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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兴益A(001265)

国泰兴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 兴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 第二号) 
 
 
 
 
 
基 金 管理 人 :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截 止 日: 二 零一 六 年十 一 月十 四 日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9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 件 ............................................................................................................. 98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4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5]631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 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变 化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 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存在流 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 ,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 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投资 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 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 A 类基金份额。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6 年 3 季度报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国泰 兴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 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国泰 兴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 的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国泰兴益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国泰兴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 23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国 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 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 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6 、A 类基 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 、C 类基 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 、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9 、元:指 人民币元 50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注册资本:壹亿壹 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 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 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6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 金,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马稳健回 报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 鼎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金鼎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 增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泰双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中 小 盘成 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由 金 盛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转型 而 来 )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用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LOF)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由金泰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泰民安增 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 上证 5 年 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国 泰 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 浓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 泰金鑫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金 鑫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 来) 、国泰新 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创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泰 目标收益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生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国 泰 国证 新 能 源 汽车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由 国 泰 国 证 新 能 源汽 车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国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 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利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 泰添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福 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 得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 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 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 资 格 , 囊 括 了 公 募 基 金 、 社 保 、 年 金 、 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 业务资格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唐建光,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炭工业部 基建司任工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 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煤炭 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任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 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8 月 至 2016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代任 公司总经理。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责人, 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董事。 陈川, 董事, 博士研究生,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 工作,历任中间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委 托代理业务部业务 经理、高级副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 银行部高级经理、 投资部高级经理、 企业管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副 总经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 士研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 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 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 年 起任中 国保险 (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 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起任中 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 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 中国电力信 托 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 证券部项目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天 津 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中心 主任、 信息技 术部主任、 首席信息师、 华北分公司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现任中国电力财 务 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0 年 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 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 事。 王军,独立 董事,博士 研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 法律系、法 学 院 执教, 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副院长、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 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目 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 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 立董事,大 学学历,高 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 县马鹿沟乡 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 年起任吉 林省抚 松县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 1989 年 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 1995 年起任 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 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省 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 立 董事,大 学专科,高 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 行河南省工 作 ,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 处长; 南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分行总会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 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 立董事,大 学学历,高 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 北省工作, 历 任 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处长、 副处长; 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 、党组副书 记、书记; 河北省分行 副行长、行 长、党委书 记;2004 年 起任工 商 银行山西省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 会工作委员 会常务副主 任;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 2 、监事会成 员 梁凤玉,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 后 于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 任业务经理、 副行长、 副 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 国投资咨询公司任 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 事, 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 规 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 中国人民解 放 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 历任教员、 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 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 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 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 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工会主席, 福建业务部副主任、 主任, 现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辉,监事,大学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 人力资源部 (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11 月 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 于人民银行安康地区分行 和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 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8 年 8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主管、 总监助理。 现任公司行政部 副总监。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社保 111 组 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 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区 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 起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唐建光 ,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 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 士,14 年证券基金从业 经历。曾就 职于江苏省 人大常委会 、中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 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察长、 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7 年证 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陕 西监管局, 历任稽查处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 室副主任 、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 司督察长;2016 年 3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樊利安,硕 士研究生,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 曾任职上 海鑫地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10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2014 年 10 月起 任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原国泰淘新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和 国 泰 浓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起兼任国泰兴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金 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研究部副总监,2016 年 1 月起任 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2 )历任基 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由樊利安担任基金经理,无基金经理变更事宜。 5 、本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3 6 、上述成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4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合 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 )内部风 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5 1 )全面性原 则:内部风 险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 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 原则:公司 及各部门在 内部组织结 构的设计上 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保持与业 务发展的同 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 展必须建立 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 稳 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 )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原 则:建立完 备风险控制 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 和 操 作性。 (2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 会计准则的 要求,建立 了完善的内 部会计控制 制度 ,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 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 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 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 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 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 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 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 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 )公司建立 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6 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决策及监督; 2 )在组织结 构方面,公 司设立的执 行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 等 机 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合作和制约,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 )公司一贯 坚持诚信为 投资人服务 的道德观和 稳健经营的 管理理念。 在员工中加 强 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 )公司稽核 监察部拥有 对公司任何 经营活动进 行独立监察 稽核的权限 ,并对公司 内 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 性质和范围 1 )内部会计 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 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 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 度以及会计 业务控制流 程,做好基 金业务和公 司经营的核 算工作,真 实、完整 、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 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 以 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立稽核等制 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 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 )风险管理 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 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务控制, 完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7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 权制度和股 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 易,以及风 险管理部对 投资交易实 时监控等 , 加强投资管 理控制,做 到研究、投 资、交易、 风险控制的 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 相互配合 ,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进的 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 以及完整的 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 )内部控制 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 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 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 内部控制制 度实施情况 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 新业务开展 和市场变化 情况 ,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8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 、发展概况 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 ) ,注册 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 客 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 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9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 全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 2015 年兴业银行 市场地位和 品牌形象稳 步提升,在 2015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 《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 在 2015 年 《财富》 世界 500 强中, 兴 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 、世界企业 500 强。


3 、托管业务 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 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管结算处、 养 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 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06 只 , 托管 基金财产规模 4118.21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风险 控制必须覆 盖基金托管 部的所有处 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 过 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资产 托管部设立 独立的稽核 监察处,该 处室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 和 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0 (3 )相互制 约原则:各 处室在内部 组织结构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 , 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 原则:建立 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 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 观 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托管 部自身财务 与基金财务 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 与 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 原则:内部 控制体系同 所处的环境 相适应,以 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 标 ,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 原则:内控 与风险管理 必须以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托管资产的 安 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 究原则:各 业务环节都 应有明确的 责任人,并 按规定对违 反制度的直 接 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 设: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 格 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 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 指导 业务处 室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 施 风 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 理: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培 训,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 念 , 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 案:制定完 备的《应急 预案》 ,并组 织员工定期 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 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 制、费用的 计提和支付 方式、基金 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 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1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 号 楼嘉昱大厦16 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 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销售银 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2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4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6


青岛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7


大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8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王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话: 95511-3 或95501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10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黄子励 联系人:戴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4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9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1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5 22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4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7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6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1


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3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4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7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6


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7


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8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4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2


中信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43


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第五层(01A ,02-04), 17A ,18A ,24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客服电话:0755-82492010 网址:www.lhzq.com 4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第三方 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9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法定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0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盛大 联系人: 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金(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801 法定代表: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客户服务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站: 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001-8811 公司网站: www.zcvc.com.cn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1 1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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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1


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2


北京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3


北京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心金 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2 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 8.jrj.com.cn 2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 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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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法定代表:张琪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注: 以上销售机构仅销售本基金 A 类 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 公司直销机构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和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如 有其他销售机 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3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胡逸嵘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胡逸嵘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4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17 日证 监许可[2015]631 号文(《 关于准予国泰兴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8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通过 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进行公 开 发 售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6,867,028,709.46 元人民币 ,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89,781.35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国泰兴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的存 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 ,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 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投资 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 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 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明 。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 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5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 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5 日 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详细内 容请参阅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3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 本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详细内容请参阅刊登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国 泰兴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网上交易申购 (含定投)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转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相关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6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 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 购生效 。若 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立 ,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7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 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 个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进 行限制,但 各销售机构 对 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 , 投资人可自 行 选择申购 的 基金份额 类 别 。 本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 份额的 申购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0 万 1.5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8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180 日≤Y<365 日 0.10% 365 日≤Y<730 日 0.05% Y ≥730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0% Y ≥30 日 0.00%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9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2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1.50% , 假设有 效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 +1.50%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040 = 9,473.29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1.50% , 假设有效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可 得到9,473.29 份基金份额 。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40 日,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20 元 , 则 其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费用=10,000 ×1.020 ×0.50% =51.0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20 -51.00 =10,149.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40 日 ,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20 元 , 则 其 可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149.00 元。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0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 基 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1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信用风 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2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 站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3 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4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 等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 债) 、可交换 债券、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等)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变 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制定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 整范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 运用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 确定投资标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3 、固定收益 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 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 自上而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5 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 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谨慎进行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 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 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6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7 (6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3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其中,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稳健的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 在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环境下, 银行定期 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稳健定息产品。 因此, 本基金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追求稳定增值的特点相符, 有助于投资人理性衡量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了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8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68,860,309.73 10.66 其中:股票 68,860,309.73 10.66 2 固定收益投资 567,982,391.10 87.94 其中:债券 567,982,391.10 87.9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24,359.65 0.45 7 其他资产 6,113,721.00 0.95 8 合计 645,880,781.4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469,000.00 1.62 C 制造业 30,872,960.65 4.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529,266.53 1.17 F 批发和零售业 32,547.63 0.01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9,956,534.92 3.1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860,309.73 10.69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725 京东方A 9,460,000 22,420,200.00 3.48 2 601169 北京银行 1,300,000 11,830,000.00 1.84 3 601857 中国石油 1,450,000 10,469,000.00 1.62 4 601988 中国银行 2,400,000 8,088,000.00 1.26 5 002781 奇信股份 204,545 7,504,756.05 1.16 6 300488 恒锋工具 71,341 5,143,686.10 0.80 7 002236 大华股份 200,000 3,102,000.00 0.48 8 603816 顾家家居 2,380 58,690.80 0.01 9 603313 恒康家居 3,371 51,947.11 0.01 10 603160 汇顶科技 2,625 50,977.50 0.01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9,996,000.00 3.1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2,811,500.00 22.16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2,811,500.00 22.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0,405,000.00 62.1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769,891.10 0.7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67,982,391.10 88.15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60210 16 国开 10 500,000 50,195,000.00 7.79 2 011699067 16 国药控 股 SCP001 500,000 50,170,000.00 7.79 3 011698280 16 南航股 SCP006 500,000 49,970,000.00 7.76 4 140378 14 进出 78 300,000 30,501,000.00 4.73 5 011698274 16 苏汇鸿 SCP001 300,000 29,991,000.00 4.65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1 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 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255.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30,255.11 5 应收申购款 1,210.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13,721.00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010 顺昌转债 1,715,002.50 0.27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2 2 110034 九州转债 1,595,560.20 0.25 3 113009 广汽转债 1,459,328.40 0.23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781 奇信股份 7,504,756.05 1.16 网下新股 2 300488 恒锋工具 5,143,686.10 0.80 网下新股 3 603816 顾家家居 58,690.80 0.01 网下新股 4 603313 恒康家居 51,947.11 0.01 网下新股 5 603160 汇顶科技 50,977.50 0.01 网下新股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30 日 ,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兴益 A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上半 年 1.07% 0.19% 2.36% 0.02% -1.29% 0.17% 2015 年 5 月14 日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3.90% 0.16% 5.58% 0.01% -1.68% 0.15% 注:2015 年 5 月 14 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国泰兴益 C :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上半 年 1.17% 0.19% 2.36% 0.02% -1.19% 0.17%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3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1.96% 0.17% 2.95% 0.01% -0.99% 0.16% 注: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4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和中 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5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6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注册 登 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7 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注 册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 化或者由于 其 他 不可抗力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8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执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9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0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 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 各个销售机 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1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2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投 资人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4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5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 七 部 分


风 险揭 示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 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 、利率风险 :对于股票 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 将导致证券 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上 市 公 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 预期,这将 直接影响证 券价格发生 变化,进而 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 。对于债券 投资而言 , 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于后市的预期, 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 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 策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7 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 、经济周期 风险:宏观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宏观 经济的运行 状况将直接 影 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 4 、购买力风 险:购买力 风险又称通 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 货膨胀、货 币贬值造成 投 资 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 影响,如市 场、技术、 竞争、管理 、 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行人出 现 违 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 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1 、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 验、判断、 决 策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 险,或者由于基金管 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 、交易风险 :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作风险 :由于运营 系统、网络 系统、计算 机或交易软 件等发生技 术故障等突 发 情 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德风险 :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 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8 1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0-95% ,其余资产投 资于 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可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于发 行人自身特 点,存在一 定 的 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存 在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基 金在交易时 所采用的电 脑系统可能 因突发性事 件 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 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 产 生 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 风险,公司 主要业务人 员的离职如 基金经理的 离职等可能 会在一定程 度 上 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因不可预 见或不可抗 力因素导致 的风险,如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 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9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1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2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3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 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4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5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同一类 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6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 费率(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3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7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8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9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 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 场 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0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7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1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10 、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的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2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 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3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如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 ,按 照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部分


托 管协 议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4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 事 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5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 资 对 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中小企业私 募债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 例 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6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 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 章 第 (九) 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7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 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中的交易对手, 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 券 进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8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 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 控 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 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款 通知书、基 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管 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进行监 督,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9 (7 )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 本基金投资 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 和 中 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基金在投资 中期票据和 中小企业私 募债前,基 金管理人应 根 据 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 有关监管部 门发布的法 律法规对 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和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 管人有权监 督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基 金投资中期 票据和中小 企业私募债 时 的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 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0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10 、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11 、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2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3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5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2 (6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财产,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等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 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 产的银行存 款 。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 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 管专户进行。 (2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3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 从 事其他投 资 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4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 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日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管 理人 ,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5 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如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 际 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 、全天候 的 7 ×24 小 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 3 、7 ×24 小 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 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6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 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 询 、 建 议 、 投 诉 等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 子 邮 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 、网址:www.gtfund.com 2 、电子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88 (全国 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 、客户服务 传真:021-31081700 5 、 基金管理 人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 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银 行 渠 道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5/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5/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6/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开 户 证 件 类 型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6/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6/22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7 关 于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国 泰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开 展 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6/2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金 融 官 方 旗舰店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6/3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香 港 子 公 司 国泰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6/7/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7/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连 渠道(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申购(含定投) 费率优惠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7/15 关于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基金、 开通部分基金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7/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产 品 网 上 直 销 渠 道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及 最 低 持 有金额下限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8/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深 圳 众 禄 销 售 渠 道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及最低持有金额下限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8/2 关 于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的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到期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8/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8/18 关 于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对 国 泰 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3 关 于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对 其 销 售 的 国 泰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转换业务及开展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3 关 于 新 增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转换业务并开展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直 销 柜 台 基 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14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基金单笔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限 制及单笔赎回、转换最低份额限制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23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8 关 于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转换业务及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26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转换业务及开展申购 (含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26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 件


以下备查 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