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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恒泰纯债A(003013)

中融恒泰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融 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中融恒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募集的准 予 注 册 文 件 名 称 为 : 《 关 于 准 予 中 融 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证监许可〔2016〕1484号) ,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益 ,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人在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充分了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本 基 金 为 债 券型 基 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 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等 信 息 披露 文 件 ,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 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 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 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 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估值价 格 可 能 与 实际 变 现 的 市 场 价 格 有 一定 的 偏 差 而 对 本 基 金 资产 净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 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 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 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 损的 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 行负责。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 以及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 本基金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 自 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融 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融 恒泰 纯债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中融恒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 中融恒泰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关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务 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 得 中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2. 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 金份额 43. 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 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7.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占 注册资 本 的 51% , 上 海融 晟投资 有限 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85003388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 工作期间,先后在培训 中心、机构监管部、人 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自2015 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 董事长。 杨凯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在湖南工程 学院担任教师。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 在 振 远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产 品 部营销经理。2003 年7月至2016 年8 月 在 宝 盈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期 间 , 历任市场开发部执行总 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 公司 副总经理。2016 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 中植 金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 曾任西安飞机工业公司 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 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 究所 办公室主任、银川经济 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 科创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 学位,并拥有香港科技 大学硕 士 学 位 以 及 北 京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任 职 于北 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同 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 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 学燕 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 学博士学位,并拥有英 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 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 学士 学位。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法律 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在湖南工 程学院担任教师。1998年7 月至2001 年8 月 在 振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任 产 品部营销经理。 2003年7月至2016年8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场开发部执行总 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 公司 副总经理。2016 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 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筹备 组、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年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8 月至2004 年6 月任沈 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 2004 年6月至2015年12月在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市 场管理部总监。2015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年5月起至 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 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 证 券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 席财务官,自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1990 年10 月至1999 年5 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 年5 月至2003 年3月曾任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 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曾历任哈尔滨盟科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 经理、主管会计;2006年2 月至2016 年3 月 任 职于 中 融国际信托,历任财务 部副经理、财务总监兼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财 务总 监、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财务管理 部 总 经 理 兼固 有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自2016 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中国国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学士,具备基金从业 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9年。2007年7月至2014 年7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7月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固收投资部秦 娟女士、量化投资部赵 菲先生、战略研究部黄 震先生、风险管理部李 晓伟 先生、交易部王丽梅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 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 售 办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律 法规 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 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 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 评估 和监控,法律合规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 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 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 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和 合规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 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 作报 告;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 险管理2 个 专 业 小 组 ,其 中,内控小组主要负责 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 度、 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 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 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 制订 公司业务风险政 策 , 研究 处 理 紧 急 情 况 和 风 险事 件 等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方面 的 事项。根据公司总体风 险控制目标,将交易、 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 求分 配到各部门;讨论、协 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 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 险管 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 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 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并调 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 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 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 运作风险报告; (5) 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 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 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 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 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银行间 交易 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 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 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 降低 风险; (8)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时 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 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 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 负有 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 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 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的 健康运行与公司 财 产 的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公 司 信誉 , 保 持 公 司 的 良 好 形象 。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 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 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 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 制度、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 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资 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 和独 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督察长全面负 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 公司 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 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 产运作、内部管理、制 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 核 , 出 具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法律合规部 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 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 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 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 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 查公 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 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 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 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 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 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 的离 任审计;协调外部审 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 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 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 织和 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 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 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 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 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基金 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 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 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 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 能地 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 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 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 法承 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 力的 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 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企业、 服务 城乡居 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 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 势,强化内部控制,合 规稳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 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 以 上 学 历 及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80% 员 工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基 金 从 业 经 历 , 具 备 丰 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 、基 金托管 业 务 经营情 况 2009年7月23 日,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 国第 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 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 为中 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 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 务系 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 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 全面 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6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51只, 包括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166006) 、 长 信 纯 债 壹 号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原长 信 中 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 、 东 方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3)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1908) 、 长信 利鑫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3003 ) 、 天 弘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164208) 、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0618) 、 东方 增长中 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 、 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740001)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62105 ) 、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166012 ) 、 农 银 汇 理 消 费 主 题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 ) 、 浦 银 安 盛 中 证 锐 联 基 本 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519117 ) 、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 汇 丰 晋 信 恒 生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040036 ) 、 东 方 强 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400016 ) 、 中 欧 纯 债 分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662 ) 、 中 欧 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 ) 、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519656 ) 、 天 弘 通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73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 、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576 ) 、 易 方 达 财 富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647 ) 、 天 弘 瑞 利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 ) 、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966 ) 、 中 信 建 投 凤 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1006 ) 、 景 顺 长 城 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194)、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216 ) 、 易 方 达 改 革 红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076 ) 、 天 弘 新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250)、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49) 、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85) 、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210 ) 、 天 弘 惠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47 ) 、 易 方 达 新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314 ) 、 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1 ) 、 易 方 达 瑞 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3 ) 、 南 方 利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570 ) 、 广 发 安 富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07 ) 、 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002388 ) 、 博 时 泰 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608 ) 、 融 通 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342 ) 、 东 兴 安 盈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2759)、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198 ) 、 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191) 、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003230) 。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 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 型的 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37164.24亿元。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 专门 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 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 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 行为 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 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 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 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3) 通 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 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217、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56580880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 、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 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85003506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已于2016年7月4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484号文,完成 注册募集。 二 、基 金 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 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 、C 两类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募 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 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七 、募 集 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 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募 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十 、认 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 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没有 明 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 、 认购的 数额 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 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 首次单 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人民 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十二 、 认购费 用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 务费。两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金 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50%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 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 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 笔认购金额对应 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三、 认购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保留到小数 点 后 两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 认 购 费 率 为0.50%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A 类 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50% )=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 (9,950.25+5 )/1.00=9,955.25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5元,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的A 类基金份额为9,955.25 份。 十 四、 认购的 方法 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 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 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五 、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 、 募集期 内 募 集资金 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 日 内 , 向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超过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中 予以披露;连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终 止 基金 合 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 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 、申购 和 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 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 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 请 及 申购 、赎回 份 额 的 确 认 情况 ,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 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 公告。 五 、申购 和 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人民 币,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申购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 基金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途 1.申购费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分 为A类和C 类两 类 不同 的类别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 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 用固定金 额费率 的申购 除外) ; 投资者 申购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 用 ,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 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Y <30 日 0.10% Y ≥30 日 0 C 类 基 金份额 Y <30 日 0.10% Y ≥30 日 0 (注:Y :持有时间)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 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0% )=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43,218.95份 即:投资者 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额,假 设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份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 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20天, 赎回 适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用费率为0.10%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0% =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10,000份A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1,468.52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 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T+2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 作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上 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6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 十一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1 日,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 重 复 刊登暂停公告1 次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2个月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暂 停 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 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 记 机 构 规定 的 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每期扣款金 额 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九、 其他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并依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第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央行 票据、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所 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票 、 因 投 资 于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的 权 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 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 研究、公司研究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 运行 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 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 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 各类 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 系和收益率水平等,深 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 的券 种。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 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 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 类证 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 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 市场 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 下,通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 利率、 汇率 、 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 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 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 济运 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 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 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 测, 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 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 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 观经济先行性经济指标 ,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 引擎进 出 口 、 消 费 以 及投 资 等指标,判断当前经济 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 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 的货 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 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 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 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结合当期债券收益率估 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 的目标久期。原则上, 在利 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 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 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 ,通 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 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在 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 乘策 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 货币政策以及国内债券 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 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 势, 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 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 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 利率 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测算子弹、哑铃或梯 形等 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 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交易所和 银行 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 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 收益 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 组合。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 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 得一 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 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 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 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 购利 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 种形式, “自上而下” 地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 经济 前景, “自下而上”地分析发 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 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 等。 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 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 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 用债券;购买信用利差 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 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 差缩 小后存在放宽趋势的信用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 性 管 理 , 选择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高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以 期获 得 长期稳定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 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 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 素,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 下,追求合理回报。本 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 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 募债 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 券进行信用分析,根据 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 可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 券进行严格筛选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 司背 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 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 打分和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分 数 高 于 内 部 投 资 级 要求 才 能入库投资。在投资是 综合考虑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 ,选 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8) 条以外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 销期 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 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 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和维护。该指数的样本 券包 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 行票据、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银行债券、地 方企 业债、中期票据、记账 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 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 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 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 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指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 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 门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登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 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非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按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 于活跃市场的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 况下,则应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四 、估值 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 位以内 ( 含 第4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 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 的处 理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 能 低于面值; 3 .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可能有 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 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 原 则 , 此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 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 费率0.30%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 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 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4-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 当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从 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和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 露 , 并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易日(或自然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 其 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其 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 有 关 情 况 立即 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后2 个 交 易 日 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 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 止后10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 买 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人按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 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 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 ,信 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 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 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该类 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 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 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 券的 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 济、政府产业政策、货 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 、行 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 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 期不 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 般情 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 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 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 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 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 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 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 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 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 信用 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交 易 结构 风 险 、 各 种 原 因 导 致的 基 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 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 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 账 册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 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 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 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 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 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 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公布会 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 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 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定外,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止 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用通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央行 票据、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因所 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票 、 因 投 资 于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的 权 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 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 不 低 于80% ;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不低于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 资 比 例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按 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8) 条以外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 金托管人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 序对 基金投资 、融资 比 例 进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融资 比例 限 制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 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 为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 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相 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 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履行 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 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于1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 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 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 人仍不撤销的,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任 何 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 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 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 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 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 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 总成本、总成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资 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 审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 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 查 看 基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就 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 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及时、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 应及 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管 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 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 料中 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 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 期内 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 产生 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 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 账 户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基 金 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 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账户名称以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命名规则为准开立。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变更基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 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 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按有关 规定 开设、使用并管理;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 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 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 其他 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 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 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 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章 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 的数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A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均 精确到0.0001元 ,小 数 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 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证等) ,以 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 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 中所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 活跃市场的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 行调 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 场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情 况 下,则应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第2 条 估 值 方 法 第(7 )款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错 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 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6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45 日 内 公 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编制 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 往来 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 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 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 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 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 服务 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 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 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 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留意 各 联系方式的完整性 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 和 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 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持有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客 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 答疑 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交易 信息、资产市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 配等 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 供 直销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 通过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向 客 服专 员 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 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 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 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客户服 务 热线 、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 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 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 音留言、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 随 时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基金 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诉 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 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 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第二 十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中融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 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投资人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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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