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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混合A(519610)

银河旺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5-1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银河 旺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十一 月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重要提 示 】 本基金根 据中国 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 《关于 准 予银河 旺 利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16 】562 号) 的 注册,进 行募集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银河 旺利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完 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 证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 价值和收 益 作出 实 质性判断 或 保证,也 不表明 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投资 本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最低 收益; 因 基金价格 可升可 跌 , 亦不保 证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能全 数取回其 原本投 资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 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 金前, 需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 品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 险承受能 力, 理 性 判断市场 , 对 投资本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有 份额享 受 基金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需承 担相应 的 投资风险 。 投 资本基金 可能遇 到 的风险包 括:市 场 风险、管 理风险 、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策略 所特有 的 风险 、 投 资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货 的特定风 险 和未 知 价风险 等 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 基金中的 中等风 险 品种,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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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预期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于债 券型基 金 和货币市 场基金 , 低 于股票型 基 金。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 11 月 13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6 年9 月 30 日( 财务 数 据未 经审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不一致的,以本 次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为 准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人 在投资本 基金前 应 认真阅读 本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 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 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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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 管理人 .......................................... 14 四、基金 托管人 .......................................... 2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34 六、基金 的募集 .......................................... 52 七、基金 合同生 效 ........................................ 53 八、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回 、非交 易 过户与转 托管 ............ 54 九、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转 换 ...................... 69 十、基金 的投资 .......................................... 70 十一、基 金财产 .......................................... 93 十二、基 金资产 估 值 ...................................... 98 十三、基 金收益 与 分配 ................................... 107 十四、基 金的费 用 ....................................... 109 十五、基 金税收 ......................................... 113 十六、基 金的会 计 与审计 ................................. 114 十七、基 金的信 息 披露 ................................... 116 十八 、风 险揭示 ......................................... 124 十九、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清算 ............... 130 二十、基 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 133 二十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内容 摘要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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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十二、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86 二十三、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 189 二十四、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92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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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一、绪 言 《银河旺利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和其他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以及 《 银河 旺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河旺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 风险、费 率等与 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 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 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 在 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实 性、准 确 性、完整 性承担 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 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 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 其 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了 解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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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二、释 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 , 除非文 意另有 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 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 银河旺 利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 、基 金管理 人:指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3 、基 金托管 人:指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银河旺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 之 《 银 河 旺 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托 管 协 议 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 充 6 、 招募 说明书: 指 《 银河旺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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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募说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 《 银河旺 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 布 实施的法 律、行 政 法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 以及 其 他 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有 约 束力的决 定、决 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 届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 议 修订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关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法 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中国 证监会 :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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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 、 个人 投资者 : 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 投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 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 企 业法人 、 事 业 法人、社 会团体 或 其他组织 18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指符合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 募 集的证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 个 人投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以 下或称 “ 基金投资 者” 、 “ 投 资者” ) 20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指依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 明书合 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 销售业 务 : 指基金 管理人 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转 换、 转 托 管及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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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人签订了 基金销 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 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 认、 清 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务的机 构 25 、 基金 账 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为 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 业 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 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终 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 完毕, 清 算结果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予以公告 的日 期 29 、 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 之 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0 、 存续 期:指 基 金合同生 效至终 止 之间的不 定期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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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31 、 工作 日: 指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及 相 关金融期 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 32 、T 日 : 指销售 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 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33 、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 、 开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日基 金接受 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交 易的时间 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 登记方面 的 业务规则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 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在 基 金募集期 内, 投 资 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 申购 : 指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投 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 请将其 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 构 之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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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 作 42 、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 扣款金额 及扣款 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在 投资人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10% 的 情形 44 、 元: 指人民 币 元 45 、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已 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 运 用基金财 产带 来的成本 和费用 的 节约 46、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 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 、 基金 资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48 、 基金 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49 、 基金 资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基 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 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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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51 、 A 类基金 份额: 指投资人 在认购/ 申 购基金时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 在 赎回 时 根据 持 有 期 限收 取 赎回 费 用 , 并不 再 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 务费的基 金份额 52 、 C 类基 金份额 : 指投资人 在认购/ 申 购时不收 取认购/ 申 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 务费, 在赎回 时根据 持有期限 收 取赎回费 用的基 金 份额 53、I 类 基金份 额: 指通过本 公司指 定 的特定销 售渠道 销 售, 且 首笔认申 购资金 不 低于 1000 万元的份 额。投资 人在认 申 购 I 类基金 份额时不 收取申 购 费, 而是 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 售服务费 , 在 赎回时根 据持有 期 限收取赎 回费用 54 、不 可 抗 力 : 指本 基金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能 避 免 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 事件 55 、 中国 : 指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仅 为 基金合同 之目的 ,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及 台 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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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 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 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 :2002 年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2.0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 罗琼 股权结构 : 持股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本 比例 中国银河 金融控 股 有限责任 公 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 天然气 集 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 (集团 ) 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 集团公 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 传媒股 份 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 监事、 经理及 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 本情况 董事长许 国平先 生 ,中共党 员,经 济 学博士。2014 年 4 月被选 举为银河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 国 际司处长 、 东 京 代 表 处代 表 、研 究 局 调 研员 、 金融 稳 定 局 体改 处 处长 ,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建 行 股 权管 理 部主 任 , 中 国银 河 投资 管 理 有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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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公司总经 理。 现任 中国银河 金融控 股 有限责任 公司董 事 、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员 。 董事刘立 达先生 , 中 共党员, 英国威 尔士 大学 (班 戈) 金 融 MBA 。 2014 年 4 月 被选举 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董 事。1988 年至 2008 年 在 中 国 人民 银 行总 行 工 作 ,历 任 金融 研 究 所 国内 金 融研 究 室 助 理 研 究 员 , 研 究局 资本 市 场 处 主 任科 员、 货 币 政 策 处副 调研 员 。2008 年 6 月进 入中 国银 河金融控 股有限 责 任工作, 曾任股 权 管理运营 部 总 经 理 、 银河 保 险经 纪 公 司 董事 、 战略 发 展 部 总经 理 、综 合 管 理 部 总经理等 职。现 任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董事王志 强先生 , 中共党员 ,工商 管 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 举 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第二 届 董事 会 董 事 ,第 三 届董 事 会 、 第 四 届 董 事 会连 任 。历 任 上 海 机电 ( 集团 ) 公 司 科长 、 处长 、 总 会 计 师 , 上 海 久事 公 司计 财 部 副 总, 上 海市 城 市 建 设投 资 开发 总 公 司 计 财 部 副 总 经理 、 副总 会 计 师 等职 。 现任 上 海 市 城市 建 设投 资 开 发 总 公司副总 经理。 董事熊人 杰先生 , 大学本科 学历。2006 年3 月被 选举为 银 河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第二 届 董 事 会董 事 ,第 三 届 董 事会 、 第四 届 董 事 会 连 任 。 曾 任职 于 湖南 人 造 板 厂进 出 口公 司 、 湖 南省 广 电总 公 司 、 湖 南电广传 媒股份 有 限公司。 现任深 圳 市达晨创 业投资 公 司副总裁 。 董事唐光 明先生 , 中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学历 。2011 年10 月被 选 举 为 银 河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第 三 届董 事 会 董 事, 第 四届 董 事 会 连 任 。 历 任 中国 船 舶工 业 总 公 司综 合 计划 司 投 资 一处 科 员, 金 飞 民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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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经 济 发 展 中心 项 目经 理 , 首 都机 场 集团 公 司 业 务经 理 。现 任 首 都 机 场集团公 司资本 运 营部副总 经理。 董事卢丽 平女士 , 中共党员 ,大学 本 科学历。2015 年 9 月被选 举为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第四 届 董事 会 董 事 。历 任 中国 石 油 天 然 气 集 团 公 司劳 动 工资 局 劳 动 组织 处 副处 长 、 社 会保 险 中心 副 主 任 , 苏丹大尼 罗河石 油 作业公司 人力资 源 部高级主 管, 中油 国际 ( 苏丹 ) 劳 动 工 资 部部 门 经理 , 中 国 石油 天 然气 集 团 供 公司 人 事劳 资 部 劳 动 组织处处 长、中 国 石油天然 气集团 公 司资本运 营部专 职 董事。 独立董事 王福山 先 生,大学 本科学 历 ,高级工 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 为银河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第 一届董事 会独立 董 事, 第二届 、 第 三 届 、 第四 届 董事 会 连 任 。历 任 北京 大 学 教 师, 国 家地 震 局 副 司 长 , 中 国 人民 保 险公 司 部 门 总经 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公 司 副董事 长 , 深 圳 阳光 基 金管 理 公 司 董事 长 等职 。 现 任 中国 人 寿保 险 公 司 巡 视员。 独立董事 王建宁 先 生, 中 共党员 , 硕士 , 律师 。2015 年11 月被 选 举 为 银 河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第 四 届董 事 会 独 立董 事 。历 任 国 家 建 设 委 员 会 干部 , 国家 经 济 委 员会 外 事局 干 部 , 国家 计 划委 员 会 工 业 经 济 联 合 会国 际 部干 部 , 日 本野 村 证券 株 式 会 社总 部 投资 及 咨 询 顾 问 , 全 国 律协 会 员法 律 助 理 ,现 任 北京 德 恒 律 师事 务 所律 师 、 合 伙 人。 独立董事 郭田勇 先 生,2014 年4 月被 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独 立 董事 。 中央 财 经 大 学金 融 学院 教 授 、 博士 生 导师 , 中 央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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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经 大 学 中 国银 行 业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亚洲 开 发 银 行高 级 顾问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货 币政 策 委员 会 咨 询 专家 、 中国 银 监 会 外聘 专 家、 中 国 支 付 清算协会 互联网 金 融专家委 员会委 员 、中国国 际金融 学 会理事。 独立董事 李笑明 先 生,中共 党员, 经 济师。2014 年4 月 被选举 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历任中国 人民银 行 国家外汇 管 理 局 办 公 室副 主 任、 主 任 ; 国家 外 汇管 理 局 办 公室 副 主任 、 主 任 ; 中央汇金 投资有 限 公司副总 经理; 中 再保、国 开行董 事 。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硕士 研究生学历。历任 建设部 标 准 定 额 研究 所 助理 研 究 员 ,中 国 华融 信 托 投 资公 司 证券 总 部 研 究 发 展 部 副 经理 , 中国 银 河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研 究中 心 综合 研 究 部 副 经 理 , 银 河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筹 备 组成 员 , 银 河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监、 基 金管 理 部 总 监、 基 金经 理 、 金 融工 程 部总 监 、 产 品 规划部总 监、督 察 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 共党员,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 国 工 商 银 行华 融 信托 投 资 公 司华 东 分部 总 经 理 、远 东 房地 产 公 司 总 经 理 ; 银 河证 券 上海 总 部 党 委书 记 、总 经 理 、 公司 纪 检委 员 ; 亚 洲 证 券 ( 银 河证 券 党委 派 任 ) 总裁 、 党委 书 记 ; 银河 保 险经 纪 公 司 总 经理、董 事长等 职 ,现任中 国银河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监事赵斌 先生 , 中 共党员 , 大学 本科 学历。2015 年11 月 被选举 为 银 河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第 四届 监 事会 监 事 。 先后 任 职于 北 京 城 建 华 城 监 理 公司 、 银河 证 券 有 限公 司 。现 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员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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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 ,中共党员,英国 威尔士大学(班戈 )金融 MBA 。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工作 ,历任 金 融研究所 国 内 金 融 研究 室 助理 研 究 员 ,研 究 局资 本 市 场 处主 任 科员 、 货 币 政 策处副调 研员等 职 。2008 年6 月 进入 中国银河 金融控 股 有限责任 工 作 , 曾 任 股权 管 理运 营 部 总 经理 、 银河 保 险 经 纪公 司 董事 、 战 略 发 展部总经 理、综 合 管理部总 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共党员,大学 本科学历。历任哈 尔滨 证 券公司友 谊路证 券 交易营业 部电脑 部 经理、 和平 路营业 部 副总经理 , 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哈 尔 滨和 平 路营 业 部 总 经理 、 联合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部 高 级经 理 , 中 国银 河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总裁 办 公 室 秘 书处副处 长、 处 长、 (党委办 公室 ) 副 主任, 中 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总裁 办公室 ( 党委办公 室) 副 主 任 (主持 工作 ) , 期 间任北京 证 券业协会 秘书长 ( 兼), 中国 银河金 融 控股有限 责任公 司 战略发展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现 兼任 银 河 资 本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法 定 代 表 人。 督察长董 伯儒先 生 , 中共党 员, 博士研 究生学历 。 历任 中 国东方 信 托 投 资 公司 经 理, 中 国 银 河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基 金 部高 级 经 理 ,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支持 保障部 总 监 、监察 部总监 。 2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共 党 员,经济 学硕士 ,14 年证券 从业经 历, 先后 就职于中 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 期间从事 交易清 算 、 产品 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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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投资管理 等工作 。2008 年6 月加入 银河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担 任债券经 理助理 、 债 券经理等 职务。 2010 年1 月至 2013 年3 月担任 银河收益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1 年8 月起担 任银 河银信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 2012 年11 月起担 任银 河领先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 理,2014 年7 月起 担 任银 河 收益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 理 ,2015 年4 月起担 任银河鑫 利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 经理,2015 年6 月 起担任银 河鸿利 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起担 任银河 泽利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银河润利 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2016 年5 月 起担任 银河旺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 理,2016 年8 月起 担任银河 君尚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 金经理, 2016 年9 月 起担任银 河君荣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银河君信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11 月起 担任银河 君耀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 理 ,2016 年5 月起担任 固定收 益 部负责人 。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总经理刘 立达先 生 ,总经理 助理兼 股 票投资部 总监钱 睿 南先生, 总经理助 理兼市 场 部总监兼 战略规 划 部总监吴 磊先生 , 研 究部总监 刘 风华女士 , 股票 投 资部基金 经理张 杨 先生, 股 票投资 部 基金经理 神玉 飞先生, 固定收 益 部总监助 理韩晶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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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上述人员 之间均 无 近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 依法履行 下列职 责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 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不 得委托 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 定受理 申 购和赎回 申请, 及 时、足额 支付赎 回 款项; 11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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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 业 秘密,不 得泄露 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法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 17 、 保存 基金财 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 金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按规 定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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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23 、 面 临解散 、 依 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25 、不从 事任何 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 动 ; 26 、 依照 法律法 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 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 接管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 务 。 ( 四) 基金管 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 , 防止下列 行为的 发 生: (1)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 不 公平地 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 ; (4) 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 或 者承担损 失;


(5) 侵 占、挪 用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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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暗示 他人从 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 忽职守 ,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 (8)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规 章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不 从事以 下 活动: (1) 越 权或违 规经营 ; (2) 违 反基金 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故 意损害 基金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 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 (4) 在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 虚 作假; (5) 拒 绝、干 扰、阻 挠或者严 重影响 中 国证监会 依法监 管 ; (6) 玩 忽职守 、滥用 职权;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基 金投资 计 划等信息 ; (8)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票投资 ; (9)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 易 场所业务 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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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 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 含 有虚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13) 以不 正当手 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 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 为 。 4 、基 金管理 人关于 禁止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禁 止从事 下 列行为: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动; (6)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 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 的 规定,事 先得到 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 务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 五) 基金经理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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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 敬 业、 诚信 和 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 不 协 助、 接 受 委托 或 者 以 其 他任 何形 式 为 其 他 组织 或个 人 进 行证券交 易,不 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 、或任何 第三者 谋 取利益;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 效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关规 定,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 4 、 不 从 事损 害 基 金财 产 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 证券 交易 及 其 他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 制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 运作,有效地防范 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 险 以 及 操 作风 险 ,确 保 基 金 财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从 而 最大 程 度 地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本 基 金 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 合 理、控制 严密、 运 行高效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 织 机 制 、 管理 方 法、 操 作 程 序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由 内部控制 大纲、 基 本管理制 度、部 门 业务规章 等组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项 基 本管 理 制 度 的总 揽 和指 导 , 内 部控 制 大纲 明 确 了 内 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环 境、内 控 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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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理 制 度 、 监察 稽 核制 度 、 基 金会 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评 估 考 核 制度 和 紧急 应 变 制 度 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 责、岗位 设置、 岗 位责任、 操作守 则 等的具体 说明。 2 、内 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机制必须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 或 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 盖到 决 策、 执 行 、 监督 、 反馈 等 各 个 运 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 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 资产、自 有资产 、 其他资产 的运作 应 当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须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并通过 切 实可行的 措施来 实 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应充分发挥各机 构、各部门及各级 员工的 工 作 积 极 性, 运 用科 学 化 的 方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以 合理的 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 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部 控制制 度 (1 ) 内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 算业务指 引》 、 《企 业财务通 则》 等国 家有关法 律、 法 规 制 订 了基 金 会计 制 度 、 公司 财 务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作 操 作 流 程 和会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各个 风险 控 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 计 系统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包括凭证制度、复 核制度、账务处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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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基 金 估 值 制度 和 程序 、 基 金 财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批 制 度和 费 用 报 销管 理 办法 、 财 产 登记 保 管和 实 物 资 产 盘点制度 、会计 档 案保管和 财务交 接 制度等。 (2 ) 风险管 理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 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各部门制定,风险 控制制 度 由 风 险 控制 的 目标 和 原 则 、风 险 控制 的 机 构 设置 、 风险 控 制 的 程 序、 风险类 型的界 定、 风险控 制的主 要措施、 风 险控制 的具体制 度、 风险控制 制度的 监 督与评价 等部分 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 度主要包括投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务 风 险控 制 制 度 以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制 度 、 岗 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 为准则等 程序性 风 险管理制 度。 (3 )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 督察长 , 负 责监督检 查基金 和 公司运作 的合法 合 规情况 及 公 司 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 况 。 督察 长 由总 经 理 提 名, 董 事会 聘 任 , 并 经全体独 立董事 同 意。


督察 长负责 组 织指导公 司监察 稽 核工作。 除 应当回 避 的情况外 , 督 察 长 享 有充 分 的知 情 权 和 独立 的 调查 权 。 督 察长 根 据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以 及 公 司 业务 、 投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关 会 议, 有 权 调 阅公 司 相关 文 件 、 档案 。 督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期 向 全体 董 事 报 送工 作 报告 , 并 在 董事 会 及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委 员 会定 期 会 议 上报 告 基金 及 公 司 运作 的 合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司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 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 部门, 具体 执行监 察稽核工 作。 公司 配备了充 足 合 格 的 监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规 定 了监 察 稽 核 部门 及 内部 各 岗 位 的 职责和工 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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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监察稽核 制度包 括 内部稽核 管理办 法 、 内部稽核 工作准 则等。 通 过 这 些 制 度的 建 立, 检 查 公 司各 业 务部 门 和 人 员遵 守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 人 员 执行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各项 管理制 度 和业务规 章的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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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 本情况 名称:北 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简称 :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 竹 成立时间 :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 及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许 可[2008]776 号 联系人: 王曦 联系电话 :(010) 6622 3586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 、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国 内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提 供担保 ;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 提供保管 箱业务 ; 办理地方 财政信 用 周转使用 资金 的委托贷 款业务 ;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款 ; 外 币兑换 ; 同业 外汇拆借 ; 国 际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外汇票据 的承兑 和 贴现;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买 卖和代理 买卖股 票 以外的外 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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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价证券; 自营和 代 客外汇买 卖; 证 券 结算业务 ; 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代销业务 ; 债券 结 算代理业 务; 短 期 融资券主 承销业 务 ; 经中国 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批准的其 它业务 。 发展概况 : 北京银行 成立于 1996 年 ,是一 家中外 资本融合 的新型 股 份制银 行。成立 20 年来, 北京银行 依托中 国 经济腾飞 崛起的 大 好形势, 先 后实现引 资、上 市 、跨区域 、综合 化 等战略突 破。目 前 ,已在北 京、 天津、上 海、西 安 、深圳、 杭州、 长 沙、南京 、济南 及 南昌等 10 大 中心城市 设立 300 多家分支 机构, 发 起设立北 京延庆 、 浙江文成 及吉 林农安北 银村镇 银 行, 成立 香港和 荷 兰阿姆斯 特丹代 表 处, 发起 设立 国内首家 消费金 融 公司 —— 北银消 费 金融公司 , 首 批试点 合资设立 中 荷人寿保 险公司 , 先后设立 中加基 金 管理公司 、北银 金 融租赁公 司, 开辟和探 索了中 小 银行创新 发展的 经 典模式。 截至2015 年6 月末 , 北京银 行资产 达 到 1.62 万亿 元, 实 现净利 润约为100.62 亿元 , 成本 收入比仅19.79% 。ROA1.28% ,ROE20.16% , 不良贷款率0.92% , 拨备覆盖 率为306.97% , 资 本充足率11.51%,品 牌价值超 过 260 亿 元,一级 资本排 名 全球千家 大银 行 87 位,较去 年 提升 12 位, 连续两 年跻身全 球百强 银 行,各项 经营指 标 均达到国 际 银行业先 进水平 , 打造了人 均效益 和 资产质量 “双优 银 行” 。 20 年 来, 北京 银 行积 极 履行 社会 责任, 在 医疗 、教 育、慈 善 、 赈灾等方 面向社 会 捐助超过1 亿元 , 充分彰显 了企业 社 会责任。 凭借 优异的经 营业绩 和 优质的金 融服务 , 北 京银行赢 得了社 会 各界的高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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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赞誉, 先 后荣获 “ 全国文明 单位 ” 、 “ 亚洲十大 最佳上 市 银行” 、 “ 中国 最佳城市 商业零 售 银行” 、 “ 最佳区 域 性银行 ” 、 “最佳 支 持中小企 业贡 献奖” 、 “ 最佳便 民 服务银行 ” 、 “中 国 上市公司 百强企 业” 、 “中 国社会 责 任 优 秀 企 业 ” 、 “ 最 具 持 续 投 资 价 值 上 市 公 司 ” 、 “ 最 受 尊 敬 银 行 ” 、 “最值得 百姓信 赖 的银行机 构”及 “ 中国优秀 企业公 民 ”等称号 。 2 、资 产托管 部主要 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 , 北京 银 行资产托 管部总 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学 历。1994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大 学财 政金 融系 ,1997 年毕 业 于 中国人 民银 行 总 行研究生 部, 具 有 十多年银 行和证 券 行业从业 经验。 曾 就职于证 券公 司从事债 券市场 和 股票研究 工作。 在 北京银行 工作期 间 , 先后从 事贷 款 审查 、短 期融 资券 承销 、基 金销 售及 资产 托管 等工 作。2008 年 7 月至2012 年9 月任 北京银行 资产托 管 部总经理 助理,2012 年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北 京银行资 产托管 部 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至 今 任北京银 行资产 托 管部总经 理。 北京银行 总行资 产 托管部充 分发挥 作 为新兴托 管银行 的 高起点 优势, 搭 建了由 高 素质人才 组成的 专 业团队, 内设核 算 估值岗、 资金 清算岗、 投资运 作 监督岗、 系统运 行 保障 岗及 风险内 控 岗, 各岗 位人 员均分别 具有相 应 的会计核 算、 资 产 估值、 资 金清算 、 投资监督 、 风 险控制等 方面的 专 业知识和 丰富的 业 务经验,70% 的员工 拥有研究 生 及以上学 历。 3 、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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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北京银行 资产托 管 部秉持“ 严谨、 专 业、高效 ”的经 营 理念,严 格履行托 管人的 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 基金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为 基金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 服务。 经 过多年 稳 步发展, 北京银 行 托管资产 规模 不断扩大 , 托管 业 务品种不 断增加 , 已形成包 括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专户理财、 证券公 司资产管 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 财、 保险资 金、 股权投资 基金等 产 品在内的 托管 产 品 体系, 北京银 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 服务赢得 了客户 的 广泛高度 认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 北 京银行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 的 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 和本行有 关管理 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 管理, 确 保基金 托 管业务的 稳健运 行 , 保证基 金财产 的 安全完整 , 确 保有关信 息的真 实 、 准确、 完整、 及时 披露,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2 、内 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北京银行 设有风 险 与内控管 理委员 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 理 与内部 控制工作 , 对托 管 业务风险 控制工 作 进行检查 指导。 资 产托管部 设有 内 控 监 查 岗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3 、内 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北京银行 资产托 管 部具备系 统、 完 善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体 系, 建立 了业务管 理制度 、 内部控制 制度、 业 务操作流 程, 可 以 保证托管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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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的规范操 作和顺 利 进行; 业 务人员 均 具备从业 资格; 业 务操作严 格实 行经办、 复核、 审 批制度, 授权工 作 实行集中 控制, 制 约机制严 格有 效;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未经授 权不得查 看; 业 务 操作区封 闭管理 , 实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露 人负责 , 防止泄密 ; 业务 实 现系统自 动化操 作 , 防止人 为操 作风险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并及 时 向证券监 督管理 机 构报告。 基金 托管人如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 效的投 资 指令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及时向 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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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 (1 )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国 平 公司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 支 持网上交 易)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 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 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 赵冉、 郑 夫桦、张 鸿 (2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西 街6 号A-F 座3 楼(邮编:100045 )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 系 人 : 孙 妍 (3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地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90-108 号 光 华 大 厦 西 座 三 楼(邮编: 510620) 电 话 : (020)37602205 传 真 : (020)3760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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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联 系 人 : 史 忠 民 (4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分 公 司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果 戈 里 大 街206 号 三层 电 话 : (0451)82812867 传 真 : (0451)82812869 联 系 人 : 崔 勇 (5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分 公 司 地址: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 210019 ) 电 话 : (025)84671299 传 真 : (025)84523725 联 系 人 : 李 晓 舟 (6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大 厦6F ( 邮 编 : 518046 ) 电 话 : (0755)82707511 传 真 : (0755)82707599 联 系 人 : 史 忠 民 2 、场外代销 机构 (1 )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 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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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 竹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东莞 农村商 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东 莞市南 城 路 2 号东 莞农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 良 客户服务 电话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 )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共炎 电话: (010 )66568292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邓颜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光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静 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芳芳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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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5 )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祺 、 朱雅崴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湖 北省武 汉 市新华路特8 号 长 江证券大 厦


法人代表 :胡运 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7 )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 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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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8) 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2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金 立 群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9 )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亮 马桥路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683893


传真: (010 )84685560 客户服务 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中 信证券 ( 山东)有 限责任 公 司 住所:山 东省青 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 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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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网址:www.zxwt.com.cn (11) 金元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海 口市南 宝 路36 号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深南大道4001 号时 代 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电话: (0755 )83025666 传真: (0755 )83025625 联系人: 蒋浩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2 )申 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莹 客户服务 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申万 宏源西 部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新 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 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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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天 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 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林爽 客户服务 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jijin.txsec.com (15) 上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 海市西 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 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6 )中 信期货 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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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 )23953913 传真: (0755 )832174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 )中 航证券 有 限公司 住所:江 西省南 昌 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 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雅娜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8 )中 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山 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 山西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中心 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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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联系人: 邓颖云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0 )东 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江 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 敏


电话: (021 )20333333 传真: (021 )50498851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户服务 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海 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淮 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 号海 通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开 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芸、 李 笑鸣 客户服务 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 )平 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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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住所:深 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 国 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 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23) 网信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住所:沈 阳市沈 河 区热闹路5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晓 电话: (024 )22955449


传真: (024 )22955449


联系人: 宋伟 客户服务 电话:( 024 )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24 )中 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中山29 层 法定代表 人 :吴 永 良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联系人: 刘军


客户服务 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5 )信 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街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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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法定代表 人:张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静 客户服务 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6 )华 龙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甘 肃省兰 州 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 省 兰州市城 关区东 岗 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晓 安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李昕田 、 杨晓天 客户服务 电话: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7 )东 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长 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 中 电话: (0431 )85096517 传真: (0431 )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8 )国 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四 川省成 都 市东城根 上街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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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 贾鹏 电话: (028 )86690057 、 (028 )86690058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务 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9 )第 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罗 湖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时代 广场 B 座 25 、 26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学 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95358 (30 )华 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四 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 街198 号华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 洋 联系人: 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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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客户服务 电话:95584 、4008-888-818 (31 )中 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路27 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27 号盘 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亚 刚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 电话:95571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3 、第三方销 售机构 (1 )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浦东 新区峨 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 )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 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 斌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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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3 ) 深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 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 )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 阳区德胜 门外华 严 北里 2 号 民 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 杰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 )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989 号中达 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 人:盛 大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 ) 泛华普 益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四 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 锋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7 )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浙 江省杭 州 市 文二西 路一号 元 茂大厦 9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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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办公地址 :浙江 省 杭州市翠 柏路 7 号 杭州电子 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 平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 上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 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 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 )57418829


传真: (010 )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5095 (10 )厦 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住所:厦 门市思 明 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 场15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洪 生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11 )北 京汇成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伟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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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2 )北 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有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 百泉街 10 号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0 号 二十一世 纪大厦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3 )北 京懒猫 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市石 景 山区石景 山路 31 号院盛景 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法定代表 人:许 现 良 客户服务 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4 )武 汉市伯 嘉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 务区泛海 国际SOHO 城 (一 期)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客户服务 电话 : (027 )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15 )杭 州科地 瑞 富基金销 售公司 住所:杭 州市下 城 区武林时 代商务 中 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刚 客户服务 电话:(0571)866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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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网址:www.cd121.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 求, 选 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时 公告。 4 、场内代销 机构 通过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 转托管等 业务的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会 员 。 具体以 上海 证券交易 所最新 公 布名单为 准。 ( 二)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 三)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 海源泰 律 师 事务所 地址:上 海市浦 东 南路 256 号华夏 银 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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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 刘佳 ( 四)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100 号上海 环球金 融中 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话:(021)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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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六、基 金的募集 (一)本 基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募 集。 注册文件 :中国 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6 】562 号 注册日期 :2016 年3 月 18 日 ( 二) 基金 类型与 存 续期间 1 、基 金类型 : 混合 型基金 2 、存 续期间 :不定 期 3 、基 金的运 作方式 : 契约型 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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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5 月13 日 正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 正 式开始管 理本基 金 。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或 者终 止 基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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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 回将通过 场内、 场 外两种方 式进行 。 场外申购 赎回场所 为基金 管 理人的直 销机构 及 场外代销 机构的 销 售网点 ; 场内 申 购 赎 回 场 所 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务的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会员 单位 。 具体 的销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 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告 。 若基 金 管理人或 其指定 的 代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 上 等交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 式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 公 告。 销售 机构名 单 和联系方 式见 上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 金的申 购 与赎回。 具体办 法 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 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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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2 、申 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务 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不 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 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购开 始公告 中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回开 始公告 中 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 赎回开始 时间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 购与 赎回的开 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或者转换 。 投资 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 记 机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 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计 算; 2 、 “ 金额申购、 份 额赎回 ” 原则, 即 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份 额申请; 3 、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 以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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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 下,对上 述原则 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定


1 、 场外交 易时 , 投 资者通过 销售 机 构 首次申购 基金份 额 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10 元;追加 申购单 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 资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 位 首 次申 购 基 金份额单 笔最低 限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 申购金 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 倍,同 时 单笔申购 最高不 超 过 99,999,900 元。 2 、场 外交易 时,赎 回的最低 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场 内 交易 时, 赎 回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 , 同时 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数 份 额,并且 单笔赎 回 最多不超过99,999,999 份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 若 某投 资 者 托管的基 金份额 不 足10 份 或其某 笔赎 回导致该 持有人 托 管的基金 份 额不足10 份 的, 投 资者在赎 回时需 一 次全部赎 回, 否则将 自动赎回 。 3 、 代销 网点的 投资 人欲转入 直销网 点 进行交易 要受直 销 网点最 低 金 额 的 限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场 情 况 , 调整 首 次申 购 的 最 低 金额。 4 、 投资人 可多次 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份额不 设 上限限 制。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 的 数量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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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申 购 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 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 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投 资 人赎回申 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 明的其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参 照 基 金 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或交易 市场数 据 传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 数 据 交换 系 统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 制 的因素影 响业务 处 理流程时 ,赎回 款 项顺延至 下一个 工 作日划出 。 3 、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 包括 该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 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 到 销售网 点 柜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 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 立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 本金退 还 给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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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 下 , 依法对 上述申购 和赎回 申 请的确认 时 间进行调 整, 并 必 须在调整 实施日 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回申请 的受理 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 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 认 结果为准 。 对于 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应及 时查 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 回费 1 、申 购费用 本基金场 内、场 外 采用相同 的申购 费 率与赎回 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在申购 时收取 申 购费,C 类 和 I 类 基金份 额 在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申 购设置 级 差费率, 申购费 率 随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递 减, 投 资 者可以多 次申购 本 基金, 申 购费率 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A 类的申 购费率 表如 下: 申 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1.5% 100 万元( 含) 至500 万 0.7% 500 万( 含)以 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并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 时 收 取 ,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本 基 金 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 、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 。 因红利自 动再投 资 而产生的 基金份 额 ,不收取 相应的 申 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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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2 、赎 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 回 费 随基 金 持 有 时 间 的 增加 而 递 减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收取 。 本基 金 A 类份额 和 C 类份额 赎回费 率 相同 ,I 类份额与 A 类和 C 类份额不 同, 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 类、C 类份 额赎 回费率 I 类份额 赎回费 率 7 日以内 1.50% 0.5% 7 日( 含)-30 日 0.75% 30 日( 含)-180 日 0.50% 0 180 日( 含) 以上 0 对A 类 、C 类 份额 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 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对持 续持有 期 大于 30 日( 含)但 少于 90 日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 回费,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90 日 ( 含) 但少于180 日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 回费, 将赎 回费总额的50% 计入 基金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对于I 类 份额持 续 持有期少于30 日的 投资人收 取的 赎 回 费,将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并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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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 况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 人定期 和 不定期地 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按中国 证监 会要求履 行必要 手 续后, 对投资 人适当 调 低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 费率 和 转 换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和赎 回数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1 )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 该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 为份, 上 述计算 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2 )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 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 位为元。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结 果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2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总金 额= 申请 总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 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 于适用 固 定金额申 购费用 的 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固 定申购 费 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 对 于适用 固 定金额申 购费用 的 申购, 申 购费用 = 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 申购份额= ( 申购 总 金额- 申购 费用)/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场外申购 的有效 份 额 计算结 果按照 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和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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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场内申购 的有效 份 额保留到 整数位 , 剩 余部分按 每份基 金 份额申 购价格折 回金额 返 回投资人 , 折回 金 额的计算 保留小 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 份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 和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 担 。 例 4 : 某投资 人投 资 40,000 元申购 本 基金 A 类份额 (非 网上交 易) , 对应的申 购 费率为 1.5% ,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4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金额 =4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 人是 场 外 申购, 申 购份数 为 37,893.14 份 ; 如 果 是 场内 申购, 申 购份额 为 37893 份, 其余0.14 份对应的 金额返 回 给投资人 。 例5 : 某投资 人投资100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 申购费为 1000 ,假 设申 购当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4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申 购份额为 : 申购金额 =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 =10,000,000 -10,00,000 =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9,999,000.00/1.040 =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 人是 场 外 申购,申 购份数 为 9,614,423.08 份 A 类基金 份额; 如果 投资人 是场内申 购, 申购 份额为 9,614,423 份, 其余0.08 份对应 的 金额返 回 给投资人 。 例6 : 某投 资人投 资4 万元申购 本基金C 类基金份 额, 申购费 率为0 ,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为1.04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申 购份额为 : 申购金额 =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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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净申购金 额=40,000/ (1+0% )=40,000.00 元 申购费用 =40,000 -40,000.00 =0.00 元 申购份额 =40,000.00/1.040 =38,461.54 份 如果投资 人是 场 外 申购, 申 购份数 为 38,461.54 份; 如 果 投资人 是场内申 购, 申 购 份额为 38,461 份, 其余0.54 份 对应 的 金额返回 给 投资人。 3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例 7 :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30 天,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10,109.20 元 即: 该 投资人 赎回 其 持有 30 天的 A 类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109.20 元。 4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资产净 值总额/ 发 行在外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 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 本 基金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 八)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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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1 、 基金投 资人提 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当 日交易 时间 结束之 前可以撤 销 ; 2 、投 资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立 后,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 手 续, 投资人 自 T +2 日之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 份 额 ; 3 、投 资人 T 日 赎回 基金 成立 后,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 并办理相 应的注 册 登记手续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 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最迟于 调整实 施 日前按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 或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 。 2 、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5 、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 资品种 , 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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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 本金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支 付赎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时。 3 、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 巨 额赎回。 5 、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6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 情形之 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应 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 请总量的 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 延期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 同的相关 条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 予以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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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 基金总份 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 的 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 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造 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 回申请, 应当按 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 占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 取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的 ,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 被撤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资人 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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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 理。 (3 )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 ( 含本数 ) 发生 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经 确认 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 行 公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 过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 处理方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 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 停 公告。 2 、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管理 人 应依照 《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 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 公 告中明确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 行发布重 新开放 的 公告; 或者最 迟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 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 4 、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达到或 超过 2 周 ,基金管 理人最 迟 于重新 开放日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介 上刊登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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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 是指基金 登记机 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 登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法规 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论在上 述何种 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 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 或 社会团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是指 司法机 构 依据生效 司 法文书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 他自然人 、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 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 要 求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按 基金登 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托管, 基金销 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 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 可 自行约定 每 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 须不低 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 关 公告或更 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 金 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 合法律 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 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结 部分产 生 的权益一 并冻结 , 被冻结部 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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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额仍然参 与收益 分 配与支付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业 务, 在 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 和实施相 应的业 务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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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并 提 前 在 合理 时 间内 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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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合 理控 制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在深 入 的 基 本 面研 究 的基础 上, 通 过 灵活 的 资产 配 置 、 策略 配 置与 严 谨 的 风险 管 理, 分 享 中 国 在 加 快 转 变经 济 发展 方 式 的 过程 中 所孕 育 的 投 资机 遇 ,追 求 实 现 基 金资产的 持续稳 定 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债券 (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 央行票 据、 地 方 政府债券、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券 、 中 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可 转 换债 券 、 分 离 交易的可 转换公 司 债券、 债 券回购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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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基金股 票资产 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0%-95% 。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权 证的投 资比例不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股 指期货、 国 债 期 货 及 其他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 依照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的 规 定 执行。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 稳健 的资产配置策 略, 将 基 金 资 产 在 权益 类 资 产和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之 间 灵 活配 置 ,同 时 采 取 积极 主 动的 股 票 投 资 和 债 券 投 资策 略 ,把 握 中 国 经济 增 长和 资 本 市 场发 展 机遇 , 严 格 控 制下行风 险,力 争 实现基金 份额净 值 的长期平 稳增长 。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 要包括资产配置策 略、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投 资 策略 、 股 指 期货 和 国债 期 货 投 资策 略 、权 证 投 资 策 略等。 1 、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在 大 类资产配 置过程 中, 结合定量 和定性 分 析, 从 宏 观 、 中 观、 微 观等 多 个 角 度考 虑 宏观 经 济 面 、政 策 面、 市 场 面 等 多 种 因 素 ,综 合 分析 评 判 证 券市 场 的特 点 及 其 演化 趋 势, 重 点 分 析 股 票 、 债 券等 资 产的 预 期 收 益风 险 的匹 配 关 系 ,在 此 基础 上 , 在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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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资 比 例 限 制范 围 内, 确 定 或 调整 投 资组 合 中 股 票和 债 券的 比 例 , 以 争取降低 单一行 业 投资的系 统性风 险 冲击。 本基金考 虑的宏 观 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 费 价格指 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 率等指标 。 本基金考 虑的 政 策 面因素包 括但不 限 于货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策的 变化趋 势 等。 本基金考 虑的市 场 因素包括 但不限 于 市场的资 金供求 变 化、 上市 公司的盈 利增长 情 况、 市 场总体 P/E 、P/B 等指 标相对 于长 期均值水 平的偏离 度等。 2 、股票 投资策 略 (1 ) 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在 进 行行业配 置 时 , 将采 用自上而 下与自 下 而上相 结合的方 式确定 行 业权重。 在投资 组 合管理过 程中, 基 金管理人 也将 根据宏观 经济形 势 以及 各个 行业的 基 本面特征 对行业 配 置进行持 续 动态地调 整。 自上而 下的行业 配置策 略 是指通过 深入分 析 宏观经济 指 标和不同 行业自 身 的周期变 化特征 以 及在国民 经济中 所 处的位置 , 确 定在当前 宏观背 景 下适宜投 资的重 点 行业 ,主 要包括 : 1 )宏观政策影 响分 析:根据 政府 产业 政策、财政税收政 策、货 币 政 策 等 变化 , 分析 各 项 政 策对 各 行业 及 其 子 行业 的 影响 , 前瞻性 的布局 受 益于国 家 政策较大 的行业 及 子行业。 2 )市场需求变 化: 不同行业 及子行业 在技术优势、定价 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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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销售渠道 等方 面 的差 异 , 影 响到 其 盈利 水 平 。 本基 金 将前 瞻 性 的 配 置市场需 求预期 比 较稳定或 预期保 持 较高增长 的行业 或 子行业。 3 )本 基金将 综合研 究社会发 展趋势 、 经济发展 趋势、 科 学技术 发展趋势 、 消费 者 需求变化 趋势等 因 素, 采取 “自上 而 下” 的研 究方 法, 对各 个子行 业 的基本面 进行深 入 分析, 通 过行业 评 级及行业 估值 与轮动等 因素确 定 各行业的 配置比 例 。 自下而上 的行业 配 置策略是 指从行 业 的成长能 力、 盈 利 趋势、 价 格动量、 市场估 值 等因素来 确定基 金 重点投资 的行业 。 对行业的 具体 分析主要 包括以 下 方面: 1 )景 气分析 行业的景 气程 度 可 通过观测 销量、 价 格、 产能 利用率 、 库存、 毛 利率等关 键指标 进 行跟踪。 行业的 景 气程度与 宏观经 济 、产业政 策、 竞争格局 、科技 发 展与技术 进步等 因 素密切相 关。 2 )财 务分析 行业财务 分析的 主 要目的是 评价行 业 的成长性 、 成 长的可 持续性 以及盈利 质量, 同 时也是对 行业景 气 分析结论 的进一 步 确认。 财 务分 析考量的 关键指 标 主要包括 净资产 收 益率、 主 营业务 收 入增长率 、 毛 利率、净 利率、 存 货周转率 、应收 账 款周转率 、经营 性 现金流状 况、 债务结构 等等。 3 )估 值分析 结合上述 分析 , 本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各 行业的不 同特点 确 定适合 该行业的 估值方 法 , 同时参 考 可比 国 家类似行 业的估 值 水平, 来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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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该行业的 合理估 值 水平,并 将合理 估 值水平与 市场估 值 水平相比 较, 从而得出 该行业 高 估、 低估 或中性 的 判断。 估 值分析 中 还将运用 行业 估值历史 比较、 行 业间估值 比较等 相 对估值方 法进行 辅 助判断。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 助 , 并 在 适当 情 形下 对 行 业 配置 进 行战 术 性 调 整, 使 用的 方 法 包 括 行业动量 与反转 策 略,行业 间相关 性 跟踪与分 析等。 (2 ) 精选个 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 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上市公司的投 资价值 进行综合 评估, 精 选具有较 强竞争 优 势的上市 公司作 为 投资标的 。 1 )定 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 分析,深入分析企 业的基本面以及国 家相关 政策、人 口结构 变 化等因素 ,确定 具 有比较竞 争优势 的 上市公司 。 ①研发能 力 研发能力 的强弱 关 乎着公司 的长期 生 命力。 本基 金将重 点 投资具 有 明 确 的 产品 开 发战 略 、 良 好的 研 发团 队 、 有 保障 的 研发 开 支 和 激 励机制的 上市公 司 ; ②市场能 力 本基金将 重点考 察 上市公司 是否建 立 相应的营 销体系, 公 司的销 售能力, 市场占 有 率情况等 。 ③企业的 产品线 公司是否 有完善 的 产品线布 局, 能否 推 出具有高 市场容 量 的品种 并使短、 中长期 的 产品有效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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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④公司治 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 略,关联 交易等 事 项。 ⑤公司管 理 公司的管 理团队 是 否和谐高 效,能 够 在公司战 略、作 业 与成本、 质量与安 全、营 销 等方面具 有同业 中 居前的管 理水平 。 ⑥政府政 策 本基金将 密切关 注 政府社会 保障政 策、 行政管制 等政策 的 调整对 各行业及 其子行 业 的影响。 ⑦人口及 经济结 构 变迁 人口以及 因经济 发 展而 导致 的人均 收 入水平的 提高及 需 求变化, 都 会 对 社 会经 济 发展 产 生 深 远的 影 响。 本 基 金 将动 态 的跟 踪 这 些 变 化,并分 析其影 响 。


2 )定 量分析 本基金在 定量指 标 方面, 重点 考察企 业 的成长性、 盈利能 力 的估 值水平, 选择财 务 健康,成 长性好 , 估值合理 的股票 。 成长性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主营业务 收入、 主 营 业 务 利润 增 长率 及 其 增 长变 动 的方 向 和 速 率; 盈 利指 标 方 面 , 本 基 金 主 要考 虑 (不 限 于 ) 毛利 率 、净 利 率 、 净资 产 收益 率 等 ; 价 值指标方 面,本 基 金主要考虑 PE 、PB 、PEG 、PS 等。 3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 定收益 类 资产投资 时, 本基 金 将会考量 利率预 期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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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信 用 债 券 投资 策 略、 套 利 交 易策 略 、可 转 换 债 券投 资 策略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策 略 ,选 择 合 适 时机 投 资于 低 估 的 债券 品 种, 通 过 积 极 主动管理 ,获得 超 额收益。 (1 ) 利率预 期策略 本基金通 过全面 研 究 GDP 、物价 、就 业以及国 际收支 等 主要经 济 变 量 , 分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可 能 情景 , 并 预 测财 政 政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济 政 策取 向 , 分 析金 融 市场 资 金 供 求状 况 变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础 上 ,预 测 金 融 市场 利 率水 平 变 动 趋势 , 以及 金 融 市 场 收益率曲 线斜度 变 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 率风险最重要的指 标。本基金将根据 对市场 利 率 变 化 趋势 的 预期 , 制 定 出组 合 的目 标 久 期 :预 期 市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降 低 组合 的 久 期 ;预 期 市场 利 率 将 下降 时 ,提 高 组 合 的 久期。 (2 ) 信用债 券投资 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 周期阶段,分析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 等发行 人 所 处 行 业发 展 前景 、 业 务 发展 状 况、 市 场 竞 争地 位 、财 务 状 况 、 管 理 水 平 和债 务 水平 等 因 素 ,评 价 债券 发 行 人 的信 用 风险 , 并 根 据 特 定 债 券 的发 行 契约 , 评 价 债券 的 信用 级 别 , 确定 企 业债 券 、 公 司 债券的信 用风险 利 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 需要重点分析企业 财务结构、偿债能 力、经 营 效 益 等 财务 信 息, 同 时 需 要考 虑 企业 的 经 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 素 , 着 重分析企 业未来 的 偿债能力 ,评估 其 违约风险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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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3 ) 套利交 易策略 在预测和 分析同 一 市场不同 板块之 间 (比如 国债与 金融 债) 、 不 同市场的 同一品 种、 不同市场 的不同 板 块之间的 收益率 利 差基础上 , 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积极 策 略 选 择合 适 品种 进 行 交 易来 获 取投 资 收 益 。 在正常条 件下它 们 之间的收 益率利 差 是 稳定的。 但是在 某 种情况下 , 比 如 若 某 个行 业 在经 济 周 期 的某 一 时期 面 临 信 用风 险 改变 或 者 市 场 供求发生 变化时 这 种稳定关 系便被 打 破, 若能提 前预测 并 进行交易 , 就可进行 套利或 减 少损失。 (4 ) 可转换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 换债券对应的基础 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 兼 顾 其 债 券价 值 和转 换 期 权 价值 , 对那 些 有 着 较强 的 盈利 能 力 或 成 长潜力的 上市公 司 的可转换 债券进 行 重点投资 。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可转换债券对应的 基础股票的基本面 进行分 析 , 包 括 所处 行 业的 景 气 度 、成 长 性、 核 心 竞 争力 等 ,并 参 考 同 类 公 司 的 估 值水 平 ,研 判 发 行 公司 的 投资 价 值 ; 基于 对 利 率水平、票 息 率 及 派 息频 率 、信 用 风 险 等因 素 的分 析 , 判 断其 债 券投 资 价 值 ; 采 用 期 权 定价 模 型, 估 算 可 转换 债 券的 转 换 期 权价 值 。综 合 以 上 因 素,对可 转换债 券 进行定价 分析, 制 定可转换 债券的 投 资策略。 (5 )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本基金将 分析资 产 支持证券 的资产 特 征, 估计违 约率和 提 前偿付 比 率 , 并 利用 收 益率 曲 线 和 期权 定 价模 型 , 对 资产 支 持证 券 进 行 估 值 。 本 基 金将 严 格控 制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总 体 投 资规 模 并进 行 分 散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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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资,以降 低流动 性 风险。 4 、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参 与股指 期 货交易, 以 套期保 值 为目的。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 对 指 数 点 位区 间 判断 , 在 符 合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决 定套 保 比 例 。 再 根 据 基 金股 票 投资 组 合 的 贝塔 值 ,具 体 得 出 参与 股 指期 货 交 易 的 买 卖 张 数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股指 期 货当 时 的 成 交金 额 、持 仓 量 和 基 差等数据 ,选择 和 基金组合 相关性 高 的股指期 货合约 为 交易标的 。 5 、国 债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参 与国债 期 货交易以 套期保 值 为目的 , 根据 风险管 理的原 则, 在风 险可控 的 前提下, 投资于 国 债期货合 约, 有 效 管理投资 组合 的系统性 风险, 积 极改善组 合的风 险 收益特征 。 本基金通 过对宏 观 经济和利 率市场 走 势的分析 与判断 , 并 充分考 虑国债期 货的收 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 特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调整 债券组 合的久期, 降 低投资 组合的整 体风险。 具 体而言 , 本基金的 国债期 货 投资策略 包括套 期 保值时机 选择策 略、 期货合约 选 择和头寸 选择策 略、 展期策略、 保 证金管 理策略、 流动 性管理 策略 等 。 本基金在 运用国 债 期货投资 控制风 险 的基础上 , 将 审慎地 获取相 应的超额 收益 , 通过 国债期货 对债券 的 多头替代 和稳健 资 产仓位的 增 加,以及 国债期 货 与债券的 多空比 例 调整,获 取组合 的 稳定收益 。 本基金管 理人针 对 国债期货 交易制 订 严格的授 权管理 制 度和投 资决策流 程, 确 保 研究分析 、 投资 决 策、 交易 执行及 风 险控制各 环节 的独立运 作, 并 明 确相关岗 位职责 。 此外, 基 金管 理 人 建立国债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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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交易决策 部门或 小 组, 并 授权特 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国债 期 货的投资 审 批事项。 6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用 数量 化 期权定价 公式对 权 证价值进 行计算 , 并结合 行业研究 员对权 证 标的证券 的估值 分 析结果, 选择具 有 良好流动 性 和较高投 资价值 的 权证进行 投资。 采 用的策略 包括但 不 限于下列 策 略或策略 组合: 本基金采 取现金 套 利策略, 兑现部 分 标的证券 的投资 收 益,并 通过购买 该证券 认 购权证的 方式, 保 留未来股 票上涨 所 带来的获 利 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 标的证 券 的 投 资 比例 , 构建 权 证 与 标的 证 券的 避 险 组 合, 控 制 投资组合的 下 跌 风 险 。同 时 ,本 基 金 积 极发 现 可能 存 在 的 套利 机 会, 构 建 权 证 与标的证 券的套 利 组合,获 取较高 的 投资收益 。 (四)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1 ) 本基金 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基 金资产的 0%-95% ; (2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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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3 ) 本基 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 基金总 资产不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 (6 ) 本基 金持有 的 全部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7 )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8 )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 模的 10 %; (13 ) 本 基金应 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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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出; (14 ) 基 金 财 产 参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股 票 数 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 的 总量; (15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16 ) 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和国 债 期货交易 依据下 列 标准建 构组合: 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基金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国债期 货和股 指 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3)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卖 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 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 4) 本基金 所持有 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 票 投 资比 例 的有 关 约 定 , 即 0%-95% ;本 基金 所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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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券 )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 债券投资 比例的 有 关约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2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30% ; (17 ) 本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事先 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与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托 管协议中 明确基 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 基金管理 人应制 订 严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 操作风险 等各 种风险; (18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不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十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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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 如 果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不 需 要 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活 动: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 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5 ) 从事 内幕交 易 、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 易活动; (6 )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有 人 利 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行 审 查。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违 法 违规 投 资 等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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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述事项不 承担任 何 责任和由 此造成 的 任何损失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 基准是: 上证国债 指数收 益 率×50%+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50% 。 上证国债 指数能 够 反映国债 市场基 本 情况, 市 场认同 度 较高、 指 数编制方 法较为 科 学 ;沪深300 指数能 够较为全 面反映 股 票市场的 情 况, 市场 认同度 较 高、 指数 编制方 法 比较科学 。 上证 国 债指数收 益率 ×50%+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50% 作 为本基金 的业绩 比 较基准比 较 符合本基 金的风 险 收益特征 , 有 利于投 资者对本 基金风 险 收益特征 进 行判断 。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 程中,在不对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 如果法律 法规 变 化 或者出现 更有代 表 性、 更 权威 、 更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则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后 公 告, 对 业 绩 比较 基 准进 行 变 更 ,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调 整 前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介上刊 登公告 。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 益 中 等 的 投资 品 种, 其 风 险 收益 水 平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 金和 债 券 型 基 金,低于 股票型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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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七、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相关 权 利的处理 原则及 方 法 1 、有 利于基 金资产 的安全与 增值; 2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 基金独立 行使相 关 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3 、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身、 雇 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 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 取 任何不当 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截止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 。本 报 告 中 所列 财 务数 据 未 经 审 计。 1.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56,730,435.73 4.95 其中:股 票 56,730,435.73 4.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938,662,000.00 81.83 其中:债 券 938,662,000.00 81.83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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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115,000,465.00 10.03 其中:买 断式回 购 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 付 金合计 26,476,451.36 2.31 8 其他资产 10,189,512.17 0.89 9 合计 1,147,058,864.26 100.00


1.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234,653.00 1.59 D 电力、热 力、燃 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4,388,327.68 0.38 E 建筑业 19,753.88 0.00 F 批发和零 售业 11,819,837.43 1.03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 邮政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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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2,895,000.00 0.25 J 金融业 12,838,713.74 1.1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 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 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 业 6,534,150.00 0.57 S 综合 - - 合计 56,730,435.73 4.96


1.2.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沪 港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注:本基 金本报 告 期末未持 有沪港 通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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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1.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1 国药股份 379,990 11,787,289.80 1.03 2 000596 古井贡酒 184,916 7,923,650.60 0.69 3 300144 宋城演艺 266,700 6,534,150.00 0.57 4 000001 平安银行 720,000 6,530,400.00 0.57 5 601939 建设银行 1,200,000 6,216,000.00 0.54 6 600011 华能国际 623,342 4,388,327.68 0.38 7 600476 湘邮科技 100,000 2,895,000.00 0.25 8 600079 人福医药 130,000 2,676,700.00 0.23 9 002242 九阳股份 130,000 2,628,600.00 0.23 10 600271 航天信息 100,000 2,207,000.00 0.19


1.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券 31,708,000.00 2.77 2 央行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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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3 金融债券 221,511,000.00 19.36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21,511,000.00 19.36 4 企业债券 159,590,000.00 13.95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210,603,000.00 18.40 6 中期票据 315,250,000.00 27.55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38,662,000.00 82.02


1.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60210 16 国开 10 1,100,000 110,429,000.00 9.65 2 101653033 16 苏汇 鸿 MTN001 600,000 60,222,000.00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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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3 160414 16 农发 14 600,000 60,102,000.00 5.25 4 136419 16 国华 01 600,000 60,000,000.00 5.24 5 140220 14 国开 20 500,000 50,980,000.00 4.45


1.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 期末未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1.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 金未进 行 贵金属投 资。 1.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 期末未持 有权证 。


1.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9.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 期末未投 资股指 期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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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1.9.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 资政策 注:本基 金暂不 参 与股指期 货。 1.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 金暂不 参 与国债期 货。 1.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注:本基 金未投 资 国债期货 。 1.1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1


注: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证 券中, 没 有发行主 体被监 管 部门立 案调查的 情形, 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 内也 没有 受到公 开 谴责、处 罚 的情形。 1.11.2


注: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股 票中, 没 有超出基 金合同 规 定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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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1.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45,946.87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5,362.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078,941.97 5 应收申购 款 49,261.08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89,512.17


1.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 期末未持 有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


1.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 金本报 告 期末未持 有流通 受 限的股票 。 1.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注:因四 舍五入 原 因,投资 组合报 告 中市值占 净值比 例 的分项之 和 与合计可 能存在 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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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十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证阅 读本招 募 说明书 。 有关 业绩 数据经托 管人复 核。 (数据 截止 2016 年9 月30 日) 银河旺利 混合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05.13(合同 生效 日)-2016.09.30 3.70% 0.14% 3.57% 0.43% 0.13% -0.29% 银河旺利 混合C 阶段 净值 净值 业绩比 业绩比 ①-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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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增长 率①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③ ④ 2016.05.13(合同 生效 日)-2016.09.30 3.70% 0.14% 3.57% 0.43% 0.13% -0.29% 银河旺利 混合I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05.13( 合 同生 效 日)-2016.06.27 1.40% 0.14% 0.73% 0.51% 0.67% -0.37% 2016.06.29-2016.09.30 2.40% 0.14% 2.59% 0.39% -0.19%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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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自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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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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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注:1.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是: 上证 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5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5 0 % 2. 银河旺 利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 日为2016 年 5 月 13 日, 根据 《 银 河旺利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规 定 , 本 基金 应 自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起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定 。 3. 本 基金 于2016 年6 月28 日, 银河 旺利混合I 类基 金 份额全部 赎 回 ,该级 当天份 额 为零。 十二、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基金应收 款 项 以 及 其他 资产 所形成 的 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 投 资 所 需的 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 自 有 的财产账 户 以及 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 相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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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 ,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 有 资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同 基 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 抵 销。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场 所 的交 易 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 基金净值 的非交 易 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类 证券的 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 类证券 (包 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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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类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该 日 无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2 )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权 证等,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 首次 公开发 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开 发 行 有 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 公允价值 。 3 、 交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的权 益 类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4 、 交易所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 固定收益 品种指 在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国债 、 中 央 银行 债 、政 策 性 银 行 债 、 短 期 融资 券 、中 期 票 据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商 业 银行 金 融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公 司 短 期 债、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同 业 存单 等 债 券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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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种,下同 )的估 值 (1 ) 对在 交易所 市 场上市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 种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 场上市交 易的可 转 换债券 , 选取 每日 收盘价 作 为 估 值 全价 ,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 去可 转 换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减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 支持证券、 私募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 (4 ) 对在 交易所 市 场发行未 上市或 未 挂牌转让 的债券 , 对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情 况 下, 应 以 活 跃市 场 上未 经 调 整 的报 价 作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活跃 市 场 报 价未 能 代表 计 量 日 公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价 进 行调 整 以 确 认计 量 日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不 存 在 市 场 活动或市 场活动 很 少的情况 下, 则应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其 公允价值 。 5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 进行 估 值。 对 银 行 间市 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值 机构未 提 供估值价 格的债 券 ,按成本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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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6 、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 国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进 行 估 值 , 估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的 ,采用 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 估 值。 7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8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原 因,双 方 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 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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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舍五入。 国家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 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对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产 估值的 准 确性、及 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 处 理: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 遭 受 损 失当事人(“受损方 ”)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赔 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下达指 令 差错等。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 值错误 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应 及时 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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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用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应 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的 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 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 错误 的 有关 直 接 当 事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负责。 (3 ) 因 估值错 误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 不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 过其 实 际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 (4 ) 估 值错误 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发生 估值错 误 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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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程序如下 : (1 ) 查 明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 任方; (2 )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估 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3 )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 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 构 交易数 据 的 ,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进 行 更正 , 并就 估 值 错 误的 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如下: (1 )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 (2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 前述 内容如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 因不可 抗力 或 其 他情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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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已决定延 迟估值 时 ; 4 、 出现紧 急事故 的 情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时; 5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 公 布。 ( 八) 特殊情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按 估值 方 法第 7 项 进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除 或 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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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指 基 金利 润 减 去 公 允价值变 动收益 后 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 于 该 次可 供分 配 利 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2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 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相 应 类别 的 基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 是现金分 红; 3 、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减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 金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 4 、 由 于本基 金 各 类 基金份额 收取 的 费 用不同,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 应 的 可 分配 收 益将 有 所 不 同, 本 基金 同 一 类 别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享 有同等分 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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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由 于不 同 基金 份 额 类别 对 应 的可 分 配 收 益不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相应制 定不同 的 收益分配 方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 止日)的 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动转为 相应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 资 的 计算 方 法, 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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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 3 、 销售服 务费 : 本 基金从C 类和I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与 基 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师 费 、仲裁 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7 、基 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费 用; 8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基 金的相 关账户 的开户及 维护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6% 年费率 计 提。 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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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 划付 指令,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 时 支付 的 , 顺 延至 法 定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结束 之 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或不 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 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支 付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 划付 指令,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可 抗 力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付的 , 顺延 至 法定节假 日、休 息 日结束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或 不可抗力 情形消 除 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支付 。 3 、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 为0.5% ,I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 售服务费 年费率 为0.05%。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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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服务费主 要用于 本 基金持续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 务等各项 费 用。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 服务费计 提的计 算 公式如下 : H =E×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C 类 基金份 额 销售 服 务 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I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 服务费计 提的计 算 公式如下 : H =E×0.05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I 类基金份 额 销售 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I 类 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销 售 服 务 费 划款指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 划 出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照 相 关合 同 规定 支 付 给 基金 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或 不 可 抗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 ,顺 延 至 支 付 法定节假 日、休 息 日结束 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 抗 力情形消 除 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 内支付 。 4 、 上述 “ (一 )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 实际 支 出 金 额列 入 当期 费 用 , 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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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 的 费用; 3 、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 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 率、 销 售 服 务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提 高 上 述费 率 需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按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或 其他 相 关规 定 最 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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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十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 法律、法 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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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账 本 位币 , 以人民币 元为记 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 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 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书 面方式确 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表进行 审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 人 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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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最 新 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然人、 法人和 其 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金信息 ,并保 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 性、准确 性和完 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 证 监会规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 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 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 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或者基金 销售机 构 ;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 推 荐性的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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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 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 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 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义 的,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采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1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 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 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 的全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 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 书面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 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的法 律 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后 ,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 在网站上 。 2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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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 的媒介 上 。 5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 件 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 及有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 资料。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 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 告 , 并 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基金 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 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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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 在网站上 , 将半 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 期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报 备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 式。 7 、临 时报告 本基 金发生 重大事 件,有关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 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 终止基 金合同 ; (3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 名称、住 所发生 变 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 生变更; (7 )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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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 人发生变 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 超过百分 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三十 ; (11 ) 涉及基金 财 产、 基金管 理业务 、 基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 到 监管部门 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 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 负 责人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 (14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项; (15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项; (16 ) 管理 费 、 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7 )任一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误达 该类基 金 份 额净值 百 分 之零点五 ; (18 ) 基金改 聘会 计师事务 所; (19 ) 变更基 金销 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 登 记机构; (21 ) 本基金 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22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 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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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23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 支 付; (24 ) 本基金 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 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 (25 ) 本基 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 请后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 市 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 导性影响 或者引 起 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 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9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事 项不依 法 履行信息 披 露义务的 ,召集 人 应当履行 相关信 息 披露义务 。 10 、 投资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信息 及 资产支持 证券披露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 货交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政策 、 持 仓情况、 损益情 况 、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示 股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额 、 资产 支 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 期 内所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明细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 季度报告 中披露 其 持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 和 报告期末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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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1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后两个 交 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露 所投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 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 以及总成 本和账 面 价值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 锁 定期等信 息。 12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 信 息, 应 当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金定期 报告和 定 期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等公开 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 息 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 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息 的 报 刊。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 公共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 指 定 媒介披 露信息 ,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 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 保存到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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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 所,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 基金 投资所 涉 及的证券 、 期 货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力 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 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 ; (4 ) 出现会导 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 或评估基 金资产 的 紧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 (5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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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十九、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资 ,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 能够提供 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 投 资人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其 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 资所产生 的收益 , 也可能承 担基 金投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 程中可能 面临各 种 风险, 既 包括市 场 风险, 也 包括基金 自身的 管 理 风险、 技术风 险 和合规风 险等。 巨 额赎回风 险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百分 之十时 , 投资人将 可能无 法 及时赎回 持有的 全 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 股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债 券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 金等不同 类型, 投 资人投 资 不同类型 的基金 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 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程度 的风险 。 一般来说 , 基金 的 收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承担 的风 险也越大 。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 读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 律文件 , 了解基金 的风险 收 益特征, 并根据 自 身的投资 目的、 投 资期限、 投资 经验、资 产状况 等 判断基金 是否和 投 资人的风 险承受 能 力相适应 。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区别。 定期定 额 投资是引 导投资 人 进行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成 本的 一种简单 易行的 投 资方式 。 但是 定期定 额投资并 不能规 避 基金投资 所 固有的风 险, 不 能 保证投资 人获得 收 益, 也不 是替代 储 蓄的等效 理财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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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因拆分、 分红等 行 为导致基 金份额 净 值变化, 不会改 变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 不 会 降低基金 投资风 险 或提高基 金投资 收 益。 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 展基金 募 集或 因拆 分、 分红等 行为导致 基金份 额 净值调整 至 1 元初始 面值或 1 元 附近, 在市场 波动 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金投资 仍 有可能出 现亏损 或 基金净值 仍有可 能 低于初始 面值。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 诚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 绩表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人提 醒 投资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做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 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资人 自行负 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须 了解并承 受以下 风 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因 受 到 经济因 素、 政 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 响 而引起的 波动, 将 对基金收 益水平 产 生潜在风 险, 主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和 证券市 场 监管政策 发生变 化 , 导致市 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风 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 响, 而经 济 运 行具有周 期性的 特 点, 而 宏观经 济运行 状况将对 证券市 场 的收益水 平 产生影响 ,从而 对 基金收益 造成影 响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 益 率的变动 。 利率 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 格和收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资 成本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于债 券和债 券 回购, 其 收益水 平 会受到利 率变 化和货币 市场供 求 状况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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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管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 利 发生变化 。如果 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 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 分配的利 润减少 , 使基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基 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 样 化来分散 这种非 系 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 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从而 使基金 的 实际收益 下降, 影 响基金资 产的保 值 增值。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 的 知识、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影 响其对 信息的占 有和对 经 济形势 、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断 , 从而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金 的收益水 平与基 金 管理人的 管 理水平、 管理手 段 和管理技 术等相 关 性较大, 本基金 可 能因为基 金管 理人的因 素而影 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放 式 基金, 在 基金的 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 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 如 果基金 资 产不能迅 速转变 成 现金, 或 者变 现为现金 时使资 金 净 值产生 不利的 影 响, 都 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益 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 巨额赎回 时, 如 果 基金资产 变现能 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金仓 位调整 的 困难,导 致流动 性 风险,可 能影响 基 金份额净 值。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 易过程 发 生交收违 约, 或者基 金所投资 债券之 发 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 到期本息 ,都可 能 导致基金 资产损 失 和收益变 化, 从而产生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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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五)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 (1 ) 本基 金投资 范 围包含包 括信用 债 券, 因 此基金 资产 中一旦 出 现 信 用 违约 事 件, 基 金 净 值将 产 生一 定 波 动 , 投 资 绩效 将 会 受 到 影响。 (2 ) 本基 金动态 评 估不同资 产类在 不 同时期的 投 资价 值 、 投资 时 机 以 及 其风 险 收益 特 征 , 追求 股 票、 债 券 和 货币 等 大类 资 产 的 灵 活 配 置 及 资产 的 稳健 增 长 , 但策 略 分析 研 判 结 果可 能 与宏 观 经 济 的 实 际 走 向 、上 市 公司 的 实 际 发展 情 况、 股 票 市 场或 个 股的 实 际 表 现 存在偏差 ,进而 影 响基金业 绩。 (六) 投资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于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 货 等金融衍 生品 , 作 为金融衍 生品, 其 价值取 决 于一种或 多种基 础 资产或指 数, 其 评 价主要源 自于 对挂钩资 产的价 格 与价格波 动的预 期 。 投资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所面 临的风险 主要是 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 险、 基差 风险、 保 证金风险 、 信 用风险和 操作风 险 。具 体为 : (1 ) 市场 风险 是指由 于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 资 者带来的 风险 。 市场 风险是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投 资中最 主 要的风险 。 (2 ) 流动 性风 险是指 由于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 债期 货合 约无法及 时变现所 带来的 风 险。 (3 ) 基差 风险 是指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格 和标的 价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波 动 所造成的 风险, 以 及不同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 价格之间 价格差 的 波动所造 成的期 现 价差风险 。 (4 ) 保证 金风 险是指 由于 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者 维 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 货 合约头 寸所要 求 的保证金 而带来 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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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5 ) 信用风 险是指 期货经纪 公司违 约 而产生损 失的风 险 。 (6 )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 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 出现 差 错 或者疏漏 ,或者 系 统出现故 障等原 因 造成损失 的风险 。 此外, 由 于衍生 品 通常具有 杠杆效 应 , 价格波 动比标 的 工具更为 剧烈, 并 且其定 价 相当复杂 , 不适 当 的估值也 有可能 使 基金资产 面临 损失风险 。 (七) 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基 金资产 净 值可能受 证券市 场 影响有所 波动 , 产生 未知价 风险。 (八)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 脑 系统不可 靠产生 的 风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制 度 建 立等方面 的不完 善 产生的风 险;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 等产 生 的 风险;


4 、对 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 赖 而可能产 生的风 险 ;


5 、因 业务竞 争压力 可能产生 的风险 ;


6 、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影 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 而带来风 险;


7 、其 他意外 导致的 风险。 ( 九) 声明 1 、 本基 金未经 任何 一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保。 投资人 自愿投 资于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 销 售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代销 机 构 代 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 并不 是 代销 机 构 的 存款 或 负债 , 也 没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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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经代销机 构担保 或 者背书, 代 销机构 并 不能保证 其收益 或 本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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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 过。 对 于 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作 日 内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 在履行 相关程 序 后, 基金 合同应 当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并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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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 基金; (2 )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 (7 )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若 遇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或其他 有价证券 出现长 期 休市、停 牌或其 他 流通受限 的情形 除 外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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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纳所 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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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 为即视为 对基金 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基金 投 资者自依 据基金 合 同取得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 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 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 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 合 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分 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 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 )依 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者 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 行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 资料; 7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机构 损害其 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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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或仲裁 ; 9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 险承受能 力,自 行 承担投 资风险; 3 )关 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 利 和履行义 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所 规 定的费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 基金亏损 或者基 金 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 不从事 任何有 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合法权 益 的活动; 7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8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获得的不 当得利 ;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和 登记机 构 的相关 交易及业 务规则 ; 10 ) 提供 基金管 理 人和监管 机构依 法 要求提供 的信息 , 以及不时 的更新和 补充, 并 保证其真 实性; 11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义务。 2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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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金 份额; 5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 金 合同及国 家有关 法 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 他监管部 门,并 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 基 金托管人 ;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 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 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 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 定基金收 益的分 配 方案;


11 )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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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14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所 、 会计 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


15) 在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 下, 制 定和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等 业 务的业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运作基金 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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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 7 )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的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 11 )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 投资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公 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 申 购与赎回 申请, 及 时、足额 支付赎 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存 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 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 到有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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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 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 责任;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 到 基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义务。 3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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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 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 形, 有权 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有权 采 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 券账户、 资金账 户 、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 )提 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 )在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 ; 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 有 并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 专职人员 , 负责 基 金财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与 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 金 财产的安 全, 保 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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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 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 设置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 账户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非 法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 财产; 5 )保 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 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或 者 有权机关 或者基 金 托管人上 市的证 券 交易所要 求 外,在基 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 ) 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9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 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为 ,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托 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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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 15 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作 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 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 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理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6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 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 基金 管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议; 22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组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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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 合法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同一 类 别每一基 金份额 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未 设立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日常机构 , 如 今后设 立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日常机构 ,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 执行。 1 、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 外,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 )终 止基金 合同; 2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金 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1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 金 份额计算 ,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 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 项 ;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 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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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 的情况 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 改,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 应 由本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的 费用;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 或在 不 提高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适 用费率 的 前提下, 调整 基金份额 类别或 变 更收费方 式;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 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 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 的 范围内 , 在不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产 生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 调整有关 认购、 申 购、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 则 ; 7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 的范围内 ,本基 金 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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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 召集时, 由基金 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 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 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并 告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配合。 (4 ) 代 表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 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 (5 ) 代 表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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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 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 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 , 并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 阻 碍、干扰 。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 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 登 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时 间、通知 内容、 通 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 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 明 以下内容 : 1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 式 ; 2 )会 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 表 决方式; 3 )有 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 益登记 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 6 )出 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 须 履行的手 续; 7 )召 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 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 的 具体通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书面表 决 意见寄交 的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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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 止时间和 收取方 式 。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 表对书 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 票效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 方式、 通讯开 会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 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 会议召集 人 确定。 (1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不派 代 表列席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 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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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 证显示, 有效的 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 在表决截 至日以 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 定 的地址 。 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方 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式视为 有效: 1 ) 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 基金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 收 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 知 不参加收 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 述第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的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 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出 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 定,并与 基金登 记 机构记录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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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 5 )会 议通知 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3 )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 况下,本 基金亦 可 采用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 书面方式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向其授 权 代表进行 授 权。 (4 )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关 允许的 情 况下,本 基金亦 可 采用网 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 场方式或 者以非 现 场方式与 现场方 式 结合的方 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 方式开会 的 程序进行 。 (5 )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日 所持有 的 有效基金 份额低 于 第 (1 ) 条第2 )款、 第 (2 )条第3 )款 规定比 例的,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告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 月以后、 六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到 会者所 持有的 有效基金 份额应 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三分之 一(含 三 分之一 ) 。 5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 及会议召 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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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 议事程 序 1 )现 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首先 由大会 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7 条 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50% 以 上( 含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作为该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 出 的决议的 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 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 等事项。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 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由 召 集人统计 全 部有效表 决,在 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 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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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 以 一般决议 的 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 议,特 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2/3 以上 (含2/3 )通过方 可做出 。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基金 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证 明, 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 认投资者 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 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 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 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 7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中 选举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 权的一名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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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 督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 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未 出 席大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 担任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 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 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 即对所投 票数要 求 进行重新 清 点。监票 人应当 进 行重新清 点,重 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 重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 计 票 方式为 :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若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 表决结果 。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召集 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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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 证 书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9 、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表 决条件 等 规定,凡 是直接 引 用法律法 规或监 管 规则的部 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或 监管规则 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 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报 监 管机关并 提前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 修 改和调整 ,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 。 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须 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自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决议生 效后两 个 工作日内 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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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规定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2 、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在履行 相关程 序 后,基金 合同应 当 终止: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情 况。 3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 起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并在中 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 接管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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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4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 作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 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为6 个 月, 若 遇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或其他 有价证券 出现长 期 休市、停 牌或其 他 流通受限 的情形 除 外。 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5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纳所 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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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 7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 存15 年 以 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 的 或与基金 合同有 关 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好 协 商未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应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 届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律 师 费用由败 诉方承 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规定 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 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者在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但应以基 金合同 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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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银河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 : 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 2.0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基 金 募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会 许 可 的其他业 务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北 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 竹 电话: (010 )6622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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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 传真: (010 )66226045 成立时间 :1996 年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88 亿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 设 立文号 : 中国 人民银 行 1995 年12 月28 日 《关 于北京城 市合作 银 行开业的 批复 》 (银 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 国 内 结 算 ;办 理 票据 贴 现 ; 发行 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 业 拆 借 ;提 供 担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业 务 ; 办 理地 方 财政 信 用 周 转 使 用 资 金 的委 托 贷款 业 务 ; 外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同 业外 汇 拆借 ; 国 际 结算 ; 结汇 、 售 汇 ; 外 汇 票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担 保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买 卖 和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 客外 汇 买 卖 ;证 券 结算 业 务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代 销 业 务 ;债 券 结算 代 理 业 务; 短 期融 资 券 主 承 销业务; 经中国 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批准的 其它业 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行 为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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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 ) 、 债券 (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 央行票 据、 地 方 政府债券、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券 、 中 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 券 、可 转 换债 券 、 分 离 交易的可 转换公 司 债券、 债 券回购 等 ) 、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基金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的投 资 比 例 不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及其他 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 依照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 规 定执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1 )投 资比例 限制: ①本基金 的股票 资 产投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95% ; ②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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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 ③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④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⑤基金总 资产不 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⑥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⑧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⑨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⑩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 11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 13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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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 ○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 申 报的 股 票数 量 不 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 公 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和国债期货 交易依据下列标准 建构 组合: i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基 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买 入 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ii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 国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 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iii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 卖出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持 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 债券总 市 值的 30% ; iv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 的 有关约定 , 即 0%-95% ; 本 基金 所持有的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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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 债券投资 比例的 有 关约定; v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在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 仓 )的 国 债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0% ; ○ 1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一只 基金持有 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经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 人 协商,可 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 整 ; ○ 18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投 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不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十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如 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 合 同约定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 的规定为 准, 不 需 要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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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基金 托管人 依 照监督程 序对 基 金 投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责 任,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3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 的 其他比例 限制。 (3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列行为 :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5 ) 从 事内幕 交易 、 操纵证券 交易价 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 证 券交易活 动; 6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 有重大 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遵 循持有 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 建立健全 内部审 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 按照市场 公平合 理 价格执行 。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 得 到基金托 管人的 同 意,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 。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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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 大关联交 易应提 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的违法 违 规投资等 上述事 项 和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了 监 督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禁止 行为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成的 任 何损失 和 责任。 (4 )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 进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并约 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 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 及时将 更 新后的交 易对手 名 单发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否则由此 造成的损 失应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 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 在银行 间 债券市场 选择交 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 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 供 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 行 交易。 如基金 管理人未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交易对 手 书面名单, 基金托 管 人有权不对 交易对手 是否在 名 单内进行 监督。 在 基 金存续期 间基金 管 理人可以调 整交易对 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 结果至 少 提前一个 工作日 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新 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 但 尚未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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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 交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需要临时 调整 银行间债 券交易 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 的,应向 基金托 管 人说明理 由 , 并在与交 易对手 发 生交易前3 个交 易 日内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 因交易 对 手不履行 合同而 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 损 失。 若 未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任及其 他相关 法 律责任的,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予以承 担,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 行 情况进行 监督。 如 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5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合 条件的 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 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 的 交易对手是 否按存款 银行名 单 交易进行 监督。 如 基 金管理人 未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条件 的存款 银 行名单,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不对 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进行监 督 。 (6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 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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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 批准的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资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书面 发至基 金 托管人,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 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 到上述资 料后两 个 工作日内 , 以 书面或 其他双方 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 到 上述资料 。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 求 的有关书 面信息 , 包 括但不限 于拟发 行 证券主体 的 中国证监 会批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行价 格、 锁 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本、 总成本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证 券市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 息 的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 指令前两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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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 工作日将 上述信 息 书面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 间进行形 式审核 。 5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资 料 可能导致 基 金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前就该风 险 的消除或 防范措 施 进行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 管 理人风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利。 否 则, 基 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执 行有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行该 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无法达 成 一致, 应及时 上报中 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切实履 行 监督职责 , 则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 披露等 进 行监督和 核 查。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有 权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 后应在下 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以书 面形式 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书 面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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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 期内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金管 理 人有义务 赔偿 因其违反 《基金 合 同》而致 使投资 者 遭受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 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及时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并 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违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及时 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并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 ,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 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要 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 报告的, 基金管 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 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警 告 仍不 改 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三 )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 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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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8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 基金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效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违 反约定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 后应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以书面 形 式向基金 管理人 发 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 并予协助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 托管人赔 偿基金 因 此所遭受 的 损失。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同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 核查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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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 指 令,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 的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 务 和其他基 金的托 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 分 账管理 ,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 (6)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 应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 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 人 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由此 给 基金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 向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 基 金托管人 有义务 在 合理且必 要的范 围 内配合基 金 管理人进 行追偿 , 但对此不 承担责 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2 、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 按销售与 服务代 理 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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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期满 ,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 具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 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的 属于本 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 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资 金当日出 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 事宜。 3 、基 金的资 产托管 专户(银 行账户 )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负责 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资金 账户 (托 管专户 )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 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 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 支 付 基金收益 、 收取 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金 资金账 户 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管人在集 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一 级 结算 的 专 用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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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银 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 务以外的 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支 付结算 办 法》以及 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 构的其 他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 户、及时 核查资 产 托管专户 余额。 4 、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易 资金账 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设 证券账 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开立基 金 证券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证券 清算。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 对 方 书面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账 户 进行 本 基 金 业 务以外的 活动。 5 、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 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根据中 国人民 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 记结算机 构的 有关规定 , 在银 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 机 构开立债 券托管 账 户, 持有 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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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 户和资金 结算账 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基金的 债券交 易 的后台确 认 及资金的 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 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 订全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 场 回购 主 协 议 ,正 本 由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保存副本 。 6 、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 和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协 助 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 立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按 有 关 规 则 使用并管 理。 7 、 基金财 产投资 的 有关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期存 款存 单 等 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 的 保 管 库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正 当 指令 办 理 。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证 券 及 银 行定 期 存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 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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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 8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约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时应 保 证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 达、挂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式 将 合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 合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 文件 保 管部 门 , 保 存期 限 按照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执 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 加 盖 授权 业 务章 的 合 同 传真 件 并保 证 其 真 实性 及 其与 原 件 的 完 全一致性 ,未 经 双方 协 商 或 未在 合 同约 定 范 围 内, 合 同原 件 不 得 转 移。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的 时 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份 额 后 的 数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 指 引》 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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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并以 双方认 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 结果复核 后以双 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因 此, 本基金的 会 计责任方 是 基金 管 理人, 就 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的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 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方 是 基 金 管 理人,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予 以 公布 ,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和由此 造成的 任 何损失。 2 、基 金资产 估 值方 法 (1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 股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和 银 行 存款本息 、应收 款 项、其它 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2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 估值方 法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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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类 证券的 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 类证券 (包 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类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权 证 等,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权 益类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4 )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固 定收 益品 种指 在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可 的其 他交易所 上市交 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国 债 、中央银 行债、 政 策性银行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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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 短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企业债 、 公 司债 、 商业银 行金 融债、 可转换 债券、 证券 公司短 期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同业存 单等债 券品种, 下 同) 的估值 ①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 ( 另有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②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 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价 , 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可转 换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 债券应收 利 息后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 格; ③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④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 牌转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跃市场 上未经 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 量 日的公允 价 值; 对于 活跃市 场 报价未能 代表计 量 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以 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 值; 对 于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市 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 下 ,则应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其 公允价 值 。 5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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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估 值 。 对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 估值价格 的债券 , 按成本估 值。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价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 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 值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8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3 )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 第 7)款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处 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的 措 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3 、估 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 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 有权向差 错责任 方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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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 的, 由此 造成的 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 失 , 除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由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根 据 各 自 的 实 际 过错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赔 偿责任 。 由于一方 当事人 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 了 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进 而 导致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 误造成 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 失, 以及由此 造成以 后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 供错误 信 息的当事 人一方 负 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 易所及其注册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免 除 赔偿责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消除 或减轻 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 一 致 时 , 双方 应 本着 勤 勉 尽 责的 态 度重 新 计 算 核对 , 如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基 金 管 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为 准 对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因 该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起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赔 偿责任, 基金托 管 人不负赔 偿责任 。 4 、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应按 照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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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 约 定 的 同 一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 处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 账 册,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核 对 , 互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 金资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歧 , 应 以 基 金管理人 的处理 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时 查明原 因 并纠正, 保 证双方 平 行登录的 账册记 录 完全相符 。 若当日 核 对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账 的 原 因 而影 响 到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5 、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月 终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六 个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 内,基 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 更 新一次 并 登载在 网 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在每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 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 告编制 并 公告;在 会计年 度 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 年度报告 编 制并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作日 内 进行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 工作日 内 进行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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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 金管理人 在半年 报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 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整 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核对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业 务印鉴 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 核 意见书 , 双方 各自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不 能于应 当 发布公告 之 日之前就 相关报 表 达成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 制 的报表对 外 发布公告 , 由此 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赔偿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 不负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 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需盖 章确认 或 出具相应 的复核 确 认书, 以 备有权 机 构对相关 文件 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 。 6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 及的证券 、 期 货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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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 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估 值 时; (4 ) 出现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产时; (5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它情形。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 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指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目 前相关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 终止日 、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 容 必须包括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 于下月前 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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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 版形式妥 善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备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 他 用途,并 应遵守 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关法 规规定 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 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当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 的地 点 在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 双 方 均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 律师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 基金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受中国(为 本协议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 区)法律 管辖。 (八 )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 托管协 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的内容进行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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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 变更后的 托管协 议 , 其内容不 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 基金托 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议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2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 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 (2 )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 基金合同 》 和本 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 续 履行保护 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 (3)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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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统一接管 基金;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根据基 金财产 的 情况确定 清算期 限 ; 3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5 )基 金清算 组作出 清算报告 ; 6 )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 计 ; 7 )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8 )将 基金清 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9 )公 布基金 清算公 告; 10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行分 配。 (6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7 ) 基金财 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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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3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进行 公告。 4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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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 树立 并 倡导 “ 以客户 为中 心 ” 的 服务理 念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至上 ” 的 企 业价 值 观, 致 力 于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完 善 的 理财 服 务解 决 方 案 和 卓越的 服 务 体 验 实践 。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完 善 服 务过 程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创 造 价 值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专业 和 优 质 的理 财 服 务 体验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 需求、业 务发展 和 技术变迁 ,不断 完 善服务内 容,提 升 服务品质 。 对于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共性 需求, 基 金 管理人 主 要利用 两 个公共 接触点: 公司网 站 和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来提供 公共服 务;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个 性 化 需 求与 隐 性需 求 , 基 金管 理 人采用服务定 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接 触 拜 访、沟通 和交流 的 机制,提 供个性 化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持续完 善服务。 主要服 务 内容如下 : ( 一) 资料寄送 1 、对 账单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 求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电子 文 件或纸质 形式定 期 或不定期 寄送对 账 单 。 2 、其 他相关 的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收益分 配申购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将 现金收益转换基金 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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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 购的服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事 先选 择 将 所 获分 配 的现 金 收 益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有 关基 金 份 额 申购 的 约定 转 为 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事先 未做出 选 择的,基 金管理 人 将 支付现 金。 ( 三) 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 件 成 熟 的 情况 下 提供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金 转 换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并 提 前 在合 理时间内 告知基 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 构 。 ( 四) 呼叫中心及 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的 基 金 账户查询的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 开 户 证 件 号 码的 后 六 位包 含 特 殊字 符 或 中文 , 该 位字 符 以 “0”替换) 。 为 了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账 户的 安 全和 隐 私 权 不受 侵 犯, 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其 知 晓基 金 账 号 后, 及 时拨 打 基 金 管理 人 呼叫 中 心 全 国 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基金 查询密 码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通过 电话和网 站 查询 其 账户及交 易信息 。 基金管理 人 呼叫 中 心(400-820-0860) 自动语音 系统提 供7*24 小 时账户余 额、交 易 等信息的 查询 ; 呼 叫中心人 工坐席 提 供 5*8 小时 的 人 工 服 务,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业 务 咨 询 、账 户 信息 查 询 、 资 料修改、 投诉受 理 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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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 得 到 各 种网 上 在线 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网 上 基 金平台可 以进行 自 助开 户、 基金交易、 账户查 询、信 息 修改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和呼叫中心全 国统一 客服电话 进行 服 务 定制 。 ( 五) 投诉和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呼 叫中心自 动语 音 留 言 、 呼 叫中 心 人工 座 席 、 书信 、 电子 邮 件 、 传真 等 渠道 对 基 金 管 理人和 代 销机 构 所提 供 的 服 务进 行 投诉 或 提 出 建议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过 代 销机 构 的 服 务电 话 对该 代 销 机 构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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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9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 内,本 基 金在《证 券日报 》 上刊登公 告如下 : 1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 票因 长期 停 牌 变 更估值 方法的 提 示性公告 (2016.5.14 ) 2 、 银 河 旺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2016.5.14 ) 3 、 银 河旺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 和转换业 务公告 (2016.5.14 ) 4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 票因 长期 停 牌 变更估值 方法的 提 示性公告 (2016.5.17 ) 5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直销 平台 开通 基金 转换 和补 差 费 率优惠的 公告(2016.5.18 )


6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开通 直销 平台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2016.5.18 )


7 、 银 河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 票因 长期 停 牌 变更估值 方法的 提 示性公告 (2016.5.18 ) 8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网上 交易 申购 和定 期 定 额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5.18 )


9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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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 10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网上 交 易开通基 金赎回 极 速回倍 利宝业务 的公告 (2016.5.30 ) 11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 金所持有 股票因 长 期停牌 变更估值 方法的 提 示性公告(2016.6.22) 12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新 增北京 汇 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及 费率优 惠 的公告(2016.7.6) 13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 金开通直 销平台 基 金转换 的公告(2016.7.6) 14 、 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新增第 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公告(2016.8.4) 15 、 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在第一 创业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开 通 定投业 务并参加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2016.8.4) 16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在 第一创 业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开通 基 金转换业 务的公 告(2016.8.4) 17 、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新 增北京 唐 鼎耀华 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 构及费 率 优惠的公 告(2016.8.12 ) 18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 金在京东 电子商 务 平台进 行申购费 率优惠 的 公告(2016.8.19) 19 、 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新增华 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转换 业务的 公 告(2016.8.22) 20 、 银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 新增 厦门市 鑫 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 及费率 优 惠的公告(201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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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 21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开 通浙江 同 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的 定投业务 及费率 优 惠的公告(2016.8.24) 22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银河 旺 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基金 经 理的公告(2016.8.26) 23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与中 国 工商银行 合作开 通 基金网 上直销业 务并实 行 费率优惠 的公告(2016.8.29) 24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 金开通直 销平台 基 金转换 的公告(2016.9.2 ) 25 、 银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 新增 北京懒 猫 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 公 司为代销 机构及 费 率优惠的 公告(2016.9.23) 26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新 增武汉 市 伯嘉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 及费率 优 惠的公告(2016.9.23) 27 、 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新增中 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公告(2016.10.25) 28 、 银 河 旺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3 季报 (2016.10.26 ) 29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 金所持有 股票因 长 期停牌 变更估值 方法的 提 示性公告 (2016.11.11 ) 30 、 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部 分基金新 增杭州 科 地瑞富 基金销售 公司为 代 销机构及 费率优 惠 的公告(201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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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 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免费 查 阅 ,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文本 的 内容 与 公 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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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3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件存 放 在基金管 理人的 办 公场所 , 在办 公时间 可供免 费查阅。 (一) 中国证 监会准予 银河旺利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注 册 的批复 文件


(二)《 银河旺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三 )《 银河旺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四)基 金管理 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照 (五 )基 金托管 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照 (六 ) 关于申请 募集 银河旺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之法 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 查 阅或 下 载基 金 合 同 、 招募说明 书、托 管 协议及基 金的各 种 定期和临 时公告 。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六 年 十二月二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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