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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天益货币A(004198)

华富天益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富天益货币 市 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 二 月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重要提 示...........................................................................................................................................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 27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5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59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第十九 部 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71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87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6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8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9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华富 天益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6] 3136 号准予募 集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策略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以下简称 “ 《有关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华富天 益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华富 天益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富天益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富天益 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销售机构: 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48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实现收益 49、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 : 指 按照 【0.25% 】 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53、B 类基金份额 : 指 按照 【0.01% 】 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 金份额净值为确定价 1.00 元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科级秘书 ,安徽 证券交 易中心综 合部( 办公室 )经理助 理、副 经理( 副主任) ,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现任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姚怀然先 生, 董事, 学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安 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 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 总办主任、 总经理 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 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 士,董 事,硕 士研究生 学历。 历任合 肥市财政 局预外 局(非 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 市投融 资管理 中心)资 本市场 处(企 业融资处 )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 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投资银 行管理 部总经 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 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 ,监 事,工 商 管理硕士 ,研 究生学 历 ,CFA。历 任雀 巢(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 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 士, 督察长 , 管理学硕 士,CPA 。曾 任道勤控 股股 份有限 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大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路营业部、 徐家汇路营业部, 华安证券上海总部, 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 (筹) 。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 会 主 席 、 基 金 经 理 。 曹华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胡伟先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 本科学历, 十二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及债券交易工作。2006 年 11 月加入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公募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华富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华 富收益 增强债 券型基金 基金经 理、华 富恒富分 级债券 型基金 基金经理、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旺 财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恒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安福保本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T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 T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胡伟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刘文正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部副 总监 陈启明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研究发展部副 总监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总 监助 理、基金经理 王翔 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不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 制 体 系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等 内 容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和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 风 险 控 制 的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原 则 、 组 织 结 构 、 投 资 禁 止 制 度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投 资 的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内 容 , 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督 察 长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监 察 稽 核 体 系 、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内 容 、 监 察 稽 核 方 法 和 程 序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评 估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供 咨 询 和 建 议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其 工 作 重 点 包 括 : 审 议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对 公 司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具 体 职 责 为 : 分 析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走 势 , 制 定 基 金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授 权 ;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对 基 金 经 理 进 行 的 交 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督 察 长 履 行 职 责 的 范 围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应 涵 盖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对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定 期 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 作各个 环 节 的 风 险 全 面 负 责 , 尤 其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状 况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风 险 进 行 测 量 和 监 控 ,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同 时 , 负 责 审 核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 确 保 对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的 评 估 、 识 别 、 监控与管理;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并 保 证 其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充 分 发 挥 其 职 能 作 用 。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公 司 内 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对 公 司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 组 织 各 部 门 对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7 )员工:依照公司 “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度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 强 调 要 让 风 险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每 一 项 业 务 和 公 司 的 文 化 中 去 , 要 求 所 有 员 工 以 他 们 的 能 力 、 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 通 过 与 董 事 会 到 管 理 层 到 每 个 员 工 不 断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识 别 和 评 估 从 治 理 结 构 到 一 线 业 务 操 作 等 公 司 所 有 方 面 、 所 有 业 务 流 程 中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的 风 险 点 和 风 险 程 度 , 明 确 划 分 风 险 责 任 ,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强 调 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中 , 要 全 员 参 与 , 责 任 明 确 和 合 理 分 工 , 让 所 有 的 员 工 对 风 险 管 理 都 有 清 晰 的 意 识 , 清 楚 知 道 他 们 在 风 险 控 制 中 的 地 位 和 责 任 。 在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监 察 稽 核 部 建 立 了 覆 盖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的 稽 核 检 查 项 目 表 , 该 表 为 从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内 部 规 章 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 完善监察稽核工 作流程, 加强日常稽核 工作, 促进风险管理的 数量化 和 自 动 化 , 提 高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效 和 频 率 。 公 司 专 门 建 立 了 华 富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能 对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和 业 绩 评 估 做 到 动 态 更 新 。 同 时 监 察 稽 核 部 通 过 质 询 、 评 估 和 报 告 等 工 作 流 程 , 以 建 立 一 种 机 制 , 使 任 何 内 控 工 作 和 外 部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 对风险实行动态 的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 , 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 务发展 和 内 部 审 核 、 稽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调 整 ; 另 一 方 面 , 在 变 化 的 环 境 中 , 不 断 识 别 、 评 估 新 的 风 险 , 尤 其 强 调 对 新 产 品 和 新 业 务 的 风 险 分 析 、 评 估 和 控 制 , 强 调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 为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能 够 符 合 最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在 组 织 机 制 上 进 行 了 设 计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内 控 人 员 和 法 律 事 务 人 员 分 工 合 作 , 保 证 对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 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 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 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 高级经济 师。 曾任中 国 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 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 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经 济师。历 任工 商银行 总 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 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526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六十六只 , 分别为国泰金龙债券、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 天治财富 增长基 金、广 发小盘成 长基金 、汇添 富货币基 金、长 信金利 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市场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型债券基金、 长信利众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债券基金 (LOF ) 、 华 富保本债券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 易方达裕丰回报 债券、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 券型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 货币基金、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鑫 元合丰分级债券、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混合、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华富国泰民 安灵活配置混合、 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 健精选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 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基金、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富 健康文娱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 回报混合、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 国投瑞银新成长混合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 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国联安鑫悦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禧混合基金、 中银瑞 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安稳 保本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 基金、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 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国泰添益 混合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 配置 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 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基金法》 ; (3 ) 《运作办法》 ; (4 ) 《销售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 129 号9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按照 不同的 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用 ,因此形 成不同 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 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分类标准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 七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管 理办法》 、《有 关规定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 集, 经 中国证 监会 2016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6]3136 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交 易 系统 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八、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的 A 类基金份额=(1,000 +3)/1.00 =1,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1,003.00 份A 类 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九、认购的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认购数量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 (2 ) 募集期内, 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得撤 销。 (3 ) 通过 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首次 认购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 ,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 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不 得 动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除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2 】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 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购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时,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 追加 申购的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 但在 满足相 关流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整 收费 方 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 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 =10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 赎回份额对 应 的 T 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 假定赎回份额对应 的 T 日未付收益 为1.50 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0 ×1.00+1.50=50,001.5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1.50 元。 (2 )须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 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若基金总份额为400,000,000 份, 某投资人赎 回5,00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为 4%且 偏离度 为负 ,且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即对应强制赎回费 率为1.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 ×1.0%=1,000,000 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 额=1,000,000×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 ×1.0%=10,000.00 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 ×1.0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 -10,000.00=4,990,000.00 元


即 : 投 资 人 在 强 制 收 取 赎 回 费 的 情 况 下 赎 回 5,000,000 份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4,990,000.00 元赎回金 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7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 售 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 、单一账户每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 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1 、12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8 、9 、10 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 购的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 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开 放日申 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终止基金合同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情形之一 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 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 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结构, 积极选择投资工具, 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 、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分析国家货币 政策导向、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 对 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预期短期 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配置期限 较短的金融工具。 2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 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 预期。 3 、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满 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 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 、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决定 各类资产的当期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 市场偏好、 投资限 制、 基金收益目标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率。 以此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获得投资收益。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 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 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组合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个券选择、 信用产品交易策略 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6 、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7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大额存 单、 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 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 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投资。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0% ,投资 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 )本基金投资于现 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9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 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 ,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6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 述第(1)、( 8 )项与第(13 )项 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证 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购(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 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 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4 )中央银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 期 限以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 法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负 偏 离 度绝 对 值达到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 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有关 规定 进行估值。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 位 以 内 或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 位 以 内 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 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 所、 登记公司及存款银 行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按日支 付” 。本基金根据每 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各 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 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 位, 小数 点后第 【3 】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 基金份额不变;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 裁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B 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0.01% 】 ,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与 降级 的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列示。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 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 (自然 日) , 公告节假 日期间 的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25% 、 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0% 、 负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 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 27、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长期平均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 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长期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六)特有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特定条件下, 如基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 基金可能暂停申购, 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 赎回款 交收资 金不足的 风险; 或者为 应付赎回 款,变 现冲击 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 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3、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效率, 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4、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 配,每月例行对当天实 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 节假日顺延) ,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5、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每日分配 收益。 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 每日分 配的收 益将根据 市场情 况上下 波动,在 极端情 况下可 能为负值, 存在亏损的可能。 6、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的风险 出现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时的情形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形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7、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进行估值, 投资者 可能面临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发 生 偏 离 的 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 )与 基础资 产相关 的风险有 信用风 险、现 金流预测 风险和 原始权 益人的 风险。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信用 风险是 指被购 买的基础 资产的 信用风 险将全部 从原始 权益人 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 流预测 风险是 指,对基 础资产 未来现 金流的预 测可能 会出现 一定程 度的偏差,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 权益人 的风险 ,如果原 始权益 人转让 的标的资 产项下 的债权 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 )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 评级 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 利率将 随宏观 经济环境 的变化 而波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 性风险 指资产 支持证券 持有人 可能面 临无法在 合理的 时间内 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 机构对 资产支 持证券的 评级不 是购买 、出售或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 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 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 偿付及 延期偿 付风险指 ,资产 支持证 券持有人 可能在 各档资 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 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 ,并在生效后两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 准和提高销售服务 费,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 及对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整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机 构、登记 机构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 ( 含【1/2】)。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 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 ( 含【1/2】);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2 , ;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含【1/2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1/2 】以上( 含【1/2 】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 以 上( 含 【2/3 】 )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 效后, 并在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 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4 】47 号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886996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超过240 天; 2)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本基 金投资 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公 募基金 产品是否 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 8 ) 项与第 13) 项外, 由于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 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 实、 完整、 全面。 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定 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 的监督 责 任仅限于 依据 本协议 第 二条第 (一) 款第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 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如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 基金出 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 在投资中 期票据 前,基 金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 按本协 议规定安 全保管 托管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主 动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华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 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使用 风 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 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控制 在 0.5%以 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 资产 的计价 导致任一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小数点 后【4】 位以内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四)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 盖公章 或合同 专用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理 人签字 (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 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 供 成交确认 单。 二、 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 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com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 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 客户 服务 电话 与基金 管理人 取得联系 。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 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富天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 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华富 华富 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富 华富 天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