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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惠裕A(003488)

平安大华惠裕: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平 安大 华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二 月


重 要提 示 平安大华 惠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 会2016 年6月27 日证监许可[2016]1439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 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 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金。投 资者应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基 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 作出独 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 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5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2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7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90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00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3 第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 104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平安大 华 惠裕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以及《 平 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平 安大华惠裕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 合同: 指《 平 安大华惠裕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 华 惠裕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 华 惠裕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平 安大华 惠裕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6、元:指人民币元 。 47、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 罗春风先生 : 董事长 , 博士,高 级经 济师。1966 年生。 曾任 中华全 国总工 会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 险集团办 公室主 任助理 、平安人 寿广州 分公司 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精算师、 总经理 助理等 职务,现 任中国 平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 师; 新鸿 基证券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DBS 唯 高 达香 港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中国证监 会江 西证监 局 主任科 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世荣先 生, 董事, 学 士,1950 年 生, 新加 坡 。曾任 大华 银行有 限 公司金 融机构 (银行) 部业务高级经理; 新加坡贴现公司 (大华银行的子公司) 总经理;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 部和外汇 资金服 务部高 级副总裁 ;大华 银行有 限公司国 际银行 业务执 行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 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 ,独 立董事 , 博士,1954 年生 ,新 加坡。曾 任中 国社会 科 学院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南洋理工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35 年 生。 曾任中央 人民 政 府林 业 部干部 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1963 年生。 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54 年 生。 现任广东 圣天 平律师 事 务所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 先生: 监事长, 学士。 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 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 规负责人、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合规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现任平 安数据 科技( 深圳)有 限公司 反洗钱 监控中心高 级稽核经理。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其旗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 下的富敦 资产管 理公司 以及新加 坡毕盛 资产公 司、鼎崴 资本管 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 生, 监事, 硕 士,1986 年 生。 曾任 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 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 ,1966 年 生,毕业 于东 北大学 , 博士研究 生。 曾任中 华 全国总 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 生, 总经理 , 学士,1970 年生 。曾 任中 国证 监会 江西证 监 局主任 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 学 ,金融学 硕士 研究生 。 曾任上 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市场营销负责人、 汇丰银行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 总行投资 银行部 副总经 理(兼任 总行资 产托管 部副总经 理) 。 现任平 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 )督察长 陈特正先 生, 督察长 , 学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圳发 展银 行龙岗 支 行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0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WANG AO( 中文名 :汪澳) 先生,曾任职于深发展国际业务部,于 2012 年 9 月加入我司,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2015 年 11 月 4 日起任平安大华 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总监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胡昆明先生 。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 ,投 资总监 , 硕士,1975 年生 。曾 任湘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 基金公 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平安大 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胡昆明先 生, 基金经 理 ,硕士,1970 年 生。 曾任巨田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行 业研究员、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 业 研究经理 。2009 年 加 入平安大 华基金 公司, 任投资研 究部行 业研究 员,现担任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1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2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 证券投资;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3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4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敬业、 诚信和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 助、接 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法律、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5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6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 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7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 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8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390 只,QDII 基金 2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0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 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4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2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 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39 号 注册 日期:2016 年 6 月 27 日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中国 银行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 , 在 与 基 金 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4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本基金 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人认购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程序:投资者 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提出开 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一个投资者 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 、认购原则:认购以 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 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受理完 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 点为 人民币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0元 (含认购费) 。 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 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人民币5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人民币2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首次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人民 币10 元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 4、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 不得低于5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份。 留存 份额不足5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5 、投资者投资平安大 华基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少于人民币1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5 7 、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 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 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基金A 类 基 金份 额 和C 类 基金 份 额将 分 别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分 别公 告 , 计 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对 认购设 置级 差费率 ,认 购费率 随认 购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 过0.60%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50 万元 0.60%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6 5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投资 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系 统、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 金实行 差别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其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 一)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人民 币20万 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份额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 份额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 (1+0.60% )=198,807.16 元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7 认购费用=200,000 -198,807.16=1192.84 元 认购份额=(198,807.16+15)/1.00 =198,822.1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人民 币2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A类份额 ,假 设其 认购资 金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198,822.16 份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 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5)/1.00 = 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元认 购本基金C 类份额, 假 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5 元, 则其可得到10,005.00 份C 类基金 份额。 (十二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用。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8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五 千万元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29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0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四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代销机构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 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或电话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5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5 份。 留存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1 份额不足 5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投资者投资平安大华基金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时, 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 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申购 份额 、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 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2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投资 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系 统、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 金实行 优惠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 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A/C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 归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3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赎回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持 有年 限(N ,年) 赎 回费 率 A 类份 额 N <1 0.10% 1 ≤ N <2 0.05% 2 ≤ N <3 0.02% N ≥3 0 C 类份 额 N≤30 天 0.10% N>30 天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的计 算结果 均 按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差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4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16 =48,822.02 份 即 : 投 资者 投 资 人民币 5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对应 费 率 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822.0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10% ,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10%=121.3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121.30=121178.7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5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13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21178.7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10% =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10989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989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6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 或 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7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8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39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所产 生的权 益一并冻 结,被 冻结部 分份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0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 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家 债券、 地方政 府债、金 融债券 、次级 债券、中 央银行 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质押及 买断式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银行存款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 以及定 期存款 等其它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现 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 益品种。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综合运用, 主要采取利率 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流动 性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 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1 本基金将 灵活应 用组合 久期配置 策略、 类属资 产配置策 略、个 股精选 策略、 息差策略、 现金 头寸管理策略等,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债 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 配置, 把握不 同的经济 发展阶 段各类 资产的投 资机会 ,根据 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 预测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债券类属资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 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 主动地增加预 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 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 取 稳 定 的 收 益 。


①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 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 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 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 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 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 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 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2 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 进行各券选择。 财务分析方面, 以企业财务报 表为依据 ,对企 业规模 、资产负 债结构 、偿债 能力和盈 利能力 四方面 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 (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则主要采取实地 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 时机策略


ⅰ 骑乘 策略。 当收益 率曲线比 较陡峭 时,也 即相邻期 限利差 较大时 ,可以 买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曲 线陡峭处 的债券 ,也即 收益率水 平处于 相对高 位的债券 ,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 策略。 利用回 购利率低 于债券 收益率 的情形, 通过正 回购将 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 利差 策略。 对两个 期限相近 的债券 的利差 进行分析 ,从而 对利差 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 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 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与一般企业债券不同, 可转换债券给予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转股、 回售债券 的权利, 与此同时, 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也享有在一定条件下赎回债券、 下调转股 价的权利。 因此, 可转换债券在市场上兼具债性和股性, 当正股价格高于转股价 格, 且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与转股平价相差不大时, 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变动与对应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3 股票的价格变动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 而当正股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格时, 可转换 债券的价格将趋于纯债券的价格,此时,可转换债券表现出较强的债性。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市场状况以及可转换债券在当前市场状况下所表现出的 特性, 确定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同时本基金还将积极跟踪可转换债券基本面 的变化情况, 如对应公司的业绩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下调转股价机会, 寻找最佳 的投资时机。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投资于治理 结构完善、 估值水平 合理、 内生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公司的股票。 本基金将基 于公司基本面分析, 运用多因素选股思路, 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上 市公司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 对个股 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套利策略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4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 市场套 利:短 期资金市 场由交 易所市 场和银行 间市场 构成, 由于其 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 ,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 品种套 利:由 于投资群 体存在 一定的 差异性, 对期限 相近的 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7、 现金头寸管理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所缴纳的保证金后, 保留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主要用途 包括: 支付潜在赎回金额、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费 用、 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 理控制 现金头 寸:根据 对申购 、赎回 、转换等 业务和 相关费 用提留 的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 )提 升现金 头寸收 益:在法 律法规 或市场 条件允许 的前提 下,通 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5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6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项所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7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 政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投资则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1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沪深 300 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并 发 布,指数 样本 覆盖了 沪 深两地 大部分流通市值, 成分股均为 A 股市场中代 表性强且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人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8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 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 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和 配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1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2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3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4 ①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5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并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 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据 相 关 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7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5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0 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3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在 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4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5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6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有 关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比 例如违 反有关 限制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8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可 能 由 于 自 身 财 务 状 况 的 恶 化 而 不 能 继 续 支 付 利 息 或 者 本 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 在我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 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 产生变化, 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 、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转出债券 回收本息的灵活性, 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69 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8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9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 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10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 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国债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者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0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是 指国债 期货合约 价格和 现货价 格之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者维持 国债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四)特定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 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 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 五) 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六)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1 、信用风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 、利率风险 。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 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 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 3、流动 性风险 。受资 产支持证 券市场 规模及 交易活跃 程度的 影响, 资产支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1 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 4、提前 偿 付风 险 。债 务人可能 会由于 利率变 化等原因 进行提 前偿付 ,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 5、操作 风险 。 基金相 关当事人 在业务 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 内部控 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6 、法律风险 。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七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 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 (九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 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 经纪商或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5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6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7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 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的其 他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 其他 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8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79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0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1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以 及在不 损害已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以 及在不 损害已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2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3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4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 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7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89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深圳 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79,147,223,195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1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依 法发行 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型可 转换债 券) 、 可交换债 券、银 行存款 (协议存 款、通 知存款 以及定期存 款等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单 、 现金 资产等 货币市场 工具、 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2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3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项所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款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4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5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并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6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7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 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 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在盖章 后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进 行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 后5个 工作日 内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于 基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 成后5个工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99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深圳市的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00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不需 要对账 单寄送的 明确表 示下, 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 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资料邮寄 服务原 则上采 取邮政平 信邮寄 方式, 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 )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01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自动语 音系统 提供7×24 小时 交易情 况、基金 账户余 额、基 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 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在2 个工作 日之内 对投资人 的投诉 做出回 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适 用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02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 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 惠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草 案) 104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平安大华惠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 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平安大华 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