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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长盈定开债(004123)

华福长盈定开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华福长盈半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2 月 16 日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2 页,共 14 页 
重要提示 
 
1、 华福 长盈半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的
募集申请已 于2015 年12 月3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 〔2015 〕2835 号 文 准予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兴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公
司 ” ),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兴业银行” )。 
3、本基金为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本基金自2016 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 月23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人民
币,并且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少于200 人 。本基金 不设募 集规模 上限。在基
金募集期内,本基金根据发售实际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 中 直 销 机 构 为 兴
银基金 直 销 中 心 ; 代 销 机 构 为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华 福 证
券 ”)。 
6、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 
8、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需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发 售期内 本公司 直销中
心和 指定代销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每位 投资者 只能开 立一个基 金账户 ,投资 者可以凭 该基金 账户在 所有销
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
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 、 登 记 机 构 将 于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日 次 日 对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申 请 进 行 确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3 页,共 14 页 
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 、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
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2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
者应在基金合同正式公告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 年12 月16 日 《 证券时报》 上 的 《 华福
长盈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ffunds.cn )上 。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 、有关销售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销售
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7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6326 )或当地
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 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4 页,共 14 页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
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本基金以1.00 元 面 值 开 展 募 集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0、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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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福 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简称及基金代码 
华福长盈 定开债( 基金代码:004123)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起(包 括该日 )至该 封闭期首 日的6 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 同生效 日的6 个月对日 的前一 日止。 首个封闭 期结束 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至 该封闭 期首日的6个月 对日的 前一日止 ,以此 类推。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
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 最
短不少于5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 具体时 间以基 金管理人 届时公 告为准 ,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开 放期前2日进行 公告。 如封闭 期结束后 或在开 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存续期限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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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十 )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 为 华福证券。 
2、代销 机构的 具体地 点、联系 方式以 及销售 网点名录 见本公 告 “七 、本次
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 中 “ (四)销售机构 ” ,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
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 期间,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增减 本基金 的代销机 构或销 售网点 , 也可
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
准。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
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6 年12 月19 日至2016 年12 月23 日 。在上述期
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
的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不同,可由该类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
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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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起10 日 内 ,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
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
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
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
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 购费)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0%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本基金认
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
额限制。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8 页,共 14 页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五)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七 )认购的确认 1 、 投 资 人 在T 日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 通 常 应 在T+2 日 到 原 认 购 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2、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投 资者应 在募集 截止日后2个工 作日后 到原申请 网点打 印交易 确认书,或 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 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若投 资者的 认购申 请被确认 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投 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9 页,共 14 页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 、开户时间:上午9:00 -11:30 ,下午13:00 -17:00 ( 周六、周日 和节假日 不受理) 认购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个人投资者 提出开户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包 括 : 身 份 证 、 护 照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武 警 证 等)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账户 (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 )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④《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 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②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③ 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 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账户名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户:216200100100909495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二) 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10 页,共 14 页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时间:上 午9:00-11:30,下午13 :00 -17:00(周六、周日 和节假 日不受理) 认购时间: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机构投资者提出开户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 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②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原件,加盖公章; ③ 印 鉴 卡 、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负责人 章)、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公章与法 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章; ⑤《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⑥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负责人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 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 机构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 )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 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加盖预留印鉴 ; ②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③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等)及复印件。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11 页,共 14 页 直销专户。 账户名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户:216200100100909495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二) 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投资人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 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利息折 算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六 、基 金的验 资 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时 , 如 果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 募 集 份 额 总 份 额 不 少 于2 亿份而 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人 数不少于200 人, 经以 下程序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办理基金 合同生效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停止发售后,由托管银行出具基金清算专户 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二)本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的备案 手续; (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12 页,共 14 页 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和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成立时间:2013 年10月25日 联系人:姚媛 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电子邮箱: services@hffunds.cn (二)基金托 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联系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三)登记机构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 楼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13 页,共 14 页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联系人:高文军 电话:021-20296279 传真:021-68630068 (四)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 姚媛 联系电话:021-20296245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40000-96326 2、代销机构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联系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特 别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14 页,共 14 页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人:吴志辉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谭炼、吴志辉 兴 银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2016 年12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