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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稳悦A(004102)

信诚稳悦: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信诚 稳 悦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 托 管协议当 事 人 ........................................................................................ 1 
二、基金 托 管协议的 依 据、目的 和 原则 .................................................................. 2 
三、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 3 
四、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 务核查 ............................................................... 9 
五、基金 财 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 的 发送、确 认 和执行 ............................................................................... 13 
七、交易 及 清算交收 安 排 ...................................................................................... 16 
八、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 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 收 益分配 ................................................................................................. 23 
十、基金 信 息披露 ................................................................................................. 24 
十一、基 金 费用 .................................................................................................... 26 
十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 金 有关文件 档 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 更换 ................................................................ 30 
十五、禁 止 行为 .................................................................................................... 33 
十六、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 34 
十七、违 约 责任 .................................................................................................... 36 
十八、争 议 解决方式 ............................................................................................. 38 
十九、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效力 .................................................................................. 39 
二十、其 他 事项 .................................................................................................... 40 
二十一、 基 金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41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 ;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法》) 、《信诚稳悦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 、投
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 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有 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遵循平等 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 保护投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 、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业务进行 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以上第 (9) 条 以外,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投 资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 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以上
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行 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 和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 确认当日生 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2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有责 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款 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 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账 户开设与管 理、投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 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 开立、传
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 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①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②基金管理 人应将经董 事会批准的 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以及
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提 供给资产托 管人,资产 托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 的,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 充协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议的约定向 资产托管人 提供其托管 基金拟购买 中期票据的 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 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规定的 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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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根据《基金 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规定,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每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
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 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定 期地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 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 金资
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 内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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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 日内,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合同》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 定计息。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 通银行企业 网上银行( 简称“交通 银行网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 法》、《现 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 则》、《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金 证券交收账 户、资金交 收账户进行 证券的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 行交易,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由 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 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 程序另有限 制除外。除 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尽可 能保证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 盖授
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六、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和执 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书面 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 知”)基金 托管人有权 发送
指令的人员 名单、签字 样本、预留 印鉴和启用 日期,注明 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 时基金托管 人确认有权 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
“被授权人 ”)身份的 方法。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授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基金 管理人发出 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 期开始生效 ,在此后三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通 知后,将签 字和印鉴与 预留样本核 对无误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授权文 件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 容不得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运 用基金资产 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 权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 权人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 传真的方
式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方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 管理人及时 通过电话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 额,15:00 之后发送付 款指令 或
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 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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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付款指令并 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 人指令传输 不及时或
账户资金不 足,未能留 出足够的执 行时间,致 使指令未能 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导致的 损失。基金 管理人应将 银行间市场 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 依照“授权 通知”规定 的方法确认 指令的有效 后,在规定 的有效期
内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 完毕后,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仅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授权文件对 指令进行表 面相符性的 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
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包 括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 送指
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信 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错误时,有 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对基金场 外投资指令 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 生效,则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在对基金场 外投资指令 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 资指令有可 能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本协 议的规定, 应暂缓执行 指令,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 因造成未按 照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 ,应
在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 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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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 撤换被授权 人员或改变 被授权人员 的权限,必 须提前至少 三个
工作日,使 用传真或双 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加盖公章 的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 日期,同时 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自
其上面注明 的启用日期 起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 人对授权通 知的内容的 修改自启
用日期起生 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 内将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 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 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 指令发送人 员的授权, 并且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 更通知的启 用日期后该 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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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 应代表基金 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 单元租用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基 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 露公告中披 露相关内容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的 修改带来的 变化届时以 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
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 理人的资金 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 后应在规定 期限
内执行,不 得延误。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托 管人在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 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 上有充足的 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 令。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考 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和在 途时间。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 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 转账形式进 行。如中国 人民银行有 更快捷、安 全、可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而发 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 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清算 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通 过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 如因
基金托管人 的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 失;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进行证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风 险的,基金 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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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理人负 责解决,基 金托管人应 给予必要的 配合,由此 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在完成相关 登记结算公 司通知的事 项后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 造成基金无 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 ,按照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 易记录,由 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行核 对。每日对 外披露每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 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 失由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承担。基金 管理人每
一交易日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在当日 全部交易结 束后,将编 制的基金资 金、证券
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 、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负责。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申购 净额未能如 期到账,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 担。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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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3 日 (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转换的资金交收应不晚于T+3 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分发现金 红利的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 行< 企业会 计准则> 估 值业务及份 额净值计价 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每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以 约定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交易所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对在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 值。 5、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规 和基金投资 所在地的法 律法规规定 应交纳的各 项税 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对 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 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3、5、6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 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 公布每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 易场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 因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 错处理,如 果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有 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 定执 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且不损害投 资者利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 交易日核对 账目,如发 现双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 纠正,确保 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 后,以传真 方式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表完 成当日,以 约定方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 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 盖章)或以 其他双方约 定的方式确 认,以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在至少一 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下 达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管 理人的指定 账户,并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分配。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须 载明基金收 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 露办法》及 中国证监会 关于 基金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 定进行披露 以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 息、从对方 获得的业务 信息及其他 不宜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 披露的文件 ,包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 告、 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及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 应按本协议 第八条第( 六)款的规 定对相关报 告进行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公告 ,必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基金 法》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出具 基金托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 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 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 取 ,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 0.1%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取,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三 )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 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 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金 登记机构登 记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 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的要 求定期和不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 述约定时间 外,如果确 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 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 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 档案的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 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 金账册、 会计报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签署重大合 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 同文本正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 处。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将与本基金 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 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 方有义务协 助接任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十四、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 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 月内选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 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需采取 审慎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 失,并有义 务协助新基 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 月内选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需采取 审慎措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 失,并有义 务协助新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按 上述程序职 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需在六 个月内选任 新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新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托管协议当 事人不得用 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 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过 程中任何尚 未按有关法 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 管理人不得 在资金头寸 不足的情况 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六)在资 金头寸充足 且为基金托 管人执行指 令留出足够 时间的情况 下,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得为同一机 构,不得相 互出资或者 持有 股份。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 在行政上、 财务上互相 独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六、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 新协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规定或者本 托管协议约 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对 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 带责任后有 权根据另一 方过错程度 向另一方追 偿。但是发 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 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情形; 4、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 券公司、期 货公司等其 他机构负责 清算交收的 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 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 欺诈、故意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 协议一方当 事人(“违 约方”)的 违约行为给 基金资产或 基金 投资者造成 损失,而另 一方当事人 (“守约方 ”)赔偿了 基金资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 违约,另一 方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 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尽力 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 协议当事人 违反托管协 议,给另一 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 行为虽已发 生,但本托 管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 度地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应 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 解决。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不愿通过协 商、调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 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 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 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 (为本协议 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 澳门 和台湾法律)。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九、 基金托 管协议 的效力 (一)基金 管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会 申请发售基 金份额时提 交的基金托 管协 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 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 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生 效。基金托 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 托管协议自 生效之日起 对托管协议 当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律 约束 力。 (四)基金 托管协议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各一 份外,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二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信诚稳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二十一 、基金 托管协 议的签 订 本托管协议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 当事人在本 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 的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 章,并注明 本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