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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天益货币A(004198)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富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华富天 益 货币 市 场 基 金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十 二 月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6996 (二 ) 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 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 费,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 及对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 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含 【1/2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 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含 【1/2 】 )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2 , ;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 以上(含【1/2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 以 上( 含 【2/3 】 ) 通 过 方 可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按日支 付” 。本基金根据每 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各 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 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 点后第【3 】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 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 基金份额不变; 6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 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率为【0.01% 】 ,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与 降级 的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列示。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 、 现金; 2 、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 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结构, 积极选择投资工具, 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 、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分析国家货币 政 策导向、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 对 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预期短期 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配置期限 较短的金融工具。 2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 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 短期经济走势的 预期 。 3 、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 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 、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决定 各类资产的当期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 市场偏好、 投资限 制、 基金收益目标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率。 以此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获得投资收益。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 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提高组合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 个券选择、 信用产品交易策略 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6 、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 7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大额存单、 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 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 金投 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0% ,投资 于不具 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8 )本基金投资于现 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9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 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16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 述第(1)、( 8 )项与第(13 )项 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五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证 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购(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 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银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六、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以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和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估值方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 法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负 偏 离 度绝 对 值达到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 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有关 规定 进行估值。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收益及 七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 日,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 (自然 日) , 公告节假 日期间 的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 效后, 并在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华富天益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 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