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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享纯债债券A(003837)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 东方 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 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及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发布了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为 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
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东方 臻享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东方臻享 ” 或 “本
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13
日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 广场塔3 办公楼11 层1113 室 
收件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2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1、 《关于调整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 费率的 议案 》( 详见附件一)。 2、《关于调整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 率 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 的议案》(详见附件 二)。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即 2016 年 12 月29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东方臻享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 交方式如下: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 附件 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 (包 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居民第二 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2 )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基 金管理 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 下同)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 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 提供该授权 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 复印件 (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3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3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等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 年12月30 日起,至2017 年2月13日17:00以前( 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 ,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5888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 、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东方臻 享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 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含新申购投资者, 下同) 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 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4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 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 (http://www.orient-fund.com) 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 书样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 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 附件 四的样本) , 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 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 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居民第二代 身份证需提 供正反面复印件) ;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四 的样本) , 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基 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 理人 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四的样本)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5 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居民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 如代 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2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 )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 可通过邮寄、 专人 送达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将其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 )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 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 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3 日 16: 00 。 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点, 授权时间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时间为准。 六 、计 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 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形成决议 。 6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计入弃权表决票;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2、本次 议案需 经参加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通过 的事项 ,将由本 基金管 理人自 决议通 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7 八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的规定 , 以及《 东方臻享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方可举 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管 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 非 授 权 文 件 另 有 载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期 间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出的各 类授权依 然有 效,但如 果授权方 式发生 变化或 者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重 新 作 出 授 权, 则 以 最 新 方 式 或 最 新 授 权 为 准, 详 细 说 明 见 届 时 发 布 的 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 九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查 阅, 投资 者如有 任何疑 问, 可致 电本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 关于调 整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的议案 》





附件二: 《关于调 整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 的议案》





附件 三:《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8





附件 四:《授权委托书》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12 月27 日 9 附 件一 《 关于 调整东 方臻 享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 的议 案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经与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 东方 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并相应调整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保持原赎 回费率不变。 调整 方案说明如下: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原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30 日 0.30% 100% 30 日 ≤ T < 90 日 0.30% 75% 90 日 ≤ T < 180 日 0.30% 50% 180 日 ≤ T < 365 日 0.10% 25% 365 日 ≤ T < 730 日 0.05% 25% T ≥ 730 日 0.00% 0% 2、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调整后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 < 30 日 0.30% 100% 30 日 ≤ T < 90 日 0.10% 75% T ≥ 90 日 0.00% 0% 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调整涉及到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的变更, 本基金管理人 将在后续招募说明书更新材料中调整上述内容。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10 附 件二 《 关于 调整东 方臻 享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服务 费率 并 修改 基金合 同与 托管协 议的 议案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经与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 东方 臻享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并修改 基金合同与 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 。 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1、原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0.40%/ 年。 2、调整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0.10%/年。 3、 修改《基金合同 》的相应条款: 页码 原《基 金合 同》 修改后 《基 金合 同》 54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销 售 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 费率 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的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划 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销 售 服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0.1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销 售 服务 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11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划 出, 由 登记 机构 代 收, 登 记机 构 收到 后按 相 关 合 同规 定 支付 给基 金 销售 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划 出, 由登 记 机构 代收, 登 记机 构收 到 后按 相 关 合 同规 定支 付 给基 金销售 机 构。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86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销 售 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 费率 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的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划 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划 出, 由 登记 机构 代 收, 登 记机 构 收到 后按 相 关 合 同规 定 支付 给基 金 销售 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销 售 服 务 费主 要 用于 本 基金 持 续 销 售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销 售 服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 年费率 为0.1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销 售 服务 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划 出, 由登 记 机构 代收, 登 记机 构收 到 后按 相 关 合 同规 定支 付 给基 金销售 机 构。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销 售 服 务费 主 要 用于 本 基金 持 续 销售 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4、修改《 托管协议 》的相应条款: 页码 原《托 管协 议》 修改后 《托 管协 议》 51 (三)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提比例 和计 提方 法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 三 ) 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 的计 提 比 例 和计 提方 法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销 售 服 务费 ,C12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4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 费 E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0.1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10% 年 费 率计提 。 销售 服 务费 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13 附 件三 《 东方 臻享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票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表决 审议事项(一)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议案 》


审议事项(二)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并修 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14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 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 表决意见。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签字/ 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 认 为 代 表 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本 基 金 所 有 份额。 15 附 件四 授 权委 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2 月13 日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 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 代理人 ) (签 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1、 授 权委 托书 可通过 剪 报 、 复印或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下载 (http://www.orient-fund.com ) 等方式 获取 ,在 填写 完整 并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 效; 2、委 托人 为机 构的 应当 盖章 ,个 人则 为本 人签 字; 3、同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拥 有多个 此类基 金账户 且需 要按照 不同账 户持有 基金 份额分 别行使 表决权 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 账户号 , 其他 情况 可不 必 填写。 此处空 白、 多 填、 错填、 无 法识 别 等情况 的, 以上 授权 将被 视为是 持有 人就 其持 有的 本基金 全部 份额 向代 理人 所做授 权; 4、如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 登记日 ,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