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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320015)

诺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2016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 重要提 示 (一)诺 安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证监 许可 【2011 】357 号 文核准 公开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5 月13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同 》 等,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 考虑投 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于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须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市 场系 统性 风 险、 上市 公司 风险 、 利 率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特有风 险 、 资产 配置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保本 混合 型 基金 , 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 低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以 一 元初始 面值 募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投 资 于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 构,保 本基 金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11 月 13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七部分


基金的保本 .............................................................................................. 69 第八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7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2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4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61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关 于保 本 基金的指 导意见》 等有关 法律、法 规及《 诺 安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理 念、 投资 策 略、 风险 以及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的程 序及 费率 等与 投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有 相关 事项 ,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并 注 意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 保 证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中 ,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 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诺安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 《 诺 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诺 安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诺安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指导 意见》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并 实施 的《 关于 保本 基金的 指 导意见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 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 务,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金募集 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5. 保本周期 : 指基 金管理人 提供保 本的期限 。本基金 每三年 为一个保 本周期。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后的 各保 本 周期自 本基 金公 告的 当期 保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 至三 年后对 应日 。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 并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基金 合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 本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36. 保本周期 到期日 :保本周 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如该 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37. 持有到期 : 第一 个保本周 期内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一 直持有 其所认购 的基金份 额到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个保 本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 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 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以 及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 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行为 38 到期操 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后, 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将 本基金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份额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或继 续持 有 变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 到 期操 作期 间: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进 行到 期操 作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40. 过 渡期 :到 期操 作 期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含该 日)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一 工作 日 的期间 为过 渡期 ;过 渡期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41. 过 渡期 申购 :投 资 者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 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在 过 渡期 的 限定 期限 内, 投资 者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 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42. 折 算日 :下 一保 本周 期 开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即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43.保 本额 :1 ) 本基 金的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额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 间的利 息收入之 和;2) 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 本 周 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 额分为从上一保本周 期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 到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基金份 额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以 及 过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与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44.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满足持 有 到 期行 为的 基金 份额 , 即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内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一 直持 有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金 份额 , 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后各 保本 周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 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从 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额 , 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基 金 份 额 45. 保本: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乘积 加上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保 本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 并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 个工 作 日 ) 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6. 保证:担 保人为 本基金保 本提供 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 证,保证 范围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 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的 差额部 分,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47.保 证合 同: 《 诺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48.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本基 金保本 周期届满 时, 担保 人或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保 本保 障, 与基 金管 理 人就本 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 基金存 续要 求 49.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下, 上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0. 基金份额 折算: 在折算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包 括投资者 进行过 渡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和保 本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 )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 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 的前提下,变更登记 为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51. 保本周期 到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保 本周期届 满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 ; 否 则, 本 基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股票 型基金 , 基金 名称 相应 变 更为 “诺 安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如 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对 基 金的存 续要 求, 则本基 金将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终止 5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5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5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5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56.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7.《 业务规 则》 : 指《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 人所管 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结 算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5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9.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0.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61.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62.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6.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 息、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70.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1.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债券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 72.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3 不可抗 力:指 本基金 合 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抗拒、无法 避免且 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公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13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二 只开 放式 基金 :诺 安平 衡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 金 、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优 化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价 值增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主题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全球黄 金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上 证新 兴产 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多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LOF ) 、诺安新动力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汇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双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稳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泰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诺 安优势行 业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诺 安理 财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诺安 永鑫 收益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安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裕 鑫 收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低 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诺 安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 安景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安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积极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选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诺安 进取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董事, 历任吉通 网络通 信股份有 限公司人 力 资源 部副总 经 理,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司 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司 副 总经理 , 现任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 泰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翰伦 投资 咨 询公司 ( 马丁 可利 基金 ) 投资经 理 , 纽 银西 部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 任泽 熙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总 经理。 齐斌先 生,董事,硕士 。历任中 国国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会秘书,中国中 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战 略规 划部副 总经 理。 现担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清章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天津电视台总 编 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 台宣传管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 部副主 任。 现任 上海 钟表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上 海摩 士达钟 表进 出口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奥成文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经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对外经济 贸易信 托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部副 总经理,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 察 长,现 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 政金融司 处长,中国农业 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合作 司副 司长 , 中 国银 监会 合 作金融 监管 部副 主任 , 内 蒙古银 监局 、 山西 银监 局 局长 ,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 部主任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史其禄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新 加坡 分行 总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金融 业务 部资 深专家 。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 先生,监 事,企业管理硕 士 。历任 中国中化集团总 裁办公室 部门经理,中化 集团 香港立 丰实 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 化汇 富资 产管 理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 化欧 洲 资本公 司副 总经 理兼世 盈 (厦 门) 创业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 易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CFA 。 曾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部 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勇先 生 , 督 察长 , 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 券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业 务董 事、 资产 管 理部基 金经 理 , 民 生证 券 公司证 券投 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究 部总监 ,现 任 公 司督 察长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部 总监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华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4.现任 基金 经理 谢志华 , 男 , 中 国国 籍, 理学硕 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 曾 先后 任职 于华 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 事固 定收 益类 品种的 研究 、投 资工 作。 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招 商 安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8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任投资 经理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 任诺安 泰鑫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5 年3 月至2016 年2 月任诺 安裕 鑫收 益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基 金经理 ,2013 年6 月至 2016 年3 月 任诺 安信 用债 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经 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 任诺 安永 鑫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经 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 任诺安 稳固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及 诺安 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 任诺 安 优化收 益债 券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起 任诺安 保本 混合 、 诺安 汇 鑫保本 混合 及诺 安聚 利债 券基金 经理 ,2015 年 12 月 起任诺 安利 鑫 保本混 合及 诺安 景鑫 保本 混合基 金经 理 , 2016 年1 月起任 诺安 益鑫 保本 混合 基金经 理 , 2016 年2 月 起任 诺安 安鑫 保本 混合 、 诺 安理 财宝 货币 、 诺 安聚鑫 宝货 币及 诺安 货币 基金经 理 , 2016 年4 月 起任 诺安 和鑫 保本 混合基 金经 理。 5.历任 基金 经理 张乐赛 先生 ,曾 于2011 年5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一部 总 监 、 基金经 理 ; 夏 俊杰 先生 , 投 资三部 总监 、 基金 经理 ; 韩 冬燕女 士, 投资四 部负 责人 、 基金 经 理 ; 王创 练先 生 , 首 席策 略 师 ( 总助 级 ) 兼 研究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一部 总监 、 基金 经理 ; 谢 志 华先生 , 基金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固 定收 益 部 总监 ;王 创练 先生 , 首 席策略 师( 总助 级) 兼研 究部总 监 、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 担任或选 择、更 换 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6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按照 合同 约定 履行 保本义 务 ; (2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7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8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 合 规与风 险 控制部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9 c . 公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 ,对 风 险 控 制部 提 交的 风 险评估 报 告 作出 全 面的 讨 论和决 定 , 从而 使 风险 政 策得到 有力的 执行 。 d . 公司设合规 与 风险 控 制部 , 合 规 与风 险 控制 部 直接对 总 经 理负 责 ,同 时 协助督 察 长 开 展工 作 。 合 规 与风险 控 制 部 在 各 部门 自 我监察 的 基 础上 依 照所 规 定的职 责 权 限 、工 作 程序 进 行独立 的 再 监督 工 作, 对 公司经 营 的 法律 法 规风 险 进行管 理 和 监 察, 与 公司 各 部门保 持 相 对独 立 的关 系 。 同时 负 责 根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的 特 点 和 需求 , 制定 各 个风险 领 域 (投 资 、运 作 、信用 等 ) 的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评 估方法 ,并 监督 其执 行 ; 定期向 管理 层提 交风 险评 估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 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合 规与风 险控 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 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0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 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 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 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1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合 规与 风 险控 制 部 对投 资 决 策 和投 资 执行 的 过 程进 行 合 规性 监 督检 查 ;相关 业 务 人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职 业道德 规范 ,严 禁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事 件 的 发生。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 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2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立 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公司设立 合规与风 险控制 部 ,对公 司经营层 负责, 开展监察 稽 核 工作,并 保证 合 规与风险 控制部 门 的独立 性和权威 性,确保 公司各 项经营管 理 活动的 有效 运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 发 展 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 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 集团 总资 产 5.5373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 充 足率 13.91%,权 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3.90%。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4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四年发展 ,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规模 快速壮大 。2016 年 招商银行加 大高 收益托管 产 品营 销力 度, 截至 9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62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456.94 亿 元。 克服 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36.29 亿 元, 同比 增长30.06%,托 管 资产 余 额9.42 万 亿元, 同比 增 长 59.41%。作 为公益 慈善 基金的首个 独立第 三方托 管人,成功 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 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 金 监管 、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 益 探索 , 该 项目 荣获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 金 象奖」“ 十大公益 项目” 奖;四度 蝉联获《 财资》 “中国最 佳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 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成为国 内唯一获 奖项国 内托管银 行, 该 行“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 创 新 “十佳 金融产品 创新奖 ” ;7 月 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 理 【 金 贝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5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 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 长, 南昌 分行 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 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213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托 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9.42 万 亿元人 民币 。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6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 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 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7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 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8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2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广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胡雯 (2) 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诺 安大 厦 14 号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 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惠 如 (4)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0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 天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2. 基金代销机构 (1)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人 :田 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1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联系电 话:010-66223587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2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上 海地 区:962699 ) 网址:www.wzbank.cn (10)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户服 务电 话:022 -58316666 客服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 华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南京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贺 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400 ( 江 苏) 、40088-96400 ( 全国 ) 网址:www.njcb.com.cn (1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16)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4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7) 江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8) 上海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 玉 蓝天大 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翼 光恒 联系人 :周 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9) 烟台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0)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威 海市 宝 泉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财 政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6636 ( 省 内) 、4000096636(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21) 华侨永亨 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 华侨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1155 号 华侨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钱 乃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40089(国 内) ; (86755 )25833688 ( 海外 ) 网址:www.ocbc.com.cn (22)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3)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5)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000 、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26) 江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向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7)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继 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8)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 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 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7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钱 庚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30)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新 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客服电 话:028-962711 、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31)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能 联系人 : 刘 卫平 联系电 话:0773-38213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299(全 国) 或 96299 (广 西专线 )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32)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南 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cn (33)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克 拉玛 依市 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尚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网址: www.klb.cn (34)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8 办公地 址: 南 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服电 话:96008 公司网 址:www.zjrcbank.com (3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8)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39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9)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0)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南京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步 国旬 联系人 :胥 春阳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0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徐 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 中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4)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陈 伟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021-38784525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1 网址:www.xcsc.com (4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基金业 务对 外联 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原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86-0755-82026809 传真 :86-0755-820265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 -68761616 传真:021 -68767981 联系人 :罗 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9) 华融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中 国华 融 A 座三层 、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400-898-9999 联系人 :林 长华 网址:www.hrsec.com.cn (50)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1)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3 (52)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券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53)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崇 电话:0755-83516222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54)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基金业 务对 外联 系人 :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或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5)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4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30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6) 国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联系人 :武 斌 联系电 话:0755-83718808 传真:0755-8371159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7)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 和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祥 路交 汇处 武川 立农 村镇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四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4 号楼 11 层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人 :张 利军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8) 国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5 (59) 华西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0) 第一创 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1) 长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6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李 金龙 电话:025-8445777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6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4) 天相 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 网-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6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第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上海 ) ;


029-68918888 (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66)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8 网址:www.hazq.com (67)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7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 郭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cf-clsa.com/ (6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马 跃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6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 表人 :张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t.jrj.com (70)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95021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2)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8086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3)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4)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49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7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8)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18 层b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厦18 楼ABC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15-1邮电 新闻 大厦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80) 一路财 富(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2 号1幢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 层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81)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82)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6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8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84)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4号5 号楼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甲129 号新 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 表人 :查薇 联系人 :陈 莹莹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85)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址:fund.bundtrade.com (8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7)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 昌大 厦)1 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 昌大 厦)1 幢10楼1001 室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2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电 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88)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鲍东 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路32号C栋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9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办公 楼二 期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 .cn (91)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A 座3层303 室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3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92)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78000 、400-643-3389 网址:www.vworks.com.cn (93)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cn (94)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 第一 广场 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号 第一 广场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9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e世界A座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4 (9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9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8)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1号 环球 财 讯中心A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99)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1号A栋201 室(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 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0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01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宏泰 东街浦 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人代 表: 齐剑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北 旺东路10号 院西 区8 号楼 新 浪总部 大厦 法人代 表: 李昭 琛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3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142 号14 层 法定代 表: 程刚 联系人 :张 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4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 :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6 (105 )泰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街30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北路69号 一层 法定代 表 : 李静 联系人 :周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106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北路19号 中青 大厦 七层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07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楼D座 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 丁东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8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 楼京广 中心3603 室 法定代 表: 程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7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德恒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 王丽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露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 务 合 伙人 :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 :余 志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明静 、吴迪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8 第 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在存 续期 内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 。 在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 投资 者赎 回 或 转换转 出 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 款 。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行 。 投 资者也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进行申 购赎 回。 投资 者还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进 行申购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每 一 个交易 日设 为开 放日 , 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时 间为上 午 9 :30 —下午 3 :00 。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 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起 正式 开始 办 理基金 的 日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3、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的时间 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不应 对投资者利 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实施 日 2 日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4、投资者 应当在开 放日办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投资 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相 应 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的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59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 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限制 1 、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其他销售 机构每个 基 金账 户首次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1 ,000 元 人 民币(含 申购费 ) ,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含申购 费) 。 通过本 公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0 元 人民币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低金 额 为 人 民 币100 元( 含 申购 费 ) ,详 情 请 参 看 本 公司于2016 年8 月30 日 发布 的 《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网 上直销 单笔 申购 、 定投 申 请最低 金额 及赎 回申请 最低 份额 的公 告》 的公告 。 2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其他销 售机 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为100 份基金 份额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赎 回上 述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不 作限 制 , 详情请参 看本公司 于2016 年8 月30 日 发布的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 网上直销 单笔 申购 、 定 投申 请最 低金 额 及赎回 申请 最低 份额 的公 告》 的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 某 笔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一个 网点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少于 相 应的最 低赎 回限 额时 ,余 额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0 3 、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生效 前 2 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赎回人承担,其 中 25% 的部分 归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 记 等相关 费用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随持 有期 递减 ,最 高不超 过赎 回总 金额 的 2.0 %。具 体费 率 如下: 持有年 限(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2.0% 1 年≤T <2 年 1.6% 2 年≤T <3 年 1.2% T ≥3 年 0 (七)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计 算 ,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 点 后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2 位 , 小 数点 后2 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1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申 购份 额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四笔 申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 元和 10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2% 0.8% 0.6%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8.14 992,063.49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 (d=a-c ) 11.86 7,936.51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 额(=c/e ) 681.48 684,181.72 2,742,167.68 6,895,862.07





3 、赎 回金 额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赎 回份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费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为 六个 月,该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50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00× 2.0 %=23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1,500.00-230.00 =11,270.00 元 例四: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一 年, 该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350 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350=13,500.00 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2 赎回费 用=13,500.00× 1.6 %=216.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00-216.00 =13,284.00 元 例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两 年, 该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450 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00× 1.2 %=174.00 元 净赎回 金额=14,500.00-174.00 =14,326.00 元 例六: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 有期 限 三 年, 该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625 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625=16,250.00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发生基金合同第 十二部分 ― 基金的保本 ‖ 第四 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 案” 中约 定的情 况 , 即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个 工作日 内 (含 第 30 个工 作 日) 视情 况暂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3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含转 换转 入业 务)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6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发生 《 基金 合同 》 第 十二部分 “ 基金 的保 本 ” 第四款 “ 保本 基金 到期 的 处理方 案” 中约定 的情 况 , 即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 30 个 工作日 ) 视情 况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业务( 含转 换转 出业 务)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的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4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5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 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 可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而不 需要 先赎 回 已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 一种业 务模 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A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 、 诺安 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3 ) 、 诺 安优 化 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4 ) 、诺 安 价值增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320005 ) 、 诺 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320006 ) 、 诺安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7 )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 320008 , B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09 )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0 ) 、 诺 安 中小盘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代码:320011 ) 、诺 安主题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320012 ) 、 诺 安上证新 兴产业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14 ) 、 诺安 多策 略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16 ) 、 诺安新 动力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代码:320018 ) 、 诺安汇鑫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320020 ) 、诺安 双 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代码:320021)、 诺安研 究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 码:320022 ) 、 诺 安鸿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000066 ) 、诺 安天 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A 级基 金份额 代码 :000559 ,E 级基金 份额 代 码:000560 , B 级基 金份 额 代码:000625 ) 、 诺安 优势 行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基金 代码 :000538 ,C 类基金 代码 :002053 ) 、 诺 安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A 类基 金代 码:000714 ;C 类基 金代 码:002052 ) 、诺 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基金 代码 :000736 ,C 类基金 代码 :000737 ) 、 诺 安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 码:000971 ) 、 诺 安低 碳经 济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001208 ) 、 诺安 创新驱 动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1411 ,C 类基金 代码:002051 ) 、诺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 代码 :001351 ) 、 诺 安 聚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 : 000771 ) 、 诺 安先 进制 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1528 )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6 诺安利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137 ) 、 诺安 景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145 ) 、 诺安 益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2292 ) 、 诺安 安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 002291 ) 、 诺安 和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2560 )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一) 、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 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其中 赎回 费的 百分 之 二十五 计入 基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 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保本 混 合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安 优化 收益债 券, 至 T 日 其持 有 期未满 31 个自然 日, 希望 在 T 日 全 部转换 为诺 安保 本混 合。 T 日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 的净值 为 1.1000 , 赎回 费 率为 0.50% ,适 用申 购费 率为 0; 诺 安保本 混合 的净 值 为 1.2000 ,T 日该 代销 机构 的适 用 申购费 率 为 1.20% 。 则计 算如下 : 1.20% >0,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1.20% -0 =1.20% 转入诺 安 保本 混 合 的基 金份 额 = 转 出诺 安 优 化收 益债 券 的 基 金份 额 ×T 日 诺安 优 化 收 益债券 的净 值× (1- 诺安 优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 (1+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 ÷ T 日诺安 保本混 合 的 净值=50000 ×1.1000 ×(1 -0.50% ) ÷(1 +1.20%)÷1.2000 =45063.41 份 例 2: 诺安 保本 混合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安 保本 混合,至 T 日其 持有 期未 满一年 , 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7 望在 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 货币。 T 日, 诺安 保本 混合 的净 值为 1.2000 ,赎 回费 率为 2.00%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 适用申 购 费率 为 1.20% 。 则计 算如 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为 0,低于 1.20% ,故 本次 转 换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即 申购费 补 差费率 为 0 ) ; 而诺 安货 币 的面值 (即 净值 ) 为 1.0000 。 转 入 诺 安货 币 的基 金 份额= 转 出 诺安 保 本混 合 的基金 份 额 ×T 日诺 安 保本 混 合 的 净值 ×( 1 -诺 安保 本混 合 的 赎 回费率 ) ÷ (1 +申 购费 补 差费率 ) ÷T 日诺 安货 币的 净值=50000 ×1.20 ×(1-2.00% )÷ (1+0 )÷1=58800.00 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受理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的销售 机构 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8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69 第七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合同 中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定 义如 下: 在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 一直持 有到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的基 金份 额, 在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内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 周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 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 的基 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当 期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 保本额 分为 以下 几种 情况 : 1.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保 本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2.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保 本 额 分 为 上 一 保 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 额, 以及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 有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 分 别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算 : (1)从上 一保本周 期选择 或默认选 择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当期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 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日的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2)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 额为 :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基 金 份额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乘积加 上相 应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高 于或 等于 保本 额,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的赎回 金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 应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保 本额 ,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 含第 二 十个工 作日 ) 将该 差额 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 相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保 本条 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0 1.对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2.对于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保 本周 期而 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过渡 期内申 购 并 持有到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基 金份 额, 以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从 本基 金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 默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 本期 并持有 到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日的基 金份 额 (进 行基 金 份额折 算的 , 指 折算后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 3.对于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 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或 是转 型为 “ 诺安 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都同 样适 用 保本条 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的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额;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4.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 担 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免于 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 处理 方案 1.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 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新的保 本周 期的 具体 起始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则 本基 金将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变 更为“诺 安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同时,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述变 更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 提前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 本基 金 将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1 的规定 终止 。 2.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方 式 (1)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公 告并提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进行到 期 操作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做出 如下 操作 ,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3)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根 据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4)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变 更 后 的“诺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 其持有的 所有基金 份额选 择上述四 种处理方 式之一 ,也可 以 部分选 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3)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后,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到 期选择, 本基金 符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 理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的 “诺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3.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1)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 间为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3 个 工作 日( 含 第 3 个 工作日 ) 。 (2)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 基金将 暂停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入业 务。 (3)在到 期操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金 形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4)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公 告并提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出到 期 操作申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期 操作 申 请。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 (含 第 30 个 工作 日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 4.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 款 (1)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持有人 ,无论选 择赎回 、转换到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诺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 金份额 ,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 款。 (2)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持有到期 后选择赎 回基金 份额、转 换到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2 他开放 式基 金 , 或 者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继续 持有 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变更 后的 “ 诺 安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份额 , 而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期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 基金管 理人 均应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补 足该 差额 ,担 保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 保 证 。 (3)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内 ( 除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进 行赎回 或转 换出 时 , 将 自 行承担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不 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赎回 或转 换出 的实际 操作 日( 含该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5.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 (1)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如果保 本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 与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加 上相 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基金 管 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 ( 含该 日 ) 至 下一 保本 周 期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的期 间为过 渡 期;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过渡 期内 使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过 渡期内 免收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 《基 金 合同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估值 ” , 在 过渡 期内 对 本基金 进行 每日估 值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限 定期限 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称 为 “过渡 期申购 ” 。 在 此限 定期 限 内, 投资 人可 按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 购份 额,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见 《 招募 说明 书》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 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 限内 , 投 资者 转 换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 同为过 渡期 申购 。 投资人 进行 过渡 期申 购的 , 其 持有 相应 基金 份额 至 过渡期 最后 一日 ( 含该 日 ) 期 间的 净 值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内将 暂停 日常赎 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 但 未在 到 期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出的 基金份 额, 将无 法在 过渡 期 内变现 或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 偿付额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3 (3)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保 本 周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持 有期 的计 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 转换入 或者 过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 金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4)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 条 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的 , 如 果下 一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 在 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 红金 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则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补足该差 额, 并由 相应 保本 周期 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保本保 障 。 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额为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的 费用 之和 ; 从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保 本额为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相 应 基金份 额 不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6.转 为变 更后 的“ 诺安 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 周期届满 时,若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 变更为“ 诺安行 业轮动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 本 额,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 差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2)保本 周期届满 ,本基 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或变 更为“诺 安行业轮 动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具体 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提 前予 以公告 。 (3)对于 投资者在 本基金 募集期内 认购的基 金份额 、保本周 期内申购 或转换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 转为变 更后 的 “诺 安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 转 入金 额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4 等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诺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在 “ 诺安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 个工 作日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7.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本 周期届满 时,在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将继续存 续。基 金管理 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的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保本 周期届满 时,在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下,本基 金将变更 为“诺 安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 诺安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3)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8.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在发 生保本赔 付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 不能全 额履行保 本差额支 付义务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 五个工 作日 ) 向担 保人 发 出书面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需担 保人 清偿 的金 额 以及 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 信息) 。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作日 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明的 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 个工作 日)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 支付 义务。 (2)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查 收资金是 否到账。 如未按 时到账,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履行催 付 职责。 资金 到账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5 第八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 证 一、基 本信 息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保 证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由 担保人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证范 围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即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相 应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的差 额部 分。 保证期 间为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 6 个 月止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 金额最高不超过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确 认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保 本额。 本基金 的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由中国 投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作为 担保 人。 二、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投融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炎勋 成立日 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500,000,000 元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融 资性 担保 业 务: 贷款 担保 、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易 融资 担保 、 项 目融 资担保 、 信用证 担保 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业 务。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债 券担 保、 诉讼保 全担 保 、 投标担 保 、 预 付款 担保 、 工程履 约担 保 、 尾 付款 如 约偿付 担保 等履 约担 保业 务, 与担 保业 务 有关的 融资 咨询 、财 务顾 问等中 介服 务, 以自 有资 金投资 。投 资及 投资 相关 的策划 、咨 询 ; 资产受 托管 理 ; 经 济信 息 咨询 ; 人 员培 训; 新技 术 、 新 产品 的开 发、 生产 和 产品销 售 ; 仓 储 服务; 组织 、主 办会 议及 交流活 动。 上述 范围 涉及 国家专 项规 定管 理的 按有 关规定 办理 。 其他:中 国投融资 担保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投 保” )的前 身为中国 经济技 术投资 担 保有限 公司 , 是经 国务 院 批准特 例试 办 ,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 在国 家工 商行 政 管理局 注册 成 立的国 内首 家以 信用 担保 为主要 业务 的全 国性 专业 担保机 构。 中投 保由 财政 部 和原国 家经 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6 委共同 发起 组建 , 初 始注 册 资本金 5 亿元 , 2000 年 中 投保注 册资 本增至 6.65 亿 元。 2006 年,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投 保整 体并入 国家 开发 投资 公司 ,注册 资本 增至 30 亿 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 保通 过引 进知 名 投资者 的方 式 , 从 国有 法 人独资 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 变更为 中外 合资 的有限 责任 公司 ,并 通过 向投资 人增 发注 册资 本, 将中投 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 35.21 亿元。 经资本 公积 金转 增,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 注册 资本 金增至 45 亿 元人 民币 。2013 年, 公 司 分别获 得中 诚信 国际 信用 评级有 限责 任公 司 、 联 合 资信评 估有 限公 司 、 大 公 国际资 信评 估有 限公司 给予 的金 融担 保机 构长期 主体 信用 等 级 AA+ 。 三、担 保人 对外 提供 担保 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 , 中国 投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的在 保余额 为 1,012.91 亿 元 ; 截 至 2014 年 1 月 初, 中投 保 为 28 只 基金提 供担 保, 实际 基金 担保责 任金 额合 计 270.35 亿元人 民币 。 四、担 保人 出具 《诺 安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 全文 详见 基金 合 同附件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当 期 保本周 期内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所 承担的保本义务由担 保人 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 证范 围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乘 积加上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保本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 保 人保证 期间 为 基金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起 六个 月。 担保 人承 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当期 保本 周 期起始 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计 算的 保本 额。 五、保 证合 同的 主要 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所承 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承担以 《 保证 合 同》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保 证合同》 另有约 定, 《保证 合同》所 使用的 词语或简 称与其在 《基金 合同》 中 的释义 部分 具有 相同 含义 。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7 1.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提 供的保 本额 分为 上一 保本 周期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以及 过 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额 。分 别按 以下 方式 进行计 算: 1.1.1、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选 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保本 额为 :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 本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 1.1.2、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额 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 1.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 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担保 人的 保证 范 围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当期 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 相应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 的总 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 周期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保本 额的 差额 部分 (以 下简称 “转 入保 本赔 付差 额” )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担保 人的 保证 范围 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 乘积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 额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 的差 额部 分( 以下 简称“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赔 付差额 ” ) 。 1.3 除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及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之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 购、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回或 转换 出的 部分 或其 他基金 份额 均不 在保 证范 围之内 , 且担 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超 过当 期保 本周 期起 始日确 认的 保本 额。 经担 保 人与基 金管 理 人双方 协商 同意 可调 增担 保责任 金额 上限 并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1.4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 无特 别 指明 , 保 本周 期即 为当 期 保本周 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基 金 的保本 周期 为三 年 , 自 本 基金公 告的 当期 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至三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2.保 证期 间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8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从上一 保本周期 选择或默 认选择 转入当 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 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保本 额的;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 (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转 出的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申 购及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 本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 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5.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5.1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与相 应基 金份 额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本 额 , 基 金管 理人 未 能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 义务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 向担 保 人发出书面《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的本 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 需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5.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将 《履 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载 明的 代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79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保人 将上 述代 偿金额 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保 证责 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 代 偿 款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 保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5.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工 作 日(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5.4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乘积与相应基 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 于保本额,基金管理 人及 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 同》及本 合同上 述条款中 约定的保 本义务 及保证责 任的,自 保本周 期到期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第 二十 三部 分 “ 争议 的 处理 ” 约 定, 直 接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 保人 请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事宜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直接向 担保 人 追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 内提出 。 六、担 保费 用的 费率 及支 付方式 1.担 保费 计算 方式 每日担 保费=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0.2% ÷ 当年 天数 2.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保费 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基 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 担保费 按上 述公 式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3.担 保费 支付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管 理费 之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 含第 5 个 工作 日 ) 向 担保 人 支 付担 保费 。 担保 人 收 到 款项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 5 个工 作日 )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合法 发票。 七、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 保证 合同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情 形的 , 应 在 该情形 发生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接到通 知之 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内 应将 上述 情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理 办法 , 并 在接 到通 知 之日起 五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情 形。 确定担 保人 保证 能力 受到 影响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5 个工 作日 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0 大会, 就如 下事 项进 行表 决: 1、更 换担 保人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八、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 但 担保 人 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 破产的情 况除外 ) ,必须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并 且 担 保人 的 更换 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更 换 担保人 的 , 原 担保 人 承 担 的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任 的 担 保人 承担 。 在 新的 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 原 担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证 责任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 保人 的程 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 担 保人 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 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 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表 决通 过。 3、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 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 担保 人 签 订《 保证 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更 换 担保 人 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 担 保人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 。 6、交 接 原担保 人 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 担 保人 办理 保证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 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 , 原 担保 人 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1 任的 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九、保 本周 期内 增加 担保 人 增加担 保人 的 , 原 担保 人 应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新 增担保 人 , 且 原担 保人 并 未免除 保证 责任的 ,新 增担 保人 和原 担保人 共同 承担 连带 保证 责任。 增加担 保人 的程 序与 更换 担保人 程序 相同 。 十、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担保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合 条件 的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为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本 保障 ,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就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 要求的 , 本基 金 将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否 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 本 的股票 型基 金 , 基 金名 称 相应变 更为 “ 诺 安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2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组合 保险技 术运 作 , 在 确保 保 本周期 到期 时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 通 过安全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 动态配 置和 有效 的组 合管 理,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增 长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的 A 股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的安 全资 产为 国内依 法发 行交 易的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 转换 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 、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 本基金 投资 的风 险资 产为 股票、 权证 等。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权证 等风险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 0%-40% , 其中,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安 全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 60%-100% , 其中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有 关投 资比 例限 制等 遵循届 时有 效的 规定 执行 。 3、投 资理 念 在趋势 不明 的市 场环 境中 , 首 要的 是保 证 投 资本 金 的安全 , 其次 谋求 阶段 性 上涨和 结构 性牛市 的增 值收 益 。 本 基 金遵循 保本 增值 的投 资理 念, 在严 格风 险管 理的 基 础上 , 保 证投 资 本金的 安全 ,同 时积 极把 握可带 来增 值回 报的 投资 机会。 4、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固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 略和时 间不 变性 投资 组合 保险(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策 略,在 未来 三 年保本 周期 中 , 对 资产 配 置严格 按照 公司 开发 的保 本模型 进行 优化 动态 调整 , 确 保投 资者 的 投资本 金的 安全 性 。 同 时 , 本 基金 通过 积极 稳健 的 收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 竭 力 为基金 资产 获取 更高的 增值 回报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由 四部 分组成 : 资产 配置 策略 、 债券投 资策 略 、 股 票投 资 策略 、 权 证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3 投资策 略。 4.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指安 全资 产与 风险 资产 两种大 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 策略。 通 过 动态调 整安 全资 产和 风险 资产在 基金 组合 中所 占比 例, 将风 险控 制在 100% 本 金保本 的约 束 条件下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原则 是 : 在强调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 根据 类别 资产 市 场相对 风险 度,按 照 CPPI+TIPP 的策 略动态 调整 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产 的 比 例。 (1) 固定 比例 投资 组合 保 险策略 (CPPI ) 1)策 略介 绍 固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是将 基金 资产 分为 两个 部分, 第一 部分 是依 据保 本 要求将 基 金的大 部分 资产 投资 于安 全资产 , 力争 获得 稳定 收 益, 以此 来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投资 本金 的安 全性 ; 第 二部 分是 将其 余 部分的 资产 投资 于风 险较 高的风 险资 产 , 提 升基 金 投资者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将 依据 市场 情 况和本 公司 的研 究结 果进 行建仓 , 并动 态对 安全 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仓位进 行调 整。 建仓 和调 仓的实 现方 式可 用下 列步 骤予以 简要 说明 : 计算缓 冲额 度 t C : t t t C A F ?? 计算投 资风 险敞 口 t E : () t t t t E M C M A F ? ? ? ? ? 计算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的额 度: t t t B A E ?? 其中,Et 表示 t 时 刻投 资 于风险 资产 的额 度 M 表示风 险乘 数(Multiplier ) At 表示 t 时 刻投 资组合 的 净资产 Ft 表示 t 时刻的保险底 线 或最低 保险 额度 (Floor), 保险底 线 表 示保 本到 期时 基金资 产 必须保 证的 资产 总 值 按无 风险利 率贴 现得 到的 在该 时刻的 现值 。 越接 近保 本 到期日 , 保险 底 线 越接 近要 保的 本金 。 (At-Ft )为最大止 损额 , 又称为 防守 垫(Cushion)。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4 保险 底线 安全 资产 风险 资产 2)风 险乘 数确 定和 调整 本基金 风险 乘数 的确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在金 融工 程部 定量、 定性 分析 的基 础上 通 过定量 定 性综合 分析 的结 果 。 本 基 金采用 定性 和定 量两 种分 析方法 确定 风险 乘数 以达 到最优 效果 。 其 中, 定量 分析 手段 包括 : 为本基 金设 计的 波动 监测 工具 , 包 括 当 前的 、 隐 含 的和历 史的 波动 率; 为 减小 构造 成本 而确 定 的风险 乘数 波动 范围 ; 定 性 的分析 手段 包括 : 宏 观经 济 运行情 况、 利率水 平、 基金 管 理 人对 风险资 产风 险- 收益 水平 的预测 等。 根据CPPI 策略 要求 ,风 险 乘数在 一定 时间 内保 持恒 定才能 保证 在安 全垫 减少 至零时 , 风险资 产的数 量也 能按需 要同时 减少至 零, 以保证 基金的 本金安 全。 在实际 应用中 ,如 果 要保持 安全垫 风险 乘数的 恒定, 则需根 据投 资组合 市值的 变化随 时调 整风险 资产与 安全 资 产的比 例,而 这将 给基金 带来高 昂的交 易费 用;同 时,当 市场发 生较 大变化 时,为 维持 固 定的风 险乘 数, 基金 有可 能出现 过激 投资 (风 险资 产过多 或过 少) 。 为此, 本基金 对于风 险乘 数采取 定期调 整的 方法进 行处理 。一般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金融工 程部每 月对 未来一 个 月的 股票市 场、 债券市 场风险 收益水 平进 行定量 分析, 结合 宏 观经济 运行情 况、 利率水 平等因 素,制 订下 月的风 险乘数 区间, 并提 交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 核确定 ;然后 ,基 金经理 根据风 险乘数 区间 ,综合 考虑股 票市场 环境 、已有 安全垫 额度 、 基金净 值、距 离保 本周期 到期时 间等因 素, 对风险 乘数进 行调整 。 在 特殊情 况下, 例如 市 场发生 重大 突发 事件 ,或 预期将 产 生 剧烈 波动 时, 本基金 也将 对风 险乘 数进行 及时 调整 。 3)策 略示 例: 假定本 基金 募集 规模 为 50 亿元 , 当期 三年 期无 风险 利率 为 12.45% ( 当期 三年 定期存 款 利率 4.15% ×3=12.45% )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期末 最低 目标价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基金份 额, 基 金经理 确定 的当 期风 险乘 数为 1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5 基金合 同生 效期 初投 资组 合的 保 险底 线 为 44.5 亿 元 (1.00 ×50÷(1+12.45% ) =44.46 ) 。 本基金 的安 全垫 为 5.5 亿 元(50-44.5=5.5)。 本基金 将按 照既 定投 资策 略投 资 5.5 亿元 于风 险资 产,44.5 亿元 于安 全资 产 , 从 而构 建 投资组 合。 假定经 过 6 个月 的运 作 , 股票市 场出 现一 定程 度的 上涨 , 期 间本 基金 的安 全 资产取 得了 2% 的收 益, 风险 资产 取得 了 15% 的 收益, 此时 安全 资 产为 45.39 亿元 (44.5×( 1+2% ) =45.39), 风 险 资 产 为 6.33 亿 元 ( 5.5 ×(1+15% ) =6.325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1.72 亿元 (45.39+6.33=51.72)。 假定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研究 判断股 票市 场仍 有较 大上 涨空间 , 将风 险乘 数调 整 为 2 , 则 此 时投资 组合 的 保 险底线 为 45.34 亿元 (1.00 ×50 ÷(1+12.45% ) 5/6 =45.34 ) , 安 全垫 为 6.38 亿元(51.72-45.34=6.38)。 本基金 将投 资 12.76 亿元 (6.38 ×2=12.76 ) 于风 险资 产, 38.96 亿元 (51.72-12.76=38.96 ) 于安全 资产 ,从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假定本 基金 又经 过 6 个月 的运作 , 期 间安 全资 产取 得 了 2% 的 收益 , 而 风险 资产 遭受 10% 的损失 ,此 时安 全资 产为 39.74 亿 元(38.96 ×(1+2% )=39.7392 ) ,风 险资 产 为 11.48 亿元 (12.76×(1-10% )=11.484 ) ,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 51.22 亿元 (39.74+11.48=51.22)。 假定基 金管 理人 研究 判断 , 股 票市 场经 过调 整后 具 有一定 的上 涨空 间 , 故 维 持调整 风险 乘数 为 2 , 则 此时 投资 组合 的 保险 底线 为 46.24 亿元 (1.00 ×50÷( 1+12.45% ) 4/6 =46.23779), 安全垫 为 4.98 亿元 (51.22-46.24=4.98)。 本基金 将投 资 9.96 亿元 (4.98×2=9.96 )于 风险 资产 ,41.26 亿元 (51.22-9.96=41.26 ) 于安全 资产 ,从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假定本 基金 又经 过两 年的 运作 ,期 间安 全资 产取 得 了 8% 的 收益 , 股票 市场呈 现震荡 向 上态势 ,风 险资 产取 得 了 30% 的 收益 ,那 么期 末安 全资产 为 44.56 亿元 (41.26 ×(1+8% ) =44.5608 ) ,风 险资 产 为 12.95 亿元 (9.96 ×(1+30% )=12.948 ) , 基金 资产 净 值为 57.51 亿 元(44.56+12.95=57.51 ) 保本周 期内 基金 的累 计收 益率 为 15.02% 。 (2) 时间 不变 性投 资组 合 保险策 略(TIPP ) 当保本 期间 基金 资产 上涨 时, 投资 者的 需求 不仅 是 保证本 金的 安全 , 而且 还 要求将 基金 的收益 能得 到一 定程 度的 锁定, 使期 末得 到的 回报 回避其 后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 因此 , 在 CPPI 策略的 基础 上引 入 TIPP 策 略。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6 TIPP 的投 资策 略是 改进 CPPI 中 保险 底线 的调 整方 式 , 当投 资组 合的 价值 上升 时, 最 低 保险额 度随 着收 益水 平进 行调整 , 即每 当收 益率 达 到一定 的比 率 , 则 将 保 险 底线 相 应提 高一 定的比 例。 这样 无论 以后 市场如 何变 化, 当前 投资 者所获 的部 分收 益在 期末 都能得 到 保 证 。 TIPP 在操 作上 大致 与 CPPI 相同, 唯一 不同 的是 动态 调整 保 险底 线 , 并且 这种 调整一 般 只在投 资组 合是 盈利 的情 况下使 用。 TIPP 策略 相比 CPPI 策略 可投 资于 风险 资 产的额 度相 应 减少, 因此 多头行 情期 间 获取潜 在收 益的能 力会 有 所降低 。总 体来说 ,TIPP 策略是 一种 较 CPPI 更为 保守 的策 略。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的 具体 实施上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依据 CPPI+TIPP 的策 略 ,确定 基 金资产 在安 全资 产与 风险 资产上 的比 例配 置 。 调 整时 所考虑 的指 标主 要包 括 : 当 期基金 净值 、 股票市 场的 波动 率 、 当 期 债券收 益率 水平 、 基金 成 本 和剩 余保 本期 限等 。 本 基金将 依据 以上 指标以 及基 金成 立时 的市 场状况 , 确定 保本 期期 初 的安全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上 的比例 , 和以 后 资产调 整的 方向 。 (3) 合理 调整 资产 配置 CPPI 和 TIPP 策 略要 求资 产 组合投 资在 风险 资产 和安 全资产 的比 例根 据基 金净 值水平 进 行动态 调整 。 本基 金将 按 照预先 设定 的程 序进 行动 态调整 , 使基 金净 值始 终 保持在 保险 底线 之上 。 同 时, 本基 金为 了 控制交 易成 本以 及过 度频 繁调整 造成 的方 向逆 反错 误, 当股 票实 际 仓位比 例偏 离策 略仓 位达 到适当 的程 度时 ,才 予以 调整至 策略 仓位 。 4.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 资收 益的 稳定 是本 基金实 现 投 资目 标的 重要 保证。 (1) “核心-交易 ” 资产 配置策 略 根据对 未来 债券 市场 的判 断, 本基 金采 用战 略性 配 置与战 术性 交易 结合 的方 法, 将核 心 资产重 点持 有 , 并 结合 市场 上出现 的机 会进 行战 术配 置调整 或回 购放 大操 作 。 在 具体操 作中 , 基金将 根据 具体 的市 场情 况和新 品种 发行 的情 况, 控制并 调整 建仓 和配 置的 过程。 ― 核心 资产 ‖ 为 本 基金 的主 要部分 ,买 入并 战略 性持 有期限 为 3 年左 右的 国债 、金融 债 、 高信用 等级 的企 业债 等 , 确保 基 金整 体 取 得一 定的 收益 。 核 心资 产投 资主 要 采取买 入持 有策 略, 在稳 定投 资组 合收 益 率、 锁定 下行 风险 方面 起 到重要 作用 。 国债 流动 性 好, 税收 方面 有 优势 , 可 以作 为主 力持 有 品种,并 为回 购放 大提 供 标的证 券 。 金 融债 虽然 流 动性稍 差 , 但 收 益率相 对高 信用 等级 来说 比较合 理 , 市 场存 量也 比 较大 。 企 业债 有银 行信 用 担保 , 而 且收 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7 率较高 , 在税 收上 有优 惠 时应充 分利 用 , 而 且保 险 资金对 该券 种需 求较 大 , 未来市 场价 值将 较为稳 定。 在核心 资产 保证 投资 策略 稳定的 同时 , 根据 市场 和 风险情 况 , 灵 活配 置一 部 分为战 术交 易资产 , 采用 多种 固定 收 益投资 策略 , 对流 动性 较 高的债 券资 产进 行交 易 , 在严格 控制 下行 风险的 基础 上获 得增 值收 益。 交易 性资 产选 择以 流 动性良 好为 首要 原则 , 另 外还要 为投 资提 供积极 管理 的机 会 。 目 前 满足该 要求 的资 产主 要为 国债 、 金 融债 、 高 信用 评 级短期 融资 券和 可转债 。 战 略资 产与 战术 交 易资产 比例 根据 各种 类别 固定收 益投 资工 具的 预期 收益率 和波 动 性来确 定, 用风 险预 算的 原理保 证使 基金 有较 大的 把握达 到一 定的 最低 收益 水平。 其中核 心资 产采 用战 略性 持有策 略 , 主 要在 选择 市 场切入 点上 追求 增值 , 在 利率走 势无 方向性 变化 时基 本持 有到 期,可 以不 考虑 收益 率的 波动性 。 (2) 低波 动、 多策 略 、 追 求正收 益的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债券组 合管 理的 策略 应该 是多元 化的 , 其 中心 是在 保 持风险 在相 对低 的情 况下 从全方 位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中选 取最 优的投 资 想 法 , 其 中包 括 利率方 向性 判断 、 相对 价 值判断 、 信用 利 差分析 的合 理运 用。 主要 包括: ① 买 入持 有策 略 以简单 、 低成 本为 原则 , 挑选符 合投 资目 标要 求的 债券买 入持 有 , 并 在到 期 后滚动 投资 于新发 行的 符合 目标 要求 的债券 。 对执 行买 入持 有 策略的 债券 , 应根 据评 估 持有期 的总 回报 水平评 估能 否满 足基金 在 货币市 场投 资上 的长 期期 望收益 率。 ②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根据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 增 持 价值被 相对 低估的 债券 板块 ,减 持价 值被相 对高 估的 债券 板块 ,借以 取得 较高 收益 。 ③ 期 限配 置策 略 根据对 流动 性的 要求 、 市 场收益 率的 波动 情况 决定 采用子 弹型 策略(Bullet Strategy)、哑 铃型策 略(Barbell Strategy) 或梯形 策略(Stair Strategy) ,在各 期限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期限配 置尽 量选 择在 预期 市场利 率的 高点 或流 动性 需求较 大的 时点 到期 的债 券, 以 减 少 因流动 性不 足导 致的 可能 损失。 通过分 析不 同期 限债 券的 收益率 绝对 差额 和相 对差 额, 利 用均 值回 归策 略或 收 益率差 额 预期策 略选 择合 适期 限品 种投资 。 ④ 久 期偏 离策 略 根据对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 在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 增 加 组合久 期 , 以 较多 地获 得 债券价 格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8 升带来 的收 益 , 在 预期 利 率上升 时 , 减 小组 合久 期 ,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 风险 。 管 理人 对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变动 具有 较高把 握的 预期 的情 况下 , 交易头 寸投 资过 程中 可以 主动采 用久 期 偏离策 略, 使组 合久 期较 为明显 的偏 离基 准。 ⑤ 信 用利 差策 略 企业债 与国 债的 利差 曲线 理论上 受经 济波 动与 企业 生命周 期影 响, 相同 资信 等 级的公 司 债在利 差期 限结 构上 服从 凸性回 归均 衡的 规律 。 内 外 部评级 的差 别与 信用 等级 的变动 会造 成 相对利 差的 波动 , 另外 在 经济上 升或 下降 的周 期中 企业债 利差 将缩 小或 扩大 。 投 资管 理人 可 以通过 对内 外部 评级 、利 差曲线 研究 和经 济周 期的 判断主 动采 用相 对利 差交 易策略。 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在确定 组合 或类 属久 期后 , 进 一步 确定 同一 债券 发 行者不 同期 限债 券的 相对 价值 。 确 定 采用哑 铃型 策略 、 梯形 策 略和子 弹型 策略 等 , 在 长 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 行配置 , 以从 其 相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⑦ 回 购放 大策 略 该策略 在资 金相 对充 裕的 情况下 是风 险很 低的 投资 策略 。 在 基础 组合 的基 础 上, 使用 基 础组合 持有 的债 券进 行回 购放大 融入 短期 资金 滚动 操作, 同时 选择 3 年 以下 的 银行间 品种 进 行投资 以获 取骑 乘及 短期 债券与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利 差。 ⑧ 骑 乘策 略 骑乘策 略是 收益 率曲 线相 对稳定 的情 况下 , 固定 收 益投资 最为 常用 的策 略 , 实证 分 析表 明,剩 余期 限 0-3 年 往往 是收益 率曲 线最 为陡 峭的 部分, 通过 集中 持有 (通 常是放 大持 有 ) 2-3 年的债券 组合 在 1 年后 卖出可 以获 得较 高的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 骑乘 策略 单 独使用 时应 保 证交易 头寸 的整 体久 期近 似于基 准( 基准 为据 委托 投资期 结束 的剩 余期 限) 。 4.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 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 通 过 优 选 具 有良 好 成 长 性、成 长质 量优 良、 定价 相对合 理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以谋 求超 额收 益。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从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两 个角 度对 行业 进行 考察, 并据 此进 行股 票投 资 的行业 配 置。 。 在定性 分 析 方面 , 以宏 观 经济运 行和 经济 景气 周期 监测为 基础 , 利用 经济 周 期、 行业 的 市场容 量和 增长 空间 、 行 业发展 政策 、 行业 结构 变 化趋势 、 行业 自身 景气 周 期等多 个指 标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89 握不同 行业 的景 气度 变化 情况和 业绩 增长 趋势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如 下几 类行 业: 行业 景气 度 高或处 于拐 点的 行业 ;受 益于技 术升 级或 消费 升级 因素的 行业 :长 期增 长前 景看好 的 行 业 。 定量分 析指 标主 要包 括: 行业相 对估 值水 平、 行业 相对利 润增 长率 、行 业 PEG 等。 (2 )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奉行 “ 价值 与成 长 相结合 ” 的选 股原 则, 即 选择具 备价 值性 和成 长性 的股票 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绝 对估值 与 相 对估 值 , 对 股 票的内 在价 值进 行判 断 , 并与当 前股 价进 行比较 , 对股 票的 价值 做 出判断 。 在价 值维 度, 主 要考察 股票 账面 价值 与市 场价格 的比 率和 预期每 股收 益与 股票 市场 价格的 比率 等; 在成 长维 度,主 要考 察公 司未 来 12 个月每 股收 益 相对于 目前 每股 收益 的预 期增长 率、 可持 续增 长率 和主营 业务 增长 率等 指标 。 (3) 新股 申购 策略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有 很大 区别 。 一 级市 场申 购的 盈利 基 础是 : 由 于 我国股 票发 行制 度的 原因 , 股 票的 发行 价 ( 一级 市 场价格 ) 相对 于上 市之 后 的价格 ( 二级 市 场价格 ) 一般 会 有 一个 明 显的折 让 。 如 果能 够以 发 行价申 购上 新股 , 在其 上 市首日 以二 级市 场价卖 出, 将有 可能 获取 可观的 收益 。 1)在 研究 的基 础上 积极 参 与 本基金 将会 积极 参与 新股 发行 。 同时 , 通过 深入 研 究, 不参 加定 价过 高或 风 险过大 的发 行,以 规避 少数 重大 风险 。 2)计 算资 金成 本, 利用 回 购参与 新股 申购 根据所 持有 的券 种计 算可 以用于 回购 的资 金比 例 , 融出资 金参 与新 股申 购 。 在具体 的每 一笔申 购决 策上 , 基金 经 理会根 据对 当时 融资 成本 的判断 、 对所 发行 新股 价 值的研 究 、 对 中 签率的 预测 以及 对可 用资 金的安 排, 做出 是否 申购 、申购 多少 的决 策。 本基金 对于 通过 参与 新股 申购所 获得 的股 票, 将根 据 其市场 价格 相对 于其 合理 内在价 值 的高低 决定 持有 的时 间或 者卖出 。 4.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方 面主 要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 价 值 发现策 略和 套利 交易 策略 等。 作为 辅 助性投 资工 具, 本基 金会 结合自 身资 产状 况审 慎投 资,力 图获 得最 佳风 险调 整收益 。 4.5 业 绩比 较基 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0 本基金 第二 个 保 本周 期是 自 2014 年 6 月 17 日至 2017 年 6 月 17 日止 ,其 流动性 与 银行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相似 , 因 此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为 : 与保 本期 同期 限 的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4.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低 风险 品种 。 二、变更为“诺安行 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后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利用行 业轮 动效 应 , 优 化 资产配 置 , 力争 获 取超 额 投资收 益 , 实 现基 金资 产 长期稳 健增 值。 2、投 资理 念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的全 面分 析, 把握 经济 景气 周期 运 行脉络 , 并结 合市 场运 行 特征 , 跟 踪 行业发 展趋 势和 行业 轮动 规 律 , 优 化行 业配 置, 精 选优质 行业 的优 质股 票 , 力争获 取行 业轮 动所带 来的 超额 收益 。 3、投 资范 围 诺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 的 A 股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 及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40% , 权 证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3%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4、投 资策 略 诺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将 重点 围绕 我国 经济周 期动 力机 制与 发展 规律, 研 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1 我国国 民经 济发 展过 程中 的结构 化特 征 , 捕 捉行 业 轮动效 应下 的投 资机 会 , 有效实 施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 精 选优 质行 业 的优质 股票 , 获 取超 额投 资 收益,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 稳健增 值。 具体而 言 , 基 金的 投资 策 略包括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 行 业投 资策 略、 个股 精 选策略 、 债 券投资 策略 、权 证投 资策 略 五个 方面 。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从宏 观层 面的 经济 基本面 与流 动性 水平 出发 , 研 判市 场当 前所 处阶 段 , 调整基 金 所持有 的主 要资 产种 类即 股票类 资产 、债 券类 资产 比例, 实施 资产 配置 策略 。 宏观经 济基 本面 总是 处于 基本面 带动 下的 经济 扩张 与经济 收缩 的周 期性 循环 , 对企业 盈 利水平 、 增长 预期 、 投 资 意愿等 构成 实质 性影 响 ; 而流动 性水 平则 一般 在货 币政策 影响 下在 过剩与 紧缩 间循 环更 迭, 影响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宏观经 济基 本面 与流 动性 水平密 切相 关 , 共同决 定了 市场 的整 体长 期趋势 , 进而 决定 了不 同 资产类 别在 不同 阶段 的收 益情况 。 一般 而 言, 在经 济基 本面 较好 、 流动性 较高 时 、 股 票类 资 产会在 盈利 增长 以及 市场 估值水 平抬 升的 推动下 取得 较高 收益 ; 而 在宏观 经济 增长 减速 、 流 动性紧 缩时 持有 到期 还本 付息收 益稳 定的 债券类 资产 则是 相对 较好 选择 ; 在 经济 基本 面趋 于 恶化 、 流 动性 严重 不足 时 则应更 多的 持有 现金以 减少 可能 损失 。 本基金 采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相结 合的 手段 ,对 宏观经 济整 体景 气情 况、 政策环 境 、 行业表 现以 及证 券市 场走 势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后 研判当 前宏 观经 济所 处周 期阶段 , 来 预 测 市场未 来整 体的 趋势 性表 现, 从而 为基 金的 大类 资 产配置 提供 决策 依据 , 在 不同情 况下 构建 较好的 资产 配置 结构 。 (2) 行业 投资 策略 诺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在 股票 投资 的战 术层面 采用 行业 组合 投资 策略, 即 以 宏观分 析为 基础 、 通过 对 行业景 气情 况 、 市 场环 境 、 上 下游 环境 以及 市场 偏 好等对 行业 盈利 及估值 水平 有重 大影 响的 因素加 以分 析 , 挖 掘在 行 业轮动 效应 下的 行业 投资 机会 。 增 加景 气 上升的 强势 行业 配置 ,减 少弱势 行业 的配 置。 具体实 施时 ,基 金在 宏观 经济的 各个 阶段 投资 不同 行业类 型的 股票 。 衰退阶 段 : 经 济增 长停 滞、 生产能 力过 剩 、 大 宗商 品 价格下 跌 , 通 货膨 胀压 力 得以减 轻; 企业盈 利微 弱 , 中 央银 行 削减短 期利 率以 刺激 经济 回复到 可持 续增 长路 径 。 此时应 配置 防御 性行业 如可 选择 消费 、食 品等。 复苏阶 段 : 宽 松的 货币 政 策与积 极的 财政 政策 的作 用开始 显现 , 经济 增长 开 始加速 , 由 于仍有 生产 能力 闲置 , 因 此通货 膨胀 率继 续下 行 , 不排除 出现 通缩 的可 能 ; 企业盈 利快 速增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2 长, 中央 银行 仍保 持宽 松 政策 , 股 票市 场估 值水 平 抬升 。 此 时应 选择 率先 受 益于经 济复 苏的 行业, 如交 通运 输、 金融 等 过热阶 段 : 企 业生 产能 力 增长减 慢 , 开 始面 临产 能 约束 , 通 胀压 力抬 头; 中 央银行 重新 加息 , 此 时宏 观经 济增 长 处于过 热阶 段 , 企 业投 资 热情高 涨 ; 股 票的 投资 回 报率取 决于 强劲 的利润 增长 与估 值水 平不 断下降 两大 因素 的相 互权 衡。此 时应 选择 受益 于通 胀预期 的行 业 , 如有色 金属 等资 源品 行业 或者农 业板 块等 。 滞胀阶 段: 经济 增长 开始 下滑, 但通 胀却 继续 上升 ,企业 为了 保持 盈利 提高 产品价 格 , 导致工资- 价格螺旋上涨。企业的盈利出现 恶化,股票市场进入下行周 期,表现较差。此 时 基金投 资应 以避 免过 多损 失为首 要目 的, 应选 择的 行业包 括日 常消 费、 医疗 保健等 。 基金将 超配 评价 较高 的重 点行业 , 轻配 或者 不配 置 预期表 现较 差的 行业 , 以 期收获 行业 轮动效 应下 带来 的丰 厚收 益。 (3) 个股 精选 策略 在明确 大类 资产 配置 以及 拟配置 的重 点行 业后 , 诺 安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将 按 照最大 范围 覆盖 原则 选出 重点行 业的 相应 股 票 群 , 构成备 选股 票库 。 在此 基 础上 , 基 金将 综 合考虑 个股 主营 业务 与重 点行业 间的 关联 度以 及股 票本身 的投 资价 值 , 精 选 股票 , 并 根据 定 量以及 定性 分析 的结 果, 赋予备 选个 股以 不同 的投 资价值 权重 。 (4) 债券 投资 策略 诺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部分 采用积 极管 理的 投资 策略 , 具体包 括 利率预 测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溢 价分 析策 略 以 及个券 选择 策略 。 1)利 率预 测策 略 本基金 以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走势 与国 家的 财政 与货 币政策 方向 为出 发点 , 评 估 未来投 资 环境的 变化 趋势 。 在宏 观 经济方 面 , 本 基金 将密 切 关注经 济运 行的 质量 与效 率, 把握 领先 指 标, 预测 未来 走势 ; 对 于 国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本基 金将 深入 分析 其 对未来 宏观 经济 运行以 及投 资环 境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重 点关 注未 来 的利率 变化 趋势 , 因此 ,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中的价 格指 数与 中央 银行 的货币 供给 与利 率政 策研 判将成 为投 资决 策的 基本 依据, 为资 产 配 置提供 具有 前瞻 性的 指导 。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未来利 率走 势将 对不 同到 期期限 的债 券品 种产 生不 同的影 响, 从而 对市 场的 收 益率曲 线 形状产 生影 响 。 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寻 求在 一 段时期 内获 取因 收益 率曲 线形状 变化 而导 致的 债券 价格变 化所 产生 的超 额收 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3 3)溢 价分 析策 略 收益率 溢价 策略 是基 于不 同债券 市场 板块 间—— 国 债、 金融 债 、 公 司债 券以 及 可转换 债 券 —— 溢价 从而 在组 合中 分配资 本的 方法 。 基 金管 理 人考察 它们 的相 对价 值以 等价税 后收 益 为基础 ,以 其历 史价 格关 系的数 量分 析为 依据 ,同 时兼顾 特定 类属 收益 的基 本面分 析。 4)个 券选 择策 略 通过以 上的 策略 , 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债 券备 选库 , 最 终构建 的债 券组 合从 债券 备选库 中选 取。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债 券估值 模型 给出 的理 论定 价和理 论到 期收 益率 , 主 要选取 那些 被市 场低估 的债 券建 构投 资组 合。 (5) 权证 投资 策略 诺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在 权证 投资 方面 主要 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价 值 发现策略 和套利 交易 策略 等 。 作 为 辅助性 投资 工具 , 基金 会 结合自 身资 产状 况审 慎投 资, 力图 获得 最 佳风险 调整 收益 。 5、业 绩比 较基 准 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 与中证 全 债指数的 混合指 数, 即: 80% ×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 全债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诺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可以 在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6、风 险收 益特 征 诺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 金, 一 般情况 下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三、投资限制 “ 诺安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和“ 诺安行业 轮 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均适用于此 投资限 制内 容。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4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 期 ; 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在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5 9、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四、投资决策和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遵循 如下 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支 持 : 研 究人 员、 基金经 理及 相关 人员 根据 独立研 究及 各咨 询机 构的 研究方 案 ,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宏 观经济 分析 方案 和投 资策 略方案 等决 策支 持。 投资原 则的 制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在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的 前提下 , 根据 研究 人员 和 基金经 理 的 有关 方案 , 决 定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原 则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研究支 持 : 研 究分 析人 员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为基 金经 理提 供各 类 分析方 案和 投资建 议; 也可 根据 基金 经理的 要求 进行 有关 的研 究。 制定投 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 按照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投资 原则 , 根据 研究 分 析人员 提供 的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 的分 析判断 ,做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风险控 制与 评估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 听取投 资管 理部 、 基金 经 理、 风险 控 制人员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的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 险控制 意见 。 组合的 调整 : 基金 经理 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 化和 实际 的需要 , 在其 权限 范围 内 对组合 进行 调整, 超出 其权 限的 调整 ,需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如图 所示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6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 优化、 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部 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六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 行融 资 或 融券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7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8,112,091.61 11.41 其中: 股票


98,112,091.61 11.4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12,197,530.10 71.18 其中: 债券


612,197,530.10 71.1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7,095,314.45 12.45 8 其他资 产 42,646,636.14 4.96 9 合计 860,051,572.30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55,231.60 0.0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3,224,498.44 11.8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448,622.50 0.0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05,989.24 0.1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414,842.77 0.31 J 金融业 545,028.08 0.0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8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7,878.98 0.01 S 综合 - - 合计 98,112,091.61 12.46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300238 冠昊生 物 1,172,557 57,349,762.87 7.28 2 600771 广誉远 295,100 10,116,028.00 1.28 3 002742 三圣特 材 280,720 6,237,598.40 0.79 4 002749 国光股 份 65,599 6,035,108.00 0.77 5 300411 金盾股 份 151,180 4,737,981.20 0.60 6 300410 正业科 技 73,212 3,129,813.00 0.40 7 300447 全信股 份 38,942 1,797,562.72 0.23 8 300508 维宏股 份 10,383 1,469,194.50 0.19 9 002758 华通医 药 21,735 695,520.00 0.09 10 002753 永东股 份 24,375 664,706.25 0.08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413,407,000.00 52.4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87,676,000.00 23.8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114,530.10 1.4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2,197,530.10 77.73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4408 13 宛 城投 500,000 53,510,000.00 6.79 2 124378 13 湘 九华 500,000 53,385,000.00 6.78 3 124370 13 虞 新区 500,000 53,210,000.00 6.76 4 101462017 14 轻纺 MTN001 400,000 44,192,000.00 5.61 5 124829 14 孝高 01 400,000 43,692,000.00 5.55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9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 十一)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报告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的情 形, 也没 有出 现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725.6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693,074.5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858,277.43 5 应收申 购款 46,558.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0 8 其他 - 9 合计 42,646,636.14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4,877,006.60 0.62 2 110030 格力转 债 2,755,850.40 0.35 3 128009 歌尔转 债 1,579,800.60 0.20 4 132002 15 天集 EB 612,219.30 0.08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38 冠昊生 物 57,349,762.87 7.28 重大事 项 2 300411 金盾股 份 4,737,981.20 0.60 重大资 产重 组 3 300447 全信股 份 1,797,562.72 0.23 重大资 产重 组 4 300508 维宏股 份 1,469,194.50 0.19 新发流 通受 限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1 第 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5.13 ~2011.12.31 2.90% 0.05% 3.20% 0.01% -0.30% 0.04% 2012.01.01 ~2012.12.31 3.60% 0.05% 4.68% 0.01% -1.08% 0.04% 2013.01.01 ~2013.12.31 8.16% 0.36% 4.31% 0.01% 3.85% 0.35% 2014.01.01 ~2014.12.31 13.62% 0.29% 4.28% 0.01% 9.34% 0.28% 2015.01.01 ~2015.12.31 18.01% 1.21% 3.41% 0.01% 14.60% 1.20% 2016.01.01 ~2016.09.30 0.47% 0.50% 2.09% 0.01% -1.62% 0.49% 2011.05.13 ~2016.09.30 55.33% 0.59% 21.98% 0.01% 33.35% 0.58%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2 注: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5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7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和 公告 。 (3) 因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8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0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初 始募 集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初始 募集 面值 ; 3.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 年最多 分配 六次 , 年度 基 金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可分 配收 益 的 20%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保本周 期内 , 本基 金仅 采 取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 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若本 基金按 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 为“诺 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则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对 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0 五、收益分配 的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3.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在保本 期内 ,本 基金 的 担 保费 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2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保本周 期到期后 ,若本 基金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变更为“ 诺安行业 轮动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则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7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于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持有 年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年 限(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2.0% 1 年≤T <2 年 1.6% 2 年≤T <3 年 1.2% T ≥3 年 0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3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 部分归基金资 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 注 册登记 等相 关费 用。 3 、转 换费 (1 ) 、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 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其中 赎回 费的 百分 之 二十五 计入 基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 ) 、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 应赎 回费 率;G 为 申购费 补差 费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 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F 为货币市 场基 金转 出的 基金 份额按 比例 结转 的账 户当 前累计 未付 收 益(仅限 转出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金) 。具体 份额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转入份额 的 计 算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 述与销售 有关的费 率。上 述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还 将在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通过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四、其他费用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4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将 依 照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予以收 取和 使用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 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5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 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7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8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 其 董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19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0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以 下几方 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投 资于证券 市场,而 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经 济、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 从而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险 ,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发生 波动 。 证 券市场 中这 种不 能通 过分 散化投 资而 消除 的风 险, 称为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二、上市公司 风险 市场中 可能 存在 公司 质量 迅速恶 化的 上市 公司 ,针 对可能 投资 此类 股票 而产 生的风 险 , 本基金 首先 在构 建股 票备 选库时 剔除 此类 股票 , 其 次采取 分散 化投 资策 略 , 降低少 数 出 现问 题 的上 市公 司 对 基金 资产 的影响 。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同 时也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而本 基金 将应 用久 期、VAR 等指 标规 避利 率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企业 债券 的发 行人如 出现 违约 、 无法 支 付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企 业 债券发 行人 信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 本 基金 的主 要部 分 债券投 资于 国债 和金融 债 , 其 信用 风险 极 低。 基金 投资 的企 业债 都 限定 是 AAA 级以 上的 债券 , 控 制一 定的 信用风 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也会 影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 险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1 本基金 在保 本期 的投 资过 程中, 主要 实 施 CPPI 以及 TIPP 结合 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该资 产配置 策略 可有 效的 实现 基金资 产保 本增 值的 投资 目标 , 而 若市 场长 期向 下 运行 , 仍 存在 这 一投资 目标 不能 实现 的风 险 , 但对 于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 担 保人 提 供对其 本金 的不 可撤 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 本 基金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内将 暂停 日常赎 回和 转换 出业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但 未 在 到期操 作期 间赎 回或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 将 无法 在过 渡 期内变 现或 转换 为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 八、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 产配 置将 会对 本基 金资产 的增 值带 来超 额回 报, 但由 于信 息来 源的 不 足、 滞后 或 错误,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在 判断 宏观 市场 、行 业周期 产生 偏差 及选 择证 券品种 时失 误 ,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配置 未能 达到预 期的 目标 。 九、 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 基金 类 别 ,但 在保本 到 期后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 为“ 诺安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除外 ; (4) 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但 在保 本 到期 后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 更 为 “诺安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 由此变更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 略 的情况 除外 ,以 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保 本 周期 内更 换 担 保人 , 但 担保 人 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停 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除外 ; (8)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 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9)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保本到 期后 , 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变更 为 “ 诺安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由 此 变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3) 保 本 期内 ,增 加 担 保人 ; 或在 担 保人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 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停 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更 换 担保 人 ;


(4)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5)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3 (6)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 种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4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 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6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7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按 照合 同约 定履 行保 本 义务。 2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8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29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 基金 类 别 ,但 在保本 到 期后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 为“ 诺安 行业 轮动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除外 ; (4) 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但 在保 本 到期 后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 更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0 “诺安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 由此变更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 略 的情况 除外 ,以 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保 本 周期 内更 换 担 保人 , 但 担保 人 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停 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除外 ; (8)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 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9)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保本到 期后 , 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变更 为 “ 诺安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由 此 变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3) 保 本 期内 ,增 加 担 保人 ; 或在 担 保人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 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停 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更 换 担保 人 ; (4)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5)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1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 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 的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2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 方式 开会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采取 现 场开 会方 式 。 (2)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注 册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3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 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4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5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3) 如 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 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大 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所 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 事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6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 基金 类 别 ,但 在保本 到 期后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 为“ 诺安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除外 ; (4) 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但 在保 本 到期 后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 更为 “诺安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 由此变更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 略 的情况 除外 ,以 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保 本 周期 内更 换 担 保人 , 但 担保 人 已 丧失 继续 履行 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歇业 、停 业 、被 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除外 ; (8)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 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9)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保本到 期后 , 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变更 为 “ 诺安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 并由 此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7 变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3) 保 本 期内 ,增 加 担 保人 ; 或在 担 保人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 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停 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更 换 担保 人 ;


(4)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5)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 种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8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39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0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联系电 话:0755-83026604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1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的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变更 为 “诺安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上述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应依 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相 应变 更为 如下 : 诺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1、“ 诺 安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风险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0%-40% , 其 中, 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安全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2 60%-100% ,其中基 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 投资于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诺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40% , 权 证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3%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和 “ 诺安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均适用 于此 投资限 制内 容。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 期 ; 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在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3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的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应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 易。 在基 金 存 续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易 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 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 新 名单 确定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4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期 限 。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应 划 付的认 购款 、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 金管 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5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协议 》审核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投 资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 已代 表基金 签署 合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 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6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7 7.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 配 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管 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8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 规定使 用并 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49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0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1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2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及 复核; 在每 个季 度 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复 核 ; 在 7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 到报 告 之日 起 2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 在 收到 报 告之日 起 3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复核。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 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3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4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5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 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以 及中国工 商银行 、 中国 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6 设银行 、 中国 银行 、 华 夏 银行 、 南 京银 行 、 上海 农 商银行 、 招商 银行 、 广 州 农商银 行 、 苏 州 银行 、 宁 波银 行 、 桂林 银 行、 恒丰 银行 、 江 苏紫 金 农商银 行 、 昆 仑银 行 、 爱 建证券 、 渤海 证 券、 长城 证券 、 长江 证券 、 第一创 业证 券 、 国 海证 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 华 融证 券、 华泰 证券 、 南京证 券 、 中泰 证 券 、 信 达证券 、 国盛 证券 、 大同 证券 、 首 创证 券 、 深 圳新 兰德 、 长 量基 金 、 天天基 金 、 增 财基 金 、 数 米基金 、 众禄 基金 、 好 买 基金 、 和 讯信 息 、 天 相投 资顾问 、 同花 顺 、 腾元基 金、 展恒 基金 、一 路财富 、钱 景财 富、 晟视 天下、 宜信 普泽 、中 经北 证 、利得 基金、 浙江金 观 诚 、 诺亚 正行 、 唐鼎耀 华 、 凯 石财 富、 泰 诚财富 、 厦门 鑫鼎 盛、 汇 成基金 、 盈米 财 富、 联泰 资产 、 中 证金 牛、 奕丰金 融 、 陆 金所 、 乾 道 金融 、 格 上富 信、 广源 达 信、 新浪 仓石、 泰信财 富 、 凤 凰金 信、 万 得投顾 、 国美 基金 、 电 盈 基金 等 代销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开 放时 间和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确 定 。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7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媒 体 披露日 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中证金牛( 北京) 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5/24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 换业务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5/27 3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账户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6/6/14 4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6/15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上海陆 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开通 定投业务及开展优 惠费率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6/17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昆仑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 换业务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6/24 7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016 年第 1 期- 摘要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6/27 8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2016 年第 1 期-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6/27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通 银 行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6/30 10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2016 上 半年 最后 一 个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值及份额 累计净 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7/1 11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7/21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 投、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8/3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常熟 农 商银行个人网上银 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8/3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格上富 信投资 顾 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8/18 15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6/8/29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8 16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8/29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调整网上直销单 笔申购 、 定投申 请最 低金 额及 赎回 申请最 低份 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8/30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广源达 信投资 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6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6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泰信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 业 务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6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通过网上直销现 金宝账 户 申购(认购)及定 投申购 基金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7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直销网上交易开 展基金 申 购(认 购) 及定 投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12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凤凰金信( 银川)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 换业 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14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 业 务 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14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申 购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9/20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停 牌股票 冠 昊生物 (300238 )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0/11 2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天津国美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 换业 务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0/18 28 诺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0/25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0/26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电盈基 金销售 有 《证券 时报 》 、 2016/10/26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59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 业 务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3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和讯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6/11/11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60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6 年第 2 期 161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