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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外延增长(002123)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 瑞丰 外延 增长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 十一月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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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5]2531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 风 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1 月17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 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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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2 九、基金的投资


......................................................................................................................... 30 十、基金的业绩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七、风险揭示


......................................................................................................................... 57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8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8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0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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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以及 《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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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北信 瑞丰外延增 长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北信瑞丰 外延增长主 题 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北信瑞丰 外延增长主 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北信瑞 丰外延增长 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 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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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 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北 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 金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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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发起资 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 人员的资金 52、 发起资金 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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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 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53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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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大厦 4 号楼 3 层 成立时间:2014 年 3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电话: (010)68619312 传真: (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文批 准,由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达 1.7 亿元人 民币。 目 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 、莱 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位。历任 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 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 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学 位。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田垣芳女士,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师,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硕士学 位。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 部总经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 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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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 位。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 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现任聚益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运营总监。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 士学位 。历任宁夏电 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51 岁,现任中 央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副 教授,硕士 研 究 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经济管理系,获 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 员 杨海坤先生, 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 山东证券登 记 公司业务经理, 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 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卡斯特公司投 行部负责人、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颐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历任河北定州新华中学教师、 河北林平律所律师助理、 北 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助理,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 崔丽伟女士, 监事, 大专 学历。 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 河北开元集团北京万通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位。历任 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 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 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 总经理, 中共党员, 助理会计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 设 经济专业, 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国际信托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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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 督察长,中 国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先后在司法 部门、政府 财政部门工 作 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峰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国民经济管理专业, 获 硕士学位, 拥有律师资格证书。 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 《破产法》 起草小组正式成员, 历任 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 中化总公司 财务部综合部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 研究发展部高级策略分析师、 研究发展 部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 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投委会主席。 李鑫先生, 副总经理, 无党派人士,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 硕士学位。 历任工商 银行西安市钟楼支行客户经理, 湘财证券西安营业部销售部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泰 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副总经理、 渠道总部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 财部总监、 机构理财部 总监,上海 尚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总监兼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理 吴洋先生, 西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6 年证券行业 研究经历。 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研究所、 宏源证券研究所、 新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具有深厚的研究功底,擅长基本面分析及主题趋势研究。2015 年 8 月 加入北信 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负责权益类产品的研究。 现任北信瑞丰健康生活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外延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丰利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 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 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高峰先生, 基金经理于军华先生, 研究总监庞 琳 琳女士、中央交易室副总监吴士彬先生。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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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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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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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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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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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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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6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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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 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 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第九次通 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 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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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 恢复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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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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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大厦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400-061-7297 传真: (010)68619300 联系人:史晓沫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电话: (010)66105799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大厦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 (010)68619312 传真: (010)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三、出具 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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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 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成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成 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王会栓 电话: (010)67091210 传真: (010)6708414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会栓、吴兴华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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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六、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基金合同》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证监许可[2015]2531 号文 核准募集。 募集期从 2016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止, 公开发售,共募集 51,486,428.66 份基 金 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75 户 。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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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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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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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单笔 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2 、若某投资 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份或 某笔赎回导致该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份,则全 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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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重复申购的,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 本基金赎 回 费率最高 不 超过1.5% ,按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 该部分基 金 份额的时 间 分段 设定如下: 费用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7 日 1.50%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7 日≤持有期 限<30 日 0.75%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30 日≤持有期 限<90 日 0.50% 75% 计入基 金资产 90 日≤持有期 限<180 日 0.50% 50% 计入基 金资产 180 日≤持有 期限<365 日 0.20% 25% 计入基 金资产 365 日≤持有 期限<730 日 0.10% 25% 计入基 金资产 持有期限≥730 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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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55 元 ,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1.5% )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 1.155 = 8,530.0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 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 元,可得 到 8,530.06 份基 金份额。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采用“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示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6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50% =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7.2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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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 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 产净值/ 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对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有实质不利影响, 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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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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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 额的转让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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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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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九、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 重点投资于外延增长主题的上市公司, 优中选优,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80% 以上的非现金基 金资产投资于外延增长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投资于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而后, 进 行各大类资产中的个股、 个券精选。 具体由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境的深入剖 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宏观经 济指标:年度/ 季度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指数、采购 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 )政策因 素:税收、 政府购买总 量以及转移 支付水平等 财政政策, 利率水平、 货 币 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 )市场指 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资金的供需以及市场的参与情绪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动态调整基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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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力图规避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外延增 长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外延增长主题包括以下六类上市公司: 1 )并购已实 施,并对公司的经营持续性产生影响的上市公司; 2 )已公告并 购预案,在 对其进行合 法性、合理 性和可行性 分析后,判 断其具备较 强 可 操作性的上市公司; 3 )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 动,预期该 变化对公司 经营产生积 极及正面影 响 的 上市公司; 4 )在国家经 济政策或企 业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的 情况下,大 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对其 有 并 购计划并公告的上市公司; 5 )根据上市 公司公开信 息,如公告 成立并购产 业基金或与 并购产业基 金合作等, 经 合 理分析,判断其具备较强外延增长预期的上市公司; 6 )中小市值 上市公司并 购频繁,市 值成长空间 较大,重点 关注此类投 资机会,优 先 选 取全市场市值排名后 30% 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以上公开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官网、证券交易所官网、上市公司官网、 Wind 资讯 等 公开渠道可获得信息。 若未来政策或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外延增长主题的公司划分标准, 基 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2 )个股精 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自下而 上” 的选股策略, 基于对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综合评估, 重 点关注上市公司外延并购的潜力和价值,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1 )基本面评 估 本基金将系统地评估行业的生命周期、 行业结构、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商业模式等 因 素,对行业增长前景及并购重组活动空间形成判断。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来综合分析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重点关注企 业的外延增长前景。 定性分析包括从公司治理、 管理层能力、 竞争优势、 资源禀赋、 公司 战 略、 产品竞争力、 技术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定量分析包括从行业景气度、 盈利能力、 成 长 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2 )外延成长 的价值评估 通过并购实现外延扩张, 是实现企业价值提升的重要途径, 而企业价值的提升最终会反 映在股价上。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研究, 定量分析并购重组交易的定价合理性, 评估并购重组 活动给公司带来的协同效应 (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规模扩张, 竞争优势增强, 品牌价值提升, 经营效率提升等) ,精选 收益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上市公司标的。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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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 、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 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 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 )利率预 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 究 GDP、 物 价、就业以 及国际收支 等主要经济 变量,分析 宏观经济运 行 的 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制 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 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债 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业 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 信 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的 信 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 同时 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 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 析同一市场 不同板块之 间(比如国 债与金融债) 、不同市场 的同一品种 、 不 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 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 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 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 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 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 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 权 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 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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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 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 )运用权 证与标的资 产可能形成 的风险对冲 功能,构建 权证与标的 股票的组合 , 主 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 证与债券的 组合,利用 债券的固定 收益特征和 权证的高杠 杆特性,形 成 保 本投资组合; (3 )针对不 同的市场环 境,构建骑 墙组合、扼 制组合、蝶 式组合等权 证投资组合 , 形 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严格 风险监控的 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股 票、波动率 等影响权证 价值因素的 深 入 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 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内国 际宏观经济环境; (2 )国家财 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 )证券市 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 )上市公 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 )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部 根据自身或 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 成果,构建 各级股票池 ,对拟投资 对 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投资部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投资战略, 在研究支持 下,结合对 证券市场、 上 市 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 行业 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 策委员会对投资部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研究部 定期进行基 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 提交综合评 估意见和改 进 方 案。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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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80% 以上的非现 金基金资产 投资于外延 增长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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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6 )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 、业绩比较 基准 中证 800 指 数收益率×60% + 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0% 中证 800 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 统一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 深两个证券市场。 中证 800 指数成分 股覆盖了中证 500 和沪 深 300 的所 有成分股, 综合反映 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具有一定权威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一个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 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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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95% 的股 票投资, 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 权重确定为 60% 和 40% , 并用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 中证 800 指数收益 率×60%+ 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0%” 是衡量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 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 、 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利 、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4,136,386.11 88.12 其中:股票


24,136,386.11 88.12 2 基金投资 - -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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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17,957.16 10.65 8 其他资产


335,913.46 1.23 9 合计





27,390,256.73





100.00 注: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6 年 05 月17 日,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2 、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051,974.00 48.2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478,500.00 1.77 E 建筑业 6,351.46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1,223,270.00 4.5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11,350.00 11.50 J 金融业 724,886.65 2.68 K 房地产业 1,032,900.00 3.8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75,500.00 5.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68,448.00 3.9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63,206.00 7.26 S 综合 - - 合计 24,136,386.11 89.22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09 月 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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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971 高升控股 75,000 2,091,750.00 7.73 2 600557 康缘药业 115,300 2,044,269.00 7.56 3 002250 联化科技 102,000 1,660,560.00 6.14 4 002332 仙琚制药 120,000 1,491,600.00 5.51 5 002183 怡 亚 通 130,000 1,475,500.00 5.45 6 002343 慈文传媒 31,400 1,312,206.00 4.85 7 600267 海正药业 80,000 1,163,200.00 4.30 8 002044 美年健康 77,200 1,068,448.00 3.95 9 300450 先导智能 27,000 826,470.00 3.06 10 300410 正业科技 19,000 812,250.00 3.00





4、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8.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 1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 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8.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9 、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9.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 ( 1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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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 )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9.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0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10.1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143.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4,867.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02.1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5,913.46





10.2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3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267 海正药业 1,163,200.00 4.30 筹划重大事项 注: 本基金截至 2016 年9 月 30 日止持 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 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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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 截 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 基金管理 人 承诺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 金 一定盈利 。 基金的过 往 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 表 现。 投资 有 风险, 投 资 者在作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仔细 阅 读本基金 的 招募说明 书 。 本报告期 基 金份额净 值 增长率及 其 与同期业 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的比 较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4.12% 0.90% 2.76% 0.50% 1.36% 0.40%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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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 一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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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 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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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 、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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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 则”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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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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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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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 三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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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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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 四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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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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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 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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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 六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 息 的 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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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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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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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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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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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 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通过采取控制信用等级、 投资比例限制、 信用风险预算并比较等措施逐步加强 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3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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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 、流动性风 险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 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人才流失 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 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 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 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将 80% 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外延增长主题相关的 上 市 公司发行的证券, 该类证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其 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 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股价格表现低于 预期的风险。 因此, 本基金所投资的外延增长主题相关证券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 投资的证券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 或波动率高于其他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 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11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 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 投资工具出 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工具 , 基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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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 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 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 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 和指定的基 金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与 其 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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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八 、基金的终 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之 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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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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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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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9 )发起资 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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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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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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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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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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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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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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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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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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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之 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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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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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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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101404 )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成立日期:2014 年 3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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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主要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80% 以 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外延增长主 题的上市公司证券;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80% 以 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外延增长 主题的上市公司证券; 2.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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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时,基金托管人遵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16.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 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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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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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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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 核查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 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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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合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但对此 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发起式资金的认购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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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 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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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北 京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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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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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 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 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 及发送服务 1 、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单。 2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的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xrfund.com)、 客服热线(400-061-7297 转人工) 、客 服邮箱(service@bxrfund.com )及在线 客服等途径申 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3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bxrfund.com ) 、客服热线(400-061-7297 转人工) 、客服邮箱 (service@bxrfund.com )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xr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 过基 金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证 件号 码和查 询密 码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账 户查询” 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自助 答疑” 栏目, 选定咨询问题的类型如账户类、 交易类、 网上查询/ 交 易、服务类 、产品介绍 、金融知识 等并输入要 咨询问题的 关键词,便 可自助进 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4 、网上人工 服务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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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 在线客服” 获得投资顾问、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信息定制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xrfund.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 、电子邮件 :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 、手机短信 :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 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 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 过以下4 种方 式进行服务 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地 址、手机号 码、固定电 话、电子 邮箱等)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 请遵办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 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 、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61-7297转人 工修改。 3 、发送邮件 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bxrfund.com 提交修 改申请。 4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061-7297(国 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7×24小时基金 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 七天,每日 不少于8 小时 的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 资 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 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六、客户投诉 及建议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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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或提出建议。 七、如本招 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可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 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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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 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如下: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标


题 公告日期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6 年5 月18 日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6 年5 月18 日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5 月18 日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 年5 月18 日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6 年5 月18 日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临时公告 2016 年6 月20 日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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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二、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其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北信瑞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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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三、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北信瑞 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北信瑞 丰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