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纯债半年:关于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时 公告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关于 长 信 纯 债 半年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12 月24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 称 长信纯 债半 年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长信纯 债半 年 定 开债 券
基金 主 代码 003126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12 月 23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配 套 法 规 、 《 长
信 纯 债 半 年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和 《 长 信 纯
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募集 情况
基金募 集申 请获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文 号 证监许 可 【2016 】1619 号
基金募 集期 间 自 2016 年12 月6 日至 2016 年 12 月20 日止
验资机 构名 称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募集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专 户的日 期 2016 年12 月 22 日
募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单 位:户 ) 1,768
份额级 别
长信纯 债半 年 定
开债券A
长信纯 债半 年 定
开债券C
合计
募集期 间净 认购 金额 (单 位:元 ) 140,349,943.97 61,781,077.00
202,131
,020.97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单 位:
元)
205.94 340.66 546.60
募集份 额( 单
位:份 )
有效认 购份 额 140,349,943.97 61,781,077.00
202,131
,020.97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205.94 340.66 546.60
合计 140,350,149.91 61,781,417.66 202,131
临时 公告
,567.57
其中: 募集 期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固 有 资 产 认
购本基 金情 况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单
位:份 )
62,999,000.00 -
62,999,
000.00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44.89% - 31.17%
其他需 要说 明的 事项 - - -
其中 : 募 集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的
从业人 员认 购
本基金 情况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单
位:份 )
- - -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 - -
募集期 限届 满基 金是 否符 合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的 条件
是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2016年12 月23日
注:1、募集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投资本基金
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为0。
2、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募集期间本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运用固有资金认购 长信纯债半年定开
债券A基金份额:62,999,000.00份 (含利息转份额) , 认购费率为固 定费用1,000
元。
§3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根据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
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此后, 本基金将每月开放集中申购, 集中申
购的开放日为每月开放期的每个 工作日。 开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及之后
每月5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
间。投资者可在每月的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的每个工
作日 。除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临时 公告
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 自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
起, 在每月 申购及每次赎回业务开始办理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具体时间安排 。
基金销售机构 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风 险提 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 此公 告。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2016 年 12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