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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000909)

鑫元合丰:关于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申购、赎回结果及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鑫元合丰 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第 一 个 分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申购、 赎 回 结果 及 转 型 为 鑫 元合 丰 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公告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司 ” 或“ 基金 管理人 ”)于2016年12月15 日在指 定媒 体
及本公 司网 站 (www.xyamc.com ) 发布 了 《 鑫 元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鑫 元合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第 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到 期及 转入 下一 个分 级运作 周期 的相 关规 则公 告 》( 简称 “ 《 到期
公告》 ” ) 。根 据公 告, 鑫元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鑫元合丰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
码:000909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鑫元 合丰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合丰A 份 额: 基金 代
码:000910 ,以 下简 称: “合丰A ”; 鑫元 合丰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合丰B 份 额: 基金 代
码:000911 ,以 下简 称 : “合丰B ” )自2016 年12月21日进 入过 渡期 , 其中 :2016 年12 月21 日为
合丰A 、 合丰B 的 份额 折算 确认日 ,2016 年12月22日( 含) 至12 月23 日( 含) 为合 丰A 、合 丰B 的赎
回开放 日 ,2016 年12 月26 日为合 丰B 的 申购 开放 日 ,2016 年12月27 日 为合 丰A 的申购 开放 日 。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鑫 元合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鑫 元合丰 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约定,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过 渡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将 拒绝
接受投 资人 对合 丰A 、 合丰B 的 申购 申请 。 同 时 , 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合 丰B 最后一 个申 购开
放日日 终 , 若 合丰B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等 于或 小于3000 万元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基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将 于合 丰B 最 后一个 申购 开放 日后 次 个 工作日 直接 转型 为
普通开 放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即 “ 鑫 元合 丰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现 将本次 鑫元 合 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相关 申购 、赎回 结 果及 基金转 型 情 况公 告如 下: 
 
一、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赎结果 
(一) 合丰 A 开 放赎回 的 确认结 果


根据《 到期 公告 》的 规定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12 月 23 日 ,所 有经 确认 有 效的合 丰 A 的 赎回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据 此确 认的 合 丰 A 的 赎回总 份额 为 152,520,170.42 份。 合丰 A 最后 一个 赎回开 放 日( 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日终 ,合 丰 A 的份额 数 为 0 份。 (二) 合丰 B 开放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结 果 根据《 到期 公告 》的 规定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12 月 26 日,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合 丰 B 赎 回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据此 确认 的合 丰 B 的赎 回总份 额 为 58,029,935.82 份;所 有合 丰 B 的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拒 绝 , 据此确 认的 合 丰 B 的申 购 总份额 为 0 份。


合丰B 申购开放日(即2016 年12月26 日)日终,合丰B 的份额数为25,000,000份,资产净值 为25,062,526.42 元,小于3000万元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 致, 本 基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于 合丰B 申购开 放日 后次 个工 作日 , 即2016 年12月27 日直接 转型 为普 通开 放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即 “鑫元 合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二、 鑫元合丰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规 则 本基金 转型 为 “ 鑫元 合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简称 为 “鑫 元合 丰纯 债 ” ) 后, 原合 丰A (基金代码:000910 )转为转型 后 基金 的C 类份额(基金 代码:000910 ,简称为 “鑫元 合丰 纯债C ” ) , 并适 用C 类份 额费率 结构 及收 费方 式 , 即转型 后的 鑫元 合丰 纯债C (以 下称 为 “合丰 纯债C ” ) 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不收 取申 购费 ; 原合 丰B (基 金代 码:000911 ) 转 为转型 后基 金的A 类份额(基金代码:000911 ,简称为 “鑫元 合丰纯债A ”),并适用A 类份额费 率结构及收费方 式,即 转型 后的 鑫元 合丰 纯债A ( 以下 称为 “合 丰 纯债A ” )收 取申 购费 而 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三、基金转型为 “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转型后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转型后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0.1%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三) 销售 服务 费 转型后合丰纯债C 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合 丰纯债C 基金资产净值的0.1%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 ÷ 当 年天 数


H为合 丰 纯债C 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合 丰纯债C 基金 资产净 值 转型后 合丰 纯债C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向 托 管人 发送 合 丰 纯债C 销 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次 月前5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四、基金转型为 “ 鑫 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本基金 转型 为 “ 鑫元 合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关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业 务 办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本 基金 转型 为 “ 鑫元 合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开 始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为准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时间 。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后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9:30-15:00 ) 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即为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 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划 出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应在T+2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人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投资 人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投 资人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 准。对 于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 机构或 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 直销首次 申购 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 费、下 同) ,追 加申 购的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 元。投 资人 通过 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人民币 。 已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 限 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或数 量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 100 份。某 笔赎 回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某 一销售 机构 全部 交易 账户 的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强 制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其 在该 销售 机构 全部 交易账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实际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予以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转型 后分 为 合 丰 纯债A 和 合丰 纯债C 两 类基 金份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 独设置 基金 代 码,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转 型后 ,在 申购 时 合丰 纯债A 收取 基金 申 购费用 ; 合 丰纯 债C 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合 丰纯债A 的申 购费 率按 认 购金额 递减 ,具 体费 率结 构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 100 万 ≤M <200 万 0.2% 200 万 ≤M <500 万 0.1%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合丰纯 债A 的 申购 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3、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在转 型后 , 对 合丰 纯债A 收 取赎 回费 用; 合丰 纯债C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合 丰纯债A 的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不同 设定赎 回费 率, 具体 赎回 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 费率 Y <0.5 年 0.2% 0.5 年 ≤Y <1 年 0.15% Y ≥1年 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的 计 算, 以该 份额 在登 记机 构 的登 记日 开始 计算 。0.5 年为181 天, 1年为365 天 。 ) 合丰纯 债A 的 赎回 费用 由 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其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等。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指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申 购合 丰纯 债A 的计 算 公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合丰 纯债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合丰 纯债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合丰纯 债A 的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1 : 某 投资 人投资40,000 元申购 合丰 纯债A , 其对 应 的申购 费率 为0.4% , 假设 申购当 日合 丰 纯债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 则可 申购 的 合丰纯 债A 基 金份 额为 : 申购金 额=4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40,000/ (1+0.4%)=39,840.6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840.64 =159.36 元


申购份 额=39,840.64/1.060 =37,585.51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40,000 元 申购合 丰纯 债A 份 额, 可 得37,585.51 份合 丰纯 债A 基金份 额。 例2: 某投 资人 投资500 万 元申购 合丰 纯债A , 其 对应 申购费 率为1,000 元, 假设 申购当 日合 丰 纯债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 则可 申购 的 合丰纯 债A 基 金份 额为 : 申购金 额=5,0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000/1.060 =4,716,037.74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500 万元 申 购合丰 纯债A 份额 ,可 得4,716,037.74 份合 丰纯 债A 基 金份额 。 2、申 购合 丰纯 债C 的计 算 公式为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合丰纯 债C 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400,000 元申 购 合 丰纯 债 C 基 金 份额, 对应 费率 为 0 , 假 设申购 当日 合丰 纯债 C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60 元, 则可 申购 的 合丰 纯 债 C 基金 份额 为 : 申购份 额=400,000/1.060=377,358.49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 资 400,000 元申购 合丰 纯 债 C 份额 , 可得 377,358.49 份合 丰纯 债 C 基金份 额。 (八)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合丰 纯 债 A 或 合丰 纯债 C 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T 日 合 丰纯 债 A 或 合丰 纯债 C 基 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1、赎 回合 丰纯 债 A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合丰 纯 债 A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假 设投 资人 申请 赎回 10,000 份合 丰纯债 A 基 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3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2% ,假 设赎 回申 请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50 =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2%=21 元 赎回金 额=10,500-21=10479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合 丰纯债 A 基金 份额 ,假 设 赎回申 请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479 元。 2、赎 回合 丰纯 债 C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合丰纯 债 C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假 设投 资人 申请 赎回 10,000 份合 丰纯 债 C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3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申请 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50=1050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合 丰纯债 C 基金 份额 ,假 设 赎回申 请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500 元。 五、基金转型为 “ 鑫 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 (鑫 元合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 为开放 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即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分 级运作终 止,转型后基金 的投资管 理,包括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等 均保 持不 变。 六、基金转型为 “ 鑫 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的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 (鑫 元合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 为开放 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即 “鑫元 合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二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七、基金转型为“鑫 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后的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鑫元合 丰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转型 为“鑫元 合丰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收 益分 配原 则如 下: (1)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 多为6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的10%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风险提示 风险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本公 司提 醒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担 。 投资 者在 投资 前 应认真 阅读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文件 。 敬请 投资 者 注意投 资风 险。 九 、投资者可以通过 以下 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 情况 :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站:www.xyamc.com 客服电 话:400-606-6188 特此公 告。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