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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A(003726)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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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通 通 颐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融通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六年十二 月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6 年 10 月 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6]2313 号文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市 场前 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之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投资人 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根 据自 身 的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 应,并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买 基金 。 投资人 在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的同 时,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可 能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管 理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 险 等。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注 意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 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5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 融 通通 颐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融通 通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融 通 通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基 金合 同 》 :指 《融 通通 颐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融通 通颐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融通 通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通通 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招募说明书 6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招募说明书 7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基 金转 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放 期内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包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一开 放期 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18 个月 的期 间 。 本 基金 的第一 个封 闭 期为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至 18 个月 后的 对应 日 的期间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至 18 个 月 后的对 应日 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如该 对应 日不 存在 对应日 期的 ,






















































































招募说明书 8 则顺延 至下 一日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46、开 放期 :本 基金 的开 放期为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含该 日)五 至 二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 期结 束前公 告说 明。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采 取 开放运 作模 式, 投 资 人可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开 放期 未赎 回的份 额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或 需 依据《 基金 合同 》暂 停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办 理期间 并予 以公 告 47、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回 时根据 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48、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而不 收取 认购 、 申 购费用 , 在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49、销 售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50、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1、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5、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名 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 侨城汉 唐大 厦 13 、14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14 层 4、法 定代 表人 :高峰 5、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设 立日 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7、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 监会 8、批 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 字[2001]8 号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电 话:0755-26947517 11、 联系 人: 赖亮 亮 12、注 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民 币 13、股 权结 构: 新时 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60%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部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圳新 华富 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 7 月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民进 会员,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吉林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历任电 力 部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 管会 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 讲 师 、 教授。2011 年 1 月 至今 ,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 金 融学博 士后 、 执业 律师 , 现 任南开 大学 金融 发展 研究 院教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南 开大 学 金融发 展研 究院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法 学博士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博士 研






















































































招募说明书 10 究生导 师 、 中 国证 券法 学 研究会 和中 国保 险法 学研 究会副 会长 。2012 年 1 月 至今 , 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高 级经 济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 人民银 行办 公厅 副主 任、 主任, 金银 管理 司司 长, 中国农 业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董 事长 , 华 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2007 年 1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工 科学 士,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总 经 理。历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 纪事 业 部综合 管理 处主 管。2015 年 2 月 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 David Semaya (薛迈 雅) 先生 , 教育 学硕 士, 现任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 事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美林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代表董 事和 副总 、代 表董 事和主 席,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日 本信 托 银 行有限公 司总裁及 首席执 行官,巴 克莱全球 投资者(英国) 首席执 行官,巴克 莱集团、 财 富管理( 英国) 董事 及总 经理 。2015 年 6 月 至今 ,任 公 司董事 。 董事 Allen Yan (颜 锡廉 )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 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 任富 达投资 公司 (美 国波 士顿 )分 析 员、 富 达投资 公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 2015 年 6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孟 朝霞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 任新 华人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年金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泰 康养 老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 至今 ,任 公 司董事 。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历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项目 助理 、安 永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景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副 总监 。2015 年 8 月 起至今 任公 司监 事。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情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简 历同 上。 总经理 孟朝 霞女 士,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新 华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年金 管理中 心 总经理 , 泰康 养老 保险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今任 公司 总经 理。 常务副 总经 理颜 锡廉 (Allen Yan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美国 富达 投资 公司财 务






















































































招募说明书 11 分析员 , 日 本富 达投 资公 司 财务经 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企划 与分 析部 部长。 2011 年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刘 晓玲 女士 , 金 融学学 士。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部 渠道总 监,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务 部负 责人 ,泰 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公募 事业部 市场 总 监。2015 年 9 月至 今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涂 卫东先生 ,法学硕 士。历 任国务院 法制办公 室( 原国务 院法制 局) 财金 司公务 员, 曾在 中国 证监 会法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至 今任 公司督 察长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王涛先 生 , 南 开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3 年 证券 投资 从 业经历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 格。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外汇及 衍生 品交 易员 、招 商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交 易员、 东莞 证 券固定 收益 类产 品投 资经 理。 2014 年 9 月 加入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 月 6 日起 至今任 “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 经理 ,2015 年 1 月 6 日 起 至今任 “ 融通 汇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由 原融通 七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基 金经理 , 2015 年 1 月 21 日起 至今 任“ 融 通通源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2016 年 4 月 1 日 起至今 任“ 融通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6 年 7 月 21 日起 至今任 “融 通 通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 至今 任“ 融通 月 月添利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融 通通 福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至 今任 “融通 通和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2016 年 11 月 10 日 起至今 任 “ 融 通通和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余志勇 先生 , 武汉 大学 金 融学硕 士 、 工 商管 理学 学 士, 16 年证 券投 资从业 经 历,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策划 部副总 监。 历任 湖北 省农 业厅研 究员 、 闽发证 券公 司研 究员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中 心研 究员 。 2007 年 4 月加 入融 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行业 组长,2015 年 2 月 25 日 起至今 任“ 融 通通泽 灵活 配置 混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 至今 任“ 融通通 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15 日起至 今任 “融 通通 鑫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2015 年 11 月 17 日 起 至今任 “ 融通 新机 遇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13 日 起至 今任 “融通 增裕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2 日 起至今 任 “融 通增 丰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 理,2016 年 8 月 19 日起 至今 任“ 融通 通 景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 19






















































































招募说明书 12 日起至 今任 “ 融通 通尚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 至 今任 “ 融通 四季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 起 至今任 “融 通新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5、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孙 海忠 先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张一 格先 生, 固定收 益 部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超 先生, 基金 交易 部总 经理 谭奕舟 先生 ,风 险管 理部 总经理 马洪 元 先生。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3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招募说明书 14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对 倒和倒 仓等 手 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招募说明书 15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






















































































招募说明书 16 等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 内 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察 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 效果。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核算业 务 指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 制度 、财 务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财 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 目标 和






















































































招募说明书 17 原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措施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 位职 责、 反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员 工行为 准则 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期 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 的建立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检查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 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

























































































招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0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 外 广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展 现优 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 富、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信 贷 资产证 券化 、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6 年 9 月 ,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24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 一年 获 得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1 项最佳 托管 银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域 的持 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9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年七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2014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 已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一)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 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 系;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二)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监 督。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招募说明书 20 4、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 立 , 适 当分 离 ; 内 控 制度的 检查 、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四)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 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 好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 自控 防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 员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 向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 隐患 。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 练更加 接近 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 练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练 ”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五)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招募说明书 21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 理的直 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 员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风 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 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 制约机 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 持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 重要的 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的 生命 线。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的 《 托管 协议》 和 有关基 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 督和 核 查, 其中 对基 金的 投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过 失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






















































































招募说明书 22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募说明书 23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在深 圳、 北京和 上海 设立 的销 售服 务小组 以及 网上 直销 为投 资者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开户 、认 购、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深 圳小 组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034 传真: (0755 )26935139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北 京小 组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 魏 艳薇 联系电 话: (010 )6619 0989 传真: (010 )88091635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上 海小 组 地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 楼 6 楼 601 -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传真: (021 )38424884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网址: www.rtfund.com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洁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传真: (0755 )26948079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人 :刘 秀宇 电话:010-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招募说明书 26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经 2016 年 10 月 9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2016]2313 号文 准 予募集 。 二、基 金类 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定 期开 放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本 基金 以封 闭运 作和开 放运 作结 合的 方式 运作。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18 个月 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18 个 月后的 对应 日的 期间 。 下 一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 起至 18 个 月后 的对 应日 的 期间 , 以 此类 推 。 如 该对 应 日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日。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为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含该 日) 五 至二 十个 工作日 , 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开 放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封 闭期。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或 需依 据 《基 金合 同》 暂停 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 告 。 四、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五、募 集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发售,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 六、募 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七、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招募说明书 27 八、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其 中: 1、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认 购、 申购 费, 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的 基 金份额 ,称 为 A 类基金 份 额。


2、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而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 在 赎回 时根 据 持有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 别基 金资产 净值 除 以计算 日 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 相转换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前提 下, 根据 基金 运作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损 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停 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或者 调低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费率 水平 、或 者增 加新的 基金 份 额类别 等, 调整 前基 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九、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 发 售。 2、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 本基 金 对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设 置级差 费率 , 同 时区 分普 通客户 认购 和通 过直 销柜 台认购 的养 老 金客户 。 养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益 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 体包括 :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4)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说 明 书更 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28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认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 募 集期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 金,认 购费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普通客 户认 购 A 类基金 份 额 的具 体费 率如 下表 :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的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老金客 户的认购费为 每笔 1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和 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认 购 金额。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且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且认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额 时,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固定金 额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当投资 人选 择认 购 C 类 基 金份额 时, 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例 1: 某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笔 认 购按照 100% 比例全 部予 以确认,其 对应认购 费率 为 0.60% ,假设认 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 产






















































































招募说明书 29 生的利 息 为 50 元 , 则其 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 +50 )/1.00 = 99,453.58 份 即: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对应 认 购费率 为 0.60% , 假 设认 购金 额在 认 购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 元 , 可 得到 99,453.58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例 2: 某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柜 台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该 笔认购 按照 100% 比例 全 部予以 确认 ,则 其认 购费 用为 100 元, 假设 认购 金 额在认 购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0=99,900.00 元 认购份 额= (99,900.00 +50 )/1.00 =99,950.00 份 即: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柜台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对 应认购 费 为 100 元, 假 设认 购金 额 在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 元, 可得 到 99,950.00 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例 3 :某 投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该 笔认 购按 照 100% 比例全 部予 以确 认, 假设 认购金 额在 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份 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0 +50 )/1.00=100,050.00 份 (2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 , 涉及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十、投 资人 对本 基金 的认 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认购 费 按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招募说明书 30 4、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投资人 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认购 申请 , 应于 T+2 日( 包 括该 日)后 及 时在 原申请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认 购申 请是否 被成 功受 理。 投资人 应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及时 在原 申请 网点 或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 认购确 认份 额。 5、认 购的 限额 投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和直销 机构 网上 直销 认购 本基金 ,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含 认 购费) 为 10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规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为准 。 通过直 销机 构直 销柜 台认 购本基 金,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 ( 含认 购费 ) 为 10 万元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含认 购费) 为 10 万 元。 本基金 在募 集规 模上 限内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最 高 认 购金 额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上限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认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调 整 实施 前 两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一、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十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 动用。

























































































招募说明书 31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募 集期届 满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任一开 放期 的最 后一 日日 终,如 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则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十 九部 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并终止 :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 日有效 申购 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32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封 闭期 、开放 期、 申购与 赎回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 1、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18 个月 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18 个 月后的 对应 日的 期间 。 下 一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 起至 18 个 月后 的对 应日 的 期间 , 以 此类 推 。 如 该对 应 日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日。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2、基 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为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含该 日) 五 至二 十个 工作日 , 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开 放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封 闭期。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或 需依 据 《基 金合 同》 暂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 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 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点 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三、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 本 基金在 开放 期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 放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封 闭期 内,本 基金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也 不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3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自首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包括 该 日) , 本 基金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等 业务 。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 包括 该日 ) 进入 下一 个开 放期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开放 期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但若 投资 者在 开放 期最后 一个 开放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 回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招募说明书 34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 统 故障 或其他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间 相应 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 应及时 查询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投资 者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和直 销机 构网 上直 销申 购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额 (含 申购费 ) 为 10 元 , 各销 售 机构对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规 定的 ,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为准。 通过 直销 机构 直销 网点申 购本 基金 , 首次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为 10 万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含申购 费) 为 10 万 元。 2、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和最低 持 有份额 限制 。 3、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 告 。 2、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在投 资者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 对 A 类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设置 级差 费率 , 同 时区 分普 通客 户申 购和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养老金 客 户 。 养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益 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 体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说 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普 通客 户申 购的具 体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台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老金客 户的申购费为 每笔 100 元。 基金管 理人 对部 分基 金持 有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 其他投 资者 的同 等义 务。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1)当 投 资者 申购 A 类 基金份 额,且 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2) 当投 资者 申购 A 类 基金份 额, 且 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招募说明书 36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3) 当投 资者 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例 4: 某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且该 笔 申购按 照 100% 比 例全 部予 以确认 , 其 对应申 购费 率 为 0.80%,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对应 申 购费率 为 0.80%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 可得 到 94,482.24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例 5: 某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柜 台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则申 购 费用 为 100 元,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且 该笔 申购 按照 100% 比例全 部予 以确认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500 =95,142.86 份


即: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柜台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对应 申购 费 为 100 元,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 到 95,142.86 份 基 金份额 。 例 6: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600 元且 该笔 申购 按照 100% 比例全 部予 以确 认 ,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1.0600=94,339.62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600 元, 则可 得 到 94,339.62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 37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对于 在同 一开 放期 内申购 后又 赎回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1.00% 的 赎回 费, 对于 认购 或在 某 一开放 期申 购并 持有 一个 封闭期 以上 的 A 类基金 份 额或 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具 体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 费率 同一个 开放 期内 申购 且赎 回 1.00% 持有一 个封 闭期 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其中 不低 于 25% 的 部分归 入基 金资 产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处理方 式 基金赎 回 采 用份 额赎 回方 式,赎 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T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赎 回金额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7 : 假 定 T 日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130 元 , 投资 者赎 回 1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为 一 个封闭 期以 上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 =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0=121,3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为 一个 封闭 期以 上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13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21,300.00 元。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招募说明书 38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基金 赎回 费率和 销售 服 务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开 放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延 长,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合理 调整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9 且开放 期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相 应延 长,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期间 并 予以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予 以接 受和 确认 。但 对于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如基金 管理 人 全额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 项有困 难或 全额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款 项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 造成较 大波 动的 ,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的 20%,其 余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延 缓支 付的 赎 回申请 以赎 回申请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3、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招募说明书 40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4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根据本 基金 定期 开放 的运 作特征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有效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力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收 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 级债券 、政 府 支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可转 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同 业存 单、 国 债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放 期的 前一 个月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 制;本 基金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 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国 家货 币政策 和 财政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积 极把 握宏 观经 济发 展趋势 、利 率 走势、 债券 市场 相对 收益 率、券 种的 流动 性以 及信 用水平 ,优 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






















































































招募说明书 42 产比例 配置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基础 上 , 适 时调 整 组合久 期 , 以 获得 基金 资 产的稳 定增 值, 提高基 金总 体收 益率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利率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对 引起利 率变 化的 相关 因素 进行跟 踪 和分析 ,进 而对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和持 仓结 构制 定相 应的调 整方 案, 以降 低利 率变动 对组 合 带来的 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固 定收 益团 队将 定期 对利率 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并制 定相 应 的久期 目标 ,当 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降低 组合的 久期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下 降时 , 提高组 合的 久期 。以 达到 利用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和债 券组合 久期 的调 整提 高债 券组合 收益 率 目的。 (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 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 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 史数 据比 较,并 结 合不同 信用 等级 间债 券在 不同市 场时 期利 差变 化及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调 整债 券类属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有 效地 利用本 基金 管理 人比 较完 善的信 用债 券评 级体 系, 研究和 跟 踪发行 主体 所属 行业 发展 周期、 业务 状况 、公 司治 理结构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综合 评估 发 行主体 信用 风险 ,确 定信 用产品 的信 用风 险利 差, 有效管 理组 合的 整体 信用 风险。 (3) 类属 配置 与个 券选 择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券种 特点 及市 场特征 , 将市 场划 分为 企 业债 、 银 行间 国债 、 银行 间 金融债 、 央行票 据、 交易 所国 债等 子市场 。综 合考 虑市 场的 流动性 和容 量、 市场 的信 用状况 、各 市 场的风 险收 益水 平 、 税收 选择等 因素 , 对 几个 市场 之间的 相对 风险 、 收 益 ( 等价税 后收 益) 进行综 合分 析后 确定 各类 别债券 资产 的配 置。


本基金 从债 券息 票率 、收 益率曲 线偏 离度 、绝 对和 相对价 值分 析、 信用 分析 、公司 研 究等角 度精 选有 投资 价值 的投资 品种 。本 基金 力求 通过绝 对和 相对 定价 模型 对市场 上所 有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价 值评 估,从 中选 择具 有较 高息 票率且 暂时 被市 场低 估或 估值合 理的 投 资品种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前 提下 适度 参与 股票 资产投 资, 增强 基金 资产 收益。 本 基金将 充分 发挥 研究 团队 主动选 股优 势 , 自 下而 上精 选具有 投资 潜力 的股 票构 建 投资 组合 。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 将全 面考 察公 司所 处行业 的产 业竞 争格 局、 业务发 展模 式、 盈利 增长 模式、 公司 治 理结构 等基 本面 特征 等对 公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分析 和比较 ,挖 掘具 备投 资价 值的股 票。 此外,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控 制投资 风险 及满 足基 金合 同相关 约定 的条 件下 ,适 度参与 定 向增发 股票 的投 资。 定向 增发是 指上 市公 司向 特定 投资者 (包 括大 股东 、机 构投资 者、 自 然人等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融资 方式 。本 基金 根据 定向增 发的 不同 性质 区分 不同类 别的 定 向增发 项目 ,并 根据 不同 类型的 定向 增发 项目 做具 有针对 性的 分析 ,结 合市 场未来 走势 进 行判断 ,从 战略 角度 评估 参与定 向增 发的 预 期 中签 情况、 预期 损益 和风 险水 平,适 度参 与 风险较 低的 定向 增发 项目 。在定 向增 发股 票锁 定期 结束后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股票内 在投 资 价值和 成长 性的 判断 ,结 合股票 市场 环境 的分 析, 选择适 当的 时机 卖出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其 投资 原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基金 将在 权证 理论 定价 模型的 基础 上, 综合 考虑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趋 势、权 证的 市 场供求 关系 以及 交易 制度 设计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 进行合 理定 价。 本基 金权 证主要 投资 策 略为低 成本 避险 和合 理杠 杆操作 。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发 行 条款、 预估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资 产支 持证 券未 来现 金流的 影响 ,谨 慎投 资资 产支持 证 券 。 6、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有效 控制 债券 投资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 在国债 期货 投资 时 , 本 基金 将首先 分析 国债 期货 各合 约价格 与最 便宜 可交 割券 的关系 , 选择定 价合 理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其次 ,考 虑国 债期 货各合 约的 流动 性情 况, 最终确 定与 现 货组合 的合 适匹 配, 以达 到风险 管理 的目 标。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 前一个 月、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于 权益类 资产(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2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招募说明书 44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在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6)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招募说明书 45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7)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 内,本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但须 提前公 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






















































































招募说明书 46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 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 指 数收益 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20% 。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 由主要 如下 : 1、 中 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指数能 够较 好的 反映 债券 市场变 动的 全貌 ,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 债券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 2、 作为 专业 指数 提供 商提 供的指 数, 中证 指数 公司 提供的 中证 系列 指数 体系 具有一 定 的优势 和市 场影 响力 ;在 中证系 列指 数中 ,沪 深 300 指数 的市 场代 表性 比较 强,适 合作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期货 合约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定 计量 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 价值。 四、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如 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 公允价 值, 应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 的适 当 性,并 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招募说明书 49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 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 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 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 5、同 业存 单的 估值 方法 同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 值。 6、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 ) 国 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






















































































招募说明书 50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7、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 。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两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给 予






















































































招募说明书 51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招募说明书 52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 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招募说明书 54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C 类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记 机构 , 由登记 机构 代收 , 登 记机 构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对信 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招募说明书 58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两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招募说明书 59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招募说明书 60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 季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十一 )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 标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一、市 场风 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可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 新、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上市公 司还 可能 出现 难以 预见的 变化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7、再 投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63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 指违 约风 险 。 本 基 金的信 用风 险分 析主 要针 对债券 资产 , 具体 包括 以 下几个 方面 : 1、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评级 下 降导致 的个 券价 格下 跌损 失。 3、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 风险主要 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额 赎回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 作模 式, 投 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在 交易 过程中 ,有 发生 集中 大额 赎回的 可能 性。 集中 大额 赎回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变 现难 度加 剧,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可能 由于 大额 出售 个券 引致个 券价 格 出现大 幅波 动, 从而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影响 。 (2)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市 场情 形下 , 如 市场 资金紧 张时 ,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降 低,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五、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 等 。 此外, 在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 行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六、合 规性 风险

























































































招募说明书 64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的 规定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各类固 定收 益证 券 , 无 法 完全规 避 发债主 体特 别是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 公司 债、 企业债 的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质量变 化造 成 的信用 风险 ;另 外, 如果 持 有的 信用 债出 现信 用违 约风险 ,将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较大 的负 面 影响和 波动 。 2、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18 个 月的 期间 。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运 作期间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因此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错过 某一 开放 期而 未能赎 回, 其 份额将 转入 下一 封闭 期, 至下一 开放 期方 可赎 回。 3、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出 现巨 额赎 回的 , 基 金管理 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 同约定 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部 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基金经 理会 对可 能出 现的 巨额赎 回情 况 进行充 分准 备并 做好 流动 性管理 ,但 当基 金在 单个 开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被全 部确认 时, 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有可 能存 在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风 险, 未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有 可能 承担 短期 内变 现而带 来的 冲击 成本 对基 金净资 产产 生的 负面 影响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发生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当 日 有效申 购申 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金额 扣除 有效赎 回申 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金额 后的 余额 低 于 5000 万元,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少 于 200 人 的情 形 时 , 《基金 合同》 将终止 。 5、 本基 金将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 风险 及满 足基 金合 同相 关约定 的条 件下 , 适 度参 与定向 增 发股票 的投 资 , 如果 估值 日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低于在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 将按 照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股 票公允 价值 , 本基金 基金 净值 可能 由于 估值方 法的 原因 偏离 所持 有股票 的收 盘价 所对 应的 净值。 八、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65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发生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当 日 有效申 购申 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金额 扣除 有效赎 回申 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金额 后的 余额 低 于 5000 万元,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少 于 200 人 的情 形;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招募说明书 6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申 请 赎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招募说明书 69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规 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招募说明书 70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 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1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招募说明书 72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审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要 求提 供 的情况 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招募说明书 73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开 放期 与封 闭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5 )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但法 律 法规要 求 调整该 等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率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招募说明书 74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销售 服务 费率 ,或 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整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以 及在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 关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以 及在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招募说明书 75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招募说明书 76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款 规定 比例 ,召 集人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招募说明书 77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款 规定 比例 ,召 集人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 )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 中列明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招募说明书 78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招募说明书 79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招募说明书 80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发生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当 日 有效申 购申 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金额 扣除 有效赎 回申 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金额 后的 余额 低 于 5000 万元,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少 于 200 人 的情 形;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招募说明书 81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义 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注册资 本: 1250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26947517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招募说明书 83 证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 级债券 、政 府 支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 方政 府债、 可转 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同 业存 单、 国 债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 金投资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在每次 开放 期的 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 益类资 产(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 在封 闭期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招募说明书 84 国债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持 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 本 基金 投资 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 的前 一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权 益 类资产(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b、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并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并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g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并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l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招募说明书 85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m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n、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o、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p、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 易,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i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ii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iii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iv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q、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总 资产 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但须 提前公 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单 进行 更 新。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与 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






















































































招募说明书 87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已 提供 的 名单, 审核 交易 对手 是否 在名单 内列 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据 已提 供的 名单 ,审 核核 心 存款 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招募说明书 88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 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 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9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 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90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资产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招募说明书 91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招募说明书 92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值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 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期货 合约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招募说明书 93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值 , 应 持续 评估 上述 做法的 适当 性,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 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对 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回 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行 估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二 级市 场 利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招募说明书 94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 (5) 同业 存单 的估 值方 法 同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 值。 (6)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1)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4)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 ,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7 ) 本 基 金可 以 采 用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按 照 上 述公 允价 值 确 定 原则 提 供 的估 值价 格 数 据。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招募说明书 96 误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8)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招募说明书 97 并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 度报告 ,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 核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招募说明书 9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登 记机构 的保 管期 限自 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 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 规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招募说明书 99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招募说明书 100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资 料寄 送 1、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送 的对 账单 包括 季度对 账单 和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后 的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当季 有 交易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寄 送 开 放式 基金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向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寄送 开放 式基 金年 度对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新开 立基 金账户 的客 户寄 送“ 开户 及交易 明细 通知 书” 。 2、电 子邮 件寄 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准备 了 “ 证券 市场 大幅 波动 报 告” 等 投资 理财 资讯 , 并 将及时 以 电子邮 件形 式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期 发送 旗下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等 定期 报告 、分红 预告 及分 红公 告、 以及其 他不 定期 公告 等。 投资者 如有 需要 ,可 以申 请定制 “电 子对 账单 ”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每 月通 过电子 邮 件形式 向投 资者 发送 月度 电子对 账单 。 二、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份额 净值 ( 需客 户定 制) 、 交易 确 认 信 息 、 基金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等 信 息 服 务 。 您 可 以 拨 打 400-883-8088 、0755-26948088 转人工 或 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户 资料 中 留 下手 机号 码, 享 受此 便利 服务 。 三、在 线服 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 户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所有融 通基 金的 持有 人均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实 现 账户 信息 查询 、交 易明 细查询 、 收益分 配查 询、 联系 方式 更改等 等。 2、信 息资 讯服 务 客户可 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 、 临时 公告 及基金 管理 人 最 新动 态等 各类最 新资 料。 3、网 上交 易服务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开放 式基 金网上 直销 服务 。 凡 持有 兴业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 中信银 行理 财宝 卡、 招商 银行借 记卡 、已 签约 网上 银行业 务的 建设 银行 借记 卡、农 业银 行 借记卡 、 或 已关 联银 联 CD 卡的 其它 银行 卡的 投资 者 均可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办 理开 放式基 金交 易业 务。 具体详 情请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有基 金网 上交易 服务 的解 释权 。 四、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1、可 拨打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3-8088(免 长途 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可 登录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互联 网网 站 网址: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发 送信 函至 :深 圳市 南 山区华 侨城 汉唐 大厦 13 楼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邮编 :518053)。 五、客 户投 诉与 建议 受理 服务 您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服 务热 线、 电子邮 件、 短信 、传 真、 网络、 信 函及其 他方 式, 将您 的投 诉与建 议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当 日答复 ,当 日未 能答 复的 ,基金 管理 人也 会在 当日 将处理 进展 情况 及时 告知 当事人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05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 查文 件包 括: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融通 通 颐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融 通通 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融 通通 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 查文 件的 存放 地点 和投资 人查 阅方 式: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本页 无正 文,为 融通 通颐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签 署页)





签 署人 :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公 章) 签 署日 期:2016 年