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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创新先锋(080002)

长盛创新先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创 新先锋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长盛创新 先 锋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 重 要提 示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3 月14 日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08]378 号文核准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某一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4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进 行了复核确认。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 5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60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 68 十 、基 金的投 资 ......................................................................................................... 70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80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81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82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3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0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2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4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5 十 九、 风险揭 示 ......................................................................................................... 99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101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103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6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4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5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7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28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 长盛创新 先锋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8 日起施行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 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其 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 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期定额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指 定 银 行 在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 于 1999 年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 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集 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6 年 12 月 4 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理 五十六 只 开放式基金和 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 行部副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上 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 主任科员、 一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 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 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 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 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2004 年 10 月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 任 香港国际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公共政策 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 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 市大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香港教育学院校长、 香 港 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 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 独立董事 , 在职研究生毕业。 曾 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长、 处长, 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 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巡 视员。 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 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 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3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 ,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 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 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4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 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信 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宏宇先生,1972 年6 月出生。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学 (金融投资研 究方向)博士。历任美国晨星公司投资顾问部门数量分析师,招商银行博士后工 作站博士后研究员。2007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产品开发经理,首席产品开发师,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监 、长盛上证市值 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 FOF 业务部 总监, 自2014 年7 月 3 日起兼任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5 年7 月11 日起兼任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5 年8 月13 日起兼任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9 月24 日起 兼任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2 月3 日起兼任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肖强先生,自 2008 年6 月 4 日至2010 年3 月3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邓永 明先生, 自2008 年6 月4 日至2010 年8 月1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庆林先生, 2010 年 3 月3 日至 2013 年1 月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王克玉先生,2013 年1 月5 日至 2015 年5 月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翟彦垒先生,自2015 年5 月14 日至2015 年9 月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 定确定的聘任日 期和解聘日期。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5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王宁先生, 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信 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 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养老健 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6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 有效性原则 。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自 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分 明、相互制衡 。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7 (5 ) 成本效益原则 。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 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 长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 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基 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 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 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 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 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 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 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及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及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8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 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 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 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展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银行 拥 有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0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471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0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 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 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中国银行 继续获得了 基于“ISAE3402 ”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 吕雪飞 、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2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 王未雨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3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赵骞


电话:010-65557053 传真:010-655509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4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5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6016( 内蒙、北京) ,967210( 深圳、宁波) ,65558555( 成都)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5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6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7) 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程芳夷/ 吴欣莹 电话:021-38525985/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服电话:400-820-8988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8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9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0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1 (33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2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3 联系人: 祝丽萍 电话: 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1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松林路 357 号通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4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 :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5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6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5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8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5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39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6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6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0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6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1 (6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2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7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3 联系人: 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4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010-5236186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8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8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8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6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8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 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8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7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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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8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8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90) 济安财富(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站: www.pjfortune.com (91) 中经北证( 北京)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9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49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9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9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9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0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9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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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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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1 (9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1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周栋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0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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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3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址:www.vjinke.com (104 )奕丰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项晶晶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05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3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06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联系电话:(0411 )3902 7828 传真:(0411) 3902 788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0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0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4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9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联系人:陈茹、张烨 联系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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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5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1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11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11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6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15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 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609-611 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609-611 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电话: (010)65186980 传真: (010)65186981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7 经办律师:谢思敏、阎建国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 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 张振波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8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3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08]378 号文批 准募集。 募集期为2008 年4 月 16 日至2008 年5 月30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848,262,882.9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189 户。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59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6月4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0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北京、上海 分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销 售代理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份额。详细认购场所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 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8 年7月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1 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 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日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2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 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 )=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 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3 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 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 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0–52.80=10,507.2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 总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50万 1.5% 0.45% 50 万≤M<200 万 1.2% 0.36% 200 万≤M<500 万 1.0%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 客户 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4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4、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适 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 在基 金管理 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5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 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6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十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的 情况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当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并 应 在规 定期 限 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份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7 如果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 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 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 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三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8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 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 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四 )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69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0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选择具有创新能力和 行业领先的上市公司,分享企业高速增长成果,在 承担 适度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 创新是企业领先的源泉; ? 坚持价值投资,挖掘价值低估品种; ? 研究创造价值,前瞻、系统、科学的投资研究是基础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 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15%-65%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少于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为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类别 资产 配 置具 有 一定 的灵 活性 。 本基 金主 要利用长盛资产配置评估体系确定资产配置比例,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宏观经济因素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趋势的考量, 重点 关注主要经济变量的变动趋势, 这些变量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 基础货币与货币供应量增长率、 用电量与货运量增长率等指标。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1 (2 )政策因素 本 基 金将 根据 宏观 经 济形 势 变化 趋势 研判 宏 观经 济 与产 业政 策的 未 来变 化, 重点关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与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趋势。 (3 )市场估值水平 本 基 金在 对股 市整 体 估值 水 平的 纵向 和横 向 比较 分 析的 基础 上, 重 点关 注市 场平均P/E、P/B、PEG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研判股市相对风险 度和市场变化趋势,据以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采 用“ 自下 而 上” 和 “自 上而 下” 相 结合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 合的 分析 方法, 运用 “长盛创新选股体系” 和 “长盛优势选股体系” , 筛选备选股票。 根 据 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合行业形势研判,构建并调整股票组合。 “ 长 盛创 新选 股体 系 ”重 点 关注 上市 公司 技 术创 新 、产 品创 新 以 及 营销 模式 与管理机制创新等。筛选创新企业,重点考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 重、技术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管理 层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 “ 长 盛优 势选 股体 系 ”重 点 考量 公司 产品 或 服务 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其 增长 稳定 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性等指标。 遵 循 “长 盛创 新选 股 体系 ” 和“ 长盛 优势 选 股体 系 ”股 票筛 选原 则 和方 法,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创新度、领先度、绝对投资价值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价,加 权评定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此确定个股投资比例。 其 中 ,公 司创 新度 评 价主 要 考量 研究 开发 费 用支 出 占销 售收 入的 比 重、 技术 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管理层与核心 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指标;公司领先度评价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 有率及其增长稳定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 性等指标;公司绝对投资价值评价主要依据 DCF 模型估算股票内在价值,将(内 在价值- 股票价格)/股票价格作为表征股票绝对投资价值的指标;相对投资价值 评价主要考量P/E、P/B、EV/EBITA、PEG 等指标。 在 公 司创 新度 、领 先 度、 绝 对投 资 价 值和 相 对投 资 价值 评估 并得 到 各指 标评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2 分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主观赋权法,对各指标分别赋予 35%、25% 、20%和 20% 的权重,计算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以确定备选股票池。 “ 自 下而 上” 的股 票 筛选 必 须结 合行 业分 析 才能 确 定执 行组 合。 本 基金 将根 据不同行业景气度、上述筛选结果的行业集中度与个股集中度等指标优化个股投 资比重。 其中: 行业景 气度研判, 重点考量行 业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 行业竞争优势、行业发展政策等因素;行业集中度和个股集中度的事前评估,目 的在于防范行业和个股过度集中的风险,优化行业配置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债 券投 资策 略 主要 包 括: 久期 策略 、 收益 率 曲线 策略 、类 别 选择 策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 久 期 策略 ,是 指根 据 基本 价 值、 经济 环境 和 市场 风 险评 估, 以及 基 金债 券投 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 益 率曲 线策 略, 是 指在 评 估均 衡收 益率 水 平和 均 衡收 益率 曲线 合 理形 态的 基础上,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 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 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 是指在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和次级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 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 信用转变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 ,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 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个 券 选择 策略 ,是 指 通过 自 下而 上的 债券 分 析流 程 ,鉴 别出 价值 被 市场 误估 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 不 同的 时期 ,采 用 以上 策 略对 组合 收益 和 风险 的 贡献 不尽 相同 , 具体 采用 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投 资权 证的 原 则是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 值和 投 资风 险控 制。 具 体投 资策 略是: (1 ) 考量标的股票合 理价值、 标的股 票价格 、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 行权 方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3 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 ) 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Value Price) ”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 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1 )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2 ) 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行业分布、 分散化投资及债券期限结构 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3 ) 根据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 把握投资机会, 积极调整 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65% +上证国债指数×3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虑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 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 上证国债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成份股 指数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 约六成的市值,具 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比较起来,该指数具有较好的 权威性、市场代表性,用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基准,较为合适。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强调精选投资价值较大的创新领先企业,突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和主 动性,风险收益略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4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5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长 盛 创 新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年第3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6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07,594,323.35 69.78 其中:股票


107,594,323.35 69.7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108,800.00 16.29 其中:债券


25,108,800.00 16.2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1,114,840.29 13.69 8 其他资产


362,054.97 0.23 9 合计





154,180,018.6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9,357,657.12 38.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17,935.34 0.14 F 批发和零售业 3,135,472.44 2.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3,694.40 0.0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33,343,911.82 21.75 J 金融业 890,323.06 0.58 K 房地产业 2,987,684.72 1.9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252.19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4,191.55 0.0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944,431.30 1.92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20,769.41 2.95 S 综合 - - 合计 107,594,323.35 70.20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294 博雅生物 82,800 5,554,224.00 3.62 2 002055 得润电子 138,300 4,420,068.00 2.88 3 300182 捷成股份 373,460 4,399,358.80 2.87 4 300493 润欣科技 68,688 3,609,554.40 2.35 5 000733 振华科技 177,452 3,387,558.68 2.21 6 002456 欧菲光 90,747 3,299,560.92 2.15 7 600721 *ST 百花 180,143 3,298,418.33 2.15 8 300383 光环新网 92,800 3,154,272.00 2.06 9 600845 宝信软件 138,886 3,090,213.50 2.02 10 000938 紫光股份 47,768 2,995,053.60 1.9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5,108,800.00 16.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108,800.00 16.38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0107 21 国 80,000 8,679,200.00 5.66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8 债⑺ 2 010303 03 国 债⑶ 80,000 8,397,600.00 5.48 3 010213 02 国 债⒀ 80,000 8,032,000.00 5.2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 3 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79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2,313.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1,939.37 5 应收申购款 17,801.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2,054.9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055 得润电子 4,420,068.00 2.88 重大事项停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0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6 月4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08 年12 月 31 日 -13.56% 0.98% -33.46% 2.10% 19.90% -1.12% 2009 年 59.87% 1.58% 57.62% 1.33% 2.25% 0.25% 2010 年 10.57% 1.09% -6.64% 1.03% 17.21% 0.06% 2011 年 -11.62% 0.89% -15.51% 0.84% 3.89% 0.05% 2012 年 3.03% 0.95% 6.54% 0.83% -3.51% 0.12% 2013 年 21.79% 1.24% -3.62% 0.91% 25.41% 0.33% 2014 年 31.57% 0.90% 33.64% 0.79% -2.07% 0.11% 2015 年 50.81% 2.48% 7.61% 1.62% 43.20% 0.86%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16.32% 1.87% -6.97% 1.01% -9.35% 0.86% 2008 年6 月4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6 年9 月30 日 181.37% 1.43% 13.65% 1.17% 167.72% 0.26%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1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2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 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代销 、 注 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它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3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 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4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 值。 3、 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 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 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 充足的理由 认为 按上述方法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 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估值错误的 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1、 差错类型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 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 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 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7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 定 差错 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8 他当事人追偿 。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 承担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89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九、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0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 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7、每次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 的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1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2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 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基金申购、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4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 证券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5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6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7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8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以增加 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99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0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领先型股票, 该类 股票可能在特定时期内表现相 对较差,波动相对较高,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 (六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 , 如基金经理违 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 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 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1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2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3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 (10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 照 法 律法 规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资 企 业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代 表 基金 行 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4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 审 计 师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份 额 净值 , 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5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 按 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受理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 及时 、 足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16 ) 保 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 重 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确 保 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6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中 期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的相关内容 出 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7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责 任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19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 中因任何原因, 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 理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8 人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 组成。 2、召开事由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09 3、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 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0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1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2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一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3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9、生效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4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4 )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 )争议的解决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住所,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6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 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 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 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 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 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 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银行间回购 交易,正 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如遇特殊情况无法 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7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 (2)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进行核查。 (1 )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8 息等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19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 关 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 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0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1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 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2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 应 在每 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如基金托 管 人无法妥 善 保存 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给予补偿。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3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4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 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 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 询或留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传真、Email 、 网站信箱 、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 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5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晟 视 天 下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6 4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首 创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销机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6/8 5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广 源 达 信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15 6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联 泰 资 产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6/6/20 7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汇 成 基 金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22 8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星 展 银 行 网 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30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商城基金直销店铺开展 1 折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30 10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陆 金 所 资 管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 11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钱 景 财 富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6 12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智 慧 财 富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4 13 长 盛 创 新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要 2016/7/16 14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7/16 15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和 讯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7/18 16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7/20 17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懒 猫 金 服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10 18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天 基 金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推出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8/17 19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同 花 顺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6/8/17 20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19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6 21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银 行 为 长 盛 新 兴 成 长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2016/8/22 22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 2016/8/25 23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8/25 2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广大投资者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16/8/31 2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郑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6/9/10 26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新 浪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14 27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凤 凰 金 信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14 28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首 创 证 券 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19 29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20 30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4 3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6/10/27 32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4 33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29 34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银 河 证 券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11/29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7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和登记注册 机构 的 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 盛创新先 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128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长 盛 创 新 先 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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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