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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161631)

人工智能: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 中证 人工 智能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六 年 十二 月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6]1510 号文 准予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准 予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上 市 交 易 风 险 等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公 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十、 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54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七、 风险揭示 .................................................................................................................... 7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1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 金 合 同 : 指 《 融通中证 人 工 智 能 主题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融通中证人工智 能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 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融通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5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法注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7、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6 28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29 、注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注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登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2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3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3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35 、 基金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7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和 申 购 赎 回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修订版) 》 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登记的行为 53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8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元:指人民币元 57 、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标的指数:指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 63、日/ 天:指公历日 64、月: 指公历月 65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 管理 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1、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4、 法定代表人: 高峰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2001]8 号 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0、电话:0755-26947517 11 、联系人:赖亮亮 12、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13、 股权结构: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 事 长 高 峰 先 生 , 金 融 学 博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大 鹏 证 券 投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业 务 董 事 , 平 安 证 券 投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远 略 投 资 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独 立 董 事 杜 婕 女 士 , 民 进 会 员 ,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 立 董 事 田 利 辉 先 生 ,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 执 业 律 师 , 现 任 南 开 大 学 金 融 发 展 研 究 院 教 授 。 历 任 密 歇 根 大 学 戴 维 德 森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研 究 员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0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 事 马 金 声 先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誉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主 任 , 金 银 管 理 司 司 长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副 行 长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兼 副 董 事 长 , 华 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 事 黄 庆 华 先 生 , 工 科 学 士 , 现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宜 利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 (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执 行 董 事 长 , 三 井 住 友 信 托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顾 问 。 历 任 日 本 美 林 副 总 , 纽 约 美 林 总 监 , 美 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 代 表 董 事 和 副 总 、 代 表 董 事 和 主 席 , 巴 克 莱 全 球 投 资 者 日 本 信 托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及 首 席 执 行 官 , 巴 克 莱 全 球 投 资 者 ( 英国) 首席 执行官, 巴克莱集团、 财富管理( 英国) 董事及总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兼 融 通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 美 国 波 士顿) 分析员 、 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 事 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 金融学硕士、 计算机科学硕士, 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起 至今任公司监 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 孟 朝 霞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士。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1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 公 司 财 务 分 析 员 , 日 本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企 划 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刘 晓 玲 女 士 , 金 融 学 学 士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渠 道 总 监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金 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天翔先生,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安徽大学理学学士,8年证券投资从业经 历, 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曾就职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分析师。 2010 年3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专户投资投资经理, 2014 年10月25 日起至今任 “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7月1日 起至今任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7月17日起至 今任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8月25日 起至今任“ 融通中证大 农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由原融通中 证大农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8 月17 日 起 至 今 任 “ 融 通 新 趋 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9月23 日起至今任 “融通国企 改 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投 资 总 监 商 小 虎 先 生 , 研 究 策 划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邹 曦 先 生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刘 格 菘 先 生 , 基 金 交 易 部 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2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3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的发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4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对 倒 和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5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6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 司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 记 保 管 和 实 物 资 产 盘 点 制 度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等。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17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 总经理 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 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其 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 成本收 入比 26.98% , 资本充 足率 15.39% ,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 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9 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 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 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获得国内外各 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 美 国 《 环球金 融 》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 行 ” 、香港 《 财 资》杂 志 “ 中国最 佳 银 行 ”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 《银行 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 户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 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 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 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1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 利 用自行 开 发 的“托 管 业 务综合 系 统 ——基 金 监 督子系 统 ” ,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 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 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 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 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 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 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 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26948034 传真: (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 )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66190989 传真: (010)88091635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 -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38424889 传真: (021)38424884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3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 (0755)26947856 传真: (0755)26948079 (二)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 (1 )本基金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要求, 选 择 其他符 合 要 求的机 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 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4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5 日证 监许可[2016]1510 号文 准 予注册。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上市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 募集期限 、 募集对象、募集方式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者。 3、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或按 各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或相 关 业 务公告 ) 。 本基金 认 购 期结束 前 获 得基金 销 售 业务资 格 的 会 员 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6 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五、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基金的认购 1、认购手续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 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续。 在募集期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 基 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 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 并按照 其规定的方式全额交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募集期间 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7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认购的限额 (1 ) 投资者 通 过 场外代销 机 构和直 销 机 构网上 直 销 认购本 基 金 ,单笔 最 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首次单笔最低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为 10 万 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 最 低金额 ( 含 认购费 ) 为 1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的场外 代销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各 自 的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低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场外 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 , 除需满足基金管 理 人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场 外 代销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 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定。 (2 )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3 ) 本基金 对 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不 设 置最高 认 购 金额和 基 金 份额持 有 上 限的限制。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其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 整数位, 小数 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场外认购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认购费用


(1 ) 本基金 场 外 认购 采 用 金 额认购 方 法 , 认购 费 率 由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 认 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 。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8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 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 每笔 100 元。 (2 ) 本基金 场 内 认购采 用 份 额认购 方 法 ,本基 金 的 场内认 购 费 率由销 售 机 构参照普通客户 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和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 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9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 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例 1: 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 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假设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1.0000 = 99,009.90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50.00=99,05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确认的 基金份额为 99,059.90 份。 例 2:某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 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 元 ,假设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 元 认购份额=9,999,900/1.000=9,999,900.00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0/1.000=5,000.00 份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0 认购份额总额=9,999,900.00+5,000.00=10,004,900.00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确认的 基金份额 为 10,004,900.00 份。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0 元/ 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本基金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 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 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80 元, 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0% , 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100,000 ×1.0% =1000.00 元 认购 金额=100,000+1000.00 =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0 =8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 =100,080 份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1 即: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 101,000.00 元, 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 100,080 份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 万份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 金额=1.000×10,000,000=10,000,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1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0 /1.0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0 +5,000=10,005,000 份 即: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1,000 万份本基金, 需缴纳 10,001,000.00 元, 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7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将存入 专 门 账户, 在 基 金募集 行 为 结束之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2 七、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 、 基 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时 募 集 资 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 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3 八、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4 九、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投资人 需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5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 外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场 外 销售机 构 赎 回基金份额时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者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6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者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量限 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外代 销 机 构 和 直 销 机 构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基金份额, 单 笔 最 低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元, 各代销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基金 份额, 首次单笔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为1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 为10 万 元。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 元。 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为整 数 金额。 各代销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 各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为 准。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不 设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和 最 低持有份额限制。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对于 场内 申 购 、赎回 及 持 有场内 份 额 的 数量 限 制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 、 基 金 的申 购 费 和 赎回 费 1 、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8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 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 场外申购基金份额 的具体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基金份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的 申 购 费 为 每 笔 100 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 普通客户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为 0.50% 。 场外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9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 基金 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 确认日开始计算。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5 、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场内 申 购 、赎回 业 务 应遵守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及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 额和 价 格 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数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场外申 购 和 场内申 购 均 采用金 额 申 购的方 式 , 申购金 额 包 括申购 费 用 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0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首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退还投资者 。 例 5:某投资者(普通客户) 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 其对 应申购费率为 1.20% ,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500=94,108.79 份 即: 投资者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 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108.79 份基 金份额。 例 6: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申购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且 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 则申购 费用为 100 元,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900/1.0500=9,523,714.29 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 万元申购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为 1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 9,523,714.29 份基金 份额。 例 7: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 +1.2%) =98,814.23 元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0=94,108.79 份 (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94,108 份(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 退款金额= (94,108.79 -94,108 )*1.0500=0.83 元(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资金 )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108 份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退款金额 0.83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8: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5 年,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25% , 假定赎 回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25% =303.25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303.25 =120,996.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 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996.75 元。 例 9: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内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 =606.50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 =120,693.5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场内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的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八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除第 4 项外) 之一, 并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3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场外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对于场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4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 一 、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二 、 基 金的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5 十四、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 系统 转 托 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 本基金 的 份 额采用 分 系 统登记 的 原 则。场 外 认 购或 申 购 的 基金份 额 ,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 证 券 登记系 统 中 的基金 份 额 ,可以 直 接 申请场 内 赎 回或在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 登记在 登 记 结算系 统 中 的基金 份 额 ,既可 以 直 接申 请 场 外 赎回, 也 可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登 记 结算 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份 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份 额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6 场内赎回 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 跨 系统转 托 管 的具体 业 务 按照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3 ) 处于质 押 、 冻结状 态 及 深圳交 易 所 、登记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情形时 , 基 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 托管费。 5 、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登 记 机 构或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可 视情况 对 上 述规定 作 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 基金 份额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7 十、 基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 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 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 行 票 据 、中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 购 、股指 期 货 、 权 证、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投资于中证人工智能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的 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 个别 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 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 合,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8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1、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 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 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 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 ,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 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 变化,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 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 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 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 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 行配 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9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 券, 以期获得稳定的收益。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债券期限 结 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 根据 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 看作是辅助性 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 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趋势、 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 价。本基金权证主要 投资策略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 、 投 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人工 智能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 的 非 指数化 投 资 部分资 产 持 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其市 值 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0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7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需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1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2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 的 指数 与 业 绩 比较 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 人工智能 主题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95% ×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收益率+5% × 银 行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因此 ,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人 工智能主题 指数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3 、 如 果标的 指 数 被停止 编 制 及发布 , 或 标的指 数 由 其他指 数 替 代(单 纯 更 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及 业绩比较基 准。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或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对 基 金 投资无 实 质 性影响 ( 包 括但不 限 于 编制机 构 变 更、指 数 更 名等) , 则无需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 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 七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 债 权 人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股东、 债 权 人权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 基 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5 十二、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 券 、 银行存款本息、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照 每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估 值日 不 存 在 活跃市 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6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持有 确 认 日起到 卖 出 日或行 权 日 止,上 市 交 易的权 证 按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7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次发 行 未 上市的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 股 票 而享有 的 配 股权, 以 及 停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 股指期 货 合 约,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 结 算价进 行 , 估值当 日 无 结算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 估 值 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8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六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9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0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 、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1 十三、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登 记 在登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每 一基金 份 额 享有同 等 分 配权; 如 本 基金在 未 来 条件成 熟 时 ,增减 基 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由基 金 管 理人拟 定 , 并由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指数许可使用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 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最 新 适 用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 方法。 4 、 除 管理费 、 托 管费、 标 的 指数许 可 使 用费之 外 的 前述第 一 款 约定的 其 他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5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6 十五、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8 1 、 基 金合同 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0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1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2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3


十七、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 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 、 市 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风险 。 因 国家宏 观 政 策(如 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 行的周 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 益 水平也 呈 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 利 率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 率 的波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 益 率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 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4 险。 三 、 交 易 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 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四 、 流 动 性风 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 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五、运 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 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六 、 本 基 金特 定 风 险


1、 指数投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标的指数为 中证人工智能 主题指数, 在基 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市场情绪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 )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 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 其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收益 率可能存在偏离。 (3 )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 偏离的风险 可能 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 收益率发生偏离 的因素包括: 1 ) 由于 标的 指 数 调整成 份 股 或变更 编 制 方法 等 原 因 使本基 金 在 相应组 合 调 整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 ;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5 2 ) 由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发 生 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 公司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组合调整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 ; 3 ) 由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停 牌 、摘牌 或 流 动性差 等 原 因使本 基 金 无法及 时 调 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 4 ) 由 于基金 应 对 日常赎 回 保 留的少 量 现 金 、投 资 过 程中的 证 券 交易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 5 ) 其 他因素 产 生 的跟踪 误 差 。如因 缺 乏 卖空、 对 冲 机制及 其 他 工具造 成 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 (4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 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 风险。 3、 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 定义为 由 于 投资标 的 物 价格变 动 而 产生的 衍 生 品的价 格 波 动;


(2 ) 市场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 ) 结算流动性风险: 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 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 ) 基差风 险 : 定义为 期 货 市场价 格 与 连动之 标 的 价格不 一 致 所产生 的 风 险; (5 )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 ) 作业风 险 : 定义为 因 交 易过程 、 交 易系统 、 人 员疏失 、 或 其他不 可 预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6 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用风险:因基础资产质量下降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2 ) 利率风 险 : 市场利 率 将 随宏观 经 济 环境的 变 化 而波动 , 利 率波动 可 能 会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 (3 ) 流动性 风 险 :在交 易 对 手有限 的 情 况下, 资 产 支持证 券 可 能面临 无 法 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 ) 提前偿 付 风 险:由 于 基 础资产 对 应 的借款 人 存 在提前 还 款 的可能 , 而 使资产支持证券参与方遭遇损失的可能。 (5 ) 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等相关交易参与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 ) 法律风 险 : 国家宏 观 经 济政策 、 行 业政策 、 金 融政策 发 生 变化, 可 能 使得未来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入不能达到预计目标,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七 、 其 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 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业务快 速 发 展而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 配备、 内 控 制度建 立 等 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7 十八、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9 十九、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0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1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2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按 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3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协助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4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5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 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 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且 在 对 现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6 (3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或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 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未 设 立日常 机 构 的,基 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设 立 日常机 构 的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或 者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7 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设)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7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8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 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9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亦 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会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亦可 采 用 其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场方 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0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1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2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 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3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4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6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进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基金 投 资 风格或 证 券 选 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 行 票 据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 购 、股指 期 货 、 权 证、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投资于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 ;投资于中 证 人工智 能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 金 的 非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资 产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7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40% ; 1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 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8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9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0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发 行 人 与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 情况。 (2 ) 在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管理 工 作 方面有 关 制 度、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1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 应 及时以 电 话 提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2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3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分两部分存放, 其中场内募集资金存放于注册登 记机构备付金账户,场外募集资金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4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此 项 开 户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 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北 京分公 司或 票据营业 中 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或其保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6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 料 寄送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 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开放式基金 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开放式 基金年度对账单 。 基金管理人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 2、电子邮件寄送 基 金 管 理人 为 投 资 者准备 了 “ 证券市 场 大 幅波动 报 告 ” 等 投 资 理财资 讯 , 并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 可以申请定制 “电子对账单”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将每月通 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手 机 短信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份额 净值 (需客户定 制)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节 日 问 候 等 信 息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400-883-8088 、 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账户资料中留下手机号码, 享受此便 利服务。 三、在 线 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账户信息查询、 交易明细 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2、信息资讯服务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8 投资者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 律文件、业绩报告 、临时公告 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 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 行东方卡、 中信银行理财宝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或 已 关 联 银 联 CD 卡 的 其 它 银 行 卡 的 投 资 者 均 可 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 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 讯 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可登陆 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信函至: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 户 投诉 与 建 议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 电子邮件、 短 信、 传 真、 网络、 信函及其他方式, 将投诉与建议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 对于工作日受理 的投诉, 原则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基金管理人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 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 系 基 金 管理 人 。 请 确保 投 资 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 全 面 理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 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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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1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文件; (二) 《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 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三) 《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 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 (四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融通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法律意见;


(五)注册登记协议;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