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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天益货币A(004198)

华富天益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 富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编号: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0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5 九、 信息披露............................................................................................................ 26 十、 托管费用............................................................................................................ 2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四、 禁止行为........................................................................................................ 31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六、 违约责任........................................................................................................ 33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4 十九、 其他事项........................................................................................................ 35 华 富天益 货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 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886996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管理办 法》 ) 、 《关于 实施<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有关 问题的 规定》 (以 下简称 《有关 规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华富天益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定。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 同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 有效 法律法规或相 关规定 。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 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 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后,本基金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 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协议 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7)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 本基金投资于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9)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 期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30% ;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 种除外;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产品 是否 符合 上述比 例限 制 。 《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 变更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除 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3)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投 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 1)、 8)项 与第 13) 项外 , 由于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日 正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的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施交 易监 督 。 (4)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门 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 有 关于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及 其更新 , 并 加盖 业 务章 并 书面提 交,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真 实、 完整 、 全 面。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 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 规进 行关 联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 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依据本 协议 第二条 第( 一)款 第 2 项 对投 资比 例和 投资 限制 进 行事 后监 督; 除 此外, 无其 它监 督责 任。 如 发现 异 常情 况,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因 投资 中期 票据 导致 的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前, 基金 管理 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 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管理 人在 此承诺将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是否 分别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是否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管 人主动 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托 管人不 对处于 自身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独立 核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致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有 效认 购资 金当 日以书 面形 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况 , 并及 时将资 金到 账凭 证 传真 给基 金管理 人, 双方 进行 账务 处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 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门 的 证券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证券结 算 保证 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 基金托管人为 履行结算参 与人的义务 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就本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面 协议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且 符合 本协 议相 关约 定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预留印鉴和被 授权人签字 样本,事先书 面通知(以 下 简称“ 授权通 知”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发送 指令的 人员 名单, 注明相 应的交 易权 限,并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授 权通 知书 由基 金管理 人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权 代理 人签 署并 加盖 公章 , 若 由授 权 代理人 签署 的, 还应 附上 法定代 表人 的授 权书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通知 当日回 函或 回电向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划款 指令授 权书 无论 产品 成立 时或后 续更 新, 都需 要在 原件到 达后 方可 生效。 划款 指令 授权 书原 件未按 时送 达托 管人 的,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该授 权书对 应的 划款 指令,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务 , 其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 关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 户行 、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有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以下 简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 理人用 传 真的方 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在发 送指 令后 及时 与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确认, 因基金管理 人未 能及 时与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指令确 认,致使 资金 未能及 时到账 所造成 的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权通 知”规 定的 方法确 认指令 有效后 ,方 可执行 指令。 对于被 授权 人发出 的指令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 权限 内发 送划 款指令 , 被授 权人应 按照 其授权 权限 发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指 令时 , 应为基 金托 管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间 。 一 般划 款指令 ( 不含 银行 间指 令、 定期存 款指 令 、 非 担保 交 收指令 、 新股 、 新 债、 增发 等申购 指令 ) 应在 15 点( 指令 截至 时间 )前提 交托 管人 ,如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则指 令 需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工作时 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17 点)提交 托管 人。 新股、 新债 、增 发等 申购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须 在申 购前 1 个工 作日 向托 管人发 送 指令 , 如需在 申购 当日 下达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托 管人 留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 令最 迟不 得 晚 于上午 11 :00 点 (指令 截 至时 间) 提交 托管 人。 如划款 指令 中给 予托 管人 的划拨 时间 小 于2 个 工作 小时或 晚于 前述 指令 截至 时间的 , 托 管人应 尽力 在指 定时 间内 完成资 金划 拨, 但不 承担 因 时间不 足导 致执 行失 败的 责任。 基金管理 人于 当天 16 :30 之后发 送划 款指 令的 ,托 管人不 予执 行, 由此 造成 的相应 损 失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划 款所 需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 将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 交单加 盖预留 印鉴 后 及时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托 管人 。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预留 印鉴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授 权专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 错误 , 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 糊不 清或 不全 ,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 照正 常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负 责 赔偿 相应 的直 接损 失。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员的 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易 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加 盖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变更通 知应 载明生 效时 间 , 并提 供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金托管 人收到 变更通 知当 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基 金管 理人 或通 过电 话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权 变更于 变更 通 知载明 的生效 时间起 生效 。若变 更通知 载明的 生效 时间早 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间 , 则授权 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托 管人 仍应 按原约 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基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人员名 单 、 权 限有变 化时 , 未 能按 本协 议 约定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预留 新的 印鉴 和签 字样 本而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损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前 通过 录音 电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按照正 常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 令对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有 关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 后确 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卖证 券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和 被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签 订交易 单元 使用 协 议, 由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法 定信 息披 露公 告中 披露有 关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起始 运作前 将 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 息以 及 变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将 被选 中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 的 《交 易单 元租用 协议 》 及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基 金投 资于 非担 保交收 的 投资 品种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遵守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行 间债 券券 款对 付结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15 点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 提交托 管 人。 银行间 中债 登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15: 30 分 ( 指令 截至 时间) 前 提交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债 登、 上清 所提 供的 查 询功 能, 实时 跟踪 交易 结 算情 况、 证券 与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5、 定期 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 签订 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 应在 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 一个 工作日发 送给托 管人 , 定期存 款的 划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 版 ( 传真 件或 扫描件 ) 最 迟不得 晚于 起息 日 13 :00 (指 令截 至时 间 )提交 托管 人。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17 点 前向托 管人 送达 存款 证实 书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敦促 存款银 行 将存款 证实 扫描 件发 送至 托管人 。 存 款证 实书 送达 托管人 后,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存款 证实 书原 件。 托 管人 仅对 存款 证实 书进行 形式 审核 , 形 式审 核内容 为账 户名 称、 起息 日、 到 期日 、 金 额、利 率。 托管 人不 对存 款证实 书真 实性 承担 审核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1)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办理定期 存款 业务的 存款 账户开立 、资 金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所投资的 定期 存款的 存款 证明文件 提供 上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 实书” ) 妥 善送 至托管 人处。 “ 证实 书”移 交给托 管人之 前,因 “证 实书” 丢失、 损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3)定 期存款 到期日 当日 或提前支 取日 当日, 存款 银行应派 授权 代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 取 “证 实书 ” 。 “证 实书” 移 交给 存款 行授 权代 理人 之 后, 因 “证 实书 ” 丢失 、 损毁 而造 成的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 对前 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 关事 务的书面 授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 上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 身份证 或工 作证 。 (4)存 款银行 应保证 及时 支付存款 本金 和利息 ,于 支取当日 将本 息划付 至本基 金 开立 在托管 人(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处的托 管账户 , 并 列明账 户的开 户行、 账号 、户名 、大额 支付号 。 存 款银 行应 确认, 定期存 款的 本息 只能 划入 开立在 托管 人的 相应 托管 账户或 经托 管 人确认 的指 定账 户。 上述 指定收 款账 户信 息如 需变 更,必 须经 托管 人书 面同 意。 (5)存 款银行 应为定 期存 款业务提 供定 期对账 服务 。首次对 账应 不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 后的一 个自 然月 。 除 首次 对账外 , 对 账频 率不 少于 每年一 次。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托管 人对 “证 实书” 的书 面征 询。 (6) 在存 款存续 期内 , “ 证实书 ” 的 预留 印鉴 发生 变更的 , 存 款银 行应 配合 办理变 更手 续。 (三) 可用 资金 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管 理人 。 (四) 交易 记录 、资 金、 证券账 目的 核对 1、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2、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 资金 账目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每日 进 行账实 核对 , 基 金管 理人 复核托 管人 提供 的可 用头 寸表核 对资 金余 额。 银行 存款账 户每 日核 对,做 到账 账相 符、 账实 相符。 3、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本基 金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按 本协 议第 七条 相关 规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 认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开放 式 基金 的有 关数 据, 并对上 述 数据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性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作 日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的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3、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一 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发送 的 登记 数据 的接 口规 范与 基 金托 管人 的接 口规 范保 持 一致。 5、 基金 登记 清算 专用 账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登 记清 算专 用账 户。 6、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 但不 可抗 力 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因托 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 资金, 导致 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支 付, 如是 基金 管理 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金 支付 执行 和责 任界定


除申 购款 项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 资金支 付时 ,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 若本 协议 没有规 定的 按双 方协 商一 致内容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第七 条 规定的 时间 内划 到指 定账 户。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不可 抗议 力原因 导致 资金 不能 按时 到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 如 因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第三 方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追偿 。 9、 暂停 赎回 和巨 额赎 回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 申购 赎回 资金 结算 1、T+1 日,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根据 T 日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基 金的 确认 数据 汇总 传输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进行 申购 的基金 会计 处理 。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总清 算账 户间, 直销 申购 款实 行T+1 日 交收 , 代销 申购 款实行 T+2 日交 收; 赎 回款 实行T+1 日交 收。 基金 托管 账户 与“基 金清算 账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循 “全额 清 算 、 净额 交收 ” 的原 则, 每 日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 与应付 资金 的差 额来 确定 当日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定 资金 交收 额。 如存 在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交收日 15:00 之前 从基 金 清算账 户划 到基 金托 管账 户,基 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到 账后应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将 有关 书面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账务 管理 ; 如 存在 托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前 一工作 日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在交收日12:00 之 前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资 金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将 有关 书面 凭证 交给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如系 基 金管 理人 的 原因 造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七)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 转换。 (八) 基金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00 之前 划拨 资金 ,用 以完成 清 算交 收。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按 规定 公告 。 每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 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价 ”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以内 。 当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 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 内 将正 偏离 度 绝 对值 调整到 0.5%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 达到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 风险 准备 金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控 制 在 0.5%以内 。当负 偏 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资 组合 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 采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算 等措 施。 当上述 情形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任 一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 【4】位 以 内或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位 以内发 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1)基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2、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 下约 定处 理: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量 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四)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五)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六)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 方平 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 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业务 章的复核意 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 , 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尾 形成 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 日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方式 ,投 资人可 通过赎 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 金收益 。投资 人在当 日收 益支付 时,若 当日净 收益 为正 值, 则为 投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当 日净 收益为 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 人 基金份 额; 其若 当日 净收 益为零 ,则 保持 投资 人基 金份额 不变 ;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每个 开放日公告前 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应于 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以 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二)信 息披 露的 内容 根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要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信 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配 合 、 互 相 督促、 彼此 监督 、保 证其 履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的 义务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定期报 告、临 时公 告、澄 清公告 以及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等其 他必 要 的公告 文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拟定 并负 责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信 息披 露要 求。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按有 关规定需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的, 须由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相关 信息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方 可公 布。 年度 报告 中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需经 有证券 业务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 信 息披 露过 程中 应以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为宗 旨, 诚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 以 披露 的信 息文 本, 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营 业场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公众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以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 息的 情形 (1)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 国 证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十、 托管费用 本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收 方式 如下: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05%】 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0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 具 划款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 保管期 限不低 于法 定期 限。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 十 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期 限不 低于 法定 期限。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按各 自职 责保 管就 基金 资 产对 外签 署的 全部 合同 的 正本。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十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1.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人 资 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 任;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它情 形。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的 基 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含 2/3)表 决通过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1.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职责 终止的 情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人 资 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 任;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 它情 形。 2.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的 基 金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含 2/3)表 决通过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审 计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1、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 (四 )新任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接收基金 管理业务 或新任 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 接收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 不做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 关职责 期间 , 仍有 权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 理费或 基金 托 管费。 十 四、 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 相互 兼职。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 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 一)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十 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五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 六、 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 如 果由于 双方 的过 错,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 由 双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规章 或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 监会 等监管 机构 的规 定作 为或 不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在 没有 欺诈 或过 失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投资 原 则投资 或不投 资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发生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情 形; 4.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络故 障、 通讯 故障、 电力 故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 法 律法规 变 化、 登记机 构非 正常 的暂 停或 终止业 务、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及其它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 差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基 金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的 情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十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和律 师 费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十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和文 本 ( 一)本 协议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理人签字( 或盖章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 二) 本协 议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有效 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陆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贰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贰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十 九、 其他事项 (一) 双方 在此 确认 , 双 方均已 充分 了解 和知 悉各 方反对 其员 工利 用职 务之 便谋取 任 何 形式利 益之 立场 , 并 承诺 将本着 廉洁 公平 原则 避免 此类情 形, 不向 对方 的员 工私自 提供 任何 形式的 回扣 、 礼 金、 有 价 证券、 贵重 物品、 各种 奖 励、 私 人费 用补 偿、 私 人 旅游、 高消 费娱 乐等不 当利 益。 ( 二) 本协 议未 尽事 宜, 当事 人 依据 《 基金 合同 》 以 及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定协商 办理。 (以下 无正 文) (本页 为华富 天益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签署 页, 无正文 )





本协 议由下 述双 方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签署 。双 方确认 ,在 签署本 协议 时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行 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双 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无 疑义 ,并 对 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 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 除条 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 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基 金托管人(公章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 (签字或盖章)






































(签 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