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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000909)

鑫元合丰:关于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1 页 共 6 页 鑫 元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鑫 元 合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开放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的公告 公告送 出日期:2016 年12 月27 日























关于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2 页 共 6 页 1 公告 基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基金 简称 鑫元合 丰纯 债 A 鑫元合 丰纯 债 C 下属分 级基 金的 交易 代码 000911 000910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12 月16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鑫元合 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转型后为 “鑫元合丰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鑫 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转 型后为 “ 鑫元合 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起 始日 2016 年 12 月 27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6 年 12 月 27 日 2 日常 申购和 赎回 办理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后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本基金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关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3 日常 申购 业务 3.1 申购 金额限 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 或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网上直销首次申购本 基 金的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含 申 购 费 、 下 同 ) , 追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额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 柜 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人民币。 已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 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关于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3 页 共 6 页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 的限制。 2.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或 数量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3.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2 申购 费率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 金额递 减。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购本 基金 , 申购费 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申购时 ,合 丰纯 债 A 收取 基金申 购费 用; 合丰 纯 债 C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合 丰 纯债 A 的申 购费 率按认 购金 额递 减, 具体 费率结 构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 100 万 ≤M <200 万 0.2% 200 万 ≤M <500 万 0.1%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合丰纯 债A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率优 惠参 见本 公司 相关公 告。 3.3 其他 与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 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或收 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 销 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 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 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4 日常 赎回 业务 4.1 赎回 份额限 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 。 某 笔赎 回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某一 销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 户的 份额余 额少 于 100 份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强制




















关于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4 页 共 6 页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赎 回其在 该销 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户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2 赎回 费率 合丰纯 债 A 的赎 回费 用由 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 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 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赎回时 , 合丰 纯 债 A 收取 赎回费 用 ; 合 丰纯 债 C 不 收取赎 回费 用 。 合 丰纯 债 A 的 赎回 费率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不同 设定 赎回 费率,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限(Y ) 赎回 费率 Y <0.5年 0.2% 0.5年 ≤Y <1 年 0.15% Y ≥1 年 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 以 该份 额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0.5 年为181 天,1 年为365 天 。) 4.3 其他 与赎回 相关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赎 回费 率。 5 基金 销售 机构 5.1 直销机 构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城 路 99 号 震旦 大厦3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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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束 行农


联系电 话:021-20892066























关于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5 页 共 6 页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 :周 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66188 ,021-68619600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 申 购及 赎回 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xyamc.com 5.2 销售机 构: 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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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第 6 页 共 6 页 7 其他 需要 提示的 事项 1.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 赎回 业务 事项 予 以说明 。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 基金的 详细 情 况,请 详细 阅读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


2. 投资者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 拨打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06-6188 ) 以及 各 销售机 构客 户 服务电 话。


3. 风险提 示: 本公 司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本公 司提 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投 资者 在投 资前 应认真 阅读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敬 请投 资者 注意投 资风 险。 特此公 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