 取标准 和方 法应 予以 公告 ; 8.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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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 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 额或 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 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 家规 定的银行资金 汇划费 用, 如收 取该 项费 用,具 体提 取标 准和 方法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 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 登记作 业 手续费, 注册登记机 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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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投资 交易 费用 ; 4.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师 费; 7.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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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3.本条 第( 一) 款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购 和赎 回费 申购费 率:本基金采用前 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形 式收取销售费用,前端申 购费率 按 申购金 额的 大小 分为 三档 , 最高 不超 过1.5% , 对 于 申购金 额为1000 万元 以上 (含1000 万 元) 的申购申 请,由1.0% 的 申 购费率变 更为 固 定收取1500 元申购费 。该项 费率变 更 于本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公 告之 日起3 个 工 作日后 开始 实施 。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1,000 万














固定 收 取 1500 元申购 费 100 万 ≤申 购金 额(M)<1,000 万


申购 费率1.20% 申购金 额(M)<100 万

















申购 费 率 1.5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 金促销 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后端申购费率是指投资人 在申购时不用支付申购费 ,而在赎回时支付。基金 份额持 有 年限越 长, 申购 费率 就越 低,直 至为 零,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





























后 端申 购费 率 不足一 年














申购费 率1.80% 满1 年不满 2 年 申购费 率1.60% 满2 年不足 3 年 申购费 率1.00% 满3 年不满 5 年 申购费 率0.50% 5 年以 上 申购费 率0.00% 赎回费 率: 赎回 费率 随持 有期的 增加 而递 减: 持有期
































赎回 费率 1天-365 天 赎回费 率0.50% 366天-730 天 赎回费 率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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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731天( 含) 以上 赎回费 率0.00% 基金的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 25%归入基 金资产,余额为 注 册登记 费、其他 手续费 。 自 2013 年 1 月 25 日 起, 本基金 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金 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 特 定申购 、赎 回费 率, 详见 “ 七 、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和转换 ”章 节。 2.转换 费用 (1 ) 基 金转 换时 所需 要的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公 平合 理原 则 所确定 的转换 费 用构成 。


(2) 转出 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3) 转入 基金 时,原 则上 从 申购费 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每 次 收取 确 定的转换 费 用 ; 从 申购 费 用高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转 换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 置固 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 转换 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 以基 金管理人的相 关公告 为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和 转换 费率 , 最新 的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和转换费率 在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 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4.申购 费用 与 赎回 费用 的 计算方 式 (1) 前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2)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 后端申 购费 = 赎回 份额 ×T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费率 (3) 赎回 费用 的计 算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5.转 换费 的计 算方 式 前端收 费 转出金 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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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 转出基金 赎回 费用 转换费 用= 转 入金 额/ (1+ 转换费率 ) ×转 换费 率 净转入 金额 = 转 入金 额 - 转换费 用 净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净转入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剩 余 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 所 有 。


(四)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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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3. 会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 金进行 年 度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 有关法 定 程序办 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在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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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信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 照《基金法》、《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 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 露编报规则》、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 定进行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公 告。 (二) 信息披 露的 种类、 披露时 间和披 露形 式


1、基 金募 集信 息披 露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书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和格式 准则 》、 基金 合同 编制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6个 月结 束 之日起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运 作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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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格式准 则》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等相关 文件 进行 编制 ,在 指定媒 体予 以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采 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临 时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重 大 事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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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18)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4、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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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投 资者 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 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 证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www.yhfund.com.cn)的 网站 查阅 和下 载上 述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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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七、 风险 及 防范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险 1.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 受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 动,将对本基金资产 产生 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 定的影 响,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点 。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


(3) 利 率风 险 : 金融 市 场利率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 金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收 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 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 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 购 买力 风险 : 本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 程发 生交收违约,或者基 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3. 流动 性风 险


指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的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交 易过 程中,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 中,可能因基金管理 人对 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 等判 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 金的 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影 响。


5.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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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相关当事人在 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 各种 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 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6.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过 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权证 投资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险 可控 的原 则进 行权 证投资 , 但 仍具 有以 下风 险:


(1 ) 价格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 权 证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 。 权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动 率 、 利率水平、权证剩余 存续 期等因素高度相关; 同 时 ,权证价格可能会受 权证 交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权 证价 格存 在因 上述因 素变 化导 致的 风险 : ①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 动率 的下降 ,可 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的 下降 ; ②利率 水平 的下 降, 可能 会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 降; ③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的 缩短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 下降。 (2) 流动 性风 险 受权证 规模 及权 证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 权 证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 量的买 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





(3) 时效 性风 险 权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 存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 具有 任何价 值, 存在 时效 性风 险。





(4) 杠杆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杠杆 效应 ,权 证价格 的波 动将 远远 大于 其标的 股票 的波 动而 带来 的风险 。


(5) 信用 风险 在权证 持有 人行 权时 ,存 在发行 人无 法履 约的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1 ) 因 为开 放式 基金 后台 运作中 的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 如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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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错产生的风险,这种 风险 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 销售 机构、证券交 易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 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 级政府、机构及部门 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 本基 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 等代 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 是代 销机构的 存款或负债 ,也 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 或者 背书,代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三) 基金资 产的 账 户


本基金以“银华 优势 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 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 存款 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 立。 十八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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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6.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的 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清 算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在基金清算小组接 管基 金资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发 起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资 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4、基 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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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前款 1-4 项 规 定依顺 序清 偿, 在上 一顺 序权利 人未 得以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下一顺 序权 利人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于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 日 内 公告。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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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九、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 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寄 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 定制 方式,未定制此服务 的投 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 音电话、手机 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 账户 情况。纸质对账单按 季度 提供,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 持有 人寄送。电子对账单 按月 度和季度提供,包括 彩信 、电子邮件等 电子方 式,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自 行选 择。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 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选择 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 本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分红 实施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 费用。 (三) 后端收 费模 式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 日开通基金后端收费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者采用后 端收费模 式申购本基金时, 投 资人 在申购时不用支付申 购费 ,而在赎回时支付。 后端 申购费率随着 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 减, 五年以上为零。目前 本公 司的直销中心和公司 网站 以及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 代销 机构开通了后 端收费 业务 ,详 情见 具体 业务公 告。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 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 投 资者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 机构申请,约定每月 扣款 时间、扣款金额、扣 款方 式,由指定销售机构 于每 月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 申购 申请。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 与普通申购费 率相同 。 本基 金的 最低 定 期定额 投资 金额 不少 于人 民币100 元 (含100 元) 。 具 体金额 遵从 代 销机构 相关 规定 。


(五)咨 询、 查询服务





1 、信 息查 询密 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 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 晓基金 账 号后, 及时 登录 公司 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 分保 障投 资人信 息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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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全,新 密码 应为6-18位数 字加字 母组 合。 2、信 息咨 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 请拨 打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或登录 公司 网站 进行 咨询 、查询 。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六) 在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 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 或 投资顾 问) 交流 服务 。 (七) 电子交 易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 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 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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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自本基 金上 次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 2016年7月21 日 ,本 基金 管 理人发 布公 告, 自2016 年7 月26日 起调 整本 基 金 每笔 赎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 转换 转出 最低份 额及 赎回 后的 最低 保有份 额 为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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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一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 件或复印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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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二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银 华优势 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上述备 查文件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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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独 立运 用基 金 资产并 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 资策略 ; (2)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 (3)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4) 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 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 的分 配 方案; (5)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选择 和更 换 代 销机 构 , 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如 认为 基 金代销 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 ) 办 理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 并 对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业务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8)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日常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9)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 (3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其 所 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 金管 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 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 财务管理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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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6)除依据《民法通 则 》 、 《信托法 》 、 《基金法 》 、 《 合同法》 、 《证券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其他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及 法律 法规等 规定 进行 的监 督; (8) 按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9)严格按照《民法 通则 》 、 《信托 法》 、 《基金法 》 、 《合同法 》 、 《证券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 , 应 予以 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11)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2 ) 依 据 《民 法通则 》 、 《信托 法》 、 《基 金法 》 、 《 合同法 》 、 《 证券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3) 负责 销售 基金 份额 和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14)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 (15)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6)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18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基金托管人因自身过错 造成 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表基金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但不承担连 带责 任、赔偿责任 及其他 法律 责任 ;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人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 件; (21)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 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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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资产; (2)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获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设 有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 资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持有 人名册 保管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 券账户 、 银行 存款 账户 等 基金资 产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 银监 会 ; (11)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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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 按 有关 规定 , 保 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和 记录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等 15 年以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代 表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但 不承担 连带 责任 、赔 偿责 任及其 他法 律 责任;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力 和义 务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按照有 关规 定获 取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 的 资料 ; (4)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赎回、 转换 基金 份额 ; (5)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知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有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8 )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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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害,有 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9)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就涉及本基金的 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 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9)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 2)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改 ;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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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3、召 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 地点 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含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代 表基 金总 份 额10 %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 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 的, 代表基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通过 指定 媒体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4)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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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 的方 式等 。 5、 召开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采取 现场 开会 方式。 (1) 现场 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 会应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 书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应向 召集 人出 具符 合 法律、 法规和规章、本基金 合同 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 关证 明文件。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代理人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时 ,除应向召集人提交 上述 证明文件外,还应提 交有 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效 书面 授权 书。 3)现场开会须 符合以下条 件时 ,方 可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经核对 ,汇 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基 金总 份 额50%。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30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1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 登记日不变。重新以 现场 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仍 应满 足上 述条 件。 (2) 通讯 方式 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 式开会应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 面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2)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 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 式提 交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章 、本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 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 讯方 式进行表决时,应向 召集 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 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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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 权委 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 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 明文 件。不能满足 上 述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代 理 人 所 提 交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被 视 为 无 效,其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计入参 加表 决的 总份 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 意见;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实际送 达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的投 票视 为有 效投 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 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 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 具有 效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应当 将会 议至 少推 迟 15 个工 作日 后重 新召 集 , 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1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不变。重新以 通迅 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仍应满 足上 述条 件。 6、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 1)议 事内 容 包 括“ 召开 事 由”所 规定 的事 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 10% 以上( 含10%) 基金 总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 审议表决的议案;也 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 时提案最迟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案 应当 最迟 在大 会召 开日前 30 日 公告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 告。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公证 员公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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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50%)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 时公布提案 ;在通知载明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后第 二天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形 成决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表 决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一票 表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委 托 代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 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 议的方 式 通过。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2)特 别决 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转换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 金 的终止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等 事由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与 某一 表决 事项 有利 害关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就 该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该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 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 额不 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 额; 但是,上述有 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仍应 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之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 采取 书面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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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 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 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自 决 议 事 项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经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与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 本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需 经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内 的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2 ) 修 改基 金合同 应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容 应经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3)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自 批准 之日起 生效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律 、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 本基 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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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的,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基 金终止 ; 2) 基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终止 ; 3) 因重大 违法 行为 ,基 金被 中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接其 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 的托 管人 , 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人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本 基金终 止后 , 须 按法 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进 行清算 。 中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 准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六) 争议处 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当通过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可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七) 基金合 同的 效力 1、 本基金 合同 经基 金发 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三 方盖 章 、 三 方法 定 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 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基 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 效之 日起至本基金 清算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之 日止 。 2、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十 份, 其中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各一 份 , 基金发 起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共持 有七 份,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4、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 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基 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 但内容应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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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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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报业 大厦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7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本基金 之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中 国银 行” ) ,基 本情 况如下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 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 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 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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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 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 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 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 银行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 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法》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 金投资 范围、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核 算、 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 、基 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要 求 其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 托管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2、根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是否 妥善 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是 否及时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向注 册登 记人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因托管人的过错导 致基 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方 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 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和 其 他 有关 法律 、 法 规 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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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资 产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 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设立 独 立的账户。本基金资 产与 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 其他 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 严格 的分账管理。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 人处 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 到达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 管理人(发起人)应 将募 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银 行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基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3、投 资人 申购 资金 的归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 金投资人的申购资金是否 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 要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投资人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进行 划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收到 的全部 基 金存款 的安 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 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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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和使用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该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用 于 该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的 清 算 和 存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负 责 管 理 证 券 账 户 及 对 账 户 业 务 发 生 情 况 进 行 如 实 记 录 。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 今 后 双 方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需 要 进 行 协 商 , 基 金 托 管 人 还 可 开 设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基 金 账户。 6、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 金成 立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代 基金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申请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 交易。由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 拆 借市场交易 账户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公司 开设 国债 托管 账户 , 并 代基 金进 行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 (2 )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国 债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国 外汇 交 易中心 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公 司的有关规定,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 订协 议,进行使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 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 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托管 人保 管, 管理 人保存 副本 。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 或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或其 他的代保管库中。保 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 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8、和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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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原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五)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注册登 记人于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前将上一开放 日基金 份 额总份额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应每日对 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并对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进行复 核。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有 错误的,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责任 当事人 予以 赔偿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净值不一致时, 双方应积极核对,查找原 因,并 进 行调整,调整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净值为准, 由此 造成的差错责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 对基金净值一致,但 事后 发现错误时,由此造 成的 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承担 一半。 2、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 立后 ,应按照约定的记账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 置、登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切 实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双 方应积 极核 对, 查找原因,暂时无法 查找 错账的原因,影响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 准。 由此 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3、基 金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编制 。需要对外公布的报表, 应在相 互 核对一 致的 基础 上,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发 布。 月度 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日内完 成; 年 中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一会 计年 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20 日 内完 成; 年 终报 表的 编 制, 在 每一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两个 月内完 成。 (六) 争议的 处理 因该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 协商 或者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可以在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过 诉讼 解决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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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 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该托 管 协 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基金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