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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添利货币A(003422)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添利 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寿 安保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国寿安保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8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9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12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6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0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1 十一、 基金 费用 ............................................................................................................ 2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4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5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6 十五、 禁止 行为 ............................................................................................................ 28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9 十七、 违约 责任 ............................................................................................................ 31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2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3 二十、 其他 事项 ............................................................................................................ 3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35 国寿安保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国寿安保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拟募 集 国 寿安 保添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或 “基 金”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国 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拟担 任 国 寿安 保添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国寿安 保添 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国寿 安保 添利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系 , 特 制订本 协议 ;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 本 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 国寿 安 保添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中定 义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 基金 合同》 为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 国寿安保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议 (草案) 1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慧敏 设立日 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9-258-25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 政编 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有 关 问题的 规定 》 、 《国 寿安 保添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订 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 义 务及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遵循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 护投资者 合法利 益的原则 , 经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3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具体 如下 : (1 ) 现金 ; (2 )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 (3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资 产 支持证 券; (4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3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 银 行定期 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4 )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 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本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 比 例限 制; (6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0% ,投资 于不具 有 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7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4 (8 )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9 ) 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的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基 金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11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 外;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述 (1)、 (2 ) 、 (10 )项 外,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在 上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 用等 级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5 (2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6 (1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 定期对 账机 制,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规 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另 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存 款业 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6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 资中期 票据 进行 监督 (1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投 资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 基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否 遵守 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2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托 管基 金 拟购买 中 期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的 金额 等执 行指 令所 需相关 信息 , 并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3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上 述 资料后 应认 真审 核, 并及 时反馈 审核 结果 。 (4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 相关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 执行,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5 ) 双方 应严 格依 照约 定 发送和 执行 相关 的投 资指 令。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约 定 及时划 付资 金, 保证 交易 的顺利 完成 。 7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其 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应 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 上,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在 发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7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按照有 关法 规 要求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严 重违 规的 , 则有 权按照 有关 法规 要求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严重 违 规的 , 则 有权 按 照有关 法规 要求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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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8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否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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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9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 、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管 基 金财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时之 日起 10 日 内,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 具相关 证明文件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基 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务 进行 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 (简 称 “ 交 通银 行网 银 ”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 资金 结算 汇 划业 务。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0 5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人 民币 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 理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 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募 集资金 经验 资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人 民银 行 进行报 备, 并在备 案通 过 后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 2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 券回购 主协 议,协 议正 本 由基金 管 理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1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 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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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2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书 面通 知 (以 下称 “ 授 权通 知 ”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名 单 、 签字样 本 、 预 留印 鉴和 启 用日期 , 注明 相应 的权 限 , 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 (以 下简 称 “ 被 授 权人 ” ) 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公 章 。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授权 通知 后 , 以 电话 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授 权通 知自 其上 面 注明的 启用 日期 开始 生效 , 在 此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授 权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通知 后, 将签 字和 印鉴 与预 留 样本核 对无 误后 , 应在 收 到授权 通知 当日电 话向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 关操作 人 员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收付 的 指令 。 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 由、 支付 时间 、 到 账时 间 、 金 额、 账户 、 大 额支 付 号等执 行支 付所 需内容 ,加 盖预 留印 鉴。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的 规 定, 在其 合 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 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 “ 授权 通知 ” 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 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 人 及时通 过电 话与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指令 内容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 15:00 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付款指 令并 确保 基金 银行 账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 15:00 之 后发 送付 款指 令或 截止 15:00 时 账户资 金不 足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保 证在 当日 完成 划付 。 对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 有充足 资金 的情 况下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 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 令而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如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到 账 , 必 须 至少提 前 2 小 时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付 款指 令并 与基 金托管 人电 话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传 输 不及时 或账 户资 金不 足 , 未能留 出足 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 使指 令未 能及 时执 行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银 行间 市场 成交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传 真给基 金托 管 人。 对于 被授 权人 发出 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 认其效 力 。 基 金托 管人 依 照 “ 授权 通知 ” 规 定的方 法确 认指 令的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指 令 执行完 毕后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授权 文件 对指令 进行 表面 相符 性的 形式审 查 , 对 其 真实性 不承 担责 任。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3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 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 息错误 , 指令 中重 要信 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有 权拒 绝执行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 核时 , 如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有 关 基金的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规定 , 如交易 未生 效 , 则 不予 执 行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如 交易 已生 效 , 则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以约 定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托管 人在对基 金场外 投资指令 进行审核 时 ,如 发现投资 指令有可 能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 暂缓 执行 指令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未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正 常指 令执 行, 应在 发 现后及 时 采取措 施予 以弥 补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对 由此造 成的 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偿 责 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须 提前 至少 三个 工 作日 , 使 用 传真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加 盖公章 的被 授权 人变 更 通 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 同时 电 话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被 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 起开始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对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修 改自 启用 日期 起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 个 工作日 内将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的 正本 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授权 , 并 且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则 对于在 变更 通知 的启 用日 期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的 指令 , 或超 权限 发 送的指 令 , 基 金 管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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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4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应代 表基 金与 被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 订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时将 基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法 定信 息披 露公 告中 披露相 关内 容。 因相 关法 律 法规或 交易 规则 的修 改带 来的变 化以 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相关 交易规 则为 准。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资 金划 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 得 延误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资 金 划拨 指令 时, 基金 银行 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 寸不足 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 管 理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理 时间 和 在途时 间 。 在 基金 资金 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 得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对 超 头寸的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止 付但 应及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结 算方 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 形式 进行 。 如 中国 人民 银行 有更 快 捷、 安全 、 可 行的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需要 进行 调整 。 3 、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而 发生 的场内 、场 外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登 记结算 机构 办理 。 如因 基 金托管 人的 自身原 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基金 的损 失; 如果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 造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 必要的 配合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 成相 关登 记结算 公司 通知 的事 项后 应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基金 无法 按时 支付 证券 清算款 , 按 照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 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 行核 对 。 每日对 外披 露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之 前, 必须 保证 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 金会计 账簿 上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5 的交易 记录 完全 一致 。 如 果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 录不一 致 , 造 成基 金会 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 基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在当日 全部 交易 结束 后 , 将 编制 的基 金资 金 、 证 券 账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进行账 目核 对。 对实物 券账 目, 相关 各方 定期进 行账 实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定期 核对 证券账 户中 的证 券数 量和 种类。 双方可 协商 采用 电子 对账 方式进 行账 目核 对。 (四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资金 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 程 序及 托 管协议 当 事人的 责任 界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传送 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 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负 责。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回 及转 换 款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T +3 日前将 申购 净额 (不 包含 申购费 )划 至托 管账 户。 如申购 净 额未能 如期 到账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由责 任方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4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赎回 及转 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划款指 令 在 T +1 日 (包 含 赎回产 生的 应付 费用) 划 至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划付 。 若 赎回 金额 未能 如期 划 拨,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 责任方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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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6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 益率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约 定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 摊 余成 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 值技 术,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 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 正偏离 度绝 对 值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 险准备 金或 者 固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连 续 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 组合的 账面 价 值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施 。 3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以及 因该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7 值计 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二)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4 位内 ( 含第4 位) 或7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8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 )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和7 日 年 化收 益 率 计 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四)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 益率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五)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按上 述 规定 的 估值 方法 第3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或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六)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七)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19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八)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九)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 月公 告一次 ,于 截止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 结束后 的 60 日 内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盖 章后 ,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 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 招募说 明书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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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0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 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 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该 符合基 金合 同中 收益 分配 原则的 规定 ,具 体规 定如 下: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 每日 分配 、 按 月支 付。 本基金 采 用 1.00 元固 定份 额净值 交易 方式 ,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每 个开放日 将实现 的基金净 收益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参与 下一日 基金收益 分配 , 并按月 结转 到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始 终保 持 1.00 元 。本 基金 收 益每月 集中 支 付一次 ,成 立不 满一 个月 不支付 。 3 、收 益分配 的方 式约 定为 红利再 投资 ,不收 取再 投 资费用 。如 当期累 计分 配 的基金 收 益为正值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增 加相应的 基金份 额;如当 期累计分 配的基 金收益为 负值 , 则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缩减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取 现金收 益。 4 、若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者账 户当前 累计 收 益全部 结 转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者 ; 若投 资者 部分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时 , 当基金 份额 未付 收益为 正时 , 未付 收益 不 进行支 付 ; 当 基金 份额 未 付收益 为负 时 , 其 剩余 的 基金份 额需 足以 弥补其 当前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的损 益 , 否 则将 自动 按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5 、当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6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并 且不 影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情况下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实施 更改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应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 日,披 露节 假 日期间 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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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1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披露 以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公 开披 露前 的基 金信 息、 从对 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及其 他不 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 露。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以 及审 计需 要的 除外。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或中国 证监 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二)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信 息披 露中 的职责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文 件, 包括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定 期报告 、 临 时报 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必 要的 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本协 议第 八条第 ( 九) 款的 规定 对 相关报 告进 行复 核 。 基 金 年报经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公 告, 必须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和 《 证券 时报》 中选 择一种 报纸 或证 监会 指定 的其他 媒介 发布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四)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 基金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 定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 报告 。 基 金托 管 人报 告说明该半 年度/ 年度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 告的 组成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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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2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1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05%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 降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份 额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基 金份 额 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升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 的费 率。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3 (四 ) 由 于本 基金 为开 放 式基金 , 规模 随时 可变 , 当本基 金达 到一 定规 模或 市场发 生变 化时 , 在 遵守 相关 的法 律 法规并 履行 了必 要的 程序 的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或 基金 托管 人可 酌情 调 低基 金托 管费 率。 (五 ) 从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费 用, 应当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 用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列 支;基金 托管人 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合同 》 的其他 费用 有权 拒绝 执行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的约 定,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费 用 ,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做 出 书面解 释,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或 合理 的理 由,可 以拒 绝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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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4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人 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除 上述约定 时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需 要,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商 议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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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5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 始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 账册 、 会 计 报告、 交易 记录 和重 要合 同等,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 拨 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后 ,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 务协助 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 有关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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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6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 新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件 ; (3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 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计 师事 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8 )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如 果原 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 、原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新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临时管 理人 接受基 金管 理 业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需采 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不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造成 损失 ,并 有义 务协 助新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尽 快恢 复基 金财 产的投资 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条件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 新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持 有人 提名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 (3 )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和 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计 师事 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3 、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新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 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尽快 交接基金 资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 金 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 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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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8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 项下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禁 止行 为如 下: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 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不得 用基 金财 产从事 《 基 金法》 第七 十四 条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三)除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 和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的 方式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不 得对 他人 泄露。 (五)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资金头 寸不 足的 情况 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六 ) 在 资金 头寸 充足 且 为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 出足够 时间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七 )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 规定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财 产。 (八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为同 一机 构 , 不得相 互出 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行 政上 、 财 务上 互相 独立 , 其高级 基金 管理 人员 或其 他从业 人员 不得 相互兼 职。 (九) 《基 金合 同》 投资 限 制中禁 止投 资的 行为 。 (十)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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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29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30 (五)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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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31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规定或 者 本 托管协 议约 定 , 给 基金 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 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 仅 限 于直接 损失 , 一方 承担 连 带责任 后有 权根 据另 一方 过错程 度向 另一 方追偿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当 事人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 规 或规章 、 市场交 易规 则的 作为 或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的 投资 原则 而投资 或不 投资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3 、基 金托管 人对 存放 或存 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 的基金 资产 ,由于 该机 构 欺诈、 故 意、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 原因给 本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等 ; 4 、如果 由于本 协议一 方当事 人( “ 违 约方 ” ) 的违约行 为给基 金资产 或基金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而另 一方 当事 人 ( “ 守约方 ” ) 赔 偿了 基金 资产 或基金 投资 者的 损失 , 则 守约方 有权 向 违约方 追索 由此 遭受 的所 有直接 损失 。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 另一 方 在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力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没有 采取 适当 措施 致 使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 方因 防 止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 费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5 、 不可 抗力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基金 资产 或基 金投 资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 除或降 低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四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五)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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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32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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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33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 方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合同 》 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各 1 份 外,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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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34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 未尽 事宜 ,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 法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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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35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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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 议 ( 草 案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