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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兴康定期开放混合(004096)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及 执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九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十 五 、 禁 止 行 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十 七 、 违 约 责 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九 、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二 十 、 其 他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二 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拟 募 集
发行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 于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 明 确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鹏华兴康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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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 ] 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8202123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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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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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
场工具、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 闭 期 内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100% ; 开 放 期 内 , 股 票 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100% ;开放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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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 B B 以上 (含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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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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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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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
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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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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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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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其他 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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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必
要的配合与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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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设 基金托 管账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账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财 产 在 内 的 所 有 托 管 资 产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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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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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付 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书面 授权文 件,该 文件应 加盖公 章(已
出具 统一授 权书的 除外 ) 。文 件内容 包括被 授权人 名单、预 留印鉴 及被授 权人签
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话 确认后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应在授权文件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 权文件 负有保 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 令包括 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回购 到期付 款指令 、与投 资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理 人发给 基金托 管人的 指令应 写明款 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 关登记 结算公 司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的结算 通知视 为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 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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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预 留 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 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
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
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 包括付款人 、 付款账
号、 收款人 、收款 账号、 金额(大 、小写 ) 、款 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准确无误 、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特殊情况下, 即使预留时间少于 2 个工作小时, 基金托管人也应当尽力完成
指令的执行, 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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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
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由
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
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
授权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
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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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一)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2、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限
额, 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
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 托管人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
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 因此,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时, 资产管理计划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
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对上述款项, 资产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
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 中登根据结算规则, 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
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 向资产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 以便资产托管
人履行交收职责。
5、 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 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 /资产
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 基
金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
认文件。
(二)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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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
私募债、 股票质押式回购、 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等, 根据中登公
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
应付资金划款指令 (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 若管理人希望托
管人进行勾单处理, 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 , 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
文件传真至托管人, 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
进行。 对于管理人在 14: 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 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行 “勾单”
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资产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资产托
管人。 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资产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资产管理人应
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另, 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 ( 指定不
履约) 申报时间有限, 资产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后, 先行完成取消
交收操作,资产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资产管理人在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资产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
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 所有损失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
4、 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 如出现前述第 2、 3 项所述
情形的, 资产管理人知悉并同意资产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保) 仅根据中国结算
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
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 资产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资产
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 发生以下因资产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 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1)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资产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 因资产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 ,
导致资产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 由资产
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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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
成功, 造成托管行损失, 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且资产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
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资产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因资产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资产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
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 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
交收失败和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资产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 进而导致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
败的,则资产托管人将配合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托
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 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 并与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三)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
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 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 并且中国结算公司
的业务规则允许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
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四)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 银行间 同业市 场债券 交易成 交单加 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基 金管理 人发送 有效指 令(包 括原指 令被撤 销、变 更后再 次发送 的新指
令) 的截 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 则交易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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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指令、 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达 指令时 ,应确 保基金 财产托 管专户 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 行间交 易结算 方式采 用券款 对付的 ,托管 专户与 该产品 在登记 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交 易 日 结 束 后 根 据 第 三 方 存 管 机 构 发 送 的 对 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确认、 清算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其委托 的基金 登记机
构负责。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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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本基 金(或 本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基金 登记机 构每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 生效的 纸制清 算汇总 表 ),如 因各种 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常 发送, 双方可 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的登 记业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金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款,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七)申赎净额结算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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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
的原 则,即 按照托 管账户 应收资 金 (包括 T-2 日申 购资金 及 T-2 日基 金转换 转入
款)与托 管账户 应付额 (含 T-3 日 赎 回资金 、 T-3 日应 付赎回 费、 T-2 日基 金转换
转出 款及转 换费 )的差 额来确 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额或 净应付 额,以 此确定 资金交
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八)基金转换
1.在 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它基 金开展 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本 基金开 展基金 转换业 务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
公告。
(九)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分红方 案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双方核 定后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分红 进行账 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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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4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 私募债 券(包 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等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 机构未 提供估 值价格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5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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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 误(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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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在每 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 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 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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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 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在 两个 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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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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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 守和服 从法律 、法规 、规章 的规定 或有权
机关的要求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临 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
履行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或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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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 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 披露的 信息文 本,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处,投 资人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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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公证费和认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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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六)基金相关费用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待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调低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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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 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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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都应当 按规定 的期限 保管。 保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 金管理 人签署 重大合 同文本 后,应 及时将 合同文 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与 本基金 账务处 理、资 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生变 更,未 变更的 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除非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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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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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人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或者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5)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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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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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禁 止行 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行政上 、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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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四)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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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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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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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对直
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
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
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损失
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
理的必要支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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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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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之日止。
(三 )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托管协议 正本一式叁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 份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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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其 他事 项
如发生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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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