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达货币B(000700)

泰达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查看PDF公告

1 1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 2 
重要提示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于 2005 年 9 月 21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61 号文核准 ,基 金合同 于2005 年11 月10 日正 式生效 。 
本基金管 理人 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本基 金的未 来表现 。 本基金管 理人 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 财 产,但不 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本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复核,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 截止日 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审 计。 3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1 四、 基金 托管人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六、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 .............................................. 51 七、基金 的转换 .................................................... 57 八、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和转托 管 ...................................... 57 九、基金 的投资 .................................................... 59 十、基金 的业绩 .................................................... 69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72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74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8 十 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9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1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2 十七、风 险揭示 .................................................... 85 十八、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7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9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3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1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3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其 查阅方 式 ............................... 115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16 4 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暂行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暂 行 规定》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 泰 达 宏利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本基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5 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 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本 基金 : 指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 指《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 指《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招募 说明书 : 指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依 法对招 募说明 书定期 更新的 文件 发售公告 : 指《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 指《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 》 《 证券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八 次会 议通过 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第十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 过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及 不 时做 出的修订 《信托法 》 : 指《中华 人民共 和国信 托法》 《 运作办 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 会公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包括 配 套《 关 于 实施<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 》 ) 及 颁布机 关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办 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由中国证监 会第二 十八次 主席办 公会 议通过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发 布的 《 证券6 6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暂行规 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和 中国人 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布 并实施 的《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暂行 规定》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中国银监 会: 指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本 基 金 合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 义务 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指 泰达宏 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指 依法 并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及 相 关 法律 文 件 合法 取得 并 持有 本 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和 机构投 资者 ( 包括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个人投资 者: 指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可以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指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可以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法人、 社会团 体、其 它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合 法 募 集 的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中 国境 外 的 机构 投 资 者( 包 括 但 不限 于 中国 境 外 基金 管 理 机 构、 保 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 以 及 其他 资产管理 机构)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本基 金 的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 基 金交 易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7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 人: 指 办理 本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的 注 册 登 记人 为 泰达 宏 利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 泰 达 宏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代销机构 : 指 符合 法 律 法规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要求 的 条 件并 与 本 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了 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 办 理 本基 金 销 售 服务 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 指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和代销 机构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指 本基 金 募 集完 成 , 符 合本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 件 ,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 确 认 , 基金 备 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 , 本 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 指 法律 法 规 及有 关 规 定 规定 的 或 者 本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终 止事 由 出 现时, 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程序 终 止 本 基金 合同 募集 期限 : 指 本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及相 关 公 告中 规 定 的本 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时间 段, 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 合同生 效 日至 终止 日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 者办理 基金申 购、赎 回等业 务的工 作日 工作日: 指证券交 易 场所 的正常 交易日 T 日: 指 销售 机 构 受理投资者 对本 基 金 的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基 金间转换 或其他 业务的 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8 8 认购: 指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集 期内申 请购买 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申请购 买 本 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本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 要 求 基金 管理人购 回 其所 持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间转 换: 指在 本 基 金 存续 期 间 ,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巨额赎回 : 指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 ( 包 括 基金 间 转换 导 致 的本 基 金 减 少的 份 额 )扣 除 本 基金 申 购 份 额和 其 它基 金 转 换为 本 基 金 份额 后 的 总余 额 超 过上 一 日 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销售服务 费: 指 本基 金 支 付基 金 销 售 代理 人 佣 金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营销 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 、 持有 人 服 务费 等 的 费用 。 本 基 金对 各 类基 金 份 额按 照 不 同 的费 率 计 提销 售 服 务费 , 该 笔 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扣 除,属 于基金 的营运 费用 基金账户 : 指 基金 注 册 登记 人 为 投 资者 开 立 的记 录 其 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额及 其变更 情况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基 金 投 资 者开 立 的 记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及 转 换 等业 务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 指 基金 管 理 人在 运 用 基 金财 产 进 行投 资 时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出的资 金划拨 及实物 券调拨 等指令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本基 金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及其他 财产 的 价值总 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本基金 财产总 值减去 本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9 9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行为 摊余成本 法: 指 计价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 率 或协 议 利 率 并考 虑 其买 入 时 的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内 平 均 摊 销, 每日计提 损益 基金收益 : 指 本基 金 投 资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利 息及其他 合法收 入 基金日收 益: 指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日 收益 基金七日 收益率 : 指以最近 七日( 含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年 资产收 益率 基金份额 类别 指 本基 金 根 据投 资 者 持 有本 基 金 的份 额 等 级, 对 投 资 者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按 照 不 同 的费 率 计 提销 售 服 务费 , 因 此 形成 的不同的 基金份 额类别 。 各类 基金份 额单独 设置基 金代码 , 并单独公 布各类 基金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份额 的升级 指 当投 资 者 在所 有 销 售 机构 保 留 的某 类 基 金份 额 之 和 达到 上 一类 基 金 份额 的 最 低 份额 要 求 时,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 动将 投 资 者在 所 有 销 售机 构 保 留的 该 类 基金 份 额 全 部升 级为上一 类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的降级 指 当投 资 者 在所 有 销 售 机构 保 留 的某 类 基 金份 额 之 和 不能 满 足该 类 基 金份 额 最 低 份额 限 制 时,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 动将 投 资 者在 所 有 销 售机 构 保 留的 该 类 基金 份 额 全 部降 级为下一 类基金 份额 指定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 指本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签 署 本 基 金 合同 之 日 后 发生 的 本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的, 使 本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分 履 行 本 合同 的 任 何事10 10 件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他 自 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 政府 征 用 、 没收 、 法 律变 化 、 突发 停 电 或 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场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 交易等














11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 名称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 代表 人 : 弓 劲梅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联系电话 :010-66577808 信息披露 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 :1.8 亿元 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 方国际 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 :51 % ; 宏 利资产 管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49 %。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原 名湘财 合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湘财 荷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泰达荷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成立 于 2002 年 6 月 ,是 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 管理公 司之一。 截至目 前, 公 司管理 着包括 泰达宏 利价值 优化 型系列基 金、 泰达 宏利行 业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风险 预算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货币市 场基金、 泰达宏 利效率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集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品 质生活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 宏利红利 先锋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中证 财富 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 领先中 小盘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聚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泰 达宏利 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利逆 向策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信用 合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养老 收益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淘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宏利 转型机 遇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改 革动力 量化策 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创 盈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复兴12 12 伟业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 新起点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蓝 筹价值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新思 路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创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活 期友货币 市场基金 、 泰达 宏利绝对 收益策 略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泰达 宏 利同顺大 数据量 化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多 元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 增利灵 活配置 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 汇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量 化增强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利启 智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定 宏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达宏利 创金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利 亚洲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内的四 十多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弓劲梅女 士, 董 事长。 拥 有天津 南开大 学经济 学博士 学位。 曾担任 天津 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研 究员, 天 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研 究员, 天津泰 达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 级项目 经理, 天津市 泰达国 际控股 ( 集团) 有限公 司融资 与风 险管理部 副部长。 现任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资产 管理部 部长 。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 毕业于 中国政 法大学 、天津 财经学 院,获 法学 学士、 经济学硕 士学位 。1988 年至2001 年任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金融 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资金 清算中 心负责 人 ;2003 年 至 2014 年任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机构业 务部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 加盟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2015 年 4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司总 经理。 杨雪屏女 士, 董事。 拥 有天津 大学工 科学士 和中国 人民大 学新闻 学硕士 学位。 1995 年至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 报社、 经济观 察报社 、 滨海 时报社 等报 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 ;2003 年至2012 年就职于天 津泰达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办 公 室秘书科 ; 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 津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曾 担任 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 目经理 ,现任 综合办 公室副 主任。 孙泉先生 , 董事。 拥有天 津南开 大学经 济学学 士和经 济学硕 士学位 及美 国芝 加哥罗 斯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1988 年任职 于天 津开 发区 信托 投 资公司 ,13 13 负责信 贷和 外汇 管理 工作 ;1989 年任职于天 津 开 发区 管理 委员 会政 策 研究室 , 负责区 域发 展、 国企 改革 、对 外合作 政策 的研 究和 制定 工作 ;1997 年任职于 天 津经济技 术开发 区总公 司企划 部,负 责企业 发展战 略研究 和计划 经营 管理工作; 2001 年任职于 天津 泰达 投资 控股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负 责泰 达控 股重 组 并购、 资 源整合、 上市筹 备和金 融类、 实 业类企 业的经 营管理 工作。 现任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 产管理 部经理, 渤海产 业基金 投资管 理公司 、 恒安 标准人 寿保 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等职 。 何达德先 生, 董事 。 毕业 于英国 伦敦城 市大学 , 取 得精算 学荣誉 理学士 学位。 现为宏利行 政副 总裁及 宏 利人 寿保险 (国际) 有限公 司首席 行 政总 监, 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首 席 行政 总监, 负责宏 利 于香 港的全 线业务 , 包 括个人保 险、 雇员 福 利及 财富管 理 等业 务。 同时 何先生 分别为 宏 利人 寿保险 ( 国际) 有 限 公司及宏 利资产 管 理 ( 香港) 有 限公司 之董事 。 现为 澳大 利 亚精算 学会 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 员, 在 寿险及退 休顾问 工作方 面拥有 三十多 年 的丰 富经验 , 其 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 要职。 任赛华女 士, 董 事。 毕业 于加拿 大滑铁 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 学学 士学 位, 加拿 大安 大略省 会计 师公 会之 特许 会计 师。 任女 士于 2007 年加盟宏 利资产 , 曾任首 席行政 事务总 监, 现 担任宏 利资产 亚洲区 零售 经销部主 管。 早年 任女士 曾任职于 亚洲和 加拿大 的著名 国际投 资银行 、 会计 事务 所及省级 退休金委 员会, 监管托管 业务的 销售及 担任全 球基金 服务客 户关系 管 理、 新业 务 发展及会 计等高 级职务 。2013 年6 月至2015 年4 月 担任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杜汶高先 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卡内基 梅隆大 学, 持 有数学 及管理 科学 理学 士学位, 现 为宏利 资产管 理( 亚洲) 总裁 兼亚洲 区主管 及宏利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 ,掌管 亚洲及 日本的 投资事 务,专 责管理 宏利于 区内不 断壮 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 司的 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定。 出 任现职 前, 杜先 生掌管 宏利于 亚洲区( 香 港除外) 的投 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 顿领导 机构息 差产 品的开发 工作。杜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 前任职 于一家 环球评 级机构 ,曾 获派驻纽 约、 伦敦 及悉尼 担任杠杆 融资及 资产担 保证券 等不同 部门的 主管, 拥有 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 场经验 。 14 14 汪丁丁先 生, 独 立董事, 毕业于 北京师 范学院 数学系 , 中国 科学院 数学 力学 部理学硕 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 学经济 学博士 学位。1984 年至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 科学院 系统科 学研究 所助理 研究员、 美国东 西方中 心人口 研究 所访问学 者、 博士 后研究 员、 香港 大学经 济与金 融学院 助理教 授、 德 国杜依 斯堡 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 授、 北京 大学中 国经济 研究中 心副教 授及美 国夏威 夷大学 经济 系访问教 授。 目前担 任北京 大学及 浙江大 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 北财 经大学 “社 会与行为 ”跨学 科教育 中心学 术委员 会主席 兼主任 。 周小明先 生, 独 立董事。 毕业于 浙江大 学法学 院, 持 有中国 政法大 学法 学硕 士学位 、民 商法 法学 博士 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 职于 浙江 大学 、中 国 人民银 行 非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司 、 君泽 君律师 事务所、 安信信 托投资 股份有 限 公司。 曾 担 任全国人 大常委 会财经 委员会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信托法》 、 《基 金法》 起草小组 成员、 安 信信托 投资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 目前 担任中 国人民 大学信 托与 基金研究 所所长、 君泽君 律师事 务所合 伙人、 清 华大学 法学院 联合法 律硕士 导 师、 中国 信 托业协会 培训与 资格办 公室副 主任、 《中国 信托业 发展报 告》主 编。 杜英华女 士, 独 立董事, 任期始 于2014 年6 月20 日 。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法律 系, 获得法 学学士 和法学 硕士学 位。1992 年10 月, 与其他 合伙人 共同 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 律师事 务所, 现任该 律所副 主任, 正高级 律师, 具有 22 年法律实务经 验。同时 担任天 津第五 届律师 协会理 事、天 津第六 届律师 协会监 事。 何自力 先 生,独 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 学博士 。1975 年至 1978 年, 于宁夏国营 农场和 工厂务 农和做工 :1982 年至1985 年, 于宁 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 教学和 科研工 作;1988 年至今任 职于南 开大学 , 历任 经济学 系系主任 、 经济学院 副院长 , 担任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兼 任中国 经济发 展研究 会副 会长和秘 书长、天 津经济 学会副 会长;2002 年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 利福尼 亚大 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 问学者 。 2 、监事会成 员 许宁先生 , 监事 长。 毕 业于南 开大学 , 经济 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 于天津 市劳 动和 社会 保障 局;2008 年加入天 津 市 泰达 国际 控股 (集 团 )有限 公 司,担任 党委委 员、董 事会秘 书、综 合办公 室主任 。 陈景涛先 生, 监 事。 拥有 澳大利 亚麦考 瑞大学 商学学 士、 麦 考瑞大 学应 用金15 15 融学硕 士和 南澳 大学 金融 学博 士学位 。1998 年先后就 职于 渣打 银行 、 巴克莱 资 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 利资产 ,曾担 任固定 收益 高级投资 经理,现 担任北 亚投资 负责人 。 王泉先生 ,职工 监事。 管理学 学士、 经济学 硕士。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作至今, 历 任基金 运营部 基金会 计、 基金 运营部 副总经理 、 基金运营 部总经 理、 运营 副总监 兼基 金 运营部 总经理 , 自2014 年10 月 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 士, 职工 监事。 金 融学硕 士,2004 年5 月至2005 年4 月 就职 于中 国工商银 行广东 省分行 公司业 务部;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先 后担 任交 易部 交易 员、 固 定收 益部 研究员 、研 究部 副总 监、 投 资副总 监 兼 研究部 总监, 现 任 投资 副总监 兼 投资 部总监。 具备11 年 基金从 业经 验,11 年 证券投资 管理经 验,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弓劲梅女 士,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刘建先生 ,总经 理。 简 历同上 。 傅国庆先 生, 副 总经理。 毕业于 南开大 学和美 国罗 斯 福大学 , 获文 学学 士和 工商管理 硕士学 位, 北京 大学国 家发展 研究 院 EMBA 。1993 年至2006 年 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从 事信托 业务管理 工作, 期间曾 任办公 室 主任、 研 发 部经理、 信托业 务总部 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 、以及 公司副 总经理 。2006 年 9 月 起任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2007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财 务总监。 王彦杰先 生, 副 总经理。 毕业于 台湾中 山大学 和淡江 大学, 获企业 管理 学士 和财务金 融硕士 学位。1998 年8 月至2001 年4 月, 先后 在国际 证券、日商大和 证券、元 大投信 担任股 票分析 师;2001 年 5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 主管; 2008 年2 月至2008 年8 月, 就职 于复华 投信香 港资产 管理公司 , 担任执行 长;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就职于宏利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担 任台湾地 区投资 主管;2015 年10 月加 盟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投资总 监,2015 年12 月起任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兼投资 总 监。 张萍女士 , 督察 长。 毕业 于中国 人民大 学和中 国科学 院, 管 理学和 理学 双硕16 16 士。 先后 任职于 中信公 司、 毕马 威国际 会计师 事务所 等公司 , 从事 财务 管理和管 理咨询 工作 。2002 年起在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 监察 稽核 部 副总监 。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风险管 理部总 监。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4 、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 士,理 学学士 ;2008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 任交易部 交易员 ,负责 债券交 易工作 ;2013 年 9 月起先后担任固 定收 益部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26 日起 担任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 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 今担任 泰达宏 利创盈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 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养 老收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今担任 泰达宏 利淘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起 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新 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 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创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1 月 4 日起担任泰达宏利 活期友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9 月26 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 启智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9 月26 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 风险预 算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今担 任泰达 宏利集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创 金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具备 8 年 基金从业 经验,8 年证券 投资管 理经验 ,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梁钧先 生,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 管理本 基金; 彭泳先生 ,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3 月管理本基金;沈 毅先生 ,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5 月管理本基 金。胡 振仓先 生,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管 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 包 括 公司 总 经理 刘 建、 副 总经 理 兼投 资 总监 王 彦 杰、 投资副总 监兼基 金投资 部总监 邓艺颖、 金融工 程部门 负责人 戴洁、 研究 部总监陈 伯祯、 资 深基金 经理兼 首席策 略分析 师庄腾 飞。督 察长张 萍列席 会议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根 据 决策 事项 , 可分 类 固定 收 益类 事 项、 权 益类 事 项 、其 它事项: 17 17 (1 )固定收 益类事 项由刘 建、王 彦杰表 决。 (2 )权益类 事项由 刘建、 王彦杰 、邓艺 颖、戴 洁、 陈 伯祯 、 庄腾飞 表 决。 (3 )其它事 项由全 体成员 参与表 决。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


3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


4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 半年 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日收益 和基金 七日收 益率 ;


8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9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0、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关于 遵守法 律法规 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以 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承销证 券; (4 )将基金 财产用 于抵押 、担保 、资金 拆借或 者贷款 ; 18 18 (5 )从事可 能使基 金财产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6 )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有 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证券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 4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 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 关 机构的 合法权 益; (4 )在包括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的 资料中 弄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 (8 ) 除按本 公司制 度进行基 金运作 投资外 , 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 其他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 易; (10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 自己;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禁 止的行 为


(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取 利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19 19


(六)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 项业 务过程和 业务环 节; (2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部、 风 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理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 负责对 公司各 部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稽核 和检查; (3 )相 互制 约原 则:各 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 、内部控制 的体系 结构 公司的内 部控制 体系结 构是一 个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织 结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负最终 责任, 各 个业务 部门负 责本部 门的风 险评估 和 监控, 监 察 稽核部负 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管 理措施 的执行 。具体 而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 责制定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政 策, 对内 部控制 负完 全的 和 最终 的责任。 董事会 下设合 规控制 委员会 、资格 审查委 员会和 薪酬委 员会 ; (2 )督 察长 :独 立行使 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事 会负 责;及 时向 合规 控 制委 员会提交 有关公 司规范 运作和 风险控 制方面 的工作 报告;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运 作、 制定本 基金 的资 产 配置 方案和基 本的 投 资策略 ; (4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对基 金投资 运作的 风险进 行测量 和监控 ; (5 )监 察稽 核部和 风险 管理 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 理政策 和措 施的 执 行情 况进行监 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 风险管 理系统 的发展 提供协 助, 使 公司 在一种风 险管理和 控制的 环境中 实现业 务目标 ; (6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部 门经 理 对本 部门的风 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履 行公司 的风险 管理程 序, 负 责本部 门的 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 发、执 行和维 护,用 于识别 、监控 和降低 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措施 20 20 (1 )建 立、 健全 内控体 系, 完善 内控 制度 :公 司建 立、健 全了 内控 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织 和 授权, 确 保 监察稽核 工作是 独立的 , 并得 到高管 人员的支 持, 同 时置备 操作手 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 离、相 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到 基金经理 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 基金交 易集中 ,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 ,从制 度上减 少和防 范风险 ; (3 )建 立、 健全 岗位责 任制 :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 都明 确自己的 任务、 职责, 并 及时将 各自工 作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防 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 类、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 示 程序 :分别 建立 了公 司 营运 风险和投 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 使 用适合 的程序 , 确认 和评估 与公司 运作 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 公司 建立了 自下而 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 风险隐 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 的人员 及时掌 握风险 状况, 从而以 最快速 度作出 决策; (5 )建 立内 部监 控系统 :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 统,如 电脑 预警 系 统、 投资监控 系统, 能对可 能出现 的各种 风险进 行全面 和实时 的监控 ; (6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数趋 势、 行 业及个 股的风 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 有效的 措施, 对风险 进行分 散、控 制和规 避,尽 可能地 减少 损失; (7 )提 供足 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员 工明确 其职责 所在, 控制风 险。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合 规控制 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 据市场 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合规 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农业 银行) 21 21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 代表 人:周 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承 继原 中 国农 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中 国农业 银行网 点遍布 中国城 乡, 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 射范围 最广, 服 务领域 最广, 服务对 象最多 , 业 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 国有商 业银行 之一。 在 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 同样通 过自己 的努 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 业之列。 作 为一家 城乡并 举、 联通 国际、 功 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一贯秉 承以客 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发 展, 立 足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牌, 依 托覆盖 全国的 分支机 构、 庞大 的电子 化 网络和 多元化 的金融 产品, 致 力为广 大客户 提供优 质的金 融 服务, 与 广 大客户共 创价值 、共同 成长。 中国农业 银行是 中国第 一批开 展托管 业务的 国内商 业银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评为中 国 “最 佳托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 并 获得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自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 连续通 过托管 业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独 立公正第 三方对 中国农 业银行 托管服 务运作 流程的 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 健全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 加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誉进22 22 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 获“最 佳托管 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 资产托 管 奖” 。2012 年荣获 第十届 中国财 经风云 榜 “最佳 资产托 管银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 年荣 获上 海清 算所 授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和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机 构奖 ”称 号;2015 年荣获 中国 银 行业协 会 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 佳发展 奖”称 号。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准 成立,2014 年更名 为托管 业务部/ 养 老金管 理中心 ,内设 综 合管理处 、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处、 委托资 产托管 处、 境外 资产托 管处、 保险资 产 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 技术 保障处 、 营运 中心、 市 场营销 处、 内 控监管 处、 账 户管 理处, 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 范设施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系统 。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业务 部现有 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 高级职 称的专 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 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 验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 券市场 的运作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到2016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 业银行 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共332 只。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 农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 立 行 使监 督 稽 核 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23 23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 系,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行 严格的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投 资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等监 督基 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 现异常 交易行 为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针对不 同情况 进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 本基金 投资 比例 接近 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 书面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提 示; 3 、书面 报告 。对 投资比 例超 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 等行 为,书面 提示有 关基金 管理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 销机构 1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8888 (免长话 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 于贺 联系电话 :010-66577619 、010-66577617 24 24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 宏利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易系统 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 管理人 旗下基 金网上 直销的 银行卡 和第三 方支付 有: 农行 卡、 建行 卡、 民生 银行卡 、 招商 银行卡、 兴业银 行卡、 中信银 行卡、 光大银 行卡 、 交通银 行卡、 浦 发银行 卡、 中国 银行卡 、 广发 银行卡、 上海银 行卡 和 汇付天 下 “ 天天盈 ” 、 快钱支付 账户。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 :mfcteda_BJ , 支持民生银行 卡、 招 商银行 卡、 汇付 天下“天 天盈” 账户、快 钱支 付账户 。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 信箱:irm@mfcteda.com (二)代 销机构 1)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银行网站 :www.abchina.com 2)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银行网站 :www.ccb.com 25 25 3)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银行网站 :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银行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6)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26 26 联系人: 虞谷云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7)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客户服务 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8)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常振 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人:卢 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7 27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0)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河东 区海河 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 市河东 区海河 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 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1)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 江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 宁波市 鄞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 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 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 www.nbcb.com.cn 12)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客户服务 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8 28 13)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天 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客户服务 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5)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波


客户服务 热线: 浙江 省 96699 ,上海 962699 ,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 : www.wzbank.cn 16 ) 大华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园路 111 号1 层105 单元,2 层,3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银 城路116 号、128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一宗 客服电话 :400-888-6826 29 29 银行网站 :http://www.uobchina.com.cn 17) 星 展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1301 、18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 表 人:葛 甘牛 客服电话 :400-820-8988 银行网站 :www.dbs.com.cn 18 ) 湘 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9 ) 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 :hutt@bhzq.com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 30 20 ) 中 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 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1 )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 、41 、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2 ) 中 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 www.csc108.com 23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31 31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 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24 ) 平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大中 华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 吴琼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5 ) 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6 ) 世 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32 32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7 ) 申 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 ) 中 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 ) 中 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0 层 法定代表 人:许刚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炜哲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30 ) 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表 人:周易 33 33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31 ) 东 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2 )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3 ) 新 时 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34 34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34 )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35 ) 长 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36 ) 南 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潘月 联系电话 :025-5231056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 :www.njzq.com.cn 35 35 37 ) 兴 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黄英 联系电话 :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38 )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39 ) 广 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心 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客服电话 :020-961303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6 36 40 ) 华 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1 ) 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客服电话 :95536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42 ) 金 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7 37 43 ) 德 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国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 朱磊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44 ) 安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 ) 东 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 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38 38 46 ) 国 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3 号国华投资 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3 号国华投资 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 ) 财 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8 ) 申 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39 49 )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50 ) 方 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湖 南省长 沙市芙 蓉中路 二段华 侨国际 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券 网站:www.foundersc.com 51 ) 民 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 :400-619-8888 52 ) 国 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 www.gjzq.com.cn 40 40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53 )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公司网址 :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 :95548





54 ) 西 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 拉萨市 北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永和 路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陈宏 公司网址 :www.xzsec.com 客服热线 :400-881-1177 55 ) 中 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科技 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科 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 深圳 市华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56 ) 中 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 楼第 20 层 41 41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 :95548 57 ) 红 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公司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客服热线 :400-871-8880 58 ) 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吴坚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 :400-809-6096 59 ) 中 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西江 湾路 388 号凯 德龙之 梦虹口 广场 B 栋11 楼 法定代表 人:何 达德(Michael Edward Huddart ) 公司网址 :www.manulife-sinochem.com 客服热线:4008188888 60 ) 中 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42 42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61 ) 诺 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金山 区廊下 镇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68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 汪静 波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62 ) 深 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笋岗 街道梨 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1 号 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63 ) 上 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 斌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64 ) 杭 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43 43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天目 山路 266 号黄 龙时代 广场B 座支付 宝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5 )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区峨 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66 ) 上 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67 )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耿杰 44 44 联系电话 :021-20835817 传真号码 :021-20835817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68 ) 北 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苑 路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二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69 ) 浙 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客户服务 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70 ) 一 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室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71 ) 上 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19 楼 45 45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 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72 ) 上 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73) 大 泰 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 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 心现代 五项馆2105室 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峨山璐505号东方 纯一大 厦15楼 法定代表 人: 袁 顾明 客户服务 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74)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277 号3 层310室 地址: 上 海市长 宁区福 泉北路518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斌 客户服务 热线: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75)浙江金 观 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拱墅区 登云路45号(锦 昌大厦 )1 幢10楼1001 室 46 46 地址: 浙 江省 杭 州市拱 墅区登 云路45 号(锦 昌大厦 )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徐 黎云





客户 服务热 线: 400-068-0058








公司 网址: http:// www.jincheng-fund.com


76 ) 深 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 路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28 号富卓 大厦A 座17层 法定代表 人:杨懿 客户服务 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77 ) 北 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客服热线 :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78 ) 武 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第七幢23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 武汉 市泛海 国际SOHO 城7 栋2301 、2304 法定代表 人:陶捷 公司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 热线:400-027-9899


79 ) 北 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经济技 术开发 区宏达 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47 47 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20 号乐成中 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 人:李悦 客户服务 热线: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80 ) 北 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宏泰 东街浦 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公司网址 :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81 ) 中 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88号金 茂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西江 湾路388 号凯德龙 之梦虹 口广场B 栋11 楼 法定代表 人:何 达德(Michael Edward Huddart ) 公司网址 :www.manulife-sinochem.com 客服热线 :4008188888 82 ) 北 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 淀区东 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http://www.xincai.com/ 48 48 83 ) 珠 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 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84 ) 上 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85 ) 北 京 汇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5 网址:www.fundzone.cn 86 ) 上 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新 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营业期限 :持续 经营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9 49 87 ) 上 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 责任公 司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88 ) 天 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 发区南港工业 区综合服务区 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南港 工业区综合服 务区办公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 人: 丁 东华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 :400-111-0889 89 ) 北 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 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 代表人 :李悦 章


联系 人:曹 庆展


客户 服务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igesafe.com 90) 北 京 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九渡 河镇黄 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D 座21-28 层 50 50 公司网址 :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 :400-818-8866 ( 三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泰 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心 南楼三 层 法定代表 人:弓 劲梅 联系人: 石楠 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 四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 海源泰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 梁丽 金、刘 佳 ( 五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卢湾 区湖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 赵 柏基 联系电话 :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单峰 、庞伊 君 联系人: 庞伊君 51 51 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 购、赎 回的场 所 投 资者 应当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所列 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申 购、 赎 回和基金 间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酌情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 酌情增加 或减少 其销售 网点、 变更营 业场所 。 (二)申 购、赎 回的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 基金的申 购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后 3 个 工作日 开始办 理。 基金的赎 回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后 3 个 工作日 开始办 理。 申购、 赎 回的开 放日为证 券交易 场所 交 易日,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与 销售代 理人约 定。 在确定了 基金开 放日申 购、 赎回 的时间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在开 放前 两 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报刊或 网站上 刊登公 告。 本基金已 于 2005 年 11 月 15 日起每个 开放日 开始办 理日常 申购、 赎回 的交 易业务。 (三)申 购、赎 回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 确 定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每 份基 金 份额 1.00 元。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


3 、投资 者在 全部 赎回本 基金 余额 时, 其账 户内 待结 转的基 金收 益将 全 部结 转, 再进 行赎回 款项结 算; 部分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剩 余的基 金份额 必须 足以弥补 其当前累 计收益 为负时 的损益, 否则将 自动按 部分赎 回份额 占投资 者基 金账户总 份额的比 例结转 当前部 分累计 收益, 再进行 赎回款 项结算 。 4 、当日的申 购、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前 撤销。 5 、基金 管理 人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报刊或 网站上 刊登 公 告。 (四)申 购、赎 回的程 序 1 、申请方式 :书面 申请或 销售机 构 公布 的其它 方式。 52 52 2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基 金的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账户中 必须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无 效而不 予 成交 。 3 、确认与通 知: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者可 在 T+1 日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4 、款项 支付 : 基 金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指示 基金托 管人于 T +1 日将赎回 款项从 基金托 管专 户划出, 通过销 售 机构划 往赎回 投资者 指定的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 形时, 款 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的 有关条 款处理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约定 1 、对于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人民币,追 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 民币 。 2 、单笔 赎回 的最低 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持 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基 金的 最低 保留份 额为 100 份,当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低 于 100 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将该 持有人 持有的 该基金 份额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 金额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的 3 个 工作日 之前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起, 本公司针对网 上直销 系统以 及部分 代销机 构 降 低货 币基金 A 类申 购下 限。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直 销和 微信 公众 平台 ( 微信号 : mfcteda_BJ ) 以及部 分代销 机构 首 次申购 泰达货 币 A 类基金 的最低 申请 金额由单 笔 1 元调 整至单 笔 0.01 元; 追加 申购金 额为单 笔 0.011 元; 定期定 额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 为 0.01 元。 (六)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1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 2 、本基金不 收取赎 回费用 。 (七)申 购份额 、赎回 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本基金份 额净值 保持为 人民币1.00 元。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53 53 申购份额 为申购 金额除 以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 基金 份额 份数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失 和收益 归 属基金 财产所有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 的确定 分两种 情况处 理。 (1 )部分赎 回 投资者部 分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如 其未付 收益为 正或该 笔赎回 完成后 剩余 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 付收益负 值时,赎 回金额 如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 赎回份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投资者部 分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如 其该笔 赎回完 成后剩 余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元 人民币为 基准计 算的价 值不足 以弥补 其累计 至该日 的未付 收益负 值时, 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 转当前 未付收 益。 (2 )全部赎 回 投资者在 全部赎 回本基 金余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自动将 投资者 的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与 赎回款 一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回金 额包括 赎回份 额和未 付收 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 算方法 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份额 对应的 未付收 益


( 八)申 购、赎 回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自动 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 ;投资者 赎回基金 成功后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 者办理 扣除权 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实 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 刊 或网站 上 刊登公告 。


( 九)暂 停或拒 绝申购 与赎回 的情形 和处理 方式 1 、暂停或拒 绝申购 的处理 54 54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持有人 的利益 ; (2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3 )证券交 易 场所 非正常 停市或 其他情 形; (4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某 笔申购 申请会 影响到 其他基 金持有 人利益 时 , 可拒 绝该笔申 购申请 ; (5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它 暂停申 购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或 拒绝申 购情形 时, 申购 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报刊 或网站 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发生基金 合同或 招募说 明书中 未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基金 申购,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批准 ; 经批 准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报刊 或网站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2 、暂停或拒 绝赎回 的处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或拒绝 接受基 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 易 场所 非正常 停市或 其他情 形; (3 ) 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 而出现 连续巨 额赎回 , 导致 本基金 的 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它 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已 确认的 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将足额 兑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兑付,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在后续 开放 日予以支 付,但不 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 在申请 赎回时 可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 发生基金 合同或 招募说 明书中 未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基金 赎回,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批准 ; 经批 准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55 55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报刊 或网站 上刊登 暂停公 告。 暂停期间, 每两周 至少刊 登一次 提示性 公告。 暂停期 间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 赎回和基 金间转 换业务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公告 本基金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日收 益和基金 七日收 益率。


(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指基金单 个开放 日, 本基 金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 包括基 金间转 换导致 的 本基 金减少的 份额) 扣 除本基 金申购 份额和 其它基 金转换 为本基 金份额 后的 总余额超 过上一日 本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的情形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回 :巨 额赎 回申 请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和 基金间 转换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可 以对 其 余 赎 回申请 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和基 金间转换 申请量占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和基 金间转换 份额; 赎 回未受 理部分可 延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 办理, 基金间 转换未 受理 部分不做 延迟处理 , 但投 资者可在 申请赎 回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 销。 转入 下 一开放日 的赎回 申请不 享有赎 回优先 权, 并将 以下一 个开放 日的本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发生 巨额赎 回和 基金间转 换并延期 支付时 ,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 、 在 规定的 时间内 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披露 报刊和 网站上 公告, 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 场 所交易 日。 (3 )基 金连 续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 已 经确认 的赎回 和基金 间转换 申请 可以延期 支付赎回 款项和 基金间 转换份 额,但 不得超 过正常 支付时 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上 公告。 56 56


(十一 )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两日 内向中 国证监 会 及规 定的派出 机构备 案并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公 告。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作 日基金 管理人 应在至 少一种 中 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 的基金 日收益 和基金 七日收 益率。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报 刊或 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本基金 的基金 日收益 和基金 七日收 益率。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一次 ;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 时, 可 将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 月一次 。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 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 日收益 率。


( 十二) 基金份 额分类 根据投资者持有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形成不同的基金类 别, 即 A 、B 两 类份额 。 两类 份额单独 设置基 金代码 , 并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七 日年化 收益。


( 十三) 基金份 额的升 级和降 级


当投资者 在所有 销售机 构保留 的某类 基金份 额之和 达到上 一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份额 要求时,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将 投资者 在所有 销售机 构保 留的该类 基金份额 全部升 级为上 一类基 金份额 等级。


当投资者 在所有 销售机 构保留 的某类 基金份 额之和 不能满 足该类 基金 份额 最低份额 限制时,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将 投资者 在所有 销售机 构保 留的该类 基金份额 全部降 级为下 一类基 金份额 。


在投资者 持有的 某类基 金份额 满足升 降级条 件后, 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为其办理 升降级 业务, 投 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等级在 升降级 业务办 理后 的当日按57 57 照新的基 金份额 等级享 有基金 收益。 如果注 册登记 机构在T 日对 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 行了升 降级处 理,那 么投资 者在该 日对升 降级前 的基金 份额 提交的赎 回、 基金 转换转 出、 转托 管等交 易申请 将确认 失败, 基金管 理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 失; 投 资者可 于T +1 日就升级 或降级 后的基 金份额 提交赎 回、 基金转换 转出及转 托管申 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为准。 七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登 记结算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 于 2005 年 11 月 28 日起开 放办理 基金转 换业务 。 八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 不采用 申购、 赎 回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投 资者基 金账户 转移到 另一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包括继 承、 捐 赠、 遗 赠、 自愿离 婚、 分家析 产、 国有资产 无偿转 让、 股权变 更 、 机构 合 并与分立 、 资产 售卖、 机 构清算 、 企业 破产清 算、 司 法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下 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1 、“ 继承 ” 指基金 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 承; 2 、“捐赠 ” 指 受理 基 金持 有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3 、“遗赠 ” 指 基金 持 有人 立遗 嘱将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赠给 法定 继 承人 以 外的 其他人; 4 、“ 自 愿离 婚 ” 指 原 属夫 妻共 有财 产 的基 金份 额 因基 金持 有人 自 愿离 婚 而使 原在某一 方名下 的部分 或全部 基金份 额划转 至另一 方名下 ; 58 58 5 、“ 分 家析 产 ” 指 原 属家 庭共 有( 如 父子 共有 、 兄弟 共有 等) 的 基金 份 额从 某一家庭 成员名 下划至 其他家 庭成员 名下的 行为; 6 、“ 国 有资 产无 偿 划转 ” 指因 管理 体 制改 革、 组 织形 式调 整或 资 产重 组 等原 因引起的 作为国 有资产 的基金 份额在 不同国 有产权 主体之 间的无 偿转 移; 7 、“ 机构合并或 分立 ” 指 因机构 的合并或 分立而 导致的 基金份 额的划 转 ; 8 、 “ 资产售卖 ” 指 一企业 出售它 的下属 部门 (独立部 门、 分支机 构或生 产线) 的整体资 产给另 一企业 的交易, 在这种 交易中 , 前者 持有的 基金份 额随 其他经营 性资产一 同转让 给后者 ,由后 者一并 支付对 价; 9 、“ 机 构清 算 ” 是 指 机构 因组 织文 件 规定 的期 限 届满 或出 现其 他 原因 解 散, 或因其权 力机构 作出解 散决议, 或依法 被责令 关闭或 撤销而 导致解 散, 或因其他 原因解 散, 从而 进入 清算 程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 清算 组( 或类 似 组织, 下 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基金 份额分 配给该 机构的 债权人 以清偿 债务, 或将 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 财产中 的基金 份额分 配给机 构的股 东、成 员、出 资者或 开办 人; 10、 “ 企业破产清 算 ” 是指一 企业法 人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 业破产 法》 或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 诉讼法》 的有关 规定被 宣告破 产,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企业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直接分 配给该 破产企 业的债 权 人所 导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11 、 “ 司法执行 ” 是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必 须提供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材料, 并直 接向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统一申 请办理 。 符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自 申请受 理 2 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规 定的相 关标准 缴纳过 户费用 。 (二)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不 能通存 通兑的,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的转 托管。 办理 转托管业 务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原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 理转托 管转出 手续后 可以 到其新选 择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办 理转托 管转入 手续。 对于有 效的基 金转托 管 申请, 基 金 份额将在 办理转 托管转 入手续 后转入 其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 。 59 59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确 保本 金安全 性和基 金财产 流动性 的基础 上 , 力争 为投资 者 获取 超过 业绩 比较基准 的收益 。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货币 市场工 具, 主 要包括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和大 额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债 券回购、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工具 。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在遵守 投资纪 律并有 效管理 风险的 基础上, 实施稳 健的投 资风 格和 谨慎的交 易操作 。 以价 值分析 为基础, 数量分 析为支 持, 采 用自上 而下 确定投资 策略和自 下而上 个券选 择的程 序, 运 用 供求分 析、 久 期偏离 、 收益 率曲 线配置和 类属配置 等积极 投资策 略 ,实 现基金 资产的 保值增 值。


(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税 后一年 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率 。 在合理的 市场化 利率基 准推出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投资 目 标, 投 资方向 和 投资策 略,确 定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提 前公告 。


( 五)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 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高 流动性、 低风险 的品种 , 其预 期收益 率和 预期 风险均低 于股票 型、混 合型和 债券型 基金 。


( 六)投 资程序 本基金将 采用自 上而下 的投资 流程。 首先采 用 MVS 模型对 包括宏 观市场、价 值、市场 气氛等 进行分 析,确 定投 资组合的久期并进行资产配置。之后在收益率和定价研究的基础上进 行个券选 择, 从而 构建投 资组合。 投资组 合的构 建建立 在金融 工程的 组合测 试 基础上, 并 通过完善 的风险 控制和 投资限 制保证 组合的 收益: 1 、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 资产 配 置分为 两层, 即 战略性 资产配 置和战 术性资 产配置 。 战 略性60 60 资产配置 由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 定, 主要 指组合 久期的 配置范 围, 战 略性 资产配置 一般 每 年/ 半 年确 定 ,每 月 进行 跟 踪, 特 殊情 况 发生 时 也 可以 临 时调 整 。基 金经 理在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 定的范 围内, 确 定具体 的久期 并根据 对各资 产类 别相对价 值和价格 变化的 判断进 行战术 性资产 配置和 波段操 作。 2 、个券选择


(1 ) 收益率 曲线分 析法 我们认为 对于普 通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和 企业债 的估值 , 主要 基于 收益 率曲线的 拟合。 在正确拟 合的收 益率曲 线的基 础上, 我们可 以及时 发现 偏离市场 收益率的 债券, 并帮 助 我们找 出这些 债券价格 偏离的 原因, 同时, 基于 收益率曲 线我们可 以判断 出定价 偏高或 偏低的 期限段 ,从而 指导相 对价值 投资 。


(2 ) 优先选 择流动 性好的 个券进 行投资 在其他条 件相同 或相似 的情况 下, 优先 选择流 动性较 好的债 券进行 投 资。 并 且, 在关注 组合中 债券的流 动性的 同时, 关 注债券 市场其 他品种 的流动 性的变化 , 并适时地 进行流 动性换 券。 例 如, 在同 等条件 下, 优 先考虑 新发行 的 债券, 因 为 新券的流 动性相 对较好 。 3 、组合构建 (1 )类属配 置 类属配置 指组合 在国债 、金融 债和企 业债以 及现金 之间的 配置比 例。 类属配置 将基于 对各类 属的相 对 投资 价值和 走势预 测, 在基 准资产 分布 的基 础上增持 能给组 合带来 相对较 高回报 的类属, 减持给 组合带 来相对 较低 回报的类 属。各类 属的相 对价值 将根据 以下因 素确定 : 1 )资产类属 的信用 风险比 较 从信用风 险的角 度考虑 , 国债 的信用 风险最小 , 金融 债次之 , 企业 债的 信用 风险最高 。 金 融债则 属于政 策性质 , 由 国家担 保 , 因此金 融债的 信用风 险也很小 。 在企业债 投资中 ,本基 金将只 投资 AAA 级以 上及政 策允许 投资的 品种 。 2 )资产类属 的流动 性风险 比较 不同类属的债券流动性风险差别较大,国债是目前国内最为活跃的交易 品 种 。 债券 现券存 量和二级 市场的 交易量 的 绝对 数都比 较大, 也可以 使得 其保持较 好的市场 流动性 。 61 61 3 )各类属收 益的预 期 a. 历史 收益分 析及未 来收益 预期 历史收益 主要分 析各类 属指数 收益率, 未来收 益主要 分析到 期收益 率和 未来 利率变化 。 b. 预测 利差变 化 利差是对 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 险的补 偿, 利差 的变化 反映各 类属相 对价 值的 变化。 利 差的变 化有其时 间性, 利差变 化将与 该期间 因收益 率曲线 平移 效应导致 的类属固 定收益 一起考 虑, 组合 将超额 持有利 差变化 和固定 收益导 致的 总回报较 大的类属 。 利差分析 主要集 中于信 用质量 和流动 性的变 化。 对债 券类属 供需的 变化 也将 引起利差 的变化 , 本组合 将重视 分析影 响各债 券类属 供需的 因素, 包括 市场参与 主体行为 分析、 税收、 交 易制度 、 其它 投资机 会的影 响等。 本基金 将主 要采用类 属配置和 个券选 择的管 理模式 来运作 债券组 合。 (2 )收益率 曲线配 置 即在不同 期限债 券间进 行的配 置。 在期 限 配置方 面, 将在 久期决 策的基 础上, 集中于决 定期限 利差变 化的因 素, 以在 不增加 总体利 率风险 的情况 下, 从 不同期 限的 债券 的相对 价值变 化中实 现超额 收益。 首 先根据 利率水 平预期 决定 久期偏离 度, 然后 根据对 收益率 的曲线 形状变 化的预 测, 决定 集中、 两端、 梯形 策略的应 用。在该 策略的 使用中 ,将重 视运用 利率的 期限 结 构理论 ,包括 利率 预期理论、 流动性偏 好理论 及市场 分割理 论的具 体运用, 结合考 虑利率 的期限 结构 及其它影 响 各期限 债券价 格变化 的因素 对收益 率曲线 的形状 变化趋 势进行 分析 和预测, 并 决定各期 限品种 债券的 配置及 调整。 (3 ) 组合优 化 根据我们 自行开 发设计 的组合 优化模 型,在 满足拟 定组合 收益和 久期 要求, 整个类属 债券组 合久期 相等、 个券集 中度、 组 合分散 度等的 条件下 , 得 出最优资 产配置方 案,使 得组合 在未来 期望收 益一定 的条件 下,风 险最小 。 (4 ) 套利策 略 本基金将 采用 回 购策略 进行套 利。 回购在债 券投资 中的作 用非常 重要, 一 方面逆 回购可 以代替 短期债 券, 另一62 62 方面, 通 过回购 可以进 行放大, 在市场 上升的 时候增 加获取 收益的 能 力。 我们 将 精确计算 回购操 作的风 险和收 益,积 极利用 回购操 作进行 套利, 获取 收益。 (5) 组合 调整 1) 市场短期失 衡 当由于资 金供给 等原因 导致市 场发生 短期失 衡的情 况下, 我 们将根 据对 收益 率水平短 期波动 的预期 进行波 段性操 作。 另外 , 由于 市场的 短期波 动也 可能会造 成不同类 属资产 之间的 利差波 动, 使我 们可以 有机会 在不同 类属之 间进 行波段性 类属配置 操作。 2) 品种置换 由于新 券 上市之 后, 其流 动性呈 逐渐下 降的趋 势, 因 此未来 保持投 资组 合的 流动性, 需要对 投资组合 中的个 券进行 调整。 而同时 随着我 国金融 深化 程度的不 断提高和 加入 WTO 以 后我国 金融市 场与国 际市场 的逐步接 轨, 我 国的 债券的投 资品种也 不断增 加, 新的 投资品 种也会 带来新 的投资 机会, 我们也 将相 应在价值 分析的基 础上进 行组合 的调整 ,参与 新品种 的投资 。 4 、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 的 交易 部 , 基金 经理以 电子文 档或书 面形式 向 交易 部 递交 投资 计划 书或发出 交易指 令。 交易 部经理 收到基 金经理 的交易 指令或 投资计 划 书后, 将 交 易计划分 配给具 体交易 员执行 。交易 进行过 程中, 交易员 应及时 反馈 市场信息, 与基金经 理保持 联系和 沟通。 交 易完成 后, 交 易员以 电子文 档或书 面形 式向基金 经理汇报 交易执 行情况 。 5 、风险与绩 效评估 进行债券 回报评 估与归 因分析, 首先将 债券组 合在某 一阶段 的资本 损益 和息 票收入进 行计算 , 然后将 总回报 分解, 找出市 场上的 关键因 子变化 而带 来的相应 损益。 (1) 衡 量 债 券 投资 组 合 业 绩, 首 先 要 考 虑资 金 进 入 、 流出 后 , 连 同 债券价 值 及累积利 息, 计 算组合 的每日 回报率。 其次, 采用 税 后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利率 作为债券 投资组 合的基 准,与 组合每 日回报 率相减 ,得到 组合的 超额 回报率。 (2) 在对业绩 进行衡 量 之后, 对债券 投资组 合业绩 进行归 因分析 。


(七)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当 符合以 下规定 : 63 63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 , 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2 、 货币市场 基金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的股东 进行交 易, 不 得通过 交易上 的安排 人为降低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的 真实天 数; 3 、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 存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5 、 除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下 , 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 易日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因巨 额赎 回致 使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20%的,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6 、 本基金持有 的剩余 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的摊 余成本 总计不 得超过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 、买断式回 购融入 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 397 天。 8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规 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本基金于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正 常情况 下应达 到上述 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 合上述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十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使基金投 资符合 上述规 定。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 中国证 监会对 上述 比例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八) 基 金的禁 止行为 1 、本基金禁 止从事 下列行 为: (1 ) 承销证 券;


(2 )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 金管64 64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 依 照法 律、 行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 规有关 规定发 生变更 ,上述 禁止行 为应相 应变更 。 2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以下金 融工具 : (1 ) 股票; (2 ) 可转换 债券 ; (3 )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债券 ; (4 )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券 ; (5 )以定期 存款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 利率 债券; (6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1 、计算公式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 于 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资 产 包括 现 金类 资 产( 含 银 行存 款 、清 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行 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 债券、 中 国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货 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包 括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 券等。 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附 息债券 成本包括 债券的 面值和 折溢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包 括债券 投资成 本和内 在应收 利息。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 剩余期 限的确 定


银行存款 、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65 65 期限以计 算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 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组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是指计 算日至 债券到 期日为 止所剩 余的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回购 (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 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的剩余 期限为 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 十)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 所投 资证券 产生 权 利的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 2 、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有利于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十一)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 计) 基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证 本 报 告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业 银行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6 年11 月22 日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止2016 年9 月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66 66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益 投资 8,514,845,635.87 41.76 其中:债 券 8,514,845,635.87 41.76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4,207,146,470.70 20.63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7,604,968,648.22 37.30 4 其他资产 62,527,161.00 0.31 5 合计 20,389,487,915.79 100.00 2 、 报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 余 额 5.66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 余 额 469,999,095.00 2.36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上表 中,报 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为 报告期 内每日 的融资 余额 的合计数, 报 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报告 期内每 日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的简 单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出现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情况。 3 、 基金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109 67 67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最高 值 109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最低 值 72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出 现投 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超 过120 天的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 ) 1 30 天以内 24.90


2.3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5.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1.01 - 3 60 天( 含)-90 天 23.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50 - 4 90 天( 含)-120 天 18.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30.0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19 2.36 4 、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出 现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的 情况 。 5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13,281,635.28 7.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13,281,635.28 7.6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36,850,345.47 19.79 68 6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064,713,655.12 15.41 8 其他 - - 9 合计 8,514,845,635.87 42.8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299,791,340.41 1.51 6 、 报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697984 16 宁夏银 行CD044 5,500,000 546,118,156.49 2.75 2 111615271 16 民生 CD271 5,000,000 496,611,183.72 2.50 3 111619024 16 恒丰银 行CD024 4,000,000 398,225,413.81 2.00 4 160401 16 农发01 3,300,000 329,962,072.74 1.66 5 120233 12 国开33 2,800,000 280,800,294.62 1.41 6 011698522 16 华电 SCP017 2,400,000 239,700,481.95 1.21 7 150417 15 农发17 2,000,000 201,799,042.05 1.01 8 130212 13 国开12 2,000,000 200,231,783.37 1.01 9 011698458 16 光明 SCP009 2,000,000 199,939,951.15 1.01 10 011698082 16 中建材 SCP007 2,000,000 199,915,931.06 1.01 7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 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 高值 0.163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 低值 0.087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绝对 值的简单平均 值 0.1321% 报 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2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 出现负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 到 0.25% 的情况。 69 69 报告 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出 现正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5% 的情况。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9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的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 价, 即计 价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率或 商定利 率每日 计提利息,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其 剩余期 限内平 均摊销。 本基金通 过每日 分红使 基金份额 净值维 持在1.0000 元。 (2 )报 告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的 情 况, 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未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3 )其 他资 产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9,477,617.77 4 应收申购款 3,049,543.2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2,527,161.00 (4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1 )由于四舍 五入的 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 计项之 间可能 存在尾 差。 2 )报告期内没 有需说 明的证 券投资 决策程 序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 2005 年 11 月 1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的 投资 业绩及70 70 与同期 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比较如 下表所 示: (一) 历史各时 间段 收 益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比 较 泰达宏利 货币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 益率标准 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9697% 0.0065% 1.8799% 0.0003% 0.0898% 0.0062% 2007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3.0564% 0.0083% 2.7268% 0.0019% 0.3296% 0.0064% 2008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2.9010% 0.0060% 3.7725% 0.0012% -0.8715% 0.0048% 2009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3487% 0.0046% 2.2500% 0.0000% -0.9013% 0.0046% 2010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1.8345% 0.0043% 2.3041% 0.0003% -0.4696% 0.0040% 2011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2.9590% 0.0033% 3.2801% 0.0007% -0.3211% 0.0026% 2012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4.1688% 0.0088% 3.2452% 0.0007% 0.9236% 0.0081% 2013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4.0442% 0.0067% 3.0000% 0.0000% 1.0442% 0.0067% 2014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4.7686% 0.0074% 2.9726% 0.0002% 1.7960% 0.0072% 2015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3.8934% 0.0089% 2.1164% 0.0012% 1.7770% 0.0077% 2016 年 1 月 1 日-9 月 30 日 1.8634% 0.0022% 1.1260% 0.0000% 0.7374% 0.0022%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38.3324% 0.0069% 28.9883% 0.0019% 9.3411% 0.0050%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 结转份额


泰达宏利 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 - ④ 2014 年 8 月 6 日-12 月 31 日 1.8775% 0.0083% 1.1890% 0.0003% 0.6885% 0.0080% 2015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4.1425% 0.0089% 2.1164% 0.0012% 2.0261% 0.0077% 2016 年 1 月 1 日-9 月 30 日 2.0464% 0.0022% 1.1260% 0.0000% 0.9204% 0.0022%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8.2685% 0.0074% 4.4315% 0.0016% 3.8370% 0.0058%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 结转份额。B 类份 额成立于2014 年8 月6 日。 71 71 (二) 泰达 宏利货 币 基金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累 计净值 收益率 与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历史走 势对比 图 72 72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 时及本报告期 末各项投资比 例已达到基金 合同规定的比 例要 求。 十 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运用 基金募 集资金 购买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 他投资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名义 在托管 银行开 立银行 存款账 户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托管 人以自身 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场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算 业务。 本基金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代 理人、 注 册73 73 登记人自 有资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处 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本基 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 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本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 的,本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清 算财产 。 4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5 、非因本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 务,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处 分。 74 74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 资产估 值的目 的是客 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资 产的价 值。 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基 金份额 收益。 本 基金采 用固定 份 额净值, 基 金账面份 额净值 始终保 持为人 民币 1.00 元。


( 二)估 值日





本基 金的估 值日为 本基金 相关的 证券交 易场所 的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 方法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交易日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本 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实际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期限 内摊销 , 每日 计提收 益 或损失。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目前投 资工具 的估值 方法如 下:





(1).


基金 持有的 短期债 券采用 折溢价 摊销后 的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计提 应收利息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协 议 (封 闭式回 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在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日 计提利 息;





(3).


买断 式回购 以协议 成本列 示, 所产 生的利 息在实 际持有 期间 内逐日计 提。 回购期 间对涉 及的金融 资产根 据其资 产的性 质进行 相应的 估值。 回 购期满时 , 若双方都 能履约 , 则按 协议进 行交割。 若融资 业务到 期无法 履约, 则继 续持有现 金资产, 实际持 有的相 关资产 按其性 质进行 估值。





(4).


基金 持有的 银行存 款以本 金列示 ,按银 行实际 协议利 率逐 日计提利 息。





2 、在有 关法律 法规允 许交易 所短期 债券可 以采用 摊余成 本法前 , 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 交易所 短期债 券。 3 、为了 避免 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从 而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和不75 75 公平的结 果, 基 金管理 人于每 一估值 日, 采用 市场利 率和交 易价格 , 对 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 象进行 重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当 “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应 根据风 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 其中 , 对 于偏离度 的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编制 并披露 临时报 告 。 4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 规定 不能客 观反映 基金资 产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在与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 按 最能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 值。 5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估 值。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进行。 用于公 开披露 的基金 资产估 值由 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 果以书 面形式 报告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 间与程 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签字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 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它 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其 它任何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其它情 况。


( 六)估 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本基 金采用 四舍五 入的方 法,基 金日收 益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 基金七日 收益率保 留小数 点后 3 位,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 、经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 估值的 准确性 和及时 性。 3 、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日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 基金七 日收益 率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发 生差错 时,视 为估值 错误。 4 、当基金管 理人确 认已经 发生估 值错误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立即公 告 、予 以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的76 76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人、 或代 理销售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法避 免、无 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者 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不 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6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行 为承担 赔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 资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 没有 过错的 一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的 ,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 损失 负责,并 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 偿受损方77 77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差错 责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 金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追偿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追 索,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 错。 7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当 事人,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 确 定差 错责任方 ; (2 ) 根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造 成的损 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 记人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 人进行 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 产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 七)特 殊情形 的处理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场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78 78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十三、基金 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构 成 1 、本基金投 资所得 债券利 息; 2 、本基金买 卖证券 价差; 3 、本基金银 行存款 利息; 4 、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 金资产 带来的 成本或 费用的 节约计 入收益 。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同一基金 类别的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的分 红收益 权; 2 、 “ 每日分配、 按月支 付 ” 。 本基金 收益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公 告,以每 万份 基金份额 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者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配 ,每月 集中 支付收益, 使基金帐 面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 1.00 元。 投 资者当 日收益 的精度 为 0.01 元, 第三 位采用去 尾的方 式,因 去尾形 成的余 额进行 再次分 配。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 记正收 益; 若 当日净 收益小 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负 收益; 若当 日净收益 等于零, 当日投 资者不 记收益 。 3 、 本基金每日 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以人民 币元方式 簿记, 每月累 计收 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 红利转 基金份额 ) 方式 , 投资 者可通 过赎 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 金收益 ; 若投 资者在 每月累 计收益支 付时, 其累计 收益恰 好 为负值, 则 将缩减投 资者基 金份额 。 若投 资者全 部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其 收益将 立 即结清, 若 收益为负 值,则 将从投 资者赎 回基金 款中扣 除。 4 、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 益; 当日 赎回 的基金份 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不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 益。 5 、 本基金收益 每月集 中结转 一次, 合同生 效不满一 个月不 结转。 每月 结转 时, 若投 资人账 户的当前 累计收 益为正 收益, 则该投 资人账 户的本 基金 份额体现79 79 为增加; 反之, 则该投 资人账 户的本 基金份 额体现 为减少 。 6 、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酌情调 整本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此项调 整并不 需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7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相 关约 定内容相 应调整 ,且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 四) 收益 公告 本基金每 工作日 公告截 至日前 一工作 日 (含节 假日) 日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和 基金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基 金收益 公告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核实后 确定。遇 特殊情 况,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日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份额 总额] × 10000 上述收益 的精度 为 0.0001 元,第 五 位采 用去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 年化 收 益率 = 7 1 ( ) 365 10000 100% 7 i i R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 i = 1 , 2 …. . 7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基 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采取 四舍五 入方式 保留小 数点后 三位。


(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与 公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 后确定 , 在 分配 方案实施 前两日 内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及其 派出机构 备案。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投 资的方 式,免 收再投 资的费 用。 十四、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 4 、基金证券 交易费 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80 80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可以 列支的 其它费 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管 理费按 基金前 一日的 资产净 值的 0.33% 的年费 率计提 , 具 体计 算方 法如下: H=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底,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两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金 托管费 按基 金前一 日的 资产净 值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具体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底,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两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 3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0.25% , 对于由B 类降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年 基金 销售服 务费率 应自其 降级后 的下一 个工作 日适 用A 类基金 份额的费 率。B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0.01% , 对于由A 类 升级为B 类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年基 金销售 服务费 应自升 级后的 下一个 工作日 起 享受B类基 金份额的 费率。 各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计算方 法如下 :


H=E ×R ÷当 年天数


H :为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 提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该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81 81 R :为该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月 底,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前 两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支 付给各代 销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 0.25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开始 调整之 日的 3 个工作 日之前 至少在 一家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 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4 、 上述 (一)4 至 8 项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金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 酌情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及基 金托管费 率,并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公告,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过。 (三)不 列入 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前的 律师费 、 会计 师费和 信息披 露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中列 支。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依据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记 账单位 是人民 币元;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自 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82 82 7 、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 会 计核 算 、 报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 基金 审计 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与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并 具 有相 关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进 行审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 互独立, 并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 2 、 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 册会 计 师, 须 事 先征 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3 、 基金 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 管 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 经 基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在 2 日内 编制完 成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的临时 报告, 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原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暂 行规 定》 、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 (二)基 金募集 信息披 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三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登载在 网站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 日登载 于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83 83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公 告的十 五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三) 基 金运作 信息披 露 1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易的 三个工 作日前 ,将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日 收益和 基金七 日收益 率。 基金管理 人应于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 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披露截止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合同生 效至前 一日期 间的每 万份 基金净收 益、前一 日的 基 金七 日 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披露开放 日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应于 节假日 结束后第 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节 假日最后 一日的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以 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3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 将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4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5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二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84 84 报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本 和书面 报告两 种方式 。 (四)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变 更;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一年 内变 更达 30 %以上;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85 85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 (21 )开始办理 申购 、 赎回和 基金间 转换业 务; (22 )基金申购 、赎回 、基金 间转换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支付 ; (24 )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申请 ; (25 )其它暂停 基金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情 形; (26 )暂停后重 新接受 基金申 购、赎 回和基 金间转 换的情 形; (27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重大 事项。 (五)澄 清公告 与说明 在基金合 同期限 内, 任何 公共传 播媒介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引起较 大波动 时, 相关 的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1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指定专 人负责 信息披 露事务 。 2 、基金 托管 人须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日收 益 、 基 金七 日收益率、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信 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就 此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 盖章确 认。 3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告文 本在 编 制完 成后, 应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办 公场所 、 注册 登记中 心、 基金销售 机构处,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查 阅。 基金 投资人 在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印件 。对投 资者按 上述方 式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保 证与所 公告文 本的内 容完全 一致。 十 七、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险 短期金融 市场价 格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 种因 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平 变化, 产生风 险,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政策 等)发 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86 86 2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3 、 信用风险。 主要是 指债务 人的违 约风险 , 若债 务人经营 不善, 资不 抵债, 债权人可 能会损 失掉大 部分的 投资, 这主要 体现在 企业债 中。 4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是 指与 收益 率 曲线 非平行移 动有关 的风险 ,单一 的久期 指标并 不能充 分反映 这一风 险的 存在。 5 、再投 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 再投 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风 险 (即 前面所 提到的 利 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下 降时, 基金从 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 , 将获 得比之 前较少 的收益 率


(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 影响其对 信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因此 ,本基 金可能 因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


( 三)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 于开放 式基金, 在基金 的所有 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都 有义务 接 受投 资者的赎 回。 由 于应对基 金赎回 的经验 不足, 在市场 下跌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出 现较大 数额的 基金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 变现困难 , 基金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 相 对风险 与绝对 风险 对于证券 投资的 风险衡 量上, 我 们还应 该区分 相对风 险与绝 对风险。 绝 对风 险主要是 指我们 上面已 经提到 的各种 风险, 由 于这些 风险的 存在, 投资 者可能会 承担资本 损失。 而相对 风险主 要是指 单位收 益所对 应的风 险。


( 五) 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 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 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 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 内幕交 易、欺 诈行为 等产生 的风险 ;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金 经理的 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87 87 5 、因业务竞 争压 力 可能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从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 风险。 十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 情形之 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合同 期限届 满而未 延期的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3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六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清算组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及 相关的 中介服 务机构 组成。 自基金 合同 终止之日 起, 与基 金有关 的所有交 易应立 即停止 。 在基 金清算 小组组 成并接 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 责。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备案 并公告 。


清算后的 剩余基 金财产 ,应当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二)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 小组必 须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对终 止 后的 基金进 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事务 所、律 师事务 所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及 上述会 计师事 务所和 律师事 务所应 在基金 合同终 止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将本方 参加清 算小组 的具体 人员名 单函告 其他各 方。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请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88 88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后,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三)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的职 责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 基 金清 算公告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终 止后的 基金财 产; 3 、对终止后 的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终止后 的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 5 、对基金财 产进行 变现; 6 、将基金清 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7 、以自身名 义参加 与基金 有关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终止 后的基 金清算 结果公 告; 9 、进行终止 后的基 金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四)清 算程序 1 、基金财产 的接管 ; 2 、基金财产 的清理 ; 3 、基金财产 的确认 ; 4 、基金财产 的评估 ; 5 、基金财产 的分配 。 (五)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清算 小组优 先从终 止的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六)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终止后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七)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89 89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按 照有关 规定予 以公告 。


(八)清 算帐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帐 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 法转让 或者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出 席或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 、规 章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按照规 定支付 相应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利益 的活动 ; (5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6 )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和义 务 90 90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 (1 ) 依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依照法 律及基 金 合同 的规定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及其 他约定 和法定 的费用 ; (3 )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了基金 合同或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致 使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生重 大损失的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必要时 应采取 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决定基 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但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批 准的, 从其规 定; (5 )发售基 金份额 ,收取 认购、 申购和 基金间 转换费 用; (6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7 )代表本 基金对 其 所投 资的企 业依法 行使股 东权利 ; (8 )行使因 投资于 其它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9 )担任注 册登记 人或委 托其他 合法机 构担任 注册登 记人; (10 ) 委 托合 法 的 销售 代 理 机构 , 并 对其 销 售 服务 代 理 行为 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基 金募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托管、 基金转 换、非 交易过 户、冻 结、收 益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则; (11 ) 在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情 形 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 受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和基金 间转换 ; (12 )决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3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提 名新基 金托管 人; (14)于基 金 终 止 时, 组 建 或参 加 基 金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15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 91 91 (2 )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并 运 用基 金财产; (3 ) 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基金 间 转换 业务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 理该项 业务; (5 ) 配备足 够的专 业人员 进行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或委托 其它机 构代 理 该 项业 务; (6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7 ) 确保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自 有资产 相互独 立, 确 保 所管 理的每只 基金在 资产运 作、财 务管理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8 ) 除法律 、 法规 、 规章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转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9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10 ) 按 规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份 额 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价格 的方法; (11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 露和 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 除法 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 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但因 遵守和 服从 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的 判决、 裁决、 决 定、 命 令而做 出的披 露或 为了基金 审计的目 的而做 出的披 露不应 视为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保 密义务; (13 )按约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14 ) 按 约定 受 理 申购 、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 换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 回款 项和转换 后的基 金份额 ; (15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和直 接管理 ; (16 ) 依 照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92 92 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7 )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8 ) 确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并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9 )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当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其 财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1 )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处 分 基金 财 产 ,或 者 因违 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管 理职责、 处理基 金事务 不当而 致使基 金财产 受到损 失 的, 应采 取 适当、合 理的方 式向基 金投资 人进行 赔偿, 其违约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2 ) 基 金托 管 人 因违 约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 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3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基金其 他当事 人利益 的活动 ; (24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25 ) 以 基金 管 理 人名 义 ,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6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27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取得 基金托 管费; (3 )依法监 督基金 的投资 运作; (4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提名新 基金管 理人; 93 93 (5 )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依法 持有基 金财产 ; (2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安全 保管基 金的全 部资产 ; (3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 够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专职人 员从事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4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 人自有 资产 相互独立; 对其托管 不同基 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核算, 分帐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帐册 记录等 方面相 互独立 ;


(5 ) 除法律 、 法规 、 规章 及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转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7 )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 构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以托管 人 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 立一个或 多个证 券账户; 以托管 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债 券和资 金的清 算。 严 格执行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认真 办理基 金投资 于证券 的清算 交割及 基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8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章 及本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9 )复核、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或基 金份额 资产净 值 ; (10 ) 采 取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使 开 放 式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基 金间转换 等事项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文 件规定 ; (11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 管 理 人用 以 计 算开 放 式 基 金份 额 的认94 94 购、申购 、赎回 、基金 间转换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文 件规 定; (12 ) 采 取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使 基 金 投资 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有 关法律文 件规定 ; (13 ) 按 规定 出 具 基金 业 绩 和基 金 托 管情 况 的 报告 , 并 报中 国 银监 会 和中 国证监会 ; (14 )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 在定 期报告内 出具托 管人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15 )按有关规 定,建 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6 )按照有关 规定, 保存基 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17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及时核 对; (18 ) 依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或 有 关 规定 ,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 金 收益 和赎回款 项支付 到专用 账户; (19 ) 参 加基 金 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21 )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22 )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违 约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因 基金 管 理人 违约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25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95 95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授 权 的代 表共同组 成。 2 、召开事由 (1 )有以下 事由情 形之一 时,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修改基金 合同, 但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7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8 )本基金与 其它基 金合并 ; 9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10)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 金 10% 以 上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 涉及本 基金的 同一事 项以 书面方式 提议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就涉及 本基金 的事项 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2 ) 以下情 况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 商后进行 修改: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2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基 金间 转换 费率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96 96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 6 ) 按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 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开会的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 记日由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2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并确 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3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天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至少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 明以下内97 97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方 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议 事程序 ; (3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权益登 记日; (4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 (6 )如采用 通讯表 决方式 ,则载 明投票 表决的 截止日 以及表 决票的 送 达地 址; (7 )采取通 讯方式 开会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 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方式。 5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的 书面方 式进行 表 决; 4 ) 会议的召 开 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但决定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或基 金托管 人更 换的事项 必须以 现场开 会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2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现场会 议方可 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代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50% ; ②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 、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2 )通讯方式 开会必 须同时 符合以 下条件 时,通 讯会议 方可举 行: ①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代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98 98 ②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 交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及 授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出 具的相 关文件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规章、 基金合同 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对于通讯 开会方 式的表 决, 除 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 否则 表面 符合法律 、 法规 和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无效 表决。 代 理人在 通讯方 式开会 中进行 表 决时, 应 向 召集人同 时提交 有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具的 有效的 授权委 托书; ③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在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④ 会议通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6 、审议 事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就未 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临 时 提案, 临 时 提案最迟 应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10 日提交 召集人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现场 会议的 通知后, 对原有 审议 事项 的修改及 增加临 时提案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5 日前 公告 。 对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 1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本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 提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 说明。 2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作99 99 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 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需由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利 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于六 个月。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后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委 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 讯方式 开会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在开 会通知 中公告 审议事 项、 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等。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日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7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一 票表决 权。 100 100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分 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对一 般 决议 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及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都通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为 特别决议 事项 , 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通 过。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采取记 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4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进 行表决 时,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 见视 为有效表 决。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 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 三名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 所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代理 人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有权 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仅限一 次。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 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计票过程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101 101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公告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关 及公 证员姓名。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之 日起生 效, 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之 日起两 日 内在至 少一种 指定报 刊和网 站公告 。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均 有法律 约束力 。 (五) 基 金合同 变更和 终止的 事由及 程序 1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同意。 有以下事 由情形 之一时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修改基 金合同 ,但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2 )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3 )变更基 金类别 ; (4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7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8 )本基金 与其它 基金合 并; (9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10)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 金 10% 以上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金102 102 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 本基金 的同一 事项 以书面方 式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就 涉 及本 基金 的事 项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2)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就 变更内 容协商 一致后 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 ) 因相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基金 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变 更的 情形; (2 )基金合 同的变 更并不 导致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发生 变化的 ; (3 ) 因为当事 人名称、 注 册地址、 法定代 表人变 更, 当事人 分立、 合 并等原 因导致基 金合同 内容必 须作出 相应变 动的。 2 、 基金合同 变更后 应报中 国证监 会及其 派出机 构核准 或备案, 并在变 更后 两日内公 告。 3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合 同期限 届满而 未延期 的;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终止的 ;





(3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4 )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组 织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清算 组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以 及相关 的中介 服务机 构组成 。 自基 金合 同终止之 日起, 与 基金有 关的所有 交易应 立即停 止。 在 基金清 算小组 组成并 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国务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备 案并公 告。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应当 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份 额比例 进行分配 。


103 103 (六)争 议的解 决 基金 合 同 各方 当 事 人因 《 基 金合 同 》 而产 生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协商 或 调解 未能解决 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裁 地 点在北京 ,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七 )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 金 合 同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公 场 所 、注 册 登记 中 心、 基金销售 机构处 ,投资 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 查阅。 基金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基 金合同 的复印 件。 对投 资者按 上述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保 证与所 公告文 本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法定名称 : 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 南楼 三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 金融中 心 南楼 三 层 法定代表 人 :弓 劲梅 注册资本 :1.8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业 务、发 起设立 基金及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 简称 “ 托管 人 ” )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104 104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服务 ; 代理 资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币 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 服务; 证券公 司客户 交易结 算资 金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 产 业投资 基金托 管 业务;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托 管业 务;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电 话 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 行业务; 金融衍 生产品 交易业 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根据 《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货 币 市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 定》 和 有关证 券法 规 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基 金资产的 投资组 合比例 、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违 反 《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理 暂行规 定》 等有关 证券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行为, 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予 以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核对 确认并进 行调整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及时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须报告中105 105 国证监会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行 为 , 须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如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基金 管 理 人的 作 为 或不 作 为 违反 了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 有 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 所有权 利和救 济措施, 以保护 基金资 产的安 全和基 金投资 者 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 于就更 换基金 管理人 事宜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代表 基金 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 过错造 成的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向基金 管理人 索赔。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 、 《暂行 规定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就基金 托管人 是否及 时执行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是否 将基金资 产和自有 资产分 账管理、 是否擅 自动用 基金资 产、 是 否按时 将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收 益划入 分红派 息账户 等事项 ,对基 金托管 人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 )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未对基 金资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擅自挪 用基金 资产、 因基 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 致基金 资产 灭 失、 减 损、 或处 于危险 状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书面 的方式要 求基金 托管人 予以纠 正和采 取必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的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 《暂 行规定》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 部 门, 有权 利 并有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赋予、 给予、 规定 的基金管106 106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换 基金托 管人事 宜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代 表基金对 因基金托 管人的 过错造 成的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向基金 托管人 索赔。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 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督 、 核查 。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经监 督方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监督方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资产 的保管 1 、基金资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资产 的保管 责任,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信托法 》 、 《运 作办法》 、 《暂 行规定》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最大 利益处 理基金 事务。 基 金托管 人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谨慎 、有效 的持有 并保管 基金资 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资产 托 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监控制 度, 对负 责基金 资产托 管的部 门和人 员的行 为进 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 监督, 防范和 减少风 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 和设施 (包括硬 件和软 件) , 并 对设备 和设施 进行维 修、 维 护和更 换, 以 保持 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 运行。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信托法》 、 《运作 办法》 、 《暂 行规定》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基 金托 管人违反 此义 务, 利 用基金 资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方谋取 利益, 所 得利益 归于该 基金资产 ;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资产转 为其固 有财产, 不得将 固有资 产与基 金资 产进行交 易, 或将 不同基 金资产 进行相 互交易; 违背此 款规定 的, 将 承担相 应 的责任, 包 括但不限 于恢复 相关基 金资产 的原状 、承担 赔偿责 任。 (5 ) 基金托 管人必 须将基金 资产与 自有资 产严格 分开, 将基金 资产与 其托管107 107 的其他基 金资产 严格分 开;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为 基金设 立独立 的账户 , 建 立独立的 账簿,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理。 (6 ) 除依据《基 金法》、 《 信托法 》 、 《运作 办法 》、 《 暂行规 定》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资 产。 (7 )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金 资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时 募集资 金的验 证和入 账 (1 ) 基金设 立募集 期满或 基金宣 布停止 募集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 有从事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进行验 资, 并 分别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2 )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 资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银行账 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 需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进 行。 (3 ) 本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4 )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银行 账户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 管理的 有关规 定 》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 理的通 知》、 《支付 结算办 法》以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本 基金, 以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108 108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 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基 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包 括本基 金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券交 易 场 所进 行证券 投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规定 执行。 (4 ) 基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可以 根据当 时市场 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不 限于上 述关于 账户开 设、使 用的规 定。 (5 )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 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国债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 券和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完 毕之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理 人 向银行 监管部 门进行 报备。 6 、基金资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实 物 证券分 开保管;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7 、与基金资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109 109 (四)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会 计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资 产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日 收益、 基金七 日收益 率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结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基 金日收 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 率, 并 在盖章 后以加 密传真 方式发 送给相 应的基 金托管 人。 该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 传真后 马上对 收益计 算结果 进行复 核, 并 在盖章 后以加 密传真方 式将复核 结果传 送给相 应的基 金管理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 相应的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 且双 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 金收益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相应的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账册 的建账 和对账 (1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 记和保 管基金 的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2 ) 双方应每 日核对 账目, 如 发现双 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必须及 时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符。 3 、基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 基金财 务报表 由相应 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 别独立 编 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日 内完成 ; 季度 报告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季 度公告 一次, 在每季 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 季终了后 15 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 招募说 明书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20 日 内编制 完毕, 于 该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予110 110 以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在 月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 提供给 相应的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应在 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 件往来 均以加 密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 行。 (3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 双方无 法达成 一致以 该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公 章, 双 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 月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当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妥善保 管之。 为 基金托 管人 履 行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职责之 目的,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 机构) 应当提 供任何 必要的 协助。 (六)适 用法律 与争议 解决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2 、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基金 托管人 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111 111 的争议可 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提交 仲裁时 该会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除提 交仲裁 的争议 之外, 各方当 事 人 仍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他 规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 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 管协议 的修改 和终止 1 、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 效。 2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或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暂行 规定》 或 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 容如下 : (一)资 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交易 资料的 对账服 务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 阅对 账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向 本公 司定 制纸 质、 电子 或短信 形式 的定 期 或不112 112 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 和定制 账单的 方法可 参见本 公司网 站或拨 打客服 热线咨 询。 2 、其它相关 的信息 资料 (二)基 金间转 换 指本基金 存续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申 请,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转换为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的行为 。 (三)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以 定时定额 申购基 金份额 。 详情 请参阅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布的 有关定期 定额投 资的业 务公告 。 本基金已 于 2006 年 8 月 1 日起每个开 放日办 理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自 2014 年 8 月 6 日对本基金实施分 类后,A 类 基金 份 额仍可 办理基 金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本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暂未 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四 )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 自己的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 不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供 投资策 略分析 报告以 及与基 金经理 ( 或投资 顾问) 的定期 在线 交流的服 务。 (五) 网 上开户 与交易 服务 目前, 本 基金的 网上开 户、 交易 功能可 以通过 以下途 径实现 : 持有 农业 银行 卡、 建设 银行卡 、 兴业 银行卡、 浦发银 行卡、 中信银 行卡、 光大银 行卡 、 招商银 行卡、 民 生银行 卡、 交 通银行 卡、 汇付 天下 “ 天天盈 ” 帐户 、 快钱 支付 账户 的客 户, 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 网上基金直 销交易系 统开户与 交易。 泰达宏利 微信公 众账号 :mfcteda_BJ , 支持民生银行 卡、 招 商银行 卡、 汇付 天下“天 天盈” 账户 、 快钱支 付账户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对通过 本公司 网上基 金直销 交易系 统申购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的客户实 行优惠 申购费 率。 上述具体 详情请 查看公 司网站 或相关 公告。 (六 )资 讯服务 113 113 泰达 宏利 客服中 心为投 资者提 供 7 ×24 小时 的电话 语音服 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客服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 登录公司 网站 www.mfcteda.com ,查询 基金净 值、基 金账户 信息、 基金产 品介 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 在工作 时间还 将为您 提供周 到的人 工答疑 服务。


(七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 698 8888 (免长话 费) 或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 务。 二十 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5 月14 日 发布《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增加 深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 .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武 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3 .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 4 .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1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蛋卷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参 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5 .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6 日发布 《 关于泰 达宏利 货币市 场基金 端 午节假期 前暂停 申购及 转换入 业务的 公 告》。 6 .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7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收益 支 付公告 》 。 7 .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14 日 发布《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增加 北京广 源达信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114 114 8 .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6 月23 日 发布《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更 新 招募说明 书 》正 文及摘 要 。 9 .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7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收益 支 付公 告》。 10.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9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开 通定期 定额投 资、 转换 业务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11.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7 月19 日 发布 《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2016 年第2 季 度报 告 》。 12.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8 月5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收益 支 付公 告》 。 13.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8 月29 日 发布 《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2016 年半年度 报 告》。 14.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珠 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并参 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15.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上 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16.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销 售机构 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 17.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6 日发布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北 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 并参 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18.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10 日 发布《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收 益 支付公 告 》。 19.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10 日 发布《 关于泰 达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中秋节假 期前暂 停申购 及转换 入业务 的公 告 》。 115 115 20.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20 日 发布《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增加 上海云 湾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1.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21 日 发布《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调整 货币型 基金 A 类份额 在部分 销售机 构最低 申购金 额的公 告》。 22.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27 日 发布《 泰达宏 利增加 上海万 得为 旗 下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3.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27 日 发布《 关于泰 达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国庆节假 期前暂 停申购 及转换 入业务 的公 告 》。 24.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9 月28 日 发布《 关于调 整泰达 宏利货 币市 场 基金国庆 节假期 前暂停 申购及 转换入 业务时 间的公 告》。 25.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13 日发 布 《 关于 在北京 展恒基 金销售 股 份有限公 司开通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基 金 A 类 份额T+0 快速 取现业 务的 公 告 》。 26.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15 日发 布 《 泰达 宏利关 于增加 天津国 美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 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7.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16 年10 月15 日发 布 《 泰达 宏利关 于增加 北京格 上 富信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8. 本基金管 理人已于2016 年10 月 26 日发布 《 泰 达宏利 货币市 场基金2016 年第3 季 度报 告 》。 上述公告 的具体 内容请 详见公 告当日 的《中 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及 公司网 站www.mfcteda.com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 阅方式 存放地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的住所 。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通过 指定信 息披 露报 纸(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或登 陆基 金 管理 人互 联网 网址 (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 116 116 二十 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 查文件 包括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基金募 集的文 件; 2 、基金合同 ; 3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和营 业执照 ; 7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存放地点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查阅方式 : 基金 投资者可 在营业 时间免 费查阅,或 基金 投资 人也可 通过 指定 信息披露 报纸 (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或登 陆本 基金管理 人互联网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查阅。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6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