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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瑞利A(000387)

泰达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泰 达宏利 瑞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泰达 宏 利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泰达宏 利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已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3]1293 号文 注册,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11 月14 日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当 投 资者赎回 时,所得 或会高 于或低 于 投资 者 先前 所支付 的金额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 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金 的收 益, 但同 时也 要承担 相应 的投 资 风险。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 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市 场风险 、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 管 理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 险 和其 他风 险 等 等。 从基 金资产 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属于 低 风险基金 品 种,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型基 金。 从投 资者 具体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来看 ,由 于基金 收益 分配 的 安排, 瑞 利 A 为低 预期风 险、预 期收益 相对稳 定的基 金份额 ; 瑞利B 为中 高预 期风险、 预期收益 相对较 高的基 金份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 认购 ( 或申购 ) 本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责。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11 月14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 为2016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计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8 六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41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46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7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48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58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 67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68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9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73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4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76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7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8 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 83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86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8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4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12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13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16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116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泰达 宏 利 瑞利 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泰达 宏利 瑞利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和 义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二 、 释 义 《泰达 宏利 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泰达 宏利瑞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 指 《泰 达宏利 瑞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泰达 宏利 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泰达 宏利瑞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 泰达宏 利 瑞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 规范性 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通 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 第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 过的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指 2014 年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 布并于 2014 年 8 月8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包 括配 套《 关于 实施<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 及颁布 机关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 公布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14、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分为 预期 收益 与预 期风 险不 同的 两个级别 ,即瑞 利 A 份 额和瑞 利B 份 额;两 者的份 额配比 原则上 不超 过 7 :3 22、瑞利 A :指泰达宏利 瑞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之瑞利 A 份额 ,瑞 利A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获取 约定收 益, 并自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半年 开 放一次 , 接受申购 与赎回 申请 23、瑞利 B :指泰达宏利 瑞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之瑞利 B 份额 ,本 基金在扣 除瑞 利 A 的本 金及应 计 收益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归 瑞利 B 所有 ,亏损以 瑞利B 的 资产净 值为限 由瑞 利 B 首先 承担; 并 自基金 合同生 效后每年 开 放一次 , 接受申购 与赎回 申请 24、运作周 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运作 周年 的起 始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到 期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次 年的对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该日 历年 度 中不存 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到期 日为 该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第 二个 运作 周 年的起 始 日为第一 个运作 周年到 期日次 日, 到期 日为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次两个年 份 的对日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该日 历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则 到期 日为 该 日之前 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以此 类推 25、对日: 指某 一日 期在 之后各 日历 月/ 年 的对 应日期 ,如 该日 历月/ 年中 不存在对 应日期 的, 则提 前至该 日之前 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如 2013 年8 月1 日 的年度对 日为之 后各年 度的 8 月 1 日,即 2014 年 8 月 1 日、2015 年 8 月 1 日 等 26、半年度开放 期:指 每个运 作周年 首日 起 6 个月 对瑞 利 A 份额 开放 一次 申购与赎 回的开 放期间 ,半年 度开放 期首日 为每个 运作周 年首日 起 6 个月的对 日,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该日历 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的 ,则 半年 度 开放期 首 日为该日 之前的 最后一 个工作 日,开 放期将 持续 1-3 个 工作日, 具体 开放期持 续时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公告 为准。 半年度 开放期 仅开放 瑞利 A 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在 半年度 开放期 首日, 本基金 开放瑞 利 A 的申购和 赎回 ,在除首 日外其它 开放日 ,本基 金仅开 放瑞 利 A 的 申购, 不接受 赎回,且 在任 一开放日 末瑞利 A 份额 等于或 超过瑞 利 B 份额的 7/3 倍, 则该半 年度开放 期结 束。如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半 年 度开放 期 顺延,具 体日期 以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公 告为准 27、年度开放期 :指每 个运作 周年对 瑞利 A 、瑞利 B 份额开放申 购与 赎回 的开放期 间,年 度开放 期首日 为每个 运作周 年到期 日,开 放期将 持续 1-3 个工 作日, 具体 开放 期持 续时 间以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年 度 开放期 开 放瑞利 A 份额和 瑞 利 B 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在年 度开放 期首日, 本基 金开放瑞 利 A 、瑞利 B 的申购 和赎回 ,在除首 日外其 它开放 日,本 基金仅 开放 瑞利 A 的 申购,不 接受瑞 利 A 赎回和 瑞利 B 的申 购、赎 回,且 在任一 开放日 末 瑞利 A 份 额等于或 超过瑞 利 B 份 额的 7/3 倍 ,则该 年度开 放期结 束。如因 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年度开 放期 顺延 , 具体日 期 以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公告 为准 28 、 折 算 基 准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该 日 日 终 将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29、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30、销售机 构: 指泰 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 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构 31、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清 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等 32、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 接受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33、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34、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5、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 期 36、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期 37、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9、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40、T-n 日:指T 日 前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41、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42、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43、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44、 《业务规 则》 :指《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 守 45、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6、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7、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本基 金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8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9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作 50、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申 购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申 购日 在投 资 人指定 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投资方 式 51、巨额赎 回: 指半 年度 开放 期首日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认原 则进行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的成 交确认 后,瑞 利 A 的净赎回 金额 合计(包 括瑞利 A 自动赎回金 额)超 过开放 日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或年度开放 期首日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原则进 行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的 成交确认 后,瑞 利 A 及瑞利 B 的 净赎回 金额合 计(包 括瑞利 A 自 动赎 回金额) 超过开放 日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52、元:指人民 币元 53、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和费用 的 节约 54、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55、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6、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7、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58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9、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设立 日期 :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 弓 劲梅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联系电话 :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 : 一 亿 八千万 元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51% ;宏 利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原 名湘财 合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湘 财荷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泰达荷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成立 于 2002 年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截至 目前 ,公 司管 理着 包括泰 达宏 利 价 值 优化型 系 列基金 、泰 达宏 利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风 险预 算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泰 达宏 利效 率优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泰达宏利首 选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市值 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集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品 质生 活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红利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 宏利中 证 财富大 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泰 达 宏利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泰 达宏利 中证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逆 向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信 用合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 利 瑞利分 级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养老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 宏利淘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转型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 宏利改 革 动力量 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创 盈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复 兴伟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 宏利新 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 利蓝 筹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新思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创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活 期友货 币市 场基 金、 泰达 宏利绝 对收 益策 略 定期开 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 利同 顺大 数据 量化优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多 元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 利增 利 灵活配 置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汇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达宏 利 量化增 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启智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泰达宏 利定 宏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创金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泰达 宏利亚 洲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在内 的四 十 多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弓劲 梅 女 士, 董 事 长。 拥 有 天津 南 开 大学 经 济学 博 士 学位 。 曾 担任 天 津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究 员, 天津 泰 达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高级 项目 经理 ,天津 市泰 达国 际控 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融 资与风 险 管理部副 部长。 现任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长。 刘建先生 , 董事 。 先后 毕业于 中国政 法大学 、 天津 财经学 院, 获法 学 学士、 经济学硕 士学位 。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金 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资 金清算 中心负责 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机构 业务部 董事总 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2015 年4 月任 公司副 总经理,2015 年8 月 起任公司 总经理 。 杨雪 屏 女 士, 董 事 。拥 有 天 津大 学 工 科学 士 和中 国 人 民大 学 新 闻学 硕 士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 年报社 、经济 观察报 社、滨海 时报 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 及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 泰达投 资控股有 限公 司办公室 秘书科; 自2012 年至今就 职于天津 市泰达 国际控 股 (集 团) 有 限公司 , 曾担任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资产管理 部高级 项目经 理,现 任综合 办公室 副主任 。 孙泉 先 生 ,董 事 。 拥 有 天 津 南开 大 学 经济 学 学士 和 经 济学 硕 士 学位 及 美国 芝加哥罗 斯福大 学工商 管理硕 士学位 。 1988 年任职于 天津开 发区信托 投 资公司 , 负责信贷 和外汇 管理工 作;1989 年任职于 天津开 发区管 理委员 会政策 研究室, 负责区域 发展、 国 企改革、对外合 作政策 的研究 和制定 工作;1997 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 术开发 区总公 司企划 部, 负责 企业发 展战略 研究和 计划经营 管 理工作 ; 2001 年任职于天津泰 达投资 控股公 司资产 管理部 , 负责 泰达控 股重组 并购、 资 源整合 、上 市筹 备和 金融 类、实 业类 企业 的经 营管 理工作 。现 任天 津 泰达投 资 控股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经理 ,渤海 产业 基金 投资 管理 公司、 恒安 标准 人 寿保险 公 司和天津 钢管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等职。 何达 德 先 生, 董 事 。毕 业 于 英国 伦 敦 城市 大 学, 取 得 精算 学 荣 誉理 学 士学 位。现 为宏 利行 政副 总裁 及宏 利 人寿 保险 (国 际) 有限公 司首 席 行 政 总监, 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首 席 行 政总 监, 负责 宏 利于 香港 的全 线 业务, 包 括个人保 险、 雇员福 利 及财 富管 理 等业务 。 同 时何先 生分别 为宏 利 人 寿 保险 ( 国 际)有 限公 司及 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之 董事。 现为 澳大 利 亚精算 学 会及美国 精算学 会会员, 在寿险 及退休 顾问工 作方面 拥有三 十多 年的 丰 富经验 , 其间担任 多个领 导层要 职。 任赛华 女 士, 董事。毕业于 加拿大 滑铁卢 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 学士学 位, 加 拿大安 大略省 会计师 公会之 特许会 计师。 任 女 士于 2007 年加盟 宏利 资产 ,曾 任首 席行政 事务 总监 ,现 担任 宏利资 产亚 洲区 零 售经销 部 主管。 早年 任女 士曾 任职 于亚洲 和加 拿大 的著 名国 际投资 银行 、会 计 事务所 及 省级退 休金 委员 会, 监管 托管业 务的 销售 及担 任全 球基金 服务 客户 关 系管理 、 新业务发 展及会 计等高 级职务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达 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 事。 杜汶 高 先 生, 董 事 。毕 业 于 美国 卡 内 基梅 隆 大学 , 持 有数 学 及 管理 科 学理 学士学 位, 现为 宏利 资产管 理( 亚洲) 总裁 兼亚 洲区 主管及 宏利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掌管 亚洲 及日本 的投 资事 务, 专责 管理宏 利于 区内 不 断壮大 的 资产, 并确 保公 司的 投资 业务符 合监 管规 定。 出任 现职前 ,杜 先生 掌 管宏利 于 亚洲区( 香港 除外) 的投 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 领导 机构息差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产品的开 发工作 。杜先 生于2001 年加入 宏利, 之前任 职于一 家环球 评 级机构, 曾获派 驻纽 约、 伦敦 及悉 尼担任 杠杆 融资 及资 产担 保证券 等不 同部 门 的主管 , 拥有二十 多年的 资本市 场经验 。 汪丁 丁 先 生, 独 立 董事 , 毕 业于 北 京 师范 学 院数 学 系 ,中 国 科 学院 数 学力 学部理学 硕士学 位,1990 年获夏威 夷大学 经济学 博士学 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 任中 国科 学院 系统 科学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美国东 西方 中心 人 口研究 所 访问学 者、 博士 后研 究员 、香港 大学 经济 与金 融学 院助理 教授 、德 国 杜依斯 堡 大学经 济系 客座 教授 、北 京大学 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 副教授 及美 国夏 威 夷大学 经 济系访问 教授。 目前担任 北京大 学及浙 江大学 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 “社会 与行为 ”跨学 科教育 中心学 术委员 会主席 兼主任 。 周小 明 先 生, 独 立 董事 。 毕 业于 浙 江 大学 法 学院 , 持 有中 国 政 法大 学 法学 硕士学位、民商法 法学博 士学位。1990 年起先 后任职 于浙江 大学、 中 国人民银 行非银 行金 融机 构监 管司 、君泽 君律 师事 务所 、安 信信托 投资 股份 有 限公司 。 曾担任 全国 人大 常委 会财经 委员 会《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信托 法 》 、 《基 金 法》起 草 小组成 员、 安信 信托 投资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目前 担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信托与 基 金研究所 所长、 君 泽君律 师事务 所合伙 人、 清 华大学 法学院 联合法律 硕 士导师 、 中国信托 业协会 培训与 资格办 公室副 主任 、 《中 国信托 业发展 报告》 主 编。 杜英华女 士,独 立董事 ,任期 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 。毕业于 南开大 学法 律系,获 得法学 学士和 法学硕 士学位 。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人 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 津华律 师事务 所, 现任 该律所 副主任 , 正高 级律师 , 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 同时担 任天津 第五届 律师协 会理事 、天津 第六届 律师协 会监 事。 何自力先 生, 独 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 开大学 , 经济 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 农场和 工厂务 农和做 工:1982 年至 1985 年,于 宁夏自治 区党务从 事教学 和科研 工作;1988 年至今 任职于 南开大 学, 历任 经济 学系系主 任、经 济学 院副 院长 ,担 任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 任中国 经济 发展 研 究会副 会 长和秘书 长、 天 津经济 学会副 会长;2002 年1 月至7 月 在美国加 利福 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 校作访 问学者 。 2 、监事会成 员 许宁先生 ,监事 长。毕 业于南 开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职于天津 市劳动 和社会 保障局;2008 年加入 天津市 泰达国 际控股 (集 团) 有限 公司,担 任党委 委员、 董事会 秘书、 综合办 公室主 任。 陈景涛 先生 ,监 事。 拥有 澳大 利亚麦 考瑞 大学 商学 学士 、麦 考瑞 大学 应用 金融学硕 士和南 澳大学 金融学 博士学 位。1998 年先后就 职于渣 打银行 、 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 ,曾担任 固定 收益高级 投资经理 ,现担 任北亚 投资负 责人。 王泉先生 , 职工 监事。管理学 学士、经济学 硕士。2002 年3 月加 入泰 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至今,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 金会计 、基 金运 营 部副总 经 理、基金 运营部 总经理 、运营 副总监 兼基金 运营部 总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营 总监。 邓艺颖女 士, 职 工监事。 金融学 硕士,2004 年5 月至2005 年4 月就职 于中 国工商银 行广东 省分行 公司业 务部;2005 年4 月 加盟泰 达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交 易部交 易员、 固定 收益部 研究员 、 研究 部副总 监、 投 资副总监 兼 研究 部总 监, 现任 投资 副总监 兼投 资部 总监 。具备 11 年基 金从 业 经验,11 年证券投 资管 理 经验,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3 、高级管理 人员 弓劲梅女 士,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刘建 先生 , 总经 理。 简 历同上 。 傅国庆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和美 国罗 斯福 大学 ,获 文学 学士 和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 北京大 学国家 发展研 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 于北方国 际信托 股份有 限公司, 从事信 托业务 管理工 作, 期 间曾任办 公 室主任 、 研发部经 理、 信 托业务 总部总 经理、董事会 秘书、以及公 司副总经 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2007 年 1 月起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 监。 王彦杰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毕业 于台湾 中 山 大学 和淡 江大 学, 获企 业管 理学 士和财务 金融硕 士学位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先后在国 际证 券、日商 大和证券、元大投 信担任 股票分 析师;2001 年5 月至 2008 年2 月, 任保德信 投信股票 投资主 管;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 于复华投 信香 港资产管 理公司, 担任执 行长;2008 年8 月至 2015 年10 月, 就 职于宏利 资产 管理有限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公司,担 任台湾 地区投 资主管 ;2015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 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兼投资 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 长。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和中 国科 学院 ,管 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 任职 于中 信公 司、毕 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 务所等 公司 ,从 事 财务管 理 和管理咨 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作, 任监 察稽 核部副总 监。2005 年10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风 险管理 部总监。2006 年11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督 察长。 4 、基金经理 庞宝臣先 生,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 就职 于永安 财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经 理, 负责 债券研 究与投 资工作;2011 年9 月至2012 年8 月, 任职于 幸福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固定 收益 投 资 室 负责人 , 负责债券 投资工 作;2012 年9 月至2014 年9 月, 任职于 中华联合 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 管理部, 担 任高级 主管一 职;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 7 日, 任职于 中华联合 保险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担任投 资经理 一职;2016 年3 月10 日加入泰 达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固定收 益部基 金经理 助理一 职;2016 年7 月22 日起担任 泰达宏 利信用 合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8 月5 日起 担任泰 达宏利 新起点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5 日 起担任 泰达宏 利创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8 月5 日起 担任泰 达宏利 瑞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9 月 26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 利增利 灵活配 置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定宏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多 元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汇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 担任泰 达宏利 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具备10 年 证券投资 管理经 验,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 该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11 月至2015 年6 月由 熊壮先生 担任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11 月至2016 年8 月由 卓若伟 先生担 任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名 单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包 括公司 总经理 刘建、 副总经 理兼投 资总监 王彦 杰、 投资副 总监 兼基 金投 资部 总监邓 艺颖 、金 融工 程部 门负责 人戴 洁、 研 究部总 监 陈伯祯、 资深基 金经理 兼首席 策略分 析师庄 腾飞。 督察长 张萍列 席会 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根据决 策事项, 可分类 固定收 益类事 项、 权益 类事项 、 其 它事项: (1 )固定收 益类事 项由刘 建、王 彦杰表 决。 (2 ) 权益类事 项由刘 建、 王 彦杰、邓艺颖 、戴洁、 陈伯祯 、庄腾飞 表 决。 (3 )其它事 项由全 体成员 参与表 决。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本基 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承 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 证券法 》行为 的发生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资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资 产; (3 )承销证 券; (4 )将基金 财产用 于抵押 、担保 、资金 拆借或 者贷款 ; (5 )从事可 能使基 金财产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6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 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证券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4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行 业规范,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不从事 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包括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的 资料中 进行虚 假信息 披露;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 (8 ) 除按 本公司 制度进 行基金 运作投 资外 , 直 接或间 接进行 其他股票 投 资; (9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 其他任 何形式 为 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 倒、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 ,以提 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禁 止的行 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1 )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谋 取利益 ; (3 ) 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基金管 理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 (2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独立 的监察 稽核与 风险管 理部, 监察稽核 与风 险管 理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 行稽核 和 检查; (3 ) 相互制约 原则: 各部门 在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上要 形成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 建立 完备的 风险管 理指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 、内部控制 的体系 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结构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的 组织 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 部控 制负 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评 估 和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监察 公司 的风险 管理 措施 的执 行。 具体而 言, 包括 如 下组成 部 分: (1 )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 的内部 控制政 策, 对 内部控 制负完全 的和 最终 的责任。 (2 )督 察长 :独 立行使 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事 会负责 ;及 时向 董事 会 及/ 或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 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 运作和 风险 控制 方 面的工 作 报告; (3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 负责 指导基 金财产 的运作 、 制定 本基金的 资产 配置 方案和基 本的投 资策略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4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对基 金投资 运作的 风险进 行测量 和监控 ; (5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对 公司风 险管理 政策和 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 察, 并为每 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司 在一 种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的环境 中实现 业务目 标; (6 ) 业务部 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个 业务部 门最首 要的责 任。 部门 经理 对本 部门的 风险 负全 部责 任, 负责履 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 门 的风险 管 理系统的 开发、 执 行和 维护, 用于识 别、监 控和降 低风险 。 3 、内部控制 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 控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公 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 构, 高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 明确 的分工 ,确 保各 项业 务活 动有恰 当的 组织 和 授权, 确 保监察 稽核 工作 是独 立的 ,并得 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 置备 操作 手 册,并 定 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 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 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机 制,从 制度上 减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全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任 制, 使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 己 的任 务、 职责 ,并 及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 风险隐 患上 报, 以 防范和 减 少风险; (4 ) 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 序: 分 别建立了 公司 营运 风险和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确 认和评 估与 公司 运 作和投 资 有关的风 险; 公司 建立了 自下而 上的风 险报告 程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 使各个层 次的人 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 ,从而 以最快 速度作 出决策 ; (5 )建立内 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 统、 投资监控 系统, 能对可 能出现 的各种 风险进 行全面 和实时 的监控 ; (6 )使用数 量化的 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 段, 建立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模 型,用 以提 示指 数趋 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 司及时采 取有效 的措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能 地减 少损失; (7 ) 提供足 够的培训 : 制定 了完整 的培训 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员 工明确 其职责 所在, 控制风 险。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 制度 的 声明 (1 )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以上 关于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披露真 实、准 确; (2 )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化 和 基金 管理人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合 规控 制。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 资 本 :人 民 币 贰仟 柒 佰 玖拾 壹 亿 肆仟 柒 佰贰 拾 贰 万叁 仟 壹 佰玖 拾 伍元 整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王 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 客服电 话:95566 (二)基 金托管 部门及 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设 立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银 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 海外工 作、 学习或 培 训经 历, 60 %以上的 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托管 服 务,中国 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业 务。 作为 国 内 首批 开 展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中 国 银 行拥 有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 构、 券商 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企 业年金 、银 行理 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 全 、 产 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性化 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的 大型中 资托管 银行。 (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情况 截至2016 年0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 管502 只证券 投资基 金, 其中 境内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基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 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 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 金托管 规 模位居同 业前列 。 (四)托 管业务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 与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 银行风 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则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 评估、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 定 及制 度建 设、内 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 措施强 化托 管业 务 全员、 全 面、全程 的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会 计师事 务所开 展托管业 务内 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 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 保留意 见的审 阅报告 。2016 年, 中国银 行继续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行 托 管业务内 控制度 完善, 内控措 施严密 ,能够 有效保 证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托 管人对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 现基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 :010-66577619 、010-66577617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 宏利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易系统 网址 :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 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基金 网上 直销的 银行 卡和 第三 方支 付有 :农 行卡 、建 行卡、 民生 银行 卡、 招商 银行卡 、兴 业银 行卡 、中 信银行 卡、 光大 银 行卡、 交 通银行卡、 浦 发银行 卡 、 中国 银行卡、 广 发银行 卡 和汇 付天下 “ 天天盈 ” 、 快钱 支付账户 。 泰达宏 利微 信公 众账 号:mfcteda_BJ ,支持民 生银 行卡 、招 商银 行卡 、 汇 付天下“ 天天盈 ”账户 、快钱 支付账 户 。 客户服 务 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 信箱:irm@mfcteda.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银行网站 :www.boc.cn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银行网站 :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 人: 牛 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银行网址 :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5)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人: 卢 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6)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河东 区海河 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 市河东 区海河 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 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7)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 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8)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波


客户服务 热线: 浙江 省96699 ,上海962699 ,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 www.wzbank.cn 9)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 虞谷云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0)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 : 宁波市 江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 宁波市 鄞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 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 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 www.nbcb.com.cn 11)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2)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 :hutt@bhzq.com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3)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4)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 、41 、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5)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 www.csc108.com 16)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 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7)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表 人:周易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8) 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路 228 号、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1)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2)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3) 新时代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24)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5)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26)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2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海通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28)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 三发 客服电话 :020-961303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9)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30)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客服电话 :95536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31)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2)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国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33)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王 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 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 层10层( 100007 )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 层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 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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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37)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39)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 www.gjzq.com.cn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40)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公司网址 :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 :95548








41)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 拉萨市 北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永和 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陈宏 公司网址 :www.xzsec.com 客服热线 :400-881-1177





4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 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公司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 :95582





43)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技 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技 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 、8 层 ,深圳 市华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44)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6-2288 45)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公司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 :400-888-8133 46)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 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 :95548 47)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吴坚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 :400-809-6096 48)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49)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廊下 镇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68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 汪静 波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50)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笋岗 街道梨 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1 号物资 控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51)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52)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路1218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天目 山路266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支付 宝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3)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区峨 山路613号6 幢551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54)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道555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 www.erichfund.com 55)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话 :021-20835817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传真号码 :021-20835885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56)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苑 路15-1 号邮 电新闻 大厦二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57)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 杭 州 市余杭 区五常 街道同 顺街18 号同花 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客户服务 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58)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车公庄 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 座702 室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大 街2 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59)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100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19 楼 地址:上 海市中 山南路100号金外 滩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0-2819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60)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61) 大泰金石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 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 心现代 五项馆2105室 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峨山璐505号东方 纯一大 厦15楼 法定代表 人: 袁 顾明 客户服务 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62)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45号(锦 昌大厦 )1 幢10楼1001 室 地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拱 墅区登 云路45 号(锦 昌大厦 )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徐 黎云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63)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 路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28 号富卓 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 人:杨懿 客户服务 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64)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277 号3 层310室 地址: 上 海市长 宁区福 泉北路518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斌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http://www.66money.com 65)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客服 热线 :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66)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 武汉中 央商务 区泛海 国际SOHO城 (一期) 第 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泛海 国际SOHO城7 栋2301 、2304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公司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 :400-027-9899


67)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路10号五 层5122 室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20 号乐成中 心A 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68) 北京广源 达信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605室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宏泰 东街浦 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公司网址 :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69) 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九渡 河镇黄 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甲6 号 万通中 心D 座21-28层 公司网址 :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 :400-818-8866 70)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东北 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71)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 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72)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 镇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73) 北京汇成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74) 上海云湾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新 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营业期限 :持续 经营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5) 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76)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海 淀东三 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亦 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超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联系人: 赵德 赛


客服电话:95518/400 088 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7) 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南港 工业区 综合服 务区办 公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 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 人: 丁 东华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 :400-111-0889 78) 北京格上 富信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 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igesafe.com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 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 弓 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 :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 海源泰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 梁丽 金、刘 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 地2 号 楼普华 永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表 人: 赵 柏基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单峰 、庞伊 君 联系电话 :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庞伊君 六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一)基 金份额 的结构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分为 瑞利 A 份额和 瑞利B 份额, 所 募集的 基金资产 合 并运 作。 (二)基 金份额 的配比 瑞利 A 、瑞 利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 原则上 不超 过 7:3 ,具体控 制措施详 见 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 (三)基 金的运 作 本基金的 第一个 运作周 年的起 始日为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到期 日为基金 合 同生 效日次 年的 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或该 日历 年度 中不存 在对 应日 期 的 ,则 到 期日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第二 个运 作周 年的起 始日 为第 一 个运作 周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年到期 日次 日, 到期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次两 个年 份的对 日, 如该 日 为非工 作 日 或该日 历年度 中不存 在对应 日期的 , 则到期 日为该 日之前 的最后一 个 工作日 。 以此类推 。 如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 2013 年 8 月 20 日(周二 ) ,则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次 一个 年份、 次两 个年份 的对日 分别 为 2014 年8 月20 日 (周 三) 、2015 年8 月20 日 (周四 ) 。假设 2014 年 8 月 20 日为工作日, 则第一 个运作 周年为自 2013 年 8 月20 日起, 至2014 年8 月20 日止 。 假 设2014 年8 月20 日为 非工作 日, 该日 之前的最 后一个 工作日 为2014 年8 月19 日 , 则第 一个运 作周年为 自 2013 年8 月20 日起, 至2014 年8 月19 日 止。其 他运作 周年的 计算类 同。 ( 四) 基金份额的 收益 1 、瑞利A 的 约定收 益 瑞利A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获 取约定 收益, 年 约定收 益率将 在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前第 二个 工作 日、 半年 度开放 期首 日前 第二 个工 作日及 年度 开放 期 首日前 第 二个工 作日 设定 ,并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半年 度开 放期首 日和 年度 开 放期首 日 公告,计 算公式 如下: 瑞利A 的 年约定 收益率 (单利) =一年 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利差 其中利差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国 内市场 利率变 化约定, 在每个 运作周年 首 日前 公告该运 作周年 瑞利 A 适用的 利差值。 利 差的取 值范围 从0.5% (含) 到 3% (含) 。 其中一年 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是指中 国人民 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 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 期整存 整取基 准年利 率 (当时 适用税 率) 。 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前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半 年度开 放期 首日 前的 第二 个工作 日、 年度 开 放期首 日 前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执 行 的金融 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年 利率 更新 公式 中适 用的一 年期 银行 定 期存款 利 率(税后 ) , 设定瑞 利 A 年 约定收 益率。 瑞利A 的 年约定 收益率 计算按 照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基金管理 人并不 承诺或 保证瑞 利 A 的 约定收 益, 在基 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 失的 情况下, 瑞利 A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能会 面临无 法取得 约定收益 甚至 损失本金 的风险。 2 、瑞利B 的 收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本基金在 扣除瑞 利A 的 本金、 应 计收益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归 瑞利 B 享 有, 亏 损以瑞 利B 的资 产净值 为限由 瑞利 B 首先承 担。 ( 五) 基金份额开 放日的 设定 本基金将 设定两 类开放 期,分 别为半 年度开 放期和 年度开 放期。 本基金半 年度开 放期首 日为每 个运作 周年首 日起 6 个月的 对日, 如该 对 日为 非工作 日 或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 则半 年度开 放期 首日 为 该日之 前 的一个工 作日, 开放期 将持 续 1-3 个工作 日,具 体开放 期持续时 间以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公 告为准 。半年 度开放 期仅开 放瑞 利 A 份 额的申购 和赎 回。在半 年度开放 期首日 ,本基 金开放 瑞利 A 的申 购和赎 回,在 除首日外 其它 开放日, 本基金仅 开放瑞 利 A 的 申购, 不接受 赎回, 且在任 一开放 日末瑞 利 A 份额等于 或超过瑞 利 B 份额的7/3 倍,则该 半年度 开放期 结束。 本基金的 第一 个半年度 开放期首 日为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即第 一个运 作周年 首日) 起 6 个月 的对日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日 或 该日 历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 为该 日之 前 的最后 一 个工作日 ;第二 个半年 度开放 期首日 为第二 个运作 周年首 日起 6 个月 的对日,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或 该日 历年度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 为该 日之 前 的最后 一 个工作日 ;以此 类推。 本基金 年度 开放 期首 日为 每个 运作 周年到 期日 ,开 放期 将持续 1-3 个 工作 日,具 体开 放期 持续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公告为 准。 年度 开 放期开 放 瑞利 A 份 额和瑞 利 B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在年度 开放期 首日,本 基金 开放瑞利 A 、 瑞利B 的申购 和赎回 , 在 除首日 外其它 开放日 , 本 基金仅 开放瑞 利 A 的申购 , 不接受瑞 利 A 赎回和 瑞利 B 的申 购、赎 回,且 在任一 开放日 末瑞利 A 份额等于 或超过瑞 利B 份 额的7/3 倍, 则该年 度开放 期结束 。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与赎回 的, 半年度 开 放期 或年度开 放期顺 延,具 体日期 以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公 告为准 。 ( 六) 基金份额的 折算 在本基金 半年度 开放期 的首日 日终, 基 金管理 人将对 瑞利 A 进行基金 份 额折 算,瑞利 A 份 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瑞利 A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 相应增 减。 在本基金 年度开 放期前 第二个 工作日 日终, 基 金管理 人对瑞 利 B 份额 进 行基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金份额折 算,瑞 利 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在本基金 年度 开放期首 日,基金 管理人 对瑞 利 A 份额 进行基 金份额 折算, 瑞利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瑞利 A 、瑞利 B 份 额数按折 算比 例相应增 减。 瑞利A 、 瑞 利B 的 基金份 额折算 具体见 基金合 同第七 部分以 及基金管 理 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 告。 ( 七) 基金份额发 售 在基金募 集期内, 瑞利A 和瑞 利B 经分 别通过 各自销 售机构 的基金销 售 网点 独立进行 公开发 售。 ( 八)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资 产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 T 日基金份 额的余 额数量 为瑞 利 A 和瑞 利B 的 份额总 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如遇 特 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 九) 瑞利A 和瑞 利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在 瑞利 A 和瑞 利B 的开 放日分 别计算 各自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1 、瑞利A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在瑞利 A 某一开 放日(T 日 ) , 设 t 为瑞 利 A 上 一个 折算基准 日( 如 T 日之 前瑞 利 A 尚 未进行 折算, 则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日 )次日至 T 日的运作 天数, 为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为T 日瑞 利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为T 日瑞利A 的份额 余额,r 为最近 一次公 告的瑞 利 A 的年约 定收益率 。瑞 利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公式 如下: (1 )如果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 净值大 于或等 于“1.000 乘以T 日瑞 利A 的份额余 额加 上T 日全 部瑞 利A 份额 约定收 益之和 ” , 则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其中, T 日全 部 瑞利 A 份 额 约定 收 益 之和 = 下 同。 运作当年 实际天 数指 T 日所在 年度的 实际天 数。


(2 )如果 T 日 闭市后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小于 “1.000 元乘以 T 日瑞利 A 的份 额余额加 上T 日 全部瑞 利A 份 额约定 收益之 和” ,则: 2 、瑞利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在瑞 利 B 的某 一开放 日(T 日) , 为 T 日瑞 利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为 T 日瑞利 B 的份额余额, 则瑞利 B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公式 如下: 若根据上 述公式 计算得 出 ,则 瑞利A 和 瑞利B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 益归基金 财 产所有 。 ( 十) 瑞利A 和瑞 利B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


基金管理 人在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的基 础上, 采 用 “虚 拟清算 ” 原则分 别 计算 并公告瑞 利 A 和瑞利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 两级基金 份额价值 的一个 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获得的 实际价 值。 1 、瑞利A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在瑞利 A 某一 估值日 (T 日) , 设 t 为上一个 折 算基 准日(如 T 日 之前瑞 利 A 尚未进 行折算 ,则为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次 日 至 T 日的 运作天数 , 为T 日 闭市后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为T 日瑞 利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为T 日瑞利A 的份额 余额,r 为最近 一次公 告的瑞 利 A 的年约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定收益率 。瑞 利 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如 下: (1 )如果T 日闭市 后的基 金资产 净值大 于或等 于“1.000 乘以T 日瑞 利A 的份额余 额加 上T 日全 部瑞 利A 份额 约定收 益之和 ” , 则 其中, T 日全部瑞 利A 份 额约定 收益之 和= 运作当年 实际天 数指 T 日所在 年度的 实际天 数。 (2 )如果 T 日 闭市后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小于 “1.000 元乘以 T 日瑞利 A 的份 额T 日瑞 利A 的 份额余 额加 上T 日全 部瑞 利A 份额 应计收 益之和 ” , 则 : 2 、瑞利B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在瑞 利 B 的某 一估值 日(T 日) , 为 T 日瑞 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为 T 日瑞利 B 的份额余 额,则 瑞利 B 的基金 份 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 式如下 : 若根据上 述公式 计算得 出 ,则 瑞利A 和 瑞利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T 日的瑞 利A 和瑞 利B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 本基金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 获中 国证 监会 【2013 】1293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批复 。 (二)基 金类型 、运作 方式及 存续期 本基金类 型:债券 型 本基金以 “ 运作 周年滚 动 ” 的 方式运 作。自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瑞利 A 每 半年 开放一次 ,接受 申购和 赎回申 请,自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瑞利 B 每年 开放 一次,接 受申购和 赎回申 请。 本基金存 续期: 不定期 (三)基 金募集 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验 资,本 次募 集的 有效 认 购户数 为 10,735 户 , 净 销 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33,175,780.29 元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033,175,780.29 份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450,474.31 元,折合 450,474.31 份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合计募 集份额为 2,033,626,254.60 份。上述资金 已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 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 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开立 的基金 托管专 户 。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 金备案 的条件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具备 下列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规定办理 基 金验 资和备案 手续: 1 、基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基金 募集满 足上述 条件的, 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 书可以 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 (二)基 金的验 资和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或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时 ,具 备上 述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 或 停止 基 金发售 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资 机构验 资,自 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三)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3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年 11 月 14 日 正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四 )基 金存续 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 原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二)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在半年度 开放期 首日, 本基金 开放瑞 利 A 的申购 和赎回 ,在除首 日外 其它 开放日, 本基金 仅开放 瑞利 A 的申购,不 接受赎 回,且 在任一 开放日 末瑞利 A 份额等于 或 超过 瑞利 B 份额 的 7/3 倍,则 该半年 度开放 期结束。 在年 度开放期 首日,本 基金开 放瑞利 A 、瑞利 B 的申购 和赎回 ,在除 首日外其 它开 放日,本 基金仅开 放瑞利 A 的 申购, 不接受 瑞利 A 赎回 和瑞利 B 的申购、 赎回 ,且在任 一开放日 末瑞 利 A 份额 等于或 超过瑞 利 B 份 额的7/3 倍, 则 该年度开 放 期结束 。 具体开 放日 的确 定见 基金 合同第 四部 分中 的“ 基金 份额开 放日 的设 定 ” 的相 关 内容。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顺延, 具体日 期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公告为 准。 半年度 开放 期、 年度 开放 期的 具体日 期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及销 售机构公 布的时 间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瑞利 A 在半年 度开放 期首日 和年度 开放期 首日采 用 “确定价 ”原 则, 即瑞利 A 的申 购、赎 回价格 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瑞 利 A 在其 他开放日 采用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购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计 算;瑞利 B 在各开 放日均 采用 “ 未知价 ”原则 , 即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 交 付款 项, 申购 成立;基 金份额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 金份额 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 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确认 时间 正常情况 下, 每 个开放 日 (T 日) 的下一 个工作 日 (T+1 日) 内, 登记 机构 对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请 的 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功,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4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原则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在瑞利A 或瑞 利B 的每 个赎回 开放日 (T 日)的下 一个工 作日(T+1 日) , 所有经确 认有效 的瑞 利 A 和瑞 利B 的 赎回申 请全部 予以成 交确认 。


在半年度 开放期 首日 (T 日 ) 提出 的对于 瑞利 A 的申购 申请, 如 果对瑞 利 A 的有效申 购与赎 回申请 进行确 认后, 瑞利 A 的份额 余额小 于或等 于瑞 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 分之七 倍,则 经确认 有效的 瑞利 A 的申 购申请 全部予以 成交 确认;如 果对瑞利 A 的有 效申购 与赎回 申请进 行确认 后,瑞利 A 的 份额余 额大 于瑞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 之七倍 ,则在 经确 认 后的瑞 利 A 的 份额余 额不超 过瑞 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 分之七 倍的范 围内, 对有效 申购申 请按比 例进行 成交确 认。 在半年 度开 放期 第二 个开 放日 或第三 个开 放日 (T 日) 提出 的对 于瑞 利 A 的申购申 请,如 果对瑞 利 A 的 有效申 购申请 进行确 认后, 瑞利 A 的份 额余额小 于或等于 瑞利 B 份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 倍,则 经确认 有效的 瑞利 A 的申 购申请全 部予以成 交确认 ;如果 对瑞 利 A 的有 效申购 与赎回 申请进 行确认 后, 瑞利 A 的 份额余额 大于瑞 利 B 份 额余额 的三分 之七倍 ,则在 经确认 后的瑞 利 A 的份额余 额不超过 瑞利 B 份额 余额的 三分之 七倍的 范围内 ,对有 效申购申 请按 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 。 在年度开放 期首日 (T 日)提出 的对于 瑞利 A 和瑞利 B 的 申购申请 , 如果 对瑞利 A 和瑞 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 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后 ,瑞利 A 的 份额 余额等于 或小于瑞 利 B 份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 倍,则 所有经 确认有 效的瑞 利 A 和 瑞利 B 的 申购申请 全部予 以成交 确认; 如果对 瑞利 A 和瑞 利 B 的 有效申购 与赎 回申请进 行确认后 ,瑞 利 A 的份 额余额 大于瑞 利 B 份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倍 ,则 所有经确 认有效的 瑞利 B 的申购 申请全 部予以 成交确 认,并 对瑞 利 A 分以 下三 种情形进 行处理: 1 )在对瑞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 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后 ,如果 仅对瑞 利 A 的有 效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 瑞利 A 的份额 余额等 于瑞 利 B 份 额余额的 三分 之七倍, 则对瑞 利A 的有 效申购 申请全 部不予 确认; 2 )在对瑞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 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后 ,如果 仅对瑞 利 A 的有 效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 瑞 利 A 的 份额余 额仍大 于瑞 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 分 之七倍 , 则对瑞 利 A 的有 效申购 申请全 部不予 确认, 并按照 瑞利 A 的份额 余额 等于瑞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 之七倍 的原则 ,对瑞 利 A 的 份额余 额进行 按比例 自 动赎回;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3 )在对瑞利 B 的有效 申购与 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后 ,如果 仅对瑞 利 A 的有 效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 此时瑞 利 A 的 份额余 额小于 瑞利 B 份额余 额的 三分之七 倍,则按 照瑞 利 A 的份 额 余额 等于瑞 利 B 份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倍 的原 则,对瑞 利 A 的有 效申购 申请进 行按当 日申请 比例进 行成交 确认, 而不会 对瑞 利 A 既有 的份额余 额进行 自动赎 回。


在年度开 放期第 二个开 放日或 第三个 开放日 (T 日)提出的 对于瑞利 A 的 申购申请 ,如果 对瑞 利 A 的有 效申购 申请进 行确认 后,瑞 利 A 的 份额 余额小于 或等于瑞 利 B 份 额余额 的三分 之七倍 ,则经 确认有 效的瑞 利 A 的 申购 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 确认; 如果对 瑞利 A 的有效 申购与 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后 ,瑞 利 A 的份 额余额大 于瑞 利 B 份额 余额的 三分之 七倍, 则在经 确认后 的瑞 利 A 的 份额余额 不超过瑞 利 B 份额余 额的三 分之七 倍的 范 围内, 对有效 申购申请 按比 例进行成 交确认。 每个开 放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确认办 法及 确认 结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购申请 及申购 份额的 确认情 况,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1 、通过代销 机构申购 ,单 个基金 账户单 笔 申购 瑞利 A 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 若代 销机构 调整瑞 利 A 最 低申购 金额下 限的, 以最新公 告为准; 单个基 金账户 单 笔申购 瑞利B 最低 金额 为 50 ,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 通过 直销中 心 申购 , 单个 基金账 户单笔 首次申购 瑞利A 最低金 额 为10 万 元 (含申购 费 ) ,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 (含申购 费) , 单个 基金 账户单笔 首次申购 瑞利B 最低金 额为10 万 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已在 直销中 心有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 不 受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限 制,但 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限制 。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进 行申购 ,单个 基 金账户单 笔最低 申购瑞利A 金 额为 10 元(含 申购 费 ) , 单个基金 账户 单笔最低 申购瑞利B 金额 为5 万 元(含 申购 费 ) 。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 份额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投资者 可将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 确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笔赎 回的基 金份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后 , 在销 售机构 (网点 )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一次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该 交易账户 保留的 剩余基 金份额 全部赎 回。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进 行限制 。 5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 购费用 与赎回 费用 1 、申购费用





瑞利A 类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 基金申 购费用 。 瑞利B 份额 收取申 购费, 投 资者如果 有多笔 瑞利 B 份额的 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 笔分别 计算。 瑞利 B 份额 申 购费率如 下表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特定客户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M <50 万元 0.6% 0.1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5% 0.125%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 0.1%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0.0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取,1000 元 / 笔





本基金 对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 申 购 瑞 利分 级债券 基金 的养 老金 客 户实施 特 定认购 费率 ,养 老金 客户 范围包 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 划筹集 的 资金及其 投资运 营收益 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金 等,具 体包括 :


(1)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 ;


(2) 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障基 金;


(3)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 以及集 合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 公 司将在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 定 向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者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2 、赎回费用 瑞利 A 类份额在赎回 时不收 取基金 赎回费 用。 瑞利 B 份额 收取 赎回 费, 赎 回费率随 投资人 申请份 额持有 时间的 增加而 递减。 瑞利 B 具体赎 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用 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扣除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后的余 额 归基金财 产,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 比例不 得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申 购、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 期间, 按相 关 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 低 瑞利 B 的 申购费 率。 5 、 根据2015 年4 月18 日基 金管理 人发布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直 销平台 调整旗 下开放 式基金 申购金 额下限 的公告 》 本公司 自 2015 年4 月 2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上 直 销 和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微 信 号 : mfcteda_BJ ) 申购瑞利A 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统 一调整 为10 元; 追 加申 购金额为 单笔10 元。 (七)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持有期 费率 1 个运作周年 0.1%


2 个运作周年 0.05%


3 个运作周年及以上 0%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 瑞利A 的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申购 份额 = 申购 金额/ 基金份 额 净 值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例: 某投 资人投 资人民 币 100,000 元申购 瑞利A 份额, 假设该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份 额为:


申购 份额 =100,000/1.00=100,000.00 份


瑞利B 在 申购 时 需承担 申购 费 用,其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法 如下: 1 ) 当 申购费 用为比 例费率 时,


净申购 金 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 费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净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


2) 当 申购费用为固 定金额 时,


申购 费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 份额 =净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


例: 某投 资人投 资人民 币 150,000 元申购 瑞利B 份额, 其适用 的 申购 费率 为0.60% ,假设该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 元,则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0/(1+0.60%)=149,105.37 元


申购 费用=150,000-149,105.37=894.63 元


申购 份额=149,105.37/1.05=142,005.11 份 2 、基金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1 )瑞利A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瑞利A 不 收取赎 回费用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额×1.000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2 ) 瑞利B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瑞利 B 收取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的金额 ,净赎 回金额 为赎回 金额扣 除赎回 费用的 金额 。 瑞利B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 额-赎 回费用 计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金 财产所 有。 例如: 某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瑞利B 份额 , 持有 时间为一 个运 作周 年,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2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1%=11.20 元 净赎回金 额=11,200-11.20=11,188.80 元 3 、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产生 的收益 归基金 财 产所有。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八)申 购和赎 回的登 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意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在基 金 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者T 日 申购瑞利A 或 瑞利B 成功后 , 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 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 理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下一 个相应 的瑞利A 或瑞利B 开放日 起 有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者T 日赎 回瑞利A 或 瑞利B 成功后 , 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 投资 者扣除权 益并办 理相应 的登记 手续。 4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登 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 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 的异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 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7 、根据申购 规则和 程序导 致部分 或全部 申购申 请没有 得到确 认。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1 、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 )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在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 现困难 。 (5 )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的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公告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如 暂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 项所述情 形 ,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 告。 2 、巨额赎回 的认 定 半年度 开放 期首 日, 依基 金合 同约定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原 则进 行申 购与赎回 申请的 成交确 认后, 瑞利 A 的净赎 回金额 合计( 包括瑞 利 A 自动赎回 金额) 超过 开放 日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或 年度开 放期 首日 , 依基金 合 同约定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原则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的成 交确 认 后,瑞 利 A 及瑞利 B 的净赎回 金额合 计(包括 瑞利 A 自动 赎回金 额)超过 开放 日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即认为发 生了巨 额赎回 。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全额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对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延缓期 限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 (十一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在开 放日 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制 定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二 )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或 社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会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 请按基 金 登记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 托管 费。 (十四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每 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根据2015 年4 月18日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网上 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2015 年4 月20 日 起, 投资 者通过 本公司 官方网 上直销 和微信 公众平台 (微信 号:mfcteda_BJ ) 定 期定额申 购 瑞利A 单 笔最低 金额为10元。 (十五 ) 基金份额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有效控 制风险 的基础 上,通 过积极 地主动 管理, 力求满 足 瑞利 基金 A 份 额持有人 的稳健 收益及 流动性 需求, 同时满 足 瑞利 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资产长期 稳定增值 的需求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 括企 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地 方政 府债 券、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券、 商 业银行 次 级债、 可 转换公 司债券 ( 含分离 交易的 可转换 公司债 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逆回 购、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中期 票据、 银行 存款 等 ,以及 法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一级 、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但可 持有 因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以 及因 投 资可分 离 债券而产 生的权 证等。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其中 在任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日前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及开 放日 后 二十个 工 作日内可 不受上 述比例 限制。 本 基金所 指债券 类资产 包括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地 方政 府债 券、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券、 商业银 行次 级债 、 可转换 公 司债券 (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 司债券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中 期票 据等。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低 于 5%。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三 )投 资策略 在债券类 属资产 配置的 基础上, 本基金 将针对 性地采 取目标 久期调整 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信 用策 略、特 殊债 券 品 种投 资策 略等,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下,实 现风险 和收益 的最佳 配比。 1 、债券类属 资产配 置策略 根据对 各类 利率 债券 、信 用债 券之间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确定 债券 类属 配置策 略,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及时 进行 调整 ,从 而选 择既能 匹配 目标 久 期、同 时 又能获得 较高持 有期收 益的类 属债券 配置比 例。 2 、目标久期调 整策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指标 (通 货膨 胀率 、GDP 增长率、 货币 供应 量等 )和 宏观 经济政 策(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汇 率政 策等 )变 化趋势 的综 合分 析 ,形成 对 未来市 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 预期, 动态 调整 组合 的目 标久期 ,以 提高 投 资组合 收 益并减 少风 险。 当 预 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 时, 本基金 将延 长投 资 组合的 目 标久期 ,从 而在 市场 利率 实际下 降时 获得 收益 ;当 预期市 场总 体利 率 水平上 升 时,则 缩短 组合 目标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降带 来的资 本损 失的 风 险,并 获 得较高的 再投资 收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3 、收益率曲线 配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 ,通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 化走 势来 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头寸 。在 考察 收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将 确定 采用 子 弹策略 、 哑铃策 略或 梯形 策略 等, 以从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期 限信 用债 券 的相对 价 格变化中 获利。


? 子弹策略 :当预 期收益 率曲线 变陡时 ,将采 用子弹 策略;


? 哑铃 策略 :当预 期收益 率曲线 变平时 ,将采 用哑铃 策略;


? 梯形策略 :在预 期收益 率曲线 不变或 平行移 动时, 则采用 梯形策 略。 4 、信用利差曲 线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信 用利 差曲 线,通 过预 期信 用利 差曲 线走 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头寸 ,即 通过 研究 影响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经济 周期、 市场 供求 关 系和流 动 性变化等 因素, 确定信 用债券 的行业 配置和 各信用 级别信 用债券 配置 。 5 、信用策略


发债主 体的 信用 风险 评级 对于 信用债 券投 资至 关重 要。 本基 金将 借助 基金 管理人 投研 团队 整体 的行 业研究 能力 ,对 发债 企业 进行深 入的 信用 分 析和财 务 分析,具 体分析 指标包 括: ? 短期偿债 能力分 析: 流动 比率、 速 动比率、 现金比 率、 利 息保证倍 数等 。 ? 长期偿债 能力分 析:有 形资产 负债率 等。 ? 盈利能力 分析: 主营业 务利润 率、营 业利润 率等。 ? 营运能力 分析: 应收帐 款周转 率、存 货周转 率、应 付帐款 周转率 等。 ? 现金流量 分析: 短期债务 偿还比 率、 长 期债务 偿还比 率、 现 金流量资 产 利润率、 现金流 量利润 率、经 营指数 等。 基金管 理人 以债 券发 行企 业资 质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对债 券增 信方 式、 发债 企业股 东背 景等 因素 的综 合考量 ,形 成内 部信 用债 券评级 。之 后, 定 期进行 信 用评级跟 踪,及 时、准 确的修 正评级 结果; 若发现 重大信 用风险 ,及 时应对。 依据信 用债 券评 级结 果, 并结 合期限 、流 动性 、市 场分 割、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等 因素, 建立 不同 品种 的收 益率曲 线预 测模 型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预测 模型 ,并 通过 这些模 型进 行估 值。 在有 效控制 信用 风险 的 前提下 , 重点选 择具 备以 下特 征的 信用债 券: 较高 到期 收益 率、较 高当 期收 入 、价值 被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低估、预 期信用 质量将 改善、 属于创 新品种 而价值 尚未被 市场充 分发 现。 6 、特殊债券 品种投 资策略 (1 )可转换 公司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 债券的 股性 特征 、债 性特 征、 流动 性、 摊薄 率等因素 的基础 上,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 模型 和二叉树 期权 定价模型 等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价 值, 选择 其中 安全 边际较 高、 发行 条 款相对 优 惠、 流动 性良好, 并且基 础股票 基本面 优良、 具有较 强盈利 能力、 成 长 前景好 、 股性活 跃并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的 品种 ,以 合理 价格 买入并 持有 ,根 据 内含收 益 率、折 溢价 比率 、久 期、 凸性等 因素 构建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投资 组合 , 获取稳 健 的投资 回报 。此 外, 本基 金将通 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 境下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股性 和 债性的 相对 价值 ,通 过对 标的转 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价 ,力 求选 择 被市场 低 估的品种 。 (2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持 证券 (ABS)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MBS) 等, 其定价受多种 因素影 响, 包括市 场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等。 本基金 将在 债券 市场 宏观 分析 基础上 ,结 合蒙 特卡 洛模 拟等 数量 化方 法, 对资产支 持证券 进行定 价,评 估其内 在价值 进行投 资。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综合 指数收 益率( 全价) 中债综 合指 数(全价)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编制 ,该 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全市 场整体 价格和 投资回 报情况。 该指数 涵盖了 银行间 市场和交 易 所市场 , 成份券 种包 括除 资产 支持 证券和 部分 在交 易所 发行 上市的 债券 以外 的 其他所 有 债券,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走 势,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基准 的 指数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 业绩比 较 基准。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 告 ,而 无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从基金 资产 整体 运作 来看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属于 低风 险基 金产 品, 其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益 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 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从投资者 具体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来看, 由于基 金收益 分配的 安排, 瑞利 A 为 低预期风 险、预 期收益 相对稳 定的基 金份额 ; 瑞利 B 为 中高预期 风险 、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基 金份额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与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资 于 债券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 其中, 在 任一 开放日 及开 放日 前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及 开放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可不 受 上述比 例 限制。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8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 9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2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


13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产 不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债权 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八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 融券。 (九)基 金投资 组合报 告(未 经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及 连 带责任 。


本基金托 管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于 2016 年 11 月25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 告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93,013,412.85 98.02 其中:债券


593,013,412.85 98.0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 计


2,006,966.61 0.33 8 其他资产


9,995,859.82 1.65 9 合计





605,016,239.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 内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境 内股票 。


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沪港 通投资 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沪 港通股 票。 3.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 4.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674,000.00 21.09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100,674,000.00 21.09 4 企业债券 141,404,965.35 29.62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150,747,000.00 31.58 6 中期票据 183,992,000.00 38.55 7 可转债 16,195,447.50 3.3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3,013,412.85 124.24 5.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60207 16 国开07 500,000 50,390,000.00 10.56 2 101453021 14 粤城建 MTN001 400,000 42,928,000.00 8.99 3 1080050 10 宜春城 投债 400,000 40,948,000.00 8.58 4 1182282 11 三一 MTN2 400,000 40,568,000.00 8.50 5 1180049 11 富阳债 380,000 40,413,000.00 8.47 6.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 策 在报告期 内,本 基金未 投资于 国债期 货。该 策略符 合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9.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无国 债期货 持仓和 损益明 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 价 本报告期 本基金 没有投 资国债 期货。 10.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基金投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有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编制 日 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 均未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备 选股票 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9,250.10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86,609.72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95,859.8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9 广汽转债 8,869,500.00 1.86 2 110035 白云转债 1,266,000.00 0.27 3 110031 航信转债 1,154,218.00 0.24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 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 五入的 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 计项之 间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来表 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 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13 年11 月1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期 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比较如 下表所 示: (一) 历史各时 间段 收 益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 长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3.11.14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3.12.31 0.50% 0.04% -0.93% 0.10% 1.43% -0.06% 2014.1.1~2014.12.31 7.95% 0.11% 6.54% 0.11% 1.41% 0.00% 2015.1.1~2015.12.31 12.19% 0.51% 4.19% 0.08% 8.00% 0.43% 2016.1.1~2016.9.30 3.33% 0.08% 0.70% 0.06% 2.63% 0.02%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6.9.30 25.77% 0.31% 10.74% 0.09% 15.03% 0.22% (二)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历史走 势对比图 (2013 年11 月14 日-2016 年9 月30 日)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 时及本报告期 末各项投资比 例已达到基金 合同规定的比 例要 求。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 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 财产账 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财 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 有的金 融资产 和负债 。 (三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 (3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照每日 收盘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 私募证 券, 估值 日 不 存在 活跃市 场 时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 体现公 允 价值,应 持续评 估上述 做法的 适当性 ,并在 情况发 生改变 时做出 适当 调整。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下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 报价进 行 调整, 确认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 或市场 活动很少 的 情况下 , 则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4 )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按 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 估值。 对 于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回售 登记 截止 日(含 当日 )后 未 行使回 售 权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格 进行 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 显差异 , 未上市期 间市场 利率没 有发生 大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 估 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序 1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 级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或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 估值后 , 将 各级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或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结 果发送基 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或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 或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 人 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承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错 误,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 偿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对 间接损失 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 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不 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或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或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的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或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级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或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 的处理 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5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经 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或 减轻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本基金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6% 年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瑞利A 的 年销售 服务费 为0.35% ,瑞利B 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费等 。 在通常 情况 下, 瑞利 A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瑞利 A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瑞利A 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销售服 务费 E 为瑞利A 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 给 基金销 售 机构。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 第 4 -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一) 瑞利A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1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半 年折算 一次。 2 、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 日登记 在册的 所有瑞 利 A 份 额。 3 、折算基准 日 半年度开 放期首 日和年 度开放 期首日 为瑞 利 A 份额 的折算 基准日 。 4 、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 准日日 终,瑞 利 A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瑞利 A 份额数 将按照 折算比 例相应 增减。 瑞利A 的 基金份 额折算 公式如 下: 瑞利A 的 折算比 例=折 算基准 日折算 前的瑞 利 A 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1.000 瑞利A 经 折算后 的份额 数=折 算前瑞 利 A 的 份额数 ×瑞 利A 的折 算比 例


瑞利 A 经 折算后 的份额 数按照 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 生的收 益归基 金财产 所有。


在实施基 金份额 折算时 ,折算 基准日 折算前 的瑞 利 A 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和 瑞利A 的 折算比 例的具 体计算 见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5 、基金份额 折算公 告 基金份额 折算方 案须最 迟于折 算基准 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折算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二) 瑞利B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1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年 折算一 次。 2 、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 日登记 在册的 所有瑞 利B份 额。 3 、折算基准 日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假设年度 开放期 首日 为 T 日, 瑞利B 份额折 算基准 日为 T-2 日。 4 、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 准日日 终,瑞 利B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瑞利B 份额数 将按照 折算比 例相应 增减。 瑞利B的 基金份 额折算 公 式如 下: 瑞利B的 折算比 例=折 算基准 日折算 前的瑞 利B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1.000 瑞利B经 折算后 的份额 数=折 算前瑞 利B的 份额数 ×瑞利 B的折 算比 例


瑞利B经 折算后 的份额 数按照 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 生的收 益归基 金财产 所有。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的 瑞利 B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 瑞利B的 折算比 例的具 体计算 见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5 、基金份额 折算公 告 基金份额 折算方 案须最 迟于折 算基准 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折算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 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不 得有下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 何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 恭 维性或 推荐性的 文 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以 中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示 、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主 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 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 利、义 务关系 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首 次办理 瑞利 A 的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至少每周 公告一 次瑞 利 A 和瑞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以及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首次办 理瑞 利 A 的 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工 作日 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工 作日瑞利 A 和瑞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瑞利 A 、瑞利 B 和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或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述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瑞利 A 、 瑞利 B 和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或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度 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度 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 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 件: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合 同》 ; (3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动 ; (9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点 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 记机 构; (21 )瑞利A 或 瑞利B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22 )瑞利 A 或瑞利 B 进行基 金份额 折算、 瑞利 A 或瑞利 B 的份 额折 算结 果; (23 )瑞利A 年 约定收 益率的 设定及 其调整 ;


(24 )每个开放 期结束 后瑞 利 A 和瑞 利B 的 份额配 比; (25 )发生对瑞 利A 份 额的自 动赎回 ; (26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27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8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9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级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或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 文件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息 ,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 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 在的主 要风险 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策 、 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发生变 化,导 致市场 价格波 动而产 生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主要 投 资于债券 类 金融 工具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 化,从 而 产生风险 。 (3 ) 利 率 风险 : 当 金融 市 场 利率 水 平变 化 时 ,将 会 引 起债 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变化, 进而影 响基金 的净值 表现。 例 如当市 场利率 上升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 降,若 基金组 合久期 较长, 则基金 资产面 临损失 。


(4 )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主 要通过 现金形 式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货膨 胀的影 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5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变 动 风 险: 是 指收 益 率 曲线 没 有 按预 期 变化 导 致基 金 投资决策 出现偏 差。


(6 )再 投 资风 险 : 该风 险 与 利率 风 险互 为 消 长。 当 市 场利 率 下降 时 ,基 金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所持有的 债券价 格会上 涨, 而基 金将投 资于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所得的 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 获得较 低的收 益率, 再投资 的风险 加大; 反 之, 当 市场利 率 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价格会 下降, 利率风 险加大 ,但是 利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升。


(7 )估 值风 险: 本基 金采 用的 估值 方法有 可能 不能 充分 地反 映和 揭示 利率 风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时 ,在 一定 时期 内可能 高估 或低 估 基金资 产 的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将 共同 协商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使 调整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 公允地 反 映基金资 产价值, 确保基 金资产 净值不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实质 性 的损害 。 (8 ) 经营风险 : 它与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的 经营活 动所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的 不稳 定性 有关 。债 券发行 人期 间运 营收 入变 化越大 ,经 营风 险 就越大 ; 反之,运 营收入 越稳定 ,经营 风险就 越小。 2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不 能履行 合 约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或者 其信用 等级 降低 ,将 会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进而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 现在 两个 方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下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 足,某 些 投资品 种的 流动 性不 佳, 可能导 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进 而 影响到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实 现;二 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投资 人的 大量 赎 回或开 放 期投资 人的 大量 连续 赎回 将会导 致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或迫 使 基金以 不 适当的价 格大量 抛售证 券,使 基金的 净值增 长率受 到不利 影响。 4 、操作风险 操作 风险 是指 基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 者认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 响基金 收 益水平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 手段和 管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6 、合规性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7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1) 瑞利A 的特有 风险


a) 特定流动 性风险


瑞利A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每6 个月 开放一 次,瑞利A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只 能在 瑞利A 的 开放日 赎回。 在非瑞利A 的 赎回 开放日 , 瑞利A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 因不能赎 回 瑞利A 而 出现流 动性风 险。 另外 , 因不 可抗力 等原因 , 瑞利A 的开放日 可能延后 ,导致 瑞利A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不能按 期赎回 而出现 流动性 风 险。 b) 开放期 的 巨额赎 回风险 在瑞利A 的每 个开放 日,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本基 金可根 据具体 情 况进 行延期支 付,瑞利A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因此而 承担延 期支付 所导致 的 风险。


c) 开放期不 能完全 赎回风险 在瑞利A 的每 个开放 日,瑞利A 将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 , 瑞利A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可能面 临不能 赎回由 于折算 而新增 的这部 分基金 份额的 风险。


d) 极端情形 下的损 失风险 瑞利A 具有低 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 的特征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并不承 诺 或保 证 瑞利A 的约 定收益 ,在极 端情形 下,比 如基金 资产在 短期内 发生大 幅 度的投资 亏损时, 瑞利A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能会 面临无 法取得 约定收 益甚至 损 失本金的 风险。


e) 强制赎回 风险 任一 年度 开放期 首日 为 瑞利A 和瑞利B 份额共 同开放 申购赎 回的日 期。 当日, 出于保护 投 资人 利益, 需要控 制 瑞利A 和 瑞利B 的份 额配比 上限为7:3, 因此, 瑞 利A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均有 可能面 临既有 份额被 自动 按 比例赎 回的风 险 。 (2) 瑞利B 的特有 风险


a) 特定流动 性风险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瑞利B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每年 开放一 次, 瑞利B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只 能在 瑞利B 的开放 日赎回 。在非 瑞利B 的赎回 开放 日,瑞利B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因不 能赎回瑞利B 而出现 流动性 风险。 另外, 因 不可抗 力等原 因, 瑞利B 的开 放日可能 延后,导 致 瑞利B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不能 按期赎 回而出 现流动 性风险 。 b) 杠杆机制 风险 本基金在 扣除瑞利A 的本金、 应计收 益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归 瑞利B 享 有, 亏损 以 瑞利B 的资 产净值 为限由 瑞利B 首先 承担。 因 此, 瑞利B 在可能获 取放 大的基金 资产增值 收益预 期的同 时, 也将 承担基 金投资 的全部 亏损, 极 端情况 下, 瑞利B 可 能遭受全 部的投 资损失 。 c) 杠杆率变 动风险 瑞利B 具有较高 风险、 较高收 益预期 的特性, 由于 瑞利B 内含杠杆 机 制,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波 动将以 一定的 杠杆倍 数反映 到 瑞利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波上, 但是, 瑞利B 的预期收益 杠杆率 并不是 固定的 , 在两 级份额 配比保 持不 变的情况 下, 瑞利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越高, 杠杆率 越低, 收益放 大效应 越 弱, 从而 产 生杠杆率 变动风 险。





8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电脑 系统不 可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配 备、 内 控制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善而 产生的 风险; (3 )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的 风险 ; (4 )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5 ) 因业务 竞争压 力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从 而带来 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后 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 的;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 连续60 个工 作日 , 基金 资产规 模低于5000 万元 ; 4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 剩余 财产清 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优先 满足瑞利 A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本金 及约定 收益分 配 (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为准计 算) , 剩余 部分 (如 有)由瑞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获 得。两 类份额 按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权利 和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 选择 、 更换 基金销 售机构 , 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决定 基金收 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12)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 行融资 、 融 券 ;


14)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


15)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转 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 产净值 、 两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密 , 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并 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 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18)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 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2 、基金托管 人权利 和义务 (1 )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失 的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 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 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同 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12)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7)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利和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 ) 缴纳基金 申购 、 申购款 项 、 赎回费 及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权益 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 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起,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 应分别 由瑞 利 A 、瑞 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瑞 利 A 、瑞 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份基金 份额 在各自份 额级别内 拥有同 等的投 票权。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销售服 务费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 (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类似 表述均 指“单 独或合 计持有 瑞利 A 和瑞 利 B 各 自基金份 额分 别合计不 少于该级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含10% ) ” , 下同。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的设 置;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6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3 )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 如果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 产规模低 于 5000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万元 ,本 基金合 同终止 。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 , 应当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4 )单独或 合计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单独或 合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知应 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的 截止时 间和收 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 票效力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 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现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 的登记 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效的瑞 利 A 和瑞利 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分 别合 计 不 少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该级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瑞 利 A 和瑞利 B 各 自的基 金份额 分别合 计少于 在权益 登记日 该级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瑞 利 A 和 瑞利 B 各 自的基 金 份额应不 少于在 权益登 记日该 级基金 总份额 的三分 之一。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在 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 加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有 效的瑞 利A 和瑞利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分 别合计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该级基金 总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瑞利A 和瑞利B 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分别合计 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该级 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以上 瑞利A 和瑞 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意 见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构 记 录相符 。 (3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亦可 采用网 络、 电 话等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非 现场方 式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会议 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开 会的程 序进行 。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 需提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 的其他 事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 议。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 席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作出的 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等 事项。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0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 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 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瑞利A 和瑞 利B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 瑞利A 和瑞 利B 各自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 可做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终止 《基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 议、逐 项表决 。 7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1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 任 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 场公布 重 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 证 书全文 、 公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 定,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 凡与 该日起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或 将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 律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2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变 更 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完成备 案手 续 后 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2 、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 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 接 的; (3 )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连续60 个 工作日 , 基金 资产规 模低于5000 万 元 ; (4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5 )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3 1 )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 剩余 财产清 算的期 限为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 优先 满足瑞 利 A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本金 及约定 收益分 配 (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为准计 算) , 剩余 部分 (如 有)由瑞 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获 得。两 类份额 按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友好协 商解决 的, 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4 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其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二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南楼 三层 法定代表 人: 弓劲梅 成立时间 :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发起设立 基金、 基金管 理及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


北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成立时间 :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 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亿肆仟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围 : 吸收人民 币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办理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5 票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债券 ; 从事同业 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险箱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 业外汇拆 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 券; 自营 外 汇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信 用卡的 发 行和 代理国 外信用 卡的发 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买 卖;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 当地法 律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 理发行 当地货 币;经 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 相关 的技术系 统,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主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应 将 拟投 资 的 债券 库 等各 投 资 品种 的 具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以更 新 和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 投资进 行 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其中, 在 任一 开放日 及开 放日 前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及 开放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可不 受 上述比 例 限制 ;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7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6 8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 9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10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2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 13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投资 比例限 制。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或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 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进 行复核 。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 述第 1 、2 款的监 督和核 查中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收 到提示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提 示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或本 协议的 规 定,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7 应当拒 绝执 行, 及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法律 法 规或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当 及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时 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5 、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 监督 、 核查 1 、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 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2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正 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投 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及 时回复 基金 管理 人 。在限 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依照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3 、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8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另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 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 (2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在 基金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 户中, 并确保 划入的 资金与 验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限 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 户进行。 (3 ) 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4 )基金银 行账户 的管理 应符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款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 使 用。 在 上述账 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开户 或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9 账户变更 所需的 相关资 料。 5 、基金证券 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本基 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 基金在 证 券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 ) 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比 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 账户开 设、使 用的规 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上 述手 续 办理完 毕 之后,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中 国人民 银行报 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 管。基 金托管 人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合 同 正本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本 的原件 提交给 基金托 管人。 除 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 有两份 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0 同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价 值。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 金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或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 当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或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 并在 盖章后 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将复 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 财 产公允 价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双方应及 时进行 协商和 纠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 或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小 数 点 后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或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估 值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或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计价错 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 或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关 对 前 述内容另 有规定 的,按 其规定 处理。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 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 人计算 的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1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 的责任 。 如果上 述错 误 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得 利, 且基 金 管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 之主体 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已承担 的 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额 的比例 对返还 金额进 行分配 。 7 、 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由 于不可抗 力 或 其他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取 必 要的措施 消除 或 减轻 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 方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4 )每半年 度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 于基金募 集期 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册生 成 后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2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 责。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由 此产生 的保管 费给 予补偿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2 、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 容之外 ,本协 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应 当 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应 当终止 :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本基金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 或变更 服 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基 金投资 者交易 资料的 对账服 务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 阅对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3 账单。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向 本公司 定制纸 质、 电 子或短 信形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 和定制 账单的 方法可 参见本 公司网 站或拨 打客服 热线咨 询。 (二)网 站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利 用公 司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 定期 为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以 及与 基金 经理 (或 投资顾 问) 的定 期 在线交 流 的服务。 (三) 客 服电话 服务 基金管理 人 客服 中心为 投资者 提供 7 ×24 小 时的电 话语音 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客服 电话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 公司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账 户信息 、基金 产品 介绍 等情 况,人工 座席在 工作时 间还将 为投资 者提供 周到的 人工答 疑服务 。


(四 )投 诉建议 受理 投资者可 以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 中心电 话400-698-8888 或客服信 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 交投诉 和建议 。 二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 披露事 项将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5 月17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参加 诺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5 月19 日发布 《 关于 泰达宏 利瑞利分 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份 额申购 与赎回 结果的 公 告》。 3.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参 加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4.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参加其 费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4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5.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6.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6 月14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7.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6 月17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上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8.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6 月22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加 北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9.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6 月27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瑞 利分级债 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 正文及 摘要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9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参加 上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关 泰达宏 利瑞利分 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第2 季度 报 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8 月29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瑞利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正文 及摘要 。 13.本基金管理 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增 加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 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6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 并参加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参 加 其费率 优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5 惠活动的 公 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参 加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增加上海 万 得为 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本 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发布《 泰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与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15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关于增加 天 津国 美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15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关于增加 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 公 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15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关于增加 北 京格 上富信 投资 顾 问 有限 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19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与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26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瑞利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第3 季度报 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28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发 布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参 加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1 月12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参 加和讯 科技有 限公司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6 29.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1 月12 日发 布 《 关 于泰达 宏利瑞利 分 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B 份 额折算 结果的 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1 月14 日发 布 《 泰 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泰 达宏利 瑞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A 份额年 化约定收 益率 的设定公 告》。 31.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1 月15 日发 布 《 关 于泰达 宏利瑞利 分 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A 份 额折算 结果的 公 告》。 32. 本基金管理人已 于2016 年11 月14 日发 布 《 关 于泰达 宏利瑞利 分 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A 、B 份 额申购 与赎回 结果的 公 告》。 二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 住所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印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文 本 的内容 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 全一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 明书。








二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一)本 基金备 查文件 包括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基金募 集的文 件; 2 、基金合同 ; 3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二)备 查文件 的存放 地点和 投资者 查阅方 式 1 、 存放地点: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 ; 其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7 余备查文 件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处。 2 、 查 阅方 式 : 投 资者 可 在 营 业 时间 免 费 到 存放 地 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买复印 件。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